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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 - 2015 -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2015 年 7 月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学校校训 厚德博学,经济匡时 2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愿景与使命 学校愿景:基于卓越的研究和教学,成为国际知名 具有鲜明财经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学校使命:立德树人,培养具有全球视野和民族精 神,富有创造力、决断力及组织力的卓越财经人才;探 索真理,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传播;匡时济民,参与公 共服务,引领社会发展;传承文化,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学校研究生教育使命: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财经 领域和其他社会领域的业界领袖,为世界文明与中国进 步作出贡献。 3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目 录 上海财经大学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目录 .............................................. 1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 4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 8 上海财经大学实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办法 ............................................ 11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 1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 16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境外高校学习及课程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的管理办法(试行) ............................................................................................................................................ 19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学术型研究生第一外国语学位课程教学与考核要求的暂行规定 23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试场规则 ............................................................................................ 25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 ............................................................................................ 28 上海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 ............................................................................................ 3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 62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基本要求 .................................................... 72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规范 ............................................................................ 75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异议论文的处 理办法(试行) ................................................................................................................ 78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 ................................................ 79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及学术道德实施意见 .................................................... 81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8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 85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试行办法 .................................................... 87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89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92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 98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 102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 10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110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 112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的申请办法 ...................................... 115 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 119 上海财经大学落实“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实施办法 .. 122 上海财经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暂行管理办法 ...................................... 125 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出国(境)管理办法 .......................................................... 128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暂行办法 .............................................................. 13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136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 .......................................................................... 141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细则 .................................................................. 148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 150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 151 关于学生集体户口管理相关说明 .................................................................................. 152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 .......................................................................... 15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各专业培养方案 .......................................................................... 160 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目录 学科 门类 哲学 一级学科名称 学科专 二级学科名称 业代码 博士点 硕士点设 设置时间 置时间 2003 2000 010101 马克思主义哲学 010105 伦理学 1998 010108 科学技术哲学 2006 020101 政治经济学 2000 1981 020102 经济思想史 1984 1984 020103 经济史 2000 1984 020104 西方经济学 1996 1996 020105 世界经济 2000 2000 020106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2000 2000 0201Z1 当代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 2004 2004 0201Z2 法律经济学 2006 0201Z3 经济哲学 2002 0201Z4 制度经济学 020201 国民经济学 1998 1990 020202 区域经济学 1998 1998 020203 财政学 1986 1981 020204 金融学 1998 1981 020205 产业经济学 1990 1981 020206 国际贸易学 1998 1984 020207 劳动经济学 1998 1998 020209 数量经济学 1998 1990 应用 020210 国防经济 1998 1998 经济学# 0202Z1 法律金融学 2006 0202Z2 城市经济与管理 2012 2003 0202Z3 房地产经济学 2003 2008 0202Z4 公共经济政策学 2003 2003 0202Z5 税收学 2003 2003 0202Z6 投资经济 2002 2002 0202Z7 保险学 2002 2002 0202Z8 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 2002 2002 0202Z9 能源经济 哲学 理论 经济学# 经济学 1 2002 2004 2012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学科 门类 一级学科名称 法学¥ 法学 社会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 学科专 业代码 文学 外国语言文学¥ 新闻传播学¥ 历史学 中国史 数学 理 学 统计学# 博士点 硕士点设 设置时间 置时间 030101 法学理论 2006 030102 法律史 2011 03010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000 030104 刑法学 2011 030105 民商法学 2006 030106 诉讼法学 2011 030107 经济法学 1998 03010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2011 030109 国际法学 2003 030301 社会学 2003 03050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012 2006 030503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2006 2006 030505 思想政治教育 030506 中国语言文学¥ 二级学科名称 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 究 2006 2012 2012 0305Z1 财经法学 050101 文艺学 2011 050102 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2006 050104 中国古典文献学 2006 050105 中国古代文学 2003 050106 中国现当代文学 2006 050201 英语语言文学 2006 050205 日语语言文学 2011 050211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2011 050301 新闻学 2006 050302 传播学 2011 0602L3 专门史 2006 070104 应用数学 2006 070105 运筹学与控制论 2003 0714Z1 数理统计学 2012 2012 0714Z2 经济统计学 2012 2012 0714Z3 金融统计与风险管理 2012 2012 0714Z4 应用统计学 2012 2012 0714Z5 应用概率 2012 2012 2 2012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学科 门类 一级学科名称 管理科学与工程# 工商管理# 管理学 农林经济管理¥ 公共管理¥ 交叉学科 学科专 二级学科名称 业代码 博士点 硕士点设 设置时间 置时间 120100 管理科学与工程 2006 1990 1201Z1 电子商务 2012 2012 1201Z2 服务科学与工程 2012 2012 1201Z3 网络知识管理 1201Z4 金融信息工程 2012 2012 120201 会计学 1981 1981 120202 企业管理 1996 1990 120203 旅游管理 2000 2000 120204 技术经济及管理 2000 2000 1202Z1 财务管理 2002 2002 1202Z2 市场营销学 2002 2002 1202Z3 体育经营管理 120301 农业经济管理 120302 林业经济管理 2006 120401 行政管理 2006 120402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2006 120403 教育经济与管理 2003 120404 社会保障 2003 120405 土地资源管理 2003 99J1 信用管理 2012 2004 2006 2012 2003 2012 金融硕士 0251 2010 应用统计硕士 0252 2010 税务硕士 0253 2010 国际商务硕士 0254 2010 保险硕士 0255 2010 专业 资产评估硕士 0256 2010 学位 法律硕士 0351 2005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0453 2014 工商管理硕士 1251 1991 公共管理硕士 1252 2005 会计硕士 1253 2004 工程管理硕士 1256 注:# 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点;¥为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点 3 201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上财研 [2010]18 号 (2010 年 6 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 (1980)、《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教 研办[1998]1 号)文件,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制订本总则。 一、培养目标 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 体全面发展的具有从事创造性学术活动能力和独立科学研究能力,富有学术竞争精神的高层次 专门人才。具体要求: 1、思想政治上,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积极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恪守科学道德,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和诚挚合作的工作 作风,有为科学事业奋斗和献身的精神。 2、业务上,要求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 能和方法,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高度综 合和提出独立见解的能力,并能取得创造性的成果。要求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使用该语种 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二、学制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3 年或 4 年。在规定时期完成课程学习,但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可申 请延长学习年限,累计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不得超过 6 年。允许成绩优秀的博士研究生在完成所 要求的学分、相应的科研任务和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和院(系、所)领导同意,提前进入论文 答辩和提前毕业。 三、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 博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设置原则上应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正式颁布的《授予博士、 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专业属于二级学科,一级学科下不设二级 学科的,专业设置对应于一级学科;结合本学科研究现状和长远发展规划,还可以确定若干明 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属于三级学科。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调整学科、专 业结构,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内可以自主设置学科、专业, 但要注意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中学科、专业设置和划分的指导作用, 《学科、专业目录》中 相应一级学科下的学科、专业可作为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时的参考。 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研究方向的调整和设置,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需要努力把握本学科发展的主流 和趋势,拓宽学科领域和内涵,突出本学科已有的特色和优势,并力求体现前瞻性、先进性和 前沿性。同一专业内所设置的研究方向数量不宜过多,并力求相对稳定;所设研究方向应全面 体现该专业科研前沿状况,应在总体上对本二级学科的主要研究领域有一定范围的覆盖面,既 不宜过窄,又要避免重复。研究方向的调整和设置还应注意新研究方向的开拓。鼓励设置一些 跨学科的研究方向,以促进学科专业间的合作、交叉与渗透,特别是促进交叉学科、边缘学科 和新兴学科的建立与发展。 所设的每个研究方向均应有较强的师资配备,并有丰富的研究成果。 四、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1、总体要求 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是体现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是体现 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方面,也是学科、专业培养能力和已有的特色和优势的具体体现。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应结合博士研究生所需要的知识结构以及提高其创新和独立科研 能力的需要设置,原则上应按二级学科设置。博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应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 适用对象及教学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要与硕士生的课程设置分清层次,体现进一步拓宽 和加深专业基础的要求,而且还应注意与硕士阶段学位课程之间的区分和衔接。 2、课程类型和要求 博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其他必修环节。 其中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为学位课、专业选修课和其他必修环节为非学位课。 学位公共课是指根据教育部要求,全校各专业博士研究生都要修读的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 理论和外国语课程,分别为 54 学时和 72 学时,各计 3 学分。 学位基础课(四年制博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中必须有此类型课程)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 坚实宽广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应按一级学科设置;至少设置三门课程。学位基础课的教 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 专业必修课是指为博士研究生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所必须修读的课程。一般应按二级学科的要求开设,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拓宽业务基础需要的 基础理论课程;二是为进入学科前沿或研究课题需要的理论专著和文献选读课程;三是适应学 科交叉的跨学科的课程。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学习三门专业必修课程,并均需进行考核。 专业选修课是指为拓宽博士研究生的知识面,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拓宽和加深各研究方向 必要的知识,体现学科发展前沿和跨学科的课程。每个专业应开出足够数量的选修课。选修课 可以按一级学科设置,博士研究生也可以跨学科选修,每门设置 36 学时,计 2 学分。 其他必修环节是为了扩宽博士研究生的视野,促进博士研究生主动关心和了解学科前沿的进 展,各学科的培养方案应根据本学科的情况,规定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实践和学术活动,包 括听取的学术报告(讲座)的次数及考查要求和方式。至少应在校内外学术会议上或学术活动 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中作过三次学术报告(讲座) ,或按学科进行的研究生讨论班。 第二外国语是否作为选修或必修,由各学科专业根据各自情况作出决定。 3、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年学分制,四年制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修满不少于 30 学分的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最低学分数要求,其中学位公共课 6 个学分,学位基础课至少 9 学分,专业必修课至少 10 个学分,专业选修课至少 4 个学分和其他必修环节(学术报告等实践 活动)至少 1 学分。 三年制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期间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最低学分数 要求,其中学位公共课 6 个学分,专业必修课至少 10 个学分,专业选修课至少 4 个学分和其他 必修环节(学术报告等实践活动)至少 1 学分。 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招收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至少两门相关的硕士课程,所修课程不计 入上述学分之内。三年制博士研究生的所有课程学习和考试一般应在入学后 1 年内结束,四年 制博士研究生的所有课程学习和考试一般应在入学后的 2 年内结束。 五、培养方式和考核方法 1、博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和导师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培养工作 的需要,组成以博士研究生导师为首的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其成员一般为本学科和相关学科 专家(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实现知识结构互补,导师小组成员中 至少应包括一名非本学科的教师。 2、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在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 方案的要求,结合课题研究方向与博士研究生的个人特点,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并报院(系、 所)和研究生院备案。个人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科研工作、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学位论 文以及实践环节等项目的要求和进度做出具体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因特殊 原因需要修改者,须经导师和院(系、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3、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可采用教师讲授、学生自学、课堂讨论、专题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 提倡教师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为主的教学方式。教学中要充分发挥博士研究生的积极性、主 动性和创造性,既要使博士研究生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使他们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 方法和技能。 4、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以后,在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始之前,各院(系、所)应指定 3-5 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教师组成考核小组对其进行一次综合考试。考核小组负责 命题和评定成绩。博士研究生导师可以参加考试小组,但不担任负责人。 综合考试主要考核博士研究生对本学科研究领域的了解情况、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 的能力、科研素质以及科研作风、学习和工作态度等。 综合考试一般应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四年制博士研究生的综合考试一般应安排在第五学期 6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进行,考核小组应在考试前一个月向考生宣布考试范围、方法及时间。 六、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以培养教学、科研方面的高层次创造性人才为主。博士研究生不仅要具有 独立地从事科学研究创造性工作的能力,而且还要具有主持较大型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解 决和探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为此,提倡和鼓励在校博士研究生申请各种科研基 金,积极主动地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和项目。设立专项资助基 金,引导和鼓励博士研究生写出优秀学位论文。要通过实际科研工作的磨练,切实提高博士研 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为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各学科在培养方案中应明确本学科博士研究生须具备的科研能 力和水平的基本要求,并对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应参加的科研活动、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应取 得的研究成果等作出明确规定。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见《上海财经大学博 士研究生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七、学位论文 博士研究生通过综合考试后即可进入论文写作准备阶段。学位论文工作是博士研究生培养工 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 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博士研究生能否获得博士学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博士研究生 (包括预取得博士学位的硕博连读生)在学期间一般要用至少 2 年的时间完成学位论文。 1、博士研究生在撰写论文之前,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了解本 人主攻研究方向的历史和现状,在此基础上确定自己的学位论文研究题目,论文选题要注意科 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应立足学科前沿,选择对学科发展或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理论价值 和现实意义的课题,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论文开题报告。培养方案应对本学科博士学位论文 选题和开题的基本要求及进行开题报告的方式、组织预答辩和预答辩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四 年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及开题报告至迟须在第四学期末完成,三年制博士研究生的学 位论文开题及开题报告至迟须在第二学期末完成。 2、各学科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根据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要求,在培养方案中对本学 科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基本标准作出规定,并对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提出具体的要求。 学位论文工作的具体要求见《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基本要求》 。 八、本总则是全校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性文件,各院(系、所)可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 要求,制订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 九、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由校长批准后,于 2011 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施行。 7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对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管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硕士研究生的培 养制订本方案。 一、培养目标 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需 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基本要求是: 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领导和 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品 质及为人民服务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 刻苦钻研,勤奋学习,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 学研究的能力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掌握一种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该 语种的外文资料,并能运用该语种写作论文摘要。 二、学制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 2-3 年。在规定时期完成课程学习,但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可申 请延长学习年限,累计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三、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 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设置原则上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2011 年颁布的《学 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下称《培养目录》 )为依据,其专业属于二级学科;一级学科下不设 二级学科的,专业设置对应于一级学科。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促进 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内可以自主设置学科、专业,但要注意发挥 《培养目录》中学科、专业设置和划分的指导作用。 研究方向的调整和设置,要努力把握本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注意突出本学科已有的特色 和优势,并力求体现前瞻性、先进性和前沿性。对同一专业内所设置的研究方向既数量不宜过 多,又力求相对稳定;所设研究方向应全面体现该专业科研前沿状况,应在总体上对本二级学 科的主要研究领域有一定范围的覆盖面,既不宜过窄,又要避免重复。研究方向的调整和设置 还应注意新研究方向的开拓。鼓励设置一些跨学科的研究方向,以促进学科专业间的合作、交 叉与渗透,特别是促进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立与发展。 所设的每个研究方向均 应有较强的师资配备,并有丰富的研究成果。 8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四、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全校按照经济学、管理学、哲学、法学、文学、史学、理学等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的类别设 置课程。课程设置是学科、专业已有的特色和优势的具体体现,是学科、专业培养能力的具体 体现,是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具体体现;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严 肃性。 硕士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学位公共课是指根据教育部要求全校硕士研究生都要修读的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程和外国 语课程。 学位基础课是指该学科门类中一级学科内各个专业硕士研究生都要修读的课程,应体现本专 业硕士研究生在基础理论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学位基础课在一级学科的范围内安排,一般安 排三门课程。不可将二级学科的课程作为学位基础课。 专业必修课是指该专业硕士研究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应体现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在专业知识应 具备的宽度和水准。专业必修课原则上按二级学科开设,一般安排五门课程。为体现本专业学 科发展的前沿及特色也可设置与研究方向有关的课程,但不超过 2 门(4 个学分) 。 专业选修课是指该专业硕士研究生选修的专业课。专业选修课是必修课程核心基础的延伸, 应根据学科发展的综合化、学科的新兴交叉与边缘学科不断出现的趋势,开设一些跨学科的课 程。为了拓宽研究生的知识面,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加深各研究方向必要的知识,还应开设 一些反映学科前沿和有利于扩大研究生知识面的课程。如定量分析的课程、工程技术和现代科 学知识的课程、法学类课程及人文学科课程等。 任意选修课是指硕士研究生可以任意选修的课程。 课程设置应有利于形成本专业,乃至本专业所属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群的研究生教学体系。 硕士生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应与同学科的本科生及博士生课程分清层次,并注意衔接。 硕士研究生通过课程学习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课程学习实行学分 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修满不少于 32 学分的课程学分,一般最多不超过 36 学 分。包括学位公共课 7 个学分、学位基础课 9 个学分左右、专业必修课 9 个学分左右,专业选 修课 5 个学分左右和任意选修课 2 个学分左右。跨学科入学和以同等学力入学的硕士研究生需 补修与本专业相关的硕士基础课程,所得的学分单独计算,不包括在上述课程学分之内。专业 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分要求根据各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订。 五、实践环节和科研能力的培养 硕士研究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调查、专业实习和教学实践等。应明确本学科硕士 生拟参加社会实践的形式、时间、工作量和考核办法。应明确本专业硕士生须具备的科研能力 和水平的要求。鼓励硕士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尽早进入有关课题的研究。硕士研究生还应积极 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具体要求体现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中。 9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六、培养方式和方法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和方法要坚持多样化的方针,既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的主导作用, 又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发挥整个学术群体的集体指导作用,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要发挥校外导 师的积极作用;在培养过程中要积极发挥研究生本人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硕士研 究生专业课程的学习应该是导师指导下的研究性和实践性学习,是服务于培养研究能力和应用 能力的学习;采取系统的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讲授与讨论、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案 例教学等多种方式,要加强硕士研究生的自学能力、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同时, 要严格进行考核,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确保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七、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硕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全面训 练,是培养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也 是衡量硕士研究生能否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是在导师及导师小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设计和完成。学位论文必 须要有新工作和新见解。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导师和学院应注意抓好学位论文选题、 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答辩等几个关键环节。 硕士研究生在撰写论文之前,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确定研究课题, 了解本课题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攻方向及奋斗目标,并在第二学期结 束前(2.5 年和 3 年学制的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须在本学科和相关学科 专家参加的论证会上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和研究进度等 做出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认可后才能进行课题研究,并在学院备案。 各专业还要加强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中期检查。学位论文完成后,由学院组织对硕士研究生进行论文答辩。 各专业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根据不同的培养要求,提出本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标准及 要求。 八、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 2013 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 10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实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办法 上财研[2010]19 号 (2010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创造多种形式培养博士生的途径,提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 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1 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 14 号)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以及部分学科试行硕士生与博士生阶段连读 (简称硕博连读)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展硕博连读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 凡开展硕博连读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2) 至少已有两届博士毕业生,积累较为完整的培养硕士和博士的经验; (3) 有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其中至少应有 2 名在岗的博士生导师; (4) 有健全的从事培养硕士到博士的课程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 凡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博士点,要经所在院、系(所)和学位评定分 委员会审核同意,由所在院(系、所)报校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 工作。 (三) 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科专业应该根据本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 的要求,制定本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 学制和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转博资格考试(包括条件、时间、内容、方式、通过 标准等)、学位论文、培养方式和方法及实践环节和科研能力培养等。 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应作为附件,同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申请一起报研究 生院审批。 第三条 选拔对象与条件 (一) 选拔对象:一年级学术型的硕士研究生。 (二) 选拔条件: 1、政治表现及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风正派,身体健康; 2、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 3、学习成绩优良; 4、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 选拔程序:凡符合上述选拔条件者,可由本人在入学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院(系、 1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所)学位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考核小组进行专业能力的考核,由院(系、所)党委(总支)进 行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方面的审查。对通过选拔的研究生,相关院(系、所)应将其《上海财 经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上海财经大学硕博连读选拔考试情况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 送研究生院审批,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即可取得硕博连读资格。 第四条 学习年限 硕博连读生学制一般为五年。在规定时期完成课程学习,但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可申请延 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条 培养方式 (一) 硕博连读生的培养,由导师指导小组负责,导师指导小组的成员可以跨院(系、所) 、 跨学科组成。 (二) 硕博连读生在导师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硕博连读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 本人的特点和科研、论文工作的需要,制定出个人学习计划,经导师指导小组认可报校研究生 院备案。 (三) 培养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通过选拔的研究生以课程学习为主,时间为一年半,最迟不超过二年。以资格 考试的结果作为能否进入第二阶段的依据。学习期间,因学业或个人原因要求退出硕博连读的, 按原专业硕士生的培养要求进行培养,跨专业招收的硕博连读生,按现招收专业的硕士生培养 要求进行培养) 。 第二阶段: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博士生身份。一般应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末(最迟在第四 学期) 。 硕博连读生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后,由导师小组和院(系、所)学位分委员会成员组成考核 小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其是否具有博士研究生资格予以认定。对通过综合考核的研究生, 有关院(系、所)应将其《上海财经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资格认定审批表》 、《上海财经大 学硕博连读转博资格考核情况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审批。经研究生院批准进入第 二阶段的硕博连读生,列入我校当年招收的博士生计划名额,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出博士 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并作为当年录取的博士生上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取得博士生身份。被审定 具有博士生资格的硕博连读生,一般不再进行硕士论文工作,如需进行硕士论文环节的学生, 须在当年 6 月份完成论文答辩工作,其他时间不再安排硕士论文答辩。未通过资格考试(包括 自愿不参加博士生资格考试) ,尚可作为硕士生进行培养的,可按原硕士阶段专业的培养要求进 行培养(跨专业招收的硕博连读生,按现招收专业的硕士生培养要求进行培养) ,时间为一年。 若一年内不能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已具备博士生资格的硕博连读生, 若因个人(如退学、自费留学、提前工作等)或专业原因中途要求中止连读时,可按硕士生培 养,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12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四) 硕博连读生应在导师小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在第五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写出开题 报告,并确定指导教师。开题报告需经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后才能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硕博连读生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以及科研成果考核均与博士研究生相同。 第六条 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必须修满不少于 44 学分的课程学分。 课程分为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和任意选修课。其中学位公共课 7 个学分、 学位基础课 9 个学分左右、学位专业课包括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专业必修课 14 个学分左 右,专业选修课 10 个学分左右,学位专业课共 24 个学分左右和任意选修课 4 个学分左右。 学位公共课是指根据教育部要求硕博连读研究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程和外 国语课程。 第七条 学籍管理 硕博连读生在批准后,第一阶段按硕士生管理,第二阶段按博士生管理。已经享受博士生 待遇的硕博连读生,若因个人原因转为按硕士生培养时,已享受的博士生与硕士生的待遇差额 一般要退还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八条 附则 具有招收硕博连读生资格的院(系、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院(系、所)专业的实际 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可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基本标准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 年 9 月发布的《上海财经大学实行硕士生与 博士生阶段连读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3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为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有利于优秀人才的成长,作为博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 我校对每届博士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测评。对考核优秀的博士生进行表彰、奖励,对于考核不 合格的博士研究生作分流处理,终止论文工作,作退学处理。中期考核包括二个程序:学科综 合考试与中期测评。 一、学科综合考试 (一)学科综合考试的内容 学科综合考试是在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以后,学位论文开始之前,对博士研究生进行的 一次综合考核,是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中期考核的重要参考。 考试内容应覆盖五门学位课,包括专业外语以及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要求体现坚实宽广的 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科综合考试的评价 考试小组根据综合考试和博士生平时的学习情况作出综合评价。考试小组要对考生的考试成 绩写出简要评语并打分。填写“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评价” ,评分以 A、B、C、 D 及不合格五级记载,标准是 A:90-100 分;B:80-89;C:70-79;D:60-69;不合格:60 分 以下。 “综合考试评价”及试题和答卷存入博士生学习档案。 学科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做退学处理。 (三)学科综合考试的组织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指定三至五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综合 考试小组对博士研究生进行学科综合考试。考试小组负责命题和评定成绩。博士生导师可参加 考试小组,但不担任负责人。 学科综合考试应安排在第三学期结束前进行,最迟应在第四学期中期考核前完成,考试小组 应在考前一个月向考生宣布考试范围、方法和时间。 