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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信访工作暂行条例 (133.53 K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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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音院办[2006]11 号 星海音乐学院信访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保持学院各单位同广大师生群众的密切联系,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和其它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 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 学院各单位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 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校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工作的 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 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 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关心群众 疾苦,认真为信访群众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 众监督。 1 第四条 学院各级领导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 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 访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学院层面内外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 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各单 位、应当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 作人员具体实施。 第二章 第六条 信访人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 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 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学院各单位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 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的学院各单位提出: (一)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 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单位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学院各单位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 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五)应由学院各单位受理的其它信访事项。 2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 般应当到学院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向学院领导走 访,须经学校信访工作主管单位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 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 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 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 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 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 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 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受 理 学院各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 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单位批转和下属 单位上交而来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单位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 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 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办理。 3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单位收到的信访事项,作 以下处理: (一)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单位受理; (二)需要由上级单位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单位请 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三)属于不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单 位分别批转所涉及的单位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 主管单位召集所涉及的单位协商解决; (四)属于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单位 批转有关单位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单位收到的信访事项,作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受理; (二)属于其它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 作主管单位,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单位批转给有关单位受理; (三)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单 位受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有精神病的,应当通 知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 场所,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 知学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 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 4 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单 位和有关学院领导。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办 理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 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将办理结果书面 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 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 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学院各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 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 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 60 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单位同意后,时限可 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单位协调交办的信访事 项,学院各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 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单位; 5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 单位同意。 学院信访工作主管单位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 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复查并在 30 日内报送复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 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 外,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 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 复之日起 30 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单位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 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 求的,各单位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有关 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 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 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 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 制止,并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 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部、广东省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学院其它有 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信访事项归口受理情况表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信访工作 条例 2006 年 4 月 17 日印发 星海音乐学院办公室 (共印 45 份) 7 附件: 信访事项归口受理情况表 信访事项 受理归口 工资、职称、人员安排、聘用、福利、工 伤鉴定、劳动争议、奖罚、工龄、社会保 人事处 险、计划生育等问题 离退休教职工的安置和政治、生活待遇方 离退休办公室 面问题 原则上由用人部门处理。 有关临时工的使用、管理,以及因工致残、 处理有困难时,由人事处 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 协助受理。 公派、留学、外国留学生、外籍教师管理 外事办公室 问题 对涉及行政监察对象工作的有关问题 监察室 反映单位亏损、浪费、物价等问题 审计室 普通本专科招生、教学管理、学籍管理、 教务处 教材等问题 艺术实践有关问题 艺术实践办公室 教学设备由教务处受理, 购置设备、设备质量、设备管理等问题 办公设备由后勤管理处 受理。 有关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科学研究、申 科研处 报国家专利科技开发服务等问题 学生管理、勤工俭学、毕业生分配等问题 学生工作处 校园治安、防火安全、户口管理、因私出 保卫处 入境、交通事故等问题 绿化、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公费医疗、 校产管理、修缮、膳食、电话、煤气、水、 后勤管理处 电、运输、物业管理等问题 研究生招生、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问题。 研究生部 附属中等教育有关问题 附属中等音乐学校 成人教育有关问题 继续教育学院 上表未列入的问题,由学院办公室按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性质或 所属系统分别归口有关单位受理。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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