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治型公司法的理论证成及制度实现.pdf
中 国 自 治 型公司 法 的 理 论证成 及 制 度 实 现 赵万 摘 要 : 中 国 新 其立 法 要 旨 是充 分 尊 重 公 司 的 意 思 自 治 和 行 为 自 由 , 此 项 目 标 的 可 能 性 在 于 制度 逻 辑考量 下 的 内 生 性 要 求 场 主 体在 法 律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尽 力 去 追 求 其 自 身 的 正 当 利 益 设 立 条件 治理结构 组织形式 、 构建 治 型 公 司 法 应 树 立 以 效益 为 基 点 的 均 衡发展 理念 。 结构 下 体系 , 自 , 、 营业 自 由 、 管 控体制 、 借 助 技 术 性 与 伦理 性 并 重 的 规 范 配 置 可 以 借鉴公 司 法 框 架 外 的 公 司 法 与 相关 法律 间 的 同 步 完 善 关 键词 自 : 作 者 赵万 治型公司 法 一 些制度 , , , 法 大学 民 商法学 院讲师 ( 重庆 、 。 造 上 的 局 限性 公 司 制 度改革 在于 , 一 。 淘 汰机制 等 方 面进行 制 度 , 在 全覆 盖 式 的 法 律 框 架 提 升法 律 解释与 司 法 判 例 的 作 用 公 司 法 改革 意思 自 治 ( 1 993 2005 401 1 2 0 ) 决定 ? ” , 1 5 6 直 都是 各 国 市场 经 济 体 制 构 建 的 重 点 , , 西南政 , 对 市 场 经 济 的 进 步 和完 , , 。 。 正 因 为 如此 最 大 限 度 地 调 动 投资者 的 创 业 积极 性 。 , 各 国 公 司 法改 革 的 共 通 之 处 在我 国 , , 促 现 代意 义 上 的 公 司 法 立 法 理 念 和 具 体 规 则 均 有 实质 性 进 步 , 。 其中 , 将 以 约束 权 利 为 特 征 的 管 制 型 公 司 法 转变 为 以 有 限下 放权利 , 降低 了 公 司 设立 的 准 入 门 槛 全 国 人 大 常 委会 又 于 2 0 取 消 最 低 注册 资 本制 度 限 制 ? 赵吟 为 社会 经 济发 展 提供 了 理 想 的 组 织 架构 和 动 力 源 泉 为 特征 的 许 可 型 公 司 法 此后 ; 公 司 制 度 最 大 的 优 势 是 突 破 了 个 人 和 家 庭 在资 源 调 配 和 财 富创 年 的 公司 法修 改 。 实现 4 0 1 1 2 0 ) 。 年 通 过 以 来 历 经 四 次 修改 大 自 主权 , 均 衡理 念 效益优 先 重庆 进 个 人社 会 财 富 的 增 加 和 社会 整 体 经 济 实力 的 增 强 自 意在指导 市 。 通 过效 益导 向 型 的 复杂 制 度安 排 , , 在 此 基础 上 围 绕 公 司 的 公 司 制 度 是 现 代 市 场 经 济体 制 的 运 行 基 础 和 核 心 要 素 善起 着关键性 作 用 确立 形 成 股东 与 利 益 相 关 者 兼 容 的 制 度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民 商 法 学 院 教授 一 。 必要 性则 在于 国 际 竞 争 视 域 , 其 目 的 是充 分尊 重 和 保 护 公 司 自 我 意 志 的 自 由 表达 。 吟 轮 公 司 法 改 革 的 最 终 目 标 应 定 位于 实 现 从 管 制 型 公 司 法 向 自 一 治 型公司 法 的 战 略 转型 下 的 现实性需要 赵 一 , 1 3 年 12 月 , 28 在 经 营 管 理 方 面 赋予公 司 较 日 通过 “ 关 于 修改 公司 法 的 改注 册 资 本 实 缴 登记 制 为 认 缴登 记 制 , 简化 登 中 国 记 事 项 和登 记 文 件 使公 司 自 治 程 度进 , 在 全 面深 化 改革 的 背 景下 济 法 律 制 度 体现 出 来 , 一 步提升 治 型 公 司 法 的 理论 证成 及 制 度 实 现 自 。 市 场 的 基 础 性作 用 可 通 过 以 公 司 法 为 代 表 的 市 场 经 这就 需 要 确 认 公 司 自 治 的 理 念 。 科 学 区 分公 司 组 织形 态 在 此 基础 上 完 善 公 司 制 度 , 缩 短 规则 供 求 差 距 ① 公 司 法 的 目 标 定 位 和 制 度 设 计关涉 。 、 能 否 彰显 公 司 法 的 制 度 价值 和 充 分 发 挥 其 对市 场 的 正 向 调 节 作 用 外 国 公 司 法 的 发 展趋 势 走向 评判 市 场 经 济 对公 司 制 度 的 客 观需 求 , 为 改革 再 出 发提供 系 统 性 的 理 论 支撑 和 路径 指 引 , 、 中 国 公 司 法 改革 目 标 定位 学 的 观点 。 寻找 公 司 法未 来 的 , 。 , 不 仅涉 及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和 指 导 原 则 单 纯 的 制 度 横 向 比 较 和 借鉴 难 以 提 供 准 确 答 案 制 度 的 演进 , 因 此有 必 要 审 视 , 中 国 自 治型 公 司 法 的 正 当 性 基础 一 制 度 的 设计 和 协 调 一 , 。 。 一 现 制 度转 型 和 功 能 升 级 ) 所谓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律体系 , , : , 公司 治 理 机 构 的 选 择 、 内 部 权利 义 务 的 配 置 。 、 , 实 经 营业 务 的 开 展 等 、 , , 均委 董 事会 决 议 进 行 自 主 其 实 质 则 是制 度 演 进 社会技 术 结 构 获得 较大发 展 参 见王保树 年第 1 期 : 是 自 然 经 济 转变 , 信息 发 布 制 度 和 标 准 化 的 交易 方 式 逐 步 , 商业 实 践需 要 适 合 大 型 企业 稳 定 经 营 的 有 效 组 公 司 法 的 全 面 改 革 不 能 着 眼 于堵 漏 洞 、 补窟 窿 》 , 《 环 球 法 律 评 论 》 2 0 1 4 。 参见马 尔 科 姆 郁仲莉 译 《 , , 在 商 品 经济 向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过 渡 时 期 。 由 于社 会 分 工 和 专 业 化 超 出 民 族 国 家 范 畴 ② , 。 为 商 品 经 济并 逐 步 发 展 到 市 场 经 济 的 产 物 ① 通过 内 。 又 要 对基 于 公 司 的 自 公 司 制 度 从产 生 到 发 展 直 至 在 商事 法 律 体 系 中 占 据 主 导 地 位 , , 在 这种 类 型 的 公 司 法 律 制 。 完善 项法律制度 是 指 以 充分 尊 重 公 司 意 思 自 治 和 行 为 自 由 为 核 心 的 公 司 法 诸 于公 司 在 不 违 反法 律 规定 的 前提 下 通 过 章 程 约 定 或 股 东 会 安排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的 确 立 从表 面 看是 人 类 理性 选 择 的 体 现 的 必 然 结果 一 制 度 演 进 的 必然 结 果 由 意 志 所从 事 的 各 种 内 外 部行 为 给 予全 面 的 合 法 性 确 认 度 设计 中 另 。 这 种 制 度 体 系 既 要 对公 司 的 自 由 意 志 进行 充 分保 障 。 一 ,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可 以 朝适 应 市 场 发展 的 方 向 迈 进 自 治 型公 司 法 确 立 的 可 能 性 一 按 照 制 度 经济 个 在遵循 自 身 发展 逻 辑 的 同 时 吸 收 外在 合 理 因 素 的 开 放式 体 系 在 逻 辑 和 外在影 响 的综 合作 用 ( 而 且 涉 及 具体 方 面 因 路 径 依 赖而 具 有 承 袭先 前 制 度 内 核 的 向 心 力 方 面 又 因 外界 影 响 而 具有 逐 渐 脱 离 先 前 制 度 轨 道 的 离 心 力 ② 作 为 公司 法是 、 , ? 北京 卢 瑟福 : : 《 经济 学 中 的 制 度 中 国 社 会科 学 出 版 社 , : 老制 度 经 济 学 和 新 制 度 经 济 学 1 99 9 年 , 第 12 页 陈建波 》 , 。 ? 1 5 7 ? 、 中 国 社会 科学 年 第 12 期 20 15 织形 式 近 代公 司 作 为 迅 速集 中 资本 的 新 型 手 段 应 运 而 生 。 表 现 出 新 的 形态 特 征 , 造 就 多样 化 的 现 代 公 司 及 其法 律 制 度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是公 司 制 度 变 革 的 动 力 源 泉 现 代 市 场 经济 的 基 本 品 格 一 。 方面 , 由 于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存 在 不 确 定性 唯 有依 赖 于 适 时 的 行 为 调 整 才 能有 效 防 范 风 险 场参 与 者 的 公 司 以 髙 度 自 治 另 。 一 方面 , 在充分竞 争 的 经 济 环 境 中 重 市 场 主体 的 利 益 诉求 支持 自 确立 , 地 位 得 以 提升 题 的 决定 一 保 障公 司 的 营 业 自 由 要法 律 《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是 全 面 深化 改 革 的 重 点 , 、 自 治 向 社 会 放权 为 重 点 政 府干 预 过 多 和 监 管 不 到 位 的 问 题 、 。 ” , 并 不 排 斥 政府 的 干 预 。 对此 , 《 , 因此 , 一 自 治 型公 司 法 中 , , , , 根据 《 激 发 市 场 活力 区 管理 办 法 》 并促 成市 场 主 体 自 治 与 社 ” 以 宽 进 严管 以 降 低 商事 主 体 的 市 场 准 入 门 槛 年 9 月 22 日 同年 10 月 25 日 。 改 为 认缴 登记 制 的修 订 》 , “ , 上 海 市 政府 通 过 《 中 国 明 确 对 外 商 投资 准 入 实 施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模 式 , 负 面清 单 201 3 。 , 。 , , 。 ” 例如 , 20 1 3 ( 上海 年 3 为核 心 的 商 事 登 扩大 自 治 范 围 , ) 进而 , 自 由 贸易试验 并于 同 年 10 月 1 日 公 国 务 院 常 务会议 提 出 把注册 资 本 实 缴 登记 制 逐 步 最 终 促成 2 0 3 年 底 全 国 人大 常 委 会对 公 司 法 中 有 关注 册 资本 制 度 1 。 在 当 前机 构 投资 者 强 势 崛 起 与 金 融 创 新 不 断 加 剧 的 情 形 下 关 主 体 的 规范 约 束 ? 也提 出要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商事 登 记 若 干 规定 记 制 度改 革 正 式拉 开 帷 幕 , 其 实质 是 在 不 同 的 主 体 我 国 在 实 践 中 已 实 施 诸 多 以 强 化公 司 自 治 为 核 心 的 改 革 举 措 日 个 以 公有 中 共 中 央关 于全 面深 化 改 革若 干 重大 以 保证 市 场 主 体 的 意 志 顺 利 实 现 会整 体秩 序 之 间 的 协 调 发 展 这意味 着力 解 决 市场 ,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是 。 。 公 司 法作 为 调 整 市 场 经 济 的 重 多种 所 有 制 成分 和 调 节 要 素 并 存 的 经 济 系 统 、 之 间 合 理 分 配 权利 布 尊 核 心 问 题是 处 理 好 政府 , 使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决 定 性作 用 和 更好 发 挥政 府 作 用 , 更 好 地 发 挥 政 府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企业 微 观 行 为 的 调 控 作 用 “ , 市场 在 经 济 活动 中 的 , 问 题 的 决 定 》 既 强 调 加 快 形 成 以 企 业 自 主 经 营 为 核 心 的 现 代市 场 体 系 1 提 高 效率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革 若 干 重 大 问 应 对市 场 主 体 自 治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保 护 , 制 为主体 月 、 为 公 司 经 济 的 充 分竞 争 提 供 制 度 性 , 社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目 标 以 来 轮经 济体 制 改 革 将 以 向 市 场 主 体 放 权 体 系 不完善 的 通 过 降 低 成本 , 公 司 法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遵循 市 场 经 济 基 本规 律 , 十 八届 三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 指出 》 和市 场 的 关系 “ 赋 予作 为 重 要 市 。 在我国 着新 , 因此 。 , 商 业 实 践 者 需 要 根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设计 符 合 利 润 最 大化 目 标 的 交 易 规 则 和运 作 程序 及 控 制 风 险 获取 竞 争优 势 因此 。 , 也 是 保 障 公 司 组 织 体持 续 发 , , 商业 实 践者 , 商业实 践者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减 少损失 、 是 市 场 经 济 的 内 在要 求 , 。 