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转型及权能实现——基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pdf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 功能转型及权能实现 — 基于农村社会管理创 新 的视角 赵 万 内 容提要 : 能 缺失 并存 中 国 现行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制 度存在 的 突 出 问 题 是制 度 功 能 超 载 和 法 律权 。 相 关 法律 和 政 策 为 了 同 时 满 足 国 家 体 的 多 样 性诉 求 性冲 突难 以 避 免 社会 、 赋 予 了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以 政 治 性 , 广 泛 的 多 种 制 度功 能 。 由 此 不 仅进 , 社会 性 和 经 济 性 等 涵 盖 面 极 为 、 一 不足 另 。 一 反过 来 又 大 大 制 约 了 其 制度 功 能 的 有 效 发挥 , 承 包 经 营 权制 度 功 能 的 同 时 , , 导 致相 互 之 间 的 结 构 步加 剧 了 农 村 内 部 的 结 构 性 紧 张局 面 方面 程序 法 和 特 别 法 意 义 上 的 具 体 法 律权 能 缺 位严 重 、 集体和个人等 不 同 利 益主 、 不 同 制 度 功 能 所 追 求 的 价值 目 标 各弄 超栽成 为 土 地承 包 经 营 权 制 度 不 能 承 受 之 重 法 汪 青 松 一 , , , 也使 得 功 能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在 实 体 对权利 主 体 的 保 护 效能 明 显 变 革 的 目 标 就 是 要在 纯 化 土 地 。 最 大 限度 地 实 现 其 作 为 独 立 物 权 的 各 项 法 律 权 能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真 正 打 造 成 具 有 确 定 法 律 含 义 和 健 全权 能 体 系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转型 和 权能 实 现 不 仅 是还原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之独 立物 权属 性 的 客 观基 础 村社会 管 理创 新 的 应 有之 义 关 键词 土 地承 包 经 营 权 : 。 效益 制 度功 能 用 益物 权 但 由 于该制 度 的 核 心 是在保 持 土地集 体 所有 , 故从 其 诞 生 之 日 起 就 常 涉 毁 誉 之 辩 简单 梳理 不 难发 现 , , 法律 权能 一 , 学者 们 的 研 究视 角 呈 现 出 西 南政 法 大 学 民 商 法 学 院 教 授 本 文 为 赵万 一 ; 汪青 松 也是 农 , 公有 ) , 一 农 村社会 管理 创 新 理论 创 新 与 实 践 价 值 不 言 而 的 基 础 上 最 大 限度 地 发 挥 私 营 之 。 通 过对 法 学领 域相 关 研究 的 种从 宏 观抽 象 向 微 观具 体 的 转 变 西南 政 法大 学 民 商法 学 院 副 教授 主 持 的 中 国 法 学 会专 项 研 究 规 划 项 目 和 西 南 政法 大 学 这 种功 。 , 即从 法 律 性 质 等 抽 象 问 题 的 探讨 逐 步 转 向 对 其 流 转 、 , ( 一 也 不 乏 存废 之 争 , 早期侧 重于 对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的 理论 基础 赵万 将 。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制 度 作 为 最 具 中 国 特 色 的 法 律 制 度 之 喻 , 年 人 才 引 进 项 目 的 阶 段 性成 果 “ 。 。 