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客观证明的理论澄清与实现路径.pdf
当 代法学 年第 3 期 20 22 刑 事 客 观证 明 的 理论 澄 清 与 实 现路径 燕 向 内 容提要 到强化 我 国 司 法实践 中 出 现 的 刑 事证 明 客 观化 的 现 象 : 强 调 客 观证据和 必 然 性 推论在 事 实认定 中 的 作 用 。 ¥ 但 同 时 也 带来 了 放 纵犯 罪 和 证 明 僵 化 的 弊端 “ 片面 的 。 近 年来 更是 伴 随着 对刑 事错 案 的 深刻 反 思 而 得 , 对保 障查 明 事 实 , 客 观化 ” 定 需 要依 赖补 助 证据 与 或 然 性法 则 , 对要 求 亦不 能 片 面 排斥 或 然 性 推论 , 及 证 明 标 准进 行合 理 规 范 关键词 客观证 明 : ; , 。 对 , 而是要 区分情形 客 观证 明 或然性法则 客 观证 据 ; 化 ” ” 是贯穿我 国 刑 事证 明 制 度 论 命题 都 或 多 或 少 地 牵 涉 于客 观真实 在 2 要 特点 第三 , 以 客 观性 为 认识支 撑 点 我 国 的 刑 事证 明 标 准具 有 客 观性 , ” 观化 的 证 明 标 准 〔 4 〕 , 但是 , 。 “ 究 青年 基金项 目 2 0 B F X0 9 S ) ” 〔 〕 〔 〔 〔 〔 2 〕 樊崇义 3 4 〕 龙宗智 〕 陈瑞华 5 〕 龙宗智 : : : : 或 2 〔 第二 〕 “ 但 一 致认 同 第 : 司法证明 的 目 一 , , 教授 ” ( 1 两种学说对 客 观 真实是刑 事证 明 活 动 , ” 1 〔 〕 , 或是 9 YJ C S 2 005 9 ) 、 ” 充分 、 客观性 、 近似 学界 的 。 的 证明 标准是 具体 的 “ 法学博 士 , “ 一 强 调 证据 间 的 客 观 印 证 , 还需确立 博士生导 师 , , 它 体现 了 我 国 刑 事 证 明 的 , 证据确 实 , 证明 客观 在中 国法 。 刑 事 证 明 方法 应 当 具 有 客 观性 , 立 法规 定 的 “ ” 5 〔 一 〕 个重 ” 3 〔 〕 。 种客 的判 本文 系 教 育部人文社 会 科 学研 。 “ 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性 侵案 件 司 法 证 明 问 题研究 ” 。 《 客观真实 管 见 《 印证与 自 由 心证 兼 论 司 法证 明 的基本 概念 和 范 畴》 兼 论刑 事诉讼证 明 标准》 确 定无 疑 ” , 我 国刑 事诉讼证 明 模式》 《 刑 事 证 明 标 准 中 主 客 观 要 素 的 关 系 》 《 ” 客 观证 明 这 些 命题包 括 。 , 它过 于抽 象 而操作 性 不强 《 论 司 法 证 明 的 目 的 和 标 准 “ : “ 。 司 法证 明 的 目 的 是客 观真 实 , 。 未 成年 刑 事 被 害 人 司 法保 护 制 度研究 的研究 成果 何家 弘 1 的 观念 “ 西 南 政 法 大学 刑 事 法前 沿 理论 与 疑难 案 件研究 中 心 主任 * 推论 诸多 反 映我 国 刑 事 证 明 制 度 特色 的 理 , 强 调 证据 本 身 的 客 观性 , 、 。 印 证证 明 模式是具有 中 国 特色 的刑 事 证 明 方法 , “ 即 持 法 律 真 实 论 的 学 者 亦 承认 。 般性原理对证据 但 很 少有 学者对其 进行专 门 论述 , 产生 了 重 大分歧 ” 一 世纪初 客 观真实 与 法律 真实 的 著名 论辩 中 1 越接近 客观 真实越 有 说服力 , 主 流观点 认为 ( 。 什 么 是刑 事证 明 活 动 所追求 的 真实 值得 追 求 的 目 标 依 据事 实认定 的 , 个重要而 隐性 的 主题 隐 含 了 客 观 证 明 的 是客 观真实或接 近 客 观 真 实 “ 一 “ 、 刑事证 。 排 除 合理怀 疑 ; 对 客 观证 明 的 追求 似 乎 是 不 言 自 明 的诉 讼 传统 , , 问 题的 引 出 的 表 述 在相 关 研究 文 献和 裁 判 文 书 并 非 鲜 见 的 语境 中 具有 积极 意 义 不能狭义地局 限 于对客观证据或实物证据 的 绝 , 辩 证对待 、 印证证 明 ; 、 客 观证 明 的理解 ” 裁判 者运 用 整体主义解 释 的 方法进行事实认 。 从 而促 使裁 判 结论 最 大 限 度 地 接 近 客 观真 实 一 “ ” 疑罪从无 并 不 是 实 现发 现 真 实 目 的 的 必 然 路径 明 的 本 质是 依据证据和 推论获取具有 髙 度 盖然 性 的 事 实 认 定 结论 “ “ 贯彻 、 , 载 载 《 载 , 中 国法学》 《 我 国刑 事诉讼 的证 明 标准》 , 载 《 2〇 载 2〇〇〇 法 学研究 》 《 中 国 法 学 》 , 年第 2 〇 〇4 2〇0 1 期 1 第 , 年第 2 期 M 年第 3 期 法学》 法学研究 》 《 年第 第 , 1 1 I 期 7 7 , , 页 2〇〇 1 I I 第 页 6 1 1 1 页 。 年第 6 期 第 49 页 , 。 页 。 。 第 3 1 ? 1 1 3 ? 。 当 代法学 定标准 改革 初 期 。 观 色 彩 m “ 排他性证 明 标 准 引入了我国 《 准的 客观面 向 得独立性 “ 理 〕 、 刑 事 诉讼 法 》 1 〔 ” 客 观证 明 “ 证据 确 实 ” 与 定 的合理性 一 的 事 实 认定 结 论 一 充分 、 ” 事 实认定符合 客 观真相 ” 1 〔 5 有学者指 出 〕 。 1 〔 。 第 刑 事 客 观证 明 主 要 有 以 下 实 践表 现 , 定 罪 量刑 的 某些特定 事 实 , 乃 我 国 刑 事 实 务 中 常见 的 办案惯例 1 周 岁 的 年 龄证据 8 明 文件 一 , 。 ( 如刑事责任年龄 般应 当 以 户 籍证 明 为依据 〔 〔 6 7 8 〔 学》 〕 同 前注 〕 同 前注 〕 陈光 中 年第 2〇0 1 〔 9 1 〔 〕 0 〕 期 1 〕 参见 陈光 中 同 前注 〔 同 前注 〔 同 前注 4 〕 〔 I 3 1 〔 1 〔 1 〔 I 4 〕 《 5 〕 5 第 1 9 1 樊崇义文 龙宗智文 , ; , 魏 晓娜 第 47 页 。 李 玉华 、 第 1 第 《 : 龙宗智文 陈瑞华 文 , , , 第 页 1 1 《 : 1 9 1 1 〔 7 魏 晓娜 : 《 张穹 《 : 关于 7 参见 《 〉 的解 释》 1 4 . : “ 《 严打 ” 1 20 页 93 页 《 , 如 最后 ; 提 出 具体建议 ” 客 观证 明 其次 ; , , 依 , 此 。 应 当 有 客 观证据 证 明 ) 审 查被告人实 施犯罪 时是否 已 满 , 应对 身 份证件 , 出 生证 、 但司 法实务 中 , 侵 犯 财 物 犯 罪 的 犯 罪 数额 的 认 定 往 往 。 ; 无有 效 兼与误区论 , 载 《 政法论 坛 》 相对 真实论 商榷》 、 2〇〇 9 年第 2 期 第 , 7 页 3 9 页 I 载 , 《 中 国法 。 。 排除合理 怀疑 ” ” 》 , 载 《 中外法学》 个更低 的标 准吗 是 整 治斗 争 中 的法律适用 问题》 ) 法律真实 论 、 。 页 排除合理 怀疑 最 高 法解 释》 唯 。 , 反 思 过度 客观化 的重 罪案 件证据裁 判 》 以下简称 、 。 载 , ? 》 第 I 46 条 , 《 20 1 2 载 , 《 年第 6 期 第 , 1 1 37 中 国刑事法杂志》 1 1 ; 同 前注 年第 9 期 20 1 3 , 〔 4 〕 第 57 页 , 。 。 《 载 检察 日 报》 《 200 1 法律科 学》 关 于 办 理 死 刑 案 件 审 查 判 断 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第 4〇 条 ( 评价其 实践利 弊 尽 管法律没有 明 确 规定 〕 。 诉讼真实 与证 明 标 准改 革》 3 3 “ ” 。 1 8 9 中 国法语境 中 的 “ 页 客 观证 明 被 盗 财 物 应 当 根 据 有 效 价格 证 明 认定 刑 事证据制 度 与认识论 第 3 第 2〇 3 1 陈学权 樊崇义文 《 : 、 , “ 本文 首 先概 括 了 刑 事 证 。 , 对户 籍证 明 有 异议 。 , 中 共 中 央 关于 全 面推 进依 法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题 的 决 定》 参见左卫 民 1 , 页 6 〕 〕 , 〕 参见龙宗智 , 、 2 〕 〕 陈 瑞华 文 , , 1 〕 , 陈海光 、 2 〕 〔 . 5 1 〔 〔 〔 2 〕 1 〔 讼法 〔 依据 司 法解释规定 。 “ 犯 罪 数额 、 几 乎 不 可 能 出 现 仅依 据 言 词 证 据 确 定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的 情 形 也需要 有 客 观证据予 以 证 明 一 : 根 据相 关 司 法解 释 的 规定 无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证 言 等 证 据 综 合 审 查 判 断 、 虽未作为 刑 事 客观证 明 的 实 践表现 二、 一 ” 对 于 司 法 实 务 中 刑 事 客 观证 明 的 粗疏 意象 ? 对 合 理地 实 现 , 〕 近 年来在 我 国 的 刑 事 揭 示刑 事 证 明 的 盖然性本质及其运 行原理 据 司 法 证 明 的 原 理 及 刑 事 错案 提 供 的 经 验教 训 在我 国 司 法实务 中 , 刑 事 证 明 是 否应 当 追求 必然 的 : 进 而 追溯 其 形 成 的 观念 和 制 度 根 源 , 3 刑 事案件 的 办 4 〕 我 国 刑 事 诉讼 理论 与 实 务所 追求 的 。 1 〔 。 但其 观念却 早 已 渗 透入刑 事 证 , 这些都是本文 将要 尝 试 回 答 的 问 题 般性原理 出 发 1 〔 客 观证 明 , 明 客 观化 的 实践表现及相 关争 议 从刑 事 诉讼 中 事 实认定 的 ” , “ 可见 6 〕 ? , 并 不 曾 改变 我 国 证 明 标 , 孰 高 孰低 的 广泛 讨论 何 提炼 出 保 障 事 实认定 的 合理规 则 一 排 除合理怀 疑被正式 , 。 法 官如何 才 能发现 客 观真相 ? 年 20 1 2 。 标准 因 其具有 的 强烈 客 观性 色 彩 而 获 也 引 发 了 不 少值 得 深入 思 考 的 理 论 问 题 , 具有较强 的 主 〕 些学者提 出 以 层次性证 明 标 准 刑 事 诉讼 法 》 的 规 范 体 系 或 理论话语 《 “ 6 〔 由 于担心 证 明 过程 中 司 法官员 的 主观擅断影 。 “ ” 已 出 现重 罪 案件证据裁判 过度 客 观化 的 趋 势 , 发 现 真 实 是 刑 事 诉 讼 追求 的 基本诉 讼 目 标 具有 , 证据确 实 必 须排 除 其他 可 能性 , 并对 我 国 的 司 法 实践产 生 了 深远 的 影 响 , 充分 、 “ 在 司 法 实务界受 到 了 更多 的 强 调 个 正式 的 概念进入我 国 明 制度 〕 我 国 主政者及 司 法 机 关 长期 强 调 , 据此 , 一 加 以 借鉴和改进 1 〔 排除合理怀疑 “ 必须达 到 确 定无疑 的 程 度 证 明 实践 中 1 ” 规 范性难 以 把握 但 它仅是 为刑 事 证 明 标 准注 入 了 主 观要 素 , 抽 象但 缺乏 界定 的 2 〕 。 