公 司 制 度 变 革 的 目 标理 应 反 映 , 很 难准 确 预见 交 易 对 象 的 行 为 过程 以 及 自 己 行 为 的 结果 展 的 重要 手段 并 随 着 市 场 的 扩 大不 断 , 1 5 8 ? , , 公 司 法 应加 强 对 有 化解 高 风 险 行 为 和 技 术 化 产 品 带 来 的 利 益风 险 , 保 障投 资 者 的 中国 投资 权益 构化 从表 面上 看 。 自 这 似 乎 与公 司 法 强 调 公 司 自 治 的 发 展 趋 势 相 悖 离 , 投 资 国 际 化等 因 素 将 重 塑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和 控 制 权 结 构 、 债权 人 等利益相 关者 越 发 需 要 具 有 强 制 力 的 保 护 手 段 公 司 法 没 有 能力 也 没 有 可 能 表现 为 一 其 是 随着机 构 监 管 向 功 能 监管转 化 二 ( 公 司 的 许 多事 , 制 度 框架 中 所 内 含 的 激 励 结 构 导 引 边 , 。 法现 代 化 改革 法国于 , 年 创设简 化 股 份 有 限公 司 1 994 性 。 ② ( SA S U ) 英国 于 年发 布 19 9 8 《 公 司 法 现 代 化 与 竞争 经 济 前 瞻 性 和 透 明 性 确 定 为 公 司 法 全 面 改革 的 基本 原则 、 代化 》 白 皮书 行 大规模 修改 , , 于 2 0 0 8 年 颁布 任公 司 法 秉 持优先考 虑 小 公 司 的 理 念 《 引 入 经 营 者公 司 日 。 加 合 同 公 司 类型 ① ? 的 ? 年 , (: . : 《 第 10 9 页 勒 嘉钦 年第 4 期 诺斯 : 《 制度 、 , 《 ( , “ 英国 200 6 参 见格 茨 版社 , ? 20 10 , , 公司法 的 现 年对公 司 法进 2006 修正 案 》 , 对 《 德 国有 限 责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更 具灵 活 性 的 公 司 》 , 整 合分散 的 公 司 法 律 规 范 扩大 经 营 者 的 权 限 制 度变 迁与 经 济绩效》 增 旨 在 为 公 司 提供 更 多 , 刘 守 英译 , , , 上海 : 上 海 三联 。 向 所 有人 开放 的 简 化股 份公 司 ( SAS) 》 , 孙 涛编 译 , 《 法 学 家 》 。 简化 小 公 司 决策 程 序 本 维 持要 求 ; 《 作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特殊 形 态 UG) 公司 法 英 国 2 00 6 年 公 司 法 改 革 的 主 要 措 施 包 括 会 ④ 一 以 任 意 性规 范 为 主 导 , 1 994 , 参 见保罗 2000 ③ 5 参 见 道格 拉 斯 书店 ② 本 于 2 00 年制 定统 年 发布 将稳 定 , 。 德 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现 代 化及 反滥 用 法 , 人简 为 公 司 设立 和 运 营 提 供便捷 ? 德 国 , 通 过 降低准 人 门 槛 同 时加 强 运 营 过 程监 督 的 方 式 组 织形 式 ? 的 咨 询 意 见书 》 2002 ; 一 增 强 公 司 设立 和 运 营 的 , 提 出 以 适应 小 公 司 需 要 为 重 点 的 具 体 改革 建议 做 出 重 大 改革 》 年修 改 后 允许 设 立 19 9 9 , 通 过 创 造 新 型 的 公 司 组 织形 式 , 些国 。 S AS ) ( 一 , 通 过 以 提 高制 度 效 率为 目 的 的 公 司 , 为 公 司 发 展 营 造 良 好 的 制 度 环境 化股份 有 限公 司 自 由度 扩 大公 司 营 业 自 由 , 尤 考察 发 达 国 家 的 经 济 发 展 。 学 边 做 的 进 程 以 及 默认 知 识 的 发 展 ① 为 避 免 出 现 无 效 率 的 公 司 制 度 设 计 家更 新 了 公司 制 度 的设 计 , 参与 国 际 制度 竞争 的现实 需 要 : 制 度 性 因 素 对 经 济增 长 起 着 决 定 性 作用 , , 。 当 代 国 家 间 竞 争 活 动 的 重 要 方 面 是制 度 层 面 的 竞争 史 、 保 护 投资者权 益 的 任 务 可 以 交 由 资 本 市 场监 管 , 自 治 型 公 司 法确 立 的 必 要 性 ) 面 对纷 繁 复 杂 的 公 司 实 践 。 公司 法 不 应 承载 过 多 的 社 会功 能 。 并 非 必 须 依 赖 于 公 司 法 中 的 强 制 性规 范 , 股东 机 , 使公 司 中 小股 东 , 套完 备 且 长 期 有 效 的 规 则 体 系 项 必 须 留 待 各参 与 方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自 行议 定 完成 治 型 公 司 法 的 理论 证成及制 度 实 现 废 除 私 人 公 司 必 须 设 有公 司 秘 书 的 要求 ; 简 化 私 人公 司 的 资 本 制 度 等 年公司 法 怀克 年 , 、 ” 评介 》 , 克里 斯蒂娜 第 28 3 页 允许 小 公 司 通过书 面 决议免 除 召 开 股 东年 : 《 ? 。 政治与 法律 温德 比 西勒 ( 》 : 参 见 李霖 2 00 7 《 : 《 ; 取消 不 必要 的资 英 国 公司 法 的 新近改革 年第 3 期 — ) 德 国公 司 法 》 , 殷盛译 , 北京 : 法律出 。 ? 1 5 9 ? 中 国 社 会科 学 年 第 12 期 20 1 5 的 自 主空 间 ① 在 借 鉴 德 国 法 中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 ( 的基础上 L m t a da s ) i i C o m p a ny 简 称 L LC , ) 一 州 法委 员 会 的 立 法 确 认 ② 可 见 。 , 将 成 为 制 度 竞争 力 的 主要 判 断标 准 性 的法 律 制 度 环 境 规 范 限制 一 。 一 , i i ili t y , 在 现代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大法 系 均 出 现 一 限 责任 公 司 鼓励 和 促进 、 旨 在 为公 司 提 供 , 方 面产 生 了 良 好 的 溢 出 效应 , 动 的 方 式 从 事 前审 批 向 事 中 力 ③ 对于 上 市 。 规 范 进行 约 束 、 。 在 经济实践 中 政 府 与 市 场 的 有 机 结 合 必 不可 少 , 、 。 , 由此 — 1 7 7 ? 的 制 度创 新 等 、 考虑 到 市 场 。 政 府 管 理经 济 活 , 充 分 发 挥 市场 调 节 能 , 在制 度 竞 争 的 浪潮 中 我国公 , 。 公 开公 司 法论 》 , 黄 晓林 编译 。 中 国 公 司 法 改 革追 求 自 治 与 以 约 束 权 利 为 特 征 的 管制 型 公 北 京 , ,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社 , 20 12 年 , 。 : 页 参 见程 恩 富 “ 1 6 0 页 参 见宋 永 新 1 7 6 ③ 3 9 《 : ” 中 国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的 制 度 定位 、 价值 目 标 具有 制 度 内 生 的 必 然性 及 外 在 的 可 能性 — 。 先 行先试 可 通 过具 有 公 法 性 质 的 强 制 性 制 度 本 身 的 演化 逻 辑 与 所 处 的 内 外 部 环 境 已 经 表 明 参见森 田章 “ 收人 和利益 的 日 常调 整 以 及 司 法 正凭借 社 会 主 义 与 市场 经 济 有 效 结合 的 优势 而 脱 颖 而 出 二 。 着 力 解 决 干 预 过 多 和监 管 不 到 位 的 问 普通 资 源 的 短 期 配 置 以 确 保宏 观 经 济 的 稳 健 运 行 , 我国 已 经以 这 些 尝 试在 理 念 创 新 。 并 购 等 关涉 重要 资 源 配置 的 行 为 、 , 政府 更 多 应 在 法 治 框 架 内 进 行 引 导 , 两 我 国 公 司 法 的 修改应 以 最大 限 度 尊 重公 司 自 治 事 后 监 管 转变 、 般市场 主体 的 活 动 般 的 经 济 行 为 方面 , 。 如 英 国 的 保证有 并 将 对 未 来公 司 法 的 走 向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在 资 源 配置 中 不 能 起 全 部 作 用 ② , 德 国 的 允许 以 有 限 责任公 司 作 为 无 限 责任 公 司 股 东 为 的 两 合 公 司 等 、 第 34 个 发挥 创造 减少 对 各 种 公 司 形态 的 强 制 性 , 些介 于传 统公 司 类 型 交合 地 带 的 中 间 混 合形 态公 司 方 式对 自 治 型公 司 法进 行 了 多 方 面 的 有 益 尝试 ① 一 公司立 , 采 取 近似 于 英美 法 系 国 家 的 公 开 公 司 与 封 闭 公 司 的 分 类 模 式 , 和 确 保 市场 主体行 为 自 由 为 首 要 任务 一 当前 。 许 多 大 陆 法 系 国 家摒 弃 传 统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股 。 为 提 高公 司 制 度 的 国 际竞争 力 对于 定层 面 的 规 则 趋 同 些 国 家 以 激发 公 司 活 力 为 目 标 适 时创新公 司 运 作规则 , 份有 限公 司 的 界 分 ? i 。 公司 制 度 将 出 现 , 法 观 念 由 强 调规 范 约 束转 向 侧 重 于 引 导 一 L m ted L a b 这 种兼 具 公 司 和 合 伙 特 点 的 新 型 企 业 形 态 迅 速 得 到 传 播 , 在 制 度效率 竞争 的作 用 下 。 ( 公 司 法 是 否 体 现 意 思 自 治 的 要 求 以 及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为 市场 主 体 的 意 思 自 治 提 供 , 保障 题 和 拉 丁美洲 的 有 限公司 ) 美 国创设 了 美 国 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并 相 继 获 得美 国 各 州 及 统 下 G mbH 《 美 国 非 公 司 型 企业 法》 , 北 京 ? ? 社 会科 学 文 献 出 版社 , 2 000 年 , 第 。 、 孙 秋鹏 市 场 决 定 性作 用 论 : 《 论资源 配置 中 的 市场调 节 作用 与 国 家 调 节 作 用 ” 》 , 《 学 术研 究 》 2 01 4 年第 4 期 。 — 两种 不 同 的 中 国 司 法不 同 自 治型 ,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是 以 赋 予 权 利 为 主 要 特征 的 予 权 利 的 许可 型 公 司 法 相 比 自 , 公 司 法 的 理论 证成及 制 度 实 现 种制 度类 型 一 治 型 公 司 法着 力 于 广 泛 确 认 权 利 但与 同 样 是赋 。 将 有 限下 放 权 利 , 的 调整 模 式 转变 为 尊 重市 场 主 体 理 性 行 为 方式并 加 以 法 律认 可 的 模 式 自 治 权利 和 自 由 权 利 又 注 重 良 法观念 , 自 治型 , “ 追寻 公 司 法 既强 调 规 范 的 权威 自 生 自 者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平衡 与 调 节 发秩序 试图构建 , ) 明 其存在 的 形 式 和 意 义 一 。 益 最 大 化 的 运 营 方式 关于 公 司 自 治 , 满 足 公 司 意 思 自 治 的 要求 团 体 的 章程 马 克斯 , ? 韦 伯 曾 论道 : 自 治意 味 。 , , ” 的典范 交 易 相 对 人签订 契 约 的 自 由 等 。 , 营 相适应 的 自 由 , 着 不 像 他 治那样 自 治 型公 司 法 定性 时 自 负盈亏 , , 公司是 一 ① 马 克斯 ② 在西方 治 《 。 ( ? , 韦伯 : 《 : 只 有 在完全 竞 争 的 市 场 中 经 济 与 社 会》 上 卷 , 林荣远译 公司 自 治 主 要是 指 股 东 自 治 参 见 徐洪 涛 : 《 公司 自 ; , 北京 在我国 : 北京 , 治与 公 司 法 的改革 全球 竞 争 体 制 下 的 公 司 法 改 革 》 最大 限 度 , 由 外 人制 定 , ” ) 。 ① , 公 司 法 应尽 可 能 。 选择 、 个 依章 程 行 事 的 民 主 团 对权 利 义 务 承 担 , 、 公 司 法 应 尽 可 能 地 赋予 公 司 与 其 自 主 经 。 , : 、 在 公 司 成立 之 。 并 不 意 味 着 国 家对 公 司 行 为 完 全 放 任 不 管 默 认 的 前提是 , 充应 , 公 司 是 具有 独 立 资 格 的 主 体 , 管 理 者 接受 或拒绝 委 托 的 自 由 等 、 种 亦 即 区 分基 于 公 司 人格 的 对 外 , 包 括 股东投 资设 立 公 司 或 不 投 资 设立 公 司 的 自 由 后 选 择管 理 者 的 自 由 因此 。 包 括 自 主决定 经 营 范 围 的 自 由 就对 内 自 治 而 言 激励 约 束 等 公 司 事 宜进 行 安 排 一 最清 楚 有 助 于 实 现 利 公 司 的 股 东 和 其 他 利益相 关者 能 够 按 照 自 己 的 意愿 达 成协 议 、 作为 。 