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工信商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清单.pdf
大关县工业信息商务科技局行政执法公示 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 明执法,根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 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云政 办发〔2019〕39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 度暂行实施方案》(工信部政〔2019〕93 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 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 ),有效规范行 政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 制等执法行为,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 程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 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不断 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 1 督、防范执法风险、提升执法效能,确保依法全面履行法定 职责。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健全公示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 有执法权的股室负责本股室行政执法信息的审核、发布、更 新。 第四条 强化事前公开。所有的行政执法必须报领导组 审定并报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所有的行政执法必须公示公开: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便 民服务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清单、救济渠道等。便民 服务信息应明确各环节的受理机构、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 第五条 事中公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 制、文书送达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时须 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 第六条 事后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要按相关规定 向社会公布和汇总上报,接受社会和上级监督。在作出执法 决定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示执法主体、对象、 类别、结论、日期等基本信息。其中,行政处罚的相关基本 信息要在 7 个工作日内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依法规范公示。依法需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执法信息的,在公开前要作 适当处理;发现已公示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相 2 关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要求重新制作的,要及 时从公示平台撤下相关执法信息。 第八条 其他。 《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关于行政执 法公示的规定,遵照执行。 第三章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九条 做好文字记录。将执法文书作为基本的记录形 式,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简明扼要记录执法过 程。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财物清单等直接涉及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字记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签字, 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执法程序和执法 文书格式参照《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云南省行政执 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 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所提供的文书格式执行。 第十条 规范音像记录。根据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 环节,通过拍照、录音、摄像等记录执法过程。文字记录能 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 扣押、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 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易 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执法人员 应当在启动音像记录后对执法部门、人员、事由、时间、地 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在音像记录形成后以文字形式作简要说 3 明。 第十一条 发挥记录作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是对具 体行政执法活动的客观记录,是内部执法监督管理的重要依 据。执法处室(单位)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单位)要 将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综合应用到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法 治宣传、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等方面,及时发现 和改进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防范行政执 法风险。 第十二条严格管理使用。对于形成的执法过程原始记录, 不得伪造、剪辑、删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 外,执法过程原始记录不主动公示。形成音像记录后,执法 人员要及时导出,避免覆盖、毁损。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 定将执法案卷和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资料归档。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由档案室在 执法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装订成卷归档。 第十四条 其他。 《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关 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规定,遵照执行。 第四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 审核主体。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按《云 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政办函〔2016〕 215 号)规定的程序报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六条 审核范围和内容。审核范围和内容参照《云 4 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政办函〔2016〕 215 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审核应提交材料。应当提交与法制审核内容 相关的全部案卷资料。法制审核原则上在 10 个工作日之内 完成,根据不同情形,出具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 见。审核不能协调达成一致的,将审核意见报请司法局进行 审定。 第十八条 明确审核责任。执法人员对送审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 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 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附件。大关县工信商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 度”工作清单。 5 大关县工信商科局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工作清单 附件:1.大关县工信商科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清单 2.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流程图 3.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4.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清单 5.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6.行政处罚全过程流程图 7.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8.大关县工信商科局音像记录操作事项清单 9.大关县工信商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 单 10.