二、中期测评 (一)中期测评的对象 对进入第四学期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在完成学科综合考试的基础上,结合综合考试的成绩进 行中期测评。 (二)中期测评的内容 (1)审核博士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 (2)考核博士生对本学科研究领域的了解情况。 参加测评的博士生须以提交所学专业文献综述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自我鉴定。 具体要求:博士生在阅读专业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研究方向和论文选题写出文献综述书面报 1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告。报告应对学科相关领域的近期国内外研究动态,包括学科领域的主要进展,前沿课题及主 要研究方法和手段等作出详尽的介绍和评论。文献综述须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计算机编辑 打印输出,提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处转中期考核小组。 (3)考核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科研素质以及学术作风和学术道德。 具体要求:参加测评的博士生须向学院研究生秘书提交入校以来完成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 包括课题、论文和专著)原件(原件核对后退还)和复印件各 1 份,作为审核的依据。提交成果的 复印件应包括科研成果的封面、封底、目录及本人完成部分的内容共 4 个部分。 (三)中期测评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4 月 10 日和 10 月 10 日前,博士研究生进行自我鉴定、提交文献综述报告。 4 月 20 日和 10 月 20 日前,导师对学生的自我鉴定作出评语。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0 日前,由各学院考核小组召开小组成员和导师会议,根据学生的自我 鉴定、文献综述报告及其完成科研情况,并参考学科综合考试评价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对每位博 士研究生进行评议,提出测评意见。测评意见分 A、B、C、D 四等:A 等(优秀)、B 等(合格、继 续攻读学位)、C 等(警告、考察一学期)、D 等(不合格、取消学籍做退学处理)。材料经汇总后 报研究生院备案。每年 5 月和 11 月份,由研究生院协同有关学院讨论并公布应予以表彰、奖励 或分流处理的博士生名单。 (四)中期测评的组织 以院、系、所为单位成立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 3 至 5 人组成,设组长一人。组长由主 管研究生工作的院、系、所领导担任。 (五)中期测评的原则 1.博士研究生达到以下要求,方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 法,品行端正,具备良好学术道德。 (2)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 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科研成果明显。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 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3)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修满总学分。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并根据“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酌情处理:(1) 考试作弊者;(2) 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旷课累计达 24 课时,擅 自离校达一周以上(包括寒暑假后开学不注册)者;(3) 课程成绩合格,但科研能力很差,或因 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1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上财研﹝2010﹞40 号 (2010 年 10 月修订)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树立良好的教风、学 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方式 1、凡研究生培养计划中开设的各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平 时考核一般包括学习态度、上课出勤、平时作业、课堂提问等。期末考核采用笔试、口试、笔 试加口试或学期论文等形式进行,笔试分为开卷和闭卷两种。课程考核的学期总成绩以期末考 核为主,结合平时考核成绩评定。 2、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核,采用笔试、笔试加口试的形式进行,以闭卷为主要形式,开卷 考试应从严掌握。非学位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确定。 二、命题要求 1、研究生课程考试命题工作由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院(系、所)负责组织完成。课程考试 应统一使用“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试题命题纸”进行命题。命题应由任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 纲要求研究决定,一般每门课程按照 120 分钟答题时间准备 A、B 两套试题和参考答案,试题统 一使用百分制,满分为 100 分。 2、为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命题教师需注意试题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考前 不出复习提纲,不划复习范围,不作暗示,有关教师和研究生院有关人员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 作。 三、考核的实施 1、考核资格 (1)凡办理了正式选课手续的研究生,均可取得所选课程的考核资格并取得相应成绩。未 办理选课手续的,一律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2)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查研究生参加期末考核的资格,凡缺课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 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2、考核的组织与安排 (1)采用考试方式的课程,其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将 A、B 两套试题和参考答案交 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将统一安排考试的时间、地点并于考试前两周公布。采用其 他形式的课程,在课程教学结束后由任课教师或课程教研组实施考核。 16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2)考试日期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的,由任课教师 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同意。 (3)研究生课程考试由院系根据研究生院的统一安排派出工作人员协助任课教师一起监 考,研究生院组织巡考。任课教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监考的,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所) 提出,经分管院长同意并另行指定监考人员,每个考场至少应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3、考试纪律 (1)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 ,凡违反者将根据《上 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监考人员要认真负责,遵守监 考规则。 (2)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的,作旷考处理,成绩按零分登记。如确因病或重大事情 不能参加考核者,一般应在考试前到所在院(系、所)办理请假手续。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 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事请假者,由本人写出请假申请,导师及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各院(系、所)应于各学期末将本单位考试请假、违纪的研究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至研究生院 培养办公室。考试请假者,应参加下一次学校组织的该门课程的考试。 四、阅卷及评分 1、阅卷要求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公正、合理、及时评审试卷,一般应在两周内完成阅卷工作(采 取课程论文和讲座报告研讨等方式进行考核的可适当放宽到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评阅完成 后,学位课程任课教师将试题和答卷送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作为研究生档案材料保管,非学 位课程任课教师将试题和答卷直接送交院(系、所)研究生秘书处进行保管。 2、评分制 研究生课程考核(考试、考查)的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课程成绩包含平时考核部分 和期末考核部分,课程学习的平时考核成绩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和教研组 研究确定。课程考核的办法及比例分配应由任课教师在上课时向学生说明。 3、合格标准 研究生课程成绩 60 分(含 60 分)以上者为及格。考核成绩及格者,方能获得该门课程规 定的学分。 五、成绩登记和查阅 1、成绩登记 (1)课程考试成绩登记应准确、及时登记。任课教师应及时将成绩进行登录,打印课程成 绩表并签名后送交至院(系、所)研究生秘书处。 (2)院(系、所)研究生秘书在收到任课教师交送的成绩单后,应及时核对整理,将所有 课程成绩表一式一份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存档。 17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3)成绩表经任课教师签字、研究生教学秘书审核并送交研究生院后,任何人无权随意修 改,若违反规定,将严肃处理。在成绩表提交至研究生院一个月内,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成 绩的,由任课教师提出成绩更改申请并经院(系、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可向研究生院申 请更改。 (4)重修课程的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分,补考成绩一律采用及格和不及格两级计分。 2、成绩查阅 (1)研究生平时课程成绩查询,以及综合测评、中期考核、求职、考博、出国等环节中需 要出具的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均由所在院(系、所)提供。英文成绩表须经研究生院审核签章。 (2)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不允许查卷,但确实需要查询时,研究生应在新学期开始的一个 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所)提出成绩查询申请,经批准通过后,由学院或研究生院 组织有关人员对考卷进行核实。 3、补考或重修 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补考或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 学)未完成学业者,作退学处理。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的,不再予以补考,但可重修或选修同 类别其他课程来完成相应学分。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 年 9 月施行的《上海财经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 18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境外高校学习及课程学分认定 与成绩转换的管理办法(试行) 上财研﹝2013﹞19 号 为加强对赴境外高校学习的研究生的管理,规范研究生在境外高校学习课程获得学分的认 定及成绩的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在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院际交流项目派出交流期间于境外 高校所修课程。 一、 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要求 原则上,研究生在境外所学课程应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近或相同,由学生所在 院系所按同类课程认定。涉及跨学院开设的课程时,由学生所在院系所、开课院系所、研究生 院培养办公室按同类课程共同认定。具体规定如下: 1、在境外高校学习的研究生申请认定的学分一般不应超过其学习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学分 的 50%。研究生应修的政治理论课、必修环节中的学术报告与讲座必须在我校完成。 2、在境外高校学习的研究生应根据对方学校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本人在我校所属专业培养方 案的情况,事先与导师商议拟定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并填写《上海财经大学申请选修 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 ,经导师同意和学生所在院系所批准并备案。未经导师同意和所在院系 所批准,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不得更改学习计划,未经批准学习的课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二、 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程序 1、研究生应于回校后的下一学期办理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 2、申请学分认定的研究生,需填写《上海财经大学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 换申请表》 (一式三份) ,同时提交《上海财经大学申请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 ,并附上对 方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在境外修读拟转换课程的课程大纲或简介, 由导师及所在院系所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商学生所在院系所和开课院系所共同审核 认定。 3、研究生在境外高校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录;若为非百分制的成绩, 课程成绩由所在院系所及开课院系所根据课程内容及境外高校成绩标准出具成绩意见,经研究 生院审批后录入成绩。 4、研究生在境外高校学习的课程经学分认定后,对于回校当学期开设的课程,研究生院于 考试结束后按相应的课程代码和成绩录入系统;对于回校当学期未开设的课程,按出国期间开 设的课程给予转换。所有学习成绩均应在学生的教学管理系统中登记,包括不及格的课程成绩。 三、 对于自费出国的研究生,其学习成绩学校不予认可。 四、 本办法自 2013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9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附件:1.《上海财经大学申请选修校外课程审批表》 2.《上海财经大学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 附件: 1.上海财经大学申请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导师 交流学校 交流时间 交流学校类别 □校际合作学校 □院际合作学校 交流类别 □短期交流项目 □学分互认项目 □其他(请注明) □其他(请注明) 申请选修校外课程情况 我校课程名称 所选外校课程名称(中文或英文) 学时 学分 备注 请简单说明交流项目的情况以及该项目与本人所学专业的关系,并 介绍所选课程的内容(可附页:课程简介) 申请选修校外课 程情况说明 导师意见 导师签字: 年 日 所在院系所审批 意见 分管院长签字: 20 年 月 日 月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研究生院培养办 公室 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一份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一份交学生所在学院,一 份学生本人保留,用以办理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 2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2.上海财经大学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导师 交流学校 交流时间 交流学校类别 □校际合作学校 □院际合作学校 交流类别 □短期交流项目 □学分互认项目 拟替代我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 课程代码及名称 学分 必修或 选修 □其他(请注明) □其他(请注明) 所选外校课程 成绩 名称(中文或英文) 学 分 学 时 成 绩 月 日 申请学分认定及 成绩转换情况说 明 导师意见 导师签字: 年 所在院系所审批 意见 分管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研究生院培养办 公室审批 签字: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份:①校外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原件 及复印件;②《上海财经大学申请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审批表》 ;③拟认定课程的课程大纲或简 介。 22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学术型研究生第一外国语 学位课程教学与考核要求的暂行规定 上财研[2014]18 号 为优化学术学位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体系,促进其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 有机结合,切实提高学术型研究生的外国语应用水平,进一步明确学术型研究生外国语学位课 程的教学与考核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学术型研究生入学考试(即初试)的外国语语种(含外语专业的第二外语)将被认定 为研究生在学期间必修的外国语课程语种。外国语课程是一门学位公共课程,授课时间为一学 期,安排在第一学年的两个学期进行授课,总学时数为 34 学时,共计 2 学分。 二、学术型研究生外国语学位公共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授课(外语专业的第二外语由外语 学院安排授课) 。第一学年的两个学期均开设英语应用类课程,授课内容主要以提高研究生英语 的听、说、读等应用能力为主,考核采取平时成绩和期末口语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三、自 2014 年秋季起试行外语课程考试免修免考制度,语言要求或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研 究生可申请免修免考: 1、所学语种为英语的学术型研究生凡在入学前两年内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并 达到合格标准的;参加雅思(学术类)或托福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 6.5 分,托福 95 分的;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分数超过 610 分的; 2、所学语种为少数语种的,入学前两年内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 (CECRL)的 B2 级,日语达到二级(N2)的; 3、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的; 达到以上标准的学术型研究生可在读书期间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核认定后,其第一外国语 成绩按 “优秀”登记在册。 四、学术型研究生若外语课程总评成绩不合格,可在下一学期选择重修并参加考试,直至 考试成绩合格为止;博士生也可在秋季入学时选择参加针对博士生的外语免修考试,考试通过 者将不再修读第一外国语课程,该课程成绩以免修考成绩计入;不通过者将在下一学期选择修 读第一外国语课程,或者再次选择参加下一年秋季的外语免修考试,直至该课程学分修满为止。 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仍未完成外语课程的学分者,将被退学。 五、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外国语教学和考核按照各专业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也 可参照本办法。 23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六、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 2014 年 9 月起试行。 2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试场规则 上财教[2013]38 号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课程考试,维护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 33 号,2012 年 1 月 5 日发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在籍学生的各类校级考试。学校组织的其他无专门规定 的考试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三条 监考老师应携带监考通知、提前十分钟进入试场,安排考生考试座位,并提 醒考生检查课桌上是否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一经发现,调整座位。 第四条 考试铃响前五分钟,监考老师应当督促、检查考生将物品放到指定位置(包 括开卷考试),并向考生宣读本规则第三章“考生行为规范” 。 第五条 考试铃响后,监考教师方可分发试卷。考试开始半小时后,监考老师清点考 生人数,并在试卷袋上填写实到人数和应试人数。 第六条 对考生提出的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由主考教师解答,监考教师不得作任何 说明。监考教师只回答有关考生提出的试卷印刷、文字不清等问题。 第七条 监考教师须认真监考,不得无故离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书、 看报、玩手机、批改作业等。 监考教师如发现舞弊者,不论其是否“受益” ,应立即停止其答卷,宣布其试卷作废, 收缴作弊物证并及时向主考教师汇报,在试卷袋上作好记录并形成书面记录材料。对于收 缴的作弊物证,应由监考教师填写收缴单并由作弊考生本人在收缴单上签名确认。考试结 束后,将该作弊考生的试卷和作弊物证一并送交有关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 监考教师如在监考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考教师或学校相关教育教学管理部门 汇报。 第八条 监考教师须检查考生的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护照等,校园卡无效) , 认真核对考生姓名、学号等信息。对无证件者,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如发现代 考者,则按作弊论处。 第九条 监考教师应按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过时不再接收考卷;收卷完 毕,应清点试卷,确保试卷份数与应试人数相符,并在试卷袋上填写有关内容。 2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第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门课程考试过程进行检查。监考教 师及考生应尊重及接受巡查人员的指导。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违背本规定的,以教学事故处理。监考教师监考失职,学校教育 教学管理部门应当会商相关院系(部)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 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生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护照等,校园卡无效)按时 进入试场,按规定入座,保持试场肃静。迟到三十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 才能交卷离场。 第十三条 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进入考场;闭卷考试时,不准使用具有 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和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电子产品;考生所带的书包、笔记、书报等 应集中管理;考生不得自带稿纸,课桌内不得有任何与考试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考生对试题内容不得要求监考教师解释。如遇试题字迹模糊和试卷分发、 印刷错误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十五条 除主考老师特许外,考生答题均须用钢笔、水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清 楚、工整。 第十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 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 在考试 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 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 开考场的;(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 卷上标记信息的;(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 作弊: (1)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 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 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 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 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 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 26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 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 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凡拖延交卷,警告无效者,监考 教师有权拒收其试卷,该课程以零分计。考生交卷后不准在试场内逗留或在试场附近谈论 试题答案。 第四章 考生违纪与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有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中的违纪行为或作弊行为的,按照《上 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和其他相应的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在收到违纪或作弊材料后,应复核违纪和作弊事 实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考生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要求被处理考生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应在作出对考试违纪处理决定、考试作弊处理决 定的前 3 个工作日内,将处分通知书送达被处分考生。 第二十三条 被处分考生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上海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细则》 ,向学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四条 相关处分决定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相应的学生学 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考试试场是指实施考试的教室和其他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包括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国 际文化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考试试场规则同时废止。 (2013 年 11 月修订) 27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 校发[2009]7 号 (2009 年 1 月 9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促进学科的健康发展,保障学 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 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 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学位的学术要求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要求,根据《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05 年 5 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修满我校相应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已很好地 掌握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或从事实际工作的专 门技术水平。 第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应修满我校相应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已熟练掌 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学术 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 第六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必须通过我校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 学位课程考试以及格为通过。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科目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一门; (2)基础理论和专业课一般四至六门,其中学科主干课二至三门,专业主干课二至三门; (3)外国语一门。 第八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科目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一门; (2)第一外国语; (3)专业课一般为两门; (4)学科综合考试。 第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后,须参加学科综合考试。 28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学科综合考试,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三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 家组成的考核小组主持。具体考试范围,由考核小组提出。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以参加考核小组,但不担任组长。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1)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至少独立发表三篇学术论文; (2)在学校认定的国外权威刊物至少独立或合作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来华留学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术期刊至少独立或合 作公开发表三篇学术论文。 在学校规定的一级 A 权威期刊独立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视同独立发表的六篇核心期刊论 文。 在学校规定的一级 B 权威期刊上独立发表的一篇学术论文,视同独立发表的三篇核心期刊 论文。 每篇学术论文不少于 3000 字。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应署名上海财经大学。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核心期刊合作发表一篇论文,以 1.2 为系数计算;在学校规 定的一级 A 权威期刊合作发表一篇论文,以 7.2 为系数折算为核心期刊论文,在学校规定的一 级 B 权威期刊合作发表一篇论文,以 3.6 为系数折算为核心期刊论文。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来华留学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合作发表一篇论文,以 1.2 为系 数计算。 博士学位申请人仅与指导教师合作发表的论文视同独立发表。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的论文 如有除导师以外的合作者,则按本细则规定的相应系数在学位申请人和除导师之外的合作者间 平均分配,折算为独立发表的核心期刊论文数。 第十二条 各学位分委员会可以在不低于本细则规定的学术标准前提下,制定有关专业申请 博士学位的学术标准,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条件以及其他有关法定条件的中国公 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十四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所在院(系、所)学位分委员会逐 个审核其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集中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 单。 第十五条 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其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 学校提交申请书、学术论文和相关科研成果等材料,由学科所在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 29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1998 年 6 月 18 日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 请人的学位申请。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和评阅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 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3)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4)博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见解,有较显著的科研或专门技术成果。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应词句 精炼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引用他人的材料应按一般学术规范附注。 论文后页应附参考文献目录。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的论文工作,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规 定》(2005 年 6 月修订)执行。 第二十一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开始选题后,由院(系、所)统一组织学位论文的开 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并经导师同意后,应由所在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聘请至少两位论文评阅人评阅。 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并经预答辩通过后,由校研究生院送校外三位相关学科的教 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阅。 “双盲”评议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四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被校外评审专家确认为不合格的,按照《上海财 经大学关于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异议论文的处理办法(试行) 》 (2005 年 12 月 29 日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论文评阅人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 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的姓名应对论文评阅人保密。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30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第二十六条 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阅中,如有一名评阅人认为论文学术水平未达到 学位要求的,不能组织本次答辩。 在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中,如有一名评阅人认为论文学术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的,可以补 聘一位评阅人,如补聘的评阅人认为论文学术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的,不能组织本次答辩。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副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 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同行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以上(含五名)教授、具有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专家或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校外专家不少于两名。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担任。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出席。 答辩委员会出席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或主席缺席时,应改期答辩。 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应回避。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至二人。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获得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同意的,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可进一步修改的,须经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到人数过半数表决同意。 自答辩决议作出之日起,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其硕士学位论文应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修改 完毕并通过重新组织的论文答辩,博士学位申请人对其博士学位论文应在三个月后不超过两年 的期限内修改完毕并通过重新组织的论文答辩,但不得突破相应的最长学习期限的规定。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为: (1)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姓名和论文题目等) ; (2)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可采取边提问、边答辩或先集中提问、准备后集中回答的答 辩方式。申请人可以携带发言稿和有关书刊资料) ; (4)休会,申请人和旁听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宣读评阅人或同行评议者的 评语;讨论和写出对论文的评语;进行无记名投票,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主席在决议书 上签字; (5)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 论文答辩会应当有详细记录。 第六章 学位的决定与授予 3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或 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委员会委员主要在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遇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会议的,由主席指派具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相应资质的人员替补,替补委员可以行使表决 权。 第三十二条 院(系、所)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三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委员由 院(系、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中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第三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名单; (2)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4)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5)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6)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接受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2)确定博士、硕士学位考试科目,博士、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审批博士研究生学 科综合考试考核小组名单; (3)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 (4)推荐本院(系、所)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5)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6)评审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7)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情况。 第三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 的方式。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委员参加且以全体委员应到人数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在学位审批意见表上签名后,表决结果生 效。 第三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作出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 32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获得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 准之日为准。 被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经公示三个月无异议的,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缓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未能达到规定要求 的,按不授予学位处理;在一年内达到规定要求的,则授权研究生院授予其学位。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时,经学 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与授予学位的程序相同。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非经法定组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撤销的,不被剥夺。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所需的各项费用,由申请人所在院(系、所)在研究生教学业务 费中支付。超过规定份数的论文印刷费用和重新答辩的费用,由学位申请人自理。 第三十九条 各院(系、所)应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立卷材料复核后送校档案馆存档。 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须送校图书馆存档,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还须送国家指定 机构存档。 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校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学位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细则内容相 违背的,以本细则为准。 