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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生手册(2020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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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6 年 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称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公布,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精神,在学校的直接领导和关心支持下,由学 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成立学生管理规定修订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 于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7〕21 号)要求,本着立德树 人的宗旨,保障学生的根本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生自我管理,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 制度支持。现已对《上海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生手册》进行了修订完善,自 2020 年 9 月正式施行。 望全校研究生认真学习,严格遵循。望学校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宣传工作,使各 项规定得以贯彻执行。 上海大学 2020 年 8 月 使用说明 1.本手册适用于 2020 级所有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2.老生所持对应年级版本的学生手册与本手册有不同规定的,以本手册规定为准,另有 规定的除外; 3.本手册中的规定可能会随时势变化而进行修订,如被修订,将在学校官网上进行公告, 敬请关注。 目 录 一、总则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 5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 15 二、研究生管理 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 ........................................... 22 上海大学研究生诚信守则(试行) ......................................... 24 上海大学在校学生自主创业认定暂行办法 ................................... 25 上海大学研究生“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管理工作细则 ......................... 27 上海大学研究生考勤、请假制度 ........................................... 29 上海大学考场规则 ....................................................... 30 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 ........................................... 31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 35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 38 三、招生 上海大学关于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规定 ....................................... 44 上海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 48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办法 ........................................... 51 四、学籍 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 ........................................... 57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籍注册实施细则 ......................................... 61 上海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管理办法 ........................................... 62 上海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63 上海大学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 ....................... 65 上海大学研究生结业及结业转毕业实施细则 ................................. 67 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 68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国际学生) ......................... 70 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 72 1 五、培养 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 75 上海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 81 上海大学研究生教材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84 上海大学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 86 上海大学直博生培养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 91 上海大学攻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 94 上海大学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 99 上海大学制定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 104 上海大学国际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 107 上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 110 上海大学研究生公共外语教学管理规定 .................................... 114 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研讨课的暂行规定 .................................... 116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 118 上海大学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管理办法 ................................ 120 上海大学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须知 .................................... 122 上海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 ...................... 123 上海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 125 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 128 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 .............................. 133 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 ........................ 135 上海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 ........................................ 137 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 138 上海大学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 ...................................... 140 上海大学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 ...................................... 142 上海大学研究生申请结业流程 ............................................ 144 关于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复印的有关规定 .............................. 145 六、学位 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151 关于对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议的规定 .................... 158 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 .......................... 161 上海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处理办法 ............................ 162 2 七、奖助与处分 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 ........................................ 165 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167 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 169 上海大学 2019 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 172 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评定及管理办法 .............................. 175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各类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 177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 180 上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管理办法 ................................ 183 上海大学研究生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 185 上海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 187 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管理办法 ........................................ 191 上海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194 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 197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 200 上海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解除管理办法(试行) ............................ 205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207 《上海大学 2020 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生手册》涉及调整的文件清单 ......... 211 3 一、总则 4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上大制〔2017〕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职)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 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 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学校培养的学生首先应该是一个全面的人,是一个爱国者,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一个 有文化艺术修养、道德品质高尚、心灵美好的人;其次,才是一个拥有学科、专业知识的人, 一个未来的工程师、专门家。 学校努力为社会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公民意识、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并能 应对未来挑战的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 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 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 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 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 情趣;秉承“自强不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校训精神。 第五条 学校在学生管理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 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5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根据相关管理制度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 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 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 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海大学章程可至上海大学信息公 开网规则制度查询)。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上海大学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爱校荣校,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 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或请 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在报到时应按照《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接受学校入学资格初 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按照《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 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 6 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 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 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 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学生资助工作相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 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 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可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处理,按照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上海大学体育教学管理规定》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和完成学分。 第十六条 本科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研究生根据《上海大学 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和《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可以选修校内外其他专 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 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 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本科生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学 科竞赛获奖、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学分认定实施办法》执行,研究生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 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 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认定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 7 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规定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 定》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 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符合《上海大学本科生学 籍管理规定》或《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认定条件的,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 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上海大 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 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对失信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节 本科生专业分流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理学工学类招生入校,无专业身份的在校 一年级本科生,学校在第一学年夏季学期进行类内专业分流,具体分流按照《上海大学大一 学生专业分流实施办法》(登录 http://zyinfo.shu.edu.cn/login.aspx 查询)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 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具体按照《上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或《上海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 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 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转学 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转学;对 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本科生学制为 4—5 年,硕士研究生为 2—3 年,博士研究生为 3—4 年,具体学制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学校在学分制基础上健全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 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限)内完成学业。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五 年制本科生为 7 年),特殊情况可延至 8 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博士研究生 最长学习年限为 8 年。 8 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再放宽 2 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具体按《上海大学本科 生学籍管理规定》或《上海大学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西部志愿者等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保留入学资 格或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校仅有为其保留学籍的义务。 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应自身注意安全和自我权利保护,如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 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 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 籍。 因病休学期满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校医院复核后按照学校有关规 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 学校批准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研究生导师认为不适宜在其指导下继续攻读研究生,已提出不再指导的书面申请, 经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协调后仍然无法在校内变更导师者; (七)本科生在试读期间未修读学分或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 2/3 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校通知其家属代 9 为办理。经诊断为精神类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应由法定监护 人或近亲属负责领回。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由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报上 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半年)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 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退学本科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 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以按照学校提前毕业相关 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研究生须完成 学位论文),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学校审核后,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本科生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旁听、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达到毕业要求 的,研究生经重做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研究生符合学 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换发的毕业证书、颁发的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 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 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按国家要求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学籍学历信 息管理办法。 学校在学历证书制作后按国家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 书制作后按国家规定完成在线标注。 学位证书制作后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证书电子信息报送。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 校按照《上海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以及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 10 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 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 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 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 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画室、实验室、体育场馆、食堂、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的场 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出入校门和在校内会客要遵守《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门卫 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成立并完善学生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上海大学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共同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 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酗酒、 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在禁烟区内吸烟;不得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不得有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 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保卫处可依法采 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联合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 动。 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依照《上海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草案)》或《上海大学研究生联合会章程》在 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开展各种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校级学生团体须经主管 单位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院级学生团体须经学院党委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11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 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制止和处置。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上海大学学生 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和《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登录 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 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进行学生住宿管理。学生须 签订住宿协议、遵守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学校社区管理人员,共同营造良好的园区氛围。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寝室公约等形式,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或报请上海市 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 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 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相关制度进行选拔和公示。 第五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 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12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 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依据《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 分规定》和《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 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 送达。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 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 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警告、严重 警告,6 个月;记过,9 个月;留校察看,12 个月。处分到期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 除,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情缩短处分期限。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学校评奖、评优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 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 出限制。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 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 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八条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13 不服提起申诉的专门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或复查决 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或决定的,经学校批准,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将延长 15 日作出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 第六十一条 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 论或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 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 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 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抵触的,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投诉。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 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原《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本科生) 》和《上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4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相关工作,进一步推动我校国际学生教 育事业提质增效,加快国际化发展战略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三 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 学生管理办法》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我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风俗习惯前提下,学习和 掌握认知、适应、包容文化多样性的意识、知识、态度和技能,以及在不同民族、社会和国 家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团结中发挥作用的能力。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国际学生发展规划及实施细则,协调 解决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统筹管理国际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收、培养和管 理国际学生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以及工作协调。 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国家留学基金委、上海市人民 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国际学生的有关部门关系, 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学校国际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武装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职能部 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处理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 第七条 接受国际学生的学院(系、中心)是国际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单位,参 照中国学生的培养模式,负责落实本单位国际学生教学、教务及日常管理的各项事宜,并实 行各项业务由归口领导负责制度,根据国际学生规模设专(兼)职国际学生辅导员,接受国 际教育学院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各类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系、中 心)及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与国际教育学院配合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 和录取工作。 15 第九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 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条 国际学历生招生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 学校国际学生发展规划及各学院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学历国 际学生的招生计划由国际教育学院征求各接受学院(系、中心)意见后制定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院(系、中心)负责提供与招生简章相关的信息,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 筹对外发布招生简章,并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学院(系、中心)应通过自身渠道,开展对 外宣传,吸引国际学生来校学习、进修。各学院(系、中心)与海外签署的接收国际学生协 议须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接受各类国际学生必须通过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及有关学院(系、 中心),根据我校国际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能力,制定我校国际学生入学标准,包括学 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身份资格、经济能力等。经入学资格审查和考核后,符合录 取条件者由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录取手续并提供来华留学入境签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国际教育 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拟转出我校的国际学生,符合转出条件的,将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 学校提供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对于拟转入我校的国际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应 审核转出学校提供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情况,评估学生是否达到我校入学标准、是否符合 我校培养要求,且接收学院(系、中心)是否具有相应的培养能力。对于符合要求的,按照 国际学生转学及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的收费办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的相关要求、按照上海大学 国际学生收费管理文件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当年度招生简章等文件。收费、退费 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教学管理部门及各学院(系、中 心)应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和管理制度,逐步实 现中外学生教学管理的趋同。 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学历教育学生根据上海大学学生手 册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制定相关制度,各 学院(系、中心)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各学院(系、中心)应当在中国学生专业培养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学生 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国际学生专业培养方案。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学习计划,由各接 收学院(系、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公共课程按照国家教育部的统一规定开设或减免。在同一课程中应当对中外学生采用相 16 同的考试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转入、转出学院(系、中心)及国际教育学院 同意后,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按照国际学生转学及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国际教育学院可提供一定的补习条件予以帮助。 第十九条 各学院(系、中心)应当规范组织国际学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 环节,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国际学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同行专家隐名评审、学位论文抽 查等工作。 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 论文摘要应为中文;使用外国文字撰写学位论文的学生,可向答辩单位申请使用外国语言进 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各学院(系、中心)应当按教学计划组织好国际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历教育学生,由接收院系进行毕业审核,由学位委员会进行学位审核, 学校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由学籍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学籍注册、学 历证书发放以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以电子或纸质的书面形式和方便查阅的方式向国 际学生公布招生录取、教学培养、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制度和信息。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应当以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提供外国文字翻译件作为参考时,应当明确注明翻译件不作为管理 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教学、管理需要,为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与 服务,确保中外学生按照平等的使用条件、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生活 设施和资源。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各 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校医院、心理辅导中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国际学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服 务,并为国际学生使用社会医疗和心理咨询服务提供必要的辅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障部门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在学校居住的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校内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校外居住的国际学生,应当及时到居住地 公安部门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国际学生校外住宿变更住址,须向国际教育学院通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及国际学生所在院(系、中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 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 17 活环境。 国际学生所在院(系、中心)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学生工作办 公室共同管理、指导。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 导员享有同等待遇。辅导员要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和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咨询、 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学生所在院(系、中心)应组织国际学生自愿参加各 种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体活动。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 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可以在校内指 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 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八条 经国际教育学院和校团委批准,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可以吸收国 际学生参加,国际学生可参与校内学生社团,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中国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 校内严禁传教及举办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 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涉及国际学生 的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补充规定进行管理。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校依法依规预防和惩处国际学生的违法 违纪行为。国际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国际学生 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所在学院(系、中心)严格执行国际学生的考勤制度,明确出勤 合格标准,并按照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出勤不合格的学生做出相应处理。具体实施细 则由国际教育学院制定。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国际学生管理 部门协同各接受国际学生的学院(系、中心)负责收集、保存国际学生从入校、在校到离校 全过程产生的涉及招生、学籍管理、学位及毕业生等各阶段的重要文件,并按照归档要求, 及时向档案馆归档。档案馆依据相关规定,为国际学生提供成绩、学历、学位等档案利用服 务。具体工作参照国际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国际教育学院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国际学生相关业务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规 范要求进行信息报送或备案。 18 第三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学生所在学院(系、中心)在入学和日常教育中,有 计划地对国际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安全教育。国际学生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应参照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迅速给予妥善处理。各学院(系、中心)应 及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及保卫处,协同本市外事、公安等部门共同处理国际学 生突发事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维护国际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国际学生享有监督权和申诉权,国际 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以电子或纸质的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国际学生举报、投诉、申诉的渠道和方 式,并规范处理国际学生的举报、投诉和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外联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指导、协调全校国际学生校友工作,各学 院(系、中心)负责开展针对本学院(系、中心)国际毕业生的校友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七条 中国政府为国际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了“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 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各项奖学金经费的使用及发放,制定相关奖学金管理规定,按照规范、 合理、高效的原则使用奖学金经费。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承担中国各级政府和部门设立的奖学金生培养任务。各学院(系、中 心)应当优先接收中国各级政府和部门设立的奖学金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项国际学生奖学 金申请资格进行评审,对获得各项国际学生奖学金资助在校学习的学生进行年度评审。 第四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在实施各类来华留学奖学金项目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奖学 金资助政策制定明确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学业品行择优原则,规范、客观、公正 地进行奖学金评定,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章 社会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 学生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 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 X1 字或 X2 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 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在国际教 育学院协助下,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 留证件。 第四十三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 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学校学习另有规定的,依照外交部规定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不得招收。 19 第四十四条 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 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或随团领队作为该国际学生的在校期间监护人,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助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 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 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 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实行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 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 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包含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 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上海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 (上 大内〔2009〕179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校内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 二、研究生管理 21 上海大学学生诚信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 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 号)等有关文件精 神,加强学校学生诚信教育、增强学生诚信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公 平竞争和诚信守约的学习风气,打造诚信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上海大学全体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 职)学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一 环。诚信核心内容包括诚实、守信和责任,诚信行为涵盖学术诚信、学业诚信、品行诚信 三个方面。 第四条 学术诚信是指学生在所有学术活动中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学术诚信缺失主要表 现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业诚信是指学生在求学、治学的过程中恪守道德规范,实事求是,不欺骗他 人,不弄虚作假。学业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 (一)篡改或编造实验数据; (二)抄袭他人作业,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完成作业; (三)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竞赛; (四)考试作弊; (五)由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到、伪造证件和证明参加学业活动; (六)谎报或捏造学术成果或学业经历等; (七)篡改或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和奖学金证书等各类获奖证书; (八)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六条 品行诚信是指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均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学生品行诚信缺失主要 表现为: 22 (一)在学校信息采集中填报虚假个人信息; (二)篡改或伪造各类荣誉证书; (三)在各类奖助贷险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 (四)不遵守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规定; (五)不按照规定履行校内请假制度; (六)以虚假理由申请学籍异动等; (七)不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 (八)报名参军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兵役; (九)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诚信教育与监督体系,包括诚信教育 体系、诚信过程管理体系、诚信失范防范体系、失信行为惩治体系。 第八条 诚信教育是牢固树立诚信意识、培养形成诚信文化的基础。学校结合学术道德 与学风建设宣讲会、学生首日教育、党团学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教 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设校园诚信文化,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九条 诚信的过程管理是形成自觉自律的诚信作风,杜绝失信行为的有效保障。学校 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客观记录学生学术诚信、学业诚信、品行诚信等情况。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学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鼓励学生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建立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诚信约束机制,形成学校、教师、学生多层 次良性互动,引导大学生确立明礼诚信、勤俭自强的基本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规范学生诚信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失信行为的惩治体系,对失 信学生学校经查实后给予相应处罚: (一)情节轻微者,学校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 等处理; (二)严重失信行为者,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具体惩戒措施参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 及处分规定》。对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对本办法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试行期 1 年。 23 上海大学研究生诚信守则(试行) 自强不息 诚信为本 胸怀家国 毋忘重任 严谨治学 刻苦求真 学以致用 创意撰文 试场自律 赛场自尊 陈述客观 借贷审慎 尊师爱校 同窗情深 勤于修业 工于修身 24 上海大学在校学生自主创业认定暂行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上海大 学章程》(上大内〔2015〕67 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为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特针对大学生自 主创业的认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上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学分认 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在读学生。 第四条 大学生创业者必须担当企业法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 注册资金的 30%。 第三章 创业认定审查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提出创业认定申请,需提交以下相关文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本人身份证和在读证明; (二)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 (四)企业章程,且需全体股东签字; (五)申请日之前连续 3 个月所创办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院成立审查工作小组,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统筹领导、协调、 监督创业认定审查工作。 第七条 创新创业学院在审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审 查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办理审核流程 第八条 学生符合创业认定条件即可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扫描件。 第九条 填写《上海大学在校学生创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至创新创业学院, 完成现场审查。 第十条 材料审核通过,创新创业学院审核,签字盖章完成认定流程。 25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6 上海大学研究生“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管理工作细则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购买优惠火车票办法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1〕20 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教学厅〔2003〕1 号)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要求,制定《上海大学研究生“火车票 学生优惠卡”管理工作细则》。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以下简称优惠卡)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在读学生寒暑假回家休 假的优惠和照顾。每个优惠卡上不仅包含家庭地址、乘车区间、优惠次数,而且包含该生姓 名、身份证号码、入学日期等身份相关信息。因此,该优惠卡必须与学生证配套使用,方能 享受寒暑假学校与学生家庭之间的火车票优惠。每位研究生入学后只能申购一张优惠卡(新 卡内已含有 4 次购买火车票的优惠),工本费 7 元人民币。可在当年 12 月至次年 9 月期间 的寒暑假期,享受 4 次火车票优惠。次年 11 月再进行充值,在下一个学年里再享受 4 次优 惠,依此类推至毕业为止。 一、购买优惠卡的条件 研究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申请购买优惠卡: 1.未婚学生的家庭所在地(父母长期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地,或者已婚学生的家庭 所在地(配偶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地; 2.学生没有工资收入(定向、委培学生有工资收入,不具备购买优惠卡资格)。 二、优惠卡信息登陆与审核 研究生入学一个月内,登陆研究生信息平台,填报学籍信息,其中学生姓名、身份证号 码、家庭地址、乘车区间、入学日期、优惠次数等六项内容将与火车票优惠卡信息自动绑定。 信息一旦上传,一般不予更改。学院严格审核,研究生院复核,以避免不符合条件申购优惠 卡的违规现象发生。 三、新优惠卡的办理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研究生院将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学生名单汇总表发给相关学院, 学院负责核实信息并收齐制卡工本费,报送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申购火车票优惠卡。 四、优惠卡的充值 每年 11 月,二、三年级研究生根据学院通知,将背面贴有优惠卡的学生证副卡交给学 院。学院安排人员到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进行充值,并在学校订购火车票之前返还学生。 五、优惠卡的补办 优惠卡的补办时间为每年 11 月。