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2021-08-23.pdf
天津科技大学文件 津科大发〔2021〕62 号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会计档案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科技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天津科技 大学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2021 年 8 月 23 日 1 附件: 天津科技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 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等有关法 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 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第二条 学校会计档案工作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和学校 财务部门共同制定全校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包括建立和完善 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 并对全校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各独立核算部门领导对会计档案工作负直接责 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 完整、可用、安全并在各独立核算部门指定一名会计人员监 管会计档案,并负责本部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 第四条 学校档案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已归档会计档 案,应当提供具备保管会计档案的物理场所和空间,保证会 计档案实体安全。 2 二 归档范围及移交要求 第五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日记账、各类明细账及其 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 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 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 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 各独立核算部门临时保管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再移交学 校档案馆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档案馆 同意。任何部门和经办人不得自行封包保存。档案馆也必须 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 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工作,在每年 4-5 月份进行,并 保证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以防影响后续查阅。交接时 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严格履行手 续。财务部门要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一份由财务部门保 存,一份由档案馆保存。 3 第八条 各独立核算部门要保证纸质会计档案的案卷装 订规范,符合长期保存和利用要求。凡归档案卷务必做到不 妨碍查阅,不压文件字迹,不损伤文件。对装订线外有字迹 的要加边托裱,破损文件要修复好。案卷装订线要整齐,要 去掉金属物,做到不掉页不倒页。卷皮要用黑色中性笔正楷 字体逐项填写清楚,字迹清晰整洁。案卷标题简单明了,文 字书写工整大方。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三 会计档案的利用及借阅 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利用,要做到安全保密。 财务部门利用时,可通过财务部门兼职档案员或负责人 直接查阅;外单位、外部门查阅会计档案时,要征得财务部 门领导审批同意,并由财务部门派专人全程陪同查阅,以防 档案损毁和篡改。 第十条 已归档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借出。如确因特殊情 况需借阅时,要经财务部门领导批准;极特殊情况下,外单 位借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财务 部门对借阅档案负责,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 用借阅的会计档案,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 间内归还。 第十一条 档案馆要严格执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阅 登记手续,建立档案借阅登记薄,将借阅利用情况一一记录, 并做好被借阅案卷的检查工作。 4 四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及保管期限表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 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三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参照本 办法附表 1,附表 2 执行,并结合《天津科技大学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具体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会计 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五 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档案馆牵头,组织单 位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进行。应当定期对已到 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履行档案销毁程序, 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 序销毁: (一)档案馆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 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 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档案馆负责人、财务部 门负责人、档案馆经办人、财务部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 清册上签署意见。 5 (三)档案馆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财务部 门共同派人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 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 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 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 独抽出立卷。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 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 列明。 第十七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 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 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六 其 他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 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处罚。 第二十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 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档案馆、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6 附表 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一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 年 2 记账凭证 30 年 二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 年 4 明细账 30 年 5 日记账 30 年 6 固定资产卡片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 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四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 年 11 银行对账单 10 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 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 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备注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 30 年 7 附表 2:财政总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财政总 行政单位 税收 预算 事业单位 会计 一 会计凭证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 10 年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证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4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二 会计账簿 5 日记账 6 总账 7 税收日记账(总账) 8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9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 三 财务会计报告 10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11 部门财务报告 12 财政总决算 13 部门决算 14 税收年报(决算) 15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0 年 16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10 年 17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18 税收会计报表 四 其他会计资料 19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 年 10 年 20 银行对账单 10 年 10 年 10 年 2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 年 30 年 30 年 2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2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24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永久 永久 备注 10 年 10 年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 传票汇总表 30 年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 证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30 年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 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 送的保管 2 年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2 年 永久 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 送的保管 2 年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2 年 永久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2 年 10 年 10 年 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 2 年 天津科技大学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23 日印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