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市直单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2021年本)和规范线上线下办理程序的通知》(界府法领办〔2021〕12号).pdf
附件 1 市直单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2021 年本)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开具单位 核查方式 一、市教育局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 新举办者或新任校长资质证明 文化教育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 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材料核实转报 公安系统、教育行政机 网络查询核查 构 公安系统 部门协助核查 3 校车使用许可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部门协助核查 4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儿童福利证或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 部门协助核查 5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子女须提供民政部 民政部门 门出具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明 部门协助核查 6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办理 学籍变动证明材料 部门协助核查 7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有资质 中国残联或有相关资 部门协助核查 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的证明 质的卫生机构 1 2 教育机构 二、市科技局 1 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 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 部门协助核查 — 1 — 备注 三、市公安局 1 出生特殊情形登记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部门协助核查 2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 部门自行核查或部门 协助核查或现场核查 3 低速载货汽车注册登记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开具单位 信息系统查询 退出现役户口登记 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 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 公安机关 查的提供) 4 部门自行核查或部门 协助核查或现场核查 四、市民政局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部门协助核查 管理机关 会计师事务所、场所所 部门协助核查 有人或承租方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3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住所使用权证明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部门协助核查 4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住所使用权证明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部门协助核查 市级以上报刊 部门核查 五、市司法局 1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 当地报纸刊登的丢失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地报刊 失、损坏补(换)发 执业证的启事复印件 — 2 — 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清算公告 部门核查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就业登记 劳动合同证明书 申请人就业单位、灵活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 就业人员所属社区 场检查 2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人事部门 部门协助核查 3 人事代理人员人才综合服务 代理人员工作期间离职证明 原工作单位 部门协助核查 殡仪馆或医院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 场检查 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 场检查 4 5 6 7 8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 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 死亡证明材料 待遇办理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 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 户口本等供养关系证明材料 待遇办理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的承诺书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 死亡证明 领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评 遗失声明或被损坏、填错的证书 审类) 工伤职工单位、户籍所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 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 场检查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 殡仪馆、医院 场检查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 市级以上报社或个人 场检查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建筑企业资质核准 办公场所证明 2 建筑企业资质延续 办公场所证明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 产权人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 产权人 — 3 — 3 建筑企业资质核定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 信息共享平台查询 产权人 办公场所证明 八、市交通运输局 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公安机关 2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或营业执照 质检监理部门 3 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 未参保证明 补助发放 社保局 4 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 工作证明 补助发放 公路局 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 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6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许可 停车场所使用证明 7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投入 运管部门 车辆承诺书 停车场 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 协助、现场检查 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 协助、现场检查 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 协助、现场检查 行政机关拟采取的内 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 助、现场检查 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 协助、现场检查 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 协助、现场检查 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 协助、现场检查 九、市农业农村局 1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 亲本质量证明 供种方企业 2 拖拉机抵押登记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供 — 4 — 内部核查、信息共享、 部门间协助、现场检查 内部核查、信息共享、 部门间协助、现场检查 十、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1 2 3 4 5 6 7 8 9 10 县级房产部门 信息共享 适用于 无法提 供房产 证、公证 书等情 形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县级房产部门 信息共享 同上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县级房产部门 信息共享 