补办优惠卡应以旧换新,具体情况如下。 1.居住地变更 27 若因父母或配偶实际居住地变动,在校生需变更优惠乘车区间,则必须提供新居住地居 委会证明信、旧的优惠卡、《上海大学研究生更改火车票优惠卡信息申请表》,一并交给学 院审核。学院审核通过后,交到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经研究生院复核后,更改该生学籍电 子注册数据,并统一寄回铁道部指定制卡单位换购。 2.优惠卡损毁或遗失 若优惠卡有损毁或遗失,需填报《上海大学研究生火车票优惠卡补办申请表》。 凡损毁的优惠卡,学院收齐旧卡后填报《上海大学研究生补办火车票优惠卡学院汇总表》, 交到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研究生院统一寄回铁道部指定制卡单位换购。优惠卡在下列情况 下,如系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由学生自己负责。该生当年不能享受火车票优惠,但下一年度 可以申请补办优惠卡。 a.揭下粘贴在学生证上的“火车票学生优惠卡”; b.严重折叠优惠卡; c.优惠卡被硬物压坏或被水浸泡。 六、注意事项 1.优惠卡必须贴在学生证副卡内侧,粘贴后(无论正斜)严禁揭下重贴; 2.不要折叠优惠卡成锐角,也不要与手机、耳机、非接触式 IC 卡等共同存放; 3.优惠卡申购、充值、补办等项工作按就近原则,所在学院在延长校区到行健楼办理, 所在学院在嘉定和宝山校区到宝山校区 A 楼 619 室培养管理处办理。 4.每年 10—11 月研究生院网站将发布详细通知。 七、未尽事宜请参考研究生院网站相关问题解答。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7 月修订 28 上海大学研究生考勤、请假制度 一、研究生应在开学之前到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 册手续。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二、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 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研究生请假应事前办理,经批准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研究生因课题需要出差也应办理请假手续。 四、研究生请假手续 1.研究生应持有关证明到所在学院或系请假,批准后由学院或系通知任课教师。 2.研究生请假 2 天(含)以内者,由导师批准,送所在学院备案;请假 2 天以上、5 天 (含)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批准;请假 5 天以上,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 院或系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3.凡因病(或事)请假的研究生,在假期满时,必须及时到批准单位销假,否则以旷课 论处。 五、一学期内病假、公假和事假累计超过 5 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六、研究生日常上课与论文期间的考勤由任课教师和导师分别负责。 七、对研究生的考勤情况应每月汇总一次,公共课的考勤情况由公共课老师交研究生院。 由研究生院把考勤情况反馈给所属学院或系;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勤情况由任课教师交 各学院或系;校、学院或系统一组织活动的考勤情况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总后交学院或系。 八、对旷课的学生应责令其检讨,并按《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九、上述制度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8 年 7 月修订 29 上海大学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持有“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提前 5 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考 试座位表就坐,不得擅自改变座位。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教师管理者、无证件者、迟到 20 分钟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作缺考论处。 二、监考教师应提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指导考生清理考场,安排考生按座位表就坐, 并宣读考场规则。 三、考生在开考前应主动对桌面、桌内、座位旁的书籍、资料、铅笔盒、笔袋等进行清 场,若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字迹,应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 四、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用品,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纸张以及通信工具、电子 设备等物品;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资料和必要的文具用品。 五、考生须将本人姓名、学号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同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 如提前交卷,必须在开考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除试卷分发错误、试题字迹不清等 问题可举手询问外,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凡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监考教师一律不作回答。 六、考场内应保持肃静。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任意起立或离开座位。 七、未经许可,考生不得私自拆开已经装订好的试题(卷)册。 八、考生答卷完毕,须将整本试题(卷)册同时交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 声交谈。 九、如考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监考教师应立即终止其考试、保留作弊证据、主动向 教务处陈述考生作弊情况,并填写《上海大学学生作弊、违纪详细情况说明表》 。 十、监考教师应切实维持考场纪律,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考场,接受巡考 人员的监督。 十一、课程考试时间如不作特殊说明一般为 120 分钟,监考教师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考 试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交卷,在监考教师按顺序收齐全部试 卷后方能离开考场。凡经监考教师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可宣布该卷无效,课程成绩计 零分。 30 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维护宿舍正常的学 习、生活秩序,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保障学生权益,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育人环境,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上海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大学学生宿舍在住学生管理(留学生除外) 。 第三条 公寓办公室在后勤保障部指导下统筹协调学生宿舍住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生社区坚持思想教育、行为指导、学业辅导、文化建设、生活服务、安全防 范“六位一体”的功能体系,坚持“环境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努力为学生建设“安 全、温暖、有意义”的和谐园区和成长家园。 第二章 住宿、退宿管理 第五条 住宿学生须与学校签订《上海大学学生住宿协议书》,并自觉遵守住宿协议和公 寓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寓办” )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住宿学生在入住时须填写《住宿学生信息卡(表)》 ,按指定床号、桌号、凳号、 橱号等标号一致住宿。不得私自互换房间、床位,不得私占空房、空床位。港澳台学生入住 一周内需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住宿学生如因特殊情况换宿,凭学院签署意见的《换宿申请表》 ,到公寓办申请, 公寓办根据学校的住宿资源情况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方可换宿。 第八条 当发生住宿资源整合、公寓楼修缮、专业分流、集中军训、学习校区调整、校 区功能定位调整等情况,学校可对学生所住公寓楼或寝室进行调整,所涉及的学生需服从学 校安排,配合公寓办工作。凭原住地的《离楼公物验收单》,及时搬迁至指定的楼幢或宿舍。 第九条 寒暑假期间因特殊情况需留校住宿的同学,须事先申请,经学院、公寓办审核 通过后,学校视住宿资源情况实行假期临时住宿管理。 第十条 复学学生的返校住宿须事先申请,经学院、公寓办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 携带相应证件前往公寓办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 延长学籍的学生凭当学期课程结果打印件、学业计划安排及《延期毕业学生 住宿申请表》到公寓办提出住宿申请,公寓办根据学校的住宿资源情况审核。审核通过的学 生凭住宿凭单,到指定公寓楼管理员处办理入住手续。 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正常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可申请延期住宿一年;全日制非定向 博士研究生正常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可申请延期住宿三年。符合上述规定的研究生,在可申 31 请延期住宿的每一年中,均需向公寓办提出延期住宿申请(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的 6 月 30 日) 。超过最长住宿期限后,须在当年的 7 月 15 前办理退宿。 第十二条 凡是因毕业、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及其他原因终止住宿的,凭《退宿申 请表》或有关证明、通知书和管理员开具的《离楼公物验收单》到公寓办办理退宿手续,并 在规定离校的日期内搬离寝室。若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的和逾期不搬寝室的,学校可以采取 相关措施进行处置,所引起的损失由当事人本人自负。 第十三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财产,主动将宿 舍打扫干净,交还宿舍钥匙;退宿时家具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办理退宿手续后, 床位不再保留。若需再住宿,需重新申请。 第三章 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进出公寓楼大门须使用门禁卡,一人一卡,防止陌生人尾随进入公寓楼。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将宿舍床位借(租)给他人。因擅自留宿 他人或因床位租借他人等原因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和心理伤害的,按照《上 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自行购买使用的电器(包括接线板),因使用不当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 果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撤离现场、报警,并及时报告公寓办和保 卫处。 第十八条 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及时报警同时保护现场,并报告校保 卫处和公寓办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贵重物品及现金要放置妥当。大件物品搬离公寓楼需到值班室登记。宿舍无 人时关好门窗、关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如发现失窃等情况,请及时报告校保卫处和本楼 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妥善保管宿舍钥匙,切勿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另加门 锁、私配钥匙。因故需临时借用钥匙的住宿人员,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手续,并及时 归还。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禁止燃烧纸张等物品。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 气炉、卡式炉等产生明火的器具,一经发现,经批评教育后由管理员临时代为保管,后责成 其带离公寓,并开具《学生宿舍违章警告单》 。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配置照明电器及电路,使用时应注意安全。严禁在宿舍乱拉乱接 电源线,严禁电源插座上床。严禁私自带入和使用违章电器、非安全器具,包括电炉、微波 炉、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炒锅、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 32 电吹风、电烫斗、电夹板、卷发器、电水壶等电加热、电制冷、电炊器具,管理人员有权制 止违章用电行为。一经发现,经批评教育后由管理员临时代为保管,后责成其带离公寓,并 开具《学生宿舍违章警告单》 。 第二十四条 应急灯、台灯、手机、笔记本电脑、移动充电宝等电器充电时要注意安全, 离开宿舍请关闭充电电源;经常检查电源线状况,发现磨损、漏电等情况,及时更换,以免 发生意外。 第二十五条 公寓楼通宵供电,各宿舍应根据本宿舍的寝室公约自觉熄灯。每位住宿学 生每月享有 5 度免费用电额度,超额用电费用自付,按月结算,对拖欠电费的宿舍采取停止 供电等措施。 第四章 宿舍内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每间宿舍,推选一名同学担任寝室长。寝室长负责制订好宿舍公约,卫生 公约及值日表,认真组织好宿舍的卫生打扫和各项活动,督促本宿舍同学遵守条例,加强与 管理人员的联系,协助做好管理及卫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科学作息,每天按时起床,整理好内务卫生,室内垃圾实行分类后袋装化, 由值日学生及时清理并带出宿舍倒入垃圾箱。不履行值日制度,脏、乱、差的寝室,须限期 改正。 第二十八条 公寓办行使对学生宿舍管理的权利,定期对各宿舍进行检查评比。管理员 定期对寝室进行安全内务检查和学风督导,定期公布检查结果,作为评比免检寝室、特色寝 室和星级文明楼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公共秩序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宿舍和公寓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应妥善使用和 保管。不得私自拆装、移动、改动,如有损坏应及时登记报修,人为损坏或者遗失需照价赔 偿,责任不明时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 第三十条 不得在宿舍和公寓楼增加规定原有配置以外的家具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爱护消费器材,保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宿舍、走廊、门厅内等公共 场合不准停放自行车、助动车等车辆,不准乱堆物品,不准在公众场所乱涂、乱画、乱张贴。 袋装垃圾应按时带出公寓楼,保持宿舍、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第三十二条 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溜冰、玩球等剧烈活动;不得在公寓楼内高声喧哗; 在公寓楼内使用视听音响设备、弹奏乐器、敲打乐器以不妨碍他人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吸毒、贩毒,严禁一切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寓楼内吸烟。 第三十五条 公寓楼内严禁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或经营活动。 33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公寓楼内饲养各类鸟、昆虫、猫狗等宠物。 第三十七条 非本楼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公寓楼。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楼会客制度, 会客时注意不要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来访者在进入公寓楼时须签名登记,经管理人员允许 后方可进入,出楼时需登记离楼时间。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 告公寓办和校医院;住宿学生如发现公寓楼内有疑似传染性病症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 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医院机构的指 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的住宿调整和安排。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定有《上海大学本科生社区行为奖惩积分评定条例与标准》和《上 海大学研究生社区行为等级评定标准》 ,对住宿学生在学生社区的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并录入 到社区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学校对于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在学生社区的综合表现进行考评,反馈给 学院学生党支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在学生社区开展“社区学生标兵”、“社区优秀个人”和“社区 积极分子”等优秀学生评选活动。根据学生在学生社区的行为积分,参照综合表现择优评比 产生,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定期在学生社区开展“特色寝室、星级文明楼”创建活动,对获奖寝 室及楼幢予以表彰。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学生社区管理规定,严重妨碍其他住宿同学休息或给他人带来安 全隐患者,将参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等 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上海大学后勤保障部公寓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后勤保障部公寓办公室 2020 年修订 34 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 第一章 医疗管理 第一条 管理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医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 财务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社区学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 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校医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协调与 实施; (二)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医 疗管理与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条 享受医疗保障对象 在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 称“大学生” ),需每年缴费参加大学生医保后,方可在医保规定的时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 的医疗保障,缴费标准按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缴 费时间及缴费方式具体见当年学校通知。如因学生个人原因,导致缴费不成功,此类大学生 将被视为放弃当年医保,无法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学校将医疗帮困纳入校帮困助学的范围,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机制。上海市低保家庭及 重残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按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本人向民政、 残联申请享受政府补助。对其他符合学校困难补助标准贫困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 起付线,由本人向学院申请,经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补助。大学生个人自付医疗费有困难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帮困。学校鼓励大学生 自愿参加补充医疗商业保险。 第三条 医疗保障凭证 (一)参加医疗保障的注册大学生一律使用上海大学学生证就医; (二)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未出示者一律按自 费处理。 第四条 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 形,参照本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住院医疗保障 第五条 住院医疗保障 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 35 级医疗机构 50 元,二级医疗机构 1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300 元)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 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80%,个人自负 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75%,个人自负 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60%,个人自负 40%。 第六条 就医管理 (一)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本校暂定的指定医院为华山医院北院、同济医 院、市第十人民医院、嘉定区中心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法定传染性疾病及患精神病、肿 瘤等需在指定医院以外的本市专科医院治疗的费用,可按指定医院标准报销)。未到指定医 院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住院治疗,需先到校医院门诊部由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开具转诊单, 转至定点医院,然后凭定点医院的住院通知书,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大学生应在自 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 7 日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 (二)大学生在本市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但需凭住院通知单、学 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 (三)大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 在外省市,应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登记;需就医的,应至当地医保定点医 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在出院后 6 个月内,将出院 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发票及总明细帐单、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交至校医院集中 后到静安区医保中心申请报销。静安区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至上海大学财务处, 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章 门急诊医疗保障 第七条 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校医院就诊和转诊医疗。 第八条 校医院就诊 (一)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必须首先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急诊及寒暑假期间除外); (二)大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实行“一卡通”挂号就诊; (三)在校医院内就医,收取 1.00 元挂号费,挂一个号,看一个科,开一张处方,并按 市医保局统一规定,实行对症限量开药。 (四)大学生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由学校支付 90%,个 人自负 10%。 第九条 转诊医疗 (一)大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到校外门诊就医的,其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 300 元,年累计 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 70%,个人自负 30%;在二级 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 60%,个人自负 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 50%, 个人自负 50%; (二)寒、暑假期间,校医院安排医务人员值班,大学生原则上回校就诊和转诊。家住 36 郊区及外地的大学生可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的费用由学校支付 60%,暑假原则上限报 200 元,寒假原则上限报 100 元; (三)大学生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 的,应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登记;需就医的,可到当地公立医保定点 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回校后凭证明到校医院办理报销手续,符合医保的费用由学校 支付 60%,个人自负 40%; (四)外院治疗用药范围须符合上海市医保局的有关规定,不能重复开药,也不能超量 开药。中药汤剂、外配处方原则上不予报销。自购药品及滋补类药品、挂号费、出诊费、救 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心理咨询费,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与生理缺陷的治疗 (如美容、镶牙、洁齿、治疗脱发、植发)费用,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 伤害及医保范围之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当年获得的票据,应在次年三月底前全部报销完毕,过期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具体情况以财务处通知为准; (六)学生具体报销流程,请查看上海大学校医院网页内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一)门诊大病范围: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限于: 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 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大学生门诊大病纳入普通门诊管理,实行转诊医疗,具体管理见第九条; (三)校医院报销结束后,其余部分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申请报销。报销时限应在医疗 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第十一条 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就医 大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 合医保范围的急诊医疗费,其报销规定及报销比例同第九条转诊医疗就医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37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 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学校学费、住宿费收取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国际学生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国际学生。 第二章 收费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收费包括各类国际学生应缴纳的报名费、学费、活动费、住宿费以 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报名费是指各类国际学生新生、转校生及在校生转专业在申请阶段须一次性缴 纳的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五条 学费是指各类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 第六条 活动费是指根据国际学生培养或项目安排的需要用于文化体验、城市参观等方 面的费用。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各类国际学生租住校内国际学生公寓、学校安排的住房等所须缴纳 的费用。 第八条 其他费用包括按国家相关规定须缴纳的保险费等代收费项目,以及按学校相关 规定须缴纳的教材费、公寓用水、用电等代收费项目。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九条 报名费:每人一次性缴纳 500 元人民币。 第十条 学费 (一)学历项目学费标准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和不同专业培养成本确定。 (二)非学历项目学费标准根据不同项目的授课内容和要求确定。 (三)国际学生学费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方案,经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 公开发布并报财务处备案。 (四)联合培养项目学费 经学校审批同意开展的联合培养项目,仅缴纳在华教育阶段的学费,学费标准和支付方 式按合作协议执行。 (五)境外办学项目学费 经学校审批同意开展的境外办学项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按合作协议执行。 38 第十一条 活动费 学历生和长期语言生的活动费依据每次活动的成本适当收取;短期项目的活动费依据合 作方的活动需求和项目具体安排,以旅游公司报价为基础,另加 10%管理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 (一)与国际学生住宿相关的收费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与后勤保障部公寓办根据市场情 况及实际成本共同制定。 (二)奖学金生住宿费 奖学金生住宿费按照奖学金来源机构拨付的标准,按照实际入住的时间由国际教育学院 与学校后勤保障部公寓办结算后,将住宿费划转到学校后勤保障部公寓办相应的帐户。每半 年结算一次。 (三)住宿费变动 后勤保障部公寓办与国际教育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动方案,经上海大学国际学生 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财务处备案并实施。 第十三条 其他费用 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成本计价收费。 第三章 收费、缓缴、延长、退费与减免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费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十五条 学历生新生(不含中国政府奖学金国别双边项目等 A 类奖学金生和通过学校 合作机构提交申请的学历生)须在收到预录取通知书后预缴纳 5 000 元部分学费。对未按时 缴纳者,将不予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入学后学费一般按学年一次性缴纳,自费非学历生应 在报到注册时按学习期限一次性缴纳学费。 第十六条 在学期间经批准转换专业的学生,学费标准按当期转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 第十七条 住宿费按天计价。学习一个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自费国际学生办理入住 手续时均须按学期一次性缴清住宿费用。拖欠房费超过一个月者按住宿管理规定取消住宿资 格。学期中因个人原因退房者,住宿费退费根据住宿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缓缴学费 国际学生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清者可提出缓缴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分管学 生管理工作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可缓缴。缓缴最长期限为开学之日起两周内。如逾期两周未 缴清应缴学费者,取消注册资格。 第十九条 毕业延期学费 国际学历生在毕业延期期间,学费可按学分、学期或学年缴纳。对于已修满学分但因其 他原因不能按期毕业,需要延长学籍者,第一年免收学费,自第二年起,收取标准学费的 25%, 可按学期或学年缴纳。 39 第二十条 奖学金生延期住宿费(限学历生)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生、孔子学院奖学金生等延期第一年的住宿费按 照相应奖学金住宿标准全额自费缴纳;延期第二年起,按照自费生标准全额缴纳。 第二十一条 学费退费 (一)已成功预付学费,并满足以下情形的学历新生,可申请退还预付学费(仅限退费 至中国境内银行卡): 1.自支付成功(以学校实际到账日)30 天内且不晚于报到日期,书面确认放弃申请者, 按学校实际到账金额以人民币形式退还至中国国内银行账户。由申请人承担汇率差和手续费, 以当天汇率结算。 2.学校取消专业。如果学生确认录取通知书之后,所选专业因故取消,学校按实际到账 金额以人民币形式退还至中国国内银行账户。 3.因非个人原因签证申请失败者,可申请退费。请提交使领馆正式的签证申请失败证明, 在报到截止日前向学校书面递交退费申请书,按学校实际到账金额退还预付费;由申请人承 担汇率差和手续费,以当天汇率结算。 4.已报到并预付学费的奖学金生(全免学费),开学后可退还预付费,按学校实际到账 金额以人民币形式退还。由申请人承担汇率差和手续费,以当天汇率结算。 (二)已成功预付学费的学历新生,以下情形不予退还预付学费: 1.自支付成功(以学校实际到账日)30 天以后,确认放弃者; 2.已录取但未报到的学生; 3.因个人原因导致签证申请失败者。 (三)已报到后申请自动退学或转学的国际学生,根据其离校手续完成的时间可申请按 下列标准退还学费: 1.离校日期在正式报到之前,全额退还; 2.离校日期在正式报到之后 14 日内,学费退还 75%; 3.离校日期在正式报到之后 21 日(含)内,学费退还 50%; 4.离校日期在正式报到之后 21 日后,学费不予退还。 5.学习期限少于 4 周的短期学生,开学后申请退学的,学费和活动费不予退还。 (四)在学期间经批准休学者,学费不退、不转。已缴清全学年学费且在开学前完成休 学手续者,学校可将学费保留至复学时继续使用。 (五)在学期间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学费不予退还。 (六)退费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学费减免 特定合作项目可根据协议享受学费优惠,具体优惠标准须经国际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审 议通过。学历项目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 60%,非学历项目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 70%。 40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应在规定时间足额缴纳学费。无故欠费或未按时缴清的国际学生, 学校将不予注册。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凡毕(结)业时仍未缴清费用的,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接受中国境内银行发行的储蓄卡或带有“银 联 ”“VISA”“MasterCard” 等 标 识 的 信 用 卡 。 若 使 用 境 外 银 行 发 行 的 “VISA” 或 “MasterCard”等信用卡所产生的任何手续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收境内外银行转账,银行账号信息如下 (一)境外外币汇款 收款人名称:上海大学 收款人帐号:98211454800000228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上海浦发银行静安支行 (SWIFT NO.SPDBCNSHXXX) (二)境内人民币汇款 帐户名:上海大学 帐号:033584-00801000968 开户行:农行闸北支行共和所 (三)悉尼工商学院汇款信息 收款人名称:SHU-UTS SILC BUSINESS SCHOOL 收款人账号:31634000002047078 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上海银行 (SWIFT CODE: BOSHCNSH)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 20 号 第五章 部门协调与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统一收取学费(悉尼工商学院除外)。后勤保障部公寓办负 责收取住宿费。通过转账缴纳的住宿费,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与后勤保障部公寓办结算。所有 收费均须按规定开具收据。 第二十八条 与海外、校外单位签署的合作招生合同、协议,如涉及国际学生收费问题, 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执行。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对仍在合同、协议有效期内的项目,收费仍 按原合同、协议规定执行。协议期满后按新标准执行。 41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国际学生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办 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 2020 年 7 月 42 三、招生 43 上海大学关于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规定 凡报考上海大学博士研究生的考生,请认真阅读招生简章,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 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 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 才。 二、招生方式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采用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直博)、硕博连读和“申 请-考核”制三种选拔方式,择优录取。 三、招生计划 教育部正式下达招生规模预计在每年 3—4 月份,我校招生简章公布的招生人数是参考 上一年度招生人数以及导师招生计划初步拟定的,仅供参考,复试前上级部门正式下达招生 规模后,各专业的招生人数会根据实际下达规模数和考生报考情况等因素做适当调整。学校 每年的招生计划一般按学院分配,各个专业具体招生人数由招生学院根据导师申请和考生报 考情况分配。 四、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得硕士学位(包括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在博士入学前取 得硕士学位); 3.只能取得硕士学位证书而无毕业证书的考生,报名时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否则 不得报考; 4.考生持境外获得的硕士学位证书报考者,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名 时须提交认证报告复印件;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6.有两位与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相关的正高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亲笔 签名书面推荐意见(个别招生学院对专家推荐信另有要求,请查阅招生学院的招生简章); 7.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8.参加“申请-考核”制选拔方式的报考者除满足上述报考条件外,还须满足报考专业 的申请条件,具体请参见相关专业招生简章; 9.我校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报考博士研究生。 44 五、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 12 月份,网上报名网址:上海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http://yjszs.shu.edu.cn/), 硕博连读考生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考生登陆网站后,需用考生本人身份证号码注册申请报名号,每个身份证号码只能申 请一个报名号,报名号务必牢记)。 说明:报考“申请-考核”制专业的考生,报名类别一栏中请选择“申请考核”,其他 考生请选择“公开招考”,硕博连读考生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1)考生报名前,请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是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 不予录取,报名费不予退还,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名前请务必先与报考的导师联系,如未联系或在录取过程中出现问题,责任由 考生自负。 (3)网报信息中本科和硕士学历、学位证书编号及应届生注册学号填写不正确的将无 法录取上报教育部,考生务必仔细核对,正确填写。 2.上传标准的证件照:证件照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背景必须为蓝色。考生务必按 照照片要求上传,不能选择自拍照片,照片审核不通过会导致报名不成功。 3.网上支付报名费 报名费人民币 250 元,必须网上缴费,未在报名截止日期前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未成功。 4.邮寄(或自送)报名材料: (1)上海大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网报系统下载,A4 纸正反面打印)。 (2)至少两名与报考学科专业领域相关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 荐书原件。 (3)硕士成绩单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研究生管理部门成绩公章或考生档案所在部门公 章)。 (4)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位认证报告),复 试时携带原件。 说明: ①考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查询学历信 息并下载打印本人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如不成功须申请书面认证报告后复印,具体 申请操作见:(https://www.chsi.com.cn/wssq/)。 ②考生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hinadegrees.cn),在线 查询学位,并截图打印,如不成功须申请中文学位电子认证报告后打印,具体申请操作见: http://www.cdgdc.edu.cn/cn/。 45 ③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及学籍认证报告,考生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 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学籍验证并下载打印学籍认证报告。 ④凡在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复印件。 (5)本科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复试时携带原件。 (6)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试时携带原件。 (7)外语水平成绩证明复印件。 (8)自我评价和攻博期间的详细科学研究计划书。 (9)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论文详细摘要和目录)。 (10)各招生院(系)要求的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详见各学院招生简章。 (11)突显本人能力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12)招生院(系)要求的其他材料,详见各学院招生简章。 5.打印准考证 考生可在上传标准证件照和网上支付报名费成功后且已邮寄报考材料一周以后,进入网 报系统进行查询报名状态并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 1.初试: (1)外国语水平考试:(笔试,考试时间 3 小时,满分 100 分) 时间:一般为每年的 3 月中旬 地点:上海大学宝山校区(上海市上大路 99 号) (2)专业考核:由招生院(系)组织,时间地点由招生院(系)自定。 2.复试:复试由报考院系根据初试成绩和考生报名材料择优确定差额复试名单并组织 复试,复试的时间地点由招生院(系)另行通知。 说明:报考“申请-考核”制专业的考生,网上报名时也必须选择考试科目,具体考核 内容和形式见相关专业招生简章或与报考学院联系,申请-考核制的考核时间由各招生学院 自定。 七、录取 根据招生计划,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身体健康 状况等确定拟录取名单。考生入学时须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生在 博士入学前未取得硕士学位证书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八、学制、学费及奖助 学制:3 至 4 年。 学费及资助:可查询上海大学研究生招生网有关奖助学金规定和教育收费标准。 九、其他说明 46 1.我校将在考核时对考生的相关证件原件进行审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考条 件者,将不予录取。 2.应届生在博士入学前未取得硕士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3.考生入学时须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4.博士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拟录取定向就业博士生, 应当由本人与学校、定向单位分别签署协议书,按定向协议就业,学校不负责其就业派遣; 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按国家和学校有关就业政策办理相关派遣手续。考生报名时,根据自身情 况慎重选择就业方式,考生必须准确填写报考类别,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5.现为定向就业的应届硕士生、拟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原为履行合同中服务年限内 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征得定向单位或服务单位的同意方能报考博士生。考生同定向或合同单 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不能录取或入学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6.我校招收定向就业博士生有一定比例限制,报考定向就业的博士生,须征得报考院 系同意方可报名,否则造成不能录取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7.若国家出台新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 主页公布。 十、上海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 99 号上海大学 A 楼 611 邮编:200444 电话:021-66133763;021-66134020 传真:021-66132245 研究生招生网网址:https://yjszs.shu.edu.cn/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0 年 8 月 47 上海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9〕10号)(2020年第1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校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培养、管理等工作,根据教 育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相 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加强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规范管理,学校设立硕博连读项目,在学术型硕士 新生中选拔优秀学生以硕博连读方式进行培养。 第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5—6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其中课程学习 一般为1—1.5年,完成课程学习后方可进入研究阶段,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进入硕博连读项目的研究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硕博连读资格认定,合格后方 可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报到注册后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 硕博连读资格认定办法由各招生学院(学科)参照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 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认定办法应在硕博连读资格认定前发布。 第五条 开展硕博连读项目的基本条件与申请要求 (一)凡开展硕博连读项目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博士学位授予权; 2.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优良; 3.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 (二)凡开展硕博连读项目的单位,应符合以下申请要求: 1.提交开展硕博连读项目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条件、可行性、必要性与项目管理 制度等; 2.单独制定硕博连读培养方案,具体参照《上海大学攻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指导性意见》及《上海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制定。硕博连读培养 方案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六条 选拔 (一)选拔对象与规模: 选拔对象为全日制在读的一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选拔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学院 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数。 (二)选拔条件: 1.思想品德与政治表现优秀,学习态度端正,身心健康; 2.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意愿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3.学习成绩优良; 48 4.符合选拔单位的其他规定。 (三)选拔程序: 选拔单位应建立严格的选拔实施细则,规范选拔程序,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并于当年9月 底前将选拔结果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硕博连读资格认定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过程分为硕士和博士两个阶段,只有经过硕博连读资格认定后可 获得博士入学资格,报到注册后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硕博连读资格认定一般安排在 第二学年的冬季学期前完成。 各学院应对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思想品德与政治素养、学术能力与专业素养等进行全面考 核,择优认定。 未进入硕博连读项目的优秀二年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也可经申请和至少2位正高级职称 的专家推荐后参加学院组织的硕博连读资格认定,资格认定合格后可获得博士入学资格,报 到注册后按博士研究生培养。对二年级研究生申请者,学院应制定不低于硕博连读项目的申 请条件和考核要求,加强管理。 学院应在硕博连读资格认定后及时报送相关材料至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列入我校 当年招收的博士研究生计划名额。 第八条 硕博连读退出机制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硕博连读资格认定之前,不得申请退出硕博连读项目(因课程 考核不通过的除外)。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博士研究生阶段第一年内, 不得申请退出硕博连读项目。 (二)未通过硕博连读资格认定者,须退出硕博连读项目。可作为硕士研究生进行培养 的,经审批通过后退出为硕士研究生,完成相应的硕士培养要求的,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 辩工作;不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者,应终止学习,按硕士肄业处理。 (三)通过硕博连读资格认定并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若因个人或学 业原因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可作为硕士研究生进行培养的,须在博士研究生阶段第二年 至第四年内申请退出硕博连读项目,经审批通过后退出为硕士研究生,完成相应的硕士培养 要求的,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不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者,应终止学习,按博士肄 业处理。 (四)以跨专业进入硕博连读项目并申请退出者,其退出硕博连读项目原则上须退回至 进入硕博连读项目之前的原硕士专业。 第九条 学位论文工作要求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学位申请、科研成果考核、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要求均与博士研 究生相同。硕博连读研究生不做硕士学位论文,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条 学籍管理与相关待遇 49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管理;注册为博士研究 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管理。 硕博连读研究生不可申请转专业和提前毕业。在同等条件下,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我校学 术创新、国际交流、公派留学等项目中予以优先资助、支持。 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退出硕博连读项目至硕士研究生的,其学费及待遇按硕士研究生执 行。其最长学习年限(含硕士、博士阶段)总计不超过8年。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级研究生起施行。原《上海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实施办法(2017 年修订版)》执行至2018级研究生结束后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5月30日 50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办法 (上大内〔2020〕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招生管理工作,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令,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 (教育部教外〔2018〕 50号),结合学校国际学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各类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国际学生招 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招生事务。各院(系、所、中心)及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 室等部门应与国际教育学院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和录取等工 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所属各院(系、所、中心)国际学生的招生管理。 第四条 凡经学校获准实施的境外合作办学机构与合作办学项目,接收国际学生的招生 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生类别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六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和进修生,其中进修生根据项目不同分为语言进修生(简 称语言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以及短期团组学生。 (一)本科生:来学校攻读学士学位的国际学生,专业学制4—5年; (二)硕士研究生:来学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国际学生,专业学制2—3年; (三)博士研究生:来学校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学生,专业学制3—4年; (四)预科生:来学校攻读本科或研究生预科项目的国际学生,学习时间为1学期或1学 年; (五)进修生:来学校进修课程的国际学生,其中: 1.语言进修生:来学校进修汉语培训课程,学习时间4周(含)以上的国际学生; 2.普通进修生:来学校进修本科课程,学习时间4周(含)以上的国际学生; 3.高级进修生:来学校进修研究生课程,学习时间4周(含)以上的国际学生; 4.短期团组学生:来学校进行以文化体验、交流学习、参观考察等形式为主,学习时间 为4周以内的国际学生。 51 第三章 入学标准的制定与审查 第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及有关院(系、所、 中心),根据学校国际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能力,制定学校国际学生入学标准,包括: 学历背景、学习能力、语言能力、身份资格、经济能力等。 (一)学历背景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最低学历要求: 1.学习本科专业者,须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2.攻读硕士学位者,须具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3.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4.以预科生和进修生身份学习者,可参照相应的项目要求。 (二)学习能力 申请学校的国际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包含学术能力和非学术能力。其中,学 术能力包含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由各院系针对专业培养目标确定学术能力要求;非学术 能力包含个人能力、个人品格等。 (三)语言能力 1.申请人申请中文授课专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应不低于教育部要求的标准。 以下情况可免于提供HSK成绩: A.汉语为母语或常用语; B.用汉语完整学习过学历项目,并获得证书; C.在我国境内具有预科教育资质的高校参加过汉语预科项目且成绩合格。 2.申请人申请英语授课专业,英语水平须满足以下任一条: A.英文为母语或其所在国官方语言; B.雅思(A)成绩6.0分以上(含)或托福成绩80分以上(含)或其他国际认可的英语水平考试 达到相当分数; C.在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获得过学历证书。 3.语言水平要求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将不断提高。具体要求以当年度发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四)身份资格 1.国籍要求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须对申请人的国籍等身份资格予以审查。 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外国留学生身份进入学校学习,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 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内在国外实际居住 2年以上(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1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2.年龄要求 52 A.一般为18—55周岁; B.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 或随团领队作为该国际学生的在校期间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C.政府奖学金项目对申请人有年龄限制,具体要求参见各奖学金申请指南。 (五)经济能力 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当地一般生活成本水平,审核申请人经济能力,并要求申 请人提供可以充分保障其在华学习和生活的经济保证证明。 第四章 招生计划制定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与每年年底会同发展规划处、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处、研究 生院及各院(系、所、中心)制定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国际非学历生招生计划由国际教育学 院征求各院(系、所、中心)意见后制定实施。 第五章 招生信息发布与宣传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各院(系、所、中心)审核、汇总并编印国际学生招生 专业目录。各院(系、所、中心)接受国际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各院(系、所、 中心)为国际学生单独设立的专业,培养方案须通过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同意。 第十条 各院(系、所、中心)与海外合作机构合作的国际学生培养项目,须经教务处 或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项目须制定详细的项目书,包含:学院基本概况、教育类 型、教学安排、招生程序与录取要求(如招生计划、申请时限和方式、入学标准、考试考核 方式、经济保证要求、违规要求、录取日程等)、财务规定与政策、咨询联系方式等。