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6 附件 1 大关县工信商科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清单 制度 行政行为 环节 公示材料 行政许可 无 无 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流程图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大关县工信商科局 行政检查 实施检查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清单 年度检查计划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全过程流程图 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结果 - 7 - 附件 2 大关县工信商科局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流程图 - 8 - 附件 3 大关县工信商科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 号 权力类型 监管对 象 1 对成品油 零售经营 企业的行 政检查 已取得 成品油 零售经 营资格 的企业 2 商务职责 范围内,对 成品油零 售经营企 业其他的 违法、违规 行为的行 政处罚 3 对报废机 动车回收 企业的行 政检查 已取得 成品油 零售经 营资格 的企业 已取得 资质认 定的报 废机动 车回收 企业 监管 形式 监管方 式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1.双随 机、一 公开监 管;2. 重点专 项监管 无 日常 检查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83 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 【2019】42 号),“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 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 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监管流程 监管结果 1.制订检查方案。 2.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题责令整改,或按规定 3.实地检查。 4.或者 予以处罚。3.不属于商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务范畴的,提请有关部 重点专项检查。 门依法依规查处。 1.问题不属实。2.问题属 实,作出警告、责令停 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决 1.接受问题线索。2. 定。3.情节特别严重的, 发起调查。3.做出处 要以撤销企业成品油零 罚决定。4.告知及公 售经营资格。4.问题属 告。5.执行处罚决定。 实,但不属于商务职责 范围内的,提请有关部 门依法依规查处。 无 1.《行政许可法》。2.《行政处罚法》。3.各省市制订的成品油市场 管理地方法规。 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 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 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第十六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 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 1.制定计划;2.抽取 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 对象;3.实地检查。 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 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 书。第十八条: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 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 题责令整改,并按规定 处罚。 - 9 - 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 知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4 对报废机 动车回收 企业的行 政处罚 5 对报废机 动车回收 企业的行 政处罚 已取得 资质认 定的报 废机动 车回收 企业 已取得 资质认 定的报 废机动 车回收 企业 6 对报废机 动车回收 企业的行 政处罚 已取得 资质认 定的报 废机动 车回收 企业 7 对未取得 报废机动 车回收资 质认定的 单位或个 人的行政 处罚 未取得 报废机 动车回 收资质 认定的 单位或 个人 8 对违反规 建设工 定现场搅 程 主体 拌混凝土、 责任 砂浆的处 无 无 无 无 无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 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做出处罚决定; 2.处罚决定告知; 3.处罚决定执行; 4. 结案归档。 1.发现问题线索开展事 件调查; 2.依据调查结 果做出处罚决定; 3. 实施处罚。 无 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 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 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 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 1.做出处罚决定;2. 处罚决定告知;3.处 罚决定执行;4.结案 归档。 1.发现问题线索开展事 件调查;2.依据调查结 果做出处罚决定;3.实 施处罚。 无 无 无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 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 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 1.做出处罚决定; 2. 得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处罚决定告知; 3.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处罚决定执行; 4.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结案归档。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 车回用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 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 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 1.做出处罚决定; 2.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处罚决定告知; 3.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 处罚决定执行; 4.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 结案归档。 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3 年 9 月 25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 1.接到举报或者发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州(市)政府 有违反规定现场搅 所在地、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省级以上 拌混凝土、砂浆的行 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分期 为;2.对该行为进行 1.发现问题线索开展事 件调查; 2.依据调查结果做出处 罚决定; 3.实施处罚。 1.发现问题线索开展事 件调查; 2.依据调查结 果做出处罚决定; 3. 实施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 罚款。 - 10 - 罚 9 对违反规 定使用袋 装水泥的 处罚 建设工 程责任 主体 10 对新型墙 体材料生 产企业、新 型墙体材 料市场、施 工现场的 监督检查 新型墙 材生产 企业 无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无 分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 调查核实;3.核实属 砂浆:(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 实,立即启动行政处 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 罚程序;4.作出行政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三)施工现场 30 处罚决定。 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四)建设工程混 凝土使用总量 200 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 100 立方米以下 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州(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3 年 9 月 25 日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 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 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 100 元罚款。”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3 年 9 月 25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条:“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3 年 9 月 25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 1.