农 民 权益保 护 与 农 村 产 业 发展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 ( 土 地承 包 经 营 权 的 功 能 转 型 及权 能 实 现 方式 、 征 收 程 序 等 具体 制 度 的 研 究 。 不过 我 们通 过 , 产 业 现代 化 发 展 问 题 的 大 规 模 调 研 深 切 地 感 受 到 间 实 际 上 还 存在 着 , 一 失 和 难 以 实现 对这 。 性 的 客 观 基础 。 一 环 。 、 公 正 等法 的 如 果按 照 这 一 。 则存 在 着 明 显 的 背 离 般性 价值 之外 一 , 项 制 度 如 果 是 为 了 创 设 或赋 予 一 标准审视 种权 利 一 换言之 , ) 二者 的 内 涵与 外延 应 。 、 统分 结合 的 双层 经 营 这 种 体 制 派 生 出 的 现 行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制 度 实 际 上 蕴 含 着 四 个 方 面 的 利 益 需 求 是 以 满足 国家层 面 上 的 生 存发 展需 要 为 目 的 并 受 国 家意 志 支 配 的 利 益 为了 实现 一 定 范 围 内 的社 会公 众 的 需 要 而体 现 的 利 益 济组织基 于经济 民 主 和 意 思 自 治 所 追求 的集 体利 益 益 为 了 保证 这 些 不 同 类 型 利 益 需 求 的 实 现 。 那 么其制 度功 能 现行 的 土 地承 包经 营 权 的 制 度 功 能 与 法 律权 能 之 间 , 我 国 目 前 的农村集 体 经济 组织 实行 的 是 以 家庭 承 包经 营 为 基 础 。 , ,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制 度 的 功 能 超 载 一 体制 也会 有其 相 , 保 护 的 具 体 意 义 则 表 现 为 该权 利 所 被 赋 予 的 相 应 , 和 法律权能应 当 在 服 务 于 特定 价 值 追 求 的 基 础 上 相 互 协 调 当 基本 统 一 这种 价值 追 求往 往通 过权 利 赋 予 的 形 式具 体化 为 对特 定 利 益 的 特别 保 从立法 技术 上 说 。 其 中 最为 突 出 的 就是 土 地承 包经 营 , 问 题 的 准确 把握 和 妥善 处置 不 仅 是还 原 土 地 承包经 营 权 独 立 物 权 属 保 护 的 抽 象 意义 可 以 称 为 制 度 功 能 法律权 能 在宏 观理 论 建构 和 微 观 制 度 设 计 之 并 且 因 这 些 功 能 的相 互 冲 突 而导 致具 体 的 法律 权能 严重 缺 项 具体 的 法 律 制 度 设 计 除 了 要 体 现 公 平 对 特 定 的 价 值追 求 , 项 对 中 国 农 民权 益保 护 现状 和 农 村 现行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制 度 的 功 能 超 载 与 权 能 缺 失 、 护 , 也 是 实 现农 村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 一 一 一 〕 , 些不 容忽 视 的 中 观层 面 的 问 题 权 承载 了 过于 沉重 的 制 度 功 能 一 各 异的 制 度功能 现 所 实 际承 载 的 。 、 这里 所说 的 制 度 功 能 , 制 运行 的基础 , 而后 一 。 ; 三是 乡 村 集体 经 四 是 基 于 农 户 自 身 的 需 求 所体 现 的 私 ; 客 观 上 要 求 必 须赋 予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以 内 容 具 有特 定外 延和 内 涵 的 功 用 和 能力 社会性 功 能 和 经 济 性 功 能 、 即 社会 公共 利 益 , 二是 ; 是 指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制 度为 了 保证 不 同 利 益 的 实 异 及 其所发 生 功 用 的 社会 管 理 领域 的 不 同 政 治 性功 能 , 即 国 家利 益 , 一 : , 基 于制 度 功 能 所 旨 在实 现 的 利 益 差 。 