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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60号 关于印发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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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文件 鲁体院院字〔2022〕60 号 山东体育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部、处、室、院、校: 《山东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22 年修订) 》 《山东体育学院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2 年修订) 》 《山 东体育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山东体育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2022 年修 订) 》 《山东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山东 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2022 年修订) 》 《山东体育学院学生考 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2022 年修订) 》 《山东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 诉办法(2022 年修订) 》 《山东体育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体育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 《山东体育学院学 生公寓管理规定(2022 年修订) 》 《山东体育学院生活服务中心管理 — 1 — 规定(2022 年修订) 》等 12 项规章制度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体育学院 2022 年 9 月 5 日 山东体育学院院长办公室 校对:李 昆 王 琳 — 2 — 2022 年 9 月 5 日印发 印发:学校领导,各部门(单位) ,存档 山东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 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体育学院注册学籍的研究生、 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 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 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 — 3 — 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 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 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 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 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 4 — 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 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 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 5 —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 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 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 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 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 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规定保 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 6 —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 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 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 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 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 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 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 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 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 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 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 7 — (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 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 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 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 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 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 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 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 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以适当方式记录 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 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 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 8 —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 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 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 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 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 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 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 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 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 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 — 9 — 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省教育厅加强 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 内,对转入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转学的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 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 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 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 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 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 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 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 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 10 — 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 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 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 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 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 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 — 11 —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 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 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 给结业证书。相关事项另行规定。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 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 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 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 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 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 — 12 — 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 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 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 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 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 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 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 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 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 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 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 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 — 13 — 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 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 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 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 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 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 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 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 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 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 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 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 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 14 —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 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 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 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 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 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 相应范围内公示。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 15 —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 — 16 — 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 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 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 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 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 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 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 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 设置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 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 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 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 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 17 —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 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 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 法律事物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 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 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未告知学 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之日起计算,自处理、处分作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 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 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 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 18 —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 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 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 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19 — 山东体育学院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对本科毕业生评定、授予学士学位,有利于调动学生认真学 习、刻苦锻炼的积极性,促使其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有利于不 断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我国体育专门人才的成长;有利于 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 务。 (二)有山东体育学院正式学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 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 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以上(含),较好地掌握 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 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学校规定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统计计算的所修课程的 — 20 — 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7(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绩点 系数)/Σ(课程学分)≥1.7)。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教育后无 转变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三)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且毕业时尚 未解除处分者。 (四)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五)平均学分绩点<1.7。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第三条 因违反学术诚信(如考试作弊、科研抄袭造假、学 科竞赛舞弊等)行为受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但其后再 无任何学术诚信不良处分者,且获得下列条件之一,视其为经教 育表现较好者,解除其处分。