而 且不 管 它 是 如 何 进 行 的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对 外 从 事 交往 地 赋 予 公 司 与 其 对外 独 立交 往 相 匹 配 的 自 由 ” ( 基 于个体 人格 的 对 内 自 治 ② 就 对外 自 治 而 言 能 够 自 主决 策 公 司 事 务 人 经济 人 。 “ 从公 司 本 身 自 治 和 股 东 自 治 两 个 层 面 理 解 公 司 自 治 利 润分 配 , 更具 规 模地 实 、 以 激发公 司 的 活 力 , 而 是 由 团 体 的 成 员 按 其 本质 制 定 章 程 , “ 成为 , 公司 最 为 了 解 自 身 的 利 益 所在 , 地 调 动 公 司 创 造 社会 财 富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 尤 其是 , 套 融 合 哲 理和 经 验 的 规 则 体 系 最 能 洞 悉 市 场 交 易 中 涉 及 自 身 利 益 的 行 为 选择 , 分尊 重 公 司 的 自 由 意 志 体 , 则 是公 司 法 实 施 , 由 于 团 体 合 作 方 式 相 较 于 个 体 能够更 迅 速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经济 组 织 体 自 治和 的思想 需 要 通 过 特殊 的 行 为 方式 和 行 为 目 标 证 , 所 以 公 司 在 经 济 实 践 中 逐 步 获得 认 可 , 两 者之 间 。 ” 。 公司 本身 是法 律 拟 制 技 术 运 用 的 产 物 现营 利 缘 法而 治 自 治 型公 司 法 的 功 能 性定 位 一 ( 的 理性 自 然 秉持 , 针对 公 司 的 。 这 种 公 司 制 度类 型 崇 尚 法 的 形 式化 和 稳 定 性 。 在 改 革促 使 经 济 社会 瞬 息 万 变 的 形 势下 以 彰 显 自 身 的 价值定 位 ” “ , 在 对公 司 进行 。 “ 经济 公 司 才 能 完全 依照 自 己 的 商务印 书馆 , 19 9 7 年 , 第 78 页 。 公 司 自 治更 偏 重 于 公司 相对政 府的 自 — 以 公司 治理为 中 心 》 社 会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 , 2 00 3 年 , , 王保 树 主编 第 4 38 页 ) 1 6 1 ? ? : 中 国 社 会科 学 2 01 5 年第 期 1 2 意思 追 求 利 润 的 最 大 化 的 最 佳判 断 者 。 非 总是 有 效 率 的 公平 的 只 有 拥有完 全 的 理 性 ; , 存在 内 生 市 场 失灵 的 固 有缺 陷 交 易 成本 的 增加 和 信息 流通 的 不 畅 全理性 公 司 才 能 在任 何 时 候都 是 自 身 利 益 但这 种 完 全 竞 争 的 市 场 状 态 只 是 经 济 学 家 的 理 想 假 设 由 于 规模 报 酬 递 减 效应 的 存 在 ; , , 。 由 于 信息 不对 称 资源 可能 被 浪费 。 同时 借 助 于法 制框 架 内 的 国 家 干 预 ( 二 。 竞 争 可能 是 非 由于 ; 公 司 也 不 可 能 拥 有完 , 在 完 全放 任 的 状态 下 。 公 司 的 经 济 人 逐 利 本 能会 助 长 公 司 蔑 视 规 则 约 束 的 内 在 冲 动 会 对 正 常 的 社 会 经 济秩 序 产 生 冲 击 市 场 机制 并 资 源 的 合 理 配 置 可 能 被 垄 断 所 妨碍 , 因 为 组 成 公 司 团 体 的 个体 成 员 就 不 具有 完 全 的 理性 , , , , , 与 此 相 伴 的逾 常 行 为 市 场 失 灵 的 治 愈 和 经 济 人 失 范 行 为 的 矫 正 均需 。 自 治型公 司 法 的适 应性定位 ) 商法 因 直接 源 于 市 场 经 济 且 以 市 场 经 济 关 系 为 主 要 调 整 对 象 而具 有 市场 经 济 基 本法 的属 性 , 公 法 则 是 其核 心 治 理 结构 和对 外 的 行 为 选 择 日 常 经 营 的基 本 行 为模 式 , 。 。 商 法 体 系 围 绕 公 司 组织 体 而展 开 兼具 组 织 法 和 行 为法 的 特 点 就世 界 范 围 内 公 司 法 的 发展 轨迹看 。 通 过 内 容 的 更新 促 进市 场经 济 的 完 善 , , , 。 证券 法 , 并 将 其作 为 制 度 先 进 性 的 评 价 标 准 , 营 利 经 济 的 特性 , 。 。 与 传统 市 场 经 济不 同 活 动 为 主要 行 为 方 式 。 , 。 , 其二 计 应 当 尊 重主 体 的 营 利 性市 场 行 为 1 6 2 ? 也 是 市场 机制 在资源 。 其 一 , 市 场 经 济 通 过 法律 保 障 贸 易 , 。 , 。 其三 , , , 、 贸易 经 济 和 市 场 经济 通 过 , , 最 大限 以 商 业交易 , 更是 市 。 协 调 各 方参 与 主 体基 市 场 经 济 通过 法 律 保障 围 绕 以 利 润 最 大化 为 目 的 的 市 场 行 为 更 加 强 调 财产 的 营 利 功 能 。 , 主体 公 司 法 的 制 度设 在 确 保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基 本 权 益 不 受 无 故 侵 害 致 力 于为 主 体 利 用 市场 规 律 追 求 利 润 最 大 化提 供 制 度 便 利 类 型 的 公 司 法 来说 ? , 有 效 化解 利 益 实 现 的 障 碍 在 利 益 导 向 下 注 重财 产 的 升 值 和 扩 张 , 并 交 易 效 果 的 实 现有 赖 于交 易 的 自 主 能 够获得 基 本 保 障 以 利 润 最 大化 为 主 要 行 为 目 的 的前提 下 , 现 代 市 场经 济 首 先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所 具有 的 自 由 经 济 公 司 法 的 制 度安 排 应 当 符合 动 态 博 弈 的 利 益 平 衡要 求 于 意 思 自 治 的 利 益诉求 营利 。 保险法 现代 市 场 经 济 交 易 的 存在 及 维 系 不仅是 市 场 经 济 持续 发 展 的 动 力 场 经济 迈 向 高度 发 达 的 依靠 , , 。 , 公司 法 的 制 度建 构应 当体 现市场 经济 的本 质 度 地 发挥 公 司 对 经 济 的 反 哺 作 用 、 我 国 公 司 法改 革 应 当 契 合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同 样也 是 以 法治 经 济 作 为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法 律 保障 经 济 主 体 的 自 主 性 据此 。 票据 法 公 司 法 是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必 然 要 求 法 治 经 济 作 为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的 基础 性 要 求 配 置 中 发 挥决定 性 作 用 的 前提 条 件 还 明 确 公司 破 产 法 可 定 性 为 公 司 法 清算规 定 的 着 力 于 有 效提 升克 服 市场失 灵及 主 体 有 限 理 性所 致 弊端 的 能力 必 然 是法 治经济 、 , 。 为 实 现 公 司 法对市 场经 济 的 正 向 作用 的要求 包 括公 司 内 部 的 公 司 法 不 仅涉 及 公 司 组 织 体本 身 的 架 构 等 商事法 律 是 对公 司 日 常 行 为方 式 的 细 化 规 定 延伸 ,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的 最 大进 步 在 于 。 相 对于 其他 其 高 度 契 合 了 市场 经 济 的 发 展 需 中 国 要 最大 限度 地 满 足 了 公 司 制度 的 内 生 性 要 求 , 三 ( “ 法 律 必 须被 信仰 ” 否则 形 同 虚 设 , “ 。 良法 。 理应 正 视这些 法 律 原 理 良法 ” ① 法 律 能 否 被 信仰 有 , 一 律 中 的 形 式 问 题 ③ 形 式 问 题之 所 以 如 此 突 出 。 内 在协 调 。 自 治型 。 是 公 司 法 的 立 法结构 应 当 具 有 科 学性 “ 在 很 大程 度 上 是 客 观 经济运 行 规 律 营利 行 为 大 多 采取鼓 励 和 容 忍 的 态 度 断代 替 公 司 的 经 营 判 断 等 , 一 守 性 和价 值 性 作 为 基 本 内 核 , 翻译 ” 成法 律 语 言 的 结 果 另外 , 多 重社会 属 性 , , 它 以 规则 性 , 哈 罗德 ② 参见 亚 里 士 多 德 ③ 参见 R M J . 200 1 ④ * 年 , . 年第 : 昂 格尔 . 1 《 : 期 《 : 《 , 《 现实性 文化 、 时代 性 、 宗教 、 公 司 组 织 具 有 多 重 社会角 色 , 保 、 , 社会 政 策 、 、 鼓励 , 、 一 , 。 而且 切 影 响 因 素而 其行 为 也 具有 , 北京 , 因此 。 公司 , 在 多 元化 的 保 障 , 促 进 等 调整 手 段 的 运 用 现代社会 中 的 法律》 公司 法 , 将 确 保 经 济 行 为 公 正 和 维 护 市 场交 , 梁治 平 译 吴寿 彭 译 、 且 注重 从 法律 , 还必 须 肩 负 起道 德 人 的 责任 , 以 克服形 式 理 性 的 局 限 性 法 律 与 宗教 》 政治学 》 : 第 19 6 页 参 见许章 润 2 00 3 伯 尔曼 、 理 论 上 抑 或实 际 上 均 无 法 抛 开 其他 公 司 法应 当 更加 注 重 引 导 ① 禁 止 以 法 律判 , 在市 场 经 济 向 更 高 级 阶 段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 法 必 须充 分考 虑市 场 经济 内 涵 的 伦 理 道 德 要 求 易 秩序 所必 需 的 规 则 纳入 其 中 , 。 公司 除 了 经 济 人 的 角 色 。 二 是公 司 法 的 ; 我 国 公 司 法 也 应适 时 而 , 关 注 法 律决定 可 能 产 生 的 社 会效 果 从 角 色理 论 观 点 看 , : 并 经 此 逻 辑 品 质 上 达 法 律 的 伦 理 品 质 而 构 成法律 区 别 之 外 寻 求 法律 规 定 的 正 当 性 理 由 所 面 临 的 问 题越 来 越错 综复杂 且 各部 分 , 例 如 各 国 对公 司 的 。 不 轻 易 认 定公 司 行 为 的 无 效 , 。 公 众舆 论 等 因 素对 法律 的 影 响 即法 , 公 司 法 的 规 则 条 款 主 要 表 现 为 技 术 性规 范 。 于 其他 社 会 规 范 的 基 本 特征 ? 实 质 理 性 更 多 强 调 政 治 方式 中 切的问题 至 少 需 满 足 如 下要 求 , 符合 市 场 主 体 的 思 维 习 惯 , 法 律 的 实 质 理性 强调 法 律 的 内 在 逻 辑 品 质 。 一 是 因 为 其 决定 着法 律 的 基 本 架 构 和 , 随 着 现 代 市场 经 济 的 不 断发 展 。 注重 交 易 方式 和 交 易 程 序 的 更 新 独 善 其身 自 治 型公 司 。 。 切并包 容 公 司 法 要想 实现 形式 理 性 规 则 条 款 应 反映 市 场 经 济 的 基 本 规律 变 自 治型公 司 法 , 法 律 的 形 式理 性 要 求 法 律 本 身 具有 体 系 上 的 完 整 性 与 和 谐性 之 间 具有 严 密 的 逻 辑性 一 个压 倒 而且可 以 借 , 重 视 自 身 结 构 和 规 则 条 款 的 科 学性 和 合 理 性 , 在 西方 现 代法 治 史 上 , 在 很 大程度 上则 取决 作 为法 治 经 济 的 核 心 制 度 。 的 分析 范 式 可 从 形 式 理 性 和 实质 理性 的 角 度进行 昂 格 尔指 出 , 不但可 以 达致 自 身 逻辑 的 协 调 性 ” 助本 身 的 科 学 性 催 生 人们 对 法律 的 信 仰 “ 。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的 技 术性 定 位 ) 于法律 本 身是 否 制 定 良 好 ② 法 治 型公 司 法的 理论证成及制 度 实 现 自 , : 北京 : 三联书店 商务印 书 馆 吴 玉章 、 , , 1991 1997 周 汉华 译 合 理控 制 规 制 , , 年 年 , 第 28 页 第 1 00 页 , 南京 : 。 。 译林 出 版 社 , 。 法律 的 实 质 理 性 — 兼论法律从 业者 的 职 业伦理 》 , 《 中 国 社会科 学 》 。 ? 1 6 3 ? 中 国 社会 科 学 年第 2 01 5 调整手段 的运用 期 12 以 更 加 人 性化 的 方 式 为 市场 主 体 的 营 利 要 求 提 供制 度 支 持 , 形 式 理 性 与 实 质理 性 的 有 机 统 三 自 治型 整体 一 。 中 国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的 制 度设计要求 、 公司 法 的 制 度 构 建作 为 一 项 系 统 工程 要 明 确 价 值 目 标并 全 面把握 制 度 , 通 过 分 层 次地 安排 制 度 内 容确 保 公 司 法作 用 目 的 的 达 成 , 从 总 体上 说 。 型 公 司 法是 以 对公 司 的 自 治 权 利 和 自 由 权 利 进行赋 予 和 确 认 为 特 征 的 其 目 的 是尊 重 和 保 护 公 司 自 我 意 志 的 自 由 表 达 围 内 尽 力 去追 求其 自 身 的 正 当 利 益 自 身 的 规 则 代 替强 加 给 市 场 的 规则 化 。 ① 在 公司 法 的 视野 中 等 组 织法 内 容 治的精神 组织体 当然 。 、 设立 条 件 、 对外 交 易 等 行 为 法 内 容 ) 东 的对 外责任 关 系 , , 涉及 公 司 内 部 的 经济结 构 安排 皆应 体 现 自 , 。 。 