响 案件 的 质量 “ 〔 而不被认 同 确定无疑 的 证 明 标 准 ( ) 并 引 发学 界 关 于 , ” 容 易 降低证 明 标 准 1 “ 西 方 的 排 除 合理 怀 疑 标 准被认 为 是 , , 年 7 月 23 2〇 1 9 年第 1 日 期 , 第 3 版 第 , I I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 适 用 未 成年 人刑 事检察 工作 指 引 ( 试行 ) 》 第 2 〈 I 。 页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 5 2 条 。 刑 事 客 观 证 明 的 理论 澄 清 与 实 现 路径 价格证 明 价 8 1 〔 。 或者 根据价格证 明 认定 盗 窃 数额 明 显 不 合 理 的 , 在 〕 一 些地方 办 案机关在 司 法 实 践 中 掌 握 的 标 准更 为 严 格 , 供 的 言 词 证据 能 够 对 盗 窃 财 物 的 数量 意见 中 被告人 收受 的财 物 被 消 耗 或 处分 , 型 号 等 信息 形 成相 互 印 证 、 但 由 于 缺 乏 客 观 证据作 为 鉴定 的 基础 , 受贿事 实 的存在 ( 如烟酒茶 叶等 ) 一 审法 院 予 以 认定 对 于被告人 另 行 收购 。 有 相关银行交易 记 录 予 认定 记 账本 、 、 “ 第二 ” 铁 的标准 , 该 笔 犯 罪 事 实 通 常 也 无法 认 定 , , “ 有 重 大 社会 影 响 的 冤 假 错 案 存疑 的情形 。 , 提 出 了 颇具代表性 的 疑 问 如 陈满 案 , 、 张 氏 叔侄强 奸案 甚 至 据此作 出 无罪 判决 , 但是 , 取证意识与执法水平 取实物证据 化 之嫌 , , 、 第三 理或概 括 法则 ” 依据法则 的 盖然性 的 不 同 。 , 的 方 向 推 论证 据 事 实 一 方面 , 告人 的 ( 足 以 成 为 事 实认定 的 参见 参见张某受贿案 20 〕 王某某非 法捕猎 8 9 〔 7 3 号 。 “ 实物证据定案 主义 , ” 例如 。 , “ , 如 , 《 如 证 明 犯 罪 动 机 的 证据 “ , 、 、 硬 ” 证据 ) , , 、 侦查人员 的 一 律强 求 获 更有 将证 明 规则 法定 而 对 运 用 或 然 性 推 论 持谨慎 态 度 , , 不能忽 略的 也被称 为经 验常识 一 推论 。 个 基本 经验法则 、 。 “ 某人 见 到 警察抓捕立 即 逃跑 表现为 , “ 证据 ” , 前者是指 法 , 。 ” 。 可能是 因 可 以 从不 同 : 对待 。 我国印证 与 犯 罪 事 实 具 有 必 然 联 系 的 核 心 证据 , 事 、 在 现场 留 下指纹 的人通 常 去过犯罪 现场 被 。 能 够起 到 增强 办 案 即 使某些 证据能 够作 不 , 。 最 高人 民 检 察 院 关于 办 理 盗 窃 刑 事 案 件适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 4 条 、 、 办案人员 也往 往认 为 这 类证据 的 证 明 力 较 弱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高 明 区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杀害珍贵 的 。 通常不作 为诉讼 中 大多 都是 由 犯 罪 事 实 生成 的 , ” 并 从 中 提炼 出 科 学合 理 , 但 很 少 在 裁判 文 书 中 作 为 事 实 认定 的 正 式 依 据 出 现 , 最 高人 民法 院 〕 〕 1 1 没有 实 物证据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反 侦查 能 力 贯 行 为 表 现 或 证 人 陈 述 时 的 神 态举 止 等 与 犯 罪 事 实 具 有 或 然 性 联 系 为 认定 事 实 的 依 据 〔 “ 可 以 将 法则 区 分为 必 然性 法 则 与 或 然性 法 则 与 犯 罪 事 实 具有 或 然 性 联 系 的 证据 人员 内 心确信 的作用 〔 或 我 国 司 法 机 关 对 或 然 性 推 论 的 运 用 常 持谨 慎 态 度 , 证 明 模 式 所依 赖 的 证 据 一 ” 由 于 或然 性 法则 较 多地 依 赖 案 件 的 具 体情 境 和 个 人 的 主 观判 断 。 审法 院不 我 国 各地法 院在作 出 有 罪 判 妨 碍 追诉 犯 罪 目 的 之 实 现 , 后 者是 指 法则 所描述 的 事 理仅 具 有 部 分 的 盖 然 性 ” , 均存 在 实 物 证据 缺 失 或 , 依 据证据 进行 的 事 实 推 理过 程 则 所描 述 的 事 理 是 几 乎 必 然 发 生 的 因 果 规 律 为他实施 了 犯罪 。 缺 乏 实 物证据 法则 是对人类行为 和 客 观事 理 的 粗 略 评估 。 , 近 年来 披露 的 具 。 如 果不 区 分案件 的 具体情 况而 。 ) 案件缺乏 指 向 被告人 的 实 物 。 抓获在逃犯 时 间 等 因 素 的制 约 是指从证据推 导 出 待证事 实 的 步骤或 环节 “ , 、 司 法 机 关 在 整 体上 重 视 印 证 证 明 方 法 的 运 用 , ? 聂树斌案等 亦 是 我 国 证 据 法 学 应 当 认 真 对 待 的 理论 问 题 , 一 实 物证据 的取证受 到 了 案件类 型 如 何 理解 和 评 价 我 国 刑 事 司 法 实 务 中 的 。 动物死体 实物 证据定案 主义 能 够起 到 防止无辜 的 人被错判 有 。 无 疑会 提 高 法 院 判 决有 罪 的 门 槛 的 事 实认定规 则 因 素是 对案件 , “ 被 。 2 Q 〕 〔 这 些 引 起 社会 关 注 的 刑 事 判 决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示 范 作 用 情 形 进 行 说理 分 析 罪 的积极作用 、 〕 实物 证据及其 鉴定 意 见是 否 应 : 的倾向 ” 9 双方 当 事 人 已 如 实供述 , 成 为 了 法 院 作 出 无罪判 决 的重 要 依据 决 时 开 始 重 视 实 物 证据在 事 实认定 中 的 作 用 ( 但 缺 乏 动 物 死体及相应 鉴 定 实 物证据定案 主义 或 是关键 物证 的 真实性存 在疑 问 , 对 花 尾 榛鸡 的 犯 罪 事 实 , 1 〔 。 办 案 机 关 内 部 往 往 也存 在 分歧 , 是 否 没有 鉴定 意见就不 能定 罪 处罚 法 院 进行裁判 时 出 现 了 , 1 7 在贿赂犯罪 案件 。 这 三起犯 罪 事 实均扣 押 了 实 物 证据 , 辨 认 笔 录 等 证 据佐 证 检 察 机 关 对 此 不 服 提 起 抗诉 。 当作为定罪 的 证据 黑琴 鸡 和 熊 掌 若 干 , 鉴 定 机 构 据 此 出 具 了 价格 鉴 定 , 即 使 公诉 机 关 能 够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地 证 明 , 鉴 定 意 见 是 否 必 须 依 据 客 观 证据 甚 至 是 特 定 的 实 物 作 出 告 人 非 法 贩卖 花 尾 榛 鸡 即 使被 害人 和 犯 罪 嫌 疑人 提 。 检察 机 关 也 可 能谨 慎 地 不 予 追诉 , 但 若 缺 乏 客 观 证 据 证 明 具 体 的 犯 罪 数额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规 定委 托估 价机构 估 , 濒危野生 动 物 案 , ( 20 1 8 ) 粵 060 8 刑初第 1 2 1 号 。 。 内蒙 古 自 治 区兴 安 盟 中 级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 ( 20 1 8 ) 内 22 刑 终 第 。 . 1 1 5 . 当 代法学 另 一 方面 法 院在运用 或然性推论时 , 认 定需 要 大量 依 赖 或 然 性 推 论 中 就 无法 获 取客 观 , 警 察 在 餐 厅 抓捕 了 被 告 人 及 其 朋 友 , 告人在餐厅包厢外 人 包 分离 , 助 证据 和 或 然 性 推 论 唯 、 的裁判 结论 2 〔 例如 〕 二 审法 院则 运 用 了 大量补 。 该案 中 两级法 院对 , 一 种不确 定 的 状态 是相 关证 明 理念与 司 法制 度 共 同 作 用 下 的 混合产 物 , 也有 近 年来 司 法 改革 推 。 ) 刑 事 诉讼 中 的 实 体 真 实 主 义 可 分 为 积极 的 实 体 真 实 主 义 与 消 极 的 实 体 真实 主 义 家 的 刑 事 诉讼 通 常 以 后 者 为 追 求 目 标 更侧重 于追求 不处罚 无辜 的人 即 相 较 于对有 罪 的 人积极地 , 或者 “ 高度 盖然性 讼 证 明 标 准存 在 一 , 定差别 从重 处 罚 事 实 的 认定 体现 而在我 国 体现为 ” 〔 其二 22 〕 。 “ 。 实行 自 由 心证 的 西方 国 家多采取 事实清楚 确立 了 罪疑惟轻原 则 , 是 指 对 定 罪 或 量 刑 的 事 实存在 合 理疑 问 时 , 证据确 实 , 部分事 实 的证 明 度 提 出 更 高要 求 “ 的 合理怀 疑 ( 二 ” 若 法 院认 为 案 件 缺 乏 客 观 证据 。 法 院 就会作 出 有利 于 被告 人 的认定 , , 体现为 第 : 。 , ” 〔 因此 25 〕 。 , 观 认识 符 合 客 观 实 际 验 ” 〔 。 我 国 司 法 实务部 门 普遍对 通过实践 获 得 检验 的 。 第三 是绝对 真实 与 相 对真实 的 辩证统 〔 2 1 〕 22 〕 〔 〔 〕 陈光 中 主编 同 前注 25 〕 〔 26 〕 〔 《 : 〔 23 〕 同 前注 〔 23 〕 同 前注 〔 2 〕 1 1 6 ? 、 贩卖 运输 、 第 72 条 《 最 高 法解 释》 24 〕 〔 ? 23 参 见 左 某 某走 私 参见 真理 “ 追 求 认识 结 论 的 唯 , , , , 23 一 , 确 排 除合理怀 尽管 中 西方刑 事诉 。 并适用 于犯罪 要 件事 实 和 , 。 高度确 定 也 为 客 观 证 明 实 践 提供 了 , , 一 裁 判 者 自 然会 对 这 构 成 了 认定 被 告人 有 罪 或 罪 重 , 受其影 响 〕 “ 第二 。 证据 ” 刑 事诉讼法》 陈光 中 书 陈光 中 书 樊崇义文 , , , 一 而不能是 , “ 和 。 越是重案 。 要案 、 湖 北省 高级人 民法 院刑 事 判 决书 中 国政法大学 出 版社 第 1 1 49 49 20 页 。 页 。 页 。 同前注 一 [ 2 ] , 1 996 年版 樊崇义文 第 , , 第 1 1 44 页 5 页 1 。 。 客 观存 在 的 、 猜测 或捏 形成 了 较为 狭 隘 的界定 。 , 查 清事 实 是要 使 主 具体 的 事 实 等 同 于 可 以 超越 时 唯 物 主 义认识论认为 。 。 1 、 “ 主 观想 象 就越强调案件 , 诉讼 中 对案件 事 实 的认定在 , 法则 ” “ 追 求 认 识对 象 的 客 观 性 , 性和无差 异性 制 造毒 品案 、 , 第 第 一 ” 我 国 刑 事 证据制 度 侧 重 追 , 认为证据应 当 是 , 客 观 真 实 论者 和 法 律 真 实 论 者 都 将 过 去 的 、 26 〕 〔 。 