33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 (2014-2015) 一 、 权 威 期 刊 A(简 称 一 级 A)目 录 ( 共 20 种 ) : 序号 刊物名称 出版单位 1 中国社会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2 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3 哲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4 文学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5 数学学报 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 6 历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7 政治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8 法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9 新闻与传播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 10 中国科学 中国科学院 11 管理世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12 管理科学学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主办, 天津大学承办 13 经济学季刊 北京大学 14 社会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15 马克思主义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16 外语教学与研究 北京外国语大学 17 心理学报 中国心理学会、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18 教育研究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19 计算机学报 中国科学院 20 中国语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3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二 、 权 威 期 刊 B( 简 称 一 级 B) 目 录 ( 共 49 种 ) 序号 刊物名称 主办单位 1 经济学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2 世界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中国世界 经济学会 3 中国人口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4 中国经济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5 中国工业经济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6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7 财贸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 8 财政研究 中国财政学会 9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杂志社 10 财经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 11 金融研究 中国金融学会 12 国际金融研究 中国国际金融学会 13 统计研究 中国统计学会、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 14 中国农村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15 会计研究 中国会计学会 16 审计研究 中国审计学会 17 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 香港理工大学与清华大学联合主办 18 经济管理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19 中国行政管理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20 中国管理科学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教学研究会 21 管理工程学报 浙江大学 22 学术月刊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3 哲学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24 世界经济与政治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25 求是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26 文学遗产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 27 外国文学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 28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会 29 中外法学 北京大学 30 数学年刊 教育部委托复旦大学主办 3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31 体育科学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32 伦理学研究 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 33 法学 华东政法大学 34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35 社会 上海大学 36 文艺研究 中国艺术研究院 37 世界汉语教学 北京语言大学 38 外国语 上海外国语大学 39 国际新闻界 中国人民大学 40 近代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41 史学理论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42 应用数学研究 中国数学会、中国科学院应用数学研究所 43 数理统计与管理 中国现场统计研究会 44 公共管理学报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45 南开管理评论 南开大学商学院 46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 47 农业技术经济 中国农业技术经济研究会、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 济研究所 48 高等教育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高等教学学研究会 49 软件学报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 36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2014-2015)目录 学科名称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管理世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2 南开管理评论 南开大学商学院 3 科研管理 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等 4 科学学研究 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 5 管理科学学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 6 中国软科学 中国软科学研究会 7 外国经济与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 8 研究与发展管理 复旦大学 9 公共管理学报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10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等 11 管理科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12 管理工程学报 浙江大学 13 中国管理科学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等 14 管理学报 华中科技大学 管理学 15 管理评论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29 种) 16 中国行政管理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17 预测 合肥工业大学预测与发展研究所 18 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中国系统工程学会 19 科技进步与对策 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所 20 中国科技论坛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21 科学管理研究 内蒙古自治区软科学研究会 22 软科学 四川省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23 系统工程 湖南省系统工程与管理学会 24 经济管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25 经济体制改革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6 系统管理学报 上海交通大学 27 华东经济管理 安徽经济管理学院 28 中国科学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9 科技管理研究 广东省科学学与科技管理研究会 37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序号 马克思主义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研究部 2 马克思主义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等 3 教学与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 4 国外理论动态 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5 社会主义研究 华中师范大学 6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研究部等 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 8 党史研究与教学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省中共党史学 (16 种) 会 9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上海社会科学院 10 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 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 11 科学社会主义 中共中央党校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 12 理论视野 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3 求是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14 红旗文稿 求是杂志社 15 中共党史研究 中共党史研究室 16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高等教育出版社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哲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2 哲学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3 自然辩证法研究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 4 道德与文明 中国伦理学会、天津社会科学院 5 世界哲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哲学 6 伦理学研究 湖南师范大学 (12 种) 7 自然辩证法通讯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8 现代哲学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9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山西大学、山西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 10 周易研究 山东大学、中国周易学会 11 孔子研究 中国孔子基金会 12 中国哲学史 中国哲学史学会 38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宗教学 1 世界宗教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3 种) 2 宗教学研究 四川大学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 3 世界宗教文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中国语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2 世界汉语教学 北京语言大学 3 当代语言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4 语言教学与研究 北京语言大学 语言学汉语类 5 语言科学 徐州师范大学语言研究所 (11 种) 6 语言文字应用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 7 汉语学报 华中师范大学 8 方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9 语言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语言研究所 10 当代修辞学 复旦大学 11 语文研究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语言学中国少 序号 数民族语言文 1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民族语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字类(1 种) 序号 语言学外语类 (11 种)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外语教学与研究 北京外国语大学 2 外语界 上海外国语大学 3 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 上海外国语大学 4 现代外语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5 中国翻译 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等 6 中国外语 高等教育出版社 7 外语学刊 黑龙江大学 8 外语教学 西安外国语大学 9 外语与外语教学 大连外国语学院 10 外语电化教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11 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 华东师范大学 39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序号 外国文学 (6 种) 期刊名称 1 外国文学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 2 外国文学研究 华中师范大学 3 外国文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4 当代外国文学 南京大学外国文学研究所 5 国外文学 北京大学 6 俄罗斯文艺 北京师范大学 序号 中国文学 (16 种) 主办(管)单位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文学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2 文艺争鸣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3 当代作家评论 辽宁省作家协会 4 文艺理论研究 中国文艺理论学会 5 文学遗产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6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中国现代文学馆 7 南方文坛 广西文联 8 中国比较文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国比较文学学会 9 新文学史料 人民文学出版社 10 文艺理论与批评 中国艺术研究院 11 当代文坛 四川省作家协会 12 小说评论 陕西省作家协会 13 民族文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 14 鲁迅研究月刊 北京鲁迅博物馆 15 扬子江评论 江苏省作家协会 16 红楼梦学刊 中国艺术研究院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音乐研究 人民音乐出版社 2 文艺研究 中国艺术研究院 艺术学 3 民族艺术 广西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 (21 种) 4 中央音乐学院学报 中央音乐学院 5 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 上海音乐学院 6 电影艺术 中国电影家协会 7 中国音乐学 中国艺术研究院 40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8 中国电视 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9 当代电影 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等 10 北京舞蹈学院学报 北京舞蹈学院 11 戏剧 中央戏剧学院 12 南京艺术学院学报(美术与设计 南京艺术学院 版) 13 戏剧艺术 上海戏剧学院 14 戏曲艺术 中国戏曲学院 15 世界电影 中国电影家协会 16 装饰 清华大学 17 艺术百家 江苏省文化艺术研究院 18 新美术 中国美术学院学报 19 美术观察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 中国书法 中国书法家协会 21 美术研究 中央美术学院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历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2 近代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3 中国农史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中国农业科学院等 4 中国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5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陕西师范大学 6 抗日战争研究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国抗日战 争史学会 历史学 (26 种) 7 当代中国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 8 史学月刊 河南大学 9 中华文史论丛 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古籍出版社 10 史林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11 清史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12 史学理论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13 安徽史学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14 史学集刊 吉林大学 15 世界历史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4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16 民国档案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17 文史 中华书局有限公司 18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 19 西域研究 新疆社会科学院 20 华侨华人历史研究 中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所 21 史学史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 22 历史档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23 历史教学 历史教学社 24 文献 国家图书馆 25 东南文化 南京博物院 26 古代文明 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等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文物 文物出版社 2 考古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考古学 3 考古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7 种) 4 考古与文物 陕西省考古研究院 5 故宫博物院院刊 故宫博物馆 6 江汉考古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7 敦煌研究 敦煌研究院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2 世界经济 中国世界经济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世 经所 经济学 (73 种) 3 中国工业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4 经济学(季刊)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5 金融研究 中国金融学会 6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7 会计研究 中国会计学会 8 中国农村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9 经济科学 北京大学 10 财经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 11 国际金融研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42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12 世界经济文汇 复旦大学 13 中国农村观察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14 农业经济问题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等 15 国际经济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16 财贸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17 南开经济研究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18 世界经济研究 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19 经济学家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社科学术基金会 20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云南财经大学 21 国际贸易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2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 23 审计研究 中国审计学会 24 现代日本经济 吉林大学、全国日本经济学会 25 经济评论 武汉大学 26 当代经济科学 西安交通大学 27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上海财经大学 28 农业技术经济 中国农业技术经济研究会等 29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报 30 产业经济研究 南京财经大学 31 国际贸易 中国商务出版社 32 财经科学 西南财经大学 33 经济学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34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35 当代财经 江西财经大学 36 财经问题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 37 中国土地科学 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38 南方经济 广东经济学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39 宏观经济研究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40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41 中国经济问题 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 42 财经理论与实践 湖南大学 43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43 上海经济研究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44 证券市场导报 深圳证劵交易所综合研究所 45 商业经济与管理 浙江工商大学 46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山西财经大学 47 改革 重庆社会科学院 48 经济与管理研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49 财贸研究 安徽财经大学 50 审计与经济研究 南京审计学院 51 政治经济学评论 中国人民大学 52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中央财经大学 53 广东商学院学报 广州商学院 54 经济纵横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55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河北经贸大学 5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57 城市发展研究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58 经济问题探索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9 国际经贸探索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60 财政研究 中国财政学会 61 现代经济探讨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62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杂志社 63 财经论丛 浙江财经学院 64 当代经济研究 吉林财经大学 65 亚太经济 福建社会科学院 66 金融经济学研究 广州金融学院 67 城市问题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68 农村经济 四川省农业经济学会 69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江西财经大学 70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 71 经济经纬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72 经济问题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73 价格理论与实践 中国价格协会 4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世界经济与政治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2 政治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3 当代亚太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等 4 国际观察 上海外国语大学 5 国际政治研究 北京大学 6 东北亚论坛 吉林大学 7 美国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8 现代国际关系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 9 外交评论 外交学院 10 国际问题研究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 11 理论与改革 中共中央四川省委党校 12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江苏省行政学院 13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中共中央党校 14 欧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 政治学 15 太平洋学报 中国太平洋学会 (32 种) 16 行政论坛 黑龙江省行政学院 17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国家行政学院 18 公共行政评论 广东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等 19 国际论坛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 理论探讨 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21 德国研究 同济大学 22 南洋问题研究 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 23 东南亚研究 暨南大学东南亚研究所 24 日本学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中华日本 学会 25 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 26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北京行政学院 27 台湾研究集刊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 28 探索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29 理论探索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山西行政学院 30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上海行政学院 4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31 南亚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研究所、中国南亚 学会 32 理论学刊 序号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会 2 法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3 法商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4 中外法学 北京大学 5 清华法学 清华大学 6 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 7 法学家 中国人民大学 8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西北政法大学 9 现代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 10 法学 华东政法大学 (21 种) 11 法制与社会发展 吉林大学 12 政法论丛 山东政法学院 13 法学评论 武汉大学 14 知识产权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15 环球法律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16 比较法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 17 法学论坛 山东省法学会 18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华东政法大学 19 政治与法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 法学杂志 北京市法学会 21 当代法学 吉林大学 序号 社会学 (10 种)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社会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2 中国人口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3 人口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 4 人口学刊 吉林大学 5 社会 上海大学 6 人口与经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46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7 人口与发展 北京大学 8 青年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9 妇女研究论丛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中国妇女研究 会 10 中国青年研究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青少年研究 会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民族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2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西南民族大学 3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 广西民族大学 4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中南民族大学 5 中国藏学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民族学与 6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 中央民族大学 文化学 7 贵州民族研究 贵州省民族研究所 (14 种) 8 西北民族研究 西北民族大学 9 世界民族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 10 贵州民族研究 贵州省民族研究所 11 青海民族研究 青海民族大学 12 民俗研究 山东大学 13 民族教育研究 中央民族大学 14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北方民族大学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编辑学报 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 2 新闻与传播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3 新闻大学 复旦大学 新闻学与 4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中科院自然科学期刊编辑研究会 传播学 5 国际新闻界 中国人民大学 (15 种) 6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中国传媒大学 7 出版发行研究 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8 编辑之友 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 出版科学 湖北省编辑学会、武汉大学 10 科技与出版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47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11 中国出版 新闻出版报社 12 中国编辑 中国编辑学会、高等教育出版社 13 新闻记者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等 14 当代传播 新疆日报社、新疆新闻工作者协会 15 现代出版 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等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中国图书馆学报 中国图书馆学会、国家图书馆 2 大学图书馆学报 北京大学、高校图情工作指导委员会 3 情报学报 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等 4 图书情报工作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5 图书情报知识 武汉大学 6 情报理论与实践 中国国防科学技术信息学会等 7 图书与情报 甘肃省图书馆 8 国家图书馆学刊 国家图书馆 图书馆、情报 9 情报科学 中国科技情报学会、吉林大学 与文献学 10 图书馆建设 黑龙江省图书馆学会、黑龙江省图书馆 (20 种) 11 情报资料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 12 图书馆杂志 上海市图书馆学会、上海图书馆 13 图书馆论坛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 14 情报杂志 陕西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15 图书馆 湖南图书馆、湖南省图书馆学会 16 现代图书情报技术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17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天津图书馆、天津市图书馆协会等 18 图书馆学研究 吉林省图书馆 19 档案学研究 中国档案学会 20 档案学通讯 中国人民大学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教育研究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教育学 2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北京大学 (36 种) 3 高等教育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等 4 电化教育研究 中国电化教育研究会、西北师范大学 5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清华大学 48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6 开放教育研究 上海远程教育集团、上海电视大学 7 中国电化教育 中央电化教育馆、中国电化教育杂志社 8 比较教育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 9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 华东师范大学 10 教育与经济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教育经济学研究会 11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等 12 中国高等教育 中国教育报刊社 13 教师教育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 14 教育研究与实验 华中师范大学 15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湖南师范大学 16 教育学报 北京师范大学 17 远程教育杂志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18 中国高教研究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19 教育科学 辽宁师范大学 20 复旦教育论坛 复旦大学 21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2 课程.教材.教法 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 23 全球教育展望 华东师范大学 24 现代大学教育 湖南省高等教育学会、中南大学 25 高教探索 广东省高等教育协会 26 江苏高教 江苏教育报刊总社 27 现代教育技术 清华大学 28 中国教育学刊 中国教育学会 29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30 学前教育研究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长沙师范学校 31 中国特殊教育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32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33 现代远距离教育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等 34 外国教育研究 东北师范大学 35 大学教育科学 湖南大学、中国机械工业教育协会 36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49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序号 体育学 (10 种)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体育科学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2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上海体育学院 3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天津体育学院 4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西安体育学院 5 中国体育科技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6 体育与科学 江苏省体育科学研究所 7 体育学刊 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 8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北京体育大学 9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武汉体育学院 10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沈阳体育学院 序号 1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统计研究 中国统计学会、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 究所 统计学 (4 种) 2 数理统计与管理 中国现场统计研究会 3 统计与决策 湖北省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 4 统计与信息论坛 西安财经学院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心理学报 中国心理学会、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2 心理发展与教育 北京师范大学 心理学 3 心理科学进展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7 种) 4 心理科学 中国心理学会 5 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6 心理与行为研究 天津师范大学 7 心理学探新 江西师范大学 序号 环境科学 (5 种)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等 2 资源科学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3 自然资源学报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等 4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中科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等 5 环境保护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50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序号 人文、经济 地理 (7 种) 期刊名称 1 旅游学刊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 2 经济地理 中国地理学会等 3 城市规划学刊 同济大学 4 人文地理 西安外国语大学 5 城市规划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6 旅游科学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7 地理研究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序号 综合性 社科期刊 (50 种) 主办(管)单位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1 中国社会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2 开放时代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 3 学术月刊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4 社会科学研究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5 文史哲 山东大学 6 社会科学 上海社会科学院 7 学海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8 江海学刊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9 江苏社会科学 江苏社会科学杂志社 10 甘肃社会科学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 11 浙江社会科学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12 读书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3 求索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14 东南学术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15 贵州社会科学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16 学术研究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17 国外社会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 18 天津社会科学 天津社会科学院 19 南京社会科学 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 20 浙江学刊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21 江西社会科学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22 江汉论坛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23 广东社会科学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5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24 学习与探索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25 东岳论丛 山东社会科学院 26 社会科学战线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27 湖北社会科学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 28 人文杂志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29 思想战线 云南大学 30 河北学刊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31 云南社会科学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 32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福建社会科学院 33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34 社会科学家 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35 学术界 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36 探索与争鸣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37 北京社会科学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38 山东社会科学 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39 中州学刊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40 学术论坛 广西社会科学院 41 学术交流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42 社会科学辑刊 辽宁社会科学院 43 河南社会科学 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44 兰州学刊 兰州市社会科学院等 45 学习与实践 武汉市社会科学院 46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 47 湖南社会科学 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48 江淮论坛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49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教育部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 50 新疆社会科学 新疆社会科学院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管)单位 高校综合 1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中国人民大学 性学报 2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京大学 (70 种) 3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浙江大学 4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华中师范大学 52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5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清华大学 6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师范大学 7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 南京大学 社会科学版) 8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山大学 9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吉林大学 10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复旦大学 11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西北师范大学 12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上海师范大学 13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厦门大学 14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湖南师范大学 15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四川大学 16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湖南科技大学 17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社版) 上海交通大学 18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河南大学 19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湘潭大学 20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南开大学 21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云南师范大学 22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国农业大学 23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陕西师范大学 24 华南农业大学(社科版) 华南农业大学 25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上海大学 26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重庆大学 27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国地质大学 28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天津师范大学 29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东北师范大学 30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京师范大学 31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华东师范大学 32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山东大学 33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西南大学 34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武汉大学 35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西安交通大学 53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36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兰州大学 37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河南师范大学 38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京农业大学 39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工商大学 40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华中科技大学 41 求是学刊 黑龙江大学 42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大连理工大学 43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暨南大学 44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湖南大学 45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东北大学 46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东南大学 47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四川师范大学 48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首都师范大学 49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西北大学 50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福建师范大学 51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山西大学 52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新疆师范大学 53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湖北大学 54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华南师范大学 55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苏州大学 56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安徽大学 57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深圳大学 58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南通大学 59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郑州大学 60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武汉大学 61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62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同济大学 63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南大学 64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河海大学 65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华东理工大学 66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理工大学 67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 北京联合大学 5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学版) 68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海南大学 69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西藏大学 70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 新疆大学 5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四 、 CSSCI( 2014-2015) 收 录 集 刊 名 单 学科类别 管理学 马克思主义 序号 语言学 出版单位 创新与创业管理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 清华大学出版社 2 公共管理评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清华大学出版社 3 营销科学学报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 科学出版社 4 中大管理研究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经济科学出版社 5 中国非营利评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NGO 研究所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 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 复旦大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 论 心 2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 究 1 宗教学 主办单位 1 3 哲学 集刊名称 社会批判理论纪事 经典与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等 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 心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古典文明研究中 心 人民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社 江苏人民出版社 华夏出版社 2 哲学门 北京大学哲学系 北京大学出版社 3 哲学评论 武汉大学哲学院 武汉大学出版社 4 中国诠释学 山东大学中国诠释学研究中心 山东人民出版社 5 