同上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县级房产部门 信息共享 同上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县级房产部门 信息共享 同上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县级房产部门 信息共享 同上 县级房产部门 信息共享 同上 县级房产部门 信息共享 同上 县级房产部门 信息共享 同上 县级房产部门 信息共享 同上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业设立审批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地址 变更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名称 变更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期限 变更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补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领或更换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期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限延续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社会指导员和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救助人员数量变更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项目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5 — 变更 11 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设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立审批 县级房产部门 信息共享 十一、市卫生健康委 1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 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聘用医疗机构 2 医师执业注册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聘用医疗机构 3 军队医师变更至地方 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聘用医疗机构 4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聘用医疗机构 5 医师重新注册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聘用医疗机构 — 6 — 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 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 政协助、现场检查以及 事中事后抽查 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 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 政协助、现场检查以及 事中事后抽查 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 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 政协助、现场检查以及 事中事后抽查 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 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 政协助、现场检查以及 事中事后抽查 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 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 同上 6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聘用医疗机构 7 放射诊疗校验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 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剂量监测机构、卫生 健康部门 8 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损 毁补(换)发 安徽省公开发行的报社登报遗失申明 原件 报社 政协助、现场检查以及 事中事后抽查 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 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 政协助、现场检查以及 事中事后抽查 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 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 政协助、现场检查以及 事中事后抽查 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享 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 助、现场检查以及事中事 后抽查 十二、市应急管理局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 文件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 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带有储存 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交此项材 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房 信息共享、部门协助核 屋管理部门 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 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房 信息共享、部门行政协 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带有储存 屋管理部门 助 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交此项材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3 4 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房 信息共享、部门协助核 屋管理部门 查 现场核查 — 7 — 料)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现场核查 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 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房 信息共享、部门协助核 文件 屋管理部门 查 十三、市市场监管局 1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企业名称或地址名称变更的需提供相 关部 门出 具企业 或地 址 名 称 变更 证 市场监督管理局 明。 其他证明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2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其他证明材料 3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刊登的遗失声明 4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业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信息共享平台查 询 信息共享平台查 询 信息共享平台查 询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主 部门间协助 要媒体 业务系统自动生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线上)或网 站下载(线下) 业务系统自动生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线上)或网 站下载(线下) 十四、市医疗保障局 1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办理 — 8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请审批 医共体牵头单位(市医院、 部门自行核查 表或异地探亲证明 中医院) 2 3 4 5 6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理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申 医共体牵头单位(市医院、 部门自行核查 请审批表或异地探亲证明 中医院)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 安徽省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当地公安部门 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服务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医保卡、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妇幼保健院 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医共体牵头单位(市医院、 