同 样是 客 观存在 的 , 在 观念 上 重 视 客 观证据 和 必然 性 推论 的 运 用 空 限制 其 。 强 调认识手段 的 客 观性 一 证据与 案件事 实之 间 的 联 系 24 〕 〔 造 的产物 刑 事诉讼 唯 物 主 义认识论 的 指 导思 想 ) 求 事 实认定 的 客 观性 事实 “ : 法 院应 当 作 出 有 利 于被告人 的 裁判 , 唯 物 主 义 认 识论 是 我 国 刑 事 证 据 制 度 的 指 导 思 想 ” 充分 、 ” 刑 事 责 任 年龄 和 犯罪 数额通 常 属 于定 罪 事 实 和从重 处罚 事 实 。 , 该原则 是无罪 推定原则 在证据法层 面 的 。 性 的证 明 标准与 罪 疑惟轻原则 共 同 保 障 了 消 极 实体真实 主义 的 实 现 定 的 正 当 根据 毫无遗漏地追究 、 但 它 们 均 追 求 事 实 认定 结 论 的 高 度 确 定 性 , 现 代法治 国 。 消 极 实 体真 实 主义 在 证 明 制 度 层 面 的保 障 机制 体现 为 。 立 了 人类 实践层 面能够 实 现 的 最 高 的 证 明 标 准 疑 从而使 追求 实体真实 的诉讼 目 的 一 ” , 。 我 国 刑 事 客 观证 明 的 实践 现 象既 有 长期 形 成 的 诉 讼传 统 和 办 案 惯例 ( 起运 输毒 品 案 刑 事 客观证 明 的 形 成根 源 三、 , 倘若事 实 , 审 法 院认 为 抓获 时 被 。 似 乎 是在 , 一 法 官 对 运 用 或 然 性 推 论 能 否 达 到 刑 事 证 明 标 准往 往 难 以 达 成 共 识 。 这类案件 的裁判 结论在不 同 法 院 甚 至 法 官之 间 存在着 较大差 异 动 下 的新近探索 在 , 一 据笔 者 调 研发现 1 。 运 用 或 然 性 推 论需 要 依 赖 常 情 常 理 。 部 分法 官 认为 。 。 不能 排 除包 内 毒 品 系 他人放入 的 可 能 , 运 用 事 实 推 论 的 分歧 不 是 个 例 一 在被告人 的 背包 里 搜 出 了 毒 品 , 认为可 以 排除毒 品 为 他人所放 , 下 得 出 事 实认定 结论 受 到 了 绝对真实观的 束缚 , , “ 经得起历史 的 考 对具体事 物 的认识 定范 围 和条件下能够做到 确 定 ( 20 1 7 ) 鄂 刑 终第 1 77 号 。 刑 事 客 观 证 明 的 理论 澄 清 与 实 现 路径 性和 唯 一 具有 唯 一 “ 应当 性 这就体现 了 绝对 的 因 素 , ” 性 作 为 证 明 标 准 的 内 在要 求 制中 三 口 供的依赖 重 视客 观证据 的 运 用 , 彻证据裁判 规则 政法话语 纠 正和追究 、 , 。 “ … … ” 一 ” “ 向 大批 重 大冤 案 的 事 实认定 结 论 的 追 求 承办 官员 为 避免错案追究 重 证据 重 调 查 研究 , 证据定案 , 的 司 法 改革有 利 于实 现 消 极实 体真实 的 目 标 其 实 践理 性 不 容 忽 视 判有罪起到 了 积极 的作用 具有 , 一 定合理性 。 这是 因 为 具有较强 的不真实风 险 假印证 。 ( 具体表现 为 , 3 。 ( ” 〔 3 () 之其他部位予 以 喂猪 据裁判 原则 〔 28 〕 《 〔 29 〕 〔 〔 3 0 3 猪乃 杂 食 动 物 , , 有 利 于贯彻 疑 罪从无原则 〔 23 〕 , 陈光 中 书 最 高 法解 释》 第 同 前注 〔 5 〕 , 1 4〇 , 第 1 条第 4 项 龙宗智文 , 页 7 1 《 、 第 32 页 笔 者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某 法官 的 访谈 〕 参见 [ 德 ] 托马斯 ? 达恩 史戴 特 : 。 避 免 无辜 者 被 , “ 重 客 观证据 , “ 而 轻言词证据 侦查取证 手段 的 极 大影 响 、 “ 一 , 旦 翻供或改变 证言 在 我 国 现 阶段刑 事诉讼程 序保 障机 制 相对 薄 弱 的 情 形 下 “ 不可言说 , , ” , 的法官 主观裁量领域 可 吞 下尸 体含 骨 头 的 部位 “ ” 3 〔 1 〕 。 , 一 起 被告有 可 能将尸 体 刑 事 司 法证 明 中 强调 证 。 疑 罪 从 无原 则 虽 是 我 国 立 法 与 学 理 强 调 的 指 导 性 原 则 但 , 。 ( 2 020 , 《 年 6 月 2 失灵 的司法 : 1 日 试行 ) 》 第 1 条 。 。 德 国 冤错案启 示 录 》 , , 。 在德 国 的 自 行进行 推测 补 充而 作 出 误判 。 人 民 检 察 院办 理起诉案 件质 量 标 准 , 倘若不对运 用 。 能 够 对 司 法 腐 败 和 专 横 发挥 积 极 的 抑 制 作 用 。 , 学 界 尚 未 就 事 实 推 理形 成 具 有 共 识 法 官 主 观地在判 决 书 中 推 测 , ” 可 在侦查机关操纵下与 其他证据形 成 虚 倘 若依 赖 言 词 证据定 案 。 ” 。 〕 1 刑 事证明 实践 。 法 官 就 容 易 脱 离 证据 关 系 谨慎运 用 或 然性 推 论 , 同 前注 27 〕 , 侦查机关 找 不 到 被 害人 的 尸 骨 , 、 : 或然性 推论 的 运 用 仍 属 于 , 复杂 、 近 年 来 更 是 伴 随 着 对 刑 事 错案 的 深 , 迄今为 止 , 物 防 治 冤假 错 案 , 。 刑 事错案 中 〔 总 的来说 。 有 利 于抑 制 法 官滥用 情理 的 主观擅 断 , “ 转向 审 判 机关 内 部也 加 强 了 对重 大 。 防 范 冤 假 错案 具 有 很 强 的 现 实 意 义 或 然 性 推 论保 持 警 慑 , ” 、 性 的方法 或规则 第三 人证 对发现 实体真实 强 调 对 客 观证据 的 审 查 和 运 用 , “ 司 法责任制 的确立强化 了 办 , 言词证据受 到 陈述者 主 观条件 ) 因此 〕 。 应全面贯 , 并 推 动 了 疑 罪 从无原则 在 司 法 实践 中 的 实 际贯 , 言 词 证据 可 以 反 复 获取 2 ) 没有 证 , 这些来 自 最高 司 法机关 的 。 刑 事 客 观 证 明 的 要 求 对 准确 查 明 事 实 。 言词 证据 具有 较强 的 不 稳定 性 ) 法 院作 出 裁判 就 非 常被 动 第二 1 ( : 即减少对 , 也促成 了 检法机关在 事 实认定 中 的保守 主义 , 有 利 于 防止对 言词 证据 的 片 面依赖 一 转变 第二 。 刑 事 客 观证 明 的 现 象从我 国 司 法 实 务 中 自 发产 生 和 形 成 , 内涵 第 : 刑 事 客观证 明 的 利 弊评 价 四 、 刻反思 而得到 强化 ” 不轻 信 口 供 , 均 释放 出 事 实认定须从 对疑案 的处理愈 发谨慎 , ” 为 裁 判 者作 出 无罪 判 决提供 了 更 为 有 利 的 制 度 环 境 , 客 观化 “ 关 于 推进 以 审 判 为 中 心 的 刑 事 诉讼制 度 《 促成 了 实践 中 实 物 证据 定 案 主 义 的 产 生 , 确定无疑 疑 难案件 的把关 最高人 民法 院在 。 抓人 破 案 “ 连 同 十八大 以 来平 反 的 , 案机关对 第 。 在 已 确 立 的 冤假 错 案 防 治 机 。 证据裁判原则 被 赋予 了 特定 的 , 坚 持证 据 裁 判 原 则 “ 侦查工作 要 由 , 的强 烈 信号 。 可 能 导 致 事 实 认定 的 不 确 定 状态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全 国 检 察 机 关 第 五 次 公诉 工 作 会 议 中 提 出 ” 据不得认定案件 事 实 彻 性 的 逻辑延 伸便是要 求 证 明 标 准 这也是 我 国 实 务部 门 排斥 运 用 或然 性 29 〕 〔 。 党 中 央 特 别 重 视 对 冤 假错 案 的 预 防 , 改革 的 实施意见 》 中 要 求 证 ” 结论 防 治 冤 假错 案 的 司 法 改 革 ) 在 防 范 冤 假 错案 的 制 度 背 景 下 ” 。 一 证据裁判 原则 和 司 法 责 任 制 对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客 观证 明 趋 势 的 强 化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 追求 认识结论 唯 28 〕 后 者 往往 具 有 较 强 的 主 观 性 和 推 断性 十八大 以 来 一 〔 “ 刑 事 诉讼 法 》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明 确 地 将 《 具有 不 以 个别 司 法 官意 志 为 转 移 的 客 观特性 推论的重要原 因 ( 我国 。 郑 惠 芬译 , 法 律 出 版 社 20 1 7 年版 , 第 . 1 1 07 1 页 7 . 当 代法学 长 期 以 来 实施效果欠佳 ” 罪 部分可 归 因 为 我 国 刑 事 证 明 标 准 过 于 抽 象笼 统 , 在 实 践层 面 不 易 把 握 具体而 明 确 的 裁判规则 当 法 院依据 。 “ 客 观证 明 , 个步骤都 需要 适 用 法 则 来 获得证成 性 。 试 图 将 千 变 万化 的 经 验现 象 以 绝 对 的 必 然 性法 则 加 以 概 括 一 贩卖 毒 品 案 中 元 000 1 在本案 中 , 侦查人员 从买 家身 上搜 出 了 9 , 实现 在 。 、 买家的身份 , , 一 为 猥亵 罪 等 毒 品交易 的前后 事件等 、 毫无 疑 问 , 些案件 中 。 “ 存疑 例如 , ” , 但其 中 将 贩卖 、 , 一 但 基 于对 实 体公正 的 考虑 , , 这种 “ 暗 渡 陈仓 ” 因此 。 、 3 2 〕 参 见吴 某某放 火案 法储存 爆 炸 物 案 ? 1 1 8 ? , 的做法 , 、 , , , 一 ( 致 ( 如 买家 ) 摒弃或 , 一 性为 由 , 或 根据被告人供述 与 其他 证 , , , 将强 奸罪认定 长远来看 , 也不利 例如 。 。 例如 。 。 然而 , 我 国刑事客 。 实践 中 一 公诉 机 关 指 控 被 告 人 实 施 了 数起 盗 , 法 官 在 裁 判 文 书 中 虽 不认定 该起 。 。 当 疑罪 事实不属 于可 以 故 意杀 人案 的 被告人 主 动供述 了 另 , 种常 但 因 案 发 时 间 太久 , 客 观 物 证煙 灭 而 对被告人加重 量刑 的 事 实 , ? , 一 起 对前起 部份法官凭借 也 无法 透 过 裁 判 文 书 说 理 是在剥夺被告人 知 情权 与 对 质权 的 情形 下使其受 到 不 利 裁 判 , 。 妨碍 了 追诉犯 罪 目 的 之 便 以 事 实结论不具 有 唯 , , 也反 映 出 刑 事 证 明 客 观化 的 要 求可 能 过 于严苛而有 失 公正 的 确立 , “ 于法有 据 ” 的 事 实认 定 规 则 。 刑 事 证 明 的 盖 然 性 本 质 及 其 理 论依 据 推 论 和 证 明 标 准是 司 法 证 明 中 事 实 认 定 的 三 个 核 心 要 素 论是 事 实 认定 的 手段 〔 排除被告人 , 倚赖 客 观证据 不 能 作 出 有 罪认定 , 应 当 厘 清 客 观证 明 与 刑 事 证 明 标 准 的 关 系 , 五 证据 “ 此 时 能 否 将 该疑 罪 事 实 作 为 从重 量刑 的 情节 予 以 考虑 , 。 