可 以 将 土 地 承 包经 营 权 的 制 度 功 能具 体 细分 为 前 两 类 功 能 在 客 观 上 构 成 了 农 村 现 行 社会 管 理 机 类 功 能 则 成 为农 民 权 利 的 最 核 心 组 成 部 分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制 度 承 载 的 政 治 性功 能 我 国 农 村 现行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制 度 虽 然 发 端 于 改 革 开 放 后 最 基 层 农 民 组 织 的 自 主 创 造 但其顺 利 推 行 以 及合 法地 位 的 取得 是与 政治 国 家 的 认 同 与 支持 分不 开 的 , 年 〔 月 至 古在 内 的 全 国 会 。 月 , 我 们动 员 并培 训 了 约 个省 、 名学生 直辖 市 和 自 治 区 的 近 , 与 受 访 者 主 观 特 征 相 关 的 分类 变 量 情 况 为 受访 者 民 族 , 汉族 占 比 高 中或中专占 比 村干 部 占 比 工者 占 比 、 : 少 数 民族 占 比 ( 份 ( 套 ) , 受 访 者 性别 。 、 河北 广东 、 , 、 山东 , 男性占 比 份 套 ( ) 一 , , 内蒙 有效率为 , 大 专及 以 上 占 比 , 普通村民 占 比 从 事农 业 生 产 者 占 比 下 文 中 的 数 据如 未标 明 具 体 出 处 、 系列 座谈 女性 占 比 受 访者 身 份 情 况 , 浙江 、 并 组 织召 开 了 收回有效问 卷 受 访 者 文 化 程度 初中 占比 小 学及 以 下 占 比 受访 者 职 业 未注明者 占 比 未 注明者占比 四川 个 乡 村 进 行 个别 走 访 和 问 卷 调 查 调 查 人员 共 向 受 访 村 民 和 村 干 部 发 放 问 卷 调 查 表 。 在 包括 重 庆 有学 者 曾 经 。 均 来 源 于 本调 査 所 获 数 据 外 出务 。 年第 法学研 究 期 运 用 历史 分析的 方法 将农 民 获得 土地 承包 经 营 权 归 结 为 中 国 共 产 党 人 与 农 民 重 建政 治 契约 的 结果 治含义 因 而 该制 度 本 身 就 具 有 了 与 民 立 约 的 政治 含 义 , ” 一 种兑 现 而 在 现 实 的 政 治 体 系 和 国 家 的 社会 管理 机制 中 。 制 度 的 政 治 性 功 能 却 是 实 在 的 和 具体 的 首先 , 农 业 立 国 的 华 夏 神 州 而言 一 , , 自 从人类诞生 。 土 地 成为 人类 赖 以 生 存 的 立足 之 本 农 民 对 土地 的 感 情 更 为 深 厚 直是 中 国 农 民 最 为 执 着 和 最 为 质 朴 的 诉求 因此 。 , “ 在 农村公 有 土 地 ” 私 营化 承包经 营的 实 施过程 中 成 员 为 基 数 进 行平 均 分 配 。 一 集 体经 济组 织 内 部 在整 个 社会 层 面 这 样 做 的 好 处 是满 足 了 农 民 的 均 田 思 想 : 会管 理举 措 的稳步 推 进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严重 承 包 土地 在 其次 , 自 我管 理的重 个显 著 特 点 任 。 根据 我 们 的 调査 。 亩以下的 占 , 农 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 不 但 具有 发 展 经 济 的 作 用 而户 籍制 度 除 了 具 有 身 份 辨 认 的 功 能 之外 。 能 即 体 现 了 集 体 经 济 组织 与 其 成 员 之 间 的 行 政 管 理 关 系 此而发 生变化 着 中 国 乡 村社会 的 传统 承 包 经者 权 尽 管 是 作 为 一 这 种身 份 的 确认 依据 主 要是 户籍 , 虽 然不 同 时期农 村 社会 面 临着 。 国 家应对 农 村社会 的 具体 方式 也 会 因 〕 参 见 孙宪 忠 〔 〕 参见 贺雪峰 〔 〕 参见 贺 雪 峰 各 种 新 的 外 生性制 度 不断 进入 乡 村 社 会 一 种 财 产权 的形 式 而存 在 。 