在 经 济全 球 一 关涉公 司 及股 , 体 化 和 公 司 法 现代 很 多 国 家 以 公 司 组 织形 式 的 变 革 与 创 新 为 核 心 对公 司 法 进 行 修 改 年 创 设 组 织 机构 更 为 灵 活 融 资 更为 便利 的 简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有公 司 组 织形 式进行 整 合 的 方式 来提 高公 司 分类 的科 学性 有 的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归 人股 份公 司 进行 二 级分类 我 国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的制 度 设 计 体创 设 新 的 公 司 类 型 司 类 型 的 强 制 性 规定 , , , 在公 司 组 织 形 式 上 , : 《 参 见莱 纳 北京 1 6 4 ? ? : 有些国 如 法国在 有 些 国 家采 用 对 如 日 本 于 2 00 5 年取 消 原 。 是 应有条 件 地 允许 市 场 主 。 这 就 需 要 减 少 对 典 型公 , 。 通 帮 助 市 场 主 体 方 便地 借 助 公 降低 商 事 活 动 的 交 易 成 本 ② 二 是 打 通 不 同 公 司 组 织 形 , 体 制 下 的 公 司 法 改革 ② , 。 将更 多 的 公 司 组织 体 创 设事 务 交 由 公 司 及股东 自 主安 排 。 公司 自 治 与公 司 法的 改革 ? 一 满 足不 同 主 体 不 同 层 次 的 利 益 需求 司 组织 媒 介 开 展 交 易 活 动 徐洪涛 , 。 并增设 合 同 公 司 类 型 过 塑造 普 遍适 用 与 灵活 性创 设相 结合 的 公 司 组 织 形 式 ① 规范 治 理结 构 、 家采用 创造 新 的公 司 组织 形式 的方 式来 满 足 投 资者 日 益 多 元化 的 投 资 需求 1 9 94 ; 由 于 公 司 已 经 从 追 求 私 利 的 工 具 转变 为 占 据 市 场 主 导 地位 的 复 杂 , 公 司 组 织形 式是公 司 作 为 社会关 系 主体 在 法 律框架 下 的存 在形 态 化 进程 中 “ 灵 活 的 公司 组 织形 式 一 ( , 用市场 , 而不 是 出 于 防 弊 心 态 而 不 计 成本 地 推 行 , 适 当 约 束 公 司 自 治 的 管 控 体 制也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种 制 度 类型 让 当 事人 自 己 做 主 而 不 是 由 立 法 者 为 他 们 做 主 还 是 涉 及 公 司 权利 义 务 分 配 , 自 治 , 意 在 指 导 市 场 主 体在 法 律许 可 的 范 , 无 论是涉 及 公 司 本 身 的 组织 形式 , 一 其 基 本 要 求 是在 市 场 经济 体 制 框架 内 。 , 让 交 易 当 事人 通 过 诉讼 而 得 到 救 济 ” 实现 , 第 》 , 克拉 克曼 等 北 京 大 学 出 版社 : , 43 7 《 页 — 年 , 王保树 主编 : 《 全球竞争 。 公司 法 剖析 2 00 7 以公司 治理为 中 心 》 , : 第 2 页 比较 与 功能 的视角 》 。 , 刘俊海 、 徐海 燕 等译 , 中 国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的 理论 证 成及 制 度 实 现 式 之 间 的 转 换通 道 以 便 股 东根 据 自 己 的 需 要 选 择 变更 公 司 类 型 , 式之 间 应 有 清 晰 区 分 此外 。 , 包 括确 定 的 为配 合 高 度 灵 活 的 公 司 组 织 形 式 立 法 , 态 的 认定 不 应 拘 泥 于初 始 的 工 商 登记 二 不 同 公 司 组 织形 不 同 公 司 组 织形 式 之 间 应 当 有 便 利 的 转 换 通道 , 转 换条 件 和快捷 的 转 换 程序 ( 。 公 司形 , 而 应秉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进 行 事实 上 的 认定 , 。 宽 松 的 公 司 设 立 条件 ) 公 司 法 的 主要 目 的 在 于 引 导 鼓 励 促 进 主 体 恰 当 地 采 用 公 司 组 织 形 式 并 利 用 该种形 式 实 现营利 目 标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公 司 法 只 是 提 供 了 可 资 市 场 主 体 自 由 , 、 、 。 选 择 的 合 同 范本 别 无其 他 合 同 自 由 范 围 之外 的 强 制 效 果 , 应发挥 指 导示 范 作 用 ; 另 一 , 一 致 的运 营 能 力 统 观各 国 公 司 立 法 营 场 所等 方 面 展开 , 。 其中 , , 、 关 于 公司 设 立条 件 是 否 宽 松 的 争 论 随着 , , 一 司 的 阻碍 人公 司 的 合 法 地 位 。 就 财产 条 件 而 言 一 财产 , 、 名称 组 织 机构 和 经 、 主 要 围 绕 人 员 和 财产 两 个 人 公 司 的 有 效 性 逐 步彰 显 大部 分 国 家 的 公 , , , , 也很 难 做 到 与 , 《 公司法 》 修改 使 交 易 安 全 的 维 护 从 对 资 本 信 用 的 依 赖走 适 应 投 资 者对 公 司 资 金 筹 措 安 排 和 资 本 规 模设 计 的 需 要 取 消 对 各 类 公 司 最 低 注册 资 本 的 限 制 但 值得 注 意 的 是 1 。 , , 不 同 程度 随着 公 司 规模 的 日 益 扩 大 和 内 部 结 构 的 日 渐 复 杂 一 向 对交 易 信 用 的 依 赖 , 使人 员 数 量 方 面 的 限 制 不 再 成 为 单 个 投 资 者 设立 公 , 量 化 的 最 低 注 册 资本 制 度 很 难 做 到 与 公 司 的 客 观 需 求 相 适 应 公 司 的 实 际 财 力 相 适 应 故 逐 渐被各 国 立 法 所 摒 弃 我 国 2 〇 3 年 统 方 确 保公 司 成 立 之 后具 司 立 法 已 经 突 破传 统 公 司 社 团 性 理 论 所 要 求 的 股 东 人 数 为 复 数 的 规 定 地 承认 一 。 公 司 设 立 条 件无 外 乎 人 员 就 人员 条 件 而 言 即 , 确 保其 具备 正 常开 展 经 营所 必 需 的 能 方 面 要 求 区 分不 同 类 型 的 公 司 设 置不 同 的 基 本条 件 备与 其外 观显 示相 公司 法 理 , 降低 公 司 准 入 门 槛 应 当 作 相 对 理 解 。 面 要 求 对 市 场 主 体 进行 最低 限 度 的 条 件 限 制 力 , , 。 发 挥竞 争 机 制 的 功 能 , 既 然是 范本 。 使更 多 主 体 根 据 自 身 能 力 选 至 于公 司 成 立 之后 是 否 有能 力 持 续 经 营 以 及 实 现 赢 利 应 在公 司 准 入 门 槛 方 面 放 宽 限制 , 择 设立 某 种 类 型 的 公 司 交 由 市场 评判 , , 。 取 消 公 司 最 低 资 本 要 求 后 如 何 不 降低 对 公 司 债权 人 的 保 护 水 准 是未 来 公 司 法 设 计 时 必 须 考 虑 的 问 题 。 公 司 债 权人 及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保 护 除 了 依靠 公 司 法 已 有 的 法 人人 格 否 认 制 度 强 制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信 义 义 务 与 损 害 赔偿 责任 等 手 段 外 还 需 要 依 靠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以 及 事 中 事 后 、 、 、 , 公 司 法 已 有 的 保 护 措 施 应 当 在 更 髙 层 次 上 进行 系 统 完 善 如 加 强 对 公 司 资 产 信 息 的 披 露 建立 相 应 的 信 息 服务 体 系 对 公 司 管 理 管 理 人 员 施 的有 效监 管 。 而且 , , 、 加更 加详 细等 , 通 过维 持 公 司 基 于 经 营 行 为 和 经 营 获 利 的 动 态 现 实 信 用 公 司 债 权 人 的 有 效 保护 ( 三 ) 、 实现对 , 。 多 元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除 包含 公 司 内 部 权 力 分 配 与 制 衡 的 静 态 机制 外 , 还 涉 及 机制 运 作 1 6 5 ? ? 中 国 社 会科 学 年 第 12 期 20 15 过程 的 动 态 监督 权 结构 没有 二 是降低 代 理 成 本 ; 一 中讨 论 良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至 少 能 在 如 下 方 面 体现 有 效 性 。 三 是加 强 内 部 控制 ; 个 普 遍 适用 的 评 判 标 准 从这 个层 面 说 。 , 的 公 司 在 竞 争 中 不 断 被击败 的 历 史 。 一 成 不 变 的 治 理结构 模 式 是 那 些 在 治 理 结 构 上 不能 适 应 周 围 环 境 , 也 是 那 些 试 图 将所 有 公 司 统 , 协商 的 意 愿 、 。 根 据 自 身需 求 选 择是 否设置 监 事 会 自 治型 , 。 董 事会 下 设 委 员 会 、 关 于法 律形 态 区 分 的 考 量 , , 不 如 股份有 限 公 司 那 样 坚 实 需求 第三 , 一 标准 之 赋 予 市场 主 体 , 。 ( 。 , 一 , 我 国 公司 立法 可 参 考职工 人 数 对小 公 司 则尽 可 能地 认可 其 契 约 自 治 { 四 ) 、 资产 额 的 发 展和 扩 张 , 新译 , 北京 ② 参 见乔宝 杰 ③ 参 见 肖 海军 1 6 6 与 董事 ( 会 ) 高度重 。 、 。 如日 , 为 实 现 制 度 设计 的 精 细 负 债额 、 营业 额 等指标 区 , 。 。 可 自 主选 择 进 人 营业 领域 以 及 、 此 种 权 利 为 民 事 主体 财 产 自 由 权 在 营 业 领域 是 源 于人性 内 在 需 求 的 基 础 性 源 权 利 ③ 为 促 进 市 场 经 济 的 持续 健 。 参见弗兰 克 ? ) 高 度 的 公司 营 业 自 由 在某 个 营业 领 域参 与市 场 交 易 的 权 利 ? 会 对 大 公 司 做 出 相 对严 格 的 结 构要 , 营业 自 由 权 可 界定 为 法 律 赋 予 民 事 主 体 平 等 的 ① 我 由 于 有 限责 。 具 体 公 司 形 态 二 次 分类 的 标 准 分不 同 运 营规 模 的 公 司 制 定 不 同 的 治 理 结 构 规 则 求 , 公 司 运 营 规 模 的 大 小 是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区 分 设计 的 主 要 本在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采 用 大公 司 与 非 大 公 司 的 区 分 方法 化 和 准确 化 独 立董 事 等 、 用 于 填 补 股东 没 有 特 别 约 定 之 处 的 空 白 , 有 些 国 家 将 运 营 规模 大 小 作 为 某 一 , 其 两 权 分 离 的 理论基 础并 , 且 在 实践 中 往 往 出 现 股 东 种 示 范 性文 本 运 营规模 大 小 的 考量 , 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治 理 结 构 应 在 更 高 程 度 上 回 应 股东 意 思 自 治 的 有 关规则 应 当 是 , , 第 。 在 取 消 最 低 注 册 资 本额 要 求 后 。 。 可选 择性 治 理 模 式 专 门 委员 会 、 , 公 司 法应着 力 于公 司 治 理 可 规定 灵 活 的 机 构 设 置 方 式 任 公 司 最 初 定 位 于适 应 中 小企 业 发 展 需 求 的 封 闭 性 公 司 。 模 式 的法 个适 合 于 所 有 公 司 的 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区 分 应 加 强 在 治 理 结 构 方 面 的 体 现 合 的现象 ② 因 此 一 应 当 包 含赋 予公 司 相 应 自 由 的 条 款 , 相 较 于传 统 的 单 层 模式 和 双 层 模 式 正 日 益 受 到 大陆 法 系 各 国 的 普 遍 青 睐 第二 为单 基 于不 同 因 素 的 考 量 为市 场 主 体提 供 不 同 的 模 式 选 择 , 关 于 机构设 置层 级 的 考量 。 一 一 只 要 公 司 内 部 及 公 司 与 相 对 人 之 间 的 谈 判 成本 比 较 低 。 针 对 我 国 目 前 公 司 治 理普 遍 存 在 的 内 部 问 题 的 自 主权 利 公司 治 理 结 构 的 有 效 性 并 , 公 司 法 不 可 能 也 不 应 该 规定 , 公司 法 就 应 当 尊 重 公 司 自 主谈判 结 构 的 多元 化建 设 是优 化股 其 有 效 与 否需 置于 特 定 的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社 会 环 境 , 公 司 发 展 的 历史 律 不 断 被淘 汰 的 历 史 ① 所 以 然而 。 一 : ? : : : 伊斯特 布 鲁克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社 丹尼尔 , 2 005 ? 年 费希尔 , : 《 第 15 页 公 司 法 的 经 济结 构 》 对 我 国 有 限 责任 公司 治 理 结构 的 反 思 《 营 业 权论 》 北京 : 法律 出 版 社 , 张建伟 、 罗培 。 《 , , 》 , 2 007 《 年 政 治 与 法 律 》 2 01 , 第 1 61 页 。 1 年第 8 期 。 