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经过学生本 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查批准,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一)通过了国内外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 (二)独立或首位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且 署名为山东体育学院。 (三)独立或首位在“全国百佳出版社”、人民体育出版社 出版专著1部以上(含),且署名为山东体育学院。 — 21 — (四)在校期间获得世界三大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 总决赛)前八名,世青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前六名,全 国锦标赛、冠军赛、学生运动会(青运会)前三名。 (五)代表山东体育学院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 等活动,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六)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助人为乐、志愿服务等 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地市级以上表彰。 (七)见义勇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 (八)考取国家公务员,或被选拔为“三支一扶”(支农、 支教、支医、扶贫)志愿者,或自愿参加西部计划志愿者,或参 军入伍、援疆援藏,或被选拔为选调生等。 第四条 学士学位名称 按各专业的不同学科门类归属,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审批,日常事务由教务处负 责处理。 第六条 授予学生学位的办法 (一)学生在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 务和毕业鉴定后填写《山东体育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审查报告 表》。 (二)各二级学院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对填写《山东 体育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审查报告表》学生进行授予学士学位 — 22 — 资格的审核,提出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意见,报送至教 务处。 (三)教务处汇总各二级学院《山东体育学院申请授予学士 学位审查报告表》,将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至学位评定委 员会评议,经全体委员投票,半数及以上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 主席签字,方可授予学生学士学位。 (四)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认定后, 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报省级学位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五)学生在毕业时因课程不及格或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 求没有获得学位者,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由本人提出书面 申请,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允许继续参加有关课程的学 习和考核,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授予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七条 双专业及双学位规定 跨学科修读双专业,完成学校规定的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 各项要求,可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第二学位;同学科双专 业,不再授予第二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发。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7级本科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 — 23 — 山东体育学院大学生 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提高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艺术修 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切实融入学校 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是我校课程 体系结构中的一部分,该模块学分管理内容分为第二课堂和 科技创新活动两大类。 第三条 参与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对象为山东体育学 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四条 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应牢固树立实践育人的 思想,强调思想性、引导性和创新性,增加科技和学术含量, 加强课程化设计、活动化促进、基地化建设、社会化运作, 注重与专业学习、社会服务、创新创业相结合,使大学生在 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 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实施工作在院党委 — 24 — 的领导下,由团委、教务处、宣传部、科研处、学生处及各 二级学院党总支具体指导,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组织开展 具体活动。学校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均由 院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团委,办公室主任 由团委书记兼任;各二级学院成立领导小组。 第六条 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要形成以校为主体、各 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团委负责指导各二 级学院团总支开展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活动,组织做好 各二级学院活动材料及学分认定审核工作,完成成绩录入, 做好假期社会实践组织及部分活动项目的评定工作,牵头联 合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对在活动中取得的科研创新成果评选和 鉴定,审核发放假期社会实践带队指导老师工作补助。教务 处负责将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列入教学计划,计入相应 学分,建立并维护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成绩管理平台。 各二级学院负责做好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活动的动员、 安排、组织、落实、考核、总结、学分认定及报送等工作, 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励教师参与指导第二课堂和科技 创新活动,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第二课堂和科技创 新活动基地建设。 第三章 形式和具体内容 第七条 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采取集中实践和分散实 践两种形式进行。集中实践是指学生利用寒、暑假,根据学 — 25 — 院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集中一段 时间统一进行的活动;分散实践是指学生团体或个人利用课 余时间,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方式开展的实践活动。活动 须经团委、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一般分为校、院、团支 部、个人四个层次进行。 第九条 根据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普通本 科学生在校完成课内必修、选修和其他实践环节学分的同时, 均须参加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最高 6 学分,不计入总 学分。可冲抵创新创业教育和通识选修学分。第二课堂与科 技创新活动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公布一次。 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考核管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本部门第二课堂和科技创 新活动开展及学分审核认定工作。为便于监督管理,各二级 学院团总支应把每次活动的登记情况通过网上公布,并于每 学期末将本部门学生参加活动的评定成绩进行网上公示,公 示期不少于三天。活动的相关材料及评定成绩经所在部门团 总支审核后报团委,经团委审核后,报教务处,冲抵创新创 业教育和通识选修学分。活动两大类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类:第二课堂。 此类不包含专业实习与专业实践环节,具体评分标准见 附件 1。 — 26 — (一)学生参加团委、二级学院团总支、团支部各级服 务队完成社会实践活动,须提供由团委、二级学院团总支批 准的《社会实践服务队立项审批书》(见附件 2),并提交 8000 字以上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经团委和二级学院团总支 认定结项完成任务的,每学期可获得 2 学分,此项最多不超 过 4 学分。 (二)学生个人通过社会调研、社会考察、社会服务或 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形式完成社会实践活动,须填 写《山东体育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评定表》(见附件 3), 并提交不少于 3000 字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或心得体会), 由团总支组织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对学生活动情况 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经团委审核合格后,按照评定等次可获得 1-2 个学分,此项 最多不超过 4 学分。 (三)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学雷锋活动、体育赛事等志 愿服务活动,须提前填写《山东体育学院志愿者活动登记表》 (见附件 4)并报团委备案,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总结及图片资 料报团委审核,经审核盖章后,方可作为有效资料报所在二 级学院项目组。累计 80 小时可获得 2 学分,不足 80 小时, 超过 40 小时,可获得 1 学分,每学年最多不超过 2 学分。 (四)参加团委及二级学院组织的文艺晚会、艺术展演 等活动,每次可获得 1 学分,每学期最多不超过 2 学分。参 — 27 — 加二级学院团总支、团支部开展的活动(须经团委提前备 案),每次可获得 0.5 学分,每学期最多不超过 1 学分。 (五)参加各类竞赛,如“互联网+”“挑战杯、大学生科 技文化艺术节、大学生学术作品大赛获奖等,可获得相应学 分(见附件 5)。 (六)参加经团委备案的社团活动,活动评分标准与志 愿服务活动标准相同。 第二类:科技创新活动。 (一)学生通过参与素质拓展与职业技能培训,考取计 算机、英语、普通话资格证书,考取职业技能或从业资格证 书等,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此项累计最多不超过 3 学分。 此外,学生自主创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最多可获得 3 学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6 和附件 7)。 参加国家、省部、地市组织的各级各类科技文化创新比 赛,在各类刊物上发表文章,获得各类发明创造,参与教学 和科研单位发布的及学生自选的课题,或参加横向课题、导 师课题等科研活动,须填写《山东体育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实 践学分认定申请》(见附件 8),并附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和复 印件,经认定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 件 5)。 第十一条 假期实践类项目学分评定集中办理。学生每学 期开学 3 周内将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各二 — 28 — 级学院团总支在第 4 周内将证明材料和《山东体育学院大学 生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成绩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 表》见附件 9)报团委审核,《统计表》所列学生名单按学号 排序,并与证明材料顺序一致。团委每学期开学第 6 周前完 成学分认定和记载工作,并将成绩报教务处。其它项目的学 分认定和记载工作,由团委和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在工作日正 常办理。 第十二条 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根据需要选派指导教 师,指导教师主要在专(兼)职辅导员或专任教师中确定, 由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聘任,报团委、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假期带队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批改调研 报告或心得体会发放工作补助。指导教师可在活动结束后将 工作量报至所在二级学院团总支,经各团总支认定、团委审 核后报人事处。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工作量具体计算 办法:①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工作量=0.2 个标准课时×实 践天数×实践学生数;②调研报告或心得体会批改费参照学院 阅卷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学分所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通报其所在二级学院,除取消 所获得的相关学分、荣誉和奖励外,取消该生本学年及下一 学年的评优资格,并酌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第二课堂 和科技创新活动组织不得力、把关不严格,影响活动正常开 — 29 — 展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团委、教务处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认定的 学分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所认定的学分违反本规定,与实 际不符,有权责令该部门重新认定;问题严重的,取消该部 门的本年度学分认定的结果。 第五章 总结表彰 第十六条 在各二级学院总结推荐的基础上,由团委牵头 组织做好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院级优秀组织奖、先进集 体(服务队)、先进个人、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作品评选工 作。学院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开展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 总结和表彰工作,并推荐参加全省、全国相关评选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事项,报山东 体育学院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处理。对于本细 则尚未涉及到的其他活动,若符合本细则精神,由活动组织 部门提前申报,经学院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确 认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与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 见配套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 30 — 1.山东体育学院社会实践及第二课堂活动类评分标准 2.山东体育学院社会实践服务队立项审批书 3.山东体育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评定表 4.山东体育学院志愿者活动登记表 5.山东体育学院科技文化创新活动评分标准 6.山东体育学院素质拓展与职业技能培训评分标准 7.山东体育学院职业技能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参考目录 8.山东体育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 9.山东体育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学分统 计表 — 31 — 附件 1 山东体育学院社会实践及第二课堂活动类评分标准 序号 每学期可获得2 学 分, 最高 4.0 学分 要求 填写《社会实践服务队立项审批 书》。 提交 8000 字以上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活动须团总支审批, 报团委备案。 (二) 学生个人通过社会 调研、社会考察、 社会服务或科技、 文化、卫生“三下乡” 等形式完成社会实 践活动。 合 格 : 1.0 学 分 良 好:1.5 学分优秀: 2.0 学 分 不 合 格 : 0 学分 填写《山东体育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 活动评定表》。 提交不少于 3000 字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或心得体会。 团总支评定材料须报团委审核后认 定。 (三) ①学生参加义务劳 动、学雷锋活动、 体育赛事等志愿服 务活动。②大学生 志愿服务西部计 划、三支一扶等基 层服务项目。 ①超 80 小时可获得 2.0 学分,超 40 小时、 低于 80 小时, 可获得 1.0 学分。 ②每学年最高 3.0 学 分。 参加团委及二级学 院团总支组织的文 艺晚会、艺术展演 等活动。 每次 1.0 学分,每学 期不超过 2.0 学分。 除团委组织的活动外,其他院级活动 须提前告知团委并备案。 参加学院、二级学 院团总支、团支部 开展的活动 每次 0.2 学分,每学 期不超过 1 学分 活动须提前 1 周报团委备案 参加其他各类竞 赛,如“互联网+”“挑 战杯”、大学生创业 计划大赛等、大学 生科技文化艺术节 等 参照第二类第二条评 分标准。 活动须提前 1 周报团委备案 参加经团委备案的 社团活动 ①超 80 小时可获得 2.0 学分,超 40 小 时、低于 80 小时, 可获得 1.0 学分。 ②每学年最高 3.0 学 分。 评分标准与第三项相同 (一) (四) (五) 内容 参加团委、二级学 院团总支、团支部 各级服务队完成社 会实践活动。 — 32 — 学分 1. 填写《山东体育学院志愿者(社团) 活动登记表》须 提 前 至 团 委 登 记 备 案。 2. 结束后报送《登记表》、总结及图片 等资料。 3. 西 部 计 划 、 三 支 一 扶 须 提 供 协 议 书、服务合同等证明材料。 