从另 一 争议 与思 考 — 物 权 立 法笔 记 》 《 论农 村 基层 组 织 的 结构 与 功 能 》 : 、 , 董磊 明 》 , 、 陈柏峰 : 《 , , 个 角 度 而言 , , 第 冲击 , 〕 因此 〕 、 , 而在 荡涤 土地 页 以下 , 也 必须 允许 作 为 发 包 方 的 基 层 , 《 天津 行政 学 院 学 报 》 年版 〔 〔 由 于 乡 村 集 体 组 织 掌 握着 土 地资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社 乡 村 治 理 研 究 的 现 状 与 前 瞻》 社 会 科学 文 献 出 版 社 。 。 但 其 客 观上 是 以 行 政 管 理关 系 为 基础 因 此 国 家在 进 行农 村 土 地 制 度 设计 时 , 《 : , 乡 村 治 理所面 对 的 规则 体 系 正 在 发生 巨 大 的 变革 , 定的 行 政管 理职 能 源 及 其 分配 的 权力 〔 农 村 人 口 取得 农 村土 地 承包 但 国 家 要有 强有 力 的 治 理 乡 村 基层 社会 的 能 力 却 是始 终 不 能 变 的 中 国 步 人现 代 化 这 个 必 由 之 路 以 后 也 必 然 会承 载 , 不 同 时 期 农村 的具体 事务 会 发生 变化 , , 同 时还负 有 社 区 , 更具 有 确 认 农 民 及 其 家 庭 组 织 归 属 的 功 。 , 。 浓 厚 的 社 区 性 是其 区别 于 其 他 类型 制度 不 同 的 任务 单个农 户 无 法 通过 。 支持 和 落 实地 方 行 政管 理 的 功 能 、 经 营权 的 基 本 条 件是 必 须 拥 有 集 体经 济 组 织 的 成 员 身 份 , 目 前农 村人 均 , 。 按 照 相关 法律 的 规定 和 实 践 中 通行 的 做法 。 为 农 村社 , 但 其 所带 来 的 负 面效 应是 导致 土 地 细 碎化 现象 。 现 行 的 农 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 都 是 依 照 地 域 进 行 社 区 划 分 经济组织 的 这 种诉求 , 其具 体表 现 是 在 土地 。 保 障 了 农 民 的 最 基本 生 活 需 求 , 土 地 承包经 营 权 制 度 承 载 着 实 现 乡 村治 理 一 即 使 在 改革 开放 之后 。 即 从 根据 , 防 止 出 现与 农 民 公 平诉 求 相 悖 的 大土 地拥 , 亩 以 下 的农 户 占 到 总 农户 的 规 模 经 营 来 实 现 生 产 效益 的 大 幅 提 升 均田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 配 置 通 常 是 以 现有 , 妨 碍 了 农业 生 产 的 集 约 化 经 营 和 生 产 效 益 的 提 高 , “ , 国 家凭借 法 律制 度 和 行政 力 量维 护 农 村 集体 , 经济组织 内 部土地承包 经 营 权 均分 的 现实 格局 有者 , 特 别是 对 于 以 ; 在数千 年 的历 史 中 的过 程 中 同 样 得 以 延 续 并 为 法律 所 确 认 在某 , 伊始 中 国 革 命 的 成 功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也 是得 益 。 解放 区 逐步开展并 在建 国 后 推 行 到 全 国 的 土地 改革 、 政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 于 中 国 共 产 党 及 其所 领 导 的 政 府 在 土 地 政 策 上 对 农 民 这 种 强 烈 诉求 的 积 极 回 应 地 “ 。 土 地承 包 经 营 权 制 度 承 载 着 表 征 和 维 持 社 会 公 平 的 功 能 即 与 土 地 构 成 了 难 以 分离 的 依 存关 系 地 历史 视 角 中 的 这种 , 主 要还是体现为 执政党 对 于 在其 实 现 革命 成 功 过程 中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的 工农 联 盟 阶 层 所 作 承诺 的 ” 不过 。 , 。 年版 年第 载高翔主编 页以下 第 , 期 : 《 。 。 