新农合慢性病和特种疾病鉴定 患者病历资料(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 中医院)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 患者身份证明 司 部门自行核查 部门自行核查 部门自行核查 部门自行核查 十五、市房地产发展中心 1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申请人及共有人收入证明 2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审核 申请人及共有人收入证明 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 部门协助核查 部门协助核查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申请人及共有人收入证明 市民政局 部门协助核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部门协助核查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遗失补发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持有人身份证明 市公安局 部门协助核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申请人及共有人收入证明 市民政局 部门协助核查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市民政局 部门协助核查 商品房租赁合同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市公安局 部门协助核查 3 4 5 6 — 9 — 7 商品房租赁合同备案 房屋的权属证明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部门协助核查 指定单位和个人 信息共享 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或 指定单位和个人 规划许可证 信息共享 十六、市城管执法局 渣土清运委托书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证明 2 招牌设置技术要求审查 十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 营业执照 示范企业推荐初审转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 享受优先推荐的证明材料 示范企业推荐初审转报 项目单位提供获批荣誉证 部 门 间 行 政 协 明 助、现场检查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 加分证明材料 示范企业推荐初审转报 企业三年内质监部门出具的各类检验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 报告和班组生产情况记录和监督检查 示范企业认定推荐 记录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上年度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 初审转报 国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 上年度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 业申报认定 项目单位提供获批荣誉证 部 门 间 行 政 协 明 助、现场检查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相关部门编制 3 4 5 6 — 10 — 发明专利书或受理(公示)证明 信息共享、现场 检查 质监部门编制 部门间行政协 助、现场检查 税务部门编制 部门间行政协 助、现场检查 税务部门编制 部门间行政协 助、现场检查 7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 部门间行政协 国土部门编制,申请人提供 地预审意见 助、现场检查 8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 部 门 间 行 政 协 划意见 制,申请人提供 助、现场检查 9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 企业专利、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业推荐 企业 省级新产品鉴定推荐 知识产权部门编制 知识产权证明 部门间行政协 助、现场检查 部门间行政协 助、现场检查 十八、市行政审批局 1 2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立、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营业单位设立、变更登记 县级房产部门 信息共享 县级房产部门 信息共享 3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县级房产部门 信息共享 4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县级房产部门 信息共享 5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县级房产部门 信息共享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十九、市委统战部 1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拟任场所负责人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提供 部门间行政协助 2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必要的资金证明 银行/出资人声明 部门间行政协 助、现场检查 — 11 — 3 4 5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 验资报告 批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 场所使用权证明 批 民族成份变更 — 12 — 乡镇、街道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部门间行政协 助、现场检查 土地、建设部门提供或房屋 部 门 间 行 政 协 承租合同 助、现场检查 部门间行政协 乡镇街道办事处 助、现场检查 具有验资资质的机构 附件 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要素编制操作手册 一、文档说明 为协助各部门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数据维护,现对省事项管 理平台相关功能进行优化,后续可以直接在事项管理平台维护办 理形式、受理条件、工作流程、申请材料与承诺书的关系。 二、操作步骤 1.登录系统 各部门清单编制人员登录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系统地 址(http://59.203.5.92/zwfwsxgl/frameset.do)。 2.选择事项 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中,打开实施清单编制列表,确 认事项状态是否“在用”如下图 - 1 - 3.对事项进行操作 在清单动态管理列表下,选择需要完善的事项,点击“变更” 按钮进行关联操作。如下图: 4.勾选办理形式 在编制实施清单要素“办理形式”时,如果是告知承诺事项, 则需勾选“告知承诺制”选项。如下图: 5.维护受理条件 各部门清单编制人员需对告知承诺制事项的受理条件等要 素进行维护。如下图: 当办理形式的中“告知承诺制”被勾选后,回到“实施清单 编制”选择对应的事项,点击“编辑”按钮 - 2 - 如需对受理条件进行额外说明,可进入编辑页面,在“基本 要素”页签内对“受理条件”进行更改 6.材料关联承诺书 切换到“申请材料要素”页签,页签中会显示“材料关联承 诺书”按钮并显示 “关联承诺书”列,如下图:(第一次关联 承诺书时,“关联承诺书”列为空。) 点击“材料关联承诺书”按钮,在弹框中填写证明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设定证明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效力、不实承诺 的责任。如下图: - 3 - 填写完成并点击确定后,申请材料列表中将展示已关联承诺 书信息。 1.维护工作流程 各部门清单编制人员在对告知承诺制事项的外部流程图进 行调整,重新上传流程图。如下图: - 4 - 2.事项上报 点击上报按钮完成政务服务事项上报,在清单审核人员审核 通过后,上述关联操作生效。 3.在皖事通办平台查看 后续可在“皖事通办平台”找到对应事项,查看受理条件是 否修改成功,以及材料下载模板。 - 5 - 三、技术支撑 如有相关问题,请与技术人员联系。 - 6 - 附件 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批操作指南 一、文档说明 为方便各部门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批流程, 现对政务服务运行管理系统相关功能进行优化,并逐个说明线上 线下、是否使用告知承诺制的四种业务场景。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业务场景 (一)线上申请并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 1.登录运行管理系统。各单位登陆政务服务运行管理系统 (http://59.203.106.111/yzt/frameset.do)。 2.在审核中心中选择办件。针对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的申请,已对审批系统进行改造,办件页面会显示采用告知承诺 制的材料(告知承诺书内容及告知承诺书替代的材料名称)。 如上图,申请人使用告知承诺书代替营业执照进行提交时, 显示为【告知承诺书名称(替代材料名称)】。审批人员可快速 了解到该事项是采用告知承诺制线上申请的,并依据告知承诺书 - 1 - 进行受理、审批等操作。 (二)线上申请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审批人员按照原 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及审批方式,进行受理、审批等操作。 (三)线下申请并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审批人员线下接 收纸质告知承诺书,在系统中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进行受 理、审批等操作。 (四)线下申请不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审批人员按照原 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及审批方式,进行受理、审批等操作。 三、技术支撑 如有相关问题,请与技术人员联系。 - 2 - 附件 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引(模版) 一、定义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 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 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 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 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办方式 下面以一个办事项为模板,逐个介绍线上线下、是否采用证 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申办方式。 (一)线上采用告知承诺制办事。 1.查看事项是否支持告知承诺制。在事项的办事指南页面, 办理形式中包含“告知承诺制”,则代表该事项支持告知承诺制 办理。如下图: - 1 - 2.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点击办事指南页面右上方 的“在线办理”按钮,进入在线办理页面,至第三步“上传材料” 时,支持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材料名称下方将显示选择框“采用告 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如不选中,则按照原有办理方式上传材料; 如选中,则按照采用告知承诺书方式申办,上传告知承诺书。如 下图: - 2 - 3.下载告知承诺书并填写上传。 1)点击告知承诺书右侧“材料说明”,点击“下载范本” 按钮,下载本事项的告知承诺书(word 格式)。如下图: 2)打开告知承诺书,填写下图中用红线框标注的部分内容。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 证明事项名称 开办资金证明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张山 联系方式:13XXXXXXXX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XXXX (二)受理单位 名称: 阜阳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政务窗口电话): (0558-XXXXXXX)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3 -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 (二)证明用途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所需材料 (三)设定证明依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01 号第十四条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拟设立核准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材 料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 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 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 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 法作出如下处理:...... 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 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已获得的行政 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4 - 申请人拟设立核准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材 料。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填写并保存后,点击“本地上传”,上传告知承诺书。 *告知事项承诺书(开办资金证明)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本地上传 手机上传 4.对告知承诺书进行在线签名。 按照个人和法人两种情况,分别说明告知承诺书在线签署的 操作流程。 1)个人签署告知承诺书 点击上传的告知承诺书文件右侧的“签名”,如下图: *告知事项承诺书(开办资金证明)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告知承诺书》.doc 本地上传 签名 手机上传 打开在线签名页面,点击右侧的“拖曳添加手绘印章”,不放 并拖曳至告知承诺书申请人签名处后松开,如下图: - 5 - 页面上弹出“手绘印章”的弹框,如下图所示。使用手机扫描 二维码(不限软件,浏览器、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均可)。 扫描后,手机出现签名页面,手写签名后点击“确定”按钮, 如下图: - 6 - 在电脑上可以看到签名情况,微调签名位置后点击页面右上 方的“提交签署”按钮,如下图: 为确保签名是本人操作,还需申请人打开支付宝扫描页面上 的二维码进行人脸认证,认证通过即签名完成,告知承诺书后面 显示“已签名”,如下图。 - 7 - 2)法人签署告知承诺书 点击上传的告知承诺书文件右侧的“签名”,如下图: 打开在线签名页面,点击右侧的“公章”,不放并拖曳至告知 承诺书申请人签名处后松开,如下图: 微调签名位置后点击页面右上方的“提交签署”按钮,如下 图: - 8 - 为确保签名是法人认可,还需单位法定代表人打开支付宝扫 描页面上的二维码进行人脸认证,认证通过即签名完成,告知承 诺书后面显示“已签名”,如下图: 若单位在签名系统中没有公章,需先到安徽政务服务网的 “个人中心”上传单位印章,如下图: - 9 - 5.提交申请。表单信息填写完整和必要材料上传后,点击提 交,完成线上申请。 (二)线上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办事。按照原有办理流程、办 理方式,上传材料,提交办事申请。 (三)线下采用告知承诺制办事。 1.办事人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到线下窗口办事,首先需在对 应事项办事指南的申请材料页面下载告知承诺书模板,如下图: 2.下载后打印,填写告知承诺书内容。 - 10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样本) 申请事项名称 公证机构设立核准 证明事项名称 开办资金证明 —、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张山 联系方式:13XXXXXXXX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XXXX (二)受理单位 名称: 阜阳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政务窗口电话): 0558-XXXXXX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开办资金证明 (二)证明用途 设立时的材料 (三)设定证明依据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01 号第十四条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拟设立核准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材 料 - 11 -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 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 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 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 法作出如下处理:...... 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 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已获得的行政 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申请人拟设立核准公证机构,提供开办资金证明材料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在申请人签名位置手写签名或者单位盖章后,连同其他材 料(用告知承诺书代替的材料无需提交),提交给窗口工作人员。 - 12 - (四)线下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办事。按照原有办理流程、办 理方式,准备材料,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交办事申请。 三、技术支撑 如有相关问题,请与技术人员联系。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