同时, 合作协议须报国际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及时公布招生简章,信息包含:学校基本概况、教育项目情 况(如学历层次、培养目标、授予学位、学制等)、招生程序与录取要求(如申请时限和方 式、入学标准、考试考核方式、经济保证要求、违规要求、录取日程等)、财务规定与政策 (如收费标准、支付方式、退费政策等)、校园文化和生活、咨询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渠道 等。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积极组织对外宣传。各院(系、所、中心)应通过自身渠道, 积极开展外对宣传,吸引国际学生来学校学习、进修。 第六章 入学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国际学生接收办法为申请-考核审核制。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招生办公 室负责接收国际学生申请材料,组织院(系、所、中心)进行录取考核审核工作。 (一)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高级进修生入学考核办法 53 申请人应在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内,向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提交简章中要求的申请资料。 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在审核学生入学资格后,会同院(系、所、中心)对申请者的学术能力 进行考核审核。 (二)本科生入学考核办法 申请人应在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内,向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提交简章所要求的申请资料 并参加在线考试或考点考试。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学生入学资格和材料。 (三)非学历生入学考核办法 申请人或各院(系、所、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在招生简章规定的时间,向国际学生招生 办公室提交简章要求的申请资料。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学生入学资格和材料。 第七章 录取程序与规则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入学标准的审查结果,确认接收符合条件的国际学 生,完成录取工作,发放录取材料。录取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备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处、 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系、所、中心)。 第八章 录取信息校内流转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在新生报到两周前将新生录取信息(含学号信息)发学 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学校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完成新生信息入库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管理 系统(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按需读取相关信息,完成新生信息校 内流转工作。 第九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上海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学习类签 证(X字签证)、《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申请材料原件等到国际教育学院及相关院(系、 所、中心)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 获批准且超过报到时间2周未报到者,将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须在3个月内,对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 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报到名单报备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相关院 (系、所、中心)。 第十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 格,名单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出入境管理部门。 (一)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 (二)不交纳学费者; (三)资格复查不合格者; 54 (四)体检不合格且不适宜在华学习者。 (五)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者。 (六)其他国家规定的不适宜在华学习者。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新生(持X字签证)需在入境之日起30天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十章 奖学金生招生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承担中国各级政府和部门设立的奖学金培养任务。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奖学金资助政策制定明确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程序,制定《上海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 生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上大内〔2018〕66号)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奖学金评定, 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设立“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依据奖学金评审细则 进行评审。 第十一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核算、制定国际学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 与住宿相关的收费项目与后勤保障部公寓办一起制订。收费标准经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 后在官方网站发布,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际学生经费办法,将经费来源分为: (一)中国各级政府或校奖学金 包括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 等。 (二)校际交流 根据校(院)际交流协议条款执行。 (三)个人自费 除中国各级政府或校奖学金、校际交流作为经费来源外,其余为个人自费,包含个人、 外国政府或机构资助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 2020年7月 55 四、学籍 56 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上海大 学章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学生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入学新生学籍管理是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新生入学管理,保 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新生和本科生新生(以下 简称新生)的入学学籍管理。 第二章 新生入学报到、资格审查、学籍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二代居民身份证、学业证 书(研究生需提供)等有关入学材料,按学校规定时间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 当凭相关证明,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时应按学校规定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 续和学籍注册。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学业证书(研究生需提供)等入 学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应按照学校规定接受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当年入学的新生(含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恢复入学的新生),均须参加新生入学 资格复查,凡未按学校规定参加入学资格复查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六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成立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及上 海市有关规定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57 第七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程序: (一)研究生院和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毕办”)对新生录取的 手续(研究生含初试、复试)、程序及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进行复查; (二)各学院成立资格复查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并将复查 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招毕办和研究生院。具体复查内容包括: 1.对新生身份信息等进行复查,严格核对考生电子信息、录取通知书、二代居民身份证、 档案信息等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 2.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与研究生座谈、查阅档案和入学登记表等方式,结合研究生入学 后的现实表现,了解研究生本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及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 状况; 3.研究生须核对前置学历。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为硕士生的,应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应 届硕士毕业生录取为博士生的,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凡在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 必须审查其是否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报告。研究生培养单位 须审查所有相关证书的原件; 4.艺术类学院、体育学院对特殊类型录取的本科新生组织专业水平复查。研究生培养单 位对 MBA、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等特殊专业的研究生进行报考资格复查,核查入 学新生资格是否符合相关报考和录取条件。 (三)校医院负责组织新生入学体检,由校医院确认新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在校学 习和学科专业实际要求;心理辅导中心负责组织新生心理健康测试。对可能存在不能入学就 读的严重疾病、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或心理健康状况不适应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定,需要在家休养的暂不予入学,可按学校规定申请保 留入学资格; (四)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研究生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对报 到的新生数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的当年录取数据库进行核对。 第八条 研究生院、招毕办向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新生入学资格复 查结果,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 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经治疗仍未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经本人申请, 最多可再保留 1 年; 58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 退役后 2 年; (三)创新创业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四)参加由共青团中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共同组织的中国青年志愿者研究生支 教团,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五)作为志愿者到海外从事汉语教学的研究生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六)新生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一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上海大学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 资格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至所在院(系)、相关部门。经院(系)、相关部门主管领 导签署意见后汇总至研究生院或招毕办,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一)被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医学证明原件; (二)参军入伍的新生,须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开展创新创业的新生,须按学校规定提供相关创新创业实践证明材料; (四)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的新生,须提供能够证明已被列入支教团成员的文件材料等原 件和复印件; (五)作为志愿者到海外从事汉语教学的研究生新生,须出示选派单位与学生签署的“汉 语教师志愿者出国任教协议书”及其附件“乙方亲属担保协议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申请者,须提供游学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者如提供的证 明材料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录取为研究生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前 送交或邮寄学业证书复印件至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当年的 6 月,须学生本人向 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大学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提供上海大学保留入学 资格的学校发文原件及以下相关材料: (一)因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含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提供的恢复健康的医学证明原件,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 (二)参军入伍的新生,须提供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创新创业新生,须提供相关创新创业实践证明材料; (四)参加支教团的研究生新生,须提供完成支教任务的相关文件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 (五)作为志愿者到海外从事汉语教学的研究生新生,须提供完成志愿者任务的《任期 证明表》和《履职考评表》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59 (六)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申请者,须提供游学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对恢复入学资格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凡恢复 入学资格材料审核不合格、逾期不办理恢复入学手续者、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60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籍注册实施细则 (上大研〔2019〕12 号)(2020 年第 1 次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注册事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生报到后,学校将按《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注册学籍。 二、寒、暑假结束后,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学校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注册申 请,并在开学后 3 天内持研究生学生证副卡,到所在基层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校外实 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返校办理注册手续的,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可暂缓返校办理注 册手续。 三、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期返校办理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 3 天内(含)向导师 和所在基层培养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导师和基层培养单位的同意及批准。研究生返校 后 3 天(含)内,到基层培养单位补办注册手续。 四、各基层培养单位在开学注册 3 天后,须将未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研究生名单 上报研究生院,并进行通报批评。 五、开学后无故逾期 2 周以上不返校办理注册手续者,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退学处 理。 六、本规定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上海大学研究生注册规定实施细则》同时 废止。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8 月 16 日 61 上海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9〕18 号) 为了进一步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需要,规范研究生管理,根据《上海大 学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原则上,研究生入学后不得随意变更导师。 第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变更导师: (一)原导师退休、调离; (二)原导师因故不再具备指导资格; (三)原导师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 (四)原导师科研经费不足以支持研究生进行科研活动; (五)因学院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规划调整; (六)原导师认为不适宜继续指导,建议其另寻导师; (七)原导师出国 1 年及以上,且不能有效履行指导职责; (八)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条 转导师办理流程: (一)研究生向原导师及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经原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转入导师签署意见; (三)学院将签署好意见的转导师申请表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申请变更后的导师必须具有招收研究生的资格,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并被列入 当年招生计划中。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所涉及的学生培养费用、配套经费等问题,由学生、 转出导师和接收导师三方提前协商解决; 第五条 申请转导师不成功,原导师不再接收的研究生,学校将以退学处理; 第六条 如导师和学生双方在转导师过程中出现争执,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裁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8 月 16 日 62 上海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9〕19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转 专业管理,保障研究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 令)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专业由各学院确认并公示后报研究生院。 第三条 研究生如因下列特殊原因,可申请转专业: (一)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浓厚兴趣和专长,且有相关研究成果; (二)身体条件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本专业继续学习; (三)所学专业调整; (四)学校学科发展需要,需要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五)导师变动或导师专业变更,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培养; (六)导师不能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安排其他导师指导;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 (二)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转及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的; (三)与入学当年国家研究生招生及调剂政策相抵触的; (四)一级学科内转专业距最长学习年限不足 1 年的;跨一级学科转专业,距最长学习 年限时间小于新专业学制的; (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状态的; 第五条 转专业程序: (一)研究生申请转专业需向其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转专业相关证明材料; (二) 经导师和转出学院同意后,由转出学院送拟转入学院审核; (三)拟转入学院应严格审核研究生转专业条件,并对其进行严格的业务考核。具体业 务考核办法由学院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拟转入学院同意接收并确认导师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五) 转专业批准后由研究生院公示 3 个工作日,转专业相关材料需在转出和转入学 院留存,并由学院归入研究生档案。 第六条 跨一级学科转专业每年 5 月份申请,转专业后按照新专业学制重新计算预毕业 时间。 第七条 研究生转专业申请一经批准,不得转回原专业。 第八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应优先考虑。 63 第九条 转专业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从入学时间计算,转专业后应按新专业培养方案和导 师要求重新制定培养计划,论文已开题的须重新开题,并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课程学 习和培养环节。 第十条 研究生转专业后,须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待遇按转入专业执行。 第十一条 未按学校要求报到、注册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第十二条 在转专业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形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相 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国际学生不适用于此条例。 第十四条 本规定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8 月 16 日 64 上海大学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9〕13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休 学、复学和退学管理,保障研究生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 部第 41 号令)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因出国交流、联合培养、参军入伍、西部支教、汉语教师志愿者等原因 暂时中断学业者,可申请保留学籍。 第三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 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算,原则上于每学期开学时办理。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 2 个月的; 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 2 个月的; 3.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4.因病、因事请假超过 5 周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程序: 1.研究生向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休学或保留学籍申请,并提交休学或保留学籍相关证明 材料;其中研究生因病休学,必须提供校医院同意休学证明;因事休学,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因家庭特殊情况休学,必须提供研究生家长书面意见; 2.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3.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将相关休学或保留学籍文件归入学生档案; 4.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离校。 第六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当提前 1 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复学程序如 下: 1.研究生向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交相关复学材料,因病休学的,必须提 供校医院同意复学证明; 2.研究生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3.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将相关复学文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退学程 序如下: 1.研究生向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退学申请; 2.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65 3.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将相关退学文件归入学生档案; 4.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离校。 第八条 研究生因受处理处分被予以退学,由学校按相应退学程序处理,研究生须按学 校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离校。 第九条 研究生未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超过 3 个月不在校内的,按照自动退学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8 月 16 日 66 上海大学研究生结业及结业转毕业实施细则 (上大研〔2019〕14 号) (2020 年第 1 次修订) 为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 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一、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开题及 中期考核等必修环节,基本完成学位论文撰写,经本人申请、学院和学校审核通过后,准予 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硕士研究生结业 1 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 2 年内,可根据《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 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申请并完成毕业论文答辩。 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如申请学位,则按照《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 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研究生结业申请通过后,须办理离校手续,不再具有学籍。 四、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应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为准。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8 月 16 日 67 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学条件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 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 1 学期或者毕业前 1 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本科生高考成绩低于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研究生所在学校、专业录取控制标准低于转入学校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条 学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到同层次学校就读。 第二章 转学至外单位 第四条 学生转学至外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拟转入单位审批。在 接到拟转入单位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 转学至外单位程序: (一)学生提交《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学院; (二)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研究生转学另需导师审核),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核; (三)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者,学生携转学申请表及转入单位要求的转学材料至转入单位办理 转学手续; (五)学校收到拟转入单位同意转入的证明或函件等材料后,按国家规定报相关部门审 批并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章 外单位学生转入学校 第六条 外单位学生转入学校,需满足以下条件: 68 (一)转出单位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应与学校相当; (二)本科生高考分数应达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研究生 需满足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要求; (三)研究生须具有一定的学术成果:硕士学生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 1 篇 CSSCI、SSCI 或 SCI 论文;博士学生以第一作者至少发表 2 篇 CSSCI、SSCI 或 SCI 论文。 申请转入学校的学生需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学的证明和相关转学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 经学校同意转入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 学生转入学校程序: (一)学生应填写《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并同以下材料报学校研究生院或招生 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毕办”)审核: 1.转出单位报告。内容包括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转出单位审批同意的转学申请表、转 学理由、转出单位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情况、公示结果等; 2.转出单位招生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录取名册; 3.转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学习成绩总表、综合表现和奖惩基本情况说明; 4.研究生另需提供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研究生院、招毕办对转学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拟转入学院进行综合考 核,研究生需落实导师。学院考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或招毕办; (三)对学院考核通过的学生,研究生院或招毕办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在 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学校受理转学时限为每年的 6 月和 12 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九条 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转学学生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在转学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形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 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教务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 释,国际学生转学不适用于此条例。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69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国际学生) 根据《上海大学入学新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大学研究生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 等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外交部、公安部令 第 42 号】、 《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 》 【教外〔2018〕50 号】 和国际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上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国际学生)如下。 第一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国际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的,取消学籍,终止签证,并报出入境管理局备案。不符合入学资格的,不予注册。新生资 格复查工作由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负责。 2.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但 经短期治疗可达到体检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 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期满前书面向学校申请,经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期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研究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在开学后 3 天内到辅导员处办 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未履行手续超过 2 周不 注册的,视为自动退学。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各国际研究生辅导员须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未获批准而擅自逾期到校的研究生名单 上报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 第三条 请假与考勤 国际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按照《国 际学生请假与考勤实施细则》办理手续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勤或旷课的,按照根据学校有关 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无故缺勤超过 2 周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四条 学籍变动 研究生向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 经导师、辅导员、学生所在院系、国际教育学院、研究生院依次审核后,按学校规定办理学 籍变动手续。休学、退学、转学需注销学习签证,奖学金生须提前获得使领馆和奖学金拨款 单位的批准同意。 第五条 国际学生学费收缴标准按《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 70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经学校批准,自 2019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行。以前的规定若与本办 法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2019 年 8 月 16 日 71 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学位证书和学位 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 〔2015〕18 号)、《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 学〔1993〕12 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 号)等 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本校学生学业证书管理,保障学生权益和维护学校声誉,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学校向学生出具的学业证书包括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以及上述学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后补发的学业证明书。 第二章 第三条 颁发标准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 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条 毕业学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研究生须完成毕业 论文),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学校审核后,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 第七条 本科生结业离校时,除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以外,距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 明。 学计划尚缺 12 个以内学分(含 12 个学分)的,可在离校后回学校参加旁听、考试或重做毕 业设计(论文) 。成绩合格者,在离校三年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毕业证书,经审核批准后, 交还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硕士研究生结业 1 年内、博士研究生结业 2 年内,可补做毕业(学位)论文。达到当年 度学校毕业要求、答辩通过的,可补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 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第九条 证书内容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按国家要求统一印制,学位证 书、学位证明书、肄业证书、肄业证明书由学校按照国家要求自行印制。证书内容按国家规 定填写。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毕业日期和发证日期为答辩通过日期,本科生毕业证书的毕业日 72 期和发证日期为证书打印日期;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学校批准日期;学位证书发 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日期。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 信息,填写学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后按国家要求进行 修改。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证书电子注册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 和学历证明书的在线标注。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制作后在国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证书电子信息报送。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证书撤销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 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同时报上海市教育 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业证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73 五、培养 74 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上大研〔2019〕15 号)(2020 年第 1 次修订) 研究生教学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 节。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教学,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 的意见》(教研〔2014〕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及 全校研究生公共教学的协调管理。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简称“学院”)作为研究 生教学培养的具体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管理、教务管理、课程考核 与成绩管理、教师管理、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等。 第三条 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思想政治素质、学术创新能力、实践 创新能力、社会责任感、学术道德规范、人文关怀等方面给予研究生指导和培养。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具体职责参见《上海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 细则(试行)》(上大内〔2019〕112 号)。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学招生的所有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第六条 培养方案管理 培养方案是有关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和时间安排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 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的主要依据。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社会发展的需 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每 1 至 2 年研究生院将组织一次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由研究生院提出工作计划,各学院负责具体落实和 实施。 第八条 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研究生课程设置、课程教学等须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负责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类型和课程总数 应基本稳定。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不得随意更 改,如确需更改,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送交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 备案后执行。 75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体系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 鼓励合作开发课程,支持一级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全英文课程,支持专业学位案例教学、行 业前沿讲座、创新创业等精品课程建设,不断提升整体教学质量。新开设课程须经所在学院 审定,杜绝因人设课。 课程教材的选取严格遵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材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切实推动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 工程重点教材纳入相关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公共平台课作为学校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课程,学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择公 共平台课程列入培养计划,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导师指导下跨专业选取不多于 2 门非本专业课程列入 培养计划,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十三条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管理,各开课单位必须编写详细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及 课程内容简介,课程大纲应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对课程及时调整,连续 3 年未开设或教学评估未通过的课 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应予取消。研究生院对纳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及开课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文献阅读研讨课是上海大学独具特色的、创新型的课程,开设该类课程要做到: 1.每门课程要求的文献量都不低于 40 篇(部)。各学科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在数量 上可以适当增减,但须将增减结果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备案。但最低不得少于 20 篇。 2.任课教师应积极更新学生研读的文献资料,更新率每年不低于 25%,并做好更新记录。 更新文献应以近 3 年的为主,且国外前沿性的文献资料应占有相当的比例。 3.任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为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和表达能力,应要求学生走上讲台,主讲 一些专题或文献。由于授课时间的限制,学生讲解的时间可以适当调整,但是授课过程中所 有学生都必须有讲解文献的机会。 4.任课老师应积极利用线上教学手段推进上海大学文献阅读研讨课教学改革,提升课程 内涵。针对文献阅读研讨课,设置专门学时进行线上教学,将专家讲授与企业实践项目引入 课程,进一步优化文献阅读研讨课的课程设置。 5.要求所有文献阅读研讨课都必须有可以查询的考试记录(如论文、文本、ppt、学生 读书笔记、学生成绩记录单等),这些记录材料均需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 3 年以上。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培养计划管理 研究生培养计划应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 应综合考虑研究生已有基础和兴趣志向,重视全面能力培养和长远发展需要。培养计划制定 后需经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所在学院备案执行。 76 培养计划应在新生入学后 3 周内完成制订,并在网上提交经导师同意的培养计划,此时 尚未确定导师的,由所在院系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指导其完成制订。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严格按照培养计划学习,未完成培养计划者,不得申请毕业答辩。 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后,除下列情况外,原则上不能变更: 1.因开课单位教学安排有变动,应开课不能开或者取消该课程的; 2.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未及时完成课程学习而原来的学科培养方案修订后无法重修 同一门课程必须变更的; 3.因转专业等原因培养计划需要重新制定的; 4.根据研究需要确需增选其他课程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课程变更应在每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 课程增退选操作,未通过课程变更的需按原计划进行学习。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教务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公共课课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公共课上课时间、地点 原则上不允许变动。因特殊情况需变更任课教师的,须事先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得到批准 后方可执行,并将变更结果及时通知研究生。 第二十条 专业课课程安排由学院负责。专业课课程及涉及线上教学的课程,一般应与 原课程安排的时间一致。如临时变更上课时间、地点、任课教师的,需征得课程班级所有研 究生同意后报备院(系),并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调停课申请,院系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公共课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专业课考试时间和地点由学 院负责安排。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应尽快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做好考场座次表等 考前准备工作。考试时,每个考场至少要有 2 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 程考试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负责研究生教育的院长、系主任要在考前 10 天内对准备工作做一次 认真的动员和检查,其中包括组织审核、严格试卷管理,以及对研究生和教师进行严肃考试 纪律和规范考试工作的教育。承担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学院主管院长要对公共课程考试的 试题质量、试卷管理、考务工作负责,加强检查和管理。考试期间各学院院长、系主任应加 强管理,认真安排监考工作,强调监考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突发事件。上海大学研究生课程 考试监考人员必须遵守《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考试学院、监考人员、巡视人员职责的若 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按学校要求参加考试,对考试违纪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视情 节轻重按《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给予处理。 77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任课教师可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 式,如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撰写课程论文等,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该课程教学大 纲决定。考核要严肃认真,既要反映研究生接受知识的程度,又要反映其灵活运用、解决问 题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的公共课以及部分专业课的命题工作,应实行教考分离的管理办法, 成立专门的命题小组,或逐步建立该课程的试题库。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 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题应有适当难度和份量,研究生的课 堂考试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二十六条 为了妥善保管和保存考核记录,试卷应采用统一格式。以考试方式进行考 核的,须采用全校统一的试卷格式,具体格式可在研究生院网站中下载;撰写课程论文、读 书报告的,撰写格式应参照公开发表论文的样式。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成绩管理 研究生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评定除采用百分制外, 还可采用“通过”“不通过”。申请学位时,要求应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必须达到 75 分(含) 以上,其中允许两门应修课程低于 75 分(不低于 60 分)。 第二十八条 对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考试,对不按要求 参加考试,按缺考论,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或“不通过”计。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 时参加考试者,需提前请假,被准假者,成绩标记为“缓考”,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 的有关课程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认真上课,不准迟到、旷课。上课无故累计迟到或早退 3 次,按 旷课 1 学时计算。一学期旷课 1/3(含)以上课程学时者,该课程按“0”分或“不通过”计。 一学期请假 1/3(含)以上课程学时者,任课教师应取消该生此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该 生需随下一年级研究生修读该门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 学习成绩低于 60 分为不及格,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课程考试及格但低 于 75 分也可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重修。重修由研究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 1 周内申请。原成 绩与重修成绩均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课程成绩按最后一次修读的成绩计。 未在培养计划中出现的课程不计入总学分,平均成绩为计入总学分的课程成绩的平均分。 第三十一条 英语成绩优秀的新入学研究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免修条件在规定时间内 提出免修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不参加英语课堂学习和考核获得学分,其成绩栏标记为 “免修”。 78 第三十二条 国际研究生课程及成绩管理按照《上海大学国际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执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及免修课程的认定参照《上海大学研 行。 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学院共同负责。研究生院负责上 海大学研究生院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学院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成绩单接收、归档及试 卷保存。 第三十五条 任课老师应在本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在网上提交,并打印两份课 程成绩单,一份成绩单签字后上传至上海大学研究生院管理系统以完成成绩录入,另一份成 绩单签字后连同试卷交学院留存。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试成绩涂改无效,如有涂改一律退回重新填写。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的认可以课程表为依据,没有排课的课程成绩单视为无效成绩单。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网上查询本人成绩,对本人课程成绩有异议者,应及时向课程 开课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开课学院在下学期课程结束前将复核结果报研究生院。研究生联系 工作和出国(需符合有关规定)所需的成绩单由学院提供。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答辩及毕业所需的存档成绩单由学院统一制作。 第三十九条 公共课试卷由课程承担学院保存,专业课由各学院保存,所有试卷在学生毕业后 保存 3 年以上。学院、公共课教研室在保存试卷时应检查任课教师提交的试卷中下列文件是否齐 全: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安排、任课教师签名后的成绩单、试卷。有条件的学院应尽量进行装订。 第七章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职责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由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 人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教学过程应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做到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国家大政方针、 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宗教睦和、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教学活动坚持教育和宗教 相分离原则,教学活动中严禁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鼓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 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开 或更改开课时间。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可申请调课: 1.因参加省、市级以上相关重要学术会议,可申请临时调课。 2.因生病等无法正常授课,可申请临时调课。 3.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坚持上课,任课教师可申请调课。 79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管理部门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录入、 教学评估以及课程考核原始资料交存等管理工作。对于失职、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教师, 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呈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遵守《上海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上海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责任规范》等文件规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学院组织实施。学院应不定期检查课 程考勤、上课纪律,掌握本学院研究生课程进展情况。学院应积极开展教学经验交流活动, 对优秀教学典型进行经验推广。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院采用随堂听课、网上教学评价、座谈会、问卷调查等不同形式, 了解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反馈意见,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对不按计划要求授课、授课质量 差、随意修改课程成绩等行为,研究生院视其违规程度进行通报,直至取消其授课资格;对 违背师德师风、泄露考试内容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会同学校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院在各学院自我评估和检查的基础上,将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专 家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和不同类型的课程评估,组织研究生课程的评教工作。