附件 2 山东体育学院社会实践服务队立项审批书 (学院): 服务队名称: 实践地点 及时间 经费预算 指导或 带队教师 职务或职称 队长 专业和班级 成员名单 实践内容及 前期准备情况 团队主要成员 分工及其对完 成项目的必要 能力说明 成果预期 团总支意见 团委审定结果 (公章) (公章) 注:凡申报学院经费支持项目者请填写此表,并随表附活动策划书(2000 字以上)。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团委存档,一份 团总支存档 — 33 — 附件 3 山东体育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评定表 填表时间: 姓名 所 在 ( 学 院)、班级 学号 政治面貌 现任职务 实践形式 年 月 日 联系方式 实践时间 月 日— 月 日 ○社会热点问题调研○理论形势宣讲或文化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其他 社会实践项目名称/内容 社会实践地点 / 单位(部门) 社会实践所担任的 主要工作 社会实践成果:(包括实践征文、调研报告、论文等,A4 打印附后) 实践单位 评定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实践 等次 团总支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团委评定意见: (盖章) 注:此表用于个人社会实践活动评定,一式二份,一份团委存档,一份团总支存档 — 34 — 附件 4 山东体育学院志愿者(社团)活动登记表 填表时间: 姓名 年 月 日 学院班级 性别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参与活动名称 活动小时数 活动预计起止时间 活动进行地点 活动内容简介 指导老师意见 (公章) 活动主管部门评定 (公章) 团委意见 (公章) 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团委存档,一份团总支存档 — 35 — 附件 5 山东体育学院科技文化创新活动评分标准 三类 竞 赛 (作品 及 个人) 二类 类 型 三 等 奖 二 等 奖 一 等 奖 三 等 奖 二 等 奖 一 等 奖 三 等 奖 二 等 奖 一 等 奖 学 分 1 1.5 2 2 3 4 4 5 6 类 型 三 等 奖 一 等 奖 三 等 奖 二 等 奖 一 等 奖 三 等 奖 二 等 奖 一 等 奖 3 3.5 4 4.5 5 6 三类 1 2 2.5 0.5 院 1 1.5 地市级 省部级 国家级 学 分 2 4 6 地市级立项 并结项 省部级立项 并结项 2 3 类 型 地市 级报 纸 省级 报纸 国家级报 纸 学 分 1 2 3 论文 类 型 学 分 — 36 — 学生所参加竞赛类型由相关学院及活动项目组织部门设立 的工作组进行初审认定,山东体育学院素质拓展与实践领 导小组进行复核认定。国家级团体赛,每位参赛队成员按 照获奖一类等次获得学分。参赛人员代表学校参加省级 (含省级)比赛按照二类等次获得学分,院级比赛(含团 总支承办的全院性比赛按照三类等级获得学分。代表学校 参加二类(含二类)以上竞赛未获奖项者获得 2 个学分。 以上竞赛证书以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及部门处室章为准。 类 型 类 大创 型 项目 学 分 学生所参加竞赛类型由相关学院及活动项目组织部门设立 的工作组进行初审认定,山东体育学院素质拓展与实践领 导小组进行复核认定。参赛作品一类为国家级,二类省级 三类院级,同一作品多人署名,由指导教师或第一作者分 配分数,分数合计不得超过成果总分。同一作品多次获奖 不重复算分,按照最高级别计算。其他体育竞赛按照团体 类获得学分。 以上竞赛证书以政府、国家行政机关及部门处室章为准。 一类 校 学 分 发明 创造 二类 二 等 奖 竞赛 (团体 类) 科研 项目 一类 成果被使用 3 多人署名由指导教师或第一作者分配分数,分数合计不得 超过成果总分。课题级别认定以院科研处核定结果为准。 科研项目按照批准立项调研或实验研究、结题或答辩三个 阶段给予学分,每阶段占总分值的三分之一。 国家级立项并结项 多人署名由指导教师或第一作者分配分数,分数合计不得 超过成果总分。 课题级别认定以院科研处核定结果为准。 4 普通期刊 核心期刊 3 B类 A类 4 6 所发表文章字数应在1000 字以上, 方予认定。文章发表刊 物均应为有刊号的正式期刊,作者超过2位, 由指导教师或 第一作者分配分数, 分数合计不得超过成果总分。 核心期刊认定以科技处颁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成果被使用或获得国家级专利 6 包括发明、发现、实用新型、新颖独特的设计、商标、专 利等。同一成果多人署名,由指导教师或第一作者分配分 数,分数合计不得超过成果总分。 附件 6 山东体育学院素质拓展与职业技能培训评分标准 证书 类型 学分 证书 类型 学分 大学英语 大学英语 职业上岗 计算机国 四级(425 六级(425 英、日、德英、日、德 中级职业 高级职业 计算机国 或从业资 家二级以 分及以 分及以 语专业四 语专业四级 技能证书 技能证书 家二级 格 上 上,非英 上,非英 级 以上 语专业) 语专业) 1 2 1 1 社会体 普 通话二 普 通话二 育指导 级 甲 等 以 自主创业 级甲等 员(公 上 益类) 1 2 3 1 2 1 2 1 2 社会体育 游泳救生 体育场地 体育经纪 指 导 员 员(职业 工(职业 人(职业 ( 职 业 体育行业 类 类) 类) 类) 特有 ) 职 业 1-2 1-2 1-2 1-2 附件 7 山东体育学院职业技能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参考目录 1. 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职业类或公益类) 2. 救护证书 3. 教师资格证书 4. 各类裁判证书 5. 各类教练员证书 6. 按摩证书 7. 职业汉语水平等级证书 8. 注册资产评估师 9. 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10. 证券从业员资格证书 11.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12.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 13. 基金销售人员资格证书 14.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5.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6. 助理理财规划师证书 17. 心理咨询师 18. 保险精算师资格考试 19. 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 20. 证券经纪人资格 21. 国际贸易单证员证书 22. 国际货运代理员证书 23. 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24. 报关员资格证书 25. 报检员资格证书 — 38 — 26.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27. 房地产策划师 28. 房地产估价师 29. 职业指导师 30. 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 31. 物流师 32. 人力资源管理师 33. 职业规划师 34. 保险公估从业资格证 35. 导游证 36. 初级助理会计师 37. 高级会计师 38. 注册会计师 39. 理财规划师 40. 国际内部审计师 41. 中级会计师 42.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3. 软件考试证书 44. 保险经纪证 45. 电子商务师 46. 项目管理师 47. 创业咨询师 48. 网络工程师 49.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50. 多媒体设计师 51. 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相关证书 52. CIT 剑桥信息技术考试相关证书 53. 全国信息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相关证书 54. 微软认证的相关证书 — 39 — 55. 全国软件资格水平考试相关证书 56. 法语专业四级、八级证书 57. 司法考试证书 备注:规定外的证书如符合相关专业要求,可由学生提出申请,由相关学院及活动项目组织部门设立的工作组 进行认定,认定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 40 — 附件 8 山东体育学院学生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 姓名 学院班级 成果名称 发表刊物及出版部门 发表时间 成果简述 多人署名作品学分分配情 况(由指导教师或第一作 者填写) 认定部门 (公章) 审批部门 (公章) 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团委存档,一份团总支存档 — 41 — 附件 9 山东体育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和科技创新活动学分统计表 (二级学院): 填表时间: 第二课堂活动 学号 姓名 — 42 — 学生个人通 过社会调 学生参加社 研、社会考 专业及班级 会实践服务 察、社会服 队 务或科技、 文化、卫生 “三下乡”等 完成社会实 践活动 学生参加 义 务 劳 动、学雷 锋活动、 体育赛事 等志愿服 务活动 科技创新 学生通过“大 参加团委及 学生志愿服 院组织的文 务西 部 计 艺晚会、艺 划”、“三支一 术展演等活 扶” 等基层 动 服务项目 参加国家、省 部、地市组织 参加其他各 参与素 质拓 参加经团 总学分合计 类竞赛,如 展与职 业技 学生自主 的各类 文化创 委备案的 新,在各 类期 大学生科技 能培训 ,考 创业 社团活动 刊发表文章, 取计算 机、 文 化 艺 术 学分 获得各类发明 普通话 、职 节、“挑战 创 造,参与教 业资格 等证 杯”大学生 学和 科研单位 书 创业计划大 发布的 及学生 赛、大学生 自选的课 题, 学术作品获 或参加横向 课 奖等活动 题、导师课题 等科研活动 山东体育学院 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22 年修订) 为统筹使用各类奖助学金资源,规范我校奖助学金的评审 发放,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颁发的《山东省普通高校 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 实施办法》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山 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认真做好我省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 神,按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助困,资助力度与资助面 相结合,“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等原则,对国家奖学金、省 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进行集中评选发放,以确保优秀的学生得到激励,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得到资助。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助学金设置和奖励资助额度 (一)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 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为每人每年 8000 元,省政 府奖学金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并记入获奖 — 43 — 学生本人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 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每人 每年 5000 元,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并记入获奖学生本人档案。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 困难的学生。主要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平 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3300 元,其中 1 档 2200 元,2 档 3300 元,3 档 4400 元,按月发放。 二、申请条件和限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无处分和不诚信记录。 (二)其他条件 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国家奖学金在当年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中推荐产生;上 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专业评选范围 内位于前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 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 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 — 44 — 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财厅函〔2010〕16 号”)。 (3)省政府奖学金在当年院级三好学生标兵和三好学生中 推荐产生,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 专业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 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5%,但均位于前 30%,必须在 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 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鲁 学助〔2012〕11 号” )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 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 质测评成绩均列班级人数的前 30%,且无不及格课程。家庭经济 特别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 50%。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并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见《山东体育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3.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 — 45 — 经济困难学生,并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认定办法同上)。 原则上被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仅可以申请 1 档国家助学金,被认定为比较困难的可以申请 1 档或 2 档国家助 学金,被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可以申请三档或其它档次的国家助学 金; (2)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家庭遭遇天灾人祸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 济特殊困难学生;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享受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 国家及省认定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上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获 得三档国家助学金; (3)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评审助学金一、二、 三个档次学生的比例控制在 7:2:1。 三、评审原则和程序 (一)评审原则 1.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相关文件 和本办法组织评选。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发的奖励资助人数和额 度,参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和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研究制定我 校奖助学金人数和额度分配计划,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对集中 的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二)评审机构和程序 — 46 — 1.组织机构: (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奖助学金评审的组 织领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 (2)二级学院分别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 长,学生资助工作具体负责人、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评议认定工作 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的组织和审核。 (3)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任课老师(或 教练)、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级部评议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本年级 的评议认定工作。评议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 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学生总人数的 10%。 (4)班级民主推荐产生班级评议认定小组,负责本班的评 议认定工作。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应具 有广泛的代表性,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 30%。 级部和班级评议认定小组成员被推荐为国家奖学金、省政府 奖学金或本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 学金的,在小组对其进行评议认定时该同学应当回避。 各级评议认定小组召开会议要建立会议记录,评议认定结果 要由评议认定小组成员签字存档。 2.评审程序: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由班级、 年级和二级学院三级评议认定工作机构根据评选条件,逐级评议 推荐,最后由学生进行宣讲、答辩后择优选取;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办法按下列程序进行。 — 47 — (1)本人申请。学生按照奖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向班级评 议认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评议。辅导员主持召开班级评议认定小组会,介 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评议认定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评议,并采 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班级初步人选,报级部评议认定小组。 (3)级部评议。级部评议认定小组对各班确定的初步人选 进行评议认定,对有异议的人选要由相关班级评议小组再次评议 (并上交评议报告)或推荐其他合格人选。评议结果报学院评议 认定小组。 (4)学院研究确认。各年级确定的初步人选由学院评议认 定小组进行讨论研究,对有异议的人选要提出具体意见,更改人 选必须经由班级、年级和学院三级评议小组通过。初审合格人选 确定后,要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人选, 取消其获得奖助学金的资格。