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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 称体育科技奖)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 技术奖奖励章程》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体育科技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 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贯彻尊重劳 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 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体育科学技术高峰,促 进体育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 进体育科技成果为人民健康服务,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实施,推进体育强 国和健康中国建设。 第四条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体 育科技奖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编辑、整理、 印制及宣传报道的权利,未经中国体育科学学会授权的任何 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谋利为目的开展任何涉及体育科技奖的 广告宣传活动。 第五条 体育科技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 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获奖项目不得以体育科技奖 的名义作产品广告。 第六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体育科技奖奖励工作的管 理和指导,确定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研究、确定 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终审获奖项目。奖励工作办公室 负责评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提名、评审标准 第七条 体育科技奖候选项目的前三位完成人必须是学 会有效会员身份。 第八条 同一申报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 第一完成人。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第一 完成单位联络提名单位或专家开展提名工作。 第十条 申报体育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现与阐明重要 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 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对 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是重要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并指导工作; 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 重大贡献;在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 性贡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 献。 第十一条 申报体育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 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 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二)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 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 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对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推广和完成起到组织、 管理和协调作用。 第十二条 体育科技奖评审标准: (一)在基础性研究或理论研究中,对体育特征和规律 有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体育科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促 进了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 (二)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表,其学术观点或科学结论已 被同行所引用或应用。 (三)有相关的系列研究成果。 (四)在体育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系 列的或重要的研究成果,其技术思路先进,性能优于同类, 促进了体育科技的发展。 (五)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在完成体育科技工程、 计划、项目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该成果具有一年以上的应用期,主要技术内容前 人未公开使用过。 (七)科学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体育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实行按等级 标准提名、评审。各奖励等级提名、评审标准如下: (一)在理论和方法上有突破性进展,对学科建设、科 研工作和体育工作有重大贡献;科技成果有重大创新,在应 用中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组织、有计划地持 续开展科普工作,对科学普及和体育工作有重大贡献,在应 用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可提名为一等奖。 (二)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要发现,对推动学科建设和 科研工作有重要影响;科技成果有重要创新,对科技进步和 科研工作有重要影响,在应用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 益;有组织、有计划地持续开展科普工作,对科学普及和体 育工作有重要影响,在应用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可提名为 二等奖。 (三)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所发现,对学科发展有较大促 进作用;科技成果有所创新,对科技进步和科研工作有较大 促进作用,在应用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组织、 有计划地持续开展科普工作,对科学普及和体育工作有较大 促进作用,在应用中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可提名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 委员各 1 名,由学会领导或专家担任,委员由 7—9 名不同 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良好的 职业道德,熟悉体育科学前沿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具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人选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专家遴 选标准提出,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体育科技奖各专业评审组; (三)负责体育科技奖的复审工作; (四)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评审结果; (五)对体育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 理; (六)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各 评审组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 至 2 人,委员 3-5 人。其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体育科技奖的初审工作; (二)向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完善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 审委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集体提名材料的内容和评审情 况保守秘密,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把评审材料如数交还奖励 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评审、奖励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体育科技奖提名材料的形式审查、初审、复 审、公示、终审、奖励与发布等组织工作; (三)宣传优秀体育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 推广应用。 第四章 提名 第十九条 奖励章程第七条(四)所称“科学技术专家” , 是指往届获得体育科技奖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第二十条 提名单位和专家须严格依据本细则第十三条 的标准提名,说明被提名项目的提名建议及奖励等级。 第二十一条 提名单位原则上应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提 名,提名数量不限。 第二十二条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 行提名,且在同年度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所在专业评审组的 评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提名单位和专家应承担提名、异议答复等 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提名单位和专家应责成项目所有完成人所 在单位进行公示,提名单位还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再次公示, 公示时间均不少于 7 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 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 第二十五条 提名单位和专家须填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 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其他社会力量所 设各类奖项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体育科技奖。 第二十七条 提名重大项目,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全部 子项,子项原则上不被单独提名参加体育科技奖评审。若某 子项确实水平很高,不仅适用于本项目,同时可应用于其他 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在扣 除该子项后未从根本上影响其母项获奖的前提下,在征得母 项主持人同意后,可被单独提名。被提名的重大项目,如已 有子项申报并获得其他奖励,须注明获奖时间和等级。 第二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 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提名参加体育 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九条 由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工 作性文件、法规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工作性成果,不得提名 参加体育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条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 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提名参加体育科技奖评审。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一条 符合奖励章程第七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提名 单位和专家,应在当年体育科技奖提名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 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提名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工作办公室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或逾期提交的申报 材料,奖励工作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励工作 办公室提交体育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评审工作分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 初审在专业评审组里进行,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价标准分别 对各等级奖项独立评审,经审阅、评议和评价,产生初审结 果。复审在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进行,由专业评审组组长向评 委会介绍初审情况,对提交复审的项目进行评议,产生复审 结果。 第三十四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 30 个自然日。 第三十五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对复审结果、公示及异议 处理情况进行终审确认。学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三分之二以 上人员参加、参加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结果有效。 第三十六条 体育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提名为 体育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体育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接受学会监事会和 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候选人或 集体及其参评项目,对评审人员、评审程序及评审结果持有 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无正当 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 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在异议 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提出异议的个人应当在异议材料上 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 所完成的项目以及提名书填写不实提出异议的,属实质性异 议;对候选人或集体在申报项目内的排序提出异议的,属非 实质性异议。 第四十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凡符 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对实质性异议,由 提名单位或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调查、 核实情况材料。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 及专家进行调查。对非实质性异议,应由提名单位或专家提 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审核提 名单位或专家提交的调查、核实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作出 异议处理决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调查、核实材料和初 步处理意见的,不提交终审。 第四十一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把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 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提名单位或专家。 第四十二条 异议自体育科技奖复审结果公布之日起 60 个自然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终审;自体育科 技奖复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 年度评审;自体育科技奖复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 毕的,可以重新提名。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三条 体育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 行限额。一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 14 人,单位不超过 7 个; 二等奖的获奖人数不超过 10 人,单位不超过 5 个;三等奖 的获奖人数不超过 6 人,单位不超过 3 个。 第四十四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获奖 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建议进行终审决议。 第四十五条 体育科技奖由学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体育科技奖的评审和授奖的经费管理,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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