抽查、 评估、评教的结果将反馈给有关学院(系)及任课教师以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8 月 16 日 80 上海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 培养中的作用,学校继续深化研究生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加大课程建设,提高教学 质量。为规范课程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课程实行学校和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研究生院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校课程建设总体规划及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二)监督、检查课程建设的实施情况并做好经验总结和管理; (三)统筹使用各类经费,加大对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的常态化投入。 第四条 学院(部)职责 (一)根据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学院(部)课程建设的具体 方案;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做好专业课程的全面建设工作; (三)支持和奖励研究生教学,建立完善研究生课程建设成果奖励政策,把研究生课程 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纳入院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考核评价指标权 重,提升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地位; (四)根据院(系)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和保障本学院课程建设 的进行。 第三章 课程体系 第五条 课程体系 (一)课程体系应坚持全面建设和重点建设相结合,体现学科优势,努力打造特色鲜明、 水平领先、结构优化的课程体系; (二)课程体系要以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为根本依据,重视课程体系的系统设计和整体 优化。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拓宽知识基础,培育人文素养, 加强不同培养阶段课程体系的整合、衔接,避免因人设课; (三)科学设计课程分类,根据需要按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和设置跨学科课程,增加研究 方法类、研讨类、实践类、前沿类课程。优化课程资源,建立开放性课程,探索将在线课 程纳入课程体系,鼓励院(系)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实践类课程。 81 第四章 课程内容与课程教学 第六条 课程内容应准确把握人才培养定位,教育思想观念要紧跟高等教育发展形势, 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教学理念和教学内容,重视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兴趣,发掘提升研究生 的自主学习能力,不断提高课程教学效果。 第七条 注重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实施线上与线下教学相融合,以课程教学目标的 实现为基础和前提,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坚持以结果为导向,以提高学生学习成效为判断 标准。 第八条 构建研究生课程教学体系,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及时调整和凝练课程内 容。重视通过对经典理论构建、关键问题突破和前沿研究进展的案例式教学等方式,强化 研究生对创新过程的理解。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着力培养研究生的知识获取能力、学 术鉴别能力、独立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结合课程教学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 教育。加强师德与师能建设。形成由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教授或副教授主 讲,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课程建设要重视教师队 伍的示范作用,实施新、老教师结对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经验丰富教师的传、帮、带作用, 支持教师合作开发、开设课程,鼓励国际和跨学科合作。 第九条 教材选用。教材选用要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 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目标要求,选用的教材无政治性、政策性、 科学性错误;优先选用最新出版教材,同时要注重精品意识,在同类教材中优先选用国家 级、省部级获奖教材以及教育部各专业指导委员会推荐使用的教材和国家规划教材。 第五章 第十条 课程准入及退出 课程准入 (一)课程准入主要是指课程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相应要求的准入。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 组织一切教学活动和从事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学校教学思想和教学理念的集中体现, 是课程设置的依据; (二)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统称学院)应制定完备、科学的课程准入流程,组织 完成拟准入课程的申请、审核等系列工作,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课程质量。准入课 程应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整体性、一致性和协调性,应体现对培养体系的支撑作用; (三)对于申请的新开设课程,各学科应从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 学设计、考核方式、师资力量、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初步审查通过的新 开设课程,应加强对课程开发的指导监督,通过试讲等确认达到预期标准的,方可批准正 式开设。 第十一条 课程退出 82 各学科应根据人才培养总体要求,对于不再适应学科人才培养目标,不能很好体现学校 育人理念,未能达到预期教学目的和教学效果的课程予以取消;课程教学内容陈旧、教学 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教材选用不当的课程应及时调整或改进。对于无改进可能或改 进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课程,应及时调整任课教师另行开设或停止开设。 第六章 第十二条 课程管理与评价 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各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程序办法严格教学管理。课程授课过程中教师应遵循《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 课程评估是检查、衡量课程建设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保证课程建设顺利实施 的必要环节。学院应综合考虑课程教师队伍、教学内容与方法、教材、教案、考核方式、 试卷、学生学习成效等评估指标,定期实施课程评价,对课程教学活动全过程和教学效果 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和跟进整改工 作。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研究与教学成果培育。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探索和应用性研究, 着力于创新性研究和解决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反哺教学,带动课程教学的 改进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并推动教学成果奖的培育工作,优秀教学成果给予奖励,树立优 秀教学典型并进行经验推广。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0 年 7 月 83 上海大学研究生教材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教材选用,进一步做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人才培养工 作,保证优质教材进课堂,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用的教材要与本学科人才培养目标和研究生培养方案相匹配,原则上教材名 称与所开设的课程要求相一致。 第三条 教材选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 研究生成长成才为中心,有利于研究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满足我校相应专业人 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条 教材选用要注重学术性,选用的教材能够科学系统地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突出对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理论 结合实际,有利于激发研究生的学习与研究兴趣。 第五条 教材选用要注重精品意识,在同类教材中优先选用国家级、省部级获奖教材以 及教育部各专业指导委员会推荐使用的教材和国家规划教材,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或修订 的、能及时反映本学科国内外学术水平的先进教材以及适应学科发展需要的新教材。 第六条 所有研究生教材(包括讲义和课件)都必须经过严格审查,严禁使用涉及违反 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及在政治立场、价值导向、科学 性等方面存在不良内容的教材。研究生培养单位或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单位,必须严把教 材选用政治关、质量关。 第七条 使用效果良好的教材,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且内容发生较大 变化时,教材选用可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对于案例研习课程、研讨课程、实践课程等各种新型的专业课程,原则上也应 指定适合的教材。确无适合教材供选用的课程,应有明确的课程教学目标、详细的课程教 学大纲,且教案齐全,辅以适用的教学参考书、教学案例和教学课件等,相关材料由各研 究生培养单位审核备案。 第九条 公共基础课教材的选用由课程负责人提出建议,学院(部)审核,报研究生院 审定。其他课程的教材由课程负责人提出建议,学院(部)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每年 6 月下旬,任课教师根据下学年所授课程需求和教材选用的有关要求,提 出初选教材;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初选教材内容的科 学性、学术性、政策性、政治性认真审核,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选用教材信息汇总表》 后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备案。 84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0 年 7 月 85 上海大学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上大研〔2019〕4 号)(2020 年第 1 次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 2035》《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 年)》 及《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研究生课程体系,改革研究 生培养模式,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各学科在制定学 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时应遵从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以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培养的根本任务,面向学科前沿,明确服务需求,更新教育理念, 科学定位目标,创新培养模式,完善培养体系,突出培养特色,探索多元评价,培养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学术志趣,较强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意识,坚守科研诚信,能独 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高层次研究型人才。 二、基本要求 (一)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应遵循学科内涵根本特点 和研究生教育基本规律,充分反映国家、社会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要求和研究生教育改革的 最新成果。 (二)学术型博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制定。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 制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 学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教社科〔2018〕2 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 设的意见教研》(〔2014〕5 号)、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制订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 本要求》《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科学制(修)订研究 生培养方案。 (三)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体系应突出对博士生学术创新能力的训练、学术素养和科研诚 信的培养、国际视野的拓展和竞争力的提升。课程设置应能够支撑培养方向,坚持以能力培 养为核心,拓宽知识基础与国际视野,培育科学精神和学术素养,加强学科前沿类、交叉类 等课程的设置和全英文课程的引育。要完善课程学习、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与答辩 等培养过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质量监控体系,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四)统筹处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关系,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 (五)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在研究生人才培养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动。 三、基本内容 86 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学科简介、学位标准、培养目标、学习年限、主要研究方向、 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培养计划的制定、培养过程管理、论文工作等内容。 (一)学科简介 参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介绍该学科的历史沿革、发展状况、国内 外地位;主要研究领域和特色;师资队伍和著名学者;主要实验室和设备;项目状况(项目 经费、来源等)和主要成果;已培养研究生情况及就业方向;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学位标准 学位标准中须明确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应具备的知识结构、获取知识能力、学术鉴别能力、 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学术交流能力以及相应的成果要求。 (三)培养目标 研究生培养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明确对学生思想品德、知识和专业技能、综合素 养、学术道德、外语水平、职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各学科需更新教育理念,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对本学科研究生的需求,依托学科优势和培 养条件,科学合理的确定研究生的具体培养目标,突出培养特色。 (四)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 3—4 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 5—6 年,直博生 的学制为 5 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8 年。 (五)主要研究方向 根据国家公布的最新《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立我校学科专业点的研究方 向。一级学科的主要培养方向除列出我校当年招生的所有二级学科名称外,可根据本学科师 资队伍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目标,列出若干个富有活力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的设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是本学科的重要发展方向,使研究生培养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 2.能反映本学科的自身优势和特点,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若干个近期稳定的科研 课题和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3.应有学术带头人和合理的人才梯队。 4.应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成果,以及相关的资料和相应的实验设备。 5.研究方向的设置应规范,既要高度凝练,又能体现本学科优势和特色。 6.研究方向的确定应经学位点审慎审核后设立,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且要和招生目录 保持一致。 (六)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博士生培养要注意拓宽基础,均按一级学科口径打基础,按二级学科口径进行培养提高。 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内 10 学时为 1 个学分(政治理论课和外语课按国家规定 执行)。各学科应根据学科特点设置博士生课程,博士生总学分要求不低于 19 学分,硕博 87 连读生总学分不低于 61 学分(应同时满足硕士和博士阶段的学分要求),直博生总学分不 低于 54 学分。 1.公共平台课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增设数理基础、 人文素养、创新创业、工程伦理及体育美育类校级平台课程,构建全方位育人平台。公共平 台课作为学校面向全校研究生开设的公共课程,学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择公共平台课程列入 培养计划,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 6 学分 2.公共课 公共课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 (1)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36 学时 2 学分 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能够运用当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深入分析 当代世界重大社会问题和国际经济政治热点问题、当代科学技术前沿问题和科技社会问题、 当代重大思潮和理论热点等,进一步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 力。 (2)第一外国语 4 学分 要求博士生具有熟练的阅读能力,较好的写译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熟练地运用英语 进行专业研究和学术交流。 3.专业基础课 根据各学科博士生培养要求,在硕士课程基础上拓宽加深,本着精品课的原则开设。专 业基础课应为本学科中核心课程,能反映本学科最重要的基础理论。 4.专业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系统专门知识的基本课程,所设 课程应能反映本专业基础理论及学科前沿知识和发展动态。 不低于 2 学分 5.创新创业课 普及创新创业知识,培养研究生的创新和创业意识。充分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 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同时必须开发开设研究方法、 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 3 学分 6.学术研讨课 为加强博士生的学术交流能力及参与教学的能力,博士生须修读学术研讨课。该课程要 求博士生参加不少于 30 次的学术讨论,并结合体会写出小结。 7.跨院系、专业选修课程 研究生可根据兴趣选修其余学院、专业课程;经导师、学院允许,如选修课纳入培养计 划,则课程计入总学分;如选修课程不纳入培养计划,则课程不计入总学分,但如实记录成 绩。 88 8.补修课程 凡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博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选择 2 门或 2 门以上本专业的硕 士学位课程为补修课。补修课程须纳入培养计划,记成绩,不计入总学分。 课程设置要求: 1.优化课程体系。课程体系要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行性,能够支撑培养方 向,体现学科特色优势,面向学科前沿,具备丰富课程门类和广泛的内容。要强化基础理论, 推进核心课程的建设,加大学科前沿热点课程的开设力度,对内容陈旧、相近等不符合拔尖 创新人才培养新要求的课程,进行优化整合。 2.均衡课程安排。各学科研究生课程数量不应过多,应按需开课,避免因人设课。 3.提高开课效率。原则上要求每门课程的选课人数不低于 5 人,每门课学分一般不超 过 4 学分。 4.规范课程管理。各学位点应进一步规范开课程序,完善课程管理与考核办法,建立科 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和质量监控体系。 (七)培养计划制定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本学科当年度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 培养计划。在入学后 1 个月内,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输入培养计划。同时,打印的纸质版 培养计划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学院留存备案。 为保证博士生论文工作质量,博士生课程学习要求一般在第一学年内结束。 (八)必修环节 必修环节是对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习与科研工作状况进行全面监督与检查,重点考核研究 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与中期考核及学位论文预答辩三个环节。对各环节考核未达到 要求的研究生给予学业警告、延期、分流淘汰或淘汰。 各学位点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培养方案中明确各必修环节的考核时间和考核要求。 (九)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培养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能力的主要途径。研究 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能充分反映研究生已全面达到培养目标所 规定的各项要求。博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工作按照不同学科的特点,可以是基础 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也可以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高新技术和重大工程技术 开发研究。应强调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并尽可能与导师及其所在博士学科点所 承担的国家和省、市重要科研项目相结合。要积极组织博士生参加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 工作,参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以及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让博士生在科研实践中 增长才干,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创新能力。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关键在于如何使博士 生的个性和创造力得到最好的发挥。 89 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从开题报告到毕业答辩一般不少于 2 年。博士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博士生的学位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可按《上 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为了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每个博士生在申请学位前,应达到《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 学位授予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相关要求。 各学科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学位论文应达到的学 术水平、工作量以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等提出具体要求。 (十)培养方式 博士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要充分发挥博士学科、专业指导委 员会在培养博士生工作中的作用,。把集体培养和导师个别指导有机结合,思想政治教育与 业务培养相统一,为博士生创造良好的学术和育人环境。 成立以博士生导师为首的博士生指导小组,小组可由本学科教授、专家组成,也可由跨 学科的教授、专家组成,尽可能地吸收已获得博士学位的年轻副教授参加进来,鼓励跨学科 组织博士生指导小组,招收和培养学科交叉的博士研究生。小组成员不少于 3 人,并经学院 (系、所)审定备案。 博士生指导小组是对博士研究生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的学术群体,担负讨论、修改和审 定博士生的学习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听取博士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和阶段报告,指导学 位论文答辩等项职责。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4 月 90 上海大学直博生培养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加强直博生培养管理工作,提高直博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 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习年限和培养方式 1.学习年限:直博生标准学制为 5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8 年。 2.培养方式:直博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鼓励导师组集体指导方式;导师组成员可以 由跨学科、跨专业或国内外同行学者组成。 二、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直博生培养方案由培养单位参照《上海大学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 见》(上大研〔2019〕4 号)单独制订。直博生在导师或导师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定个 人培养计划。 三、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1.课程设置。直博生课程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跨学科或跨专业选修 课、公共选修课和创新创业课。 2.学分要求。直博生课程实行学分制,基本学分标准为 54 学分,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学 科特点确定不低于基本学分标准的学分要求。课程类别和学分基本要求如下: 类别 公共平台课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时 学分 备注 公共平台课作为学校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课程,学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择公共平台课程列 入培养计划,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 0CB000002 第一外国语(英语) 60 4 0CB000001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36 2 0CS00000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6 2 0CS000002 自然辩证法概论 18 1 0CS000003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8 1 公 共 课 二选一 专 博士专业课 业 课 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总学分不少于 40 个学分,其中 博士专业课不少于 8 学分。 硕士专业课 91 学生可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导师指导下跨专业选修非本专业课程列入培养计划,课程学分 跨专业选修课 计入总学分。 创新 不少于 2 学分 创业课 学术研讨课 6CB000001 学术研讨课 3 学分 四、综合考试 1.综合考试是在博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后、开展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前组织的学科综合 性考试,目的是考察学生是否已掌握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能否综合运用这些知识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并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直博生必须参加综合考试。通过综合考试的直博生, 进入下一环节的培养。综合考试不及格的直博生,经学院同意,3 个月后可以补考一次。综 合考试补考仍不及格的,应转为硕士生培养或予以退学。 2.综合考试的内容应涵盖本门学科专业应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学科前沿及相 关学科知识,同时涵盖开展论文研究工作所需的综述能力、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综合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具体方案由各培养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3.直博生综合考试与同年级优秀硕士生申请硕博连读的资格考试同步进行,应在入学后 的第二学年冬季学期完成。 五、培养环节 直博生应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环节考核,培养单位应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质 量监督与管理办法》(上大研〔2019〕8 号)制定直博生的考核实施细则。直博生通过学校 博士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后可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并可根据学校规定授予博士学位。 六、奖助待遇 1.直博生报到入学后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籍,学制年限内享受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直博生其它奖助学金待遇参照普通博士研究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1.直博生在读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不得提前毕业。 2.直博生不做硕士学位论文,不授予硕士学位。 3.直博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为硕士生培养。如因综合考试不通过等特殊原因,可在第二学 年结束时转为硕士生培养。 4.直博生转为硕士生培养后,终止享受直博生的相关待遇,按硕士生学籍进行管理,其 各种缴费按照当年所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标准执行,不再享受除国家规定必须发放给本 人奖助学金以外的任何奖助学金。直博生转为硕士后,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2 年。 92 八、除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外,直博生的管理按博士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0 年 3 月 13 日 93 上海大学攻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上大研〔2019〕5 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现代化 2035》 《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 年)》 及《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研究生课程体系,改革研究 生培养模式,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各学科在制定学 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时应遵从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以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培养的根本任务,面向学科前沿,明确服务需求,更新教育理念, 科学定位目标,创新培养模式,完善培养体系,突出培养特色,探索多元评价,培养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学术志趣,较强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意识,坚守科研诚信,能独 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高层次研究型人才。 二、基本要求 (一)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应遵循学科内涵根本特点 和研究生教育基本规律,充分反映国家、社会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要求和研究生教育改革的 最新成果。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应按一级学科制定。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制 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教社科〔2018〕2 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 的意见教研》(〔2014〕5 号)、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制订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 求》、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科学制(修)订研究生培 养方案。 (三)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应强化学术学位研究生“研究型”培养模式。 课程设置要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加强学术研究方法训练及研究生逻辑思维、批判性思维 的养成,突出获取知识、前沿跟踪、学术交流、学术创新等能力的培养。要针对不同能力培 养要求,丰富课程设置结构,注重研究方法类、前沿讲座类、跨学科类等课程的设置。 (四)统筹处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关系,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 (五)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在研究生人才培养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动。 三、基本内容 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学科简介与学位要求、培养目标、学习年限、主要研究方向、 94 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培养计划的制定、培养过程管理、论文工作等内容。 (一)学科简介 参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介绍该学科的历史沿革、发展状况、国内 外地位;主要研究领域和特色;师资队伍和著名学者;主要实验室和设备;项目状况(项目 经费、来源等)和主要成果;已培养研究生情况及就业方向;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学位标准 学位标准中须明确本学科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的知识结构、获取知识能力、学术 鉴别能力、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学术交流能力以及相应的成果要求。 (三)培养目标 研究生培养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明确对学生思想品德、知识和专业技能、综合素 养、学术道德、外语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各学科需更新教育理念,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对本学科研究生的需求,依托学科优势和培 养条件,科学合理的确定研究生的具体培养目标,突出培养特色。 (四)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 2—3 年,硕士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6 年。 (五)主要研究方向 根据国家公布的最新《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立我校学科专业点的研究方 向。一级学科的主要培养方向除列出我校当年招生的所有二级学科名称外,可根据本学科师 资队伍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目标,列出若干个富有活力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的设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是本学科的重要发展方向,使研究生培养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 2.能反映本学科的自身优势和特点,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若干个近期稳定的科研 课题和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3.应有学术带头人和合理的人才梯队。 4.应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成果,以及相关的资料和相应的实验设备。 5.研究方向的设置应规范,既要高度凝练,又能体现本学科优势和特色。 6.研究方向的确定应经学位点审慎审核后设立,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且要和招生目录 保持一致。 (六)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为拓宽研究生培养口径,有博士点的硕士学科设置课程时,应统筹安排硕士、博士两个 培养阶段。凡我校有博士点的专业和在一级学科内包含较多的二级学科,均按一级学科口径 打基础,按二级学科口径进行培养提高。以建设研究生课程体系为目标,合理设置研究生课 程。课程体系要有足够的宽广度和纵深度,并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同时应更重视专业基础 课程的建设和作用;专业基础课既要适度考虑面向不同研究方向的选择,又要考虑国务院学 95 位办关于学科专业水平统考的知识范畴。 对课程设置要求如下: 公共平台课:为进一步落实研究生培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学校增设工程伦理类、人文素养类、体育、美育类等校级平台课程,构建全方位育 人平台。公共平台课作为学校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课程,学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择公共平台 课程列入培养计划,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 公共课、专业基础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的重要基础课程,可 按一级学科口径设置学位专业基础课,授课方式应以教师主讲为主。 专业选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专业的系统专门知识的基本课 程,及时更新反映新的学科发展动态。 文献阅读研讨课应采用具有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特点的学术研讨方式组织课堂教学。 创新创业课要求培育独具特色的创新创业文化,普及创新创业知识,培养研究生的创新 和创业意识。充分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 强创新创业教育;同时必须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 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 学术研讨课则应引导研究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种学术报告等学术交流活动。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内 10 学时为 1 个学分(政治理论课和外语课按照国家规定执 行) 。学术学位硕士生课程学习,应至少取得 42 个学分。除学术研讨课外的课程教学凡 2.5 年学制的学科应安排在 4 学期内完成,凡 3 年学制的学科应安排在 5 学期内完成。 1.公共平台课 在导师指导下,按需选择。 2.公共课(共 6 学分)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必修) 36 学时 2 学分 (2)以下两门任选一门: 自然辩证法概论 18 学时 1 学分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8 学时 1 学分 (3)研究生英语 3 学分 注:留学生须修读综合汉语、中国概况方可取得相应的公共课学分。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选修课 5.创新创业课 不低于 2 学分 6.学术研讨课 2 学分 7.跨院系、专业选修课程 研究生可根据兴趣选修其余学院、专业课程;经导师、学院允许,如选修课纳入培养计 96 划,则课程计入总学分;如选修课程不纳入培养计划,则课程不计入总学分,但如实记录成 绩。 8.补修课程: (1)凡跨学科录取的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选择 2 门(含)以上本专业本科专业课 程的主干课程作为补修课。 (2)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应至少补修 3 门本专业本科的主干课程作为补修课。 (3)补修课程须纳入该研究生培养计划,只记成绩,不计入研究生阶段的总学分。 课程设置要求: 1.优化课程体系。课程体系要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行性,能够支撑培养方 向,体现学科特色优势,面向学科前沿,具备丰富课程门类和广泛的内容。要强化基础理论, 推进核心课程的建设,加大学科前沿热点课程的开设力度,对内容陈旧、相近等不符合拔尖 创新人才培养新要求的课程,进行优化整合。 2.均衡课程安排。各学科研究生课程数量不应过多,应按需开课,避免因人设课。 3.提高开课效率。原则上要求每门课程的选课人数不低于 5 人,每门课学分一般不超 过 4 学分。 4.规范课程管理。各学科应进一步规范开课程序,完善课程管理与考核办法,建立科学 合理的考核评价和质量监控体系。 (七)培养计划的制定 攻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本学科当年度培养方案的要求制 订培养计划。在入学后 1 个月内,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输入培养计划。同时,打印的纸质 版培养计划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学院留存备案。凡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必 须修读合格方可进行答辩。 (八)必修环节 必修环节是对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习与科研工作状况进行全面监督与检查,重点考核研究 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与中期考核及学位论文预答辩三个环节。对各环节考核未达到 要求的研究生给予学业警告、延期、分流淘汰或淘汰。 各学位点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培养方案中明确各必修环节的考核时间和考核要求,不断 提高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 (九)论文工作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是培养研究生掌握科研方法和独立进行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 硕士学位论文是硕士生为申请硕士学位而撰写的学术论文,也是评判硕士学位申请人学术水 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应能充分反映研究生已全面达到培养目标所规定的各项 要求。为了保证学术学位硕士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现规定如下: (1)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97 (2)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 学科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3)表明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能 力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4)为保证硕士生有充足时间从事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硕士生的开题报告至论文答辩 时间不少于 1 年。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可按《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 办理。 为了保证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在申请学位前,应达到《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 授予科研成果量要求的规定》的相关要求。 各学科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学位论文应达到的学 术水平、工作量以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等提出具体要求。 (十)切实改进和加强研究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 1.重视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特别是献身精神、敬业精神及团结合作精神)、创新能力 和解决问题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培养。 2.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研究生除了加强专业实践能力之外,还要参加各种形式的教学 实践,也可以参加社会调查、承担校内外的科研、设计、调研、咨询、技术开发和服务等活 动。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与研究生兼助教、助研、助管的工作结合起来。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4 月 98 上海大学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上大研〔2019〕7 号)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 ,落实《关于深化研究 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研究生课程体系和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完善研究生教育 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各专业学位领域在制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 养方案时应遵从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以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培养的根本任务,面向行业前沿,明确服务需求,更新教育理念, 科学定位目标,创新培养模式,完善培养体系,突出培养特色,探索多元评价,培养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意识,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坚守学业诚信, 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高层次研究型人才。 二、基本原则 (一)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应遵循学科内涵根本特点 和研究生教育基本规律,充分反映国家、社会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要求和研究生教育改革的 最新成果。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专业学位类 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 工作基本要求》的通知(教社科〔2018〕2 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 的意见教研》(〔2014〕5 号)、各专业学位领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等文件为依据,结合 我校专业学位培养特色优势,科学定位培养目标,合理制定学位标准。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既要面向行业领域,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 层次人才的需求,又要以人为本,遵循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规律,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 养特色,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发挥研究生的个人才能和特长,突出研究生实践能力和职业 素质的培养,使研究生培养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同时,能够根据个人的实际需要,对课程选择、 专业实践以及学位论文选题等进行灵活的安排,突出个性化培养。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应强化产学联合培养模式。课程设置要以实践及 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突出职业性、技术性、应用性和实践性,提升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职 业发展潜力。课程设置应能够支撑培养方向,体现特色优势,注重理论与应用结合,以实际 应用和职业需求为导向,突出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要加强案例课程建设,推进 在线课程建设,增加前沿讲座课程、人文素养课程、工程伦理课程、科学道德与学风教育课 程、以及创新创业课程等。要完善学术活动和专业实践等环节的任务要求和考核标准,建立 99 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质量监控体系,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五)统筹处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关系,非全日制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可单独制定,但要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 (六)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在研究生人才培养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动。 三、基本内容 (一)领域简介 结合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和我校对本专业学位领域研究生培养的实 际情况进行撰写,要反映该专业学位领域的发展的动态、应用背景以及我校该领域特色。 (二)学位标准 学位标准中须明确本领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具备的知识结构、获取知识能力、职业 素养、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学术交流能力以及相应的成果要求。 (三)培养目标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定位及目标要区别于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应与职业任 职相联系,要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新需求为导向,坚持立德树人的 根本任务,紧密结合自身优势与特点,突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特色,更好地服务于各类 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发展需求和社会的多元化人才需求,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 各领域在培养定位与目标中要明确对学生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工程伦理(工程类)、 实践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外语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四)学习方式及学习年限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 2-3 年;若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可申请适当延 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6 年。 (五)研究方向 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特别需要跨领域跨院系合作,其方向设置应突破传统上依据学科方向 设置的模式,应把握国家和上海市重大需求,需充分听取社会和市场声音,开拓资源,以特 定项目或人才班的形式设定研究方向。鼓励业界深度参与,加大定向培养人才力度。 (六)培养方式及导师指导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采用课程学习、实践教学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课程学习、 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是专业学位研究生今后职业发展潜力的重要支撑,通过课程学习、实践教 学和论文研究工作,掌握某一特定职业或行业领域相关理论知识,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应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 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应与大型行业骨干企业共同建立稳定的实践基地,聘请基地行业专家作 为联合指导教师,把理论学习与专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职业素质与专业能力培养。鼓 100 励并支持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与机制建设,根据设定的知识与能力需求按规格成建制地培养。 导师指导是保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各领域应建立以职业能力、 应用能力培养为导向的双导师制或导师组指导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应鼓励业界深度参与。 设立实践教师岗位,选聘具有丰富行业经验和一定教学能力的专家参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课程建设、实践以及就业指导等。推进校企联合指导组制度,由校内项目指导教师、校外特 聘“实践教师” “兼课教师”等共同组成专业学位导师组。研究生院将根据专业学位类别 特点,建立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企)业专家及国(境)外专家组成的 专业学位校外师资库。鼓励组建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和行(企)业专家组成的导师团队共同指 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探索行(企)业导师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导师的人才培养新模式。 (七)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课程体系设置要求 各领域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设置应结合本领域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框架,注重理论 联系实际,体现基础性、实践性和前沿性;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 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要充分结合行业需求,反映最新学术和行业动态, 积极聘请国内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参与培养方案设计和教学。课程设置要重视拓 展职业素质,鼓励开设行业知识讲座、职业道德等与职业发展相关课程,加强团队精神和交 流表达能力的培养。 教学方法要探索创新性实践教育模式,开发研究型和项目训练型课程,重视运用团队学 习、案例分析、实践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活动,注重培养 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和评价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设置课程时应协调好各课程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各类课程的开课学期。 2.课程类型设置及学分要求 课程类型设置分公共课(公共课、公共平台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 课、创新创业课、实践课。工程领域研究生课程学习不低于 40 学分,总学分不低于 45 学分; 其他专业领域根据本领域指导性意见要求设定学时、学分要求。 课程类型设置具体如下: 公共课:政治、英语、工程伦理、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 专业基础课:数学、专业基础课程; 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程、实验课程、人文素养课程、职业素养课程; 创新创业课:创新课程、创业课程; 实践课程:专业实践。 (八)培养计划的制定 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本领域当年度培养方案的要求制 订培养计划。在入学后 1 个月内,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输入培养计划。同时,打印的纸质 101 版培养计划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学院留存备案。凡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必 须修读合格方可进行答辩。 (九)必修环节 必修环节是对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习与实践工作状况进行全面监督与检查,重点考核专业 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与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答辩四个环节。 对各环节考核未达到要求的研究生给予学业警告、延期、分流淘汰或淘汰。 1.专业实践 面向行业领域进行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重要环节。应根据人才培养 目标,加强专业实践基地建设,鼓励建设国际专业实践基地。加强专业实践过程管理和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实践基地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合作单位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建设相关课程、参与培养过程、评价培养质量,建立 产学有机融合的协同育人模式。以基地建设为纽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构建人才培养、科学研 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文化传播等多元一体、互惠共赢的资源共享机制和合作平台。 各领域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专业实践管理办法,明确实习形式、时间、组织方式、 管理方式、考核方式及考核指标等,专门安排研究生到相关行业领域部门进行专业实践,实 践成果能够反映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方面取得的成效,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作为必修 环节,一般不少于 5 学分。 2.