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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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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 阳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文件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 安市监〔2022〕60 号 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医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局、人民银行安阳中心支行: 现将《安阳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1— 认真贯彻执行。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阳市医疗保障局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 2022 年 11 月 18 日 —2— 安阳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打造便捷营商环境, 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 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河南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试行)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 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 等情形的市场主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的实施机关。 第四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办理歇业备案。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可以分多次申请歇业备 案。 第五条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前一次歇业期限届 满前 30 日内办理备案。 市场主体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河南省 政务服务网或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第六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3—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承担提 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 第七条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后,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调整为 “歇业”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 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 歇业期间可以不再租用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 所、经营场所),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可以包括市场主体的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第九条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店首页 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 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第十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 (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原登记 管辖。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下列情形不视为违法行为: (一)通过原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 (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 履行债务、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 —4— 定或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窗口为“歇业专 窗”,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建立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 机制,登记机关及时将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给人社、医保、住 房公积金、税务、银行以及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服 务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享受税收减免、失业保险金申领、住房公 积金缓缴、贷款展期、许可事项保留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形成部 门合力,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无需另行向人社、医保、住 房公积金、税务、银行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相关歇业信息。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 和纳税申报。 (一)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 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 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 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 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 —5— 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 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二)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 (不含水资源税)。 (三)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 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 登记。纳税人歇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期 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歇业登记。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 处理等有关事项,协调办理在歇业期间职工的社保、医保等业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为 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 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歇业市场主体亏损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或者 破产。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6— 视为恢复营业: (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 (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累计歇业满 3 年; (四)市场主体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歇业的情形。 市场主体应当在第(一)、(二)、(五)项情形发生后 30 日 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第(三)、 (四) 项情形发生后视为市场主体自动恢复经营。 市场主体终止歇业或自动恢复经营后,状态恢复为存续。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 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 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 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 记。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恢复经营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具体 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其歇业期间享受的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后未办理歇业备案的, 由登记机关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规定处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7— 由登记机关按照《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处理。市场主体未按 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按照《实施细则》第七十四 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中级人 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18 日印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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