外国哲学 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 商务印书馆 6 法兰西思想评论 同济大学法国思想研究中心 同济大学出版社 7 马克思主义美学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 中央编译出版社 8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 湖北人民出版社 1 道家文化研究 《道家文化研究》编辑部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 基督教文化学刊 中国人民大学基督教文化研究所 宗教文化出版社 3 基督教思想评论 维真学院中国研究部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4 基督教学术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基督教研究中心 上海三联书店 5 基督宗教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督教研究中心 宗教文化出版社 6 宗教与美国社会 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 时事出版社 1 励耘学刊(语言卷) 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学苑出版社 2 汉语史学报 浙江大学汉语史研究中心 上海教育出版社 3 民俗典籍文字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 商务印书馆 56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外国文学 中国文学 艺术学 历史学 4 南开语言学刊 南开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化学院 商务印书馆 5 语言学论丛 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 商务印书馆 6 语言研究集刊 复旦大学汉语言文字学科 上海辞书出版社 7 中国文字研究 8 语言学研究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 高等教育出版社 9 中国外语教育 北京外国语大学 外语教育与研究出版社 10 汉语史研究集刊 四川大学中国俗文化研究所等 巴蜀书社 11 历史语言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商务印书馆 1 跨文化对话 2 文学理论前沿 清华大学比较文学与文化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出版社 3 英美文学研究论丛 上海外国语大学文学院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4 圣经文学研究 河南大学圣经文学研究所 人民文学出版社 1 词学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 文学评论丛刊 南京大学文学院 南京大学出版社 3 新诗评论 北京大学中国新诗研究所 北京大学出版社 4 域外汉籍研究集刊 南京大学域外汉籍研究所 中华书局 5 中国诗歌研究 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诗歌研究中心 中华书局 6 中国诗学 人民文学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 7 中国文学研究 复旦大学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中心 中国文联出版社 8 古代文学理论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9 现代中国文化与文学 四川大学中国文化与文学研究中心 巴蜀书社 1 南大戏剧论丛 南京大学南京大学戏剧影视研究所 中华书局 2 戏曲研究 中国艺术研究院戏曲研究所 文化艺术出版社 3 艺术史研究 中山大学艺术史研究中心 中山大学出版社 4 中华戏曲 5 美术史与观念史 南京师范大学美术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 北大史学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传统中国研究集刊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文字研究与应用中 心 北京大学比较文学与比较文化研究所、 南京大学比较文学研究所 中国戏曲学会、山西师范大学戏曲文物 研究所 上海社会科学院《传统中国研究集刊》 编辑委员会 57 上海书店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文化艺术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3 近代史学刊 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4 历史文献 上海图书馆历史文献研究所 上海古籍出版社 5 近代中国 上海中山学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6 学会历史地理专业委员会 上海人民出版社 历史文献研究 中国历史文献研究会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8 民国研究 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9 全球史评论 首都师范大学全球史研究中心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1 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 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 中心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宋史研究论丛 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 唐史论丛 中国唐史学会 13 唐研究 唐研究基金会等 北京大学出版社 14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三至九世纪研究所 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 15 新史学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中华书局 16 中国社会历史评论 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 天津古籍出版社 1 边疆考古研究 吉林大学边疆考古研究中心 科学出版社 2 简帛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上海古籍出版社 3 简帛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1 产业经济评论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产业经济学研究所 经济科学出版社 2 海派经济学 上海财经大学海派经济学研究中心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3 金融学季刊 中国金融学年会 北京大学出版社 12 4 经济学 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中国地理 7 10 考古学 历史地理 南大商学评论 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 究中心 河北大学出版社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 限公司 南京大学出版社 5 新政治经济学评论 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 浙江大学出版社 6 当代会计评论 厦门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等 科学出版社 7 会计论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8 文化产业研究 文化部-南京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 心 南京大学出版社 9 制度经济学研究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 经济科学出版社 10 中国会计评论 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58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政治学 1 复旦公共行政评论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上海人民出版社 2 复旦国际关系评论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上海人民出版社 3 复旦政治学评论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上海人民出版社 4 国际政治科学 清华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5 冷战国际史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冷战史研究中心 世界知识出版社 6 中国公共政策研究 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等 格致出版社 7 韩国研究论丛 复旦大学韩国研究中心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 北大法律评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法律方法 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 山东人民出版社 3 国际经济法学刊 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北京大学出版社 4 私法研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 法律出版社 5 证券法苑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律出版社 6 民间法 山东大学法学院 济南出版社 7 法学 民商法论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 中心 法律出版社 8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南京大学法学院 法律出版社 9 清华法治论衡 清华大学法学院 清华大学出版社 10 人权研究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人民出版社 11 中德私法研究 王洪亮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12 武大国际法评论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武汉大学出版社 13 人大法律评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人大法律评论》 编辑委员会 法律出版社 14 刑法论丛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法律出版社 15 刑事法评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理论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出版社 16 行政法论丛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法律出版社 17 中国国际法年刊 中国国际法学会 世界知识出版社 18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武汉大学国际法研 年刊 究所 19 法律和社会科学 北京大学比较法和法律社会学研究所 法律出版社 20 公法研究 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浙江大学出版社 21 金融法苑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 中国金融出版社 22 经济法学评论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 中国法制出版社 59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23 社会学 民族学 与文化学 判解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 心 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 1 社会保障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 中国农村研究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 中国社会工作研究 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4 中国研究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5 中国乡村研究 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教育出版社 1 中国民族学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甘肃民族出版社 2 西南边疆民族研究 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云南大学出版社 3 元史及民族与边疆研究 南京大学民族与边疆研究中心 上海古籍出版社 集刊 4 藏学学刊 四川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 四川大学出版社 1 北大新闻与传播评论 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北京大学出版社 新闻学 2 新闻与传播评论 武汉大学媒体发展研究中心 武汉出版社 与传播学 3 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 清华大学媒介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4 中国网络传播研究 南京大学网络传播研究中心 浙江大学出版社 1 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 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出版社 图书馆、情 报与文献学 究中心集刊 2 古典文献研究 南京大学古典文献研究所 凤凰出版社 1 中国教育:研究与评论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教育科学出版社 2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 教育科学出版社 3 中国教育政策评论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教育科学出版社 心理学 1 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人文经济地 1 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商务印书馆 都市文化研究 上海师范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 上海三联书店 教育学 理 1 2 国际汉学 综合人文社 科 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海外汉学研究中 心 大象出版社 3 国学研究 北京大学国学研究院 北京大学出版社 4 中国经学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经学研究中心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5 人文论丛 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60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6 思想与文化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 所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7 文化研究 首都师范大学、南京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8 文化与诗学 北京师范大学文艺学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出版社 9 原道 首都师范大学儒教文化研究中心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10 11 12 13 知识分子论丛 中国文化产业评论 中国学术 中外文化与文论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 所 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 展研究基地 商务印书馆 中国中外文艺理论学会、四川大学中文 系 江苏人民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四川大学出版社 14 汉学研究 北京语言大学首都国际文化研究基地 学苑出版社 15 华中学术 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6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校研发[2007]7 号 (2007 年 4 月 5 日) 前 言 本规范所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包括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 者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 第一章 构成要件 除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下各专业按要求可使用其它文字外,研究生学位论文均使用汉字 撰写。 学位论文一般由十一个部分组成,依次为: 1.封面; 2.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3.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4.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5.目录; 6.正文; 7.参考文献; 8.附录; 9.致谢; 10.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11.封底。 第二章 格式要求 学位论文每个组成部分从新的一页开始,各部分要求如下: 2.1 中文封面 (1)学校代码号:10272。 (2)密级:非涉密(公开)论文不需标注密级,涉密论文须标注论文的密级(内部、秘密、 或机密),同时还应注明相应的保密年限。 (3)论文题目:应简明扼要地概括和反映出论文的核心内容,一般不宜超过 25 字,必要 时可加副标题。 (4)培养院(系、所):填写所属院(系、所)的全名。 62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5)一级、二级学科名称:学科名称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1997 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 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及经国务院学位办备案通过的、我校在一级学科内 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名称为准。 (6)学位论文类型:分别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填写硕士专业学位全称,如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7)指导教师:填写指导教师的姓名、职称(教授、研究员等)。 (8)上海财经大学。 (9)论文完成时间:填写论文成文打印日期(年、月、日)。 2.2 原创性声明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 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 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 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2.3 版权使用授权书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上海财经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按照有关要求提 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上海财经大学图书馆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 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 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导师签名: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4 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单陈述。摘要应概括地反映出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包 括工作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和结论,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摘要中不可出现图片、 图表、表格或其他插图材料。摘要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 中文摘要的字数,硕士学位论文应在 1500 字左右,博士学位论文应在 3000 字左右。用外 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其中文摘要的字数,博士学位论文应不少于 5000 汉字,硕士学位论文应不 少于 3000 汉字。 关键词是为了便于做文献索引和检索工作而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 的单词或术语,一般为 3~5 个。 英文摘要和关键词的内容与中文摘要和关键词相对应。 63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2.5 目录 目录应将文内的章、节、目三个层次的标题依次排列。目录的编排格式应统一,参阅第三 章《书写要求》中的示例。 2.6 正文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和核心部分,学位论文必须有相当的信息量,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 达到 10 万字以上,硕士学位论文应不低于 2 万字。学位论文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引言(第一章):本部分应包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问题的提出、选题的背景、文献 综述、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安排等。 (2)各具体章节:本部分是论文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应互相关联,符合逻辑顺序。 (3)结论(最后一章):本部分是学位论文的总结,着重阐述作者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 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领域的地位、作用和意义,还可进一步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和建议,应明 确、精练、完整、准确。 2.7 参考文献 列出参考文献表是为了反映论文的科学依据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 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列出的参考文献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 式出版物上的文献。私人通信和未公开发表的资料一般不宜列入,可紧跟在引用的内容之后注 释或标注在当页的下方。 2.8 附录 附录是指那些纳入文章主体会有损于编排的条理性和逻辑性或有碍于文章结构的紧凑和突 出主题思想等的材料,应编排于参考文献后致谢前。 每个附录应有标题。附录的序号用 A,B,C…系列,如附录 A,附录 B…。附录中的公式、 图和表的编号分别用 A1,A2…系列;图 A1,图 A2…系列;表 A1,表 A2…系列。 2.9 致谢 致谢是作者对论文的形成作出过贡献的组织或个人予以感谢的文字记载。语言要诚恳、恰 当、简短。 2.10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个人简历包括出生年月日、获得学士、硕士学位的学校、专业、时间等;在学期间发表的 研究成果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加的研究项目、申请的专利或获奖情况等。 第三章 书写要求 3.1 文字、标点符号和数字 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书写,除特殊需要外,不得使用已废除的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 字。部分专业学生以外文书写学位论文时,其论文摘要和关键词、论文封面必须用中文书写。 6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文字、标点符号和数字的使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 3.2 目录(层次标题) 论文的内容至少由三个层次构成。层次标题要简短明确,应该是言简意赅的一个短语或词 组。 多层次标题一律用下列示例所列的数字连续编号;章和节的序号居中排列,与标题间隔 2 个字距;章、节以下各层次标题的序号均左缩进两个字符排列,与标题间无字距间隔。 目录页内“目录”两字居中,空两行自左端起不留空格各章节目依序划虚线后在右端注明 相应的页码。 各章内目录示例如下: 目录(居中) 第一章 ******(章)(居中) 第一节 ******(节)(居中) 一、****(目)(自左端起缩进两个字符,下同) (一)****(次目) 1、****(子目) (1)****(细目) 参考文献(居中) 附录(居中) 致谢(居中) 3.3 篇眉和页码 篇眉从中文摘要开始,内容与该部分的标题相同。 页码从第一章(引言)开始按阿拉伯数字(1,2,3……)连续编排,之前的部分按中文摘 要、英文摘要、目录的次序单独编排,不必编号。 3.4 图、表、表达式 3.4.1 图 图要精选,要具有自明性,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述重复。图要清楚,但坐标比例不要过分放 大,同一图上不同曲线的点要分别用不同形状的标识符标出。图中的术语、符号、单位等应与 正文表述中所用一致。图一般随文编排,先见相应文字后见图。 图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编号,第三章第 2 个图的图序为“图 3.2”;图题应简明。图 序和图题间空 2 个字距,居中排于图的下方。例如: 6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P K K 1 2 0 1 2 例如:图 3.2 非线性构形状态转移过程示意图 图 3.2 非线性构形状态转移过程示意图 3.4.2 表 表一般随文排,先见相应文字后见表。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表序一律采用阿 拉伯数字分章编号,如第 3 章第 1 个表的表序表示为“表 3.1”;表题应简明。表序和表题间空 2 个字距,应居中排于表的上方。例如: 表 3.1 线性五杆结构各自由度随机反应数值特征 Fx x1 (m) x2 均值(N) 标准差(N) 变异系数 均值(m) 标准差(m) 变异系数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100 206.006806 150.245905 0.729325 0.000024 0.000013 0.541667 0.000200 412.013613 215.100090 0.522070 0.000049 0.000018 0.367347 0.000300 618.020419 266.613296 0.431399 0.000073 0.000022 0.301370 表格较大,不能在一页打印、需要转页排时,需在续表上方居中注明“续表”,续表的表 头应重复排出。 3.4.3 表达式 表达式主要指数字表达式,也包括文字表达式。表达式需另行起排,并用阿拉伯数字分章 编号。序号加圆括号,右顶格排。 3.5 文中引注 3.5.1 文中的文献索引与注释方法 在文中引用文献(包括引用原文)时,既可以作注释,也可以不用注释而用引用处加括号 的方法。前者称为“加注法”,后者称为“加括法”。可以选定其中一种方法,也可以两种方 法同时采用。 采用“加注法”时,如采用脚注,则在注释当页底部显示、全文连续编号;如采用尾注, 则按注释在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在每章末连续编排。 采用“加括法”时, 66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1)括号中应依次注明:作者姓名;出版或发表年份(不注月份);如有必要,注明页码。 例:“这就是有人所说的‘短期行为’(李四,1989,第 34 页),……”。 (2)无需不需注作者和页码时,只需注明作者成果的出版或发表年份。 例:“…这一点张三(1990)已经有所论证。” (3)作者引用自己的文章,也需注明人名。 例:“笔者曾对此做过说明(王五,1987)。” (4)正文中若直接出现作者姓名和文章标题,可只注出版年份及必要的页码。 例一:“这就是李四在《论供给》(1988)一文中所论述的。” 例二:“张三在《论需求》一文中指出:‘需求是经常变化的’(1990,第 57 页)。” (5)同时引用多篇文章时可在一个括号中一起注明,不同作者的文章用分号分开。 例:“不少人都曾指出(张三,1987;李四,1990),……”。 (6)同时引用一位作者的多篇文章时,可在一个括号内注明。 例:“王五曾多次指出这一点(1987,1988a,1988b,1990)。” 3.5.2 译文与外文文献注释方法 (1)引用中译本文献仅依次注明:作者的中译名;中译本的出版年份;必要的页码 。 例:“这就是人们所说的‘过剩’(约翰,1990,第 4 页)。” (2)引用外文原文文献,在文中直接注原文人名(一般只注姓),不必翻译。 例:“这就是有人分析过的‘短缺’(David,1985,p.55)。” (3)既有中文文献,又有外文文献,分别注中文与外文。 例:“不少人就此作过论述(张三,1988;John,1989)。” (4)再次引用同一资料来源的外文资料时,如注释紧挨着,可以用 Ibid.代替作者姓名、 著作名。如果有间隔,可以只注出作者姓、著作简短题目和资料所在页码。 例:Waltz,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p.81。(此例适用于著作) Nye,“Nuclear Learning,” p.4.(此例适用于编著中的章节和期刊杂志中的文章) Jones,“Japanese Link,” p.4.(此例适用于报纸署名或未署名文章) 3.5.3 互联网资料 对于只在网上发布的资料,也要尽可能把作者和题目注出来,并注明发布的日期或最后修 改的日期。提供的网址要完整,而且在一段时间内能够保持稳定;内容经常变化的网址,比如 报纸的网络版,就不必注明了。 例:Astrid Forland,“Norway’s Nuclear Odyssey,” The Nonproliferation Review, vol.4(Winter 1997),http://cns.miis.edu/npr/forland.htm 3.6 文后参考文献 3.6.1 基本方法 67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每篇文献在同一行按以下顺序连续注明,中间用逗号隔开: (1)作者(们)的姓名;按姓氏拼音的第一个拉丁字母排序。 (2)出版年份;若同时参考同一作者同一年发表的几篇文章文献,在年份后加注字母 a,b, c 等。 (3)文献名。 (4)出版者或刊物名称;若为论文集,要注明,并注明编者。 (5)第 x 卷,或刊物期号。 (6)第 xx—xx 页。 例:张三,1989:《论市场》,《经济研究》第 8 期。 例:李四,1991a:《论计划》,经济出版社。 例:李四,1991b:《论计划与市场》,载于王五编《计划与市场》(论文集),经济出版 社,第 59—69 页。 3.6.2 译文文献编排方法 每篇文献在同一行按以下顺序连续注明,中间用逗号隔开: (1)译文文献以作者的中文译名打头,再接出版年份。 (2)出版年份仅注所引文献中译本的出版年份。 例:“约翰,1978:……”。 (3)译文文献的中文标题。 (4)在文献名后可注明“中译本”。 例:“约翰,1978:《论需求》,中译本,译文出版社。” 3.6.3 外文文献编排方法 每篇文献在同一行按以下顺序连续注明,中间用逗号隔开: (1)所引文献为外文原文,不论是否存在该文的中译本,都可按外文原文文献处理。 (2)以作者姓名原文打头,姓名必须首字母大写;姓在前,并用逗号与后面的名隔开;名 用缩写时,必须用实心点标明。 (3)出版年份。 (4)文献标题。每个实词应首字母大写。如果所引文献是文章,必须用双引号括起来,如 果是书籍,不用引号; (5)杂志名或出版社。如果是杂志,用斜体表示;如果是出版社,保持正体。 (6) 第 x 卷,或刊物期号; 例:John,D.,1956,“On Demand”,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 9,Feb.,PP15-25. 例:John,D.,1956,On Demand,Oxford Press . 3.6.4 参考文献汇总编排方法 68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1)中文文献(包括中译文献)按作者姓氏拼音第一个字母单独排序。 (2)外文文献也按作者姓氏拼音第一个字母单独排序。 (3)同时有中文文献和外文文献时,为整齐起见,中文文献全部排在外文文献之前。 第四章 排版及印刷要求 4.1 纸张要求及页面设置 内容 要求 封面纸张 论文封面采用刚古纸;颜色:博士论文(宝蓝色),硕士论文(果绿色) , 专业学位论文(蓝灰色)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论文(粉红色) 正文纸张 A4(210×297) ,幅面白色 页面设置 上、下 3.8cm,左、右 3.2cm,页眉、页脚 3.0cm,装订线 0 cm 篇眉 宋体 10.5 磅居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部分用 Times New Roman 体 10.5 磅 页码 宋体 10.5 磅居中 4.2 中文封面 内容 要求 学校代码 10272 密级 宋体 10.5 磅加粗 学号或学员号 Times New Roman 10.5 磅加粗 论文题目 宋体 22 磅加粗 培养院系所 宋体 16 磅加粗 一级、二级学科名称 同上 学位论文类别 同上 论文作者 同上 指导教师 同上 上海财经大学 宋体 16 磅加粗居中 论文完成时间 年月日可用阿拉伯数字 4.3 书脊和封底 学位论文的书脊用仿宋 14 磅,行距 16 磅,段前段后 0 磅。上方写论文类别、论文题目, 中间写作者姓名,下方写“上海财经大学”,距上下边界均为 5cm 左右。 学位论文封底填写校址信息: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市国定路 777 号。 4.4 中、英文摘要和关键词 69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内容 标题 段落文字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摘要:黑体 18 磅加粗居中,单倍行距, Abstract:Arial 18 磅加粗居中,单 段前 24 磅,段后 18 磅 倍行距,段前 24 磅,段后 18 磅 宋体 12 磅,行距 20 磅,段前段后 0 磅 Times New Roman 12 磅,行距 20 磅, 段前段后 0 磅 同上,“关键词”三字加粗,关键词之间 同上,“Key Words”两词加粗,关 关键词 用 2 个字符分开 键词之间用 2 个字符分开 4.5 目录 内容 示例 要求 目录标题 目录 黑体 16 磅加粗居中,单倍行距,段前 24 磅,段后 18 磅 章标题 第二章 ****…5 节标题 第二节 ***…10 目标题 一、***………10 注: 目录可以利用 word 中“插入”菜单中的“索引和目录”功能自动生成 宋体 14 磅,单倍行距,段前 6 磅,段后 0 磅,两端对齐, 左缩进 2 字符,页码右对齐 宋体 12 磅,其它同上 宋体 10.5 磅,单倍行距, 段前 6 磅,段后 0 磅,两端对 齐,页码右对齐 4.6 正文 标题 各 章 标题 节 标 题 目 标 题 示例 第一章 ××× 第一节 ×××× 一、××× 三 级 目 标 (一)××× 题 段 落 文字 图 ×××××××× ××××× ××××××××× 图 2.1 ××× 要求 黑体 16 磅加粗居中,单倍行距,段前 24 磅,段后 18 磅, 章序号与章名间空两个字符 黑体 14 磅加粗居中,单倍行距,段前 24 磅,段后 6 磅,序号与题名间空两个字符 黑体 13 磅顶左,单倍行距,段前 12 磅,段后 6 磅, 序号与题名间无字符间隔 黑体 12 磅居左书写,单倍行距,段前空 12 磅,段 后空 6 磅,序号与题名间无字符间隔 宋体 12 磅(英文用 Times New Roman 体 12 磅) , 两端对齐书写,段落首行左缩进 2 个汉字符。行距 20 磅(段落中有数学表达式时,可根据表达需要设 置该段的行距) ,段前 0 磅,段后 0 磅 置于图的下方,宋体 10.5 磅居中,单倍行距,段 70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序 、 前 6 磅,段后 12 磅,图序与图名文字之间空两个 图名 字符间隔 表 置于表的上方,宋体 10.5 磅居中,单倍行距,段 序 、 表 3.1 ××× 前 6 磅,段后 6 磅,表序与表名文字之间空两个字 表名 符间隔 表 达 式 (3.2) 序号加圆括号,右顶格排 4.7 其他 项目 符号说明 参考文献 要求 标题要求同各章标题,正文部分:宋体 10.5 磅(英文用 Times New Roman 体 10.5 磅) ,行距 16 磅,段前段后 0 磅 标题要求同各章标题,正文部分:宋体 10.5 磅(英文用 Times New Roman 体 10.5 磅) ,行距 16 磅,段前段后 0 磅 标题要求同各章标题,正文部分:宋体 12 磅(英文用 Times New Roman 体 附录 12 磅),两端对齐书写,段落首行左缩进 2 个汉字符。行距 20 磅(段落中有 数学表达式时,可根据表达需要设置该段的行距) ,段前 0 磅,段后 0 磅 致谢 个人简历及在学 期间发表的研究 成果 标题要求同各章标题,正文部分仿宋 12 磅,行距 16 磅,段前段后 0 磅 标题要求同各章标题,正文部分:宋体 10.5 磅(英文用 Times New Roman 体 10.5 磅) ,行距 16 磅,段前段后 0 磅,学术论文书写格式同参考文献 4.8 印刷及装订要求 论文自中文摘要起双面印刷,之前部分单面印刷。 论文必须用线装或热胶装订,不能使用钉子装订。 7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基本要求 (2007 年 9 月修订)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是表明研究生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 取得的创造性成果,是申请相应学位的前提和依据。 学位论文工作是培养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方法,使其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 节。博士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符合本人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经导师同意, 即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一、学位论文的选题 1.博士研究生应参加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参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及 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博士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工作应同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尽 可能与导师及其所在博士学科点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相结合。 2.博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预定的研究方向查阅文献,做好选题准备,并在第三学 期结束前写出开题报告,完成开题的论证。开题报告论证会应有包括导师在内的不少于 3 人的 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参加,对选题的科学依据、目的意义、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向、 课题条件等作出论证。论证通过后须拟定正式论文工作计划,包括论文工作阶段的主要内容、 进行方式、完成期限等。经导师审核同意后,院(系、所)盖章,报研究生院备案。 博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时间应不少于二年。 二、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应在导师指导下 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善的学术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为 10 万字左右。 2.论文应表明作者已广泛阅读国内外与其专业有关的大量文献,并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和 系统深入的最新专门知识。 3.论文内容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对学科 发展或国民经济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 4.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 成果。 5.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下各专业除外),研究生用中文以外文字 撰写论文,须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其要 在学位论文中附详细中文摘要(不少于 5000 字)和中文目录。 三、学位论文摘要与格式 72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论文摘要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讨论学位的材料之一,博士生必须单独写出较详细的论 文摘要(约 3000 字左右),内容包括: 1.课题的来源、目的和意义; 2.研究内容和过程的概括叙述; 3.主要结论、创新与不足。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格式详见《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 四、学位论文的预答辩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管理,保障学位论文质量,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进 行预答辩。 1.预答辩的时间 学位论文预答辩一般安排在上半年 3 月 20 日前,下半年 9 月 20 日前。参加预答辩的博士 生须于开学后第一周内填写《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导师签字同意后,报 院 (系、所)研究生秘书。研究生秘书须在预答辩前 3 天将本院(系、所) 《预答辩时间表》报 研究生院备案。 2.预答辩的组织 预答辩应由院(系、所)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负责,在学院范围内组织,广泛听取专家 的意见和建议,聘请 5 位有关学科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设一名预答辩负责人,博士生本人的 导师不得担任。交叉学科的论文预答辩,应聘请相关学科至少 2 名专家参加。预答辩前半个月 博士生须将打印的学位论文初稿及《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各 5 份,交各院(系、所)研 究生秘书转预答辩小组成员审阅。 3.预答辩的程序 预答辩由预答辩小组负责人主持,博士生导师应报告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表现和学习、 科研情况。博士研究生本人报告自己的研究成果,除介绍论文的概要外,应重点介绍学位论文 的创新点与不足,研究结论的论证、研究成果的社会、经济意义等。 预答辩小组成员应结合开题报告和预答辩情况对学位论文初稿提出质疑,对学位论文的创 新性和学术水平以及学位论文的理论或实证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和重要结论等作出评价, 提出修改建议。 4.预答辩的评价 预答辩小组在学位论文预答辩结束后应明确作出预答辩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研究生秘书 应于预答辩结束后的 3 日内将预答辩评价结果统一报研究生院备案。 预答辩合格的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4 月 20 日、10 月 20 前),完成论文的修订,提交双盲评阅。 预答辩不合格的博士生不能进入答辩程序,修改学位论文后,随下一期博士生一起进行预 73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答辩,预答辩最多不超过 3 次,后 2 次预答辩涉及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学位论文的修改与完善由导师负责指导督促完成。 五、学位论文的评阅 1. 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不含本人及导师信息的 3 本论文及 3 份《博士 论文评阅书》送交研究生院学科学位办公室进行双盲评阅。 2.论文双盲评阅人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建立双盲评阅专家库。评阅人 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就的专家。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 细的评语,如有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则不能组织本次答辩,参照《上海 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异议论文的处理办法》执行。 评阅人的姓名对博士生和导师严格保密。双盲评阅通过后由院(系、所)组织答辩,答辩时, 应宣读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六、学位论文的答辩 论文答辩是把好学位授予质量的关键,也是对研究生整个学习和论文答辩工作的综合考核。 1.论文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应聘请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 家任答辩委员,并要注意聘请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两方面的专家参加。 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四至五人;校外专家二至三人,其中必须有 一位是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专家担任。博士生导师不得作为所指导博士生的论 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博士生本人不得参加接待工 作。 2.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论文经答辩和投票未经通过,但经无记名投票半数通过作 出在两年内修改论文的决议后,可在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如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的决 议,任何个人都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重新答辩费用由答辩人自己承担。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 平,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议。 3.博士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三个月内提交 延期毕业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在延长期 限内该申请人不能享受博士生待遇。 4.在规定的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撰写的博士研究生,作肄业处理;博士学 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博士研究生,作结业处理。 7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规范 (2008年6月修订)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表明了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也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前 提和依据。学位论文工作是对硕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全面训练,使其具有进行科学研究能力, 培养综合运用掌握的科学研究方法和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保证硕 士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位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各硕士研究生学位 论文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不低于2万字。 2.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应由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3.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作者具有科 学的研究方法,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4.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 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5.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他人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 研究成果时要加注附注。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格式,详见《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 规范》。 6.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单独写出论文摘要(不少于1500字),内容包括: (1)课题的来源、目的和意义; (2)研究内容和过程的概括叙述; (3)主要结论、创新与不足。 7.学位论文应用汉语撰写(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下各专业学生除外),研究生无法使用 汉语撰写的,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但 需在学位论文中附详细中文摘要(不少于3000字)和中文目录。 二、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开题 1.硕士研究生应在参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及广泛查阅参考文献和进行实际调研 等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上,选择有理论或实践意义的课题进行研究。 2.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与导师及其所在学科点所承担 的科研项目相结合。 3.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确定前,应公开进行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会议最迟应在第 三学期的第二个月前完成,具体工作由所在院(系、所)及其学科点组织。 7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4.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内容包括: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 与发展趋势,研究范围与目前进展情况。 5.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程序如下: (1)学位申请人登录我校网上教学管理系统,完成网上开题申请,并打印硕士学位论文开 题报告表。学位申请人将打印出的纸质版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1份、报告全文至少一式3份, 送交所在院(系、所)研究生秘书安排开题报告会。 (2)院(系、所)研究生秘书在教学管理系统中登录开题的“时间”和“地点”供学生查 询。 (3)院(系、所)有关学科点负责安排开题报告会,组织至少三人以上专家参加硕士学位 论文开题报告会,对选题的科学依据、目的意义、研究内容、预期目标、研究方向与课题条件等 作出论证。 (4)参加论文开题的专家,应提出开题是否通过的结论。 (5)论文指导教师根据开题报告会专家意见,对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给出是否通过的结 论,并在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上签名确认。 (6)论文开题结束后,院(系、所)研究生秘书应在教学管理系统内登录论文开题结果。 三、学位论文预审和评阅 1. 院(系、所)及学科(专业)可以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的预审。对于预审不通过的学位论 文,应修改并经“双盲评阅”通过后,参加下一次论文答辩。 2.对于学位论文预审通过者,实行“双盲评阅”。评阅人的姓名对硕士学位申请人及其指 导教师保密,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的姓名对论文评阅人保密。 3.学位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不含本人及导师信息的2本论文及2份《硕士论文评阅书》 (同等学力申请人各需3份)送交各院(系、所)研究生秘书,进行“双盲”评阅。 4.论文评阅人由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确定本学科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 每篇硕士学位论文至少送2名评阅人审阅。 5.论文评阅人应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写出详细的评语。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应 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宣读。 