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与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答辩 各学位点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与中期考核、学 位论文预答辩的组织形式、考核时间和考核要求,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科学性和 有效性,切实发挥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 (十)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训练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行业问 题能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考查研究生专业素养和水平,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的主要依据。 为了保证科学学位硕士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现规定如下: 1.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3.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 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 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为保证硕士生有充足时间从事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硕士生的开题报告至论文答辩时间 不少于 1 年。 硕士研究士生的学位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可按《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 定办理。 102 各领域论文具体要求可参照《上海市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5 月 8 日 103 上海大学制定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及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 50 号]文件精神,同时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和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各学科在制定硕士 及博士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时应遵从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学科介绍和学位要求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结合各学科实际和特点予以凝练。 二、培养目标 国际研究生在学科专业上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与中国研究生一致。 1.国际研究生应当熟悉中国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本知识,了解 中国政治制度和外交政策,理解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 和道德意识。 2.国际研究生应当具备包容、认知和适应文化多样性的意识、知识、态度和技能,能够 在不同民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团结中发挥作用。 3.硕士层次来华留学生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好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多个国家的实 际环境中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知识、技能和方法,并具备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能力。 4.博士层次来华留学生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宽阔的国际视野,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创 新运用和发展本学科的理论、技能和方法,在国际事务中具有竞争优势。 5.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各学科应提出具体的培养目标,对本学科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方面应达到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在社会责任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学习年限 1.攻读学术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 2-3 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6 年。 2.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 3-4 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 5—6 年,博士 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8 年。 四、主要研究方向 1.培养方案按一级学科设置的,其主要研究方向应列出我校当年招生的所有二级学科名 称。 2.培养方案按二级学科设置的,其主要研究方向需根据本学科师资队伍建设和研究生培 养目标,列出 3—5 个富有活力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和 104 优势,要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条件设立。为了使研究生毕业后有 较强的适应能力,研究方向不要过窄,提倡学科之间相互渗透与交叉,以发展前沿学科和新 兴学科。 五、语言要求 1.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学 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中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中文能力 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 2.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来华留学生应当能够顺利使用相应外语完成 本学科、专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并具备使用相应外语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毕业时,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六、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公共课(共 6 学分):国际研究生必须修读汉语和中国概况两类课程;政治理论应当 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研究生的必修课。 2.专业基础课:根据各学科硕士、博士生培养要求,硕士不高于 8 学分、博士不高于 10 学分。 3.专业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系统专门知识的 基本课程,所设课程应能反映本专业基础理论及学科前沿知识和发展动态。 4.创新创业课:硕士、博士均不低于 2 学分。 5.学术研讨课:硕士 2 学分、博士 3 学分。 6.公共平台课:作为学校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课程,学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择公共平台 课程列入培养计划,课程学分计入总学分。 7.跨院系、专业选修课程:研究生可根据兴趣选修其他学院课程;经导师、学院允许, 如选修课纳入培养计划,则课程计入总学分;如选修课程不纳入培养计划,则课程不计入总 学分,但如实记录成绩。 8.实践课程:满足专业要求的同时,与来华留学生的职业规划相结合,适应国际化人才 培养的需要。 9.补修课程: (1)凡跨学科录取的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选择 2 门(含)以上本专业本科专业课 程的主干课程作为补修课。 (2)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应至少补修 3 门本专业本科的主干课程作为补修课。 (3)补修课程须纳入该研究生培养计划,只记成绩,不计入研究生阶段的总学分。 七、培养计划制定 105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国际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本学科当年度培养方案 的要求制订培养计划,在入学后 1 个月内,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输入培养计划,同时,打 印的纸质版培养计划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学院留存备案。 为保证博士生论文工作质量,博士生课程学习要求在第一学年内结束。 八、中期考核与分流 各学科应根据《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上大研〔2019〕8 号) 建立健全过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国际研究生课程考核、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的科 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发挥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筛选作用。 九、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 1.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是培养研究生掌握科研方法和独立进行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 环节。硕士学位论文是硕士生为申请硕士学位而撰写的学术论文,也是评判硕士学位申请人 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依据。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与中国研究生一致,具体参考《上 海大学攻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上大研〔2019〕5 号)。 2.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具体参考《上海大学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 意见》(上大研〔2019〕7 号) 3.博士生应参加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参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以及 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在科研实践中增长才干,培养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创新能力。国 际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与中国研究生一致,具体参考《上海大学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 养方案指导性意见》(上大研〔2019〕4 号)。 4.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的国际研究生,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 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规定来华留学生在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等环节中所使用语言文字的具 体要求。 十、培养方式 国际研究生培养方式与中国学生一致,具体参考《上海大学攻读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 养方案指导性意见》(上大研〔2019〕5 号)及《上海大学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 案指导性意见》(上大研〔2019〕4 号)。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0 年 3 月 106 上海大学国际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发展我校国际研究生教育,提高国际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 交部公安部令第 42 号)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 (教外〔2018〕50 号), 结合我校国际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 的外国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一、培养目标 1.对华友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身心健康。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 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博士研究生要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 成果。 二、培养管理 (一)学制 1.国际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 2—3 年,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 2.国际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 3—4 年,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 5—6 年, 最长学习年限为 8 年。 3.国际研究生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延期毕业或提前毕业。 (二)培养方案 1.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各学院参照中国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制定,学制应与 中国研究生相同。鼓励和支持学院制定专门针对国际研究生的全英文授课培养方案,以体 现国际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特点。 2.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课程体系应充分贯彻培养目 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鼓励全英文课程的开发。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类 型和课程总数应基本稳定。 3.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不得随意更 改,如确需更改,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处 备案后执行。 4.国际研究生的培养环节与中国研究生相同。 (三)培养计划 1.国际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由导师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与留学研究生一起讨论 制定,经院系审查通过后在各院系备案。 107 2.国际研究生应严格按照培养计划学习,未完成培养计划者,不得申请毕业答辩。研 究生培养计划制定后,除下列情况外,原则上课程不能变更: (1)因开课单位教学安排有变动,应开课不能开或者取消该课程的; (2)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未及时完成本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而新修订的培 养方案中无法重修同一门课程必须变更的; (3)因转专业等原因培养计划需要重新制定的; (4)根据研究需要确需增选其他课程的。 3.国际研究生申请课程变更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头两周内提出申请并通过导师、学院 审核;超过 2 周未审核通过的,研究生院不再受理。未通过课程变更的需按原计划进行学 习。 (四)课程管理 1.国际研究生必须修读汉语和中国概况两类课程。 2.政治理论课程作为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研究生的必修课程,其他专业的国际研 究生免修。 3.国际研究生可免修英语类课程,所缺学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选修其他课程填补。 4.国际研究生修读校外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及免修课程的认定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 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5.国际研究生应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及每学期公共课及专业课课程表上课,课程要 求与中国研究生一致。 6.学院应为国际研究生配备优秀的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保证留学研究生的课程教学 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五)成绩管理 1.国际研究生课程考试及成绩评定与中国研究生相同。申请学位时,要求应修课程的 平均成绩必须达到 75 分(含)以上,其中允许两门应修课程低于 75 分(不低于 60 分)。 2.对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考试,对不按要求参加考试, 按缺考论,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或“不通过”计。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 者,需提前请假,被准假者,成绩标记为“缓考”,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有关课 程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3.研究生应认真上课,不准迟到、旷课。上课无故累计迟到或早退 3 次,按旷课 1 学 时计算。一学期旷课 1/3(含)以上课程学时者,该课程按“0”分或“不通过”计。一学 期请假 1/3(含)以上课程学时者,任课教师应取消该生此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该生需 随下一年级研究生修读该门课程并参加考试。 108 4.学习成绩低于 60 分为不及格,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课程考试及格但低于 75 分 也可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重修。重修由研究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申请。原成绩与重 修成绩均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课程成绩按最后一次修读的成绩计。 未在培养计划中出现的课程不计入总学分,平均成绩为计入总学分的课程成绩的平均 分。 (六)实践环节 国际研究生的实践环节应当按照培养计划严格执行,但在选择实践地点时,各培养单 位和国际研究生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论文答辩 国际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要求原则上与中国研究生相同,学位论文可用汉语(须 有英文摘要)或英文(须有中文摘要)撰写。答辩申请和程序参照《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 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四、毕业与学位要求 1.国际研究生按照我校相应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课程 修读,成绩合格;同时,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国际研究生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 语能力标准》五级或 HSK5 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国际研究生中文能力应当至少 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或 HSK3 级水平,准予毕业。 2.申请学位者,在学期间必须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具体 要求按照《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执行。 3.国际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毕业典礼和学位授予仪式。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从 2019 级国际研究生起执行,由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大学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8 月修订 2020 年 8 月修订 109 上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培养研究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人 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15〕36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及《上海大学关于深化 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上大内〔2015〕15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创新创业是指研究生在校期间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科学研究、 创业竞赛和自主创业等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招收的各类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第四条 认定范围 研究生创新创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创新实践 1.创新竞赛:指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创新竞赛,以及由学校等组 织的各类创新竞赛。 2.科学研究: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等。 3.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二)创业实践 1.创业竞赛:指参加国际、国内创业类竞赛活动。 2.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3.创业活动: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三)由学校认可的其它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章 第五条 创新创业记载与认定 学校建立研究生创新创业档案,如实记载研究生创新创业的经历与成果。 1.创新创业档案依托创新创业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创新创业管理平台实现包括提交信 息、评审、展示、统计、指导、存档为一体的管理功能。 2.学校创新创业档案目录实施动态化管理,各培养单位可通过创新创业管理平台提交 创新创业范围目录,经审核后进入学校研究生创新创业档案目录范围。学校将根据目录范围 对研究生创新创业活动予以认定。 110 第六条 学校依据《上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认定标准》(见附表 1)组织创新创业的 认定。 第七条 创新创业认定程序为: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在创新创业管理平台中提交个人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各学院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研究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认定。 第八条 研究生提交的创新创业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四章 第九条 创新创业积分累计与学分转换 研究生创新创业实行累积积分制度,创新创业积分可按一定比例折算后转换为 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条 创新创业学分转换由研究生在创新创业管理平台中申请,研究生院予以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 2017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7 年 7 月 111 附表 1 上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认定标准 一、创新实践 项目 名称 项目 类型 等级或内容 分值 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12 国家级二等奖 10 国家级三等奖 8 创新 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8 竞赛 省级二等奖 6 省级三等奖 3 校级一等奖 3 认定依据 备注 3 人以内 计满分, 1 以获奖证书 超过 3 人 或举办单位 以该分值 文件为准 乘以 3 后 按人均分 配 校级二、三等奖 1 SCI 期刊二区及以上、 有正式刊 8-12 权威刊物、SSCI、A&HCI、CSSCI 其他 SCI、EI、专著 号的学术 4-6 类刊物,提 科研 供刊物封 成果 一般应为 面、封底、 2 ISTP、CSCD 等核心期刊刊物 本人第一 3 目录和文 作者或导 章正文; 师第一作 科技 省部级 6 奖励 厅局级 3 取得发明专利 6 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 3 者、本人 以专利证 书、证明等 知识 为准 3 产权 获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 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 112 第二作者 二、创业实践 序号 1 名称 创业竞赛 创业项目 标准 分值 国家级 8-12 省级 6-8 校级 1-3 国家级 8-12 省级 6-8 校级 1-3 认定标准及部门 凭获奖证书认定,可参照学科竞赛 团队负责人计满分,排名第二以下依次减 2 少 1 分。 取得创业基金、风险投资 创业实践项目 6-12 基金或进入地方创业基地 需提供企业 3 个月企业流水;需法人代表、 企业创始人或团队主要合伙人 3 自主创业 创办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 6-12 自主创业的认定依据《上海大学在校学生 自主创业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认定 113 上海大学研究生公共外语教学管理规定 为保证研究生教学质量,提高研究生英语实际应用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一、英语 (一)课程设置及授课安排 研究生第一外国语由 60 个课时构成,一个学期内开设完毕,采用 30+30 的形式开设。 (二)硕士生英语免修 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硕士研究生,根据硕士研究生入学外语成绩,由研究生院培养 管理处和公共外语教研室共同确定免修学生名单;推免生则根据相应的 CET6 级成绩、托福 成绩、GRE 成绩、雅思成绩、专业英语八级成绩及小语种外语成绩证明等,由研究生院培养 管理处和公共外语教研室共同确定免修学生名单;获得公共外语免修资格的硕士生,其公共 外语成绩记为“免修”。 (三)博士生英语免修 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博士研究生,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度博士入学英语成绩确定博士 英语免修名单;以硕博连读和申请审核身份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研究生院根据其相应的 CET6 级成绩、托福成绩、GRE 成绩、雅思成绩、专业英语八级成绩及小语种外语成绩证明等确定 免修名单;获得免修资格的博士生,其英语成绩记为“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未获得免 修资格的,必须跟随指定班级上课、考试。 (四)英语选修课 为了拓宽研究生知识面,加强研究生英语应用能力的培养,研究生公共外语教研室将开 设英语选修课供同学选修。 选修课的授课方式以课堂教学和网络教学相结合。学生修完选修课,任课教师给予 60 分及以上评价者,即可获得学分,每门选修课 1 学分。 研究生应在开课前 2—3 周,按照研究生院网站的课程安排通知和研究生公共外语教研 室的教学要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英语选修课。英语选修课在规定的起止日期 内可以选课退课,选课系统关闭之后将不再受理退改选申请,选课学生必须上课,否则按照 旷课处理。 (五)考试、考核及评分标准 1.研究生公共外语均为考试课,学生的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进行计分。 2.英语选修课 英语选修课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要求决定进行考核或考查,成绩以百分制计分。在申请 学位时,英语选修课成绩不作考核,但将如实记录在成绩单上。 114 二、其他语种 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为小语种的,按如下规则进行: 1.公共外语部分:获得所学外语等级由公外教研室认定后,可免修公共外语,其公共外 语成绩记为“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为了安排授课,申请免修应在入学一周内进行,逾 期不予受理。 未申请免修或没有免修资格的同学跟随外国语学院的第二外语班级学习。公共外语成绩 以考试成绩记载。 2.专业外语部分:鉴于各学院均以英语讲授专业外语,有英语基础的小语种同学应尽量 学习学院统一的专业英语。确实没有英语基础的,经学院同意后,可选择相近专业的一门课 程顶替专业外语,以满足学分要求。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8 年 7 月修订 115 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研讨课的暂行规定 由钱伟长校长提议,我校研究生首创实行“学术研讨课”这一具有启发式、研讨式、参 与式教学特点的专业课程,经一段时间的实践,已取得一定的效果。经过听取学院、导师和 部分研究生的意见,为了不断完善和规范学术研讨课的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研究生 学术研讨课的要求和考核方法作如下规定: 一、学术研讨课性质、内容及学分 学术研讨课是面向学术型研究生开设的必修课程,分为学院按一级学科或跨学科组织的 学术研讨课和以专业为主组织的小型学术研讨课两种,研究生参加学院一级或跨学科的学术 研讨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开阔思路、扩大知识面,参加小型学术研讨课则有利于深入本专业 领域内的学术研究,确保论文质量。 学术研讨课内容可有: 1.研究生论文报告(含论文预答辩); 2.研究生论文阶段报告(含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 3.专家报告(含导师学术报告); 4.研究生学术节期间的学术报告。 学术研讨课总学分硕士生为 2 学分,博士生为 3 学分。 二、学术研讨课的组织形式及导师资格审定 学术研讨课以专业、系或学院为单位,原则上以 25 人以上为一个基准班。对研究生人 数较少并学科相近的系或专业,可联合举办学术研讨课。学术研讨课的指导教师以教授、副 教授等研究生导师担任(有条件的可聘请博士生导师)。 学术研讨课提倡聘请校内外专家主讲,课程内容可通过做报告讲座、研讨等多种形式讲 授与学科有关的新信息新知识或新的研究进展,能够使研究生了解所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 的前沿知识,掌握最新的研究动态,了解所在学科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开阔学术视 野,培养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思维和科研能力。 三、研讨课考核办法 每位学术型研究生在整个学习期间需参加 30 次学术研讨课,其中学院按一级学科(含 交叉学科)的学术研讨课 15 次以上,学生至少需作一次以上学术报告。研究生应及时将参 与的学术研讨课按照要求如实录入研究生信息平台(不得少于 30 次)。学术研讨课作为学 位论文答辩前的必备条件。 四、学术研讨课的管理办法 1.学术研讨课指导教师 负责安排每周一次的学术研讨课,并提前将拟开展的学术研讨课信息在研究生信息平台 发布; 116 2.学术研讨课原则上每次为 2 小时(其中 1 小时为报告时间,1 小时为讨论时间),指 导教师要认真考核每位学生的参与情况,客观地给予评定成绩。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6 年 7 月修订 2020 年 8 月修订 117 上海大学研究生学分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6〕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增强与境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教育 合作,推动研究生在线开放课程和平台建设,结合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和成绩管理的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赴境内外大学或科研机构学习、参加在线开放课程学 习以及免修课程等的学分认定。 第二章 校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 第三条 校外学习课程是指研究生在国家公派留学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际交流项目 派出交流期间在境外学习所修课程及经学校批准到国内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选修的课程。 第四条 研究生校外学习课程所在的专业应与在我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所学课程与 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与学时不低于我校同类课程要求。若 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不同或相差较远,则不予学分认定。 第五条 赴校外学习课程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单位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专业培养方案 的要求,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校外学习期间的课程学习计划,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申请 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 ,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院(系)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 相关课程的学习。 第六条 凡赴校外学习前未办理上述手续或手续不完备者,其在校外学习的课程不予认 定。未经导师同意和院(系)批准,学生在校外学习期间不得更改学习计划,未经院(系) 批准学习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外学习期间,不得以自修的方式取得我校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 分。 第三章 在线开放课程学分认定 第八条 学校支持各院(系)建设和引进优质在线研究生开放课程,研究生在线开放课 程的教学质量标准及引进程序由各院(系)自行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各院(系)应积极开展与高水平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发在线开放课 程并结合自身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需求,将符合教学质量要求的国内外主流平台推广的在线 开放课程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 118 第十条 研究生选修纳入培养方案的在线开放课程,成绩合格者可记载成绩和认定学分, 研究生选修未纳入培养方案的在线开放课程的学分不予认定。 第四章 免修课程的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原则上应按照入学时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但入学前 3 年内已修习过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且成绩合格的研究生;或研究生因退学等学籍 变动等原因中止学业后 5 年内重新入学时,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在原单位已经修读合格并获得 学分的,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并认定学分。申请免修课程须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课程学 习免修单》并提供原考试成绩单,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五章 学分认定原则和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不得超过培养计划课程总学分的 50%;学校或 培养方案中明确不允许校外修读的课程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校外所修课程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录;若为等 级评分制度,则转化为我校对应的百分制登录;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由各院(系)根据课程 内容提出成绩转化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获得学分或返校后及时办理学分认定手续,如实填写《上海大学 研究生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院(系) 审批和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将于每学期前 2 周集中受理、审核各院(系)的学分认定申请,审 核合格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由研究生院负责记录,归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外选修课程产生的费用(交流合作项目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律由研究生或导师自行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被认定学分的课程,研究生可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已获得的学分,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6 年 11 月 17 日 119 上海大学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管理工作,将“以人为 本”“实践育人”理念落到实处,保障参加校外实习实践研究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照国 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参加的各种校外实习实践活动。 第二条 学院应对参加校外实习实践的研究生事先开展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强化 防范能力,自觉做到遵纪守法,不听谣传谣,不参与非法活动。 第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管 理细则,明确职责。 第四条 参与校外实习实践的研究生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各自学院的管理 细则。 二、研究生申请参加校外实习实践的审批 第五条 申请参加校外实习实践的研究生须阅读《上海大学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须 知》 ,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六条 实习实践实践申请经导师审核签字后,根据校外实践活动内容由学院分管领导 审批,批准后由学院备案。多次到校外实践者需本人重新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七条 学院应及时汇总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活动情况,掌握校外实践研究生人数、去 向、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对超期未归者及时警示。 第八条 凡未经申请自行到校外实践的研究生,在校外实践期间发生事故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三、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参加校外实习实践活动的研究生原则上均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院 予以督促。 第十条 研究生进行校外实习实践,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学院对 临时改变校外实习实践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的研究生,要及时备案;督促研究生校外实 习实践结束后立即返校报到、销假。 第十一条 学院应及时掌握校外实习实践研究生具体情况,与长期在校外实习实践学生、 实习实践单位保持系,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二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学院应采取积 120 极有效的措施,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学校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第十三条 在实习实践活动中,因个人行为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对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参加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社 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等,研究生本人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将会按相关规 定进行处理。 四、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8 年 5 月 29 日 121 上海大学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安全须知 第一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包括生产实习、社会实践、科研工作、学术交流等各种校 外实践活动。 第二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前应主动接受学校和实习实践单位的安全教育,学习安全 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 制度,遵守实习实践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信谣言,不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各种非法 活动。 第三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要注意饮食卫生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生活规 律和作息习惯;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选择安全合法的交通工具;了解校外实习实践地点的气 象、地理、治安等有关情况;尊重地方民风、民俗,执行地方政策法规。 第四条 凡参加实习实践的研究生,原则上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第五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确定校内联系人,经导师签字、 学院审核,在学院备案后方可出行。凡未经申请自行校外实习实践的研究生,在校外实习实 践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应主动与校内 联系人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 等方式保持联系,保证每周至少沟通 1 次,及时通报 情况;若临时改变校外实践区域、路线、内容和时间,必须及时向院(系)汇报并委托校内 联系人办理相应手续;校外实习实践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 第七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要保持冷静,采 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报告。 第八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因个人行为造成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因单位原因造成事故的,相应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所购 买保险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 章制度等,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8 年 5 月 29 日 122 上海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 专业实践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 的重要保证。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 研〔2009〕1 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 业学位研究生” )专业实践工作,确保专业实践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专业实践组织机构 第一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学院专业实践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本学院 实践基地和校外导师进行管理以及落实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相关工作。 第二条 各学院专业实践领导小组应与实践基地建立定期的沟通机制,跟踪和调研实践 教学的情况,及时处理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各学院专业实践领导小组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 专业实践基本要求 第四条 通过专业实践,使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初步具备 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探 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 第五条 专业实践的内容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 用价值。实践教学要能培养和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 力。 各学位类别(领域)具体专业实践内容要求由各学院自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专业实践时间根据各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专业实践期间如遇寒、 暑假,由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本人协商解决。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 分段实践的方式,原则上采取集中实践的方式。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进入实践基地前须与实践基地、学院、校内导师签订校外实 践协议。未签订校外实践协议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得进入相关实践基地开展专业实践。 第八条 学院专业实践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安全责任人, 负责组织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安全、知识产权和保密工作方面的教育。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实践基地开展实践须提前一周向学院申请。 第十条 一个学期以内多次到校外实践者需重新向学院申请,并由学院相关管理人员核 实备案。 123 第三章 专业实践中期检查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实践基地 3 个月左右应接受学院组织的中期检查,学院 应组织校内外导师到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中期检查。 第四章 专业实践考核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结束前 1 周内,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提交专业实践报告,接受学院组 织的考核。 实践考核应包括实践基地对其专业实践的表现和学校对其专业实践水平的考核。 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主要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实践基地主要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表现和职业素养两方面进行考核。 实践基地考核小组由校外实践基地部门(小组)负责人、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以及 员工代表组成,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出勤率、实践表现和工作业绩等进行 考核。 考核通过者方可进行学校考核;考核不通过者,须重修专业实践。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学校考核与其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相结合,由学院统一组织答辩,主要从专业学位研究生 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水平两方面进行考核。 学院考核小组一般不少于 3 人,组成人员及各学位类别(领域)具体考核标准由各学院 自定并在考核前一个月报研究生院备案,其中考核小组成员必须包含被考核者的校内外导师。 考核通过者,获得学分;考核不通过者,须重修专业实践。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7 年 3 月 16 日 124 上海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提高研究生 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分为自费出国和国家公派出国(国家留学基金委研究生公派项目) 及学校、院系派出出国(随团出访、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科研、校际联合培养项目、校际交 换生项目、学院及导师派出访问等) 。 二、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 第三条 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攻读学位,需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自费出国访学(非攻读学位),出国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需《上海大学 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五条 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外语水 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可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可申请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二年级申请者赴国外攻 读博士学位,申请时必须符合提前毕业的申请条件,经过学院推荐方可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应届硕士毕业生可申请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应届毕业生申请成功后,按 照正常的毕业流程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 博士一、二年级研究生可申请赴国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期限联合培养 为 6—24 个月。 第九条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只能申请赴国外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条 准备派出的公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出国前必须到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出国期限与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留学期限一致,出国期间国家助学金停发。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应严格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期限赴国外学习, 如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我校和国外留学院 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留学期限未到且未 办理提前回国手续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申请盲审或答辩,我校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超过留学期限未归国,须本人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延期回国的原 因及延期期间的经费来源,并经外方院校及导师同意后,方可到使馆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 125 归国也未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将按照《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四、学校、院系派出出国(境) 第十三条 学校、院系派出出国(境)的类型包括随团出访、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科研、 校际联合培养项目、校际交换生项目、学院及导师派出访问等。 第十四条 申请学校、院系派出出国(境),如需申请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由 研究生本人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向所在学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 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 ,经导师、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五条 除了填好《资助申请表》还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发出的正式邀请函(需中、外文复印件) ; 2.申请参加国际会议需要提交会议征文通知(大会简介) 、论文录用通知;申请短期访学 的研究生需要提交院系或导师确保学生按时回国的证明; 3.短期访学及国际会议日程安排; 4.出国期间经费安排(学费、注册费、生活费、住宿费、国际旅费等) ; 5.外语水平及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根据《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我校全日制脱产非定向在 读博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具体选拔办法、资助标准及考核要求请参考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申请短期资助的研究生,需在出国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递交资助 申请材料,出国前未提交过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研究生,研究生院不予资助。 研究生院给予资助的学生,在回国后必须提交详细的访学报告及相关图片资料,经审查不合 格、或弄虚作假的研究生,研究生院不予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院系派出出国的研究生,须遵守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期回国。 回国 2 周内应到学院、研究生院报到,办理复学或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者,按自动退 学处理;逾期不办理销假者以旷课处理。若需延长在国外的时间,须提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 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续。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和学院有责任督促研究生按期回国并回校报到。对逾期不归者, 导师与学院应及时与研究生院联系。 第十九条 研究生出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申请出国的研究生应办理请假或学 籍变更手续,3 个月以内者必须向学院请假,学院批准后方可成行;出国期限超过 3 个月 的研究生,出国前必须到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出国期限与外方邀请函时间一致。 出国前不办理请假或学籍变更手续,擅自出国者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 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规定按自动退学处理。如出国攻读学位,研究生应办理毕业或退学 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学位论文已答辩(包括定向、委培生)或已列入当年就业方案的研究生, 126 学校不再受理出国申请。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出国,须先征得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的书 面同意。待我校审批同意后,研究生再到定向或委托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读研究生出国,均应按本规定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在学校批准后方可 办理出国手续。未办理手续出国的,以旷课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保证自己的安全,购买人身及财产保险。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赴港、澳、台学习和研究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0 年 5 月 2020 年第 2 次修订 127 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营造我校研究生国际化培养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 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着力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由研究生通过所在院系向研究生院进行申请, 研究生院定期对研究生的申请进行评定。 第二章 资助原则及资助类别 一、资助原则 1.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申请人具有较强的外语交流能力; 3.优先资助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未获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并资助的联合培养学 生; 4.优先资助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及赴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访问学习项目; 5.优先资助外方院校、校内学院或导师提供经费支持的项目; 6.申请人在同一学位级别内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7.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的研究生不重复资助; 8.外方院校提供全额奖学金或者带薪访学实习的研究生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9.正在境外学习的我校研究生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10.赴港澳台地区学习和交流的研究生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二、资助类别: 1.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1)研究生赴国外参加在本学科领域由知名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举办的有重要国际影 响力的会议,以正式邀请函和书面通知为准,不接受电子邮件通知; (2)国际学术会议级别及影响力需所在学院或学科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3)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时间一般在 3—10 天,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 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撰写并以上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被录用,且被邀请在大会 上作口头报告。 2.短期出国访学: (1)研究生短期出国访学的时间一般在 14 天—6 个月; 128 (2)申请人需获得国外导师正式邀请函,接收单位应是国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国 外导师或学科应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 (3)申请人赴国外须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学术交流活动; (4)申请人所开展的研究项目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 (5)基于校级或院级协议, 研究生赴国外合作院校从事专业相关的科研学习(课程学 习不包含在内),可申请 3—6 个月的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并需另行填表申请; 3.基于校际合作协议互派的校际交换生: (1)基于校际合作协议在我校与国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一般学习期 限为 3—12 个月。需经过校内面试及选拔,最后确认派出名单; (2)申请人需获得国外院校正式邀请函。 4.校际双边学术交流: (1)校各院系在国外举办的双边学术交流活动或参加国际会议; (2)如果多人(5 人及以上)参加同一个学术活动或国际会议,须由各院系提出申请, 研究生院审核并由研究生院与学院按照 5:5 比例承担。 第三章 申请人条件及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出国交流的语言要求; 3.