接到举报或者发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禁止现场搅 有违反规定使用袋 拌混凝土、砂浆范围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建 装水泥的行为;2.对 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 该行为进行调查核 泥:(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 实;3.核实属实,立 用特种水泥的;(三)施工现场 50 公里范围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 即启动行政处罚程 的;(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 50 吨的。 序;4.作出行政处罚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3 年 9 月 25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 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 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 300 元罚款。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 年 3 月 26 日云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 年 3 月 31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25 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 企业、新型墙体材料 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1 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三届 市场、施工现场的监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督检查 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 体材料工作的管理,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 罚款。 1.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 正的行政命令: 2.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 罚的决定。 - 11 - 11 12 对违法设 施设备新 型墙体材 料监管工 作中违法 设施设备 和不合格 产品的封 存、暂扣 对违法使 用粘土实 心砖建设 单位的处 罚 新型墙 材企业 粘土实 心砖建 设生产 企业 无 无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 年 3 月 26 日云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 年 3 月 31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25 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1 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 三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 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 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 料和文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 产品。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 年 3 月 26 日云南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 年 3 月 31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25 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1 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 三条 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全省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扩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和禁止生产、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范围和时限的具体方案,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 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四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 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粘土空心砖使用的 粘土资源实行限制开采,对现有的粘土空心砖生产企业,不得新增 粘土资源采矿许可,不得延长粘土资源采矿许可期限。 第二十五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数量处每立方米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 款。 1.接到举报或者发现 新型墙体材料监管 工作中违法设施设 备和不合格产品的 行为;2.对该行为进 行调查核实;3.核实 属实,立即启动行政 强制程序;4.作出强 制行政决定。 查封或者扣押违法设施 设备和不合格产品 1.对监管对象生产情 况开展行政检查;2. 未发现问题终止检 查并向检查对象告 知检查结果;对检查 发现的问题提出整 改要求 1.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2.处以罚款 - 12 - 13 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 案登记活 动的行政 检查 企业 14 对民用爆 炸物品生 产企业的 行政检查 民用爆 炸物品 生产企 业 15 对未按照 规定在专 用仓库设 置技术防 范设施等 违反民用 爆炸物品 储存管理 规定行为 的行政处 罚 民用爆 炸物品 生产企 业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双随 机、一 公开” 监管、 非现场 监管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1.“双 随机一 公开” 监管; 2.重点 监管; 3.信用 监管。 无 1.制定实施方案。2. 随意抽取检查对象。 3.随机选派执法检查 人员。4.对监管对象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实施检查。5.向监管 对象告知检查结果。 6.听取监管对象陈述 和申辩。7.公布检查 情况及查处结果。 1.制定检查计划:2.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6 号公布, 抽取民爆生产企业 2014 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一 作为检查对象;3.对 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 监管对象生产情况 全监督管理;第四款: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 开展行政检查;4.未 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 发现问题终止检查 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2.《民用爆炸 并向检查对象告知 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9 号)第 检查结果;对检查发 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 现的问题提出整改 检查,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 要求;5.行政检查材 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 料归档。6.公布抽查 向社会公布。 情况和查处结果。 1.制定检查计划;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6 号公布, 选定被检查企业;3. 2014 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 对监管对象安全生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 产情况开展检查;4. 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对发现未经许可生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 产的行为启动行政 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处罚程序;5.进一步 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 开展案件调查;6.作 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 出行政处罚决定;7. 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行;8.结案,行政处 罚归档。 1.对发现问题的,向监 管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并 跟踪整改结果 2.涉嫌违 法的,按规定实施行政 处罚程序。