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大校发〔2013〕15号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暂行).pdf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暂行) 大工大校发[2013]15号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 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2年11月13日第34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 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 函[2013]2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 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辽教办发〔2013〕85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学位论文管 理,推进优良学风建设,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向大连工业大学申请硕士、博士 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 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http://www.dlpu.edu.cn/lan/doc/9da34f4c37a7db0a894a4f59abfc009e.html[2018-09-06 下午 3:15:03]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 写的; (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研 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科学研究,并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 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 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负有审查责任。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 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 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 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 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取消学位 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在研究生学院网站公示一 周。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我校不再接受被处 理人员的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研究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学校给予学籍处分外,并通报其所 在单位。 http://www.dlpu.edu.cn/lan/doc/9da34f4c37a7db0a894a4f59abfc009e.html[2018-09-06 下午 3:15:03]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八条 我校在读研究生、研究生指导教师组织或者参与学 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学校依法查处。为他人代写学位论 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 于在读研究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在岗教师 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将解除有关人员的聘任合同。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 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学校人事部门 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 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 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并取消相关单位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研究生学院在次年研究生招生 工作中将核减相关学科的招生计划,并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问 责。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研究生学位论 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研究生所属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对举报或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对于初步认定的举报 http://www.dlpu.edu.cn/lan/doc/9da34f4c37a7db0a894a4f59abfc009e.html[2018-09-06 下午 3:15:03]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暂行) 或投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被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学 科,成立由相关学科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小 组,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与被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 指导教师不得列为工作小组成员,其中2/3以上为相关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鉴别、核查和认 定,并以书面形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若工作小组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出现分歧等情况,由各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校外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裁 决,同时将鉴别、核查和认定的详细情况如实报送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办公室,并给出书面认定结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认定结果后,及时向当事人反 馈情况。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无异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公室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对认定结果有 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实名方式提出复议申请一次,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及当事人复议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做出最终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裁决。 第十三条 对涉及学位论文作假的人员(包括学位申请人 员、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处理决定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 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http://www.dlpu.edu.cn/lan/doc/9da34f4c37a7db0a894a4f59abfc009e.html[2018-09-06 下午 3:15:03]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2日 研究生学院 http://www.dlpu.edu.cn/lan/doc/9da34f4c37a7db0a894a4f59abfc009e.html[2018-09-06 下午 3:15:03] 2013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