申请人所开展的研究项目应是该学科领域的前沿课题; 4.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读学制内全日制统招研究生(不含委培 定向、港澳台和国际研究生) ; 5.研究生申请 3—6 个月的短期出国联合培养,须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同 时托福成绩 90 分及以上或者雅思成绩 6.5 及以上;中外双方导师应为出国科研学习的研究生 共同制定研修计划(研修计划须有双方导师认可并签字),且在海外学习期间需有一名外方 单位导师指导其学习和研究,并负责最终的考核工作。 二、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参加国际会议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 表》、会议征文通知(大会简介)、论文录用通知、外语语言能力证明、参加会议有口头报告 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等。 (一式一份) 2.申请短期出国访学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 表》 、院系及导师确保学生按时回国证明、国外院校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外语 语言能力证明及详细的访学计划等。 (一式一份) 3.申请赴国外参加校际双边学术交流研究生须由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29 项目介绍、学术交流安排或者日程安排、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者合同复印件、参加学生的 申请材料、《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表》、国外院校邀请函复印件(含汉语 翻译件)。(一式一份) 4.申请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研究生短 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申请表》 、国外院校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双方导师为出国 学习研究生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研修计划须有双方导师认可并签字) 、外语语言能力证明、 上海大学硕士成绩单等。 (一式一份) 5.基于校际合作协议互派的校际交换生需向研究生院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 金资助申请表》、院系及导师确保学生按时回国证明、国外院校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 译件、外语语言能力证明及详细的访学计划等。(一式一份) 6.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应按研究生院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7.出国时间原则上应为申请当年。 第四章 资助标准及学籍手续 一、资助标准 1.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亚洲地区最高 5 000 元/人,欧美澳非地区最高 10 000 元/ 人;超额的部分由学生本人承担。 2.研究生院获得上海市教委支持的海外学习、实习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按照项目时间 和项目类型执行,每人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3.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学习时间一般为 3 至 6 个月,资助范围为一次往返经济舱国 际机票、生活津贴每月 5 000 元,访问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天数核算后发放津贴(该 津贴包括医疗保险,申请人须自行购买,否则不予派出)。资助总额不超过 4 万元。 4.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需在规定上限内实报实销。 5.研究生申请 3—6 个月的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应由培养单位在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交 项目预算,按照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的预算计划执行。申请人出国学习结束一个月内须将决算 提交研究生院。 二、学籍手续 1.申请人参加国际会议或短期访学三个月以内需要向院系及导师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 可出国。 2.短期出国访学超过三个月,需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和退学管 理办法》办理研究生保留学籍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出国的,将依照《上海大学研究生 保留学籍、休学、复学和退学管理办法》按自动退学处理。 130 第五章 资助程序、报销要求及派出管理 一、资助程序 1.申请时间及方式:申请与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个 人申请、院系把关、专家评审、择优录选”的方式进行选拔并派出,杜绝弄虚作假。 2.申请人必须在出国前提交申请材料,从计划出行第一日往前推算,最迟不得晚于出国 前两周,否则不予受理。研究生院每周周三为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申请材料的受理时间,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者假期,受理时间向后顺延。 3.申请人在研究生院网站学生表格下载《上海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基金申请表》,并认 真填写,按照申请类别提交材料。 4.申请人申请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应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 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培养单位(学院、所、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各培养单位将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材料至少提前二个月报送研究生院,申报日期从计划出行第一日往前推算。 研究生院对培养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5.研究生院每两个月评审一次,评审结果和报销时间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到各个学院。 6.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回国后须向研究生院提交有关的电子和纸质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 合格后才能报销。 二、报销材料要求 1.电子材料(回国报销时用 U 盘提交): (1)访学实习总结报告:不少于 3 000 字,出国访学者的书面总结报告应与访学计划一 致,内容为此次资助出国的切身感受,如发现抄袭或者随意粘贴网上资料则取消资助资格。 (2)照片 5 张以上:必须和资助内容有关,照片须像素清晰、背景明确,能充分反映 出国学习感受,本人个人照和集体照均可,不接受低像素照、纯风景照、空景照片、背影照 片、自拍照片;照片拍摄时请务必注意构图、取景、光线和人物拍摄角度。 (3)海外院校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或成绩单(参加国际会议可提交口头报告 PPT 文件)。 2.纸质材料原件: (1)蓝色机打电子客票行程单(其他不予接受); (2)登机牌(必须保留,不能丢失,否则自行负担机票费用); (3)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4)护照首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 (5)购买机票时的付款凭证打印件; 3.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在项目结束时,除纸质材料原件外还须按照下列要求提交相 关报销材料: (1)取得国外院校出具的访学合格证明或结业证书或合格的学习成绩单扫描件; 131 (2)撰写学习成果报告(5 000 字以上) ; (3)按要求提交在外期间科研成果复印件(学术论文等)、回国后学术报告 PPT 文档; (4)访学期间的学习生活照片 10 张及以上; (5)申请人出国学习相关报销票据(签证费收据、住宿发票、学费发票等)至研究生 院培养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超出资助金额的部分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硕士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的派出及管理 1.研究生院对纳入到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计划的学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 偿”的管理办法。研究生在派出前应与学校签订《上海大学研究生短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协 议书》,研究生院将按照协议发放资助,同时导师或亲属作为担保人,就回国时间、违约赔 偿资助金等内容做出规定。被资助人如未能按期回国,应根据《协议书》的规定赔偿资助金, 且将按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2.研究生须按外方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并按访学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 不得中途改变计划。确因研究需要不能按照批准期限回国者,应提前二个月向所在培养单位 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延长 在外期限,延长期间内学校不再提供资助。 3.研究生在海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导师和研究生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其毕业审核、 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及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4.研究生在出国学习期间有擅自变更出国、出境目的地、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项目 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违反当地法律等违反《协议书》约 定的行为的,须向学校退还全部资助费用并赔偿协议书规定的违约金。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8 年 7 月修订 132 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9〕8 号)(2020 年第 1 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健 全研究生培养考核与分流淘汰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 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1 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 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4﹞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 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学、科 研和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各基层培养单位应按照国家《一级 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标准,围绕本专业所需掌握 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等明确相关要求。 第三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应对研究生入学后的学习与科研工作状况进行全面监督与检 查,重点考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与中期考核及学位论文预答辩三个环节。对 各环节考核未达到要求的研究生给予学业警告、延期、分流淘汰或淘汰。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 第五条 考核要求 1.对于课程学习考核、学位论文开题与中期考核及学位论文预答辩考核处于靠后的研究 生,由各基层培养单位根据情况可分别给予学业警告、延期 3 个月、延期 6 个月、淘汰或分 流淘汰处理。 2.考核为警告的研究生可正常进入下一个阶段的考核;考核为延期的研究生将延迟进入 下一个阶段的考核,并相应延长学习年限;考核为应淘汰的研究生,按照退学处理,学校发 给肄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3.考核为分流淘汰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适宜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者,可按硕士 学位要求,改做硕士学位论文;不适宜作为硕士研究生培养者,按照退学处理,学校发给肄 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六条 学位论文开题与预答辩组织形式 1.实施学位论文学科集中开题与集中预答辩制度,各学科应成立学科学位论文开题小组 和学科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学科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集中开题和集中预答辩 工作。 2.实行导师回避制度。学科学位论文开题小组和学科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不 少于 5 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2 人,职称要求与开题和答辩要求相同。 3.严格分流淘汰。各学科须对参加学位论文集中开题或集中预答辩研究生的考核结果进 133 行排序,并严格按照考核要求对不合格的研究生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环节的具体考核管理办法,公示后报研 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本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基层培养单位提出申诉,并由所在 基层培养单位组织核实并进行处理。如果对基层培养单位的处理仍有异议,可以向研究生院 提出申诉,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裁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8 月 16 日 134 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9〕16 号)(2020 年第 1 次修订) 第一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开展毕业(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保 证毕业(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前提,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培 养过程管理,保证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各类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均必须进行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以下简称开题报告) 。 第三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成绩合格,已进行部分 初期研究工作之后,按照各学科培养方案要求如期完成开题报告。 第四条 研究生撰写开题报告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完成。开题报告前,研究 生应根据学科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导师所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本人的研究特长,与导师协商确 定论文选题,在广泛查阅文献资料、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撰写,内容应当包括: (一)选题意义和研究价值;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 (三)主要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在学术或实践方面的创新点;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五)进度安排和预期成果; (六)已有基础,包括与本项目有关的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成绩、已具备的条件、尚缺 少的条件及解决途径; (七)主要参考文献。 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应在第一学年内确定论文研究方向,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 础上确定研究课题,查阅文献资料的数量由所在院(系)自定,其中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外文 文献资料。 第五条 开题报告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开题报告工作由所在院(系) 、学科专业或科研团队集中组织,所在院(系)自 行确定开题报告具体时间,并依据学科、专业成立相应的开题报告评审小组。 (二)实行导师回避制度,硕士生开题报告评审小组成员由一般由不少于 5 名(含)具 有副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2 人(含) ;博士生开题报告评审小组成员 一般由 5 或 7 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 3 名,校外 专家不少于半数;开题报告评审小组设秘书 1 名。对跨学科(门类)的论文选题,应聘请相 关学科的专家参加。 135 (三)开题报告会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采取 PPT 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 汇报时间一般硕士生不少于 15 分钟,博士生不少于 30 分钟。由评审小组对论文选题、研究 思路以及论文撰写计划等进行点评和提问。 (四)开题报告评审小组应对开题报告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论证,主要评议论文选题是否 恰当,研究设想是否合理、可行,研究内容与方法是否具有开拓性、创新性,研究生是否可 以开始进行论文写作等。 (五)研究生论文开题必须提前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申请并 经导师、学院审核通过。 第六条 开题报告等级评定 (一)开题通过者应根据开题报告评审小组的意见,对选题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并在 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再提交,经导师在管理系统中审核确认后,方可正式进入 论文工作阶段。 (二)开题报告结果为通过、警告和不通过(延期、分流淘汰或淘汰) 。考核为警告的 研究生可正常进入下一个阶段的考核,但在下一阶段考核中应重点关注;考核为延期的研究 生将延迟进入下一个阶段的考核,并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相应推迟毕业时间;考核为应淘汰的 研究生,按照退学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各学科可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制定详细管理办法予以 执行。 第七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毕业(学位)论文题目。研究生申请答 辩时提交的论文,其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应与开题报告一致。如有特殊原因修改者,应 及时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变动情况表》,经导师、学院审核后,及时 备案或重新组织开题报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8 月 16 日 136 上海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9〕20 号) 为了适应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需要,优化研究生培养过程,加速高层次人才培养,现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对部分完成培养方案要求和学位论文的优秀研究生提前毕业,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条件 1.思想品德良好,政治表现合格,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学风严谨、具备较强的科 研能力并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 2.学制为 2 年的硕士研究生不得提前毕业,其他学制的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 2 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 2.5 年。 3.满足开题报告及中期考核等培养环节与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要求。 4.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基本完成学位论文的撰 写工作。 5.科研或实践能力突出,取得的科研成果达到所在学科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 标要求的 2 倍及以上。 6.满足所在学科专业的其他相关要求。 7.已缴清全部学费。 二、申请程序 1.研究生向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毕业 (学位)论文一份、个人成绩单证 明、科研成果附件、获奖证明等材料。 2.学院对研究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由学院组织毕业 (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通过者,由学院将申请材料上报研究生院审批。 3.研究生院根据学院上报材料,做出是否同意学生提前毕业的批复。未经研究生院批复 同意,学院不能安排毕业(学位)论文送审、论文答辩以及相关毕业事宜。 为了确保论文质量,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毕业论文必须进行盲审并盲审通过。 上述办法自即日起试行,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8 月 16 日 137 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9〕17 号)(2020 年第 1 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与研究生 毕业(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 系建设的意见》〔2014〕3 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毕业答辩的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及必修环节,考核合格; 3.开题与毕业答辩时间间隔,硕士生一般不少于 1 年,博士生一般不少于 2 年; 4.完成毕业 (学位)论文撰写,达到学校毕业(学位)论文盲审与专家评议要求,并 经导师同意及学院审核; 5.科研量化成果符合基层培养单位的要求。 二、同行专家评议要求 1.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同行评议需送不少于 2 名正高级职称专家进行评阅, 其中必须有外单位专家; 2.硕士研究毕业(学位)论文,同行评议需送不少于 2 名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进行评阅, 其中必须有外单位专家; 3.同行评议专家应本着高度负责、科学严谨、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论文选题、文献综述、 论文创新性、论文写作等认真审核,严格把控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质量关,博士同行评 阅须填写《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书》,硕士同行评阅须填写《上海大学硕士 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书》; 4.经同行专家评议后,若 2 名专家评阅人均不同意答辩,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需修改 论文后重新申请。若 1 名专家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经导师与学院同意后可以再聘请 1 名专家 评阅人,若再聘专家评阅人同意答辩,则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如果再聘评阅人不同意答辩, 则此次申请无效。 三、答辩委员会组成 1.博士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或 7 人组成,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 有博导资格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校外专家不少于半数,同行评议专家不超过半数。答辩 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外专家担任。 138 2.硕士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 3 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1 人,同行评议专家不超过半数。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外专 家担任。 3.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 1 人,由本学科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本校 在职(含博士后)人员担任,协助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和答辩安排有 关事宜,认真做好答辩记录。 4.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参加论文答辩,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四、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参照《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具体条款执行。 2.毕业(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申请人,经答辩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 1 年内修改 毕业(学位)论文,重新答辩 1 次。如答辩委员半数以上不同意重做论文,申请人按结业处 理;硕博连读生符合条件者,可按硕士申请毕业。 五、答辩后毕业(学位)论文修改 1.申请人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后,须针对论文评审和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问 题与建议,对毕业(学位)论文做出认真修改。申请人应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 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毕业(学位)论文最终稿。 2.《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表》应作为毕业归档材料。 3.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和研究生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研究生做好毕业(学位) 论文答辩后的修改工作,严格审查修改后的毕业(学位)论文,确保毕业(学位)论文质量。 六、其他要求 1.毕业(学位)论文同行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在职人员。 2.研究生在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后,须在 2 周内将毕业答辩材料交所在基层培养 单位归档,归档完成后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3.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须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将毕业(学位)论文同行评议、研究生毕业 成绩单、表决票、毕业(学位)论文等有关材料报送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4.凡在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评阅、文献检测、评审、答辩及答辩后修改等答辩管理 各环节中,未严格执行学校规定或故意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学校规定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处理。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8 月 16 日 139 上海大学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 注:流程图中标号所示文件全称: ①提前领取《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书》确认书; ②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书; 140 ③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④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⑤博士学位申请表; ⑥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⑧《关于对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议的规定》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7 月修订 141 上海大学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流程 硕士学位论文初稿 系统审核:学分、 符合要求 学术研讨课等 未通过 导师审阅 修改论文 本次申 请无效 通过 装订论文 网站下载评阅书①,评 阅人 2 名, 副高以上职 称,其中有外单位专家 到学位办 办理盲审 盲审不合格者修改论文,修 改期限为 1-12 个月 论文盲审 通过 盲审结果 1 份未回,但已满 20 个 工作日,则填承诺书交到学院 通过 通过 答辩委员会: 3 或 5 名 副高以上职称专家组 成,其中有外单位专家, 评阅人<50% 2 名否定 同行评阅 1 名否定 再聘 1 名 再次否定 网上申请答辩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 不通过 导师网上审核 原则性 修改, 一年内 重新答 辩一次 更正后重 新提交 通过 不通过 学院审核 半数 以上 委员 同意 重做 论文 通过 到学院领取答辩材料:毕业生登记表、学位申请表④、 表决票⑤,加盖学院公章的答辩申请表⑥二份 未通过 公开答辩并打印答辩情况表⑦ 半数 以上 委员 不同 意重 做论 文 通过 修改后通过 技术性 修改论文 委员 讨论 归档信息登陆:研究生院主页-研 究生信息平台 携开题报告、论文、表决票⑤、答辩情况表⑦、登记表,到学院 (须学院审核后)打印归档成绩单 结业 学院递送:答辩情况表⑦、毕业生登记表、 归档成绩单、定向研究生学籍卡,到培养管理处 注:流程图中标号所示文件全称: ①评阅人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②《关于对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议的规定》 142 ③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④硕士/专业学位申请表 ⑤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⑥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7 月修订 143 上海大学研究生申请结业流程 (加粗字体部分为研究生操作内容) 学位论文 导师审阅 未通过 修改论文 通过 研究生网上申请结业 (上传导师签字论文、开题 报告及中期考核扫描件) 未通过 导师网上审核 通过 未通过 学院网上审核 通过 网上打印结业申请表,一式四 份,导师签字后,到学院签字 盖章后,交研究生院审批。 不通过 研究生院审批 通过 打印归档成绩单,离校系统中办理归档手续, 学院将结业申请表、归档成绩单归入学生档案。 144 关于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复印的有关规定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通过理论学习和科研实践,撰写具有创造性或新见解的学术论文, 也是审核其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由于学科专业性质不同,学位论文可有不同的形式, 为规范学位论文撰写和复制的一般要求,现规定如下。 一、撰写学位论文的总要求 学位申请者必须认真撰写学位论文,力求立论正确,论述充分,数据可靠,且文字简洁, 条理清楚,合乎逻辑;通过学位论文的撰写,实事求是地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和创造性或 新见解的成果,以及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论文篇幅: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在 3 万字以上,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在 7 万字以上。论文正 文要求用中文撰写(外语学院各专业除外)。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培养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可 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二、学位论文的一般格式要求 (一)题目:简明、确切、具体地概括论文的最主要内容和结论,一般控制在 20 字以 内,并译成英文。 (二)摘要:简短陈述研究工作的目的、过程及方法、结论三部分,突出本论文的创造 性或新见解。硕士学位论文中文 500-1 000 字,博士学位论文中文 1 500 字左右,并译成英 文。 关键词:注明 3—5 个关键词,列在摘要页的下方。 (三)目录:列出全文各组成部分的大小标题,按章、节、小节编好页码。 (四)正文:学位论文的核心和主体。论文的正文可因不同的学科专业和研究对象,采 用不同的写作方式。全文一般包括前言、主体、结论,也可按章编排。 前言:综述前人的研究成果,选题目的与研究背景,简述本论文主要研究工作和工作所 获得的结论或结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主体:一般包括理论分析、原理设计、研究方法、实验方法与装置、实验结果与数据分 析等,提出和阐明作者的创造性见解和实际应用成果; 结论:着重指出作者研究的创造性成果、新见解、新发现和新发展,以及在本领域中的 地位和作用;客观地叙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和建议。应严格区 分本人的成果与导师或其他人科研工作的界限。 (五)参考文献:列出作者查阅并引用与论文有关发表过的文献。参考文献必须引用原 始文献,序号按正文中引用文献顺序标注。请参考下列格式,附于文后。注意在引用他人的 科研成果时,应在引用处加以说明。 1.期刊:[序号],作者(外文作者应姓在前名在后,下同).题名[J],刊名(斜体,外 文可缩写),出版年;卷号(黑体,期号):起止页码。 145 2.著作:[序号],作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可不写).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 3.论文集:[序号],作者.论文名[C].见:(英文用 In:)主编.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 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序号],作者.题名[D].[博士或硕士论文]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起止页码。 5.技术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6.专利文献:[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 版日期。 7.电子文献:[序号],作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出处或 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六)附录:主要附号表、重要性的数据图标,数学推导,计算程序及说明等,如果附 录内容很多或需要保密内容可单独成册。 (七)致谢:可以对给予各类资助、指导和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等方面应 感谢的组织和个人。致谢应实事求是,态度诚恳。 (八)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见示例)。 学位论文中的计量单位、制图规范、缩写词和符号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学位论文的打印和制作要求 1.学位论文一律采用计算机编辑,用 A4 标准纸打印,中文用小四号宋体,英文用正体, 博士论文双面复印,版心尺寸为 240×150mm,左端空 30mm; 2.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封面,由学校规定格式和用纸。封面各栏目需正确填写; 3.学位论文装订 论文的复印和装订统一由延长校区力学所和嘉定校区印刷厂承接。如要自行复印和装订, 可向力学所购买封面,格式要求必须符合我校统一要求。学生应按照上述要求撰写和打印好 学位论文正样并交付复印。一般复印不少于 10 册。 学位论文封面制作:研究生根据论文封面的模版(可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用宋体或仿 宋体打印好题目名称、作者等剪贴在空白栏目,然后交付复印彩色封面。 4.论文复印所需份数:研究生应按照导师、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校档案馆、图书馆、 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或中国社会科学情报所、北京图书馆(博士)、出版社(博士)、抽查 2 本、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需要,经导师同意后确定复印份数。 四、学位论文装帧格式及示例 1.签名页:由参加答辩的专家分别签名,表示对该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可(见示例),每 本归档的学位论文副本有一份签名页(可复印)。 2.论文内芯排列格式:签名页、声明页、题名页、英文题名页、摘要页、英文摘要页、 146 目录页、正文、参考文献、附录(附号、插图、表格等)、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 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致谢。 3、示例: Ⅰ.签名页 Ⅱ.声明页 原创性声明 上海大学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除 本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审 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发表或撰 查,确认符合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质量 写过的研究成果。参与同一工作的其他同志对本研究所作的任何贡献均 要求。 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 答辩委员会签名: 主任: 本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工作单位、职称) 本人完全了解上海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 委员: 有权保留论文及送交论文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 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导师: (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次规定) 答辩日期: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 Ⅲ.题名页 Ⅳ.英文题名页 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To Shanghai University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in Engineering 上海大学×学硕士学位论文 Ⅴ.摘要页Ⅵ.英文摘要页 (题名) 硕士生: (Title) M.D. Candidate: Abstract Supervisor: Major: ……………………………………… 导师: 学科专业: 摘要 上海大学××××学院 ………………………………. ………………..….……….. Shanghai University Collage Key Word: …………… January 2003 …………………………………………… ………….….。 关键词:………… 147 , Ⅶ.目录页 Ⅷ.正文页 目录 第一章 第一章前言………….……1 ………………………..……………… 1.1…………………….…….2 …………………………………………… 1.2…………………….…….3 …………………………………………… …………………………………………… …………… IX.参考文献 X.附录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一 ………….………….. [1] …………………….….. 附录二 ……………..………. [2] …………………….….. 附录三 ………..……………. [3] …………………….….. 148 Ⅺ. 发表论文、专著、科技成果 XII.致谢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专著、科技成果 1.作者,题目,期刊名,出版年,卷号(期 …………………………………………… ……………………………………………… 号) ,页码。 2.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单位,出 版年,页码。 ………………………………………….。 姓名: 3.…………………………….…。 日期: 4.…………………………..…….。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1999 年 8 月 2019 年 8 月修订 149 六、学位 150 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来 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 【教外〔2018〕50 号】等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 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水平标 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本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 作需要,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专门组,协助分委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 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 评定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必须 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 2/3 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 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 1/2 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四章 第八条 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硕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位论 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1.中国学生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国际学生需熟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础知识, 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151 5.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与学院和学科培养目标相应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创新 性成果或新技术发明等,成果的形式和具体要求按所在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课程学习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其所有课程 成绩合格,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上大研〔2019〕15 号)执行。 第十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学术学位的硕士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 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内容应体现 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专业学位的硕士论文须与实践紧密结合,论文的内容应体现作者运用本专业学位及相关 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结果应对实际工作具有较高的应 用价值。论文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多种 形式。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上海市教委 及本校制定的有关规定;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 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 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 3.学位论文撰写与一般格式要求按照《上海大学关于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复印的有 关规定》执行。 4.硕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 1 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除涉密论文外,所有用于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 位论文均需通过重复率检测,由导师和学院严格把关,并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完成。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凡我校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 答辩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和正式答辩。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过 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9〕8 号)执行。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议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开展 100%“双盲”评审,一般于答辩前 3 个 月进行,评议通过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具体按照《关于对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进行 “双盲”评议的规定》执行。充分发挥院系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上的把 关作用,鼓励院系在论文盲审异议处理中采用更加严格的标准,院系可自行组织“双盲”评 议。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5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对申请者应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参加 答辩: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及必修环节,考核合格; 3.开题与答辩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 1 年; 4.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撰写,达到学校毕业(学位)论文盲审与专家评议要求,并经 导师同意及学院审核; 5.科研量化成果符合基层培养单位的要求。 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上大研 〔2019〕17 号)执行。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与审核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 1 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见《上海大学硕 士学位申请指南》) 。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 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采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审核。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审查, 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同意数超过学院学位评定委 员会全体成员半数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重点汇报名 单;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 通过审批者,授予其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经上述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暂缓授予硕士学位者,自暂缓授予学位之日 起 1 年内,论文作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逾期不再 受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不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者,不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 度的; 2.学分和成绩、论文质量不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和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 3.科研成果不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详见《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要求 的规定》 ); 4.在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中违背学术诚信,有如下行为者: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153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买卖、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满足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学 位论文要求,通过学位申请的考查,达到下述水平的,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1.中国学生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国际学生需熟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础 知识,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学位论文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 作的能力; 4.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专业论文和具有一定的听 说能力; 5.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与学院和学科培养目标相应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创新 性成果或新技术发明等,成果的形式和具体要求按所在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程学习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已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数,其所有课程 成绩合格,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上大研〔2019〕15 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要求: 1.学术学位的博士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 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多涉及的 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先进的、科 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具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 门技术成果;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的研究、写作和 学位申请过程中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校关于 学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尊重知识产权,严谨治学,维护科学诚信; 3.学位论文撰写与一般格式要求按照《上海大学关于毕业(学位)论文撰写与复印的有 关规定》执行。 4.博士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 2 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除涉密论文外,所有用于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 学位论文均需通过重复率检测,由导师和学院严格把关,并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完成。 154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凡我校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预答辩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和正式答辩。具体按照《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 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执行(上大研〔2019〕8 号)。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对申请者应逐个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述条件者方可参加 答辩: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 2.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及必修环节,考核合格; 3.开题与答辩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 2 年; 4.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撰写,达到学校毕业(学位)论文盲审与专家评议要求,并经 导师同意及学院审核; 5.科研量化成果符合基层培养单位的要求。 论文答辩的基本程序依据《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上大研 〔2019〕17 号) 。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与审核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通过之日起 1 年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见《上海大学博 士学位申请指南》) 。院系应当在自学位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 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不齐全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告知理由。 第二十八条 学位授予采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审核。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答辩过程和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审 查,并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是否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同意数超过学院学位评 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重点汇 报名单;未过半数者,暂缓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批, 通过审批者,授予其博士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上述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暂缓授予博士学位者,自暂缓授予学位之 日起 2 年内,论文作者可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和要求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逾期不 再受理。 第三十二条 不授予学位情况,同本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名誉博士学位 155 第三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 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的通知(学位〔2010〕14 号)的要求,负责我校名誉博士学位的评审 提名工作,并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一) 拟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报告; (二) 拟授人士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 (三)《拟授名誉博士学位呈报表》; (四)拟授人士简历及其公开出版的著作目录或者其重要事迹列表; (五)了解拟授人士、熟知其活动或研究领域及其贡献的知名教授或者知名人士 5 人的推 荐信,其中应包括境外知名教授或知名人士的推荐信以及其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知名教授 2 人的推荐信; (六)国家外事部门建议授予外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名誉博士学位的书面意见;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该人士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 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议,提出拟授人士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名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批准之日起 2 年内,我校可根据需要举行授予仪式,向其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在 授予仪式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情况的书面报告、授予人士照片及相 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异议处理 学位申请人对院系作出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 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院系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 1 次,院系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提出的异议,依据《上海大学博 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办法(试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存在异议的,依据《上海大学研 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上大研〔2019〕17 号)具体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暂缓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博士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暂缓或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不服,或者学位申请 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在暂缓或不授予的决定或复核决定公布之日 起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1 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 复核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如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 学术规范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对未获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获 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156 第四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其他 除特定的外国语言专业外,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外国留学生或全 英文项目的学生,也可以用英文撰写论文;其他需要用非中文撰写论文的情况,必须于论文 开题前提出申请,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用非中文撰写的学位论 文,应附详细的中文摘要(硕士论文的中文摘要不少于 3 000 字,博士论文的中文摘要不少 于 6 000 字) 。 