无异议后,将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 材料汇总,并填写《山东体育学院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备 案表》,签署分管领导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报送校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同时将备案表电子版发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审核。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部门初审学生名 单和等级档次进行审核,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将被 评定为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信息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日,若有异议,可于公示结束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 (6)报送。经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校 — 48 — 确定的拟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审批备案。 四、发放管理办法 (一)发放。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资金到位后,校财务处要 为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联系办理银行账户,并及时把各类奖学金 一次性划拨到获奖学生账户,助学金按资助档次逐月划拨到受助 学生账户。 (二)管理。受国家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取消或停止发放其获得的奖助学金: 1.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下降; 2.有违纪行为; 3.丧失学籍或休学、转学; 4.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有高消费和铺张浪费 行为。 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提出申请,二级 学院研究,提交学校资助管理小组审核无误后,确定取消资格。 因取消或停止资助资格而空出的名额,由所在班级辅导员按 照规定程序和办法,在所属班级的其他学生中进行递补。每月 25 日前,各二级学院将取消受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和递补学生信息 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由校财务处按规定办理。受资助学 生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谎报家庭经济情 况已经查实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直接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 49 — 空出的名额按规定用于资助学院其他学生。 五、相关要求 (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班级、年 级和学院三级评议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各类奖助学金标准和名额 评选,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奖助学金的发放要严格按 审批名单足额发放,严禁进行二次分配或扣留收缴奖助学金用于 其他活动。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截留挪用等影 响奖助学金公正评审和正常发放的行为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二)要建立学生反馈机制,维护学生权益,提高学生的满 意度。学校将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奖助学金评选督导小组。 (三)要教育引导学生通过奖助学金的评选,树立正气,建 立积极向上的健康同学关系,要倡导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勤俭节 约,合理消费,不用奖助学金请客送礼。 (四)对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材料,材料内容要规 范、完整、准确。因报送不及时或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造成的后果 由报送单位承担。 (六)奖助学金评选评定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分析总 结,相关资料、记录和情况总结将作为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工作 考评的重要依据,对出现问题较多的单位要责令写出原因分析报 告,督促整改。 — 50 —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相关事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负责解释。 — 51 — 山东体育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学生资 助工作体系,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 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 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 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 (鲁发字〔2015〕 22 号)文件中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 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原则。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 是、突出重点的原则,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严格操作程序,做 好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费减免审核工作。 第二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三条 学费减免对象。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 制本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学费、借助国 家助学贷款仍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四条 学费减免条件。 — 52 — (一)思想政治表现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热爱劳动; (二)学习刻苦,成绩良好; (三)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习惯; (四)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及勤工助学活动; (五)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六)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应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 生。 第五条 学费减免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以国家、山东省下发建档立卡 学生名单为准) ,减免学费 100%,其中财政拨款 4000 元,不足 部分由学校事业收入提取资助资金支付。 第六条 学费减免工作组织。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和审批。 第七条 学费减免工作程序: 1.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山东体育学院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家庭成员 情况和收入情况,同时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出具的、能证明其家庭困难程度的证明材料; 2. 学生所以在班级辅导员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组织班 级资助工作评议认定小组评议,二级学院研究,提交学校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核,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 — 53 — 报学校财务处。 3.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对学费减免学生进行回访。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一)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本学年受过警告及以上 纪律处分的; (二)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不合格,上一学年内累计有两 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的(因 病休、停学者除外) ; (四)只申请减免学费而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原则上 不予减免; (五)思想不求进取,生活铺张浪费的; (六)不愿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因工作不认 真被辞退的。 第九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享受学费减免的相应学 年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生活铺张浪费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学校的。 第十条 对在学费减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 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节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 — 54 — 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学校各类学费减免,原则上每生每年只能 享受一次,按高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山东体育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 55 — 附件 山东体育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院系 专业 班级 学号 民族 政治面貌 家庭 详细住址 邮编 生源地 省 市(县) 身份证号 姓名 联系方式 学费标准 身体状况 年龄 与本人 关系 月收入 (元) 备注 人,家庭年收入 元,人均年收入 元。 人,家庭年收入 元,人均年收入 元。 工作单位及职务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在当地是否受到 资助 城 家庭 家庭人口 镇 收入 (选 农 家庭人口 一) 村 — 56 — 受资助金额 (元) 入学以来受资助项目(本栏必须如实填写,若有虚假将取消学费减免申请资格) 1、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国家/学院奖助学金: - 学年 元; - 学年 元。 - 学年 元; - 学年获得 (奖/助学金名称) 元; - 学年获得 (奖/助学金名称) 元; - 学年获得 (奖/助学金名称) 元; 3、学费减免: - 学年 元; - 学年 元; - 学年 元。 4、困难补助: - 学年 元; - 学年 元; - 学年 元。 5、勤工助学: - 学年 元; - 学年 元; - 学年 元。 6、社会资助: - 学年 元; - 学年 元; - 学年 元。 7、社会实践: - 学年参加学院安排社会实践 天,获得薪酬 元。 入学以来所获 奖励情况 入学以来所受 处分情况 学 生 申 请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本人申请减免学费,申请减免额度为 学生签字: 元( - 学年)。 年 月 日 — 57 — 所 在 班 意 见 所在 学院 意见 该生在校期间受资助情况、获奖情况和受处分情况真实有效。 建议减免额度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议减免额度为: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中 心 意 见 学 校 意 见 — 58 — 建议减免额度为: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公 章) 山东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 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体育 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 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集训 考察、运动竞赛等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 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公平、公正,坚持教育与 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过错程度相适 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 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相应处分。处 分的种类分为: — 59 —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纪律处分 的,由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均为十二个月。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 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行为,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调 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 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 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 60 —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未经处理的违纪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系违纪行为的组织、策划者的; (九)酒后滋事的; (十)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处分程序 第八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属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 面的,由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调查;涉及学风及考风考纪的, 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牵头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涉及治安、 安全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调查。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牵头学生所在 二级学院对违纪情况调查,所在学院要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调查工作应当在 7 日内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学校学生 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 7 日。 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 生所在学院党总支的处理建议一并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 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会同有关部 门进行审核,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学校院长办公会 — 61 — 批准决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山东体育学院学生考试违 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提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 小组研究,经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学校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 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由党委院长办公室 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由 党委院长办公室在校内公示栏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 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 案。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 过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辅导员及 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学院记录在案。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 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 — 62 — 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三日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 作。 