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将 检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 记录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 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 结果;2.发现问题向检 查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3.发现问题依法流转行 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2.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3.处以 罚款;4.吊销许可证件。 - 13 - 16 对民用爆 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 全生产的 行政检查 民用爆 炸物品 生产企 业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1.“双 随机一 公开” 监管; 2.重点 监管。 17 对外国人 来华工作 的行政检 查 来华工 作的外 国人、聘 用外国 人的用 人单位 专项 检查 “双随 机、一 公开” 监管 18 对民用爆 炸物品销 售许可的 行政检查 民用爆 炸物品 销售企 业 日常 检查 专项 检查 1.“双 随机一 公开” 监管; 2.重点 监管;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 年工业和信息化 部令第 30 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 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 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 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第 30 号)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 检制度。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 年工业 和信息化部令第 30 号)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 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制定检查计划;2. 选定民爆生产企业 作为检查对象;3.对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 监管对象安全生产 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 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结果;2.发现问题向检 4.为发现问题终止检 查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查并向检查对象告 3.发现问题依法流转行 知检查结果;对检查 政处罚。 发现的问题提出整 改要求;5.行政检查 材料归档。 1.会同公安、移民管 理部门联合制定监 管计划;2.联合选定 1.由公安移民管理部门 聘用外国人单位作 对非法就业的外国人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外 为检查对象;3.会同 取强制措施,对非法聘 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 公安、移民管理部门 用外国人单位进行行政 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的 对聘用外国人单位 处罚;2.由外国人来华 国人”。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外 和外国人开展联合 外 工作管理部门做出撤销 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 行政检查;4.联合对 许可决定,将非法聘用 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发现非法就业的行 外国人单位和非法就业 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为进行查处;5.公安、 外国人纳入诚信记录, 应当予以撤销。” 移民管理部门做出 限制其申请外国人来华 行政处罚决定,外国 工作许可。 人来华工作管理部 门做出撤销许可决 定并纳入诚信记录。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6 号公布, 1.制定检查计划:2.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 2014 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民 选定民爆生产企业 并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 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 作为检查对象;3.对 结果;2.发现问题向检 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 监管对象销售情况 查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 开展行政检查;4.为 3.发现问题依法流转行 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 发现问题终止检查 政处罚。 - 14 - 3.信用 监管。 19 对外国人 来华工作 的行政检 查 来华工 作的外 国人、聘 用外国 人的用 人单位 无 可实施办法》(2006 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 18 号,2015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9 号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 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 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 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 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 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 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 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 定。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 年国防科学技术 工业委员会令第 18 号,2015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9 号修订)第 二十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 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 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20 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 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并向检查对象告知 检查结果;对检查发 现的问题提出整改 要求;5.行政检查材 料归档; 1.会同公安、移民管 理部门联合制定监 管计划;2.联合选定 1.由公安移民管理部门 聘用外国人单位作 对非法就业的外国人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外 为检查对象;3.会同 取强制措施,对非法聘 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 公安、移民管理部门 用外国人单位进行行政 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的 对聘用外国人单位 处罚;2.由外国人来华 国人”。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外 和外国人开展联合 外 工作管理部门做出撤销 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 行政检查;4.联合对 许可决定,将非法聘用 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发现非法就业的行 外国人单位和非法就业 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为进行查处;5.公安、 外国人纳入诚信记录, 应当予以撤销。” 移民管理部门做出 限制其申请外国人来华 行政处罚决定,外国 工作许可。 人来华工作管理部 门做出撤销许可决 定并纳入诚信记录。 - 15 - 附件 4 大关县工信商科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清单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工作单位 所在部门 执法检查证号 执法检查证有效日期 执法检查地区 1 王某 男 大关县工信商 科局 安全股 530xxxxx 2021 年 4 月 14 日 大关县 2 张某 女 大关县工信商 科局 中小企业股 53212 xxxxx 2021 年 4 月 14 日 大关县 照片 3 4 - 16 - 附件 5 大关县工信商科局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项目 双随机、一公 开; 检查子 实施主 检查范 项 体 围 检查依据 抽查比 例 检查 方式 检查内容 对新型墙 1.对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建设单位 体材料生 的处罚(属地管理); 2.对未预缴 产企业、 新 型墙体材 料市场、 施 大关县工 信商科局 大关县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新 现场检 墙材产品标准 (抽)查 备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的 处罚(属地管理); 3.