第四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包括报告、设计、作品等其它形式)申请 2 个或 2 个以上学位。 第四十三条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标准与相应学位研究生的要求一 致,具体工作程序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 博士学位的规定》 (学位〔1998〕54 号)及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另行制订。 第四十四条 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时间按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填写。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 。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 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将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交国家指定机构存档。依法应 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 1994 年 7 月 2017 年 7 月修订 2019 年 7 月修订 2020 年 8 月修订 157 关于对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议的规定 (上大研〔2019〕9 号) (2020 年第 1 次修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对博士硕士论文抽检及质量控制等相关 文件精神,为保证我校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制定本评审办 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只对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议(即提交 评议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反馈的评议结果隐去评议专家的信息) 规定如下: 一、评审范围 1.博士毕业(学位)论文、学术硕士毕业(学位)论文、专业学位硕士毕业(学位)论 文采取 100%“双盲”评议。 2.对上一年度国务院学位办或上海市学位办抽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及学科的 学位论文将进行重点评审,送 2 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 3.涉及国家秘密及安全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可申请免检,申请者填写《上海大 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免检申请表》,并提供认定密级文件等相关证明,经 校内逐级审批。涉及国家秘密及安全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 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6〕27 号)文件要求。 二、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的送审时间及时效 1.进行“双盲”评议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或者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 应由论文作者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后、在答辩前 20 个工作日(硕士论文) (以下简称“硕 20” ) 或 30 个工作日(博士论文) (以下简称“博 30” )登陆“上海大学研究生论文双盲送审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 ,填写《上海大学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并上传毕业(学位) 论文。 “硕 20”或“博 30”的时间自研究生的“双盲”申请被学院审核通过之日起计算。 通过导师、学院的审核后,校学位办在 5 个工作日之内将符合要求的研究生毕业(学位) 论文通过系统分送给“双盲”评议专家。 2.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在“硕 20”或“博 30”时间内“双盲”评议合格,可以组织 该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3.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在“硕 20”或“博 30”时间内收到有“双盲”评议不合格的, 按第三条规定办理。 4.如在第一个“硕 20” “博 30”时间段内评审结果未返回,在认同“双盲”评审结果“否 决”效力的前提下,可先行组织答辩。 158 5.对按照本条第 4 款中情况先行组织答辩者,如果在第二个“硕 20” “博 30”时间段内, 且在论文答辩之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之前,盲审结果返回且未通过,则不予提交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如果在第二个“硕 20” “博 30”时间段内,且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 之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之前,盲审结果返回且未通过,则不予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讨论;如在第二个“硕 20”“博 30”时间后或者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之后,盲审结果返 回且未通过,可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毕业和学位相关手续,但仍需根据评审专家评语对学位论 文进行修改,并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 ,逐级审核通过后交学 位办备案。 三、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未通过处理办法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及复议的结果中含有 D 或 E、或综合成绩小于 60 分,视为“双盲”评审未通过。 1.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未通过时,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1)修改后送原专家复审。双盲”评议结果含有 D/E、或综合成绩小于 60 分的学位论 文,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不少于 3 个月的修改; “双盲”评议结果全为 D/E,申请人不得提 出申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 6 个月的修改。修改时间自专家完成评阅 之日起计算。 (2)申诉换专家复审。研究生或其导师若对“双盲”评议结果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在不修改论文的情况下另送两位专家复审。导师、院(系)分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 严格把关。 2.经“双盲”复审仍然未通过,在规定期限内给予 1 次重做论文的机会,即应重新开题、 研究、撰写论文、组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减扣所在院(系)下一年度相应的招生名额 1 名。 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的重做期限为不少于 12 个月,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 文的重做期限为不少于 18 个月。自专家完成评阅之日起,校学位办下达书面通知。 3.复审通过系统进行申请,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复审申请 表》 ,经校内逐级审批。 4.修改论文或者重做论文不得超过最长在学年限,超出正常学期时间的培养费自理 。 四、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审“论文质量一般”处理办法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及复议综合成绩在 60 分至 74 分(含) ,视为“论 文质量一般” 。申请者需进行不少于 1 个月的修改完善,填写并提交《上海大学研究生(学位) 论文质量复查表》,需要导师就论文质量提供书面意见,专家组评审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委员任组长),院系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列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申请学位时的重点汇报名单。 五、重做毕业(学位)论文的“双盲”评议检查要求 159 1.重做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按照第二条第 1、2 款和第三条第 1、3 款的规定进行 “双盲”评议检查。 2.重做的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经“双盲”复议仍未通过,不予受理答辩或学位申 请。 六、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结果是评价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 依据,对于盲审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如所指导的研究生“双盲”复审或复评未通过、或 2 年 内所指导的研究生累计出现 3 次盲审未通过等情况者,应暂停该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七、充分发挥院系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上的把关作用,鼓励院系在 论文盲审异议处理中采用更加严格的标准,院系可在校级“双盲”之前自行组织“双盲”评 议。 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结果直接与院系的研究生教育年度考核以及 研究生招生资源配置等挂钩。对于论文盲审异议持续两年显著低于所在学科大类平均水平的 院系,可考虑增加招生名额;论文盲审未通过率持续 2 年显著排在全校前三位的学科,招生 名额将予以缩减。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解释权在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0 年 8 月 1 日 160 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要求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工作,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国 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研【1995】3 号)等文件精神 和我校实际情况,经校第二十六次、第七十一次、第七十四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对研究 生学位授予中博士、硕士科研成果要求,作出如下规定: 为保证毕业研究生学位授予的质量,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必须有公 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具体的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标准由各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学科特色和学科发展规划自行制定并实施。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讨论、审核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时,应根据学位条例的要求,结 合各自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标准严格把关。对未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可做作出延期 授予学位的决议,延迟期为博士 2 年以内,硕士 1 年以内。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的有关学位申请 材料时,必须附有已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或论文被接受并同意发表的证 明、科研成果的鉴定书等材料。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有疑问, 将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审定,并可请导师到会介绍情况与接受质疑。 原《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二〇一八年七月修订)》 取消。 本规定解释权在上海大学研究生院,各学科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标准的解释权 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9 年 5 月 14 日 161 上海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处理办法 (上大研〔2019〕6 号) (2020 年第 1 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学位〔2014〕5 号)及上海市学位办《上海市教育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通知》 (沪 教委高〔2018〕76 号)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 )和上海 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学位办” )相关部门组织的对上海大学已授予博士、 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进行质量抽检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 抽检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办每年分别对上一学年已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 进行抽检,抽检办法等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 抽检结果的处理 第四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公开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办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 检结果,包括论文作者、指导老师、所属学科、专家评议意见和处理结果等。 第五条 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处理如下: 1.暂停导师相应学位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 5 年;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该导师进行约谈 并给予警告;取消该导师该年度各级研究生优秀教师、优秀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学校年度 考核不得评优。 2.累计篇数 2 篇以上(含)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六条 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处理如下: 1.院(系)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停止招生资格 1 年。 2.按照 4 个/篇扣减所在院(系)相应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分 2 年执行。 3.学校对相关院(系)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 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处理如下: 1.责令其为期至少 2 年的整改工作,学校将对该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 确认整改工作结束。 2.累计 3 篇或连续 2 年出现,相应学位授权点列入学位点动态调整重点名单。 第八条 对于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处理如下: 162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进行质量约谈。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撰写整改报告,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进行汇报。 第九条 在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办抽检中被认定为“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 提请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规范问题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确为抄袭”的,将依 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34 号)和《上海大学学位论 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上大内〔2013〕191 号) ,提请至上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 撤销其已获学位,将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5 年内我校不再接 受其学位申请,暂停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5 年处理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 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20 年 8 月 1 日 163 七、奖助与处分 164 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219 号) 、 《教育 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 (教研〔2014〕6 号) 、 《教育 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教财〔2015〕7 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教〔2013〕93 号)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6〕1 号)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 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 〔2014〕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 奖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研究生奖助制度。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本校研究生奖 助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 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特种奖学金、学院 和社会奖学金、 “三助”岗位(助教、助管、助研) 、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项 目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正式在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研究生。 第二章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国家助学金注重公平,奖助研究生基本生活和 学习费用。博士研究生奖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8 000 元,硕士研究生奖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 000 元。学校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奖助标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 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设立,研究生院制定助学金发放清单,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和助管统称“三助”,学校统筹利用学费、导师 科研经费、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 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 研究生“三助”具体管理办法详见《上海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上大内〔2020〕 165 89 号)和《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管理办法》(上大内〔2020〕75 号) 。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在研究生教育实行全面收费的条件下,国家助学贷款是研究生 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保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组织助学贷款的 申请与还款确认等工作。 第九条 其他资助项目。为进一步健全资助帮困体系,切实帮助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 完成学业,学校还设立特殊困难补助等其他资助项目。 第三章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从 2012 年秋季学期起,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 普通高等学校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 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 则。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了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 2014 年秋季学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注重奖优,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习研究、 积极进取。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为 18 000 元/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为 12 000 元/年。 第十二条 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研究生特种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宝钢奖学金等,由 学校投入和社会捐赠资金设立。 第十三条 学院和社会奖学金。学院出资和社会捐赠设立的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详见 各学院和社会奖学金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为通则,研究生奖助的各项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 部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7 年 9 月 1 日 2020 年 8 月修订 166 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上大内〔2017〕6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教〔2013〕220 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 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93 号)精神,结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 发展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学校预算从中央财政和上海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以 及学校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8 000 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 000 元。学校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办法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七条 规定学制年限内在读研究生每年发放 10 个月(从当年 9 月至次年 6 月),学 制 2.5 年研究生第三学年发放 5 个月(从当年 9 月至次年 1 月)。其中博士研究生每月 1800 元,硕士研究生每月 600 元。 第八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 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 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研究生 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1.提前毕业; 2.因个人或其他原因退学; 167 3.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由研究生院根据符合条件学生人数,编制国家助学金预算,经学校同意,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校审计、纪委进行业务检查与督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 细则(试行)》(上大内〔2014〕38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 2017 年 5 月 168 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上大内〔2016〕142 号) 一、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12〕342 号) 、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财 教〔2014〕1 号)和《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沪财教〔2016〕1 号) ,结合学 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监察处、文科处、 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 导工作,并根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 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整理并报送本校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料统一由研究生院进行管理。 三、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 研究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四、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每生 2 万元。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进行确定。 六、申报对象: (一)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正式在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 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录取类别 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三)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 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 报使用。 (五)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 169 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 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七、评审原则: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 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 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 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八、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应修课程成绩均不得低于 75 分。 2.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第一单位应为上海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 科研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对应)获得。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如“研究生学术节” “研究生艺术节” “研究 生体育节”及社会公益活动等,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 九、评审要求: (一)学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会在各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 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培养单位予以适当的倾斜。 (二)各院系应根据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进一步完 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 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 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三)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四)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 励引导作用,各学院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 行差额评选。 十、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及时登录奖学金登录系统并由本人向基层培养单位研 170 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 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以接受学生和教师的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者, 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如数上报学校。 (二)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基层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研究生可在基层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 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 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三)对获得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学校一次性发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 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十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 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十三、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 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基层培养 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基层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十四、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应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订相应的规定,并报研究生院进行备 案。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 行)》 (上大内〔2014〕186 号)同时废止。 上海大学 2016 年 10 月 171 上海大学 2019 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上大内〔2019〕18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 教〔2013〕219 号)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教〔2014〕2 号) ,结合上海大学研究生教育发展战 略规划,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 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的学制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第二章 第四条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评选对象的 90%,具体等级、金额、比例如下: 名称 金额 比例 博士一等 18 000 元/年 20% 博士二等 12 000 元/年 30% 博士三等 6 000 元/年 40% 硕士一等 12 000 元/年 20% 硕士二等 8 000 元/年 30% 硕士三等 5 000 元/年 40% 各培养单位可多方筹措资金,扩大各等级奖学金的比例,但奖学金等级及金额不得变更。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6.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7.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无不及格记录。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可按照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 行评审,制定详细评审方案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172 第七条 对于研究生新生,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其招生形式、是否第一志愿、入学考试及 复试成绩等因素评定奖学金等级。 第八条 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 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 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及校内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资助。科研成果的使用以当年度评审通知 为准。 第十条 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部、学院、系、所、 中心)通报批评,或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均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已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与程序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纪委监察处、财务 处、创新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 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 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挂靠在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部、学院、系、所、中心)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 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行政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 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 1 次。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专业招生规模等因素制定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配置方案,学业奖学金配置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2.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以接受师生 监督。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无异议后,提交学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 围内公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批准印发公文。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 173 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 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 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奖学金发放 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 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制为 2.5 年的研究生,第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照年奖励标准的一半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接受学校审计、纪委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 2019 年 8 月 3 日 174 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评定及管理办法 一、设立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宗旨 学校和有关教育基金会设立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旨在鼓励 我校在读研究生为振兴中华和祖国的发展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开拓创新,努力成为一个 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二、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类别及等级 (一)奖学金的类别 1.上海大学“校长奖学金”; 2.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在我校设立的“宝钢奖学金” ; 3.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二)奖学金的等级 1.“上海大学校长奖学金”只设 1 个等级; 2.“宝钢奖学金”设 2 个等级; 三、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评选对象 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读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含统分、定向、 委培的学术型、专业学位型研究生)。除宝钢奖学金外,定向、委培研究生所享受的特种奖 学金金额比统分学生减半。 除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外,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研究生,不参加奖学金评选。 四、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 (二)应修课程成绩无不合格者。 五、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评选的具体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在符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在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并且在国内外重要刊物 上发表过优秀论文。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如获得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组织表彰,为学 校赢得荣誉的在符合前面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 (二)“宝钢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在符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在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其科研成果获市级以 上科技成果或有较高的产品化和商品化价值的),或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发表过优秀论文的。 六、上海大学研究生特种奖学金评选办法 研究生特种奖学金的评选过程,应体现自下而上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各学院应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本学院奖学金申报与评审的实施细则 和操作程序,将这些条例和获奖学生情况进行公示,告知每一位研究生,使奖学金评审更为 175 规范化、透明化。 2.本人申请:研究生必须在研究生院网站完成申报。没有网报的同学不得参与评选。 3.学院审核: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组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学院的评审细则以及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获奖候选 人的名额分配比例等进行评审,确定获各类奖学金的候选人名单。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必须公 示 3 个工作日以上,以接受学生和教师的监督。公示期满后各学院将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及所 附材料一并交研究生院。 4.学校审定:学校和相关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申报的候选人进行评审。 七、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附则 1.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学校或有关教育基会将颁发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2.凡在本学年中受到各类处分及校、学院通报批评者,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均无资格获得奖学金。 3.用于申请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或获奖情况只能是入学以后获得,且必须在研究生管理信 息系统中登录并经过学院审核。 4.上一年度及以前所获奖学金所使用的科研成果,在本年度申报奖学金时不得重复使用。 5.在申报奖学金中如发现有作弊行为,除了取消其资格外,还将受到纪律处分。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2017 年 7 月 176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各类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国际学生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促进我校国际学生教育事业 发展,鼓励国际学生努力学习,培养知华友华的优秀人才,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管理办法》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 42 号令)和《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上大内 (2019) 264 号) ,以及《中国政府奖学金工作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在本校注册就读的外籍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本 规定所称政府经费奖学金特指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或基金委(会)向我校拨付的用于国际学生 奖学金资助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上海大学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类 奖学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包括奖学金经费管理、 名额设立、申请评定、年度评审和日常管理等。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期限和额度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等。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发放期限按照奖学金资金来源单位规定的管理办法或协议执行。 第六条 奖学金一般分为全额奖学金、部分奖学金。全额奖学金包括:正常学制内学费、 保险费(指定保险产品)、基本住宿费(指定国际学生宿舍),按月发放生活费。部分奖学金 仅包括全额奖学金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如正常学制内学费、住宿费(或指定国际学生宿舍 住宿费) 、生活费或保险费(指定保险产品)等。具体发放额度执行奖学金拨款单位要求的 标准。 第七条 奖学金期限、名额和数量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奖学金资金来源单位管理办法或 协议进行确定。 第三章 第八条 奖学金申请和评定 奖学金申请人须符合《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办法》 (上大内(2020) 38 号)规定的国际学生入学条件,同时应符合相关奖学金资金来源单位的要求。 第九条 我校根据奖学金名额自主招生的,由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对奖学金候选人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际教育学院负 责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通常为 5 个工作日。国际学生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 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核查申请,评审委员会在接到核查 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评审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奖学金拨款单位。 177 第十条 奖学金资金来源单位商议分配奖学金候选人到我校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按照招 生标准和录取审核工作流程办理录取和奖学金确认手续,录取结果通报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 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奖学金生的生活费,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各类奖学金发放规则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生在开学当月 15 日(含 15 日)之前到校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 15 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的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 月。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生活费照发;在学校规定的假期外,因个人原因当月累计请 假超过 15 天或连续请假超过 15 天的,扣发一个月生活费;经学校批准参加教学培养计划之 外的学术活动离境不超过 15 天的,生活费待学生返校后补发;离境超出 15 天时间的,停发 生活费。 第十三条 申请休学或退学的奖学金生,自休学或退学申请获批之日起停发生活费。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 国际教育学院在每年 3-4 月公布评审通知和评审细则,奖学金生须按规定参 加年度评审。国际教育学院组织专业学院或相关管理部门代表组成年度评审工作组。评审工 作组全面考核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综合表现,并在学生递交材料和考核评比的基础上给出 评审意见:继续发放奖学金、中止奖学金、恢复奖学金或取消奖学金。 第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通常为 5 个工作日。国际学生对评 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核 查申请,评审委员会在接到核查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评审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 国际教育学院报奖学金拨款单位。每年年度评审结果通报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 会。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奖学金生管理 奖学金生的在校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奖学金资金来源单位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奖学金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人民风俗习惯,遵守上 海大学各项校纪校规。奖学金生在享受奖学金期间如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学 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中止或取消奖学金待遇。 第十八条 奖学金生学籍异动应按工作要求及时向资金来源单位进行备案或申请。 奖学金生如有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国际教育学院应在发文后按工作要求 及时向资金来源单位进行备案。 178 奖学金生受开除学籍处分或申请退学的,国际教育学院应在发文前报资金来源单位审批, 并在获得同意后参照我校国际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生入学后,学校应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如发现材料不符或造假的, 学校将正式发文取消入学资格,奖学金资格于发文之日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延期毕业申请和奖学金延期申请, 经学校审核通过,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可延长奖学金期限。其他奖学金类别延 期,根据来源单位意见决定。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 财务处根据奖学金经费来源和种类设置校内专用经费账户,对资金进行统 一管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校内专用经费账户的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与奖学金拨款单位联系,确认拨款额度及进度。收到拨 款通知后,到学校财务处将资金转入专用经费账户,并向拨款单位开具正式收据。 第二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奖学金使用原则,按规定从专用账户支出经费,并接受 财务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经费使用按规定执行,优先保证国际学生生活费、住 宿费和活动费等支出,剩余部分用于国际学生专业教学与管理、知华教育、实习实践、文化 活动及专业与课程建设等项目,保障国际学生教育健康稳定发展。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根据各类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9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来华留学生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吸引更多优秀国际学生到 我校进行学习和研究,鼓励国际学生努力学习,培养知华友华的优秀人才,特设立“上海大 学国际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 第二条 学校设立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账户,并按照不低于国际学生上年度总学费 收入的 15%编列预算并注入奖学金账户。学校接受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指定用于国际学生奖学 金用途的捐助。 第三条 在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奖 学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奖学金经费预算和管理、奖学金名额设立、候选人推荐审核、评审 会组织、奖学金生年度评审等。 第二章奖学金类别、对象、期限和额度 第四条 奖学金类别 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在校优秀生奖学金、其他专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指在录 取阶段确定资格,并按学制年限提供资助的奖学金; “在校优秀生奖学金”指每年一次,针 对在校生发放的一次性奖学金;其他专项奖学金指根据捐助协议发放的奖学金,可按学制年 限提供资助,也可一次性发放。 第五条 奖学金发放对象 (一)新生奖学金:在我校攻读学位,且未获其他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 (二)在校优秀生奖学金:在我校攻读学位,表现优秀且未获得各类全额奖学金资助的 国际学生。 (三)其他专项奖学金:符合捐助协议规定条件的国际学生。 第六条 奖学金发放期限 (一)新生奖学金:奖学金期限涵盖攻读学位的正常学制,如有特殊情况,须另行申请。 (二)在校优秀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一次性发放。 (三)其他专项奖学金:按照奖学金捐助协议进行发放。 第七条 奖学金发放额度 (一)新生奖学金包括正常学制内全部学费。生活费、住宿费、保险费等费用自理,在 校内住宿的国际学生可享受优惠价,按照奖学金生补贴标准,本科生、硕士生、普通进修生 每人每月 700 元,博士生、高级进修生每人每月 1 000 元。 (二)在校优秀生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和单项奖,学业奖本科生每人奖励 5 000 元,硕士 生 8 000 元,博士生 10 000 元,单项奖每人奖励 5 000 元。 180 (三)其他专项奖学金参照本条(一) 、(二)执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奖学金基金年度经费额度核算当年奖学金名额、数量,并制 定评选细则。其中,在校生奖励名额原则上不超过有申请资格的学生总数的 20%。每年的评 审细则报分管国际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三章 第九条 奖学金申请、评审和发放 新生奖学金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背景和年龄要求 来华学习本科专业者,须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年龄不超过 25 岁;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 须具有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 35 岁;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 40 岁。 (二)语言能力应高于《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要求。 (三)学业成绩优异,研究生须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发表较高水平科研论文。 (四)具备以下条件者将优先考虑: 1.最高学历来自于世界前 500 强的国内外院校(以当年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 QS 世 界大学排名为准) ; 2.从上海大学海外合作院校获得学位; 3.经导师或专业学院面试,且重点推荐。 第十条 在校生奖学金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校攻读全日制学位,且未获得全额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学 习未满一年的新生及延长学籍学生(博士生除外)不具备参评资格。 (二)熟悉中国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本知识,理解中国社会主 流价值观和公共道德观念,具有良好的法治观念和道德意识。 (三)日常行为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本科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研究生科研能力突出,发表较高水平科研论文。 (五)积极参加各类文化活动,综合能力突出,在各类竞赛项目中获得奖励者,或担任 各类国际学生组织负责人将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审 (一)新生奖学金评审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当年度公布的奖学金招生简章,对申请人学 业成绩、语言能力、学习经历、能力特长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根据排序提出候选名单,经 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办 理录取和奖学金确认手续。 获得者受资助在我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参加由国际教育学院组 织的奖学金年度评审。 评审不合格者,可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 181 (二)在校生奖学金由国际教育学院在每年 11 月公布评审通知和评审细则,组织专业 学院或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按照学业绩点、学术能力、学术态度、日 常行为表现等进行综合考查。 (三)其他专项奖学金按捐助协议指定范围进行申请、评选及发放。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校财务工作规定按期发放。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生管理 奖学金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人民风俗习惯,遵守上 海大学各项校纪校规。 第十四条 新生奖学金生在奖学金发放期间违反各项规定的,视情节根据学校规定予以 相应处理,直至停发奖学金。开除学籍的新生奖学金生在收到书面处分通知时,奖学金自动 取消。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其他 新生奖学金生在奖学金资助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 软著、数据库均应明确标注“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82 上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2016〕6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18〕16 号)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9〕12 号) 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 教委规〔2019〕7 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 定工作” ) ,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源,确保各项资助政 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完善资助方式,努力实现“精准资助”;拓展资助育人功能,努力 融入“立德树人” 。现结合我校研究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每学年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本学年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为国家助学贷款、冬令补助、补 充医疗保险赠保等资助项目的评定提供依据。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 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 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 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 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 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学院认定组织机构 学院(系、中心)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相关辅导员为副组长,研究生干 部及研究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院(系、中心)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四、认定依据 我校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各学院(系、中心) 根据学生提供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海大学研究生版) 》 等书面材料参考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183 3.