第十二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一般给予 12 个月的处分期, 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学生受处分期间取消各类评优资 格,原则上不得享受各类奖助学金;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处分 期满经相关程序可予以解除处分;在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三条 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 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处分 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 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 拟处分的违纪事实、处分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 权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依照《山东体育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 63 —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按下列规定给予 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 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 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 (含记过)处分; (五)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 处分;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 和国家统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七)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八)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社团并 开展活动的;擅自出版刊物,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合法学生社团 — 64 — 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九)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 弹簧刀、仿真枪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 处分;主动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国家公安机关上缴者,可从轻处理; (十)在校园内组织或参加宗教、迷信活动,散布邪说、或 参加邪教组织的,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十一)违反本办法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 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 俗的活动,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按 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训练场地、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 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 乱校园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 规校纪执行职务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吸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 65 — (五)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 分;对制止、举报赌博活动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在校外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或多次参与赌 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遵守校园秩序、寻衅滋事,用语言、行为或其他方 式挑逗、侮辱侵害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斗殴行为的, 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斗殴 且作伪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七)持械殴打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 处分; (八)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内(外)人员出(入)校打架的, — 66 —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按 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通过语言、肢体行为、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 骚扰、猥亵他人,威胁他人健康、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 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扣留、隐匿、冒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习纪律,无故缺席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8 学时以下的,视情况给予通报 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8 学时以上(含 8 学时),12 学时以下(含 12 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12 学时以上,30 学时以下(含 3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30 学时以上,49 学时以下(含 49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50 学时以上(含 50 学时)者 — 67 —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包括政治学习、班 会等)累计 4 次以上(含 4 次)的,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 处 分; (七)一学期内,早操无故缺勤 8 次以上(含 8 次)的, 给 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迟到、早退 2 次按照旷课 1 学时计算。晚自 习考勤统计,参照上述旷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有造假、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的,按下列规定给 予处分: (一)在评先评优和各类奖助学金申请等过程中,有弄虚作 假、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证件、证明或使用虚假证件、证明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向调查人员作伪证、假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四)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六)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68 — (七)其他失信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床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二)故意损毁花卉树木,破坏草坪,污损学校公告、墙壁、 桌椅、门窗等财物,故意损毁公共图书、资料的,视其情节,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饲养或接受他人暂存、寄放宠物,经教育不改的,视 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就寝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区域吹、拉、弹、唱、喧哗打 闹、高音播放音响设备、玩游戏影响他人,经教育不改的,视情 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私接电源,使用电热器、 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器具及点 蜡烛的,在宿舍内做饭的,一经发现,除没收器具、蜡烛外,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使用电器设备或违规用电用火造成严重后果 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伪造、谎报就寝情况的,给 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及 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69 —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1.1 日以上 3 日以内(含 3 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3 日以上 7 日以内(含 7 日),给予记过处分; 3.7 日以上 14 日以内(含 14 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14 日以上,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编造、谎报请假事由或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的,按擅自离校 论处,在同等条件下加重处分。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园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视其性 质、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二级学院批准擅自到海域或 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或从事其他水上运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违反网络安全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 予处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 对他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信息,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 工作的; (3)不服从网络管理,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侮辱谩骂的; — 70 — (4)利用网络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违规活动,为其提供便利的; (6)在网络上公开地肆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经教育仍 不改正的; (7)其他网络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恶劣后果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利用网络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的; (2)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反动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造成恶劣影响的; (4)擅自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宣传或鼓动非法集会和示威 游行等活动,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 (5)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淫秽视频、图片和淫秽文字信息 的; (6)利用网络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恶意修改、破坏数据 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7)利用网络窃取、泄露保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8)利用网络进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 重后果的。 (三)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等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交通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擅自移动、挪用、破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 — 71 — 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不服从门卫等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寻衅滋 事、无理取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 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依照《山东体育 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依照《山东体育学 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 级别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72 — 山东体育学院 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促进 良好学风的形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令第 41 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3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试违规处 分的认定和处理由考试学生所属的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 第三条 对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 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认定及处理遵循“证 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对违规学生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知情权、 申诉权。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试违规行为主要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 — 73 —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扰乱考试秩序;考试过程中,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 答案、考试成绩;或其它应认定为考试违规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反考场纪律,该科试 卷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 以上(含警告)处分。 (一)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进入考 场,未按规定上交至规定地方的; (二)将姓名、考场号等写在密封线以外的; (三)在试卷上作各种符号、标记的; (四)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劝告的; (五)考生所在桌面、临近墙面等地方有考试相关内容,未 及时向监考老师声明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作弊,该科试卷以 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 籍处分。 (一)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的; (二)抄录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的,将与考试有关内 容抄印在课桌等器物和身体上的,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小抄、笔 记等隐置于视线可及范围内的; (三)协同他人作弊的; — 74 — (四)偷换试卷的; (五)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作弊的; (六)故意撕毁试卷的; (七)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答卷,不听警告的; (八)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 (九)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十)组织团伙作弊的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 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十一)经阅卷教师和课程所属二级学院认定,教务处复核 实属雷同卷的; (十二)其它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第八条 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学生违纪、作弊记录 需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 试工作人员应向违纪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让学生签字确 认。学生拒不签字的,由两名监考教师在学生签字处注明“学生 拒签”字样。对学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在作弊学生的试卷上注明“违纪” 或“作弊” 。 第九条 考试违规处理权限 — 75 — 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 分的,由经二级学院研究,报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由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批准决定。 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提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 小组研究,经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学校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接到教务处对违纪学生的通报后 七日内,首先教育违纪学生并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检查,并组织 调查取证。二级学院根据学生考试违规事实和认错态度,提出处 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告 知学生拟处分的违纪事实、处分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 享有陈述和申诉的权利,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经学生本人书面 申请,各二级学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三)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做出处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 76 —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由党委院长办公室 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由 党委院长办公室在校内公示栏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 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委员 会备案。 (四)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 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 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辅导员及两名 学生见证人签字,学院记录在案。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 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 方式送达。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违纪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一般给予 12 个月的处分期, 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处分 期满经相关程序可予以解除处分;在处分解除后,可以对该课程 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 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依照《山东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77 — 山东体育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对学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山东 体育学院章程》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 告、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 除学籍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起的申诉。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 参照适用。 第三条 学生行使申诉权利,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 校的规章制度,认真、诚实地提出诉求和理由;学校受理学生 申诉事务,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客 观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 委员会”) ,负责受理和复查学生申诉。职责为: — 78 —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者撤销处分(处理) 的决定。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 11 名成员组成:包括分管学生 工作校领导 1 人,日照校区管委会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 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各 1 人,教师代表 2 人,学生代表 2 人,法律顾问 1 人等组成, 可以聘请 1-2 名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申 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申诉处 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回避,不得担任申诉委员会的委 员: (一)参与做出学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人员; (二)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 的人员; (三)申诉人要求回避,且有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 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诉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 理。 — 79 — 第八条 学生在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申请书,包 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所在学院、专业、 班级、学号、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申诉请求、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及学校处 理决定等相关材料; (三)本人签名和申诉日期。 第九条 对于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三)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四)就同一事由,已向学校申诉委员会申诉的; (五)已经就申诉事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 被依法受理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 第四章 复查决定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针对学生的申诉请求,以召开复查 会议的方式,对已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进行复查。复查会 议一般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在处 理具体申诉案件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复查会议。 复查决定以票决方式做出,并获与会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 为有效。复查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保存好相关会议材料。 第十一条 — 80 —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 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可以 延长 15 日。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 5 日内补充完备,过期未补的,视 为撤回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召开复查会议,对处分或者处理 决定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做出复查决定: (一)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作出同意处分或处理决 定的复查决定; (二)认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事实 不清、依据不足、程序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 变更的复查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重新研究,报请学校学生 工作领导小组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三)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决 定有异议或认为处理过重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 复查意见,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 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学生复查决定 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 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 媒体等方式公告送达,公告期为 30 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第十四条 在学校未做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 诉,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 81 — 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申请后,应当立即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学校决定的执行。学 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 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山东教育厅提出书面 申诉。 第五章 第十七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 82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体育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 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均应遵守本规定。 租借给校外单位临时使用的场所、校外办学点及其他驻校单 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 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 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 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技能。 第六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 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消防安全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 83 —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 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 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 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 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 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 直接责任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 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 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 84 —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 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 作。 其他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 检查、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履 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以及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及消防 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 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 用和管理工作,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进行审批;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 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 — 85 — 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安全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 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 培训工作; (九)受理其他驻校单位在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新建、扩建、 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行政许可 或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 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 防验收或备案,以及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进行消防安全检 查;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 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做好自查记录,及时消除安 — 86 — 全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 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 任人,其他驻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负责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除执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并疏散学 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教学楼、科技楼、卫生所、体育场 — 87 — 馆、报告厅及其他文体活动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二)网络信息中心、校园广播电台等传媒管理部门; (三)车棚、停车场等部位; (四)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等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热等系统所在场所;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 研项目或配备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场所,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 心; (七)学校保密工作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办公楼、学生公寓等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 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识,严格实行消防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及就业咨询 等大型活动和展览,必须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 行。主办的二级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 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举办场所的 所在部门应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 — 88 — 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此外,依法应当报请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活动,还 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保卫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 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保卫处负责组 织对上述设备每年进行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 效。 各单位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 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 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学校各项 工程及其他驻校单位在校内进行的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招标 和验收工作应有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 检查。工程竣工后,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训练、经营、出租的场 所或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公寓。 生产、经营、储存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公寓等居住场所在同一 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公寓、教室和报告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 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场所的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89 —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 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 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 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 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应当对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 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因特殊 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 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 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校内房屋出租,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工单位负责。 