中 国 自 治 型公 司 法 的 理 论 证 成 及 制 度 实 现 康发展 我 国 公 司 法 经 历 次修改后 , 未达 到 完 备 的 程 度 歇业 自 由 的自 由 、 营业 自 由 是 。 停业 自 由 ; 。 上 , 公 司 法 应 赋 予 公 司 选择 自 由 , 的 角度 场 主体 利 用市场 机 制解 决私 人 问 题 给 予 充分 信 任 好 地 发 挥 积极性 和 创造 性 ( 五 ) 一 , 样具有 自 我 实 现 的 本 能 需 要 例 如 在 法 定代 表 人 的 制 度 设计 。 , 内 最 低 限 度 的 必 要干 预 , 。 。 这 种 本 能 表 现 为 追求 利 润 的 最大 化 但是 , 。 , 或 对其他 市 场 主 体造成 干 扰 , 持续 的 利 益 可 能 导 致 行 为 能力 的 瘫 痪 自 治 型公司法首 其 次 是 改 善 管 理理 念 和 管 理 方式 价值 的 指 引 下 , , , 流动 。 ① 第二 , 这 是 现 代市 场 经 济 的本 质要 求 研 究视 角 》 ② , 《 , 参见 甘绍 平 《 : , , 甚 至产生 出 通过 一 定范 围 。 鼓 励性 的规 范 、 , 具体 包括 : 在 效益 。 第 一 , 放 用 更 清 晰 的 方 式 展 现 原 本处 于行 201 4 在 一 年第 1 期 道 德 冲 突 与 伦理 应 用 》 , 《 一 “ 法 无禁 止 即 可 为 ” 的 自 定 条件 下 允 许 公 司 资 本 自 由 也 是 顺 应世界 经 济 营 业 自 由 与 公 司 资本 制 度 的 变 革 环球 法 律 评论》 《 , 让市 场 主 体 真 正 拥有 放 宽 对 公 司 资 本 准入 的 行 业 限 制 : 从 先 应 当 在 理 念 上 确 定 效益 价 值为 优 位 明 确 公 司 禁 止 或 限 制 进 入 的 领域 参 见崔 文玉 , , , 通 过 负 面清单 的 管 理 方式 对 行 政 机 关 的 管 控 职 能进 政 机 关 自 由 裁 量 控 制 下 的 模 糊事 项 。 秩序 价 值 公 司 法 的 改 革 需 要 对公 司 监 管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宽 对 公 司 营 业 准 人 的 行政 限 制 行必要 的 约 束 、 更多 采 取引 导 性 , 且利 益 , 由 于 市 场 主 体 之 间 存 在 明 显 的 利 益 诉求 可 以 整合 效 益价值 与 公 正 为 实 现 恰 当 的 公 司 管控 由空间 对市 , 促 使公 司 在 宽 松 的 制 度 环 境 中 更 , 。 , 从公 法 。 排 除 不 必 要 的 行 政干 预 种 与 妥协 相 比 更 不 符合信 念 的 实 践 ② 在 尊 重 市 场 规 律 的 基 础 上 价值 尽 量还 权于 公 是 因 为 公 司 在 参 与 共 同 体 生 活 的 过程 中 与 , 公 司 的 自 我 实 现 总会 受 到 来 自 外 界 的 干 扰 而 引 发 自 我 与 他 我 的 利 益 矛盾 一 , 从私 法 的 角 适 当 的 公 司 管 控体 制 的 驱 动 是公 司 本 能 外化 的 持久 动 力 差异 并确 , 。 对公 司 进 行 适 当 的 管控之 所 以 必 要 自 然人 扩大 自 治 范 围 , : 借 助登 记 备 案 确 保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公 示 性 , 保障 营 业 自 由 意 味着 限 制 行 政 机 关 的 权 力 , 人 员 流 动 和 资本 流 动 的 、 公 司 营 业 自 由 的 实现有赖 于 两方 面的举 措 使 公 司 能 够按 照 自 己 的 意 思 决 定 经 营 所 涉事 宜 , 营 业形 式 选 择 、 。 保 障 营 业 自 由 意 味 着加 强 公 司 章 程 的 自 治 作 用 , 营 业地 点 、 、 同 时 在 具 体 制 度 层 面建 立 营 业 自 由 的 法 律 保 障体 , 从 而 使原 则 性 的 内 容得 以 贯彻落实 , 营业 内 容 、 但尚 , 通 常 包 括准 人 层 面 的 营 业 自 由 , ① 公 司 法 改 革 应在 理 念 层 面 将 营 业 自 由 作 为 基 本 原 则 和 基 本 要 求 在具 体 制 度 设 计 层 面 司 个宽 泛 的概 念 组 织层 面 的 营 业 方 式 立 营业 自 由 的 公 司 基 本 权利 属 性 度 一 在保 障 公 司 营 业 自 由 方 面 已 有 明 显 进 步 经 营层 面 的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和 外部 交 易 选 择 的 自 由 ; 自 由 等等 系 , 一 体 化 潮 流 的 需要 。 第三 , 以 欧 洲 国 家公 司 法 中 的 营 业 自 由 为 。 哲 学 研 究 》 20 1 2 年 第 6 期 。 1 6 7 ? ? 中 国 社会科 学 年第 2 01 5 12 改 革 公 司 的 设 立 登记 制 度 事 实记 录 和 事项 公告 这 , 期 , 一 公 司 上市 的 核 准 制 为 注 册制 供 良 好 的 市场支撑 ( 六 一 职 能可 以 委 托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进 行 公 司 登记 , 并 通 过 构 建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的 方式 纳 人监管 , , 并 可 以 建 立 发 行 豁免 制 度 , 规定 公 司 淘 汰 程序 以 督促公 司 依法规范 经营 , 。 言 , , 自 治型 般来 说 、 管 理者 员工 、 , , 、 。 、 , 治 理结 构 , , 审 核 制 度 的 市 场化 改 革 , 供 清偿 , 在 公 司 法层 面 。 会对持 股 股 东 、 。 , 自 由 裁量 空 间 , ; 执 行效 率 较 低等 问 题 , 并 建 立 有效 的 救 济 程 序 、 1 6 8 ? ? 怀克 、 公司 , 。 如 且公司 申 请 一 关于 强 制 退 市 。 , 规则 , 我国 无 法 给予 上 市 公 司 合 理 的 预 我 国 强 制 退 市 制 度 应 围 绕 准 确 度 和效 率 并就 每 , , 一 项标 准 做 出 明 确 的 尽 可 能 地减 少 审 查机关 的 。 中 国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的 实 现路径 现代 经 济社 会 对公 司 参与 商事 活 动提 出 更 高 要 求 参见 格 茨 , 在形 式 条 件方 面 明 确 退 市 步骤 和 程 序 四 ? 自 愿退 市涉 及 。 在 实 质 条 件方 面 建 立 多 元 化 的 退 市 标 准 定 性 或定 量 规定 ① , 投资 , 并 要 接受 法 院 的 司 法 审 查 ① 考 虑 到 证 券 发 行 为 了 给 上 市 公 司 提供可 靠 的 行 为 指 南 性 做 出 修改 在 债 权 人 等 利 益 相 关 者造成 在 公 司 法 中设 置 专 门 条 款对 自 愿 退 市 做 出 明 确 的 程 序性规 定 、 , 其 中 特别 要 注 意对 上 , 我 国 可 为 上 市 公 司 自 愿 退 市 建 立 具有 操作 性 的 统 现 有 制 度存 在 退 市 标 准 较模 糊 、 。 上 市 公 司 申 请 退 市 必 须 由 股 东大 会 多 数人 表 决 通 过 自 愿 退市 应 当 向 外 部 股东 提 。 对 于 退 出 市 场 的 公司 而 。 许 多 国 家都 在 公 司 法 中 对 上 市 公 司 转 变 为 非 上 市 公 司 做 出 特 殊规定 德 国 公 司 法 规定 可 借 此达 到 警 示 效 果 , 我 国 目 前 尚 无 关 于上 市 公 司 自 愿 退 市 的 法 律 规定 组织形式 的 变更 、 , 债 权 人 等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基本 权 益 能 否 得 到 保 障 者 权 益在 自 愿退 市 中 被 侵 犯 的 可 能 性 大大 增 加 期 。 通 过科 学 的 筛选 保 障 市 场 竞 争 的 公 平 公 司 退 出 市 场 可 以 分 为 自 愿 和 强 制 两 种 形式 市 公 司 进行 相 关 制 度设 计 重 大影 响 , 公 司 法 必 须严 格 设 置 公 司 并 反 向 激励公 司 不 断改善 经 营 管 理 很 大 程 度 上 有 赖 于 退 出 机制 是 否 科 学 合 理 股权 结构 审 查 权应 在证 监会 与 , 明 确 各 资 本 市 场 的 层 次定 位 ; 通 过 合 理 的 安 排 保 障被 淘 汰 的 公 司 平 稳 地 退 出 市 场 公司 股 东 一 改革 , 严 格 的 公 司 淘 汰 机 制 通 常 具 有 较 强 的 威 慑作 用 严格 的 公 司 淘 汰 机 制 还 具有 较 强 的 保 障功 能 , 第四 为 公 司 的 发展提 , 健 全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间 的 转板 对 接 机 制 为 充 分发 挥公 司 淘 汰 机 制 的 净 化 与 激 活 作 用 公正 。 科学 的 公 司 淘 汰 机 制 ) 淘 汰标 准 登记 机 关 的 职 责 仅 在 于 。 新 股 发行应 由 实 质 审 查 向 形 式 审 查 过 渡 。 交 易 所 之 间 进行 合 理 分 配 将 场外 市 场统 去 除公 司 登记 的 行政 管 理 色 彩 克里斯蒂娜 ? 温德 比 西 勒 : 《 , 如 信 息 化 发展 改 变 了 传统 的 经 德 国公司 法 》 , 第 66 6 页 。 中 国 营 模式 要 求公 司 以 全 新 的方式 实施 经营管 理 , 司 建 立更 为 有效 的 风 险 防范 和 控制 机 制 求公 司 不 断革新交 易 手 段 和 交 易 技 术 的 地方 义 在 准人 方 面 : 方面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欠 缺灵 活 性 , 转让 规 则 复杂 固守 一 股 一 权 的 表 决权 分 配原 则 ① 在 退 出 方 面 司 法解 散 制 度 欠缺 可 操 作 性 , 遵 照 基 本制 度设 计要 求 的 前提 下 立法价值 ) 之 以 公 平 理念 达 致 共 赢状 态 一 的 加快 自 治型 。 , “ 理 想 的 公 司 法应该 是 。 、 风 险 防范 行 为 矫 正 等 手 段 维 护 交易 安 全 、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应 当 树 立 以 下 四 个理 念 , 所谓 效 益 , 既 可 能 表 现 为 数量 的 增 加 通 过 授 权 而 非 直接 制 定 的 提供 高效 便 捷 的 交 易 工 具 的 基础 上 , , ” 。 ; , 应 通 过 有 效 的 激励 机 制 等 中 注人 一 些 合 理性 实 现为 终 极 目 标 益 与 公平 的 融 合 , 。 在 效率 中 注 入 一 些 人道 , 见杨狄 《 : ; 弗 兰克 ③ 阿瑟 ? ? 、 伊斯特 布鲁 克 奥肯 : 《 对 , 。 。 “ 公 司 法应 在平 ③ 即 公平 价值 的 追 求 以 效 益 价 值 的 , , 公 司 法 应 注重 效 任何 一 妥 善 解 决 公 司 行 为 导 致 的 负 外 部 效应 方的行 为 同 时鼓 , 导 致 许 多 采用 不 同 投 票 权 股 权 结构 的 创 新 型 , 阿 里 巴 巴 集 团 公 司 等 不 得 不 远赴 海 外 上市 上 市 公 司 股权 结 构 创 新 问 题研 究 济 探讨 》 20 1 4 年 第 2 期 ② 。 — 以 阿里 巴 巴 集团上市 为视角 》 《 , 。 ( 参 现 代经 ) 、 丹尼尔 平等 与 效率 》 , ? 费希尔 王 奔 洲 等译 , 用于指 导 主体 以 最 有利于增加 将 股 东与 利 益相 关 者视 为 平 等 的 公 司 关 系 主 体 : 如 百 度在 线 网 络技术 有 限公 司 , ” 。 在 尊 重 市 场 运 行规律 ; 为 了 给 市 场 主 体追 求 营利 提 供 必 要 的 人 文 关怀 。 由 于股 权 结 构 创 新 方 面 的 制 度 供 给 不 足 企业 也 可 能 表现 为 速度 , 效 益价 值 的 实 现 离 不 开 公平 价 值 的 辅 助 都 必 须 充 分 重视 和 维 护他 方 的 利 益 ① : ? 公 司 法 应 赋 予公 司 营 业 自 由 有 限 容量 的 市 场 资 源 配 置 与 人 类 可 持 续 发展 各 要 素 的 系 统 整 合 二 是 公平 相 融 理念 并最 终 , 鼓 励公 司 最大 限 度地合 法营 利 , 辅 , 即 有 效率 地实 现 收 益最 大 化 保障 主 体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的空 间 度 对 交 易方 式 和 交 易 程 序 设定 科学 的 规 则 整 体 福 利 的 方 式行 事 。 它 的 备 用 条 款 赋予 管 理 者 以 极 大 , 并 且 为公 司 实 际 的 签 约 提 供 便 利 , 有 赖于公 司 法在 进行 全方位 多 层 次 的 抽 象 性 和 规范 性调 整 , 理想 的 状 态 表现为 效 率 与 收益 的 有 效 结合 的 自 由 裁 量权 , , 公司 自 , 公 司 法 的 制 度 设 计应 以 实 现 效益 为 逻 辑 原 点 和 目 标归 宿 具体 而言 。 存 在 诸如 股权 在 股东 表 决权 方 面 ; 这 些 问题 的 解决 。 , 在营运 ; 是 因 为 公 司 节 约 成 本 的 优 势 客 观上 需 要 法 律 的 调 整 与 保 障 通 过规 范 引 导 , 是效 益 优 先 理 念 , 实 行 严格 的 类 型 法 定 主 股东 股 份 回 购 请 求权受 限 , 些不 适 应 一 债权 人 风 险 增 大 等 问 题 、 要 , 以 效 益 为 基 点 的 共 享型 均衡发 展 理 念 : 公 司 法 之所 以 产生 才 能充 分 展现 , 未 能 根 据公 司 类 型 做 出 差异化 处 理 , ; ― 我 国 公 司 法 表现 出 法 定代 表 人 限 定 严 格 等 约 束 营 业 的 强 制 性 规 范 、 愿退市机制 空 白 ( , 公 司 组织 形 式 的 区 分缺 乏 实 质 性标 准 , 要 求公 , 金 融产 品 创 新 提 高 了 交 易 的专 业 化 程度 ; 面对这 些 变 化 。 