特困供养学生; 4.烈士子女; 5.残疾学生; 6.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或多个子女同时就读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直系亲属或本人患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治疗费用较高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一次,每学期可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 进行动态调整。工作流程包括提前告知、个人承诺、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承诺。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承诺如实填报《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海大学研究生版)》 。 (三)学院认定。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承诺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及影响家 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建议采取 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 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学院自行备份相关材料。 (五)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校党委研工部负责汇总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校 级层面备案认定,建立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数据库。 六、管理和监督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 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 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4 年 11 月发布 2020 年 7 月修订 184 上海大学研究生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使用帮困资金,进一步完善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切 实有效帮助研究生解决特殊及突发情况下的经济困难,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上海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申请对象:上海大学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硕士生、博 士生)。 第三条 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1.研究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研究生临时性经济困难。 2.家庭主要成员遭受意外而失去劳动能力(如重大伤残,不治之症或死亡等),造成研 究生临时性经济困难。 3.研究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所需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需提供相关 医疗支出证明) ,家庭经济困难,造成研究生临时性经济困难。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给予临时性补助的研究生。 第四条 补助额度 1.根据研究生的实际困难,给予一次性补助。 2.受助研究生一次性申请的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额度分为 500 元、 800 元、 1 000 元、 1 500 元、2 000 元 5 个等级。具体评定等级视情况而定。 第五条 申请流程 1.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如实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申请表》, 承诺并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将申请材料交给辅导员。 2.学院认定。辅导员核实申请研究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将申请材料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3.学校备案。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备案,根据研究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 助方案,并最终确定补助额度。 4.款项发放。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通过财务处将补助款项汇入受助研究生银行卡。 第六条 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的相关要求 1.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研究生一旦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 经济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2.申请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的研究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 助,并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及研究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各种评奖评优等奖励。 3.研究生在申请特殊及突发情况困难补助的同时,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 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185 4.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或取消补助: (1)研究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研究生完成学业。 (2)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尚在处分期内。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4 年 11 月发布 2019 年 7 月修订 186 上海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依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 58 号) 、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 财教〔2014〕5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的若干意见》 (教财〔2015〕7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教财〔2020〕4 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贷款银行经办,国家财政贴息,面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全 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发放的,用于帮助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国 家助学贷款由在校大学生以个人信誉为保证,经学校审核,由经办银行发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领导工作,学 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在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学生的贷款资格初审;负责将初审合格的学生 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五)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 (六)开展对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 (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报送相 关信息; (八)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缴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 16 周岁持有身份证; 187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在校期间,学生和其家庭所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 学费、住宿费) ; (五)承诺能够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六)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七)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第八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额度全日制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 000 元;年度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 000 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 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 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12 000 元,贷款额 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五章 第九条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学生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同时应准确如实地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申 请货款的书面证明); (二)学生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三)《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海大学研究生版)》; (四)在上海申办的经办银行借记卡(学生本人)复印件。 第十条 学校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组织学 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和申请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由主管校领导签字予以 确认,加盖学校公章后集中向银行提供本校贷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审核,分次发放的管理方式。银行按照与 贷款学生的合同约定,按学年足额发放贷款,并将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依照合 同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六章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 15 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 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利息自付。借款学生 188 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 学的,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七条 对于西部志愿者,继续攻读学位、延期毕业的借款学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 相关证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申请必须在学生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前提出。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正常毕业离校时间之日的下月 1 日(含 1 日) 。 第七章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的防范 借款学生毕业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借款 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 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及时更新维护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期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报送本校国家助学贷款计划及贷款工作 执行情况。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贷款的变更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 要中途增加贷款金额的或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实际情况, 与贷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须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当借款 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途结业、肄业、退学时,借款学生需一次性结清已贷款项,学 校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 学费补代偿 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本市农村涉农单位就 业、本市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在 3 年(含)以上的,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经费优先用于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 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 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十章 第二十五条 附 则 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 关文件执行。 189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修改后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90 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管理办法 (上大内〔2020〕75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 意见》(教研〔2014〕6 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 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 号)、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 (教材〔2018〕12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进一步发挥研 究生在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我校研究生助管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根据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党委研工部)对研究生助管岗位进行总体管理, 负责审核确定各设岗单位的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与编制数、指导岗位聘任以及核算、发放岗 位津贴等工作。各设岗单位在党委研工部审核通过的计划数内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助管岗位的 设置以及人员招聘、培训、管理与考核。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助管,是指在攻读学位期间承担各类教学科研管理、行政管理、 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等管理辅助性工作,学生事务中心、图书馆、博物馆问询等咨询服务性工 作,以及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等项目组织开展工作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助管主要分为学院 助管和部处助管两大类,其中学院助管分为行政助管、就业助管、德育助管等。 第四条 助管岗位遵循“按需设立”的原则,依据研究生能力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和助学 助困渠道等方面的多重需求,根据设置条件和工作内容的不同,分为固定助管岗位和临时助管岗 位。 1.固定助管岗位:指工作周期 1 年以上的助管岗位。 2.临时助管岗位:指通过短期管理服务工作即可完成任务的、不具有长期性的助管岗位。 第五条 设岗程序 1.各设岗单位需在前一年年底向党委研工部申报年度研究生助管岗位计划,填写《上 海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需求申请表》 ,原则上固定助管岗位设置时间以年度为单位。 2.党委研工部组织设岗答辩,答辩内容包括上一年度单位助管工作情况和该年度单位 助管设岗申请,含岗位数量、职责、指导老师、津贴经费等内容。审核通过的助管岗位由党 委研工部统一发布岗位招聘信息或由设岗单位自行招募。 3.各单位遇有重大阶段性工作任务时,可向党委研工部申请设置临时性助管岗位,需 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需求申请表(临时岗位) 》,报党委研工部审核,待工作任务 191 结束后,该临时性助管岗位自动取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六条 申请助管岗位的研究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2.学业成绩良好,各科考试成绩无不及格情况; 3.未超过规定修业年限; 4.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5.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工作责任心强,能力突出,并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 6.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为扩大助管工作辐射面、不影响研究生个人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研究生在同一聘 任期内只能受聘于 1 个助管岗位。聘任采用研究生应聘、设岗单位面试、党委研工部审核的 方式进行选拔。 第七条 设岗单位与审核通过的拟聘研究生签订《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聘用协议书》, 明确助管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岗位要求及津贴待遇等。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津贴发放 第八条 岗位培训与指导 1.设岗单位需对拟聘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符合设岗单位业务要求后方可上岗。 2.设岗单位需为研究生助管配备指导教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完成助管岗位职责。 第九条 津贴发放 1.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设岗单位填写好《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发放表》,经单 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于每月月底前交党委研工部审核汇总发放。 2.根据学校经费预算情况,并参考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助管岗位津贴标准设定为 20 元/小时,每名研究生助管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10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部处 助管津贴由学校全额发放,院系助管津贴由校、院各发放 1/2。各设岗单位根据助管工作态 度和工作质量,可以申请减少或停发津贴。 3.固定助管工作的前两周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由指导教师和设岗单位决定是否正式聘 用。未被正式聘用的助管,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发放相应津贴。 第十条 每学期末,各设岗单位应对受聘研究生助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 合格。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助管可予以解聘,考核结果报党委研工部备案。 第十一条 设岗单位对不能胜任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可以提前解聘。正式解聘前,设岗单位 应安排专人做好该生的思想工作。研究生助管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出助管工作,确因不可抗力不能 继续履行助管岗位职责的,应提前两周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解聘申请。解除聘用协议后,设岗单 位应及时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如果出现工作事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92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3 上海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上大内〔2020〕8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 的意见》 (财教〔2013〕19 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和学生辅导员工作 的意见》 (教研〔2014〕6 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我校研究生助教制度,健全研究生资助体系, 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研究生助教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牵头,会同教务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师 教学发展研究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学院(系、所)负责助教岗位 的设置、招聘、考核、认定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并报研 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助教,是指由本校研究生担任,协助任课老师完成教学准备、课前 准备、课堂教学、课后相关辅导等工作任务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可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课程主要限于本科生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以及 部分研究生公共平台课和专业基础课。每学期初,研究生院和教务处根据学校经费预算及院 系岗位需求测算助教岗位额度,并将助教岗位额度配置到学院,由学院实施岗位聘任和业务 考核。课程需满足下述条件: 1.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理论课; 2.主讲教师所授课程学分为 3 学分及以上且已经开设了 2 轮(不含重复班)及以上; 3.主讲教师的课堂教学如有学校听课评价,则近两年的课堂教学评价成绩须在平均等第 为 B 及以上(课堂评价平均分不低于百分制 80 分); 4.优先支持面向专业认证和一流专业建设的课程。 第五条 研究生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承担以下教学辅助工作职责: 1.教学准备:与主讲教师进行沟通,获取该课程的相关资料(含教学大纲、教材、教学 进度表、上课时间、上课地点、选课名单等) 。 2.课前准备:协助主讲教师备课,准备讨论议题、案例等教学相关资料。 3.课堂教学:随堂听课;协助主讲教师顺利完成课堂教学,包括考勤、分发资料、收集 作业、组织课堂讨论、组织小班研讨、讲授习题课及相关知识点等。 4.课后相关:协助主讲教师进行课外辅导,批改作业。 194 5.其他相关:做好主讲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桥梁,主动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对课程 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转告主讲教师;及时转发本课程教学相关通知等。 研究生助教不能参与试题库建设及试卷命题、印刷、保管工作,不能参与监考。 第四章 第六条 岗位申请与聘任 助教岗位主要由博士生担任,少数符合条件的硕士生也可担任。应聘助教岗位 应为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在读的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并满足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踏实认真、有责任感和进取心; 2.必须修读过即将承担助教的相关课程; 3.须通过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的岗前培训和考核; 4.助教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5.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其他特定条件。 第七条 助教岗位聘任程序如下: 1.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可向所在学院(系、所)申请助教岗位,学院(系、所)应成立研 究生助教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遴选,按照公开、公平、开放、竞争的原则择 优选拔,优先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研究生。 2.拟定的研究生助教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后,拟聘用助教名单及相关信息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津贴发放 第八条 研究生助教在上岗前须接受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助教工作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和聘用单位对所聘的助教做出考核,考核结果报 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助教的工作量进行核算并发放助 教津贴。 第十条 获得助教岗位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者,停止聘用: 1.无故缺课 2 次或累计缺课 3 次者; 2.学生普遍表示不满意者; 3.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学业; 4.违反校纪校规; 5.工作不投入、工作态度不认真或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带来不良影响; 6.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现象并被认定。 第十一条 主讲教师有以下情况者,1 年内不得申请聘任助教: 1.为助教安排非本职工作,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学习者; 2.不为助教安排相应工作,出现严重的人浮于事者; 195 3.不对助教进行工作指导,放任自流者; 4.课程评估结果不合格者; 5.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调查属实者。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教分博士助教和硕士助教两档,津贴标准分别为 1 000 元/月和 800 元/月,需完成的工作量一般为每周 8—10 学时,每月工作时间不低于 40 学时。教务处开设 的本科生公共基础课和研究生院开设的研究生公共平台课的助教津贴由学校统一下拨,各学 院开设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助教津贴由学校和学院共同承担,原则上为学校和学院 各承担 5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试行 2 年。 上海大学 2020 年 6 月 26 日 196 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依据《上海大学考场 规则》对各类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界定和处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关于各类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界定 考试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继续答题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 等物品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对桌面、桌内、座位旁的书籍、资料、铅笔盒、笔袋等进行清场, 但未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者的,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拆开考试试卷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九)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 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随身携带通讯设备的; (十三)体育早操、课外活动考勤请人代替或者虚假盖章的;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试作弊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 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电子类工具的; (三)在桌面、身上、物品等处画写或被发现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四)考查科目中抄袭他人成果的; (五)翻阅、偷看、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 (七)已传、已接、交换、擅自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的; (八)故意损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197 (九)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 (十)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与他人串通、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二)考前偷取考试试卷的; (十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十四)组织作弊的; (十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第三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 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偷取、伪造证件、证明、档案、试卷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等 行为的; (三)出现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等考试异常现象的; (四)事后(行为人在校期间)查实的本规定第二条的行为。 第二章 第四条 关于各类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分 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 对考试违纪者,应立即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一)界定为第一条第一至七款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界定为第一条第八至十三款者,视情节轻重和违纪者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 (三)界定为第一条第十四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处分。 对考试作弊者,应立即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界定为第二条第一至九款,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界定为第三条第一至四款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界定为第二条第十至十五款者,或者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 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考试违纪者,若有下列情形,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者, 若有下列情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行为人态度或行为恶劣的;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执行考场规定,应离开考场而拒绝离开的,或应留在考场而擅自 离开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198 第七条 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已被处分过,在考试中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直至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按本规定给予学生处分时,由上海大学教务部门提出初审处理意见,并由学籍 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 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对上述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依程序向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章 第十条 附 则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任何上述规定中未包含之内容 均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学生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17 年 9 月发布的《上海大学学生考试 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199 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上大制〔2017〕8 号) 为了加强学校的校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 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 研究和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7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处分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 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处分期限从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再 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 处分到期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及当年毕业学生可以酌 情缩短处分期限。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学校评奖、评优活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 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 出限制。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组织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 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成立非法组织,擅自举行游行、集会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凡收看、制作、传播色情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字、图片、声音或图像的 书刊、磁带、录像和光盘等物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收看者的处分: 1.初犯且认错态度好者,给予警告处分;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制作、传播(包括制作、复制、放映、散布、出租、出售等行为)者的处分: 200 1.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后果者,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六条 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应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给予 如下处分: (一)对结伙斗殴的为首策划者、寻衅滋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殴打他人,致他人受伤者,经鉴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或提供凶器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妨碍学校调查,干扰调查取证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或破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 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凡属撬窃等情节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诱使或胁迫他人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使用校园网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五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14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凡 违反者,按照《上海大学学生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张贴大小字报,有损学校声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违章用电,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内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喧哗或砸、烧物品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破坏学校公物的,视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给予记过或 以上处分; (六)因失火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后果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01 (七)学生在学习、实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人、财、物损失的,要求 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十)有严重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十一)参加学校组织出国交流、实习、游学项目时违反组织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下 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以言论或行为侮辱或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给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扣押、隐匿、毁弃、私拆、冒领他人邮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情节 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工作 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假冒他人签名或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实习、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社会调查、 军事技能、首日教育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生请病假,须有校医务 部门的病假单或经校医院盖章确认的校外医院病假单;请事假,必须陈述原因。凡 1 周以上 的假应由学院(系)领导审核批准,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请假逾期未续假、病假无证明 者均按实际课时计为旷课;上课累计迟到或早退 3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迟到或早退 15 分 钟以上者,按旷课 1 学时计。 1 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达 1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 2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与考场纪律,凡违反考试或考场纪律的,按《上海大学学 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 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2 第十六条 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 院(系)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研究生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 (系)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解除,本科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学院(系)审核并 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研究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核并报研究生院会同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二)按本规定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 关部门向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报告,报分管 校长审批;研究生由违纪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研究生院提出初审意见,由研 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 留校察看处分解除,本科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学院(系)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办 公室拟定处分解除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研究生提出处分解除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核 并报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解除报告,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按本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本科生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 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拟定处分报告,研究生由违纪研 究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研究生院提出初审意见,由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一起审议,共同拟定处分报告。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 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提出处分部门 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好记录。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 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允许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违纪处分决定书 下达之后,如被处分的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 批准,可延长 15 日。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作出复查报告,提请学校 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人如对学校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 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学生。民族预科生、留学生 及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执行。 203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 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04 上海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解除管理办法(试行) (上大研〔2019〕21 号)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 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上海大 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可按 期解除;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解除,但受记过、留校 察看处分研究生,处分时间应不少于 3 个月。在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从前一 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处分期内的表现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解除处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处于处分期间。 (二)对所犯错误能正确认识,真诚悔改,并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三)思想品德端正,学术诚信,积极进取;学院对其考核结果良好。 第五条 申请提前解除处分,除满足第四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或者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在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中表现突出,获得奖励; (三)学术成果突出,在处分期间以第一作者在 SCI、SSCI 或南大核心等发表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 (四)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的当年毕业研究生; (五)有其他突出表现并经学校认可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处分期满未申请解除的;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解除处分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七条 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需提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并附处分期间思想汇 报 1 份。 (二)导师评价。导师对研究生在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并签署意见。 (三)学院审核。研究生所在学院对研究生在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后提交至研究生院。 (四)学校审定。记过及以下处分解除的,由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定;留 205 校察看处分解除的,由研究生院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八条 学校出具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送达研究生本人。研 究生院同时将解除或提前解除处分研究生信息抄送相关部门。 第九条 研究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 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大学研究生院 上海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9 年 8 月 23 日 206 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上大制〔2017〕9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上海大 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人是指受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籍研究生、本科生、 高职生(以下称学生)。若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属于校内申诉机 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受理处理申诉人所提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对学生所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认为应该维持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五)建议撤销或变更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生认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出申诉: (一)认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认为处理或者处分依据错误或者依据不足的; (三)认为处理或者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四)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第六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第七条 申诉机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 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组成人数为 5-13 人,但应当为单数。根据情 况可以临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参加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 207 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第九条 申诉处理程序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书,同时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支持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四)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书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 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部门、人员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 也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三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 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公开审查,但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宜公开审查的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认为不需要改变处理或者 处分决定的,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 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 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复查结论内容包括: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基本内容; (三)基本申诉情况;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五)做出复查结论的日期。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 存在不当,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查报告,提请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应当对复查报告进行审核,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做 208 出决定: (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 维持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当的,变更处理或 处分决定,由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 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由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 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作出申 诉复查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基本内容; (三)基本申诉情况; (四)校长会议的复查决定; (五)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副本送交做出 处分的实际部门并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 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 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复查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同时就申诉事项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立即终止复查。申诉人如未及时通 知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二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学生处分的学生在规定的申诉申请期间内,未依本办法提出申 诉的,学校有权要求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如对学校做出的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 结论或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变更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 会议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209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附 则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学生。留学生及港澳台侨 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10 《上海大学 2020 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生手册》涉及调整的文件 清单 一、新增的文件 1.《上海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2.《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 3.《上海大学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办法》 ; 4.《上海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 ; 5.《上海大学研究生教材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6.《上海大学直博生培养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 7.《上海大学制定国际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8.《上海大学研究生申请结业流程》 ; 9.《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各类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 10.《上海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11.《上海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修订的文件 1.《上海大学学生社区住宿管理规定》 ; 2.《上海大学关于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规定》 ; 3.《上海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 4.《上海大学研究生学籍注册实施细则》; 5.《上海大学研究生结业及结业转毕业实施细则》 ; 6.《上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国际学生) 》; 7.《上海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 8.《上海大学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9.《上海大学国际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10.《关于研究生参加学术研讨课的暂行规定》 ; 11.《上海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 12.《上海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 13.《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办法》; 14.《上海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管理办法》; 15.《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16.《关于对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议的规定》; 17.《上海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处理办法》; 18.《上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 211 19.《上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管理办法》 ; 20.《上海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 21.《上海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管理办法》。 三、删除的文件 1.《上海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办法》 ; 2.《上海大学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3.《上海大学研究生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党员标兵、十佳党支部、优秀主题党日 评选办法》 。 212 承诺书 我已仔细阅读和了解《上海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 生手册》的各项规定,并承诺遵照执行。 学生: (签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2020 年_____月______日 213 各学院: 本《学生手册》在开学伊始发至学生本人,请做好学 生签收工作。 此页由学生本人签名后撕下,交学院(系)保管。保 管期至学生毕业离校。 上海大学 2020 年 9 月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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