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pdf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上财教﹝2017﹞4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 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完善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41 号)以及《上海财经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留学生 本科生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留学生因服兵役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 注册学籍,发给学生证;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 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 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应回家治疗。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 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 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 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 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资格的保留、取消,由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学院、校医院研究后 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处长审批。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 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确 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必须取得有关证明,事先办好请假手续,请假时 间不得超过两周。因伤、病请假,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一 个月。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到校报到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以旷课论处, 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办理复学手续,学校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所学课程均应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学生参 加课程和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及学生成绩总表,学 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课程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等;期 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机考和撰写论文等形式进行。第二课堂教学环 节(含军事训练、社会实践、体育锻炼、毕业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创新创业实践等) 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 成绩,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报经教务处核准。考核成绩每 学期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发布。 第十二条 成绩与绩点 课程成绩采用五等十级制记分,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教师阅卷时按百 分制评分,再折合成相应等级和绩点。 1.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成绩(百分制) 成绩等级 绩点 优等 90~100 A 4.0 85~89 A3.7 良等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2.7 中等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1.7 及格 60~63 D 1.0 不及格 <60 F 0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全 部课程(含重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含重修学分) , 即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学生学业的继续、自 主选择专业、奖学金评定、校内辅修或跨校辅修、提前毕业、申请学位、推荐免试直升研究 生等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学习某门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达到或超过“D”级 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在该学期的学分数;成绩为“F”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补考或重修。 第二课堂中的毕业论文学分计算方式与课程相同。 第二课堂中的实践教育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学分认定及实 施办法》(2017 年 7 月修订)执行。 第二课堂中的军训、体育锻炼、计算机水平测试、毕业实习按教学环节计算学分。体育 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予重修。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届学生或由各学院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一次重修,所需费 用(包括重修费用)由学生自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予以认定,认定程序按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校外学习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管理办法》 (2014 年 3 月) 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因校内课程考试时间冲突,可直接在教学管理系统中提交缓考申请。学 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持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病假 须持校医院病假证明) ,经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凡因急病 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办理申请缓考手续。逾期 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课程的缓考在下学期初进行,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记载。缓考者须在考试前办理有关手 续,若缺考,按旷考处理。缓考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参加重修。 旷考者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试场规则》 (2017 年 6 月修订) 。 学生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选课、课程补考与重修、免修 第十六条 选课 选课原则与程序见《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选课暂行办法》 (2016 年 5 月修订) 。 第十七条 补考与重修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 1 次,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并交纳课程重修费用,参加 下一学年(学期)同一课程考核。如果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该重修课 程可以免修不免试。 各课程重修的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总表,时间按实际取得学分的时间登 记,并注明“重修”。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可再次申请重修。学生重修同一门课程超过一次的, 在教学管理系统中注明第几次重修。 选修课不及格者,学生不必重修,但毕业时必须满足总学分要求。 第十八条 免修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知识,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 可交纳一定费用后参加开课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或在高一年级该课程期终考试时参加免修 考试,凡免修考试成绩在 80 分或良好以上(含 80 分或良好)者,准予免修。但思想政治理 论课、体育、军训、实习等不能申请免修。 办理免修申请手续,须提前一学期进行。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与专业选择 第十九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 按志愿录取的学生, 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 他相关专业就读。 学生申请跨学院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同意,并由 拟转入学院按本学院同级标准经考核合格后,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同意转专业。 学生申请院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方 可同意转专业。 学生在毕业前一年内不能申请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认定为 旷课并以校纪论处。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 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 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我校学生申请转学到其他学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拟转入学校书面同意的 证明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外校学生申请转学到我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拟转出学校书面同意的证明, 经拟接收学院考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批准转入我校学生的相关情况经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照相关规定 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转专业、转学一般不得 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按照学校统一安排按宽口径招生的学生可在本学院范围内自行选择专业。 学生选择专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方可确认,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六年(含休学和保留 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在校学习期间因病、伤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 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就读其他学校。一经发现,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 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 有在校注册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保留 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保 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 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 方可复学。 3.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由教 务处和学院协商安排适当的专业学习。 5.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品行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纪等行为者,取消其复 学资格。 6.休学期满一个月后仍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 者;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 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籍地或 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 过考试成绩及格者) 。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 3.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条 考勤 1.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 习、实践、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 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2.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3.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以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活 动和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其他各项集体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半天按 2 学时、一天按 4 学时计旷课。 4.学生请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由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 见,送学院学生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3 天以内的请假由学院学生办公室审批,3 天以上的 请假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批。请病假须持本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请事假 亦需有必要的证明。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学院学生办公室销假。 5.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者,无论时间长短均须报学 院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 纪律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学生,学校应给予批 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1.对一学期内未经批准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视情节轻 重,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7 年 6 月修订)的相关条款,给予必要的 纪律处分。 2.学生如有《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试场规则》 (2017 年 6 月修订)第三章第十六条 中违纪行为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学生 如有《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试场规则》 (2017 年 6 月修订)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 作弊行为的,不论是否受益均取消考生考试资格,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协同作弊者,给予与作弊者同样处分。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均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学习期间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上财【2015】35 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4.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行为规范及管 理规定》 (2015 年 6 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5.凡违反其他校纪校规者,由学生工作部(处)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 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程序,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 处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 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 地。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学制、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制四年。学生在学期间可按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础,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短不低于三年,最长不多于六年。 第三十六条 凡是按教学计划和有关条例,提前修完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 业条件,允许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一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报教 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通过后列入毕业计划。 学生可以延长在校学习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学生要求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必须 在第八学期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确认。未提前提 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学生,学校一律按四年制本科要求进行管 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延长期学习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有关住宿、医疗等其 他问题按延长期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 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包括实践教育),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在毕业审查时,学生若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超过 10%的,作肄业处理, 发给肄业证书。若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 10%以下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 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范围内回校参加考试、考核或答辩,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课程考试及格后成绩按 60 分记载,毕业论文通过后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符合学士学位授 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 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与道德。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经审查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社会实践、毕 业实习、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其确已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 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能工作的能力。 3.外语要求按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3.平均学分绩点 1.6 以下者。 第四十三条 第八学期参加重修的本科大四毕业生,学位评定委员会经讨论授权教务处 审核,对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毕业证和学位证, 并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符合辅修学位规定的,可授予学校颁发的第二学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破坏,不予补发、换 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出具学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发给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以后,发现学生在注销学籍以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1. 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2.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 3. 其他应予撤销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对在校本科学生施行。 (2017 年 6 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