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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8星海音乐学院毕业生追踪调查与毕业生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111.27 K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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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音院学〔2017〕18号 星海音乐学院毕业生追踪调查 与毕业生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我校毕业生的就业质量,了解毕业生在用人单 位的工作表现及用人单位对他们的综合评价,加强我校人 才培养与社会现实需求的紧密衔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毕业生就业质量追踪制度,以了解毕业生走上工 作岗位后在思想品德、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综合运用能力 以及适应岗位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为改进我校教学及管理 工作提供反馈意见。同时,跟踪未就业毕业生状况,及时 提供就业指导及就业岗位信息,帮助未就业毕业生顺利就 业。 第三条 毕业生追踪调查工作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筹,按年 度制订毕业生追踪调查方案(确定抽样调查人数、调查方 法及要求等)。调查问卷发放、回收、统计工作由基层教 - 1 - 学单位负责,根据调查方案对毕业生情况进行调查及分析 ,并将调查数据及分析报告上交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四条 各基层教学单位应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和毕业生信息 数据库,指定负责人及时更新维护,通过信函、专访、网 络、传真、座谈等多种途径开展调查活动。 第五条 毕业生质量追踪调查工作主要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 开展。在调查过程中,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反映较为集中 的问题,要及时作出回答与予以改进,并根据问题的类别 分别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应将基 层教学单位的统计材料汇总,形成学校毕业生整体状况, 撰写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第六条 毕业生追踪调查工作产生的餐费、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广东 省教育厅及学校相关规定实报实销。 第七条 鼓励调研人员积极撰写相关就业论文(不含工作规定要提 交的调研报告),对撰写调研相关论文(不含工作规定要 提交的调研报告),给予500元/篇奖励(字数不少于3000字 ),如公开发表或获奖论文每篇再给予5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 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关于印发<星海音乐学院毕业生追踪调查与毕业生质量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音院毕〔2011〕117号)同时 - 2 - 废止。 星海音乐学院 2017年2月24日 星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印发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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