四、学位论文的答辩 论文答辩是把好学位授予质量的关键,也是对研究生整个学习和论文答辩工作的综合考核。 1.“双盲评阅”或预审通过后,由院(系、所)组织答辩。如有1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 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不能组织答辩。但对评阅结果差异较大的论文,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 位评定委员会关于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异议论文的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 可以重新送审一次。 2.硕士学位论文至少应在答辩前15天送答辩委员会专家委员审阅。 76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由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生导师,或相当职 称的专家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院(系、所)学位分委员会确定,由学位分委员会 主席签名确认。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必须有一位是硕士生导师或教授,至少 校外专家一人。同等学力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五人组成。 5.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专家担任。 6.学位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并在答辩过程中回避。 7.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论文答辩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做好论文答 辩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申请人不得参加接待工作。 8.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 全体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 9.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并以半数通过为原则,可 作出要求学位论文作者在一年内完成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如论文答辩委员会未作出 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任何个人都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重新答辩费用, 由学位论文答辩人自理。 五、其他 1.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参照全国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规范 执行。 2.本规范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77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双盲”评审异议论文的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05 年 12 月 29 日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提高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完善和规范学位申请和评审程序,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盲”是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导师的姓名对校外评审专 家保密,同时评审专家的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保密。本办法所称“异议论文”是指校 外评审专家确认为至少有一个不合格评审意见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第三条 对于已被校外评审专家确认的异议论文,研究生院应及时分别通知异议论文作者及 其导师和所在院(系、所) 。 第四条 对经校外评审专家确认至少有一个评审指标不合格但整体合格的论文(以下简称 “单项异议论文”) ,应区别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按以下办法处理:属于博士学位论文 的,应修改后参加论文答辩;属于硕士学位论文的,须由学科、专业所在部门的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员会”)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但其存档论文必须进行修改。 第五条 对校外评审专家确认为整体不合格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整体异议论 文”) ,不得参加本学期组织的论文答辩,应修改后参加下一个学期组织的论文答辩。硕士学位 论文的整体异议结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后获知的,其存档论文必须进行修 改。 第六条 整体异议论文作者对校外评审专家的意见不服,不同意修改论文并提出复议的,可 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书面说明意见后,提交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学位分委员会同意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的,由校研究生院将异议论文再送一位校外同行专家“双盲”复审。 第七条 整体异议的博士论文“双盲”复审后,校外专家的评审意见为整体合格的,可以参 加论文答辩;校外专家评审意见为整体不合格的,则不能参加论文答辩,须修改后参加下一个 学期组织的“双盲”评审。 第八条 整体异议的硕士论文“双盲”复审后,校外专家的复审意见为整体不合格的,按不 授予学位处理;校外专家的复审意见为整体合格的,经学位分委员会复审同意后,可以向校学 位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但必须纳入 B 类讨论,实行单独表决。校学位委员会对于硕士学位的 B 类申请人的表决结论有同意授予、弃权和不同意授予三种。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半数的, 为通过,按授予学位处理;同意票未超过应到委员人数一半的,为不通过,按不授予学位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 78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试行) 上财研〔2006〕11 号 (2006 年 4 月 28 日)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促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位论文是指在申请我校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撰写的学位论文 (含专业硕士学位论文) 。 第三条 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是: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 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较好的应用前景;体现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 入的专门知识;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表规范; 4.学位论文答辩和“双盲”评审成绩一般应为优秀; 5.论文作者在读期间及获得学位后一年内,发表有至少 3 篇相关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者博 士学位论文内容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奖励。 第五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是: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较好的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表规范; 4.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一般应为优秀; 5.论文作者在读期间及获得学位后一年内,发表有相关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选的论文为上一学年度通过我校组织答辩 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每次评选的优秀学位论文名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我校博士和硕士(含专 业学位)学位人数的 10%。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由分管校长领导,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评选程序如下: 1.学院(系、所)负责组织初选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初选的优秀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提出推荐名单,在学院(系、所)内公布并上报研究生院; 79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2.研究生院对通过初选的优秀学位论文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 3.校评审专家组评议和审定,提出推荐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上海市优秀成果(学位论 文)的推荐名单以及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学位论文的入选名单; 4.研究生院对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入选名单予以公布; 5.研究生院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学校对全国优秀博士论 文、上海市优秀成果(学位论文)和校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 奖励。 第十条 对已获奖的学位论文,如发现并经认定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 立、违反学术道德等问题,取消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称号并予以公布,对已授予 的博士或硕士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80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及学术道德实施意见 (2006 年 12 月)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校风和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培养品学兼优、 勇于创新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上海财经大学学术规范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和研究生学术道德修养,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 为,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创新。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术规范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受理研 究生学术规范问题,学生工作部(处)是其日常办事机构。研究生学术规范委员会按照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并定期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 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全体研究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 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第五条 全体研究生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在学位论 文和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应明确表明引用他人成果与观点等内容;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 的准则。 第六条 研究生公开发表的论文应按照参写人员对论文的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 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在学术研究中,鼓励团队合作精神。第 一作者应对论文负主要责任,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术研究中严禁出现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抄袭、篡改实验数据、伪造、泄密等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八条 在校期间,研究生参与导师课题或与导师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在申报或发表时 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惩 戒 第九条 对经查实确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在校研究生,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惩罚, 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于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的,学校将移交司法等相关部门,并主动配 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8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二)对于违反本规范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训诫、依法不 授予或撤销学位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四)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可要求校研究生学术规范委员会复议;经复议认定的 结论不再复议。 附 则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82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 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上财研[2010]11 号 (2010 年 3 月 18 日)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的意见”(学位【2010】9 号)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鼓励原创 性工作,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认真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特就我校学位 授予工作中如何实事求是地做好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通知如下: 一、强化道德规范意识,加强学术环境建设 各院(系、所)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深刻认识加强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 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作用,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的学术道德和诚信 教育。尊重学术自由,提倡学术争鸣,避免行政干预,营造合作融洽的学术环境,有效监督和 保证高质量学术研究。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组织机构建设 各院(系、所)应设立院属专门科研道德组织机构,或明确由学位分委员会行使相应职责, 并明确专人负责科研道德建设和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制定适用于本院系所的科研行为规范, 开展经常性的有关科研道德和防治科学不端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 本单位涉及科学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受理涉及本单位人员的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进行 调查并做出认定结论,向校级科研道德组织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三、修订培养方案,增加必修环节,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 学校近期将根据文件要求开展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课程的建设工作,该门课程将作为 2010 年 9 月以后入学的研究生的公共必修课程列入培养方案。 对 2010 年 9 月以前入学的在校研究生, 各院(系、所)要通过开设讲座、组织研讨班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和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培 养学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 四、进一步明确导师职责,做好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工作 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要求教师自律的同时做好对所指导学生的教育工作,学生在学位论文写作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 论文过程中有舞弊作伪行为者,其指导教师不得以不知情为由规避责任。 各院(系、所)作为研究生教育的基层培养单位,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应 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倡导 83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和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努力培养正直诚信、求实创新的优秀人才。 附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 位[2010]9 号) 8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 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 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自 1981 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 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 证了我国学位授予的质量,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 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学位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 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 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 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 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 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要 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 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 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 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 为,促进学术自律。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8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 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 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授予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 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 握政策界限;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 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 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授权从事学位工作的法人单位,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负有直接责 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依据本《意见》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 环境。 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应对本区域或本系统学位授予单位落实本《意见》 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86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试行办法 上财研[2010]20 号 (2010 年 6 月 5 日发布)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 设的意见”(学位〔2010〕9 号)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位论 文的质量监控,避免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建立和健全相应的鉴 别和惩处机制,经学校研究同意,由我部引进清华大学中国知网开发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 为检测系统”对我校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测范围和内容 1、检测范围:拟申请学位的全部博士、硕士(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高校教师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和专业学位硕士)。各院(系、所)可视学科专业具体情况设定各类学 位申请人的检测比例,检测比例应上报校研究生院学科学位办公室备案。 2、检测内容:以重合字数和总文字复制比为指标,进行学位论文全文的文献数据库(全 国)联机检测。 二、检测时间和要求 1、检测工作以院(系、所)为单位,由各院(系、所)指定专人负责对当次申请学位人 员论文进行检测。每学期各进行一次,检测时间分别对应每年两次答辩时间,博士论文一般应 于预答辩前 15 天,硕士论文一般应于答辩前 30 天,具体时间根据当学年校历安排,由各院(系、 所)自行确定。 2、拟申请学位人员须在院(系、所)指定日期前提交论文终稿电子版全文(要求为 doc 或 pdf 格式)以备检测,提交论文须按学号_姓名_学生类别(学生类别为博士/硕士/同等学力 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的规则命名,如 2010410001_XXX_同等学力硕士.pdf。 三、检测结果处理 院(系、所)对拟申请学位论文进行集中检测后,将检测结果反馈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 检测结果处理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检测情况,认真分析后, 结合自身学科实际,做出处理意见,可参照以下规定进行: 1、重合字数比例不高于论文总字数的 10%且重合字数不高于 3000 字,认定为不存在问题 者,可进行正常送审和答辩。 2、重合字数比例不高于论文总字数的 25%且重合字数不高于 5000 字,由导师指导研究生 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不再进行检测,由导师负责把关,可同时进行论文评审和答辩工作。 87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3、重合字数比例不高于论文总字数的 40%且重合字数不高于 10000 字,由指导教师责令 研究生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 1 周。修改完成后可申请复检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要求后方 可进行论文答辩工作,复检不通过者应予延期半年,对论文做出重大修改后再次申请。 4、重合字数比例高于论文总字数的 40%或重合字数高于 10000 字,论文需做重大修改, 一般应予延期半年后再次申请。其中,经认定有严重抄袭剽窃行为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 论决定,有权提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论文答辩后)或是学位授予之后,校研究生院学科学位办公室可根 据具体情况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测,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规定的情况,根据其中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不予授予学位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学 位。 四、相关要求 1、各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学位论文检测工作,要充分认识到该项 工作对培养优良学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作用;要做好研究生和导师的思想工作,做 好检测工作和集中答辩的时间衔接。 2、检测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地把工作落到实处。在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须对系 统用户名/密码、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可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以外或其他不相关 的论文进行检测。 3、各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通过研究生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工作,认真总 结经验,分析研究生学位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应对措施,加强对在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 术规范方面的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严格把关,对在检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查看、仔细 分析,制定采取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 4、研究生应切实加强学术道德自律,遵守学术规范,认真自查、自检学位论文是否符合 学术道德规范要求。同时,希望各院(系、所)和研究生导师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 的指导和审查,严格把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五、其他 1、各院(系、所)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学科专业特点,制定适用于相关 专业的规定。各部门制定的规定,应报校研究生院学科学位办公室备案。 2、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88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上财﹝2015﹞35 号 (2015 年 4 月 28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 年 5 月 25 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保障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4 号)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 学生毕业论文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其他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为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 文。学位申请人须在学位论文中签署“学位论文原创声明” 。 第五条 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学院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 信教育。指导教师是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应予以 认真指导,并负责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是否遵守学术道德和符合学术规范以及其学 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进行审查。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有监督、审核学位论文是否独 立完成、是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一)对学位论文中篡改、伪造数据,或隐瞒不利数据的,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对学位论文的成立不构成根本性影响的,由学院责成学位申请人修改论文、 延期 6-12 个月答辩; 2.情节严重,且对学位论文的成立构成根本性影响的,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核实认定,尚 未授予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的,撤销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二)在学位论文中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成果,对学位论文的成立构成根本 性影响的,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核实认定,未获学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 的,撤销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三)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者伪造数据情形的,未获学位者, 89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的,撤销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学位申请人为在校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通报 其所在单位。 (四)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情形的,系我校 在校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系我校教师、工作人员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系其他 学校在读学生或其他单位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五)有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学位论文评阅、盲审、答辩和学位申请审核等情形的,视情节 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外,通报其所在单位。 (六)因学位论文作假而被处以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者,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三年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也不接受其报考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 (七)对学位论文作假者作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通过校园网向 社会公布。 (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作假者的法 律责任。 第七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 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终止导师资格处理。 第八条 学校将对学位论文的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群体考核内容,对多次出现学位 论文作假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招生名额直至停止相关 学科招生资格的处分、并且对学院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分和问责。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一)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举报或投诉,教务处负责受理对学士学 位论文的举报或投诉,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二)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对受理的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投诉或举报通知相关学院,由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作 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报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同时报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备案。 (三)对学院的初步调查结论,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经进一步核实后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审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性质、程度等作出判断和认定,并提出书 面意见。 (四)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及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涉嫌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提出处理的意见,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人的处理在最终作出处分和处理决定前,要听取受处理或处 分人的意见或申诉。如行为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上海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 90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细则》 (上财学〔2006〕5 号)的有关规定提起申诉,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主管 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的实际,制定本院的学位论文审查的工作 制度及处理办法,报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上财研﹝2009﹞17 号 (2009 年 6 月 29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 年 7 月 13 日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严肃校纪校风,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研 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21 号令),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 年 5 月 20 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1998 年 8 月 29 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含非定向生、自筹经费生、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当按规定日期,凭本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 手续。经健康检查合格后准予入学。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所在院(系、所)请假,并由院(系、所)报研究生院 备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 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五条 研究生取得学籍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相关待遇。非定向和自筹经费 新生按有关规定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类型的研究生医疗费自理。 第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诊断证明,经过一年治疗能够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新生因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教育部批准项目,到西部贫困区县从事志愿服 务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 格新生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系、所)提出,经研究生院同意,主管校长批准, 取消入学资格。 92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一)健康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 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一年治疗期内难以恢复健康者; (二)复查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者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的档案和户口等关系,一律退回原单位或原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在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时以规定方式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 者,应当向所在院(系、所)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经请假或请假 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需交费的研究生,交费后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 继续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的;或特别优秀,在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潜质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转 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 业。 第十条 研究生在校内更换指导教师和转专业,按下列方法办理: (一)研究生要求更换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 师同意后,由所在院(系、所)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导师有正当理由要求将其指导的研究生转由他人指导的,由导师提出申请,所在院 (系、所)批准并重新安排合适的指导教师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研究生在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所)及拟转入院(系、所) 和导师考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 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 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 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93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我校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因 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当及时请假。如需续假,应办理手续。 (一)因病请假,须凭医生诊断证明(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证明)。病假在两周以内,须经院(系、所)批准;超过两周则需经院(系、所)审核后, 报研究生院批准。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二)因有特殊情况请事假,一周内由院(系、所)批准;超过一周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超过三分之一者须办理休学手续。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 不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参照《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因病或因生育需要休学的,应当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院 (系、所)同意,研究生院批准。 因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或应该休学的,应提供或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本人申请或认可, 院(系、所)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如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 计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在休学期 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向院(系、所)申请复学,经研究生 院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其中因病休学者,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复学的研究生一般应降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休学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且经校方告知后不申请复学 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十九条 各院(系、所)应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对研究生在德、智、 体方面进行全面考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9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 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上海市高 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 原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其档案及户口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可发给学历证明。实际学习满一年以上,完 成培养计划要求且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 准擅自离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 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七章 学制与毕业(肄业、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二至三年;应用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根 据国家有关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或四年;硕博连 读学制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修满学分, 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提前答辩应在一学期之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和院(系、所)同 意后,报研究生院审定。 提前毕业的学生符合就业政策的,由学校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如因特殊原 因需要延长,应由本人向导师和院(系、所)提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同意,报研究 生院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一)除休学外,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课程的学习者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应做肄业处理。 (二)延长学习年限以学期为时间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延长一般不超过一年;博士 研究生学习年限累计一般不超过六年。 (三)延长期满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作结业处理,在一年内补行论文答辩通过 者,换发毕业证书。 (四)延长期内研究生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业务费,一般不享受住宿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期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总学分,完成毕 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学习期 满,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实际学习已满一年,课程成 绩合格者,作为肄业;实际学习未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9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对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上报上海市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转回 其原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其档案及户口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二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在毕业前应当认真做好毕业鉴定。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补发,但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经审查后依据其情况 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品学兼优或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经评定后可采取授予“三好学 生”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与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相互交谈,抄袭(包括拷盘)、偷看、夹带、传递 考试信息、交换试卷、在课桌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不论 是否受益均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同时视其舞弊情节 和认识态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一般给予记过处分、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协同舞弊者,给 予与舞弊者同样处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 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恶劣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处理时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在作 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本人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作出处分后应当出具处分 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的处分,由研究生所在的院(系、所)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 长批准。 96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学 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述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 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当事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内,可以向上海市教 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当事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 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 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属在职人员的,其学籍等材料退回原单位;其 他人员其学籍等材料一律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受处分者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停止 享受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待遇,并将其户口关系迁至家庭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 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的鉴定、处分、奖励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在职研究生,不得改变其培养类型,毕业后均回原单 位。