。 在量刑 时对被告人酌 情从重 处罚 揭 示 的 隐 蔽 细 节 与 在 案 证据 能 够 形 成 印 证 。 。 。 问 题变 得 更 加 棘 手 不 仅严 重 侵犯 了 被 告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问题 进行合理推论 ) 起盗 窃 事 实 因 缺 乏 客 观证据而 无法确 定犯罪 数额 模 糊 的 实 质 正 义 观对 案 件 进行 裁 量处 理 。 。 还 应 当 根据其他证据 , 运输毒 品 罪认定为 非 法持有 毒 品 罪 对缺 乏 客 观证据 的 疑 罪 事 实 , , 〕 粗疏 的 客 观证 明 规 则 不能 杜 绝 裁 判 者为 实 现 实 体公正 进 行 的 形 式化 裁 判 案件不 能 作 出 有 罪 的认定 论证 3 2 卖 家称 自 己 只 卖 了 5 克毒 品 并 僵硬 的 客 观证 明 规则 不仅妨碍 了 刑 事诉讼控制 犯罪 目 的之实 现 。 累 计 犯 罪 数额 的 同 种 犯 罪 时 , , 对指控事 实作 出 无罪 判决 , 见 的 变 通 做法 是 将 疑 罪 事 实 作 为 量 刑 从 重 事 实 处 理 杀 人案 [ 但 对毒 品 数量 的 供述前后 不 , 法 官不 敢 运 用 情 理推 断排 除 相 关 疑 点 , 观证 明 的 实践规则 要 求 犯罪事实 克毒 品 将 刑 事 证 明 客 观化 简 单地 归 结为 于 我 国 法 官 群体专业 素 质 和 办 案 能力 的 提高 , 实践 中 。 容 易 导致错误 的 事 实认定结论 , 对 刑 事 客 观 证 明 的 片 面 追 求 致 使 司 法 实 践 中 事 实 认 定 的 僵化 据 印 证 的 部分作 出 降格处理 窃 1 3 并 不 能成 为 刑 事 诉讼 中 发 现真 实 的 可 靠保 障 ” 简 单地 将 证据 之 间 的 矛 盾 视 为 最后 应 当 疑 罪 从无 , ; 不 能完 全保 障事 实 的 准确 认 , 关 于毒 品 数量 的证据 矛 盾 并 不 能 以 实 物 证据 为 绝 对 依 据 , 自 己 携有毒 品 的 可能性 。 其次 . , 买 家 承认 毒 款 数 额 且 有 微 信 转 账 记 录 为 佐 证 毒 品 的 市 场价格 然性推论 的证明标准 但 司 法证 明 中 仅有 少量法则 具有 必 然 事 实 推论 的 每 收取 ” : 实 践 中 的 客 观证 明 规 则 是 对 事 实 推 理活 动 的 简 单化归 纳 , 。 , 结论 因 而存在 以 下弊端 定 例如 一 充分 、 疑 我 国 刑 事 客 观证 明 的 实践初 步建立 起 了 以 客 观证据 和 必 然 性 推 论 为 核 心 的 证 明 机 制 , 首先 证据确 实 “ 似乎 能够形 成 , 为 法 院 作 出 无罪 判 决 提 供 了 具 体 的 裁 判 依据 , 它 对 证 据 与 推 论 的 界定 过 于 粗 疏 和 狭 隘 , “ 但不能形 成 事 实认定 的 唯 , 不 少 案 件 的 裁 判遵 循 了 这 样 的 证 据分 析 思 路 但是 去 检验案 件 的 事 实认定 时 缺乏 相 关 的 实 物 证据 可 视 为 不 符合 : 依据 或然 性 推 论 能 够 证 明 被 告 人 有 罪 可见 ” 什么 情形 下属 于 , 而 证 明 标 准是 刑 事 证 明 完 成 时 甘 肃省 庆 阳 市 中 级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河 北 省 高 级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 1 6 ) , ( 。 证据 是 事 实 认定 的 基础 推 , 运 用 证据 证 明 待 证 事 实 应 当 达 到 的 程 度 或 20 1 5 ) 冀 刑 终 字第 56 S 庆 中 刑 终 字第 53 号 号 。 ; 李 某某爆炸 、 故 意 杀人 、 非 刑 事 客 观 证 明 的 理论 澄 清 与 实 现 路径 水平 刑 事 客 观 证 明 强 调 客 观 证 据在 事 实认 定 中 的 优 先地 位 。 证据及 必 然性 推 论 的 运 用 作 为 判 断证 明 标 准 达 成 的 重 要 指 标 范 的 证 明 制 度 建构 思 路殊 值肯 定 然而 。 并 使之 成 为 具 体 证 明 制 度 的 指 导 倘若不进 , 则 会 带来 上 述 , 一 “ 限制 或然性 推论 的 运用 , 此 种 对 事 实 认定 的 核 心 要 素 进 行 规 。 步对刑 事 证 明 的 本质及运行原理进行揭 示 剪不断 理还 乱 、 的 实践问 题 ” 刑 事 证 明 的 本质是依据证 据 和 推 论 获 取 具 有 高 度 盖 然 性 的 事 实认 定 结 论 的 唯 、 一 第 的结论 这 是 由 司 法 证 明 活 动 的 性 质 及 其 运 行 原 理 所决 定 的 。 司 法证明 的对象 一 , 一 。 : 种 意 见性认识 诉讼是对 过 去 发生 的 经验事 实 的 探寻 。 要 求裁判 者不 能 是知 悉案情 的 证人 他 只 能 借 助 推 论 的 手 段 来 获 取 对 过 去 事 实 的 认识 论裁判 者如何小 心 推理 , 为保 障 裁判 者 客 观 谨慎 评 价证 据 、 其获得 的 事 实结论也 只 能是 , 回 溯 性 的 判 断或相信究 竟是否 符合客 观事 实 求 事 实认定结 论 的 确 定 性 有 疑 点 的 冤假 错 案 “ 些刑事案件 中 一 合客观 的 迷信 赋予 裁判 者 , 起事 实认定 的 责 任 第二 判 断或相信 ” 3 3 〔 。 ” 的 合 法地 位 法 则 根 据 人 类 的 生 活 经 验 抽 象得 出 。 的 性质 决定 了 司 法 证 明 是 义 的 客 观性 一 通常是 , 个 主客 观相结合 的 过程 一 一 。 概 率 是 有 大 量 经 验作 为 其 客 观 基 础 的 如 , 在犯 罪 现场 发现 了 被告人 的 头 发 人很可 能 实施 了 犯罪 足为奇 。 此外 ” , 。 方面 可 以 推论 出 程 因而 , 第三 明 选 择具 体法则 并 确 定 其 大致 频 率 , 但是 , 。 , 推 论 的 方 法 决 定 了 事 实认 定 活 动 获 取 的 是 种 似 真结 论 。 在 的 故 事 版本 ( 常 常是控辩 双方 映 了 裁判 者对 事 实具有 的 故事 结构 质上是 〔 〔 《 载 《 3 5 〕 参见周洪波 〕 参见 王亚新 〕 意 味着 依据 , 个 通 过 证伪 而 求 真 的 过 程 比 较 法研究 》 〔 20 1 9 3 3 34 一 1 《 : “ : , 证据科 学》 第 1 90 2〇2〇 , , 第 1 : 3 页 1 页 ; [ 美 年第 4 期 , ] 罗纳德 第 43 3 页 “ 例 。 被告 , 裁判 , 判断个案 中 影 响 〔 3 5 相 关 实证研究 和诉讼经验表 该方法遵 循 两个 基本 步 骤 〕 。 : 的追求 ) 。 其次 定标准 排除那些较差 , “ 裁判者依据 , ( “ ” 七何 要素 一 案件事 实 可 能性较小 ) 即反 , 定 的遴选标 ” 从多个故 。 的故事 本 , , 载 《 法学家》 2〇 1 〇 年第 5 期 关于 自 第 35 页 , 。 由 心 证原 则 历 史 和 现 状 的 比 较 法研究 》 , 。 艾伦 ? 定 法则 具 , 继 而 推论 出 , 换 言之 。 将其认定 为 最 可 能 为 真 的 比较 法视野 中 的 刑 事 证 明 方法与 程 序 》 年第 2 期 方面 意 。 关于 最 佳解 释推 理 方法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普适 性 年第 5 期 一 叙事 ” 《 刑 事 诉 讼 中 发 现 案 件 真 相 与 抑 制 主 观 随 意 性 的 问 题 99 3 ” 刑 事诉讼 中 案件事 实应 当 具备 的 从这些潜在 的故 事 中 挑选 出 最佳 的 故事 , 事 版本 中 挑 选 出 最 佳 的 故 事 载 。 或称 ( 另 〕 。 一 一 通 过证据与 案件事 实之 间 的 相 互解 释关 系 来确 定若干 潜 ) 并 以 此组织 和 评价证据 , 〔 34 一 都 是 需 要 裁 判 者 发挥 其 主 观 能 动 性 的 过 事 实 认定 结 论 可 能 因 裁判 者 主 观 判 断 的 不 同 而 存 在差 异 事 实判 定者 , 其对应 于 客 观事 实 的 , 在法则 的 盖然性 区 间 范 围 内 。 。 在犯罪 现场 发现其 头 发就不 , , 一 , 主观符 从而决定 了 司 法 证 明 的 主 观性 , 最 佳解 释 推 理是 在 经 验 层 面 获 得 人 们 普 遍 适 用 的 推 论 方 法 , 首先 准 , “ 法则 具有 对应 于 客 观事 实这 , 者 享 有 确 定 本 案 中 适 用 的 法 则 是 处 于 区 间 的 此 端还 是 彼 端 的 裁 量 权 力 法则适用 的事实 因 素 仅是表象 ” 此 种 不完 全 归 纳 命题 。 被告人在犯 罪 现场 “ 法则 的 盖然性往往呈 现 出 光谱式 的 区 间 分布 , 客 观证 明 依据证据进行 事 实推 论必须依赖 。 但倘若被告人 和被 害人是 亲 密 的 恋 人关 系 ” “ 种 不完 全 的 归 纳 有 的盖然性要 求 裁判 者必须 根 据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形 选 择 适 用 “ 由 于过 于追 , 但 在 证 据 的 确 实 性 和 充 分性 上 存 , 因 而 能够拘束裁判 者 的 主 观臆断 , 不 , 此种 。 避 免 刑 事 证 明 陷 入 僵化 的 境 地 , 尽 管 该 客 观 性 并 不 等 同 于 命题 符 合 事 实 的 必 然 性 。 ” 才 能 从 根 本 上 促 使法 官 勇 敢 地 承 担 , 推 论 的 依 据 决定 了 司 法证 明 是 主 客 观相 结 合 的 过 程 , 在我 国 。 因此 。 判 断或相信 “ 刑事 。 现 代刑 事 诉讼 制 度 , 只 有 在理念 和 制 度 上 彻底 打破对 〕 充 分 寻 求 并 论证 其 形 成 内 心 确 信 的 根 据 , 法则进行 , “ 种 法官在裁判文 书上 展示 的 , 实 质 上 支 撑 事 实 认定 的 仍 是 潜 在 的 情 理 推 断 ” 一 没有 人 能够 给 出 确 定 的答案 , 常 常 促成 了 表 面上 形成 了 客 观证 明 , 而在另 。 中 立 的 诉讼 地 位 、 , 而不是 获取必 然 , 具 体而 言 。 主 体和 手 段决 定 了 所 获 得 的 事 实认 定 结论 是 、 并将 客 观 , 、 , 迈克尔 参见 向燕 ? 帕尔多 : : 《 论 司 法证 明 中 的最佳解 释推 理》 《 相对似 真性及其批评》 , 熊 晓彪 载 , 、 《 法 制 与 社 会 发 展 》 郑 凯心译 张保生 校 , 。 . 1 1 9 . , 当 代法学 运 用 最 佳解 释 推 理 的 方 法 常面临 的 个疑问是 一 通 常 能 够获 取似 真而 非绝 对 真实 的 结 论 , 最佳者足够好 吗 , ? 〔 3 6 “ 。 