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校内出租房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看见初起火灾发生,应在第一 时间及时报告保卫处;保卫处应当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迅 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办公室应在火灾事故发生 — 90 — 后 2 个小时内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全面反 映消防安全及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部 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各单位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六)各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 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 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查。 — 91 — 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识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 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及其 他重要物资消防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及记 录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自查应当填写自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 责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每日进行 消防安全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 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安全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92 —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 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 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场所应当加强夜间 消防安全巡查。 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安全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 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 警,通知人员疏散并及时扑救。 消防安全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 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 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识的配置、设置不符合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消防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93 —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 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 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吸烟或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和值班人员及消防安全巡查人员脱岗 的; (十一)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 施消除的; (十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指出 的各类火灾隐患,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责令限期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 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处或主管校领导报告,提出整 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 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 身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危险部位或停业整改。 — 94 — 第三十二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 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 告。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 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主 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工 作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和各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 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 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方法。 (一)开展自救、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 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 — 95 — 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 4 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 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 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 校园广播、校内报刊中开设消防安全教育专栏。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 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 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当接受消防安 全培训的人员。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 — 96 — 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 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预案,并将预案涉及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 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储备等 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 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需要。 第四十二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 — 97 — 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的购买,以 及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以保证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置专项经费,用于消除火灾隐患,维修、 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 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 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 消防经费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 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范围,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擅自挪用、损坏、 破坏防火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本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学校责令其 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并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校内警告等相应处分。发生火灾涉及民 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违反本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发生重 特大火灾的,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进行处罚外, 学校将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分相关 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 — 98 —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99 — 山东体育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校园交通安全,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营造安 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建设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及行 人、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辆驾驶人等安全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 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拟定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 宣传交通法律法规。日照校区保卫部在日照校区管委会领导下负 责日照校区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和非机动车、机动车车辆及驾驶员 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自觉服从学校安保人员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一切 车辆应礼让行人。在教职工上下班和学生上下课时的人流高峰 期,出入校园和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应主动停车等候或减速慢 行,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 — 100 — 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确保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准入管理,由保卫 处审核授权,凭车牌识别出入校园。 第八条 学校职教员工根据规定申请办理名下的机动车辆授 权。 第九条 校内大型活动进出车辆需提前向保卫处申报,凭有 效证件、参会代表证等识别标志进出校园。 第十条 临时公务用车由用车单位负责报备,单位负责人审 批后当日有效;校内施工车辆由施工单位出具证明按施工时限授 权,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报备后方可进入校园;执行任务的警车、 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十一条 进校公务车辆座位数在 11 座以上的客车,用车单 位需提前向保卫处报备,并按指定路线行驶和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二条 校内经营单位人员车辆凭相关合同经审核同意后 由保卫处按规定办理入校手续。 第十三条 禁止教练车、共享汽车、无牌无证车等机动车辆 驶入校园。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学生在校园内驾乘机动车。违反本办法 — 101 — 在校园内驾乘机动车的学生,如发生交通事故,对自身或第三方 造成伤害的,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人和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五条 校门口路段实行人车分离驶行,行人和非机动车 应按规定通道各行其道,行人严禁在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主要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 工具或擅自开展其他有碍道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 车等国家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入校的,需依照法律法规登记挂 牌,实行登记准入制度,未获允许不得入内。 禁止在校学生在校园内驾乘非机动车,禁止在校园内使用平 衡车。违反本条规定的学生,如发生交通事故,对自身或第三方 造成伤害的,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外卖和快递非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校门外设非机动车专用停放区域,非机动车应当 规范有序停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禁止占路停放。对于乱停乱 放的非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作挪移处置。 第四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交通标志牌、隔离栏、 标志线、机动车停车位、减速板、凸面镜、警示牌等交通设施。 — 102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 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杆线、花木等不得妨碍、遮挡交通 标志、标线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 内公共道路和消防通道。确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 掘道路的,须报保卫处审批,并协同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施 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 时指派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完结后及时清理现场, 恢复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及停放, 并服从指挥。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违规超车及并行;出入校门时 速不得超过 5 公里,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夜间行车 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校内道路和安全疏散通道上随意泊车、 堆放物品或其他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活动和行为;保卫处有权拖 移违规乱停车辆及物品。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时,保卫处 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 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并提前公 告。 第五章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 103 —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由保卫处和有关 单位视情节轻重进行教育和处理。务工人员、经营业户、教职工 家属在校园内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所属单位、 教职工应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教育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 行为,可采取锁定车辆等限制措施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报请公安机关处置,采取拖离等措施维护校园正 常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 采取现场安全措施并影响交通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外来车辆,保卫处拒绝其进入 或责令其驶离校园;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有权取消车辆授权、 列入黑名单或网上通报: (一)在禁止停放区域停放车辆屡教不改的; (二)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三)借本人名义为他人办理车辆授权的; (四)其他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或不服从管理的行 为。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有权限制车辆进 入校园: (一)无证驾驶; — 104 — (二)在校园内飙车; (三)其他严重违章行为。 第三十二条 车辆及行人损毁交通设施的,有关责任人应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 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并配合学校及公安机 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校本部、日照校区和青岛产 教融合实训基地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05 — 山东体育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确保学生生命安全、 身心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及工作人员应牢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做好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养 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展现当代大学生良好精神风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体育学院所属的学生公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山东体育学院济南校区、日照校区公寓管 理委员会。分管校领导(校区管委会主任)任主任,后勤管理处 处长(党总支书记)、各学院(校)党总支书记、学生处处长(校 区分管学团工作负责人)、保卫处处长(校区保卫部负责人)、 财务处处长(校区财务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学院党总支副书 记、政治辅导员及其他有关同志为成员。 