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任办法(试行).pdf
校研字[2011]20 号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根 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 意见》(教研〔2009〕1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 《湖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办法(试行)》 ,现 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专业学位研究生 湖北大学校长办公室 指导教师 聘任 办法 通知 2011 年 7 月 19 日印发 湖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我 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 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 号)精 神,以及国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 法。 一、学校实行“双导师”制,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 培养。 (一) “双导师制”是指由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以“双导师” 的形式共同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制度。校内教师为第一导 师,校外专家为第二导师。校内导师作为研究生第一责任人,负 责研究生的全面指导;校外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实践环节学 习,为所指导的研究生创造条件进行学位论文的实践活动,并协 助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二)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而取得硕士生导师资 格的本校教师,视为同时具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 格,通称为校内导师。其聘任工作由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学位类型 的特点和领域需要自行进行。 二、聘任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优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结构,壮大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教育师资力量,提升导师队伍的整体指导能 力,有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更好地开展学位论文撰写及实践活 动。 (二)有利于加强校内外交流,促进学校与校外单位在学科 建设、科学研究、智力资源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更好地进行交流与 合作。 三、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校内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 谨,学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2、具有博士学位和讲师(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称,教 学、科研及实践成绩突出的教学科研人员;或现聘的具有副高以 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且年龄不超过 57 岁。 3、能积极从事申请专业领域的研究,具有系统的专门知识, 学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近五年的科研状况符合下列条件 中的 2 项(其中第 1 项为必备条件) : (1)参与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排名前 5)1 项,或参与 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排名前 3)1 项,或主持厅局级教学、 科研项目 1 项,并应有充足的个人可支配经费。 (2)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 术论文 3 篇,其中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3)正式出版个人独立完成(或本人为第一著者且执笔 10 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译著) ,或参编国家级教材 1 部(本 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或主编正式出版的通用高等教育教材 1 部 (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 。 (4)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国 家级排名前 5,省部级排名前 3),或获得厅局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或科研成果奖(排名第 1) 。 4、符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学院专业学位类别或培养 领域需要,而制定的条件要求。 5、曾协助或参加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工作,或讲授过 一门与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相关的研究生课程,能够指导专业学 位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二)校外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专业学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 握专业学位教育的研究方法。 3、在业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4、在政府部门、中小学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国际知名外 资企业、上市公司、行业协会等担任中、高层领导职务;或具有 与指导领域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经拟聘请学院认可、富 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企业家。 5、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与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在公开出 版的学术期刊独立发表过与专业相关的论文。 6、自愿接受有关学院聘任且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能够按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 工作。 7、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57 周岁。 四、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由申请者本人向我校相关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湖北大学 专业学位校内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 (校内人员填报)、 《湖 北大学专业学位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校外人员填 报)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表格请自研究生处网页下载) 。 (二)学院初选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导师遴选的前期具体工作:先 根据本学院和相关专业学位类型及领域的实际情况,对申请者条 件进行认真审议,确定拟聘人员推荐名单,然后将推荐人员汇总 名单和《湖北大学专业学位校内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 《湖北大学专业学位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 《湖北大 学专业学位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简介》 (纸质档和电子档各一份) 报研究生处。(上述表格请自研究生处网页下载) 。 (三)研究生处审核及聘书发放 1、研究生处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学院推荐的校外申 请人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者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者 由培养单位与其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职权与义务,正式聘 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由研究生处统一发放导师聘 书。 2、校内导师申请者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发文公布。 五、遴选时间及聘期 (一)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初选时间由各相关学 院自行安排,研究生处原则上只在每年六月份集中审核一次。 (二)校外导师聘期一般为 3 年(完整指导一届毕业生) 。到 期后需续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重新审定,审定合格者可续 聘。 六、其它 (一)校外导师应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安排的必要教学活动 和学术交流活动等,各学院应根据其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实际 情况(工作量)给予一定的指导酬金。 (二)凡不履行导师职责,违背学术道德、不能教书育人、 不能为人师表,或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导 师资格;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超过六个月不 归者,按自动放弃导师资格处理。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校研字【2008】11 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