选择 最佳 的故 事 因 为裁判 者是从 比 较 的 对象 中 选取其 中 最 好 的 〕 要 促 使 选 择 的 最 佳 者 就 是 最 真者 但 真 实 的 故 事 可 能 并 未 出 现 在 备 选 故 事 之列 。 优化 的策 略 尽 可 能 将 所 有 潜 在 的 假 说都 纳 入 到 考 察 的 对 象 一 : 是采 用 穷 尽备选项 的 办 法 完 善最佳故事 的 遴选标 准 表性 的 观点 理观点 致 地认 为 最佳 的 故事 应 当 具 有 涵 盖 性 , 推 理 应 当 符 合 经 验法 则 , 是 对 事 实 的 似 真 性设 立 一 ” 个最低 限度 的 值 需要指 出 的是 , 一 就其本质而 言 。 的 各 项 假 说概 率 进 行 大 致 比 较 我会推断 出 孩子们在 家捉迷 藏 , 事 证 明 的 过程是 刑 事证明 是 , 一 ( 不 限 于必然性法则 总之 ) 正 如 罗 素 所 3 知 识 , 我 们对案件事 实 的认识 当 承认 并 接 受 , 这并不 意 味着 , 偏颇和 随意 的 概念应并入 到 归 根结底 只 能是 , 一 , 为 实 现这 目 的 鉴 于刑 事 证 明 的 盖然性本质 据 的绝对要求 范 对 , “ 1 ) 其认定 事 实存 在 较 大 的 误判 风 险 〔 〔 [ 1 3 6 3 7 3 8 3 9 综合所有情状 “ 看 到 球在 打碎 的 花 瓶 “ , 换 言之 ” 3 8 〔 〕 。 ) , 刑 , 运 用 经 验法 则 。 很 可 能 的 意见 ” 是 ” 一 “ 合理 ” ” ( p 的确 信 ro b a b l e o 。 p i ni on 这 意 味着 3 9 〕 。 我们应 , 种 符合事 物本质 的 证 明 制 度 〔 ) 。 当然 , 如 何制 约 事 实认定 中 裁判者 主 观 因 素 的 。 。 的 理解 然而 刑 事诉讼 中 发现 、 接近 客 观真实 的强 烈 需 , 还 应 关 注 司 法证 明 本 身 的 运 行 。 不能狭义 地视 为 对 客 观证据 或 是 实 物 证 , 而是要 对证据 , , 。 、 推 论 过程 与 证 明 标 准进 行 合理 的 规 。 客 观证据 在 事 实认定 中 具 有 附条 件 的 优 先性 . 主 观 证据 受 到 陈 述 者 自 身 条 件 〔 遴选标 准 。 关 于 客 观证据 一 ( ” 客 观证 明 促使裁判 结论最 大 限 度地接 近 真实 , 此种 。 不 限 于 客 观证据 决定 了 约 束裁 判 者 主 观 随意 , 亦不 能 片 面排斥 或然性 推论 , ( 不 仅需 要 确 立 保 障 证 明 运 行 的 程 序 机 制 , 、 但 可 以 对 全 案 证据 形 成 , 例如 , 个 人 的 主 观性 不 可 避 免 地掺 杂 其 中 真实 的诉讼 目 及 为之服 务 的 高 度 证 明 标 准 一 证据应 当 具 有 全 面 性 刑 事 证 明 客观化 的 合 理路 径 、 刑 事 证 明 是 人认识 事 实 的 活 动 。 ” 事 实裁判 领域将 沦为 裁判者 的 主观擅 断 六 要 “ 有 根据 的 内 心确信 “ 自 由 心 证制 度 所 追 求 的 种 “ 成 为 了 贯 穿 刑 事 证 明 制 度 的 重 大 课题 , 这些 标 准不仅是学 〕 因 为 这是对 我 所看 到 的 情形 的 最佳说 明 , ” “ 西 方 学 界具 有 代 。 种 以 模糊 概率 的 形 式展 开 的论证活 推 断 出 能 够 最 好 地解 释所有 证据 现 象 的 事 实 结 论 , 二是 ; 而是整 体主义 的模糊 估 , 证 明 程 度 赋 予 概 率 的 确 定 数值 、 尽 可 能地获取与 过 去 事 实相 关 的 证据信息 , , 也不能科学地将大量证据产生 的 单个概率 聚 , 的 整体 主义 推理方式 与 普通 人 日 常 实践运 用 的 推理 没有 本质 区别 旁 个 最 低 门 槛标 准 和 竞 争 性 的 择 优 策 略 能 够 保 障 裁 。 从 中 选 取具有 最 大逼真度 的 事 实 版本 , 〔 。 “ 常 。 事 实 判定者虽然无法对证 明 力 大小 。 门槛 3 7 一 存在 两种 , 但较 之这些 宽泛 的 说法更具 操作 性 , ” 个 推 论/ 事 实 的 概 率 合 性地 转 移 到 整 体 的 事 实 认定 动 性 刑 事 证 明 的 盖然 性不是数学上 的 精确 概率 , 我 们 既不 能 准确 评 估 每 。 “ 融贯性和 唯 、 一 它们 类 似 于 我 们 所熟 知 的 。 等证明 要求 判 者 获 取 最 接 近 客 观 真 实 的 事 实 版本 最后 , 从而保证其 具备 区 分真 实 故事 和 不真 实 故事 的 功 能 , 还 为 中 西 方 的 司 法 实 践 所普 遍 遵 行 , 充 分性 一 , 因此 ” 英 彼得 . 利普顿 《 [ 〕 这些标准 的具体含义参见前注 〕 同 前注 ] S e eM an l eyT h o mp s o n 2 0 〔 3 6 〕 , : 中文版序 , 观察环 境 因此 。 最佳说 明 的推 理》 〕 ? ] 、 , 第 〔 1 35 页 Wh o K n o w s , 〕 , , 作证动机 、 侦讯 技 术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单独 据 英 美 法 系 国 家历 史 上 出 现 的 证据 补 强 规 则 都 是 针对 言 词 , 郭贵春 向燕文 、 , 第 、 1 王 航 赞译 93 页 , 上 海 科 技 教 育 出 版 社 200 7 年 版 。 。 na 6 7T h eJ o u r l ofP h il o s o p h y 8 5 6 , 8 5 6(1 9 7 0 ) . , 第 1 47 页 刑 事 客 观 证 明 的 理论 澄 清 与 实 现 路径 证据而确 立 〔 应具有 优先性 动 强 调 该 优 先 性 应 符合 。 我 们 不是 因 为 推 理 的 前提 。 “ 的 而 客 观证据 受 到 个 人 主 观条 件 影 响 的 因 素 较 少 4Q 〕 。 法则 ” 先 一 , , 证据 其二 。 法 官不得 为 相 反 的认定 , 〔 4 〕 重 错案 对 此 种 情 形 应 当 分外 警 惕 , 第二 , 往往也是刑 事错案 的 重要 成 因 , 真实性 风 险 此时 。 尽 管如此 就 无须 坚 持 “ , 并 不 等 同 于 法 定 证据 规 则 , 真实性 珍贵 濒危野生 动 物案 中 、 , 。 . 据此 可 以 结合双方 的供述 , , 同 的案件 , 恐怕 很难 事 实认定 的 合 理 怀 疑 一 概 而论 “ 。 。 缺失 客 观证据 据 缺失 有 悻 于 般情理 , 或 许 能 够 对 全 案 证据 作 出 更 好 的 解 释 缺 乏 能够证 明 被告人 同 40 〕 4 〔 〔 1 〕 42 〕 种 补 助证据 类似 的补强规则 在 参见林钰雄 : 《 《 一 。 性 的 客 观证据 最 高 法解 释》 第 严格证明 与 自 由 证明》 该案最终查 明 是被 害人 陷 害 。 同 前注 已 能揭 示 出 辨认 的 , 才 能保 障 事 实 的 准确 认定 , 1 43 , , 〔 3 1 另 , , 托马斯 是 因 为缺乏 在同 。 , 一 时期 , “ 一 一 8 不过 。 被告人 向 被告人及卖 家均 能够 准 。 ? 个案 事 实 的 具体情 形 千 变 万化 证据 ” 起 刑 事 错案 中 个故 事 版本 , , 可 以 从证据 缺失 的 女友 指控男 友谋杀 未遂 纤维 或指 甲 等其他 物证 、 “ , 主 要 取决 于 是 否 构 成 , 结合个案情境 , ( 对于不 , 。 警 。 这样 的 证 即 被 告人 没有 实施犯 罪 行 为 缺失 客 观证据 , ” 的 一 , 第 97 页 达恩 史戴 特书 , ) 种典型情形是 但犯罪 行 为 系 被告人 实 施 。 年版 , 也 可能不影 响相关 事实 的认 , 即 犯罪事 实 的发生 已 获证 明 ? , ” 在 司法实务 中 条 中亦有规定 〕 , 在前文 提及 的 非 法 出 售 。 实 物证据具 有 不 可 替代性 , 从该事 实 可 以 推论 却找不到皮肤 法 律 出 版 社 200 , 。 在认定犯 罪 数额 , 对 花尾 榛鸡 的 事 实不 予认定 1 7 合理怀 疑 结合案件 的 其他证据 42 〕 〔 也需结合 客 书 证等及其他证据完成对 动 物 物 种 的 证 明 、 德国的 , 察在犯 罪 现场 找 到 了 含有 被告人 唾液 的 烟 蒂 一 。 本身也是 例如 。 , 缘 于 以 近 亲 属 的辨认取 , 缺失 客 观证据 的 情 形 是 否 影 响 事 实 的认 定 ” 国 家机 关 统 但 能通 过其他证据认定 待证事 实 的 真实性 , 必 须要 有 客 观 证 据 证 明 呢 , 客 观 现 象 推 论 出 有 意 义 的 证据 事 实 〔 一 缺失 客 观证据 既 可 能会成 为 定罪 量刑 的 障碍 哪 些 事 实 细 节如 此重 要 。 “ , 以 主 观 证据 替 代 客 观 证据 证 明 要 件 事 。 该案 似 可 通 过 事 实 推 论 完 成 证 明 , 缺 失 客 观证据 可 能构 成 事 实认定 的 在 司 法实务 中 定 倘 若对 户 籍证 明 存 在 异 议 。 在这个 意义 上 。 相 同 卖 家购 买 93 只 花尾 榛鸡 的 犯 罪 事 实 已 获 证 明 2 中 国 实行户 籍制 度 。 如果 能通 过证据 的 相 互 印 证和补 强 确认言词证据 的 。 二 审 法 院 对被告人 出 售 从裁判 文 书 中 列 举 的 证据 和 事 实来看 , 通 过有效的科 采 信 口 供而酿成严 , 鉴 于 司 法证 明 运 用 的 是整 体 主 义 解 释方 法 ” 动 物 尸 体 而 无 法 作 出 物 种 及 保 护 级别 的 鉴 定 确 辨别 花 尾 榛 鸡 , 我 国 实践 中 对刑事 责任 。 当 然 也 可 以 依 据 言词 证据提供 的 物 品 信息 进 行相 应 的 价格 鉴定 , 自 由 心 证要 受 到 , 往往被 赋予 过 高 的 证 明 , 佘祥林案 中 错误地锁 定 犯罪 嫌 疑人 。 鉴 定 意见 并 不是 必 须依据 客 观证据 作 出 , 但是 。 原则 上具有 拘束法官 心证的 效 , 应 通 过 客 观 证据 对 被 害 人 身 份 形 成 可 靠 的 证 明 实 物 证据 定 案 主 义 : 应 以 客 观证据 的 证 明 力 优 , 不 能 随 意 以 主 观证据 替代 , 倘案 件 虽 缺 乏 客 观证据 或 实 物 证据 , 即 使是 , 。 被 害人尸 体 的 腐败 状 况 作 为 。 种推理活 客 观证据 的 优 先 性体 现 为 , 种 具 有 偏 见 性 的 证据 不 能 单独 依据 主 观证据认定 , 代 D NA 鉴 定 来 认定 被 害 人 身 份 时 一 制 作 的 公 文 书 证证 明 力 通 常 高 于 主 观 性 强 的 言 词 证 据 观 证据 及 其 他 证 据 综 合 判 断 实 据此 。 都 曾 因 裁判 者无视相反 的 客 观物 证 , 能够 以 客 观证据证 明 的要 件 事 实 年龄 的 证 明 要 求 以 户 籍证 明 为 依据 一 口 供是 。 一 而 应 同 时 要 求 作 为 推论依 据 , 在确 保 客 观证据来 源 真 实 和 取证合 法 的 前 提 下 1 。 我 国 与域外 国 家 的 刑 事 司 法 实践 中 。 , 司 法证 明 运 用 的 是整 体 主义 的 解 释方法 , 经 自 然科学证实 的 经验法则 。 