本规定适用于对此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从本校在职人员和青年教师中招收的在职研究生, 须经所在部门提出,人事处师资科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研究生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 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7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校发﹝2014﹞4 号 (2014 年 3 月 3 日发布)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现有奖助体系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研究生教育培养规律,以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 培养为根本,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和完善以国家投入为主, 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经费,研究生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多元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全面激发研究生教 育的活力,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2.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设计,完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校实际情况的研究生教育投 入机制。坚持教育规律,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深化研究生教育 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 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坚持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充分调动各学院(系、所) 的积极性,确保研究生奖助学金顺利实施。 三、主要内容 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主要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绿色通 道六个方面。 (一)奖学金体系 3.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特别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 的研究生。 (1)奖励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具体名额由国家按在校生人数 下达。 (2)奖励金额:硕士研究生每人 2 万/年,博士研究生每人 3 万/年。 4.学业奖学金 (1)奖励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定向生、MBA、MPA),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奖励金额:硕士研究生 0.8-1.2 万/学年,博士研究生 1.4-1.8 万/学年。详见下表: 98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学生 学业 奖励金额 类别 奖学金等级 (万/年) 一等 1.8 二等 博士生 硕士生 获奖学生比例 入学当年 阶段考核后 1 0% 20% 1.4 2 100% 80% 一等 1.2 0% 20% 二等 0.8 100% 80% 学校将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5.社会奖学金 (1)奖励对象:按社会奖学金捐赠协议执行。 (2)奖励金额:按社会奖学金捐赠协议执行。 (二)助学金体系 6.国家助学金 将原有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1)资助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定向生、MBA、MPA),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资助金额:硕士研究生 0.6 万/年,博士研究生 1.2 万/年。资助金额可根据经济发展水 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7.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 统筹运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加大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的资助力 度。 (1)资助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2)资助标准:500~600 元/月或 12 元/小时(参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调整)。 8.硕博连读硕士阶段津贴 (1)资助对象:进入硕博连读硕士阶段学习的硕士研究生。 (2)资助金额:0.4 万/年。 9.专项计划培养研究生津贴 (1)资助对象:专项计划培养研究生。 (2)资助金额:按招生协议书执行。 1 其中 0.1 万元为我校原助研津贴中导师承担部分,由导师承担,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导师 资助博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 (上财研[2009]30 号)执行。 2 其中 0.1 万元为我校原助研津贴中导师承担部分,由导师承担,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关于导师 资助博士研究生的管理办法》 (上财研[2009]30 号)执行。 99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三)国家助学贷款 10.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 贷款,贷款条件和金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费减免 11.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五)特殊困难补助 12.运用学校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 殊困难补助等。 (六)绿色通道 13.为保证贫困家庭研究生顺利入学,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经济 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 以资助。 四、评审程序 14.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1)每年 9 月,学生工作部(处)发布通知,公布当年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下达具体名额。 (2)各学院(系、所)向研究生公布,15 个工作日内接受研究生申请,10 个工作日内组织 评审。 (3)各学院(系、所)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报学生工作部(处)。 (4)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公示一周。 (5)每年 11 月 30 日之前发放各类奖助学金。 五、组织领导 15.我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 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宣传部等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研究生院和学 生工作部(处)负责制定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并接受和处理与研究生奖助 学金有关的申诉事宜。 16.各学院(系、所)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学院(系、所)党政领导担任组 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学生代表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 所在学院(系、所)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17.加强研究生奖助政策宣传,多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做好研究生奖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使研究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奖助政策。在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列出研究生奖助学金项目、奖助比例 和奖助标准,供学生在报考研究生时参考。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必须介绍新生入学“绿 色通道”政策。 100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18.随着学校事业发展,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工作力度,设立更多有利于吸引优秀生源报 考我校的奖助学金。 六、评审监督与经费管理 19.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 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20.加强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 门、全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检查。 21.鼓励各学院(系、所)积极拓宽研究生奖助经费来源渠道,通过多种形式增加研究生奖 助经费投入。积极创造条件吸收社会资金用于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投入。 七、附则 22. MBA、MPA 研究生奖助方案及实施细则由所在主管学院(系、所)负责,报学校备案。 23.本方案中包含的各类奖助学金具体申请条件、评选组织、评审程序、资金发放将按不同 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4.本方案将随国家有关研究生培养政策调整和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适时做进 一步调整和修订。 25.本方案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6.本方案自 2014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3 级及 2013 级以前入学的研究生将根据国家具体 政策再做相应调整。 10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 (2005 年 8 月修订) 为了表彰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表现优秀,为社会作出贡献,为学校赢得各种荣誉的 研究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荣誉称号的种类 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 二、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的条件 (一)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 1.三好研究生 三好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三好研究生一般占参加评选的本级研究生人数的 10%。 2.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研究生干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习努力,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学年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任劳任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 优秀研究生干部推荐比例,以学院为单位,一般不超过本级研究生人数的 6%;在学校研究 生会和各类学生社团中担任职务的研究生干部,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的比例,不超过本级研究 生干部数的 15%。 3.优秀毕业研究生 优秀毕业研究生是学校授予毕业研究生的荣誉称号,当选者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用户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执行教育部颁发的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学习勤奋,有学术成果,德、智、 体全面发展,正确对待国家需要和毕业就业工作。 (2)综合考察研究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如:是否获得“三好研究生” 。优秀研究生 102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干部称号;是否曾获得过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励。 (3)在校期间受到各种处分及通报批评者,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考察中有一门课程不 及格者,不得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非定向、自筹经费研究生和毕业论文成绩优秀者。毕业论文未通过者、 延期毕业者、在校期间受行政处分者不得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研 究生人数的 10%;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一般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 5%。 三、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选办法 研究生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在院(系、所)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辅导员 具体负责评选工作。 1.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定 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定,主要程序为:个人自荐或组织推荐、院(系、所) 初审、全院(系,所)范围公布(征求意见)、初审通过名单交校研究生部汇总、学校批准、全 校范围公布(征求意见) 、学校发文。 2.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1) 、一般在正常学制的最后一学期末进行。 (2)、由研究生班委、研究生辅导员或指导教师根据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提名推荐, 院(系、所)党政办公会议通过。研究生部审核后张榜公布,接受导师和同学一周的公开评议 后再报校长批准。 (3)毕业前夕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如不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或学位论文不通过或就 业过程中有违约行为者或发生其他不良行为者,取消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及有关奖励。 评选中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宁缺毋滥。 四、其他 1.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学校发给证书。 2.优秀毕业研究生奖励办法 (1)优秀毕业研究生是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经研究生部有关部门审阅后归档。 (4)根据各项有关政策及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毕业就业时优先供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103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上财学﹝2010﹞2 号 一、指导思想 (一)为全面、科学地评价在校研究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二)研究生综合测评成绩是硕士研究生评定奖学金、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之 一。 二、组织实施 研究生综合测评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研究生关注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 和公正的原则,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实施步骤为: (一)组织领导 (1)各院(系、所)成立测评领导小组,由分党委(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分管院长 (系主任、所长)任正副组长,吸收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等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是:组织领导本单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审批和复查等。 (2)对于研究生人数较多的院(系、所),在测评年级中成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测评小组, 由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分党委(总支)副书记任组长、研究生辅导员任副组长,每班民主推 荐或选举产生代表一名。学生代表必须由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了解同学、热心为集体服 务的同学担任。 (二)具体实施步骤 (1)思想动员。通过宣传发动,使全体参加测评的研究生充分认识到测评工作的目的与意 义,认真、实事求是地参加测评工作。 (2)自我小结、测评。每位研究生对照考核内容,写出书面小结,并填写《上海财经大学 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表》的有关部分。 (3)测评小组审核。测评小组经审核统计汇总后,计算出测评成绩,并报院(系、所)测 评领导小组审批。 (4)审批、复查、备案。各院(系、所)测评领导小组分别对测评小组提供的研究生测评 成绩进行复核,并将测评结果向全体学生公示。 (5)各院(系、所)测评领导小组将经公示过的测评成绩及填写好的《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6) 研究生综合测评材料要归入学生档案。 10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三、测评对象和时间 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均需参加综合测评,具体时间以学生处通知为准。 四、测评内容和标准 综合测评成绩用“S”表示,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S(测评总成绩)=(A+B+C)+D-E 其中 A、B、C、D、E 的涵义如以下列表所示 基准分(百分制) 测评内容 单项限额分 加减分 A B C D E 主要课程 成绩分 思想品德分 社会工作 科研加分 减分项目 85 10 5 (一)主要课程成绩分 A(满分为 85 分) A=主要课程平均分 1.外语课作一门学位课,免修生以学校外语通过考试分为准; 2.具体参评课程与计分方法由各院(系、所)测评小组核定。 (二)思想品德分 B(满分为 10.0 分) 1.测评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心理素质、社会实践、遵纪守法、社会公德五项。其中各项代 码、测评等级及权重值如以下列表所示: 思想品德测评表 评价基本内容 政治 素质 B1 心理 素质 B2 社会 实践 B3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关心集体,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各种教育活 动。 客观、正确地认识、评价自己,有责任心, 善于控制、调节情绪,有合作意识,与同学 能融洽相处。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劳动,热爱集体, 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团结同学,热心为 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工作任 务。 优 中 差 2.0-1.5 1.5-1.0 1.0 以下 2.0-1.5 1.5-1.0 1.0 以下 2.0-1.5 1.5-1.0 1.0 以下 1.5-1.0 1.0 以下 1.5-1.0 1.0 以下 遵纪 遵守国家法律制度,遵守校纪校规,有正义 守法 2.0-1.5 感,敢于同违纪行为作斗争。 B4 社会 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道德;诚实守信, 公德 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爱护公物,珍惜能源 2.0-1.5 B5 和资源。 注:(1)本表供测评小组成员或班级全体同学测评参考使用; (2)项目中字母为代码,数据为指标因子的权重值。 2.计算方式:加权求和法 10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3.评分形式:全班同学记名方式或成立考核小组采用无记名方式对每一位研究生逐个进行 评价。评价时本人回避,计算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4.为了公正合理地做好互评环节,每位学生应实事求是地参加互评工作;若发现有徇私舞 弊行为者,考核小组将视其情节予以扣分。 5.鼓励院(系、所)采用多样的方式对研究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 (三)社会工作分 C(满分为 5 分) 1.市、校级先进个人 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先进 5.0 分 市级先进 2.0 分 校级先进 1.0 分 2.个人体育、文艺竞赛 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个人奖 3.0 分 市级个人一等奖 2.5 分 二等奖 2.0 分 三等奖 1.5 分 校级个人一等奖 1.5 分 二等奖 1.0 分 三等奖 0.5 分 3.市、校级先进集体(个人计分) 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先进集体 4.5 分 市级先进集体 1.5 分 校级先进集体 0.5 分 4.体育、文艺竞赛集体奖(个人计分) 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集体奖 2.5 分 市级集体一等奖 2.0 分 二等奖 1.5 分 三等奖 1.0 分 校级集体一等奖 1.0 分 二等奖 0.5 分 5.学生工作(加分起点为考核合格,身兼多职只能按照最高分计分) (1)校研究生会、团总支负责人 1.0-2.5 分 (2)校研究生会干部、院(系、所)、其他主要学生管理社团负责人 106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1.0- 1.5 分 (3)院(系、所)研究生会干部、班干部、党(团)支部书记 0.5-1.0 分 6.献血 0.5 分 (四)科研加分 D D=D1+D2+D3 1. D1 为专业学术论文分(单位:篇) 公开发表刊物类型 得分(篇) 国家一级 A 10 国家一级 B/重要报刊 5 核心期刊 1 单项限分 3 说明: (1)论文必须为公开发表论文,且会议论文和论文集论文必须为公开出版论文; (2)同一篇论文只能参加一次综合测评加分,如果同一篇论文被转载,以期刊类型高的期 刊为准; (3)国家一级 A、国家一级 B、核心期刊以学校科研处公布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核心期 刊目录之外的刊物为一般期刊; (4)EI 核心检索论文、SSCI 论文、A&HCI 论文、SCI 论文一般按国家一级 A 标准计算,境 外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被 EI 非核心检索的论文一般按核心期刊论文标准计算; (5)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解放日报》、《文汇报》、《经济日报》理论 版发表的文章,字数不少于 1500 字/篇,按国家一级 B 标准计算,其他一般报刊不纳入加分范 围; (6)凡学术论文系多人合作共同署名发表的,按该论文分值的 120%,在作者间平均分配, 例如 2 人合作发表论文,在分配工作量时每人各占 60%(120%÷2)的工作量;3 人合作时每 人各占 40%(120%÷3);4 人合作时每人各占 30%(120%÷4),以此类推,此规定仅在核 心期刊及以上刊物论文上试行。其他论文合作发表的,按其占署名人数比例得分。 2.D2 参加专业学术研讨会 项 目 以第一作者身份提交论文参加国(境)外研讨 会获得奖励 以第一作者身份提交论文参加国家级学术研讨 会获得奖励 以第一作者身份提交论文参加省部级学术研讨 会获得奖励 107 奖项等级 计 分 单项限分 任何奖励 5.0 分 5.0 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4.0 分 3.0 分 2.0 分 3.0 分 2.0 分 4.0 分 3.0 分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三等奖 1.0 分 说明: (1)同一篇论文多次提交获奖只加一个最高分。 (2)“鼓励奖”等其它奖励不加分。 (3)学术研讨会级别与奖励应提交院(系、所)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商议决定。 3.D3 为其它类型分 其它类型 得分(分/千字) 单项限分 个人专著 (见说明 1) 教育部统编教材 0.25 2 上海市教委统编教材 0.2 2 一般教材 0.15 2 译著 0.2 2 其它 说明: (1)专著指本人学术性独著,每部专著按 3.0 分计算,最高限分 10.0 分;参与教师主编 的著作可按教材类加分。 (2)凡专著、教材、译著加分,须以公开出版物中作者名字为加分依据。 (3)重要报刊标准参照我校宣传部相关标准,由各院(系、所)根据专业要求自行规定。 (4)此外,公开出版的学术类音像制品(如光盘、磁带、电子版)按 3 分/盘标 准计算,图书的配套光盘不再另计算,单项限分 5 分;发明专利每项计 2.5 分,单项限分 5 分; (5)以第一作者或第一负责人参加全国“挑战杯”课外科技作品比赛,获得特等奖计 15 分;获得一等奖计 12.0 分;获得二等奖计 9.0 分;获得三等奖计 6.0 分。集体完成项目按论文 合作方式加分。 (五)减分项目 E 1.违纪处分类型: 严重警告 减 3.0 分 警告 减 2.0 分 口头警告 减 1.0 分 2.学位课和必修课补考每门减 1.0 分。 五、如学术科研成果鉴定存有争议,应提交院(系、所)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商议决定。学 术性成果详细内容与加分分值必须公示,接受各方面的学术评议和学术道德监督。 六、各院(系、所)可根据《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结合本学科的 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可以从严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后,测评按院(系、 所)实施细则为准。 108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七、《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于 2010 年 9 月开始实施,将在执行过 程中根据情况变化,逐步进行修订和完善。 八、《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109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财研〔2011〕29 号 (2011 年 9 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 养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研[2005]1 号)的精神和《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加强研 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基础 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学校特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组织和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研究生创新基金是学校设立的用于在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自由探索、开展创新研 究和实践研究的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 案可行的创新性研究与实践研究项目。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成立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组织管理是在创新基 金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包括创新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和研究项目的申 报、评审、跟踪检查、结题、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等。 第三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系开放式基金,要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基金。创新基金也可来源于 公司、个人和其他社会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 滥”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创新基金资助对象为上海财经大学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 凡至预期毕业至少一年的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 资助的金额为 2,000-10,000 元不等。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行提出申请资助金额, 再由评审专家组审核并提出建议资助金额,最后由领导小组确定予以资助的额度。项目执行期 限一般为 1-2 年。 第七条 项目的评选标准: 1. 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的,预 期能取得一定创新性成果的项目; 2.学科交叉与融合的创新研发构想; 3.有望成为校级以上优秀成果的学位论文。 110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第八条 申报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首先由研究生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同时提 交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及申请书的电子版,各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审核和排序后推荐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 确定并公布批准获得资助者的名单。 第九条 同一申报人同期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申报者限为一人,其他参与者可以 作为项目组成员,申报人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在学期间创新基金对研 究生仅资助一次。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要有指导教师。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获准立项的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研究工作及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申请书规定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计划实施中,涉 及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定期(每半年)撰写项目进展报告,领导小组负 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对未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 将缓拨经费并要求申请人予以纠正。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当停止资助,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申请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填写经费决算表,并且提交 完整的研究资料。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分两期划拨,项目立项后即拨付首期资助金额。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可 根据对资助项目跟踪检查的情况决定后期资金的拨付。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经费直接划拨到研究生名下,研究生可凭研究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 票据,依据学校有关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报销。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 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由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获资助的项目不得更换承担人。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项目承担人向研究 生院提交项目总结(含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1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上财研[2013]18 号 (2013 年 5 月修订)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研究生的创新意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鼓励研究生积 极承担和参与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更多地在权威期刊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扩大我校研究生培养在国内外教育界的影响,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 机制改革。决定对 2009 年 12 月 21 日实施的《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进行修订。 第一章 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上海财经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获奖的、 完成或发表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优秀科研成果的范围包括:获奖成果、课题项目、科研论文。 获奖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 课题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立项课题; 科研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提名论文;上海市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上海财经大 学优秀学位论文;在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上述奖励范围的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二章 奖励基金、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设立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基金,基金总额为 40 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基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第五条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系指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上级主管部门 组织评审,正式发文且颁发获奖证书的成果。 第六条 省部级及以上立项课题须在通过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取得结题通知后给予奖励。 第七条 在国际、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系指在我校科研处规定的国际、国内权威期 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及各类“会议纪要”、“会议综述” 、“书评”等 报道性文章。 第八条 对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科研奖的成果,特作如下规定: 成果第一负责人署名为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的,按相应奖励标准对成果第一负责人予以奖 励;对于其他署名人员,则不予以奖励,其奖金由第一负责人负责分配。 成果第一负责人署名为非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的,按相应奖励标准在除导师之外的合作者 112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教学一览-2015- 之间平均分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我校研究生可获得相应份额的奖金。 第九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合作完成课题或发表科研论文。 与导师合作完成课题或发表论文的,课题负责人或论文作者中的导师忽略不计,按相应奖 励标准在课题或论文除导师之外的合作者之间平均分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我校研究生可 获得相应份额的奖金。 与非导师合作完成课题或发表论文的,按相应奖励标准在合作者之间平均分配,属于本办 法奖励范围的我校研究生可获得相应份额的奖金。 第十条 对获得多项同一级别奖励的同一成果,只对其中一项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同一成果,按其获奖级别中最高一级级别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已获得学校或研究生院其他配套资金资助的各类优秀科研成果,不再予以奖励。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优秀成果奖励原则上每学期初组织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 奖励申请人需要填写《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一式一份, 并同时在学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十五条 获得本办法所指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经研究生院和科研处对原件检验核实后,申 请者须提交一份份复印件以备存档。 第十六条 各类优秀成果的奖励等级由学校研究生院和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认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9 年 12 月 21 日发布的《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 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113 附表: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细目 类别 获奖 成果 课题 项目 等级 省部级奖 励 省部级规 划项目 省部级其 他课题 奖励范围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奖 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优秀成果奖 上海市科技进步优秀成果奖 安子介优秀科研成果奖 其他省部级优秀成果奖 特等奖 5万 一等奖 3万 二等奖 1.5 万 三等奖 6千 1万 上海市政策决策咨询热点、专项任务项目 上海市政府委办局科研项目 上海市教委晨光计划及教育科学项目 国际顶级期刊 SSCI 期刊 论文 图书 A&HCI 论文 3千 10 万 A 类:SCI 一区收录 1.5 万 B 类:SCI 二区收录 1万 C 类:SCI 三区收录 5千 D 类:SCI 四区收录 3千 国际顶级 10 万 国际一类 1.5 万 国际二类 1万 国际三类 5千 其他 SSCI 3千 暂无权威期刊分区表 5千 国内权威期刊 A(一级 A)论文 1.5 万 国内权威期刊 B(一级 B)论文,EI 检索论文(期刊) 5千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提名论文 学位论文 奖励金额 (元)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财政部科学研究项目 其他中央各部委课题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上海市决策咨询重大招标项目 上海市教委重点科研及曙光计划项目 上海市科委重点招标课题 SCI 期刊 发表论文 获奖等级 优秀论文 5 万+2 万 提名论文 2 万+1 万 上海市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8 千+4 千 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学位论文 1.5 千 注:1、学位论文奖励金额中“+”号后的金额是对论文指导教师的奖励。 2、本表所列获奖成果、课题项目和国际顶级期刊目录以学校科研处规定为准。 114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 的申请办法 上财研﹝2011﹞28 号 (2011 年 9 月修订) 为鼓励在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类高水平学术会议,活跃我校研究生学术科 研氛围,促进学术交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高水平学术会议是指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家 学者参加、在境外或境内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 第二条 学校鼓励在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积极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一般给予每个博 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一次高水平学术会议的资助。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拟参加的高水平学术会议,其主题与申请人的专业和论文研究内容紧密相关; (2)申请人的论文已被该高水平学术会议接受,论文作者有正式邀请函和会议发言的证明; (3)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外语应用能力,善于沟通,能宣读论文和进行会内外学术交流; (4)申请人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且一篇论文只资助一人。 第四条 申请程序 申请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的研究生,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高水 平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 (表格见附件) ,并经导师、所在院(系、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 连同以下文件提交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1)高水平学术会议的简介; (2)会议正式邀请函(须注明论文被接收、并在学术会议上做“专题发言”) ; (3)投稿论文的复印件; (4)会议日程安排表。 第五条 申请时间 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的申请须在会议召开时间之前提交:在境内举办的,一般提前一周 申请;在境外举办的,一般提前两周申请。 第六条 资助审批 资助申请在提交后一般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以电话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资助方式和范围 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的资助采取会后经费报销的方式进行。 参加境内高水平学术会议的资助包括以下内容。 115 (1)会务费:会议主办单位向资助申请人收取的参会费用。报销时需提交主办方出具的正 式发票。 (2)住宿费:以会议主办单位安排的住宿费用为限,一般不超过 400 元/日。 (3)交通费:城际交通费以火车硬座票价标准报销,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车 6 小 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以硬席卧铺票价标准报销;乘坐动车组或高铁的,以二等 座票价标准报销;市内公共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参加境外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原则上资助其往返国际机票(限经济舱)和会议补贴,机票按 照购买国际机票的发票(随同机票)实报实销;会议补贴按照在会议召开期间每天 1000 元人民 币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八条 报销流程 1、资助核准:申请人凭发票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核准资助金额;在办理核准时,需提交 以下材料: (1)高水平学术会议总结,字数 1000~2000 字,用 A4 纸打印。同时发送电子版到研究生院 培养办公室信箱:yjspyb@mail.shufe.edu.cn; (2)会议宣传手册或海报,有条件的申请人可附加会议的数码照片。 2、发票审核:资助金额核准后,申请人至研究生院行政办公室进行发票审核; 以上流程办理时间:每周二、五下午 1:30-4:30(节假日除外)。 3、第 1、2 项完成后,申请人至财务处(国定路 777 号综合楼二楼)办理报销。 第九条 为鼓励在校的香港教学点博士研究生参与内地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导师的沟通 联系,可不受以上申请条件的约束,给予每个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的资助, 主要用于到学校本部参与学术交流和高水平会议等游学活动。资助对象为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在校 的香港教学点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 116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 基本信息 姓 名 号 申请日期 院 系 所 专业名称 指导教师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培养层次 学 □ 硕士 □ 硕博连读 □ 博士 会议信息 会议主题 主办单位 协办单位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简介(包 括历史、社会 影响、学术价 值等,限 300 字以内) 117 申请人参加 学术会议的 形式及其意 义 ( 限 150 字以内) 院系所意见 导师意见: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院系所意见: 院系所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 研究生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 注:提交本申请表至研究生院时,须同时提交学术会议邀请函复印件,并出示邀请函原件。 118 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上财研[2009]27 号 (2009 年 12 月 18 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充分调动博士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博士研究生潜心开展高水平创新性研究,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 量,特设立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以下简称培优基金) 。为规范基金的组织和管理,提高 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优基金启动资金为 30 万,用于资助具有开拓意义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研 究,培育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款专用。 第三条 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培优基金的管理,其工作职责包括研究项目的申报、组织答辩、 评审、跟踪检查、结题和基金的使用,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等。 第四条 培优基金资助项目的评选遵循“鼓励创新、择优资助、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 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每年资助不超过 3 项研究项目,每个项目资助经费 8-10 万元。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培优基金项目申请人应为我校已通过中期考核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在读博士 研究生和已进入博士阶段的硕博连读生(不含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博士生) ,并应符 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品行端正,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 德和创新精神,科研能力突出。 (2)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为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或 985 建设平台,其他学科 学生如科研能力特别突出,亦可进行申报。 (3)学位论文选题一般应来源于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在理论、观点、方法 上有较大创新,资料收集全面,前期工作基础扎实,可行性强,预期可取得创造性成果或重大经 济效益,达到国内同学科的先进水平。 (4)申请人申请前一般应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对已有显著成果或论文在权威或重要核 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应为该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国内外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并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1)本人曾获得或指导的博士生曾获得过国家优秀博士论文或国家优秀博士论文提名。 119 (2)主持过或现在正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3)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 SSCI、SCI、EI 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 2 篇(含)以上。 第七条 申报、评审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研究生院在每年的 10 月初受理申请。 第八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提交《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资助申 请书》(一式两份)及申请书的电子版,经导师签署意见并由所在学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审核、筛选后推荐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采取答辩 形式,对申请立项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课题研究情况以及博士研究生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 综合素质等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入选顺序。研究生院将根据专家考评结果提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培育基金年度资助计划,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最终确定资助人选和资助金额。 第九条 研究生院网上公示资助项目,公示期 15 天,如无异议,则予以项目资助。 