治 型 公 司 法 的 理 论证 成 及 制 度 实 现 资产 证券化 扩 大 了 信用 风 险 ; 且 因 取 消 最低 注册 资 本要求 而 引 发 资 本虚拟 化 , 自 : , 《 公 司 法 的经 济结构 》 北京 : 华 夏 出 版社 , , 第 17 页 1 999 年 , 。 第 116 页 ? 。 1 6 9 ? 中 国 社会 科 学 2 01 5 年 第 12 期 励 公 司 为 其享受 的 他人 创 造 的 正 外 部 效 应 付 费 义务 担 负 起 更 多 的 社 会责 任 , 三 是 安 全 关 注理 念 司 的 存 在 需要 以 一 本 之 财 产 基础 ; 另 。 一 方面 公 司 法 更 应关 注 交 易 安 全 一 般来 说 公 司 法 的 调整 , , , , 相对人 如 公 司 通 过 发 行 股份 行 为 形 成 资 , 。 公 司法 的 制度 既 注 重 适 应 意思 自 治 要 求 的 行 为 效 率 又 关注 , 。 公司 与 消 费 者 、 监督 行 为 和 大部 分 的 内 部 权 利 处 分 行为 应 受 、 相 对 于其他 法 律 制 度 而 言 , 、 股 东 与 管理 层 而 且 在 股东 内 部 。 在 公 司 外部 , 、 更 股东与 也 存在 大 股 东 与 。 当 每个 主 体 都 不 同 利 益 诉求 的 主 体 之 间 的 利 益 冲 突 不 可 避 免 , 、 则 存 在公 司 与 契 约 , 公 司 与 国 家 之 间 的 利 益冲 突 、 , 。 公 司 制 度 隐 含 有更 为 复 杂 , 不 仅 公司 内 部 的 股 东 与 股东 。 公 司与社 区 以 经 济 人 的 心 态 参与 活 动 时 , 以 为 具 有 灵 活 性 和 便捷性 的 公 司 行 为 提 供 有 力 的 制 度 支 控 股股 东 与 非 控股 股 东 之 间 的 利 益 冲 突 、 公 有 关 公 司 组 织 体本 身 的 内 容 在 整 个 公 司 法 律 制 管 理 层与 雇 员 之 间 存 在 严 重 的 利 益 冲 突 、 , 组 织 体 本身 只 是 独 立 行 为 关 联交 易 行 为 等特殊类 型 的 行 为则 应 当 由 公 司 法 规 范 、 加 多元 的 利 益 冲 突 的 可 能性 小股东 方面 而基 本 上 表 现 为 市 场 交 易 行 为 的 外 部行 为 则 应 主 要 由 合 同 法 调 整 四 是 利益 均 衡 理 念 、 一 。 尤 其 是在交 易 信 用 逐 步 占 据 主导 地 位 的 市场 环 境 中 。 公 司 内 部 的 决策 行 为 证 券发 行 与 交 易 行 为 雇员 , , 公 司 股 东会 通 过选 举 行 为 产 生 董 事 会 之 组 织 机 构 等 适 应 市 场秩序 要 求 的 行 为 安全 。 公 司 法 的 行 为 法 特性更 重 要 而 且 往往 与 主 体 行 为 相 联 系 , 设 计 应 当 给予 公 司 行 为 高 度 的 重 视 持 , 系 列 成 立 之后 的 市 场行 为 来 加 以 证 明 的 前提 条 件 和 基 本 依 据 度 中 只 占 很少 部 分 鼓励 公 司 对社会 弱 势 群 体 承 担 道 德 。 相 较 于 组 织法 。 ; 由于 。 单 个 主 体 的 利 益不可 能在 与 他 人 权 利 和 社 会公 共 利 益发 生 冲 突 的 情 况 下 得 到 实 现 ? 需 要 进 行 利 益平衡 通 过 事 先规 范 不 同 主 体 涉 及 他 方 重要 利 益 的 行 为 以 及 事 后 矫 正 。 主体 盲 目 自 利 的 行 为 平 衡 各 方利 益 益 和 社会公共 利 益 的 实 现 。 为此 分 信 任 当 事人 的 谈判 协商 能力 引 导 性规 范 。 , , 促 使 个体 在追求 个 人 利 益 的 同 时 不 妨 碍 他 人利 对于 通 过 契 约 能 够 解决 的 利 益 冲 突 , 公 司 法应 充 , 仅 在 行 为 指 导 和 范 本 提供 意 义 上 做 出 不 具 强 制 性 的 , 对 于那 些 不可调 和 的 利 益 冲 突 , 公 司 法应 采 取适 当 的 强 制 性规 范 手段 , 在 尊 重市场 主体 意思 自 治 和 营 利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失 范行 为 的 矫 正 和 盲 目 行 为 的 约 束 , 从 而形 成 个 体 利 益 最 大化 和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双赢 局 面 ( 二 ) 立法 内容 由 于历 史 的 原 因 法 》 的 规定 。 ? 一 主 体 平 等 的 全覆 盖式公 司 法 律 框 架 结 构 我 国现 行 的 公司 组 织 分别 由 , 《 公司 法 ( , , 、 《 公司法 》 、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业 的 有 些规定 并 不 能 完 全 适用 于 中 外 合 资企 业 ) 的 规定 只 有 董 事会 股 东 会 是公 司 的 必 设 机 构 规 定 可 以 由 公司 在 董 事 长 ? 》 公 司 机关 中 外 合 资 企业 不 设 股 东 会 , 1 7 0 、 如 对 公 司 管理 机 构 东 人数 为 两 个 以 上 时 》 , 和 《 外资 企 业 法 》 调 整 或外 资企业 法 内 外统 : 。 ; 。 , 按照 《 中 外 合 资经 营 企 业 法 》 而 根 据 《 公 司 法 》 的 规定 对 于 公 司 的 法定代 表人 执行 董 事 和 经 理 中 自 由 选 任 ; 而 根据 《 , 当股 , 《 公司 中 外 合资 经 中 国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的 理 论证 成 及制 度 实 现 营 企业 法 》 规定 不 样 一 的 规定 中 , 任何 。 享 受 的 权 利 义务 和 承担 的 责任 也 不 同 , 内 部 的 身份 立 法 当前 只 有 董 事 长 才 是 法定代 表 人 ① 不 同 类 型 的 公 司 因 适 用 的 法 律 , , 阻 碍 了法 制 的 统 一 性 不 利 于 公司 的 发 展 , 这 种 区 分立法 的 条件 已 经不 存在 , 一 公 司 立法上 的 多法并存和 公 司 。 一 。 方面 。 在社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大 环 境 , 个公 司 实体 及其 参 与 者 都 有权享 有 公 平 公 正 的 法 律 待 遇 中 的 外商 投资企 业 大多 采用 公 司 组 织形式 法过程 中 逐 渐 减少 其他法 律部 门 各 司 其 职 共 生 效 应 的 基础 保 障 保 护 营利 、 , 而不 是 限 制 或 阻止私人 交 易 活 动 ( 三 ) 一 为此 。 些超 国 民 待遇 立 法技 术 马 克斯 表现 之 相 互 配 合 的 基 本前 提 、 , 新 一 ? 一 , 形式主义是 , 社 会过 程 的 可 预 测 性 , 实 情 境都 能找 到 相 应 的 法 律 规 则 法 要 求 公 司 法应 体 系 完 整 , 一 。 、 可 计算 性 有 效 益性 、 , 就 出 资 方 式 来说 , 《 而 ; 概念 准确 、 , 制 度 合理 、 必 须 实 现报 审 查 批准 机 关 审 查 批 准 定缴 纳 所得 税后 , 《 ② 参 见 王 保树 ③ 参见马 克 斯 ④ 参见肖厚 国 : ? : 《 而 ; 中 外 合资 经 营 企 业 法 》 一 : 《 儒教 与 道教 》 民 法 法 典 化 的 价值 , 、 公 司 法不 , 王 容芬译 《 , , 模式 与 学理 》 , 《 实物 知 识 产权 、 、 : 。 、 工 业 产权 、 土地 使 用 规定 合 营 企 业 获 得 的 毛 利 润 职 工奖 励及 福 利 基 金 而 ; 中 国 法 学》 北京 、 般 内 资公 司 没 有作 此要 求 利 润 的 分配方 式 和 比例 可 以 由 股 东协 商 公 司 法 律形 态 结 构 改革 的 走 向 》 韦伯 《 , 理性 化 的 公 司 合 营 各 方 签 订 的 合 营 协议 , 展基 金后 的 净利 润 根 据合 营 各 方 注 册资 本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金和 公益 金 的 概 念 , 。 实物 , 另 外 。 扣 除 合 营 企 业 章 程规 定 的 储 备 基金 , 因此 。 相 对 于 其 他法 律 。 公 司 法 》 认 可 的 出 资 方 式 包 括货 币 于企 业 利 润 的 分 配和 扣 除 法律 的 命 令 , 所有 可 以 想 象 到 的 事 , 认 可 的 出 资方 式 仅 有 现金 权 等 可 以 用 货 币 估 价 并 可 以 依法 转 让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 着力 于 人 , 而 且 直 接 以 创造 社 会 财 富 作 为 自 己 的 使 命 中 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 》 《 致性 正 因 如此 。 以 使 秩序 得 到 有 效 的 保 障 逻 辑清 晰 、 一 从 而 保 证 了 个 人 和 团 体在 相 对 宽 泛 的 自 由 制 度 里活 但直 接 以 市场 经 济 活 动 作 为 规 范 对 象 章程 。 切 现 代法 律 的 重要 特 征 ③ 形 式 主 义 的 主 要 公 司 法 还 是社会 实 践 经 验 总 结 的 感 性 内 化 的 产 物 、 、 将 内 外 资公 司 进 行 统合 立 法 ② 取 消 给 。 合同 致 理 性提 升 与 感 性 内 化 高 度 融 合 的 设 计 线 路 : 韦 伯 认为 和 场 地 使用 权 一 轮公 司 法 改革应 致 力 于扫 清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运 行 的 地 并使 之可 以 预料 自 己 行 为 的 法律 后 果 ④ 根 据 这 种 法 律 ① 公 , 公司 。 而 且 是公 司 法 系 统 内 规 则 协 调 , 同 时 对 所 有 的 投资 主 体 给 予 相 同 的 法律 保 护 , 与 伦 理 的 说教 才严格 区 分 开来 , 实践 , 这 不 仅 是公 司 法 与 , 就 是法律体 系 规范 之 间 各 个 要 素 互 相 联 系 及 内 部 的 和 谐 的 行为 或 某 动 一 消 弭基 于所 有 制 所产生 的 身 份 鸿 沟 予外 资的 方面 且 有 关外 商 投 资 公 司 的 特 殊 规 范 已 经 在 修 , 法所 确认 的 公 司 法律 形 态及 其相 应 规则 应 当 具 有 足 够 的 私法 纯度 , 一 在 市场 作 为资源配置 机 制 的 地 位 由 基 础性 上 升 为 决 定性之 后 。 司 法 应 当 承担 的 责任是鼓励 投资 缘 障碍 另 ; 《 、 , 对 。 按规 企业发 公司法》 中 只 有 公积 年第 1 期 。 。 2 01 2 商务印书 馆 现代 法 学 》 , 、 19 9 5 200 1 年 , 第 15 4 页 年第 2 期 。 ? 1 7 1 ? 。 中 国 社会 科 学 20 15 年第 12 期 将经过实 践证 明 行之有 效的 制 度 上 升 为 法律 规范 相长 可 以 真 正 实 现 理论 与 实 践 的 相 成 , 。 ( 四 立 法 范式 ) : 技 术 性 与 伦理 性 并 重 的 规 范 配 置 公 司 法 规范 主 要 表现为 技 术 性 规范 民 法 制度 的 重要 区别之 , 这 是 以 公 司 法 为 代 表 的 商法 制 度 不 同 于 公 司 法 律 规范 应 最 大限 度 地满 足 市 场 经 济 的 内 在要 求 一 。 从而 体现 出 高 度 模式 化 和 程 式 化 的 规 则 体 系 感知因 素 因 此不 可 避免 地 会 加 入 , 粹 的 技 术性规 范 还 包括 , 一 一 但 由 于 掺 杂 了 立 法 者 对 经 济 规律 的 , 些 主 观判 断 因 素 。 因此 公 司 法 条 文绝 非 纯 , 些 充 满 人 文 色 彩 并符 合 基 本 伦 理 要 求 的 社 会 规 范 不 仅 作 为 技术性 的 公 司 法 律 规 范 不 能 违 背 基 本 的 社 会 伦 理 道 德 要 求 容构 成 也应包 含 , 一 些 伦理 性 要 求 的 规 范 予 公 司 伦 理 道 德建 设 应 有 的 重 视 之外 。 加 呈 正 比例 关 系 一 定 的 义务 和 责 任 五 立 法 模式 ) : 等 多 种 因 素 的 差异性所 致 。 。 : 以 股东 利益为 导 向 的单 就单 一 型 公 司 法 而言 公 司 制 度 的 弊端 逐 渐显 露 , 内 部 人控 制 型 公司 法 和 以 利 益 相 、 经济 文化 、 ” ; 、 宗教 是 投资 者实 现 利 润 最 大化 目 标 的 工 随 着 经 济 社会 的 发 展 。 片 面 追 求 效 益 容 易 使公 司 沦 为 单纯 的 谋 利 工 具 : 重股 东 利 益会使 职 工不 具 归 属 感 而 产 生 离 心 力 模式会 导致 一 制 度 设 计 以 保 护 股东 的 利 益 为 核 , 美 国 公 司 制 度 是 比 较典 型 的 效 益导 向 型 公 司 立 法 “ 应 当 和社 会财 富 的 增 不 同 立 法 模式 是 由 揮 层 次 的 政 治 公 司 被 定性 为 个 人 和 财 产 的 组 合 形 式 , 公司 追 股 东 与 利 益 相 关 者 利 益 兼容 的 包 容 性 制 度体 系 关 者 为 导 向 的 参与 型 公 司 法 心 任务 , ; ; , 美国 过 分注 以 提 高 决 策 效率 为 目 的 的 集 权 管 理 现 象 的 出 现并诱 发道 德 风 险 。 