在 事 实认定 中 , 司 法证 明 是 一 这 是 自 由 心 证制 度 的 核 心 要 义 , 学 技 术 揭 示 出 的 证据 事 实 应 当 优 先 采 信 力 其 : 经 自 然科学证实 的 客 观证据 与 主 观证 据 发 生 直 接 矛 盾 时 证据 的证 明 力 通 常 由 法官 自 由 评价 。 是 因为 , 形 态不 易 改变 , 是 客 观 的 就直接接受结论 也需要考察案件 的 具体情境 论 理规 则 与 经 验 法 则 的 内 在 限 制 力 定 的 前提或 条件 ” 也具有相 当 程度 的 可 靠 性 根 据 客 观 证据 所 作 的 推 论 第 “ 一 。 第 297 页 ? 1 2 1 ? 当 代法学 要 完 全 依 赖 口 供认定 是 时翻 时供 即 使某 。 一 。 条 规则 先供后 证 到 妥善保存 等 ( 1 二 ” ) 次 供述 能 够 与 其 他 证 据 基本 印 证 ) 然而 第 , 作 为 事 实认 定 依 据 的 经 验 法 则 , 或然性推论在 事 实认定过程 中 占 据着重 要 的地位 , 司 法证 明 中 的 法则 不 能 概以 一 助 于对 事 实作 出 倾 向 性 的 判 断 则 而摈弃其适用 第二 相反 , , 包括 一 般性情理 〔 人 一 。 例如 。 规律 ” 情理推 断 般情理 在我 国 的刑 事证 明 实务 中 , “ 情理 43 〕 同 前注 〔 44 〕 毕玉谦 〔 45 〕 参见纪格非 46 〕 〔 相关性 是 指 : 4 1 《 , 〔 〔 47 〕 周洪波 招 参见 〕 49 〕 1 2 2 《 情理 情理 ” “ ” 范 围甚广 、 “ 比 〕 林钰雄 书 , , 第 97 页 《 : “ 《 。 “ 常情常理 载 , 《 , S e eF e d e ralR u l e sofE v id e n c e , : 《 疑 罪 问题研究 》 。 还 这样 的 , ” 来挑选法则 会 只 要 或 然性法则 有 , ” 相关性 “ ” 概 的经 验法则 并 条具有 高度 盖然性 的 法 一 。 在事 实认定 活 动 中 。 《 , 是指 具有 或然规律性 的 常 , 涵盖 更广 ” 。 或然性 事理既 是 人 们 在 社会 生 活 中 长 期 , 私了 一 : 但在 现 实 中 有 , 一 定的发 事理呈盖然性分布 的 ” 。 1 40 , 条依据 间 接证据 定 等 主 观要 件 的 证 明 ” 。 是运 用 间 接证据 推论事 实 最高法解释》 第 〔 。 48 〕 二是运 第 87 条 所列 举 的 用 以 审 查 判 、 三 是法律 职 业群 体普遍地运用 情理 。 办案人员 陷 入 , , “ 如 果不是孙万 刚杀 的人 , 案 即 反 映 了 情理推断对办案人员 心 证 的 潜 49 〕 〔 , 。 中 国法学》 载 4 0 1 中 国刑 事 印 证理论 的 再批 判 与超越》 段启 俊 “ 最 高 法解 释》 第 82 条 《 , 2〇00 证据科 学》 使 任何 事 实 的存在 具有 任 何趋 向 性 的 证 据 。 44 〕 〔 但 实践 中 不排除个别并未 实施犯 罪 的 , 非法 占有 目 的 的思维误区 经 验 法则 适用 之 正 当 性研究 》 ” 〕 并且需要 依据个案情况加 以 选择 和判 断 , 前者如 。 ” 明知 ” 43 司法证明 中很 一 其 言也善 , 就是常情常理 通 过赔 偿 以 求 纠 纷 的 , , , 载 《 年第 6 期 2〇 1 2 年第 第 , 1 期 1 , 1 1 第 页 1 。 页 00 即对 于诉讼 裁 判 的结果来 说 , 。 若有 此 证据将 比 缺乏 此证据 时 . 载 《 中外 法学》 《 全 国 部 分法 院 审 理 毒 品 犯 罪 案 件 工 作 座 谈 会 纪 要 》 胡 云腾 ? : “ ” 孙万刚故意杀人案 中 试论 民 事诉讼 中 的经 验法则 》 更有 可 能 或 更无可 能 〔 。 系 列 行 为 都无法解释 一 〔 〔 人之将死 大 多 是 通 过 或 然 性 推 论来 判 定 证据 的 真 实 性 , 推 断来 形 成 对 案 件 的 心 证 发后孙 万 刚 的 。 运 用 情 理推 断方法 的 主 要 体 现 为 用 补 助 证 据 审 查 判 断 单 个 证据 的 证 明 力 断 证据 的 依 据 “ 后 者 是 指 此 种 情 理虽 不 具 有 常 见 性 。 后 者如 司 法解 释规定 的 对 , 其二 是 事 实认 定 的 基 本 证 明 方 法 “ 包 括对 全案事 实 的证 明 和 对部分 事 实 的 证 明 案 的规则 其 : 客 观性 。 前者 是 以 事 理 的 常 见 性 为 特 征 。 〔 。 : 西方证据法学 中 证据 的 。 46 〕 〔 通 常 犯 罪 行 为 人 才会 对 被 害 人 进 行 赔 偿 , “ 我 们不会 因 为 这类事 理不是 , 有学者认为 决 定 了 司 法 实 务 中 所运 用 的 , 如果执 意 依 据 定 的 证 明 价值 而 本文 所指 的 。 一 “ 可 能 出 于 避 免麻 烦 或 维 护 声 誉 的 目 的 , ? % 。 就具有 积 累 并 约 定俗成 的 生 活 经验 的 概 括 生 概率 这是 因 为 。 , 47 〕 也包括非 , 联系 它会 对 裁 判 者 评 价 证 据 和 建 构 事 实 产 生 潜 移 默 化 的 作 用 或 然 性 推 论得 到 了 广 泛 的 运 用 见 的人情事理和 自 然事理 来检验 以 至 于 根本无法满 足 事 实认定 的 需要 运 用 或然性推论进行 , ” 必然 “ 主要原 因 是 , , 但在 考察证言 的 真实 性 时 , 应 当 具有 高度 的盖然性 , 司 法证 明 领域较 少 依据 可 由 自 然科学方法检验 的科学定 。 即 蕴 含 了 对 或 然 性 法 则 具 有 的 证 明 价值 的 肯 定 不具有 必然性 ” 客 观性 “ 更 多 依赖 客 观性 与 可 控制 性 较 弱 的 人文 事 理 , 。 我 国 刑 事 证 明 实 践对必 然 性 推 论 的 追 求 大致 也 可 追 溯 至 。 , 一 发 现 这 类 法 则 的 数量 如 此 之少 念 l 如 因 案发 时 间 太久 而未 得 ( 主 张经验法则 应 当 反 映事 物 之 间 内 在 的 多 事理 的 实 际发生概率很难被量化评估 , 最 高 法解 释》 第 M 《 或 然 性 推 论在 事 实 认定 中 居 于 重 要 地 位 . 理论观点 对 司 法 实务产 生 了 较 大 的影 响 律 符合 , 关 于 或然性 推论 ) 有 学者作 出 更 为 狭义 的 界定 。 例如 客 观证据 的 缺 失 往 往 可 以 构 成认定 被告 人 有 罪 的 合理 怀 疑 , 刑 事 诉讼 法 学界通 常 认为 此 ( 且 客 观 证据 缺 失 的 现 象 能 够 得 到 合 理 的 解 释 , 被 追诉人 所作 的 供述 往 往 也 很难 排 除被 告 人受 到 了 侦讯 的 影 响 而 , 除非 口 供的 真实 性 能 够 得 到 有 力 地 补 强 虚 假认 罪 的 可 能 “ 口 供是 刑 事 诉 讼 中 虚 假 性 风 险 很 高 的 主 观 证 据 。 。 中 国 法学》 2〇〇6 ( 200 8 ) 2〇 1 9 年第 5 期 , 。 年第 3 期 , 第 I 65 页 。 第 l 247 页 。 刑 事 客 观 证 明 的 理论 澄 清 与 实 现 路径 在影 响 由 于运 用 或然性 推论具有不确 定性 和 主观性 色彩 。 形 式发挥作用 “ ” 前台 , 第三 毫无 疑 问 。 从学 理 和 立 法 上 确 认情 理 推 断方 法 的 合 法 性 , 是认真对待刑 事 证 明 方法并对其进行合理规 范 的 前提 司 法 实 务 部 门 普 遍重 视 由 法律 规 范 的 要 件事 实 所生 成 的 成的 ” 补 助 证据 “ 核 心 证据 由 要 件 事 实 生 成 。 证 明 对象不仅包 括要 件 事 实 事 ” 或称 ” 〔 5 然而 。 〕 。 补 助 证 据 具 有 以 下 两 大优 势 , 事 实而扩及到 更为宽泛 的 人员 获取 与人忽 视 能够 , 员 讯 问 便 辩称 一 “ 大 可 能会 主 动 联 想 到 某 个 特定 案 件 种即时的 未及思虑 的反应 、 2 法庭辩论的对象 、 第 ” , 例如 , “ 所依据 的 法则 是 “ 从 , 如 果被告人是无辜 的 。 这样 的法则 。 据解 释干 净 张 三携带 了 一 一 件武器 旦采 纳 〔 。 52 〕 , 的 情境 中 同 前注 〔 54 “ 证据 ” 3 3 〔 参见 〕 [ 德 〕 彭 宇案 ] 载 , 〕 [ 英 〕 一 ] 周洪波文 , 证据 ” 。 的诉讼 地 也更 容 易 为 侦查 , 未及侦查人 , 不 , 但 因 为其是 , 放入案 卷并 随案 移送 一 , 应 , 使 。 《 、 法 学研究 》 ? 罗科信 : 第 36 页 , 、 宜确 立 以 下 证 明 力 指 导规 则 及程 序 机制 , 推论 出 ” “ 。 艾伦 年第 : 《 ” ” 该推理 , 偏 见 性 的 法则 是指 该法 则 总 结 。 会对 当 事 人造 成不公正 的偏 见 , : 错误 的 法则 从表 面上 看 就是不合 。 张三进入 了 被 害人 的 车 库 “ 被告人撒谎 例 。 常 常是 要 通 过谎 言来 隐藏 和 , 有必要确 立 , 一 定 的 证 明 力 规则 仅仅是 被 告 撒 谎这 , 即 使被告 人 说谎未 必 证 明 其有 罪 一 事实本身 英 。 不 , 因 为 即 使是无罪 之 , 〕 。 应有 明 确 , 有 力 的 证据 支 持 、 。 诉讼 中 的 人文 性 事 它 受 到 了 情境 和 主体 因 素 的 强 烈影 响 , 彭 宇案 中 广受诟病 的经验法则 是 。 “ 而不 仅仅是 好 心 相 扶 , 在不 同 。 如果被告是见 ” … … 〔 54 这 〕 。 。 自 然 生 活历 程事 实 的含义 及范 围 的详细论 述 2〇2 1 ? 对 推论依据 的 法则 的 有 效 , 也 可 能是 因 为无辜 者想 要 将看上 去牵 连 有 罪 的 证 , 般情形 下 的 总 结和 预测 补助证据 克 里 斯托 弗 克劳思 , 为 防止 事 实误判 更符合 实 际 的 做 法 应 是 抓 住 撞 倒 原 告 的 人 , 关于核 心 证据 证模式 的 超越 》 〔 , 法则 的盖然性往往存 在 显 著 差 异 , 义 勇 为 做好事 53 〔 53 依据盖然性低 的法则 作 出 事 实推 论 , 。 要求 法 官对 陪审 团 予 以 警告 德 国 亦有 判 例指 出 理通 常是对个体行为 在 52 故 就会使 事 实判 定 者 直 接 从被 告 人 说谎 的 事 实 跳 到 被 告 人 有 罪 , 人 也 常 希 望 藉 说 谎来 改 善 自 己 的 处 境 〔 “ 承认 运 用 或 然性 推 论 的 合 法性 。 为 防 止 裁 判 者 滥 用 这 样 的 证据 作 出 危 险 的 推 论 。 是其有 罪 的 证据 第二 ” 他 不会 做 出 有 罪 供述 , s 〕 “ 即 , 如 果犯 罪 嫌 疑人不是 实施犯 罪 的 人 但倘若依 据 该 情 形 进 行 推 论 , 国 判 例 法 即 确 立 了L u c a 指 示 〔 刑 事 案件 的 , 犯罪嫌疑人到 案后 , 具有偏见性 的法则作 出 事实推论 、 被 告 人 说谎 既 可 能 是 因 为 意 识 到 有 罪 〕 , 容 易 被 侦查机关 和诉讼参 , 将其在形 成心 证 中 的 潜 隐作 用 显 明 化 , 的 结论 1 , 将补 助 证据作 为 正式 的 , 掩盖真相 5 但是 该 补 助 证 据 与 待 证事 实 仅具 有 或 然 性 的 联 系 。 ” 5〇 举例而言 进 入 他 人 车 库 的 人 通 常/ 常 常 / 时 常 携 带 武 器 的 情形 并非 没有 发生 的 可 能 〔 。 根据 情理判 断 。 根据 常 见 的 误用 推 论情形 。 禁止依据错误 的 一 逻辑和荒谬的 , 走向 应 当 防范运用 或然性推论 的风 险 . 性 进 行 检 验仍 是 必 要 的 如 。 在 种 类 与 数量 方 面 更 为 丰 富 , 不 合 理 的 推 论往 往 会 成 为 事 实 论 证 的 薄 弱 环 节 “ 后台 的 〕 补 助证据 的证 明 对象脱 离 了 狭 隘 的 要 件 。 其 证 明 价值可 能 高 于 口 供本 身 , 当 相应地 扩大我 国 刑 事 证据 的 外 延 之成为 法庭调 查 是 易 获取性 定 程 度 上 避 免 人 为 的 操纵 和 伪 造 那 件事 和 我 没关 系 : : 补 助 证 据 不 是 由 犯 罪 事 实 直接 生 成 二是具有 相 对 客 观性 。 。 5 Q 而容 易 忽 略 由 其他 事 实 生 , 在我 国 刑 事诉讼 中 尚 未 正式 获得 , 一 前后 相继 的 经验事 实 、 〔 ” 在 我 国 的 印 证证 明 模式 下 。 ” 与要 件 事 实具 有必然 的联 系 , ” 补 助证据 的证 明 对象是要件 事 实 以 外 的 事 实 与 推理环节 1 它与要件事实之 间通 常具有 或然性 的 联 系 位 使之从 , “ 还 包 括 与 之具有 时 空 或 因 果上 紧 密 关联 的 其他 生 活 事 实 , 自 然生活历程事 实 “ 核心证据 “ 后台化 。 依据补 助 证据进行 的 或然性 推论有 助 于 获 取 可 靠 的 结 论 , “ 情理推 断往 往是 以 , 1 期 , 第 1 〇3 页 , 吴 丽 淇译 南 京 市 鼓楼 区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参见 向燕 : 论 刑 事 综 合 型 证 明 模式 及其对 印 《 。 英 国证据法实 务指南 》 《 刑 事 诉 讼 法 》 , , 2〇 〇7 ) , 王 进 喜译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〇 , 法 律 出 版 社 2〇〇3 年 版 鼓民 初 字第 2 1 2 号 , 第 1 1 S 页 1 2 年版 , 第 2 1 0 2 1 1 页 。 。 。 ? 1 2 3 ? 当 代法学 倘 有 其 他 支 持 性 证据 能 够 证 明 该经 验 法 则 与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境 样 的经验法则 显 然不具有 高盖然性 。 相 适应 增 强 事 实 推 论 的 似 真性 则 能够 提高 法则 的强 度 , , 意 地选择盖然性低 的 法则 作 出 推 论 第三 , 个 证据 一 某 一 规则 的形式 形 成统 , 〔 〔 5 8 〔 57 长期 以来 〕 。 的 是第 三 个条件 “ 即 , 排 除合理 怀 疑 的证 明 原理 和 具体化 的 问 题 涵 《 , ” “ 但是 。 “ 证据确 实 证很容 易 滑 向 主 观恣 意 〔 55 56 〕 同 前注 〕 参见 向 燕 型 证 明 模式 〔 〔 57 5 8 充分 、 但 它 仅是 ” , ” 排 除其他潜在 的 假说 第 : , , [ 〔 ” 〔 5 9 59 : 〕 克劳思 , 。 第二 6〇 〕 。 促进 同 案 同 判 , 因此 。 : 第三 方面 另 美 ⑷ 因此 。 第 , , 第 1 S 2 页 不 宜将 印 证证 明 作 为 , 詹 姆 士 Q . 惠特曼 “ 1 1 页 S 载 , : 体两面 的关 系 事 实 只 能证伪 , . N ew m an , B ey o n d u , 而不能 , 还 面临 着本土化 “ 试 图 忠 实 于诸如 , 一 合理怀疑 ‘ ’ 个歧义 丛生 的概念 , 立 法者始 终对法 官 能 否 正 , 办 案人员 也不愿 运 用 宽 泛 的 自 由 裁 , 能够 , 裁判者 的 心 , 以 使得能 对 此确 信具有 可 考核 , 、 可 《 综合 。 , 载 《 中 国 刑 事 法 杂 志 》 《 环 球 法律评 论 》 20 2 1 年第 5 期 , 2〇 l S 第 S 6 年第 6 期 S S 页 , 第 1 M0 3 S 页 ; 。 。 , , 但并不 是 充 分条 件 方面 。 印 证规则无法要 求犯罪 事实 的每 种 总 括 性 的证 明 标 准加 以把握 合理怀 疑 的起 源 《 一 证据形成 了 印证未 必 能 够确认待证 , 个部分都获 得证据 印 证 印 证 的对 象 和 , 。 刑 事 审判 的神 学根基》 , 侣 化强 、 李伟译 , 中 国 政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 。 60 ] S e eJ o n0 1 2 4 , 进行规定 。 符合 , ” 证据充分程度 它与 内 心确信是 。 但前面两个 , 排 除 合 理怀 疑 标 准 出 现 了 客 观化 的 面 , 应尽 可 能 地着 重 于客 观 的 事 实 , 鉴于 司 法实践 中 的客观情 况 ? ] 第 352 页 ? 陈瑞华 文 , 难 以 发挥证 明 标 准 , 若将 排除 合 理怀 疑 阐 释 为 纯粹 的 主观确 信 。 证据 相 互 印 证 的确 是判 断待 证 事 实 为 真 的重 要 指 标 [ 以 帮 助裁判者 , 对 排除 合 理怀 疑 作 出 具 有 操作 性 的 解 释 , 现 代 西 方 刑 事 证据 制 度 中 , 罗 科信书 ? 。 〕 〕 我 们认为 的 , ” 排除合理怀疑仍是 , 在 层 层 评 查 和 错案 追 究 的 体 制 之 下 。 “ 从我 国 的诉讼传统来看 , 论性 侵儿童案 件 中被 害人 陈述 的审查判 断》 《 证明 要求 能够对 、 具有 同 质性 时至今 日 〕 同 前注 。 。 排 除合理怀疑 并不 当 然地具有 西方法律世界赋予 其 的特定 内 一 性 侵未 成年人案 件 的证 明 逻辑 》 程度难 以确定 〔 5 3 〔 “ 对 所认 定 事 实 已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 〕 事实为真 , 〕 宜采 取制 定 证 明 力 指 导 , 排除合理 怀 疑 的 语词 被 引 入 中 国 刑 事 证 明 制 度 后 , 强 调法官在形成确 信时 〔 55 。 最 能 够 体现 证 明 标 准价值 。 并无任何意义 , 约 束裁 判 者 的 主 观擅 断 , 些情形 下 对 法 则 的 有 效性 及 其 科 学 依 据 进 行 说 明 , 而 是希望获得 司 法解释 的 细化指 导 , 在 。 一 〔 裁 判 者 和 控 辩 双方 可 以 聘请相 关 专 , 是 自 由 心证制 度普遍适用 的 证 明 标准 确 运 用 心 证持 怀 疑 态 度 ? 而 对 其 他 可 能 性不 予 评论 的 略述 , 刑 事诉讼法 》 第 55 条通 过 三个解 释性条件将其具体化 并没有 具有 共识 的 清 晰定义 可循 量权 应 当 在裁判 文 书 中 对 为何选择 , 质证和辩论 、 考虑 作 出 , 德 国 联邦 最 高 法 院在其判 例 中 要 求 , 对 于存在 异议 的 法 则 〕 综 合 全 案 证据 这是 因 为 。 等词语 的本源 含 义 年版 例如 。 该 规 则 的 最 初 功 能 是 消 除 基督 徒 作 出 有 罪 判 决 的 道 德 疑 虑 。 向 还 必 须考 虑 与 该 证 据 相 关 的 补 助 事 实 , 我 国 司 法实 务部 门 将 印 证证 明 作 为 判 断该证 明 标 准是 否 达成 的 主要 指 , 同 时 又 与 最 佳解 释 推 理 的 证真 对于 的 法 律 规 范 或 司 法解 释 从立 法 规定来 看 ” 。 对 于在科学界 已 经达成普遍共识 的 特殊经验规则 。 一 条件并不 与证 明 标准直接相 关 “ 可 以 有 效 地 消 解 运 用 或 然 性 推 论 可 能 带来 的 误 判 风 险 , 关于证 明 标准 ) ” 〕 将证 。 我 国 刑 事诉讼 的 证 明 标准是 。 56 。 。 专 家辅助人 出 庭作 证 、 作 出 正确 的 事 实 推论 标 , 任 , 并 科 以 裁 判 文 书 说理 的 约 束 机 制 应 允 许 控 辩 双 方 对 法 则 的 有 效性 进 行举 证 , 业领域 的 鉴定人 的作用 并使裁判 的 正 当 性受 到 质 疑 项 可 能 的 说 明 来支持其确 信 经 验 常 识 并 不 是 有 效 的 经 验法 则 三 , 以 约 束法 官 的 恣 意 心 证 , 法 官 不 可 仅用 事 物 的 其 中 之 ( 就 容 易 造 成 事 实 认定 的 错误 法 官 的 心 证 若建 立 在 或 然 性 推 论 的 基 础 之上 。 种 可 能情形 进行说理 第四 法官在缺乏 根据 的 情形下 即 使看上 去是 明 显 的 有 罪证据 , 不 同 推论 的可 能性 一 , 运 用 或 然 性 推 论应 适 用 情 境 主 义 的 解 释 方 法 , 据 推论与 个案 的 具体情境 紧 密 联 系 任何 反之 ; Re a s o n a b e D o u b l ' t ' , 6 8 N e w Y o rk U n i v e rs i t y L aw R e v i ew9 7 9 , 9 8 1 9 8 5(1 9 9 3 . ) 1 6 刑 事 客 观 证 明 的 理论 澄 清 与 实 现 路径 监视 的 功 能 〔 6 有 鉴于此 1 〕 。 应 当 对排 除合理怀 疑标 准确 立 具 体化 的 适用 准则 , 追 求 客 观 性 的 证 明 价值 取 向 1 又 能 实 际 发挥 证 明 标 准 的 指 导 作 用 , 量刑 事实 不 少 学者还 主 张 。 合理怀 疑 的标 准 〔 其 评 价对 象 应 是 , 行为 准备 、 活 历程 事 实 有 证据 解 释被 告 人 的 杀 人 动 机 实 形成 的 合理怀 疑 , 体 的 似 真性 , 因此 。 “ . 合理 ” 例如 。 “ ” 合理 故意杀人案 中 目 前学 界 具 有 共 识性 的 理解 是 , ” 一 或者 “ 定 的 客 观基准 ” 是指合理怀疑 基于 , 一 “ 反之 , , “ 证据相 互 印 证 例如 。 , 件 中 涉及 的相 关情理 的 判 断 。 “ 合理 生 的概率很低 〕 同 前注 62 〕 〔 同 前注 报》 2〇 1 5 年第 〔 〔 1 5 3 期 因为 。 一 定时 “ 自 然生 “ 倘若没 。 对牵 连 事 , 损 害 了故事整 , 。 对 个别 证 据 ” 合 理怀 疑 。 建立 在证据 与 经 验 ” 因为 。 这样 的 阐 释与 , 、 ” ” 因此 缺 乏 证据 的反面 对 3 , 〕 〕 , 宜 作 如 下 理解 ” 的 客 观事 实产生 而且 , , “ 合理 ” 动机 行为 、 , ? 龙宗智文 第 97 页 罗 科信书 , 第 1 1 3 6 , 第 页 。 1 1 S 页 是 , ) , 情节等 、 应 当 有 证据 的 支 ) 也 应 当 能 够 作 出 合 理解 释 。 。 。 、 地点 作 出 的 陈述存在矛盾 、 记忆和 表达能力 我 。 