第十条 申请人不得以同一论文选题同时申报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一条 获准立项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和管理下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有涉 及变更研究内容、更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等,均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院(系、所)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受资助人须定期(每半年)撰写项目进展报告,由所在院(系、 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监督、 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情况须书面报研究生院备 案。 第十三条 对未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致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或项目经 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缓拨经费并要求受资助人予以纠正。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当停止资助, 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受资助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并且提交完整的研究资料, 由研究生院组织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受资助人在接受资助期间至少发表 2 篇与学位论文有关并被 SCI(SC IE) 、或 EI、 或 ISTP、或 SSCI、或 A&HCI 收录;或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或 在国内权威 B 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影响因子特别大的予以特别考虑。受资助人在学期间发表论 文要求以上海财经大学为第一单位,受资助博士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且须注明“上海财经大学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资助”。 第十六条 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必须为优秀,并获得校优秀博士学位论 文。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 120 第十七条 为保证立项的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资助经费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 根据管理办法和研究进展情况支配资助经费的使用。指导教师必须确保经费用于获得资助的博士 生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分二期划拨,首次划拨资助金额的一半。研究生院可根据对资助项目跟 踪检查的情况决定后期资金的拨付。受资助人在受资助后一年内无新成果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 表的,研究生院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对其资助。 第十九条 培优基金资助范围为: 1.项目调研费用,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赴国内重点院校进行进修访问、检索资料、科 研调查等方面的费用; 2.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实验材料费用和资料费; 3.不超过资助金 30%的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津贴; 4.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刊物或出版社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专著的版面费 等; 5.邀请专家指导论文的指导评审费; 6.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必要的研究开支。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 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申请人须向研究生院提交项目详细经费决算报告。剩 余经费退回培优基金,未拨经费停止拨付。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获准立项后,导师应加强指导,合理使用资助经费,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确 保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获准立项的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应给予一定支持,如挑选其他具有 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优秀教师组成导师组,以加强指导力量,辅助入选者导师对其在科研和论 文撰写上进行指导。建议学院(系、所)同时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获准立项的博士研究生自立项起可享受一等奖学金,如有因项目研究需要延长 学习年限者,延长期内可继续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1 上海财经大学落实“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出 国留学项目”实施办法 校发[2008]14 号 (2008 年 6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 年 7 月 8 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培养国际化、高质量、创新型人才的目标,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创 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形成国际化的人才培养新模式,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制定的《国家建 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选派工作的精神,按照“选拔一流学生,派到一流大学, 师从一流导师”的选派方针,每年选拔 50 名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及在读一年级博 士研究生到与我校选定的国外一流院校、一流专业,在国际知名学者的指导下在国外攻读博士学 位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选派要求及标准 第三条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优先资助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等学科、专业领域的选派要 求,同时结合学校“经济学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确定优先选拔对象。 第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项目(赴国外院校攻读博士学位)适用于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 研究生及在读一年级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 36—48 个月,具体期限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 为准。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第五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在我校攻读博士生学位期间赴国外高校或研究机构从事 课题研究或收集论文资料等)适用于在读博士研究生(含已进入博士论文阶段的硕博连读生) 。 留学期限为 6—24 个月。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 第六条 选派出国留学的研究生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提供一次国际往返旅费和在外留学 期间的生活费,其留学所需的学费由外方院校或机构提供,或由申请者本人以申请奖学金抵免。 第七条 申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1)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在读学生(不包括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研究生),曾经享受国 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及正在境外学习人员不属于选派对象;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 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特别是为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外接收院校的语言要求; (4)身心健康,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 122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为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特成立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选派工作领导小组、 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选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选派领导小组”) ,由 主管研究生教学和外事工作的校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院、外事处、教务处、科研处、 人事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选派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选派专家委员会” ) , 主任委员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担任,成员由与申请学科、专业相关的校内外专家担任。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校选派领导小组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确定年度选派学科、 专业及名额分配。各院(系、所)指定专人负责选派工作,结合国家对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和 自身的学科优势,在学校确定的学科领域选拔人员,制定年度选派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学生根据自身专业的选派要求,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留学申请,赴国外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同时提交国外院校入学通知书(需注明入学时间、专业方向、留学期限、 费用负担办法等有关事宜)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提供国外院校或研究机构正式邀请函及国内 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 第十三条 各院(系、所)召开由党政负责人及各学科负责人参加的专家评审会议,对年度 申请派出学生进行集中评审,在考核申请人业务素质、发展潜力以及培养前景等方面后,综合审 定年度派出人选。 第十四条 校选派专家委员会根据各院(系、所)申报的汇总名单确定初审人选。校选派领 导小组会议确定年度最终派出学生名单。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指导拟派出学生进行国内申报、 材料准备等工作。外事处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派出事宜。 第五章 派出管理 第十五条 被录取学生须按国外院校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逾期无故未派 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被录取学生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第十七条 被录取学生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 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境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即派出学生的国内导 师在学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学术等各方面的联系,派出学生每学期以书面形式报告其留学情 况和学术进展,由导师向所在院(系、所)汇报派出学生的留学动态,并适时地对派出学生进行 学术指导。 123 第十九条 派出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学籍可以保留;如符合我校学位申请条件的, 可以申请我校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应不定期对各院(系、所)的研究生选派工作及派出学生的境外管理工 作进行调研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公派出国学习而延长学习时间的,凡出国留学前未参评优秀人民奖学 金的,按期回国后可参评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公派出国学习的学生,可申请退宿,不交住宿费,按期回国后重新安排住宿; 也可以申请在经批准的公派出国留学期间内保留住宿资格,住宿费照收。 第二十三条 公派出国学习的学生,其普通奖学金、医疗保险费和公费医疗问题,按有关规 定处理,不做特殊考虑。 第二十四条 公派出国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其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经个人申请,所在 院(系、所)同意,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但是博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和正式答辩等工作, 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回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派出学生回国的各项手续办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派出学生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的,应 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和学校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 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财经大学落实“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 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校研发〔2007〕2 号)同时废止。 124 上海财经大学资助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 暂行管理办法 校发[2008]13 号 (2008 年 6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08 年 7 月 8 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优秀的教育资源, 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快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拓宽博士研究生的国际视 野,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国际竞争力,学校建立并实施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制度。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项目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赴国外高水平大学进修、参与科 学研究以及支持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间的学术活动。通过充分利用国外高水平大学较好的教学与 科研条件,进一步拓宽博士研究生的国际视野,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应当符合学校学科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能结合学校人 才培养特点和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对于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重点学科的博士研究生的出国联合培养,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的资助原则为“专家评议、公正合理、择优资助、专款专 用”。 第二章 出国联合培养的对象与内容 第六条 我校派出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的国外接受单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接受单位应当是当前国际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 (2)接受学科应当是高水平的学科。 第七条 我校派出出国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我校注册的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生、委培、定向培养研究生) ; (2)身心健康; (3)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良好的科研潜力; (4)具有良好的国际沟通能力; (5)申请时未参加博士论文预答辩且未超过所读专业规定学制的期限。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内容应该是从事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课程学习、科学研 究或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学校资助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的时间一般为 3-12 个月。 第三章 出国联合培养的申报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的申请方式可以是以下几种: 125 (1)博士研究生个人申请并获邀请,且导师同意; (2)通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联系或推荐,并获邀请; (3)属于所在院系或学科的国际化合作项目; (4)属于校际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范围; (5)国家留学基金派出项目。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出国联合培养资助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申请表; (2)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计划书; (3)国外培养单位的同意接受函、邀请信或协议书。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专项资助的申请。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申请的审批工作,由校公派研究生出国领导小组组 织专家审定。 第十四条 获资助派出的出国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与学校签署《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 生出国联合培养资助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国联合培养的安排、资助方案和考核要 求等。 第四章 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基金”专项基金,以资助实施博士研究生出 国联合培养项目。基金来源为“211”工程三期“创新人才培养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的费用,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往返一次的国际旅 费。生活补助费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 次性安置费和领用费。派出学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单位要求及时 购买医疗保险。国际旅费是指申请人居住地到国外接受学校所在国家口岸之间一次国际往返机票 和城市间交通费,一般资助经济舱的费用。出国国际机票由学校统一购买,回国机票由学生自行 购买,在资助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派往相同地区的资助标准确定;没 有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参照标准的,统一为每月 1000 美元。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五章 考核、评估和其他 第十九条 出国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应该制定出详细的出国联合培养计划。国外培养单位 应有一名导师来指导出国联合培养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结束时,需要提交一份出国联合培养总结报告,填写《上 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考核表》 ,交研究生院。 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制度是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一部分,将接受 126 教育部的考核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应进行一次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制度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估,以 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博士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派出期间的管理,参照《上海财经大学落实“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 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有关问题,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规定(试 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7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申请出国(境)管理办法 (2005 年 8 月制定) 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出国(含出境)留学的政策,防止学校资源流失,提高办学效益,维护学 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和《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研究生参与国际学术交流,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指研究生参加的由国外(含境外,下同)大学、学术研究机构及含 有学术研究性质的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各类短期学术会议、短期的学术访问、提供经费支持的科研 合作项目,联合培养等涉及学科方向的项目。 (二)学校正式注册的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 动,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原单位办理,但必须征得研究生院同意。 (三)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应与研究生的研究、培养有关。其中科研合作项目、联合培养应有 学校与对方签订的正式文本,并列入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 (四)研究生被确定为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人选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五)研究生因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申请出国,应提交:本人申请、对方邀请函、经费资 助证明、活动计划书、往返时间等证明材料,其中外文件应同时附中文翻译件。以上材料经导师 签署意见后由院(系、所)上报研究生院。 (六)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半个月以上、6 个月(不含 6 个月)以内 的,停发普通奖学金,该期间学习年限持续计算;6 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应办理停学手续,保 留学籍,停发普通奖学金,一年以上的,应当申退学,保留学籍。 (七)研究生完成国际学术交流后,应按期返回学校,向研究生院提交经导师签署意见的参 加国际学术交流的总结报告。其中因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6 个月以上而停学、退学的,可凭批件和 有关材料申请复学。 (八)出国逾期不归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九)毕业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原则上不再受理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二、关于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办法 (一)在学校正式注册的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办理出国(境)留 学手续。 128 (二)本校在职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由校人事处受理,但须征得研究生院同意。 委托培养和定向研究生,须获得委托或定向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在学校办理自费出国手续。 (三)研究生在第一学期以及推迟毕业研究生不得提出自费出国申请。 (四)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由个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院(系、 所)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研究生院。 (五)研究生向研究生院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其中,外文材 料应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1.院校的入学通知书; 2.美国地区 I20; 3.奖学金等资助证明; 4.其他材料; (六)在校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申请休学。经批准后,学校可保留自批准之日起一 年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待遇。 (七)申请自费出国研究生经学校批准休学后,应办理各项离校手续。 (八)自费出国未成行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复学。 (九)保留学籍期满后未提出复学者,或出国未成行未如期提出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不列入就业方案,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入入学前家庭所在地。 (十)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不纳入国内就业方案。获准出(国) 境留学的研究生,其档案和户口转回家庭所在地,由生源省份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十一)毕业阶段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征得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未 在规定时间(春季毕业 1 月 20 日,秋季毕业 4 月 30 日)内提出出国申请的毕业研究生,均纳入 就业方案处理。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已纳入就业方案又要求自费出国留学者,按违约处理,并须事 先征得原录用单位或生源省区调配部门同意(书面函件) ,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 手续。 (十二)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若在毕业离校时未获准出境,按自主择业处理,其 人事档案和户口等关系在每年 7 月 1 日后转回家庭所在地。 (十三)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一律停止受理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的申请。 三、关于研究生出国(境)探亲、旅游的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出国(含出境)探亲、旅游的政策,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根 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本校正式注册的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办理出国(境)探亲、 旅游手续。 (二)本校在职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旅游,由校人事处受理,但须征得研究生 129 院同意。委托培养和定向研究生,须获得委托或定向单位的批准后,方可由学校办理出国(境) 探亲和旅游手续。 (三)研究生出国(境)探亲,一般限于直系亲友;出国(境)旅游,旅游地须是国家旅游 管理部门公布的国家或地区,并须通过国家公布的具有办理出国(境)资质的旅行社参加团体旅 游。出国(境)时间均安排在寒、暑假,其他时间不予批准。暑假时间不得超过 2 个月,寒假时 间不得超过 1 个月。 (四)出国(境)探亲、旅游一般在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受理,期间作请假处理。逾期不归者, 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研究生出国(境)探亲、旅游返回后,应按时到校办理销假和注册手续。逾期未归者, 作自动退学处理,由担保人为其办理各项退学手续(包括离校手续、将其本人档案、户口退转入 学前工作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 申请出国(境)探亲、旅游的手续由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受理。应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为: 1.探亲 (1)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邀请函、国(境)外亲属合法身份证明、 经费状况证明等材料,经辅导员、导师和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呈文上报研究生 院; (2)研究生院审批; (3)校保卫处户政科出具户籍证明; 2.旅游 (1)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旅行社资质证明、经费状况证明等材料,经辅导员、导师和学 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呈文上报研究生院; (2)研究生院审批; (3)校保卫处户政科出具户籍证明; (六)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原则上不再受理出国(境)探亲、旅游的申请。 四、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作相应修订。以前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 准。 五、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0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暂行办法 上财学﹝2010﹞6 号 第一章 总 宗 第一条 则 旨 为了进一步拓宽研究生的培养渠道,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 帮助生活困难的研究生缓解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 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 号)、《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 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在研究生中设置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科研 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岗位(以下简称“三助”),开展“三助”工作,特 制定本暂行办法。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牵头的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总体指导、组织规划和统筹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落实。领导 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 等分管领导。 第三条 各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 聘用、管理与考核工作。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 第四条 研究生 “三助”岗位的设置应遵循按需聘用的原则。各聘用单位在每学期结束前 两周向学生工作部(处)上报需求计划,明确岗位要求、工作量及工作时间;学生工作部(处) 对需求岗位进行汇总审核后,交由学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招聘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原则 上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聘任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应聘的研究生必须 品德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并征得导师同意。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或考试成绩不合 格的研究生,不得申请“三助”岗位。 第七条 博士生应聘助教或助管岗位需征得导师同意,并由设岗学院或部门负责考核,考核 不合格的可予以解聘,中途被解聘的博士生自次月起需参与导师课题组的助研工作,同时停发助 教或助管岗位津贴。除获得助教、助管岗位的博士生外,其余的各年级博士生必须承担一定的助 研工作,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助研津贴。 131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申请和聘用程序为:每学期期末结束前,研究生根据学生工 作部(处)公布的岗位数直接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聘用合同。 研究生三助聘期一般为不超过一学期(5 个月),可连聘。 管理考核 第九条 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三助”研究生)须与聘用单位签定聘任协议 书。 第十条 “三助”研究生上岗前,聘用单位须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其岗位职责和岗位任 务。 第十一条 “三助”研究生的考核工作每学期末进行一次。考核工作由聘用单位根据学生工 作部(处)的安排具体负责实施。聘用单位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完成对所聘用岗位研究生的 考核,考核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给出总评意见。对于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岗位津贴 并视工作需要给予续聘;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扣发最后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并不再续聘。 第十二条 凡在聘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聘用单位应及时取消其上岗资 格,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对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或不能胜任岗 位工作的研究生,聘用单位可以及时提出终止对其聘用的建议,经所属部门、院(系、所)或课 题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在每学期中期负责对“三助”研究生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 进行优秀“三助”研究生评比。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四条 “三助”工作经费由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校拨专项资金、课题经费等。对校拨 “三助”专项资金学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学校鼓励各院(系、所)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 “三助”岗位。 第十五条 “三助”研究生助教津贴、助管津贴和学校资助助研津贴由学校“三助”专项资 金提供,津贴标准原则上硕士生每月 500 元,博士生每月 600 元。博士基本助研津贴由从导师科 研经费中支付的助研津贴和学校“三助”专项资金津贴构成。 每学期按不超过 5 个月发放,每月初发放上个月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的发放由聘用单位造 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核定,财务处负责发放。 鼓励经费充裕的院(系、所)在学校的基本水平基础上对博士生导师提出更高的研究生三助 津贴和配套标准。 第二章 助教工作 岗位职责 132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主要是承担学校本科生、研究生的公共基础课程、本科生专业课 程,以及研究生院分专业基础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与考试和考察试卷的批改以及实习指导等 教学与教辅工作。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与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每个教学单位的教学任务下达助教配 置人数,配备原则如下: (1)本科生课程为普通共同课和学科共同课,研究生课程为学位公共课和学位基础课,信 息学院有计算机实验的课程。 (2)一个班级配备 1 名助教。 第十八条 研究生助教如承担教学任务,需有授课教师进行带教;如承担教辅任务,则需在 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原则上研究生助教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少于每周 12 小 时。 第十九条 研究生兼做助教岗位的资格由院(系、所)的主管领导会同其本单位负责教学工 作的领导集体评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的人员聘用由聘用单位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校研究 生中选聘。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经费充裕的院(系、所)在学校的基本水平基础上对实现全面助教制度, 提供更多的助教岗位。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助教的津贴由学校承担,津贴发放标准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等独立核算单位聘请研究生担任兼课教师, 津贴标准由聘用单位自行制定并解决,但需将兼课研究生纳入学校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范畴,报 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所)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助教抽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助教的考核应在听课学生、主讲教师考评的基础上,由聘用单位进行总 评。 第三章 助研工作 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主要是承担学校研究机构或导师安排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 科学研究、项目设计和调研工作,包括调研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 编及翻译等。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分博士基本助研岗位和学校资助助研岗位。 133 博士基本助研岗位:指除获得助教、助管岗位的博士生外,其余的各年级博士生必须承担的 助研工作岗位。 学校资助助研岗位:是指除博士基本助研岗位外在研究生当中设置的助研岗位,原则上是在 校级以上研究基地和国家级课题项目组中设置。研究基地中设置助研岗位受编制限制(原则上 1 个空缺专职岗位可以设置 2—3 个助研岗位)。国家级一般课题组中可设置 2 个助研岗位,国家 级重点课题组中可设置 3 个助研岗位。 学校鼓励本校教师在各类课题(国家级课题除外)项目研究过程中,以自筹经费的方式聘用 研究生担任助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的人员聘用,原则上由聘任单位、或课题项目负责人、或导师 认定和负责。 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的津贴发放标准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执行。其中,校级及 以上研究基地中的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学校和基地按上述岗位津贴标准 1:1 的比例分担;学校资助 助研津贴由学校和课题项目组按上述岗位津贴标准 1:1 的比例分担,课题组承担部分从其科研经 费中予以支付;博士基本助研津贴由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的助研津贴和学校津贴配套构成,配套 津贴最长资助年限为其基本学制,到期后导师可继续提供研究生助研津贴。配套方案如下: 博士生助研津贴配套方案 导师支付标准 D 学校配套标准 X (元/月·人) (元/月·人) 100≤D X=300 第三十条 研究生助研的考核,由聘用单位、课题项目负责人、导师负责。 第四章 助管工作 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主要是承担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所)行政与党务事务以及 学生事务的辅助管理工作,包括担任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学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教务秘书和行 政秘书等。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根据各部门和院(系、所)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 按照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核岗后下达的具体额度来设置。 第三十三条 担任助管岗位的研究生每周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两天。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聘用,原则上由聘任单位认定和负责。 管理考核 134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助管的津贴由学校承担。津贴发放标准根据本暂行办法的第十五条执 行。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助管在聘用期间由聘用单位指定专人指导管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助管工作的考核应在个人自评、直接管理人员考评的基础上,由聘用单 位进行总评。 第五章 临时三助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为鼓励校内各单位深挖潜力,为在校研究生提供更多的三助岗位,各聘用单位 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岗位,并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报三助领导小组 核岗后下达具体额度来设置。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临时三助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管理考核按研究生“三 助”工作管理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六章 附 第四十条 则 本办法由校“三助”领导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35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宗 第一条 则 旨 为了进一步拓宽研究生的培养渠道,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高层次创新型 人才培养,同时也帮助生活困难的研究生缓解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 号)、《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培 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学校、学院(系、所) /部门、教师面向研究生设置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科研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 助管)岗位(以下简称三助),面向博士生设置普通助研岗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三助按资助资金来源分学校聘用岗位(以下简称校聘三助)、学院(系、 所)/部门聘用岗位(以下简称院聘三助)和个人聘用岗位(以下简称个人聘用三助)三个级别, 按岗位类型分助教、助研、助管和博士生普通助研等四个类型。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领导的研究生三助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 (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信息化办公室、各学院(系、所)分管 领导等。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三助工作会议,负责全校三助工作的总体指导、组织规划和统筹管 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校研究生三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校聘三助工作指导、组织规划、岗位审核、劳动报酬发放;负 责院聘三助工作和个人聘用三助工作的全程指导和统筹管理;负责全校三助工作统计报表发布。 第五条 各学院(系、所)/部门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三助工 作的总体指导、组织规划和统筹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系、所)/部门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办公室,并指定三助工作负责人(以 下简称三助负责人),负责校聘三助岗位的需求发布、聘用考核、日常管理、劳动报酬提交;负 责院聘三助工作的全程管理;负责个人聘用三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应遵循“按需聘用、随岗设置”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设置 岗位类型和聘用期限。 第八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已取得本校保研资格的大四本科生可通 过三助管理系统申请各级各类三助岗位,原则上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136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聘任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应聘的研究生必须 品德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并征得导师同意。 管理考核 第十条 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三助研究生)须与聘用单位/个人在三助系统签订 电子协议书,原则上一名研究生只能同时与一个校聘三助岗位签订电子协议书。 第十一条 三助研究生上岗前,聘用单位/个人须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其岗位职责和岗位 任务。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所聘用的三助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可按月或是按 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考核优秀、合格者,全额发 放岗位津贴,并视工作需要给予续聘;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扣发本月岗位劳动报酬的 25%,并不再 续聘。 第十三条 凡在聘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聘用单位/个人应及时取消其上 岗资格,岗位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对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研究生, 聘用单位/个人可以及时提出终止对其聘用的建议,岗位考核予以不合格。 劳动报酬发放 第十四条 三助工作经费由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校拨专项资金、课题经费等。校聘三助岗 位专项资金由学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学校鼓励各院(系、所)/部门/个人自筹经费设置 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十五条 每月月底之前完成各级各类三助岗位劳动报酬核定,劳动报酬可按月或是按工作 完成情况核定,下月月初发放。 第二章 校聘三助管理 第十六条 校聘三助工作流程为: 1、提交需求:教师按工作需求在三助系统提交岗位需求。 2、岗位审批:助教本科生课程由教务处审批,助教研究生课程由研究生院审批,助研由科 研处审批,一般助管由人事处审批,学生工作助管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3、岗位发布:审批通过后在三助系统发布岗位,研究生通过三助系统申请岗位。 4、岗位应聘:聘用单位/个人进行研究生三助岗位招聘,并与受聘研究生签订电子协议书。 5、培训上岗:聘用单位/个人对三助研究生进行岗位培训和工作安排,三助研究生到岗工 作。 6、考核与劳动报酬核算:三助负责人在每月月底安排三助研究生工作考核和劳动报酬核算。 7、劳动报酬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对三助劳动报酬进行审核。 8、劳动报酬发放:财务处发放三助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校聘三助岗位审核原则 137 助教岗位审核: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申请教师的教学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审核,原则上给 授课教师配备助教以其当学期的教学任务的人数规模为匹配依据。 建议一名授课教师一个学期一门课程学生人数在 100 人以内的,配备 1 名助教。一名授课教 师承担多门课程的,课程学生人数加总在 100 人以内的,配备 1 名助教。 本科生课程为普通共同课、学科共同课和有计算机实验的课程,研究生课程为学位公共课和 学位基础课。 如出现两方面重复申请的现象,则将该授课教师承担的所有学生类别课程的人数进行合并, 助教人数根据合并后学生人数而定。 助研岗位审核:科研处根据申请教师的课题级别和工作需求进行审核,原则上是在校级以上 研究基地和国家级课题项目组中设置。研究基地中设置助研岗位受编制限制(原则上 1 个空缺专 职岗位可以设置 2—3 个助研岗位)。国家级一般课题组中可设置 2 个助研岗位,国家级重点课 题组中可设置 3 个助研岗位。 助管岗位审核: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部门和院(系、所)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 和工作需要进行审核,原则上一个空缺编制可设置 2 名助管。 