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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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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成绩是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体现,是进行学籍 管理,毕业、学位资格审查,奖学金评定,研究生推免等的主要 依据。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学习效果评价的公平性, 树立良好学风,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方式分 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并在开课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 第三条 各类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60 分为 及格) ,其中各种实践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个性化选修课成 绩也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考试课 的成绩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具体权重由开课单位 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根 据学生听课、实验、作业、平时测验、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平时 成绩,并向学生公布。 成绩为百分制和五级制两种,对应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成绩 90-100(或 95) 80-89(或 85) 70-79(或 75) 60-69(或 65) 60 以下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第四条 学生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 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 综合评定。对生理有障碍或因伤病无法参加体育课教学者,由学 生本人向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凡免修体育课程 的,均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 第五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式计算: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K ) 平均学分绩点 = ——————————————————— ∑ 修读课程学分 式中,K 为课程系数(未作特别说明的课程, K=1) 。 课程学分绩点对照表(正常考试或重修考试) 百分制成绩 100 绩点 5 五级制成绩 优 绩点 4.5 90—99 4.0-4.9 良 3.5 80—89 70-79 60-69 60 以下 3.0-3.9 2.0-2.9 1.0-1.9 0 中 及格 不及格 --- 2.5 1.5 0 --- 说明: 1.对于补考课程,成绩及格时学分绩点计为 1.0,不及格时 学分绩点记为 0; 2.免修课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3.缓考学生参加考试时间由学院和教务处根据教学安排确 定,学分绩点按正常考试计算;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5.各种竞赛、项目等折算的学分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三章 课程考核资格和要求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上课出勤情况 由任课教师或学院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补考,可申请参加重 修。 (一)抽查五次无故缺席的; (二)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的; (三)累计未提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的量超过总量的五分 之一的; (四)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的。 第七条 学生对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认为通过自学等 途径确能掌握的,可申请免听全部或部分内容(政治理论课、德 育课、体育课以及实践课程除外) ,直接参加考试。 免听应在该课程开课 2 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由所在学 院提供相关课程学习情况,转开课学院,由主讲教师客观地审核 其学习能力,并报开课学院审批。主讲教师需告知学生该课程平 时学习要求和成绩考核办法,有实验环节的课程需补做实验,合 格后才能获得学分。 第八条 对英语课程,已通过知识掌握要求的,即大学英语 六级考试达到 425 分、雅思考试达到 6.0 分或者托福考试达到 90 分的学生,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免修尚未开设的英语课程 并获得相应学分。学生每满足一个条件,可免修一门英语课程。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 在学院递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缓考原因证明,经学院审核通过 报教务处备案,事后补办手续无效(急病除外) 。凡未经教务处 备案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计。 第十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学生可通过学校教务处网页查询 成绩。课程考核不及格(实验、实践、体育课除外),在下一学 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可根据自身选课情 况申请参加重修。课程旷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零分,不得 参加补考,可申请参加重修。 第十一条 选修课补考不及格而导致无法修够本专业培养 方案要求学分,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同组(模块)课程。学生已选 定的课程若中途弃修,再次选修时按重修办理;未经选课的,不 能参加考核及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计为零分,并不得参加补考,可申请参加重修。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成绩的复核、记载和存档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 3 个工作日内向所 在学院提出复核成绩的申请,经主管教学工作学院领导批准后, 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同意后转开课学院对成绩进 行复核,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报教务处。学生本人不能 直接找任课教师或开课单位复核成绩和查看试卷。 第十四条 学生学业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两级管 理,在档案中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对通过 补考、重修、免修等方式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由学校统一记载,毕业 时由所在学院归入本人档案及学校档案。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处负责解释。 附 则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施行,未尽事宜由教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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