为 了 弥 补这 些 缺陷 , 美国 公 司 法 不 得 不通 过 不 断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的 方式 持续 地 对 传 统 的 公 司 立 法 模 式 进 行 修 正 就 参 与 型公 司 法 而 言 , 制 度 的 设 计 综合 考 虑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利 益 础 对 个体 获 利 的 前 提性 条 件 司 关 系 网 络之 中 直 接影 响 。 公 司 债权 人 , 、 利 的 环境条 件 17 2 ? 在 公 司 社会 的 情 境 下 , 。 职工 。 重 视 社 会基 投 资 者切 切实 实 地 生存 于公 其权 利 的 享 有 和 利 益 的 实 现 均 受 到 其 他 公 司 参 与 主 体 之 行 为 的 因此 、 , 公 司 法 应 当 以 追 求 共 同 利 益 的 最 大化 为 目 标 消 费 者等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福 祉 , , , 较 之 个体 通 过增 进 为 股 东 个 体 利 益最 大 化 创 造 有 。 由 于 当 今世 界 经 济 ? 。 , 公 司 的 共 同 利 益 是 股 东 之 个体 利 益 得 以 实 现 的 前 提 和 基础 利 益 具 有优 先 性 ; 。 公 司 法 的 立 法 模 式 主 要有 两 类 。 公司 法 的 内 ; 要 求公 司 的 行 为 除 了 不 违 反 法 律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 求 营 利 的 行 为 应 当 同 时有 益 于 社 会 的 进 步 和 人 的 全 面 发 展 具 即 我 国 自 治 型公 司 法的 制度构 建应 当给 公 司 在 享 用 社 会 资 源 创 造 利 润 的 同 时 必 须 对 社会 承 担 ( 。 也 不 得违 反 经 过 长期 的 积 淀 和 升华 而逐 步 形 成 的 商 业 习 惯 和 商 业 道 德规 范 , , 一 体 化运 作 , 经 济 危 机和 经 济 波 动 的 影 响 范 围 越来越 广 , 交 中 国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的 理 论 证 成 及制 度 实 现 易 模 式 和 交 易 产 品 的 复 杂 程度 越来 越 高 一 疏 的 理 想状 态 用 , 加 之市 场 监 管 体制 本 身 难 以 达 到 百 密 而 无 所 以 依靠 单 纯 技 术 性 的 法 律 并 不 能起 到 完 全 有 效 且 全 面 的 规 范 作 尤 其 是 在 我 国 经 济 迅 速转 型 的 发 展 阶 段 。 失 的 情况 既不 受 自 律 机制 的 约束 , 响 了 经 济增 长 的 速度 和 质 量 的 股 东 之 利 益 诉求 性 , , 扬 弃 其弊 端 ( 六 立法资源 ) , 辨析 吸 收 公 司 法 两 种立 法模 式 各 自 的 优 长 并 。 公司 法 框架 外 法 律 制 度 的 合 理 借鉴 : 我 国 自 治型 公司 法 目 标 的 达 致 , 还 有 赖 于 公 司 法 框架 外 的 合 理 制 度 借 鉴 是 对 与 公 司 制 度 极 为 相 似 的 信托 制 度 之 内 核 要 素 的 合 理 借 鉴 左右 出 现的 用益制 度 益 安排 ( Use 而 向 上 位 阶 层者 缴 纳 税 金 展后 , , , , , 同 时 又 可 保有 土地之 上 的 利 益 。 为是 信 托 制 度 的 衍 生 发 展 , 虽 然 就产 生 时 间 而 言 皆 体现 出 较 强 的 信 托 理 念 一 。 个 明 显 的 发展 趋 势 是 髙 程度 的 灵 活 性 ( 第 3版 ) 》 和 。 1 994 投资 组合理论 为 基础 年 颁布 的 实 现 利 益 最 大化 , , 《 率 。 , 信托 制 度 和 公 司 制 度 并非 , 统 一 , 美国 , 谨 慎投 资 人 法 》 1 992 第 83 页 : 、 美国 、 日 年 发布 的 不 再 以 单个 的 投 资 作 为 评 判 标 准 规 、 本等 国 获 得 《 信 托法 重 述 。 , , 有效 而 是 以 现代 这 不 仅有 助 于 受 益 人 而 且 有 利 于 在 不 同 受 益 人之 间 保持平衡 ① 面 对 诸 如 此 类 的 变 革 。 , 《 , 主要 是 通 过 吸 收 商 事 信 托 之 受 托 人行 为 规 则 的 合 以 提 高 公 司 经 营 的 弹性 和 管 理 的 效 , 技 能 需求 等 因 素 为 管理 者设 、 同 时允 许 公 司 章 程 在 此基 础 上 做 出 加 重 或减 轻 的 规 定 参 见徐卫 还 是从 权利 的 架构 确 立 的 谨 慎 投 资 人规 则 定 注意义务 和 忠 实 义 务 的 基 本 内 容 以 及 违 反 义 务 的 责 任 ① , 甚 至 在 某 些 方 面 可 以 直接 视 , 因 此在英 国 , 自 治 型 公 司 法应 当 根 据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种权 商 事 信托 围 绕受 托 人义 务 的 弹性 化 改 革 追 求 更 改 良 公 司 经 营 管 理者 的 权 利 义 务 安 排 具体 而 言 世纪 该 项 制 度 经 衡 平法 的 发 。 确 立 信 托 投 资 多 样 化 的 风 险管 理 规 则 公 司 制度 可 以 从 理 念 上加 以 借 鉴 , 一 信 托 较 之 公 司 具有破 产 隔 离 功 能 例 如 在 受 托 人注 意 义 务 方 面 地 克 服 了 之前 谨 慎 人 规 则 的 局 限 性 理内 核 , 制 度设计 灵 活 等 方 面 的 制 度 优势 、 1 3 尤其 。 作 为 同 是 资产 经营 管理 的 顶层 制 度 设 计 避 税 负 功能 , 英 国 下 位 阶层 者无 须 因 土 地 占 有 或 所 有 权 移 转 然 相 对 较 晚 产 生 的 公 司 制 度 无 论是 从 运 作 的 模 式 上 , 抑或 责 任 的 承担 方 面 较 快 发展 信 托 源于 英 国 。 是为 了 规避 当 时 英 国 的 封建 土 地 制 度 而 产 生 的 逐步 演化 为现 代 信托 制 度 同 时产 生 上 ) 通 过 用 益 制 度 的 产权 设 计 。 极 大地 影 我 国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的 构 建 既 要 尊 重作 为 投 资 者 创 建 出 适 合 中 国 需要 的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体 系 , , 又 要考 虑 到 特 殊 经 济发 展 时 期 所 存 在 的 相关 者 利 益 侵 害 之 可 能 , 并 对其 通 过 强 制 性 规 范加 以 防 范 , 企业 在 经 济 运 行 中 存 在 着各 种 伦 理 缺 也 没 有健 全 的 信 用 信 息 体 系 的 制 约 , 为此 。 , 信托 受益 人利 益保障机制 研 究》 , 上海 。 : , 将 义 务 衡 量 标 准 客 观化 同时 , , 在 评 判 行 为 是 否 违反 上海交通大 学 出 版社 2 01 1 , 年 。 ? 1 7 3 - , 中 国 社会 科 学 相 应义务 时 年 第 12 期 20 15 , 应 当 以 管 理 者 行 为 的 过 程 而不 是 行 为 的 结果 为 标 准 定 情 形 下 授权 第 三 人 代 为 处 理公 司 事务 ( 七 立法续造 ) 自 治型 会 自 动 显现 以 满足 多 层 次 的 专 业 性 需 求 , 而且 见 未来 可 能 发 生 的各 种 情 况 , 础上 不 断 完 善 已 有 的 规 则 目 标 的 实 现 离 不开 法 律 的 续 造 工 作 法律 自 制定 完 成 之 日 起 法解 释 效方法 , 自 治型 。 公 司 法 司 法 解释 ( 二 ) 》 。 ( 大 会解 决 时 ) 。 及 时 回 应 市 场 经 济 的 现 实需 求 公 司 法 促 进 效率 、 因此 , 。 同时 司 法 判 例对 公 司 法续 造 的 作 用 也 应 重 视 十 批 指 导性 案 例 , 法 院 才 会 受 理 有 关诉 讼 , 是 对投 资者 设 立 而是 , 一 、 , , , 明 且应 , 实 则 保护 经 营公司 之 自 主权 种 以 内 涵 于 既 定法 律 应 确 认 并深 化 立 法 原 意 , , , 并 致力 于 发 挥 通过 规范 一 。 。 最高 人 民法 院 于 2 0 0 年 印 发 1 , 截至 2 0 《 关于 案 年 4 月 共发布 1 5 。 复 杂 的 公司 纠 纷 中 的 个 别 现 象 , 在 一 , 定 程 度 上 具 有统 司 解散请 求 权 ; 法 人人格 被否 认 ; 9 : 指 导案 例 号 买 卖 合 同 纠 纷案 , 8 。 但由于 且 仅 涉及 错综 , 号 公 司 解 散 纠 纷案 , , , 但 涉 及股 东 的 公 涉及股东 怠 于履行清 算 义务导致公 司 指 导 案 例 10 号 公 司 决 议 撤 销 纠 纷 案 案 例 1 5 号 买 卖 合 同 纠 纷案 法律 适 用 的 功 能 所 以 指 导 性 案 例 制 度 或 许 能 够 解 决 具体 的 纠 纷 , 指 导案例 一 没 有 关 于 不 参 照 的 后 果规 定 四 个 有 关公 司 法 的 指 导 性 案 例 分 别 是 1 7 4 最 高人 民 法 院颁布 的 其 中 包括 四 个 有 关公 司 法 的 案 例 ① 这 些 指 导 性 案 例 凝 聚 了 法 官 没 有 明 确 指 导 性案 例 具 有 判 例 的 效 力 ? , 确 立 具有 中 国 特色 的 案 例 指 导 制 度 在审 判 实 务 中 积 累 的 智 慧 和 经验 ? , 法 律 解 释还应逐 步 体 系 化 , 体 的解 释 保 证公 司 案 件裁 判 结 果 的 普遍 公正 , 尤 其是 司 公 司 法 的 法 律解 释应 当 符合 立法 原 意 , 在 此基 础 上 。 保护 自 由 的功能 例 指 导 工 作 的 规定 》 ( 可 以 通 过条 文释 义 和 规 , 例如 。 考 虑 到 法 律解 释并 非 形 式 逻 辑 的 简 单 演 绎 之立 法 旨 意为 其 依据 的 价值 判 断 ① 法律解 释 , 此 规定表 面 上 看是 限制 少 数 股 东 提起 解 释公 司 诉 讼 的 权 利 公 司 主 体 的 存 续 性 以 及 多 数股 东 的 投 资 权 益 利 的 尊重 并在 法 律实 施 的 过 中 对 股 东 可 以 请 求 司 法 解散公 司 的 情形 做 出 具 体 规 定 确 只 有在 纠 纷 和 僵 局 无 法 通 过股 东 当 注重 调 解 , 它 不 仅 是 科 学诠 释 现 有 不 同 类 型 规 范 之 意 旨 的 有 则 填 补 为 市 场 主 体 的 自 由 提 供行 为 依 据 和 利 益 保 障 《 公 司 法制 度 价 值 。 而 且 是应 对 活 跃 市 场 经 济 之 频繁 创 新 的 有 力 手 段 , 自 治型 。 就 直 接反 映市 场 运 作 规 则 的 公 司 法 而 言 。 。 公 司 法 才 能 在 尊重 立 法 权 的 基 便 产 生 了 对 法律 解 释 的 客 观 需 求 的 重要 性更是 不 容 忽 视 ) , 充 分 发 挥 既定 的 价 值 引 导 功 能 , 也 无 法 有 效预 , 法 律 甚 至 可 能 在 颁行 之 初 就 已 经 相 对 落 后 于 现实 社 会 唯 有 通 过 有 效 的 实 施适 用 且 持续 的 规 则 更 新 程 中 与 之 形影 相 随 其 蕴 涵 的 深 刻 理 念价 值 并 不 , 立 法 者 不可 能对 经 济实 践 的 方 方 面 面 了 如 指 掌 , 。 法 律解 释 与 司 法 判例 的 作 用 提 升 : 公 司 法 在 完 成 制 度 建 构 尚 未 实 施适 用 之 前 。 允 许 管 理者 在 特 , , 涉 及 董 事会 决 议 的 撤 销 涉 及公 司 之 间 人 格 混 同 引 致连 带 清 偿 责 任 。 ; 指导 中 国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的理论证成及制 度 实现 无 法 落实 和 形 成 规 则 新 的市 场经济 约 束机 制 , 如此 。 不具 有 普 遍性 地 解 决 问 题 的 长 期效果 , 为 了 应 对 不 断 变 化革 。 先 例 对 之后 同 类 案 件 审 判 的 指 导作用 应 当 常 态 化 来 一 并 且 形成 相 应 的 , 法官 在 进 行 审 判 时可 以 充 分 利 用 自 由 裁 量 权 , 之源 以 最 能 为 社 会公众 所接 受 且 最有 利 于 利 益 平 衡 的 方 式 做 出 裁 判 涵 的 同 时确 保 司 法智 慧的延续 ( 八 ) 立法协 同 : 行 的 保 障 性法律 基本 法 体 系 中 为 规 则 辅助 , 调 整 市 场 经 济 运 行 的 法律 是 分 别 承 担不 同 的 功 能 与 使 命 旨 在追 求 实 质 公 平 与 结 果 公 平 寓宏 观 性 于 微 观 性 之 中 一 , , 。 , 个 庞杂 的体 系 , 经 济法 是 市 场 经 济 运 ; 商 法 则 是 市场 经 济 运 行 的 基本 法 ; 也 需 要 保 险法 更 有 赖 于证券 法 的 完 善 作 为 规 则 保 障 证 券 法 是公 司 法有 关规 则 的 细 化 和 延 伸 、 破产 法 、 内 部治 理结 构 、 如 公 司 存 在及 运 营 的 基 础 对外投 资 行 为 等 规 制 均 有 所 放 宽 、 , 员 的 基 本行 为提 供 原则 性 的 依据 。 实 现 与 公 司 法律 制 度 的 无 缝 对 接 , 场行 为 功能 。 。 其次 再次 , 信 息 披露 责 任 全面 地 披 露 制 , , , 。 