然而 并不是所有 的 证据矛 盾都 能够构 成 儿童 的认知 , : 个 似 真 的 故 事 能 够 涵 盖 绝 大 多 数证 据 并 即 证据 之 间 存在矛 盾来确 定合 理怀 疑 , “ , 合 而该证 , 询 问 是否 受 到 , 的 判 断归 根结底 是对 事 实认定是 否 符合具体案 怀疑并不要 求完 全排除其他 可 能 性 克劳思 等 说法 并 是指允许 以 情理推断 的 方式确 立 或排 除合理怀 疑 , 种表现形式 , 合理怀 疑 ” ” 。 , 而是指依据 一 般情理 “ 其他可能性 法 则 的 盖 然 性 特 征 决 定 了 事 实 认定 结 论未 必 能 绝 对 排 除 其 他 可 能 性 。 1 ” 一 地点 、 还应 当结合案发 时长 , 。 1 或 被 害 儿童 与 被 告 人 对 犯 罪 发 生 的 时 间 诱导或污染等 因 素综合分析 6 。 均可 构 成合理怀疑 , 符合 逻 辑 法则 与 生 活 经 验 据矛盾是 否构 成合理怀 疑 〔 一 “ 如存在第 三人 的 生 物证据 的怀疑 排除 ” 对 , ( 证 据 之 间 的 矛 盾 仅是 合 理 怀 疑 的 理 般原理 “ 对 于故事未能涵盖 的 证据 , 合理怀 疑 步 具体化 的 问 题 如时间 国 刑 事实务 中 主要 以 ” “ 要求 ( “ 行为 、 合理 怀 疑 应 当 有 具 体 的 证据 事 实 为 , 故事要素 这意 味着 。 证 据 的 缺 失 或 证 据 不 能 被 故 事 所解 释 其二 。 一 证据 对 证据 与 待 证 事 实 之 间 能 否 形 成 互 相 解 释关 系 的 判 断 ; , 还包括 , 最终需要 归 结 于对 , 逻 辑法则 和 经验法则 构成 了 对 自 由 心证 的 内 在 限制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适用仍然 面临 着进 。 以 证据为 依据 为 之 提 供解 释 因为 。 它与要件事实具有 但 该基 准仍 失 之宽 泛 , 依据刑 事 证 明 盖然性 的本质并结合 事 实认定 的 , ” 杀人 的起因事件即为牵连事实 , 应当 符合逻 辑法则 与 生 活经验 , 认定事 实应 当 依据证据 其 。 也 只 有在其 能够 动 摇整 个故事 的 真实 性 时才 构 成 , 使证 明 标 准 的 适 用 具 有 了 “ 故事 既涵盖 了 要件事 实 , 裁判 者 很 可 能 作 出 被 告人 没 有 实 施 犯 罪 的 认定 , “ 怀 疑是依据证据 和情理推断能 够确 立 或排 除 的 怀 疑 依据而不是主观 的揣测 一 或称 事 实 判 定 者 固 然 可 以 分别 地 判 断 要 件 事 实 或 其 他 事 实 的 。 , ” 排 除合理怀 疑是对 自 然 生 活历程 事 实 的 整体融 贯性进行 的 评价 对 于究竟何为 没有 实质 区别 和 ) 同 样可 以 参照 排除 , 致使经验事 实 的 发展不符合人类认知 所普遍依赖 的 背 景知 识 或 是局 部 事 实存 有 的 疑 问 , 行 为 实 施及其后 果 的 生 活 事 实 、 但彼此又 相 对独 立 , 作 出 的 整 体判 断 ” ” 自 然 生 活 历 程 事 实 是 包 含 了 起始 事 件 。 但局 部 事 实 中 出 现 的 怀 疑 对 事 实 认定 是 否 具 有 决定 意 义 , 2 自 然生 活 历程事 实 “ 牵 连 事 实是指 与要 件 事 实 具有 事 理性联 系 的其他 生 活 事 实 。 序关系 和 因果关 系 真实性 犯 罪 事 实 的 全部构 成要 素 “ 6 2 〕 人 心理反 应和 行 为 目 标 持 : 。 刑 事 证 明 的 事 实 认定 运 用 的 是 整 体 主 义 的解 释 方法 牵 连事实 或称 ( 对 于 个 别 证据 的 确 实 性 或 局 部 事 实 进 行 判 断 时 , 排 除合理怀 疑作 为 证 明 标 准 “ 具体 阐 释如 下 。 排 除合理怀 疑 的 适用 对象是 自 然 生 活 历程事 实 . 我 国 学界通 常认为排 除合理 怀 疑适 用 于 要 件 事 实 之上 使之既符合 我 国 , 。 ” 发 只 要依据证 。 卞 建林 、 张璐 “ : 《 排 除合理怀疑 ” 之 理解 与 适用 》 , 载 《 国家检察官学 院学 。 ? 1 2 5 ? 当 代法学 据及 一 般情理 事 实认定 结论达 到 极 大 可 能 性 的 程 度 , 满 足排 除合理怀 疑标 准 的 要 求 审判实践 中 对 事 实认定 。 不 同 裁 判 主 体常 对 具 体案 件 , “ 是 否 容许通 过情理推 断确 立 或 排 除合理怀疑 疑 就会 人 为 拔高 证 明 标 准 , 院 的 事 实 认定 其三 经 验法 则 反之 。 一 一 生 活 经验 ” 产 生分歧 而 不 能 简 单地 将 其解 释 为 , 若要 作 出 背 离 一 般 状况 既 适用 定 罪 事 实 罚 事 实处理 的 做法违反 了 证 明 标 准 的 规定 因 为法 官 对犯 罪 事 实 已 形 成 了 内 心确 信 的 手段 达 成法 律 适 用 的 目 的 ” 应 予禁 止 , 一 般情理 但 在 遴 选 最 佳故 事 时 , 在 大多 数情况 下 。 一 , 。 做法 的必要 性就会 大大 降低 些例外 的情况 国 经社理事会第 ” “ 或 具有 现 实可 能性 1 al l p 人有 罪 的 判决之后 人死刑 司 法 实务 中 将疑 罪 事 实作 为从重 处 。 因此 。 不 过 需要 指 出 的 是 , 《 出 现 这样 的 现象常 是 , , 否则 。 , ” 从而完 全 排除 了 其他 的 可 能 性 , , 排 除 合理怀 疑地 63 , 的 含义 基本 , 一 致 , 案件事 实还 必须排除所 、 轻 罪 被 告 人 反 而 受 到 惩处 的 司 法 不 公 是 鉴 于该刑 罚 执行 方式 的 不 可 逆转 性 , 可 能微乎 其微 一 。 事也撒 了 谎 。 甲 可 能 出 于撇清 关 系 的 原 因 撒 了 谎 ) ( 例如 , , , 1 . S an d&D a n e i M ay B e D e a h s 2 6 t . , 7 8G h i c a l l g eL . R o s e , o P r o of B e y o n d A K e n L aw R e v e w t l l Po ss i b le Do u b i 1 35 9 , 1 3 6 8( 2 0 0 3 . ) t 控方获取 了 据此亦 可 以 推 断 因 为被告人无罪 的 。 责任编 辑 Le o n ardB 。 : 杨 : 波 I s T h e r e a Ne e d fo r a H g h e r B u r d e n of P r o of Wh e n h e t i 一 某 甲 遭受 了 几名 同 案 犯 的 预谋 不能据此判 处其死刑 立 即 执行 , 坚 持死 刑 立 所述相 关情节 , 也不认识 同 案犯 该案 证 据 能 够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地 证 明 某 甲 有 罪 但 由 于不 能完 全 排 除 被 告 人 无 罪 的 可 能 ; , 。 应 最 大程度 地 防止 错 , 毒 品 犯罪 中几名 同案犯均分别 供称 某 甲 是 指 使其 贩毒 的 主 犯 , 某 甲 就参与犯罪 e nce 作 出 被告 允许通 过 情理推 断 的 方式 证 明 某 甲 就 认 识 同 案 犯 的 事 实 说谎 t ond 都是指 对事 实 的认 , . y , 某 甲 在 犯 罪 期 间 与 几 名 同 案犯 的 通话记 录 Se n be 。 但声称 没 有参 与 犯罪 ] ( ” 才 能进 而判 处被 告 , 63 ” , 某 甲 有 贩毒 前 科 [ 才 能判 处死 是为 了 防止 出 现 重 罪 被告人被轻纵 供 述 取得 程 序 合 法 , 只 坚持死刑 案件 的定 罪 标准与 普通 刑 事案件 的定 罪 标 举例而言 陷害 “ : 〕 在死刑案件 中 。 ” 联合 。 。 即 执行案件适用 更高 的 量刑 标 准 致 此种 , 即 使这样 的 可 能 性极其 细微 有可能怀疑 。 “ 但若要 判处被告人 死刑 立 即 执行 ± 杀 ” 〔 , 排除所有可 能怀 疑 排 除所有 可 能 怀 疑 排除所有 可 能 怀 疑 “ 和 排 除合 理 怀 疑 也认定 被告 人 有 罪 , “ “ 陪审 团在 , 被告人应 当 由 法 官决定判处死刑 之外 的刑 罚 , 对 事 实 没 有 其 他 解 释余 地 一 具体而言 。 还 必 须重 新 权衡 被 告 人 有 罪 能 否 ” 准同 于 是 借助 量 刑 关 于保 护死刑 犯权利 的保 障措 施 》 第 4 条 就规 定 应 当 通 过 提高 死刑 案件 的 量 刑 证 明 标 准 至 , 定 不存 在 第 二 种 解 释 “ 证明 标准 , 。 来 防止死刑 案 件 的 误判 o s s i b l ed o u b t ) “ 。 死 刑 案 件 适用 排 除合 理 怀 疑 的 标 准 应 当 有 更 高 的 客 观化 要 求 , 号 决议 通 过 的 9 8 4/ 5 0 美 国 学者 主 张 。 明 、 ” 依据 我 国 司 法解释 的 规定 。 有 在 对 被 告 的 罪 行 根 据 明 确 和 令 人 信 服 的 证 据 而 对 事 实 没 有 其 他 解 释余 地 的 情 况 下 刑 真实没 , 排 除 合 理 怀 疑标 准在 死 刑 案 件 中 具 有 更 高 的 客 观化 要 求 . 鉴 于死刑 的 不可 逆转性 ” 应当 , 法庭裁判 对 事 旦 容 许运 用 或 然性 推论 的 情 理推 断方 法进 行 事 实认定 一 。 即 具有 常见性 的 , 但 囿 于严苛 的 客 观证 明 要 求 而 无法定 罪 , 审法 可 能 导致严重 的 刑 事错案 , 不能 排 除在 , 理论上 的 可 能 性 也适用 于不利 于被告人 的 量刑 事 实 , 一 事 实 的 主 张 者或认定者应 当 提供具体 , 排 除 合理怀 疑 的 标 准重 视 情 理推 断方法 的 运 用 , 分歧 的 根 源 缘 于 , 在对 全 案证据作 出 了 不 同 解 释 的 故 事 。 当然 。 般 情 理 的 事 实认 定 “ 在我 国 。 如 前述 黄 某 运 输 毒 品 案 中 , 通 常应 为 , 般性 情 理 发展 的 故 事 往 往 最 可 能是 真 实 的 故 事 确 的证据支持 3 “ 一 也 应 作 如 是 理解 , ” 就能 , 片 面强 调证据 印 证而 否认经 由 情理推断排 除合理怀 。 般 性 情 理 作 为 考察 其 似 真 性 的 重 要 标 准 。 曲 线救 国 要求 忽 视通 过 情理 推 断形 成 事 实认 定 的 合 理怀 疑 , 有遵从常规 出 现 “ 性 ” 导 致 事 实 认 定 的 僵化 并 放 纵 犯 罪 , 实 的 判 断 通 常 都 符合 该 种 类 型 事 件 的 正 常 总之 结论 的 唯 一 形 成 潜在 故 事 的 过 程 可 以 依 赖 或 然 性 法 则 进 行 事 实 推 理 。 依据 , 而 其 他 可 能 性 发 生 的 概 率 微乎 其 微 , 能否排除其他可 能性 适 用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标 准 所依 据 的 , 将故事 是 否符合 版本 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