委员会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学生公寓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 106 — 2.协调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关系。监督检查各部 门、各学院在公寓开展工作情况和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公寓管理中心,负责 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是后勤管理处下设机构,负责学 生公寓的日常管理、服务、教育、奖惩等工作。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职责: 1.落实学校的有关决策和任务,负责公寓住宿资源的调配及 管理。 2.制定、落实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学生公寓管理 规范化水平。 3.协调有关单位、部门、物业公司做好保洁、修缮等工作。 4.负责公寓秩序、安全教育与管理,引导学生提高自我防范 意识和能力,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5.督促检查学生宿舍的内务及卫生。 6.积极开设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服务项目,做好学生公寓 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服务。 7.负责将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及时向学生处和相关学院 通报。按照校区公寓管理规定,协同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定期组 织公寓卫生、安全检查评比。每学期对各学院学生公寓的总体状 况进行评估,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8.负责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107 — 9.协同学生处、各二级学院积极营造公寓学生工作区域化管 理的良好氛围。 10.协同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开展文明宿舍、文明公寓和文 明单位创建活动,推动宿舍文化建设。 11.协同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在公寓的日常教育和 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的民主管理,积极开展公寓文化建 设,发挥公寓文化育人功能。 第七条 学生处职责: 1.协同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加强对公寓工作的领导、监督和 检查。 2.制定和落实政治辅导员进公寓实施办法、二级学院公寓学 生工作及政治辅导员进公寓考核评价办法。 第八条 保卫处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 殴、盗窃等事件或案件。 3.定期对学生公寓防火设施、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及时维修 公寓消防设施、更换消防器材。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其他职责: 1.保障学生公寓水、电、暖的正常供应,协助做好公寓设施 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专项工程的实施。负责公寓楼周边的保洁及 绿化。 — 108 — 2.负责公寓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学生公寓的计划及财务预 算安排合理配置资产,及时完成采购任务。 3.做好公寓突发事件应急条件下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职责: 1.根据学生公寓运行的实际需要审定公寓管理财务预算。 2.根据学生公寓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核定和落实年度维修、 改造及更新费用等。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职责: 1.学院领导及相关人员要经常深入公寓检查、了解学生的学 习、生活及思想情况,加强情感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2.加强对学生在公寓行为表现的考察、考核。 3.及时调查处理学生在公寓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各类 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稳定。 4.组建二级学院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由学生会副主席兼任 主任,培养培训相关学生干部,推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5.健全舍长楼长学生组织体系,具体负责公寓片区及各公寓 楼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 6.开展多种形式的贴近学生生活的公寓活动,促进公寓文化 建设。 7.会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宿舍的安排和调整。 8.定期组织本学院学生公寓卫生、安全检查、评估。 — 109 —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指定宿舍及床位住 宿,不得私自调换。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住宿费。 第十三条 学生因自身特殊原因,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经 批准后方可走读。 第十四条 学生应节约水电,做到人走灯灭、水关,杜绝“长 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晚归, 特殊情况晚归必须出示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严禁夜不归 宿。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异性宿舍。 第十七条 来访客人、亲友须在值班室登记,到接待室会客, 未经允许不准在宿舍会客。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公寓内配置的家具、 窗帘等,不得随意搬动和更换;灯具、电扇、水龙头、脸盆、便 盆等设施用具应爱惜使用,严禁私自拆卸和故意损坏。 第十九条 公寓内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若人为原因或使用 不当造成的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学生须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自觉接受工作人员 的询问和证件查验,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 110 —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寒暑假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校住宿。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讲文明、讲卫生、讲道德。生活学习用 品摆放整齐。宿舍内应每日清扫,床上用品和个人衣物应经常换 洗,每日早中晚应定时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预防肺结 核等各种传染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应保持整齐、清洁。宿舍卫生由学生 轮流值日打扫,自觉将垃圾倒入垃圾通道,严禁乱倒垃圾。不得 在楼道和走廊内堆放私人物品、摆放晾衣架。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卫生,接受卫生管理人员监督 检查,禁止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禁止随地吐痰、随意在墙壁、门窗上张贴广告、海报及涂画刻写 等;禁止床铺悬挂布帘。 第二十五条 公寓楼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责任制。各公寓楼保 洁人员负责公共卫生清理。学生应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爱护公 共卫生,主动配合做好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二级学院每周对公寓卫 生进行检查,每周公布卫生检查情况。 第五章 安全管理 — 111 —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宿 舍安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 损宿舍安全、影响公共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发现火警、火灾事故时,应第一时间拨打 报警电话(119),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楼管、值班政治辅导员。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擅自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 不得在公寓内存放仿真枪、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品及放 射性物品等,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禁止存放和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热 锅、热得快、电热壶、电热毯等未经学校批准使用的电器;严禁 存放和使用蜡烛、酒精炉、煤炉、木炭火锅、液化气灶具等;严 禁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严禁为电瓶车充电。学生离开宿舍时须 将用电电器拔离电源插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将电脑摆放整齐,电源线不得乱接插排。 不得观看任何带有反动、淫秽等不健康内容的文字、图片、图像 或影碟。 第三十二条 公寓内严禁学生酗酒、赌博、吸烟等不良行为。 严禁打架斗殴、聚众滋事。 第三十三条 公寓内严禁拍打球类,严禁经商和推销活动。 违者将没收相关物品。 第三十四条 公寓区域不得燃放烟花、鞭炮以及大声喧哗等 影响他人作息的行为。 — 112 —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各类宠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查房由学生公寓管理 中心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领导、政治辅导员、保卫处专职人员负 责。学生应接受查房人员的检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发现违 规违纪现象,由查房人员直接发出书面通知单,明确处理意见或 进行现场处理,违规违纪学生应自觉接受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携带物品离开公寓,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 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查验无问题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八条 公寓门卫值班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执行人员、 物品出入查验制度,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因玩忽职守发 生重大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节轻重取消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资格;造成 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 告处分; 1.私自调换床位、搬用宿舍内公共物品者; 2.燃烧物品、燃放鞭炮、点蜡烛者; 3.抽烟、酗酒、聚众赌博者; 4.随地泼水、随地吐痰、乱扔果皮杂物者; 5.向水池、便池内倒剩饭剩菜者; — 113 — 6.从窗口向外扔杂物、倒水者; 7.刻画、涂写、污损墙壁者; 8.在非规定位置张贴启事、通知、海报、字画,情节较轻者; 9.在公寓楼内打球或从事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及破坏 卫生者; 10.无正当理由晚归者; 11.拆装或故意损坏公物者; 12.私自留客住宿者及房间钥匙随便借给他人者; 13.公寓楼内饲养宠物者; 14.公寓区随地便溺者; 15.使用煤油灯、酒精炉和电炉、热得快等违章电器做饭、 烧水、取暖者; 16.在公寓内给电瓶车充电者; 17.造成火险、火灾事故者; 第四十条 学生在公寓内违反校规校纪,按《山东体育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国家法律法 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对在公寓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 人、宿舍、班级进行表彰。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学生在公寓的违规违纪行 为,及时向学生处、相关学院通报,由学生处或相关二级学院依 据校规校纪对违规违纪学生作出处理。 — 114 —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公寓的日常表现情况纳入各二级学院对 学生和政治辅导员工作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15 — 山东体育学院生活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餐厅公用餐具管理 第一条 公用餐具属于山东体育学院集体财产,只限在 各楼层餐厅使用,不得带离各楼层餐厅。 第二条 公用餐具按需配置使用,餐具不足时请自带餐 具,不得一人占用多套餐具。 第三条 公用餐具用后,应自觉将剩饭菜倒入泔水桶内, 餐具送到收碗车内。 第四条 自觉爱护公用餐具,严禁损坏公用餐具。 第五条 以上规定严格遵守执行,违者批评教育,严格 按照校纪校规处理。 第二章 学生就餐管理 第六条 文明就餐公约 勤俭节约,不浪费粮食。遵守秩序,不插队打饭。 科学饮食,不挑肥拣瘦。文明进餐,不喧哗嬉闹。 收拾餐具,不杯盘狼藉。尊重员工,不乱丢乱弃。 文明观看,不强占电视。节约用水,不视而不见。 第七条 山东省高校食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文明就餐规 范 — 116 — (一)进入食堂 1. 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发热咳嗽、主动报告; 2. 检测合格、方可进入,耐心排队、保持距离; 3. 进入食堂、请先洗手,鼓励套餐、即取即走。 (二)选餐就餐 1. 选餐时:要迅速,少交流,保持距离; 2. 选座时:不扎堆,不对面,分散就座; 3. 就餐时:专心吃,不讲话,不互夹菜; 4. 结束时:戴口罩,净桌面,迅速离开。 (三)错峰就餐 1. 高峰时:请遵指引错峰就餐; 2. 限流时:请理解并主动配合。 (四)就餐倡议 1. 欢迎师生自带餐具; 2. 鼓励打包带回用餐。 第三章 餐卡办理 第八条 餐卡使用范围:餐卡用于校区餐厅购餐、超市购物、 洗浴、打开水、乘坐校班车等。 第九条 餐卡办理、挂失等有关流程: (一)开户办卡:新生入学免费发放餐卡一张,开户办卡需 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到餐厅卡务室办理。 — 117 — (二)挂失解挂:挂失可在易校园 APP 自行办理,解挂需 持有效证件到卡务室进行办理。 (三)注销(销户):需持有效证件到卡务室注销开户档案, 餐卡内的存款余额全额退还,卡金不退。 (四)密码修改:餐卡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如需修改 可到卡务室重新修订。 第十条 餐卡充值方式: (一)餐厅卡务室进行人工现金充值。 (二)手机下载易校园 APP 进行线上充值。 第十一条 餐卡刷卡使用方式: (一)持卡进行刷卡消费; (二)手机易校园 APP 付款码扫码消费; (三)餐卡余额不足时,应及时进行充值,否则会影响购餐、 购物、取水或乘坐班车。 第十二条 遇有餐卡使用故障时,请与生活服务中心管理人 员或服务人员联系解决,服务电话 89655163/89655170(济南校 区);0633-8779020(日照校区) 第四章 开水房管理 第十三条 开水房供水时间:07:00-22:00(济南校区);日 照校区饮水机在公寓楼一层,随时可以取水。 第十四条 开水房开放时间内,师生凭餐卡进入取水。 — 118 — 第十五条 提倡节约用水,反对浪费水资源,及时关闭龙头, 严禁在开水房刷碗、洗衣物等。 第十六条 自觉排队,文明取水,不得拥挤,预防滑倒、烫 伤等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开水房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生活服务中心日常 监督检查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为确保安全,谢绝非工作人员进入开水房操作间 进行非法操作,严禁擅自触动电器设备,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爱护公共设施、正确使用餐卡取水,非维修人员 或调试人员严禁随意调整水量阀门,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遇有取水故障时,请与生活服务中心管理人员或 服务人员联系解决,服务电话 89655163/89655170(济南校区), 0633-8779068(日照校区)。 第五章 公共浴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浴室开放时间,师生凭餐卡进入浴室洗浴。 (一)浴室正常开放时间: 07:00—22:00(济南校区);上 午 10:00-13:30,下午 17:00-21:30(日照校区)。 寒暑假期间, 将根据学校教学、训练的需要进行安排。 (二)洗浴者应文明洗浴,不争抢淋浴头、不得乱丢杂物、 不破坏浴室内的公共设施。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衣物及随身所带 物品,不准将现金、首饰、手机等贵重物品带入浴室,如有遗失, — 119 — 后果自负。 (三)严禁在浴室内嬉戏打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四)禁止患有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 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人员进入公共浴室洗浴。 (五)浴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生活服务中心日常监督检 查管理规范》相关要求执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浴室管理。 (六)如出现问题,及时向浴室工作人员反映,或拨打服务 电话 89655163/89655170(济南校区);0633-8779068(日照校 区)。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诉识别: (一)有效投诉:指师生对生活服务中心所辖餐厅、超市、 浴室、开水房、理发室等提供服务的内容、承诺及服务质 量的投诉。 (二)无效投诉:指师生对生活服务中心所辖范围以外以及 餐厅服务承诺范围以外的投诉。 第二十三条 投诉受理流程: (一)餐厅值班人员接受师生就餐现场的具体问题投诉。 (二)生活服务中心及其他各经营单位管理人员接收相关问 题投诉。 (三)接收投诉人,核实情况属实后,跟师生进行沟通解决。 — 120 — (四)不能现场解决的,接收投诉人应立即向中心管理人员 汇报投诉情况,由管理人员跟投诉人双方沟通合理解决方案,直 至双方满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生活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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