第十八条 校聘三助工作内容 助教工作内容:主要是承担与助教岗位相关的辅导、答疑、作业、考试试卷的批改以及实习 指导等教学与教辅工作。 助研工作内容:主要是承担与助研岗位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项目设计和调研工作,包括调 研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助管工作内容:主要是承担与助管岗位相关的辅助管理工作,包括担任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学 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教务秘书和行政秘书等。 第十九条 校聘三助工作要求 助教工作要求:如承担教学任务,需有授课教师进行带教;如承担教辅任务,则需在课程主 讲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原则上实际工作时间不应少于 12 小时/周。 助研工作要求:需在导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原则上实际工作时间不应少于 12 小时/ 周。 助管工作要求:担任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两天/周。 第二十条 校聘三助劳动报酬 校聘三助劳动报酬由学校三助专项资金提供,由各学院(系、所)/部门三助负责人核算, 校三助工作办公室审核。 劳动报酬标准原则上一个岗位硕士 500 元/月、博士 600 元/月,或是 11 元/小时,每学期不 超过 5 个月。 校聘三助劳动报酬标准将按学校要求进行调整。 138 第三章 院聘三助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院聘三助的工作流程为: 1、提交需求:教师、教职工按工作需求在三助系统提出岗位需求。 2、岗位审批:由各学院(系、所)/部门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3、岗位发布:审批通过后在三助系统发布岗位,研究生通过三助系统申请岗位。 4、岗位招聘:聘用单位/个人进行研究生三助岗位招聘,并与受聘研究生签订电子协议书。 5、培训上岗:聘用单位/个人对三助研究生进行岗位培训和工作安排,三助研究生到岗工 作。 6、考核和劳动报酬核算:三助负责人在每月月底安排三助研究生工作考核和劳动报酬核算。 7、劳动报酬审核:各学院(系、所)/部门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劳动报酬进行审核。 8、劳动报酬发放:各学院(系、所)/部门三助办公室或负责人在三助系统里做签收单发 放三助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院聘三助岗位审核原则、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可参考校聘三助管理,也可自行 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院聘三助劳动报酬由聘用学院(系、所)/部门提供,劳动报酬标准可参考校 聘三助劳动报酬标准,也可自行规定,但不能低于校聘三助劳动报酬标准。 第四章 个人聘用三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聘用三助的工作流程为: 1、提交需求:教师、教职工按个人工作需求在“三助“系统提出岗位需求。 2、岗位审批:提出需求的个人审批岗位。 3、岗位发布:审批通过后在三助系统发布岗位,研究生通过三助系统申请岗位。 4、岗位招聘:聘用个人进行研究生三助岗位招聘,并与受聘研究生签订电子协议书。 5、培训上岗:聘用个人对三助研究生进行岗位培训和工作安排,三助研究生到岗工作。 6、考核和劳动报酬核定:聘用个人对三助研究生在每月月底安排三助研究生工作考核和劳 动报酬核定。 7、劳动报酬发放:三助负责人在三助系统里做签收单发放三助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 个人聘用研究生三助岗位审核原则、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可参考校聘三助管理, 也可自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个人聘用三助研究生劳动报酬由聘用个人提供,劳动报酬标准可参考校聘三助 劳动报酬标准,也可自行规定,但不能低于校聘三助劳动报酬标准。 第五章 博士生普通助研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生普通助研是指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内的所有博士生均须承担的助 研工作岗位。 139 第二十八条 博士普通助研津贴由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的助研津贴和学校津贴配套构成,配 套方案如下: 博士生助研津贴配套方案 导师支付标准 D 学校配套标准 X (元/月·人) (元/月·人) 100≤D X=300 第二十九条 博士生普通助研配套津贴按月发放,每年发放 10 个月,最长资助年限为其基 本学制,到期后导师可继续提供研究生个人助研津贴。 第六章 附 第三十条 则 本办法由校三助工作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颁布的有关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则同时废 止。 140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 上财学〔2005〕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 习、生活环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根据教 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2005 年 3 月 25 日 发布)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重在思想教育,积极疏导,并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 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且认错态度较好者,纪律处分可适当从轻。违纪学生 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六条 违纪情节严重或同时违反两种或两种以上校纪校规者,应当从重处分。违纪后,认 错态度差者,可以从重处分。在校期间曾受到过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第三次违反校纪校规并受 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七条 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所制定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凡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者,酌情给予校纪处分。 第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可按 期解除;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间有一定进步,但犯有轻微错误,可延长察看期三 个月或半年;屡教不改或重新违反校纪校规并应处以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章 第十条 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和处分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必要纪律处分: (一)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尊严和荣誉的; 141 (三)组织、煽动或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课的; (四)组织出版或出版非法刊物的; (五)张贴有损国家、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大、小字报的; (六)寻衅滋事,扰乱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 (七)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八)通过网络等媒体实施上述行为的; (九)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劳教,或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且被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应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应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者,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对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所涉价值未满 100 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所涉价值满 100 元,累计未满 3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所涉价值满 300 元,累计未满 500 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所涉价值满 500 元,累计未满 10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所涉价值 10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按以上款项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七)对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 纪律处分; (九)明知或应当知道为赃物而购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纪律处分,赃物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受损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 所涉价值未满 100 元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 所涉价值满 100 元,未满 3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所涉价值满 300 元,未满 500 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所涉价值满 500 元,未满 10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所涉价值 1000 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2 (六)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集体住宿管理规定者,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等扰乱学校正常 教学秩序、公共秩序或生活秩序者,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并再犯者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态度恶劣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对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 故意挑起事端者: 故意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 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事后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 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 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造 成经济损失的进行必要赔偿: (一) 非法盗用他人账号和密码入侵他人计算机或学校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 冒用他人名义在网络或信息系统内行事,盗用他人名义收阅、发送、隐匿、销毁电 子邮件等; (三) 未经授权对学校各类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信息(包括系统文件和应用程 序)进行增加、修改、复制和删除等; 143 (四)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淫秽、邪教等内容的网站、网页、电子出 版物等有害信息; (五)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手法,非法对他人或学校计算机系统进 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或致使他人或学校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瘫痪、资源异常消耗等; (六)制造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发布、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 (七)蓄意破坏学校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 (八)其他危害他人或学校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行为。 第十八条 凡收看、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文字、画像、录像、磁带、光盘等 黄色物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收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对收看且复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对收看、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对收看、复制、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凡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在校内喝酒或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在校内喝酒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在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对初犯者给予严重警 告处分,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凡在校赌博、打麻将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在校内打麻将者,初次给予警告处分,再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凡赌博者,初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赌博引起打架、斗 殴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按同时犯有赌博及打架等多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在校内以各种形式非法经商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对非法经营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 (二) 对屡教不改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品行恶劣或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四)对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144 (五)对道德败坏,乱搞两性关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10 学时以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 (二)11-2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21-3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5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超过 50 学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舞弊行为的,根据《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 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财经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学 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另附加给予下列处罚和限制: (一)受警告或严重警告者,本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不得评选和授予各类荣誉 称号;受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者,在校期间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不得评选和授予各类荣誉 称号; (二)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毕业时不得授予相应学位; (三)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得复学并只发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的处理程序: (一)对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学校张榜公布; (二)对学生处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 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张榜公布; (三)在毕业生离校期间或其它紧急状态下,为了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可由研究生部、 学生处直接对违纪学生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批 准,学校张榜公布; (四)各院(系)在递交给予学生处分的处理意见时,必须附有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有关材料、 证据及其他必要材料; (五)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六)所有对学生的违纪处分由研究生部、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归档、备案、上报。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过程,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 (一)学生违反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 145 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由保卫处督促处理,由研究生部、学生处组织审核和复议; (二)学生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部督促处理、审核和复议; (三)学生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由后勤管理处督促处理,由研究生部、学生工作部(处)审 核和复议; (四)保卫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有权在递交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材料的同 时,建议有关院(系)对学生予以处分,各院(系)对上述部门的建议,应及时、认真地予以处理和 答复; (五)各院(系)及职能部门与研究生部、学生工作部(处)裁定的意见不一致时,报主管校 长或按程序报校长办公室会议最后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犯 错误的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决心者,可酌情从宽处理。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一)学校成立由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 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 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上海市教育委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应 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上海 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由研究生部、学生处或教务处公布。处分决定、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决定同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并由各院(系)及时通知其家长。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一条 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高职生,由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 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 146 则》(2005 年 1 月发布)同时废止。 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部 2005 年 6 月,2010 年 6 月修订 147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细则 (上财学〔2006〕5 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确保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 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计划招收的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在籍的本科生、研究生和高职 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 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涉及学生申诉的种类: (一)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 (二)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等五项处分。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上海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成立由校分管领导、有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上海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受理、处理和答复学生对本细则第五条所列事项的 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通过办公室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 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院(系、所)、年级、专业、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认为原处理决定错误或不当的相关证据及补充材料;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本人签名(章); (五)申诉人或家长的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148 (六)其它相关内容。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 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 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 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按 照一定程序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 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 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三条 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授权,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指定若干名委员听取申诉人的申 诉,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 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提交 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 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 式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 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149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证管理规定 一、研究生证是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身份证明凭证,只限本人使用,应随身携带,不得擅 自涂改、转借或赠送他人使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 纪律处分。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取得学籍者,发给研究生证。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本人研究生证按规定进行注 册,未经注册的研究生证无效。 三、研究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假期火车票减价优待凭证”栏内的乘车区 间到达站,应填写父、母(抚养人)或配偶所住地最近的火车站。因父、母(抚养人)或配偶工 作调动等原因变更住址需更改研究生证上乘车区间到达站的,研究生可持父、母(抚养人)或配 偶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研究生院更改。 四、研究生证遗失或损毁,可以申请补办。补办研究生证,需填写《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证 补办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经所在学院(系、所)审核后,至研究生院学 科学位办公室办理补办手续,自补办申请提交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发新研究生证。 补办期间找到原研究生证者,应立即向研究生院提出终止补发;补发后找到原研究生证者, 应将原研究生证及时交回研究生院予以注销。 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补发研究生证一次。 五、研究生毕业、退学、肄业、结业时必须将研究生证交回所在学院(系、所)。 六、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50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一、新生人事档案接收:人事档案室按照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调档名单接收拟录取研究生人 事档案;拟录取研究生的档案须由原单位、学校或人才交流机构通过机要途径邮寄至上海财经大 学人事档案室;档案不得由个人携带。录取考生的档案由人事档案室负责整理保管,未录取考生 的档案由人事档案室退回考生原档案保管单位。 二、拟录取研究生如需查询考研到档情况,可登陆上海财经大学档案馆主页,服务指南—— 学生人事档案到档、转递查询—考研到档查询,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即可看到档案到档情况。 三、因故未报到注册的研究生新生,人事档案室将按研究生部通知,将其档案退回原档案保 管单位。 四、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人事档案室可为学生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出具与档案相关的各类证 明材料等。 五、中途退学、除名、开除或出国的学生,须凭研究生院的通知单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六、毕业生毕业离校后,由上海财经大学人事档案室负责通过机要途径将其本人的学籍人事 档案移交至就业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个人不得携带,学生须提供详细的单位名称 和地址。 七、毕业生在离校一个月后,可登陆上海财经大学档案馆主页,服务指南——学生人事档案 到档、转递查询——档案转递查询,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即可看到档案寄出情况。同时,请及 时向档案接收单位查询档案到达情况,上海市机要局提供一年内档案转递情况查询,人事档案室 将协助查询,避免档案遗失。 八、本规定由档案馆人事档案室负责解释。 151 关于学生集体户口管理相关说明 一、新生办理户口迁入 1、外省市新生入学报到时,自愿办理户籍迁转手续。需办理户籍迁转的学生,须在报到之 日起一个月内办妥户口迁转手续;超过规定时间的,按照公安机关规定不再予以办理。 2、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相关规定,生源地与户籍地不相同的学生被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后,不 予以办理户籍迁转手续。 3、需办理户籍迁转手续的外省市新生报到后,将《户口迁移证》按相关要求交由本院(系) 、 所辅导员,由辅导员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交至校保卫处户政受理室。 4、收取《户口迁移证》相关要求 (1) 《户口迁移证》必须加盖当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必须全部机打,如有手写,需另附 说明或在备注中说明不能机打的原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2) 《户口迁移证》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不得涂改。户口迁移 证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同入学通知书、学籍档案、身份证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不 得涂改。如出现不一致,必须由学生本人负责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正。 (3)《户口迁移证》中的“出生地”和“籍贯”两项,须规范填写为 XX 省 XX(市)县,如 若缺项,应及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予以更正。 (4) 《户口迁移证》中的“迁往地地址”必须有“上海市国定路 777 号”字样,如若地址错 误,应及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予以更正。 (5)学生本人需在《户口迁移证》的右上角用水笔填写本人的院系、学号、联系方式、身高、 血型;背面粘贴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裁剪至身份证大小粘贴) ,同时需本人手写注明“身 份证与户口迁移证信息核对无误”并签名、注明日期。 5、户口落户公安派出所为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 二、在校生户籍管理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需办理户籍相关手续的,请至保卫处网页上查询办理要求与流程。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遇出国、参军、生病、家庭困难、 违纪、违法等特殊情况的,应首先办理退学手续,派出所根据学校正式退学证明或红头文件,将 户口迁至生源户口所在地。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办理任何户口项目变更(由于信息录入错误的,由派出所按规定 变更)。 4、休学、退学的学生凭教务处开具的通知单、审批表,开除学籍的学生凭教务处开具的通 知单、校级红头文件到保卫处户政受理室办理户籍迁转手续,再到五角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证》。 152 三、在校生办理户籍证明 1、户口在本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可以在校保卫处户政受理室办理户籍证明的审批手续。 2、需办理户籍证明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况到保卫处主页“常用下载”栏内下载相应审批表。 审批表分为三类: 《本科生申请办理出国出境相关手续审批表(户籍证明专用) 》、 《研究生申 请办理出国出境相关手续审批表(户籍证明专用)》 、 《学生申请办理非出国出境相关手续审批表 (户籍证明专用)》。因出国、出境相关手续所需办理户籍证明的学生,根据学生类别到保卫处主 页下载前两种审批表;因非出国、出境相关手续所需办理户籍证明的学生,到保卫处主页下载最 后一种审批表。 3、申请人按审批表相关要求填写完整内容后,由本院(所)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 书记(研究生还需导师)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签名,并加盖院(所)公章。如因出国出境事宜 办理户籍证明审批的,还需要先行取得家长同意,并向辅导员出具书面的《家长知情同意书》 (需 包含家长姓名、联所方式、对学生出国出境的意见以及责任承诺) 。 4、申请人至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公室开具加盖公章的在读(学籍)证明。应届毕业生无法 出具在读(学籍)证明,提交毕业证复印件。 5、持审批表、在读(学籍)证明(毕业生持毕业证复印件)至保卫处户政受理室审批。 6、持盖有学籍管理科印章、保卫处户政专用章的在读(学籍)证明(毕业生则持加盖户政 专用章的毕业证复印件) 、身份证、学生证至五角场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7、审批表、户籍证明有效期均为 30 天,过期作废。 四、在校生补领、换领身份证 1、户口在本校集体户口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补领、换领身份证手续。 2、需要办理补领、换领身份证手续的学生,到保卫处主页“常用下载”栏内下载《学生补 领、换领身份证申请表》 。 3、申请人按申请表相关要求填写完整内容后,由院(系)所辅导员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 签名,并加盖院(系)所公章,再由校保卫处户政受理室加盖公章,最后由学生本人交至五角场 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表有效期 30 日,过期作废 五、毕业生办理户口迁出 1、学生毕业时,根据不同毕业去向凭户籍迁转手续办理单、报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等材 料办理户籍迁转手续。 2、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户籍实行“打分制” ,需按照相关要素 达到标准分。申请者的各项要素(如毕业院校、学习成绩、计算机水平、奖励表彰以及所学专业 等要素,具体办法可参照上海市教委该年颁布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 本市户籍办法》具体规定)累计分值高于“标准分”者,方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 153 者只可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落户能否成功与该生户口是否在学校集体户没有任何关联,累积 分值高于“标准分”的毕业生,无论户口在学校,还是在生源地,均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上海市户 籍。 3、需落户上海的学生,携带报到证原件、户籍迁转手续办理单(正、副两联)到校保卫处 户政受理室签章;携带身份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敲过章的户籍迁转手续办理单(正联) 、落户 上海批复原件、迁户落户确认单原件到五角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4、非落户上海的学生(含迁回原户籍所在地、迁至外地) ,携带报到证原件、户籍迁转手续 办理单(正、副两联)到校保卫处户政受理室签章;携带身份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敲过章的户 籍迁转手续办理单(正联)到五角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5、需升学的学生,携带录取通知书原件、户籍迁转手续办理单(正、副两联)到校保卫处 户政受理室敲章,携带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敲过章的户籍迁转手续办理单(正联)到 五角场派出所办理手续。 6、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毕业生离校时间之前自行将户口迁回生源户口所 在地。因客观因素暂时无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离校前须至保卫处户政受理室签订《应届毕业 生户口代管协议》 ,学校代管户口最长期限为两年,毕业两年后仍未到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将由派出所迁转回原户籍所在地。 7、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迁移地址是按照毕业生发放的《全国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 地址,也就是俗称派遣证的地址,所以毕业生应提前与就业单位沟通,确定户口迁移地址与报到 证地址相一致(至少要保持户口迁移证与报到证地址的省、市两级相同) ,否则,不予办理户籍 迁转手续。 8、由于全国公安机关各地派出所迁移户籍全部采用计算机管理,户口迁移证一旦开出,将 不能回迁,因此请毕业生需事先认定好户口迁移地址。就业协议改签的毕业生更应慎重处理。 9、为了避免户籍管理中的“人户分离”现象,也为了学生的户籍使用方便,建议户籍在本 校的毕业生在离校日期前及时办理迁出手续。离校日期之后,学校仅为代管户籍,不具备开具除 户籍迁出手续之外的其他任何有关户籍事务的资格。因此,户籍不及时迁出的毕业生,会在办理 证件或证明上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时间上的耽搁并增加经济负担。 10、毕业生领到户口迁移证后,须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的有效期内(一般为三十日)持迁移 证、报到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逾期不办理落户,后果由毕业生自己负责。 154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学习、生活、休息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2005 年 3 月 25 日发布)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群体居住、学习、生活、休息的场所。在宿舍区域内,学生应当遵 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讲文明、讲礼貌、遵 守社会公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豁达宽容,积极配合宿舍 管理人员的劳动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接受大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大学生生活园区管理 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部、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团委、学生 会、物业管理部等部门组成。园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学校本科生、研究生的住宿 安排;指导、协调物业管理部的工作和日常宿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管理员负责宿舍内外的卫生监督检查、治安巡视、协 调本宿舍楼其他事宜。 第五条 每幢宿舍楼设楼长(学生)一名,由大学生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聘任,并接受 大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领导。每层楼面设层长一名,由楼长聘任,接受楼长的领导。各寝室 设寝室长一名,由室内人员轮流担任,室内人员必须接受寝室长的领导。 第三章 宿舍设施、卫生 第六条 不得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 第七条 爱护寝室内各项设施,发生损坏的要及时报修。不得踹门进入室内,不得擅自在墙 壁、家具上敲钉、装锁、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违反本条造成家具设备、建筑物损坏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若寝室内人员不能说明造成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则该损失赔偿费由全室人员共同承 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不得擅自改变寝室内各种家具、设施的位置以及接入线路的走向、接口,必须保持 寝室房屋结构与外观的完好无损。除学校配备的家具外,住宿学生不得自行在宿舍配置家具,如 简易床等。 第九条 保持室内、阳台、卫生间和走廊卫生,垃圾袋装。每月的第一周进行大扫除, (上 级检查除外)每天的值日生工作由寝室长安排与监督。 第十条 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铺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包干制,包干区域人员的 155 确定,由寝室长负责组织宿舍成员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寝室成员无人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手册》和《上 海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无人受校纪(含团纪)处分,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在当学年内卫生检查周平均成绩连续达到 18 分以上(含 18 分) ,无使用违章电器记录的学生寝 室,可申报“优秀寝室” 。 第十二条 被评为“优秀寝室”的学生寝室,有资格申报“示范寝室”, “示范寝室”名额为 在校寝室总数的 5%。 第四章 宿舍水电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当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住宿学生提供水电补贴额度,超额部分的水电费由寝室 人员共同分担。 第十五条 严禁私自拆动水表、电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严禁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 一经发现按违反校纪校规处理,同时没收违章电器。若造成灾害事故,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空调线路只可用于使用空调,如接入接线板或用于使用其他电器设备的,视为违 章使用。违章使用一经查实,宿舍管理部门有权暂停对空调线路供电,并根据宿舍管理规定及《上 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警告 以上处分;违章使用空调线路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违章行为人责任。 十七条 学生寝室可以使用的电器为:空调、性能安全合格的台灯、收放机、充电器、电脑、 电视机、饮水机、落地扇、台扇、电吹风。其他电热器具不得使用,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 律没收。对没收的违章电器等禁用品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照明线路供电时间为:本科生宿舍周日至周四 6:00—23:00 供电(特殊情况可延 长供电时间),周五、周六通宵供电,每年 6 月 15 日——9 月 15 日通宵供电,节假日供电见下 表: 节日名称 通宵供电时间 元旦节 12 月 31 日 “五·一”劳动节 4 月 30 日、5 月 1 日、5 月 2 日 “十·一”国庆节 9 月 30 日、10 月 1 日、10 月 2 日 春节 年三十、初一、初二 研究生宿舍全年通宵供电。 空调线路供电时间由《上海财经大学空调管理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钥匙管理 第十九条 新生进校时应当与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签定住宿协议,然后方可领取本寝室钥 匙一套。 156 第二十条 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不得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不慎遗失钥匙,应 至本宿舍管理室填写《学生配钥匙申请表》 ,由管理员确认其寝室号及桌号并签名认可之后,携 带有效证件至钥匙管理室登记姓名后方可配置,如证件被锁在抽屉里,则需持有效证件的同学陪 同证明并登记后配置。遗失者应当另付钥匙工本费。如遗失钥匙而导致寝室失窃,由遗失钥匙者 承担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按协议交还全部钥匙,若发生所交的钥匙与所用锁不配套的情况, 则应当每把钥匙赔偿工本费二元。 第二十二条 无特殊情况,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不外借备用钥匙。学生必须借用本人居住 寝室钥匙时,须凭本人有效证件或者提供相关证明,还钥匙时,归还证件。无证件,则需持有效 证件的同学证明并登记后,方可借用,并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六章 宿舍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 行的安全、卫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未经许可男、女生不得互串。不得私自调换、出借宿舍,不得私自入 住他人寝室。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校外人员来访,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由被访者 带入公共会客室会晤,出楼时须注销,若未注销,被访者须配合管理员随时核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宿舍楼 6:00 开门,23:00 关门(逢周五、周六 24:00 关门) ,关门后 进入宿舍楼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二次晚归或拒不出示有效证件而强行进入者抄 报学生所在院、系、所。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有价票证、现金、存折、贵重物品以及 学习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条 提高安全防火意识,学生宿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严禁使用明火,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烧煮食物,严禁乱丢烟蒂,若因使用违章电器、明火或乱丢烟蒂等原因 造成灾害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得在走廊、楼梯、寝室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不得攀爬门窗。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楼内严禁酗酒、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 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条 不得在宿舍内高音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饲养宠物,扰乱周 围环境。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不得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损坏应当照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 方可带出。 157 第七章 住宿及收费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住宿由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招生名单按年级、按专业、按学 制统一安排。 学生需服从学校对宿舍的统一安排,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入住或搬离相关宿舍,如遇学校规 划需要或住宿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调配。 第三十四条 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对照《宿舍设备验收单》检查寝室设备及设施是否完好, 无异议后签名认可。 第三十五条 延长学习期限的本科学生需要住宿的必须在第八学期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原 则上安排在下一年级的同一专业学生宿舍中住宿。 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确认转入专业的宿舍有空余床位时可以调换宿舍,否则不得调 换宿舍。 第三十七条 插班生、专升本的学生原则上安排在相同年级的同一专业学生宿舍中住宿。 第三十八条 学生住宿需缴纳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按不同宿舍的住宿条件而定。 第三十九条 寒暑假需要在校留宿的学生,须遵守《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假期临时集中住宿规 定(试行) 》 ,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登记,并到本宿舍楼的管理室办理临时住宿证。寒暑假须凭临 时住宿证进出宿舍楼。 第四十条 无人居住的寝室由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封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 入。 第四十一条 学生缴纳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 退剩余的住宿费(一学年按 9 个月计算) 。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定于每年的六月份集中办理下一学年度的退宿工作。学生自行在外住宿, 未办退宿手续者,不予退住宿费。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宿后申请恢复住宿的,住宿费用按照学年计算。恢复住宿不足一学期的, 按照学期计算。 第八章 离校退宿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或因故中途离校退宿时,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应当对其使用家具及设 备设施清点验收。 第四十五条 宿舍内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当照价赔偿。所还家具物品与学生宿舍设备设施 验收单不符,按丢失论处也须照价赔偿。 第四十六条 宿舍内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由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在离校循环表上签 名盖章。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离校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宿舍。 158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对私自出借宿舍情节严重,或发生偷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经保卫处认定后,学 校有关部门可酌情做出对相关同学取消住宿资格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第十章 第五十条 附则 本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适用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由大学生生活园 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凡原有关规定与本管理 实施细则相悖时,以本管理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二条 对于本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我们将根据在实践中执行的情况加以修 订,以求不断完善。 159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各专业培养方案 研究生可登录“上财门户——教学系统”,进入“培养计划——我的计划”查看本专业培养 计划与方案,进入“培养计划——完成进度”查看本人培养计划完成进度情况;进入“培养计划 ——全校计划”查看全校研究生各专业培养计划与方案。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