对建设单位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情况的检查; 工现场的 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属 监督检查 地征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83 项:“商务部、省级人民政 对成品油 双随机、一公 零售经营 大关县工 开; 企业的行 信商科局 政检查 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 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国 大关县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 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 号), 现场检 1.安全生产、合法经营、正规管理。 2.台帐资料。 (抽)查 “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 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 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 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 销。”要领: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 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 (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 对外国人 双随机、一公 来华工作 大关县工 开; 的行政检 信商科局 查 大关县 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是否与在线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现场检 四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 (抽)查 用人单位所聘外国人是否持有合法 有效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 提交的材料一致 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 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的 外国人”。要领:根据《国家外国专家 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 南(暂行)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 - 18 - 附件 6 大关县工信商科局行政处罚全过程流程图 - 19 - 附件 7 大关县工信商科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公示编号:大工信商科[2020]行处公字第 X 号 序 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编 号 1 大工信商 科处 【2020】 第 00X 号 违法案由 公示日期:2020 年 XX 月 XX 日 被处罚对象信息 企业名称 证照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依 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 日期 决定单 位 - 20 - 附件 8 大关县工信商科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结束 序号 执法事项 执法环节 记录事项 关键环节 记录人 开始记录时间 记录内容、过程 记录 备注 时间 1 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处置当事人对执法人员 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 处置过程 执法人员 处置事件开始 时 1、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具体内 处置 容、时间、地点等信息;2、执 事件 法人员处置的过程及结果 结束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 2 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 事件的 事件过程 执法人员 事件开始时 员等情况;2、突发性、群体性 事件 事件的经过;3、执法人员的处 结束 置情况 重大案件的执法现场以 3 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及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 过程; 执法过程 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开始 时 1、重大案件的现场情况或容易 执法 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2、执法 检查 人员的检查过程 结束 - 21 - 1、当事人拒绝、阻碍依法检查 当事人拒绝、阻碍烟草 4 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 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 拒绝、阻碍依 检查或以暴力、威胁方 法检查的过 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 程 执法人员 当事人拒绝、 情况;2、当事人拒绝、阻碍或 阻碍依法检查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 开始 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的语 员依法执行检查; 言、行为情况;3、执法人员的 处置情况 5 行政处罚 调查取证 检查(勘验) 检查(勘验) 过程 执法人员 检查勘验开始 时 1、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过 检查 程等基本情况;2、执法人员、 勘验 当事人签字确认 结束 1、询问的时间、地点、人员等 6 行政处罚 调查取证 询问笔录 询问的过程 执法人员 询问开始时 基本信息;2、权利义务的告知 情况;3、询问的整个过程 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 7 行政处罚 调查取证 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 程 执法过程 执法人员 执法行为开始 时 询问 结束 1、调查取证现场情况或证据保 执法 全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 行为 程;2、执法人员的检查过程 结束 - 22 - 8 行政处罚 送达 送达情况 留置送达 执法人员 送达开始时 留置送达的过程及签收情况 送达 结束 以发布 9 行政处罚 送达 送达情况 公告送达 执法人员 送达开始时 1、公告送达的载体、方式;2、 送达 发布公告情况 结束 公告视 为记录 结束 依法改正 10 行政检查 情况的核 改正情况 查 核实改正情 况 执法人员 核查开始时 改正情况 1、听证的时间、地点、人员等 11 行政处罚 听证 听证 听证过程 听证记录人员 听证开始时 基本信息;2、听证的整个过程; 3、听证参加人签字确认 核查 结束 听证 结束 - 23 - 附件 9 大关县工信商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序 执法 号 项目 1 具体重大执法 决定项目 提交 部门 1、罚款二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 重大 所得一万元以上的;2、责令停产、 行政 停业,责令关闭的;3、依法需要 专卖部门 处罚 移送的;4.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 项。 审核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是否具有管辖权;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4、 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规范;5、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执 行裁量基准是否准确;6、程序是否合法规范;7、相关文书制作是否合法规 范;8、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移送决定还应审核:移送依据是否合法,案 件定性与移送依据是否相符;移送案件所附材料是否合法规范;移送物品、 材料等交接程序是否合法规范等内容。作出变卖等处理决定案件还应审核: 张贴通告、发布公告方式是否适当;其他寻找当事人的方式是否适当;是否 符合“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的条件;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合法、恰当等 内容。) - 24 - 附件 10 大关县工信商科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重行决法审〔20**〕**号 案由 承办单位 承办人员 承办单位 拟处理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审核意见 是 否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 是 具备执法资格 否 是否具有管辖权 是 否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是 否 定性是否准确 是 否 程序是否合法 是 否 相关文书制作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是 否 决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足, 是 证据是否确凿 否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否 是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法制审核负责人: 20**年**月**日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报送本机关分管领导,一份存档。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