。 首先 : 证券 法 的 作 用 在 于 引 导 推 进证 券 发 行 注 册 制 鼓励 、 , , 通 过及 时 , 以 促 进公 司 在 高 效 五 “ , 证 券法 。 全面 的 规则 完 善 、 确 立 示 范 证 券 法 的 理念 、 、 , 而是 一 , 证 , 在公 。 种 兼 具供 促 进有 利 于 实 现 生 态平 衡 的 市 为 交 易 相 对 人 的 投 资 决 策 提 供可 靠 的 依 据 , 此 类 问 题 仅靠 、 。 复次 , 落实 公 司 对 公 司 的 各项 情况 进 行及 时 , 即 给 予 资 本 市场 主 体 更 多 的 自 主 权利 诺斯 认 为 , 改 善 投 资 者权 益 保 护 环 境 通 过 建立 信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化 事 中 和 事 后监 管 , 充 分 发 挥 市场 本 应 有 的 自 我 选 择 与 自 我 协 调 , 以 适应 金 融 机构 业 务 多 元 化发 展 的 监 管 需 要 的 转型 。 考 虑 到 资 本信 用 向 交 易 信 用 过 渡 的 重 要 现 实 完善 上 市公 司 退 市 制 度 , 对公 司 设 但 也 引 发 了 不少 担 忧 资金 关 系 事 实 上 并 不 是 单纯 的 供 应 与 需 求 关 系 求 特性 的 往 复 关 系 , 不 可 能 对 市场 上 各 类 交 易 行 为 进 行规 范 券法 的 修改 至 少 应 在 如下 几 个 方面 做 出 回 应 , 经 过 几 次修 因 为 公 司 法 的 立 法 重 点 在 于 为 公 司 的 组 织 框架 及 成 应 当 在 自 身 的 调 整 领域 内 充 分 发挥 动 态性 规 范 的 功 能 司 与 投 资者 之 间 , 认缴 资 本 制 下 债权 人 权 益 的 保 护 等 问 题 公 司 法 自 身 无 法 完 全妥善 解 决 在 商 法这 。 订 的 公 司 法 已 在 多 方 面表 现 出 从 管 制 型 公 司 法走 向 许 可 型 公 司 法 的 倾 向 立 条件 。 , 票 据 法 的 完 善作 、 与公 司 法 存在依 附 关 系 , 由 , 民 法是 市场经 济运 , 为 市 场 主 体 最 大 限 度 地 合 法 营 利 提供 规 则 导 引 公 司 法 占据 主 导地位 , 一 其中 为 市 场 主 体参 与 交 易 提 供 主 体 性 制 度支 持 , 在 扩 展 规则 内 公 司 法 与 相 关 法律 间 的 同 步 完 善 各个 不 同 的 法 律 部 门 组 成 , , 通 过 寻 找 法外 。 公 司 法 与 市 场 经济 密 切 相 关 行 的 前 置 性法 律 , , 。 。 最后 , 、 准确 、 建立 功 能 型 监 管 体 同 时 实 现 由 硬性 规范 向 柔 性 规范 充 分发 挥 自 律 组 织 的 监 管 功 能 自 由 环境 中 创 新 发 展 强 , 。 结语 有效 率 的 经 济 组 织是 经 济增 长 的 关键 … … 有 效率 的 组 织 需 要 在 制 度 ? 1 7 5 ? 中 国 社会 科 学 2 0 15 年 第 12 期 上作 出 安 排 和 确 立所有 权 以 便造成 近 社会 收 益率 的 活动 ” , 奠定 了 坚 实 的 制 度 基 础 , 能够方 便 、 。 , 为 了 实现 中 国 特 色公 司 法 的梦 想 , 是推 动 现 代 经 济 社 制 度 的 设 计应 当 尽 。 快 捷地 进 行交 易 司 的 组 织 和 行为 规则 的 达成功 能 。 , 。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的 意 义不 仅 在 于 改 善 公 在 投 资 形 式 日 趋 复 杂 化 以 及 主 体 需 求 日 渐 多 样化 的 情 形 下 。 , 革 拉开 了 序 幕 。 , 北京 : 诺思 中 国 法 治 的 现 代 化 无疑 包 涵 公 司 、 罗伯 斯 华 夏 出 版社 , ? 托马斯 1 98 9 , 一 轮中 国公司 法的 改 不 仅 可 以 助 推 中 国 法 治 梦想 的 顺利 实 。 〔 ? , 1 中 国 公 司 法 良 好 的 制 度设 计 道格 拉斯 因此 。 现 代 公 司 法 也 负 载 了 推 进 市场 经 济 发 展 和 实 现 法 治 , 也可 引 领世界公 司 制 度 的 发 展 译 , 始 于 2 0 3 年 底 的公 司 登记 制 度 改革 为 新 。 作 为 社会 , 应对传统 的 单 纯 以 效 益 优 先 为 驱 动 的 财 富增 长 方 式 进 行 适 从某 种 意义 上 说 国 家 的 双 重制 度 价值 ? , 使市 场 主 体 , 公 司 纯 经 济性 的 组 织 体 内 应 容 纳 更 多 的 经 济 民 主 制度 的 思 想 萌芽 法 的 现代 化 1 7 6 这种 共识 的 基 础 即 是 自 治 型 公 司 法 的 以 促 进 社会 整 体 财 富 的 增 长 , 公 司 治 理是 社会 治 理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① 加强 中 国 公司 制 更 在 于 实 现公 司 组 织 作 为 社 会 结 构 稳 压 器 和 调 节 器 的 公 平 目 , 财 富主 要 创 造 者 的 公司 当 更正 。 , 因 为 其 通 过 提供 示 范 性 的 公 司 制 度 运 作 模 式 从公 司 与 社会 良 性 互 动 的 愿 景 表 达 来 看 ? , 也 应 符 合 制 度 自 身发 展 的 逻 辑规 律 , 必 须 寻 找 制 度设 计 上 的 共 识 设计理 念 及 其 制 度 表 达 , 将 个 人 的 经 济努 力 变成 私 人收 益 率 接 中 共 中 央 关 于全 面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为 我 国 公 司 法 的 改 革 指 明 了 度 的 辐 射作 用 现 , 为 了 使公 司 本 有 的 功 能 得 以 发挥 。 可 能地 契合 经 济社 会 实 践 的 需 求 方向 种刺激 ① 作 为 有 效率 经 济 组 织 典 型 代 表 的 公 司 。 会 不 断完 善发 展 的 中 坚 力 量 《 一 年 , : 责任编辑 《 : 刘 鹏 西 方 世界 的 兴 起 第 1 页 。 一 责任编 审 新经 济 史 》 : , 赵 磊 〕 厉以平 、 蔡磊 中 国 社会 科 学 (8 ) 年 第 12 期 2 01 5 T he T heo re tic al Ar gum ent s a nd In st itu tiona lRea i z at io n o f Se lf g ov er n ing C orpo rat e - l L aw i n Ch na Z ha o Wan y i an d Zh a o Yin 1 5 6 ? ? i T he u t m a t e o b e c t v e o f t h e ne w ro u nd o f co r p o r at e aw re f o rm n C h na s ho u d l i i j i l i l b e o r e n t e d t ow ar d t h e r e a l z a t o n o f a s t r a t e g c t r an sf o r m at i o n f ro m r e g ul a t e d co rp o i i i r a t e l a w t o au t ono m o u s c o rp o ra t e l a w w t h t he l e g s at v e n t e n t o f f u i , i l i ’ t s a u t o n o m y o f w i l l a nd f r ee d o m o f a c t i o n h e c o m p a n y h n i g t h i s o b j ? i . i T he p o s s b i l l i li t y re s p e c t i n g y o f e s t a bl s ? i e ct i v e r e s t s i n t h e e n d o g e n ou s r e q u i re m e n t s a c c o u n t e d fo r i n t h e r at i on a l e o f t h e i n s t t u t i o n i t s n e c e s si t y l i e s i n i m m e d i at e n e e d s i n t he c o n t e x t o f i n t e r na t i o na l i ; co m p e t i t o n Th e a m s t o f u l l y r e s p e c t a n d p ro t e c t th e c o mp a ny i i t s s e l f to - ' s f r ee e x p re s s i o no f i i . d e t e r m i na t i on w i t ht he nt e n t i on o f u id i ng ma rk e t e nt i t i e s t o d o t h e i r ut m o s t g i , u r s u e t h e i r l e gal l y sa nc t i on e d i n t e r e st s O n t h i s b a s i s i ns t i t u t i o n b u i l d ng i s t o b e - p . c a r ri e d o u t o n t he b a s i s o f t h e com p a ny ' i , s o r g a ni za t i o na l f o r ms e s t ab , li s hm e nt c on di ? g o v e r nan c e s t r u c t ur e o pe r at on a f r e e d o m r e g u a t o r ys y s t e m s e e c t on ti o n s , i , l l l , , i m e c ha ni s m s e t c A u t o n o mo u s c orp o rat e l aw s hou l d e s t ab l i s h t he c o n c e p t o f b al a nc e d . , d e v e l o p m e nt o n t he b a si s o f p ro f i t s an d s ho u l d un d e r an i n cl u s i v e l e g al fr a m e wo rk , , , k f h h d d s t a ke h ol d e r s t hr o u h f o rm a s y s t e m t ha t t a e s a c c o unt o b o t s ha r e o l e r s a n g n o r ma t i v e a r ra ng e m e nt s t ha t l a y e q ual e m p ha s i so n t e c hn i q u e s an d e t hi cs We c a n . l e a rn f ro m so me i ns ti t u t i ons ou t s id e t he f ra m ewor ko f c o rpo ra te l a w t o i m p rov e t he r ol e of l e g al int e rp re t a t i ona nd j u d i c i a l p r e c e d e nt , t h u s r e a m e n t o f b ot h c o r p o r at e a w a n d o t h e rr e l a t e d l a w l ( 9 ) T he It ar b id it ya l i zi n g t h e s i m u l t a ne o u s i m p r o v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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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e a r ne s s a nd l T ak ng t h s e v e n t a s a c a s e s t u d y t h s p ap e r at t e m p t s t o re v e w t h e d ea s i i , o f d i ff e r e n t g r o u p s a b o u t t h e e n v i r o n m e n t , i i i w t h d u e r e g a r d t o t h e nt eg r at o n a nd i i i u n i on o f d i ff e r e n t p e r c e p t i o n s b ri n g i ng t o g e t he r t h e na t u r a l e n v i r o nm e n t a nd s o c i a l , cu l t u re at mu l t i p l e e v e l s n an o rg an c w a y a nd t hus fac l t at ng t he p ro g re s so f re s e a rc h o n t l i he h i s t o r y o f t he e nv r onm e n t i 2 0 8 ? ? i . i i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