中 国 社 会 科学 学 术 前 沿 土 地承 包 经 营 权 的 功 能 转 型 及 权 能 实 现 政 权 对 集 体 土 地保 持 村社共 同 体的 治 理 最后 〔 。 定的控制权 一 从 而 使 得 基层 政权 能 够 享有 治 理 权力 以 辅助 国 家对 于 , 〕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制 度 承 载 着 推 行 和 发 挥 基 层 民 主 的 功 能 , 营 制 度 的 推行 使 得 农 民 在 经 济 上 的 自 由 民 主 度 大 大 增 强 一 步 对农村社 会管 理体 制 产 生 重大 影 响 作化 ” “ 、 “ ” 人 民 公社 、 文化大革命 ” 等 这 种经 济体 制 上 的 变革 必然会 进 , 新 中 国 成 立以 后 。 农 村家庭 联产 承包 经 。 “ 经 历了 , 土地 改 革 系 列 剧 烈 的经 济 社会 变革 和 政治 运 动 一 行 政 权 力 向 乡 村基 层 社 会 的 渗 透 和 延 伸 达 到 了 历 史 上 前 所 未 有 的 广 度 和 深 度 “ 在 之中 年里 年的 — 中 国 农 村人 口 的 , 的 组 织 客 观 上 与农 村 家 庭 联 产 承 包 责 任 制 相 抵 牾 民 公社体制 必然会 解 体 因 为它 , 农 村 土 地 被农 户 承 包 经 营 以 后 识也被 唤 醒 层结构 “ 原 先基 本 , “ 同质 “ 原 有 的 准 国 家政 权 式 村 中心 。 川 山东 、 〔 世纪 〕 河南等 省 区 出 现 、 在经过 年代初 年的 试行之后 治 性组织 且明确将 “ 年 正 式 颁布 施 行 “ 维 护 以 家庭承包经 营 为 基础 村 民 的 承包 经 营 方 案 ” “ 列 举为 尽 管 官 方 统 计的 村 委 会 选 举 参 选 率 中的 投 票者冷漠 农村 的 控 驭范 围 ” 一 现 象正不 断加 剧 〔 ⑴ “ 因此 制度 方 面 尽力 挣脱 一 另 , 一 方面 又对 一 个 重要 少 了 对 乡 村 社 会 事 务 的 过 多 和 过 于直 接 的 介 人 ” 的事 项 ” , 并 但由 于中 。 因 而 在大 多 数地 区 都缺 乏 内 生 动 力 , — 四 作为 发展基层 民 主 的 自 , 统分结合 的 双 层经 营 体制 、 、 专 门 的 村 民 委员 会 组织 法 。 。 但 同 样 也有学 者指 出 中 国 基 层 民 主 , 从村 民 自 治 效果 看 , 而 是 改 变 了 对 村 落 的 控 驭 方式 , 它 , 村 民 自 治萌芽的 、 必 须 提 请村 民 会 议 决 定 直 处于较 高水 准 。 形 成各 种 新 的 利 益 主 体 和 阶 , 该法 明 确 要 求 。 国 农村 的村 民 自 治 是 以 自 上而 下 的 方 式 构 建 起来 的 “ 一 人 。 作为 新型 的农 村基层 自 治 组织 开始在广 西 年宪法 正式确认 了 这 。 于 , 村 民 委员 会 应 当 , 村 民委员 会 , , ” 根深 蒂 固 的 家 庭利 益意 , 从 原来 的体 制 中 解放 出 来 , 特别 是 〕 无 法 协 调 和 统 帅 社会 , 这是 人 民 公 社 体制 解体 。 〕 的 利 益 结构 尚 未被整 合之前 组等组 织形 式 的 束缚 、 乡 村 社 会 自 治抱 有 模 糊 的 想 象 和 冲 动 原因 ” 〔 。 使得 国 家 旦实 行土 地 的农 户 承包 经 营模 式 的 农 民 群 体也 随 之发 生 分化 在 这种 松 散 的 以 农 户 为 。 一 。 〔 。 独 立性 逐渐 增强 、 , 农 业合 人 民 公社 这样 高 度 集 中 ” 无 法 容忍 新 兴 的社 会力 量 农户 的 自 主性 , ” “ 、 都 被 紧 扣 在 与新 政 府 的 脐 带 式 关系 — 这样 完 整 的 农村组 织 形 式是 中 国 有 史 以 来 绝无 仅有 的 。 ” , 国 家 不是缩 小 了 在 至 多 是在 改变经济控驭 方式 的 同 时 , 减 ” 〔 〕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制 度 承 载 的 社 会 性 功 能 诚 如学者所言 有 社会 保障 的 功 能 〔 〕 〔 〕 〔 〕 〕 《 : 参 见张新 光 费 正清 张 厚安 : 、 《 〕 : 《 种 单纯 的 财产 权 利 《 承包 经 营 方 案 : 《 : 年》 中 国 新 史》 , , 《 ” 中 国农 村 政 治 稳 定 与 发 展 》 , 在对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法 第 的 重 要 程度最 高 种 治 理 的 视角 》 台 湾正 中 书 局 , , 年版 天 津 社会 科 学 》 《 条明确 列 举的 , 〕 〔 〕 党 国英 刘俊 : “ : 《 村民 自治 ” 是 民 主 政治 的 起 点 吗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性 质 探讨 》 , ? 》 , 《 现 代 法学 》 《 第 页 页 第 年第 期 期 期 。 。 。 。 年第 。 年第 。 类 事项 的 重 要 性 排 序 中 战 略 与 管 理》 这 种选 择似乎 也 。 , ‘ 〔 , 中 国法 学 》 年第 涉 及 该 问 题 的村 民会 议必 须 参 加 , 期 年版 武 汉 出 版社 《 , 年第 中 国 行 政 管理 》 薛绚译 民 主 化 与 中 国 乡 村 社会 转 型 》 , 我 国 农村 土 地 从来 就具 , 对集 体土 地进行承包经 营 是我 国 农 民 的 自 主 选择 论 中 国 乡 镇改革 徐勇 等 : 一 土 地 承 包经 营 权 流 转 中 的发 包 方 同 意 根 据 我 们 的调 査 “ 〕 〔 。 费 正清论 中 国 参 见 吴 理财 〔 〔 参 见朱 虎 承包 土 地权 利 从 来 不 是 , 期 。 , 受 访 村 民 普遍 认 为 年第 法学研究 同 时 意 味 着 个体 农 民 对 集 体 所 提 供 的 劳 动 机 会 和 社 会 保 障 的 放 弃 确 反 映 出 农 民承包 到 户 的 初衷 村集 体土 地 的承包经 营 并没 有 关系 、 但 却 准确 概括 了 农 村土 地承 包 到 户 之 后 的 现 实 , 我 国 目 前 存在 国 家 所 有 和 集 体 所 有 两 种 土 地 所 有 制 。 于是 , , 但是 。 其中 。 须 服从 于 国 有 土 地 增 量 的 需 要 营 权的 正 当理 由 同时 。 公 共 产 品 建 设 的 需求 “ , 公 共利 益 以 对抗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绝 对 能 力 绝 对能力 。 了 许 多 限制 相关 制 度 的 典 型 表现 , , 理学意义 上 一 , 一 水利 设施 、 在 制 度 设 计上 既 不 能 赋 予 土 地承 包经 营 权 , 方 面 体 现 在 相 关立 法 对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流 转 处 分 规 定 直禁止集体所有 土 地直接进入 人 地关系 是指 人类 与 其 所 处 自 然 环境 之 间 的 。 另 , 一 一 级市场 。 在 这种情 况下 。 “ 土 地 承包 法 规 定 的 减人 不 减 地 ” 一 等做 法 在 现 代人 文 地 。 我 国 的 人地关 系 紧 张程 度 在这 个 。 ” 在 最基 本 的 , , 以 “ 均分 一 ” 为主 要 特征 种有效机 制 持续稳定 的就 业机会 一 步从 民 事 基 本 法 的 角 度 对 这 一 做法 进 行 了 固 化 和 加 强 在这种情况下 , , 农 村居 民 一 , 农村 增 人不增 。 。 。 宪 法和相 同 时也 规 定 了 所有 公 民 都应 当 般 很难 在经 营 承包 土 地 之外 获 得 国 家 也 缺乏 足够 财 力 构 建 起完 全 覆 盖 城 乡 的 , 。 都 鲜 明 地 体 现 出 土 地 承 包经 营 权 制 度 对 人 地关 系 的 协 调 功 能 , 但在 城 乡 二元 结 构下 。 “ 以及实践 中 普 遍采用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制 度 承 载 着 实 现 农 民 的 劳 动 权 和 社 会 保 障 权 的 功 能 获得相 应 的社会 保障 这种 关 系 , 方 面 表 达 了 人类 对 自 然 现象 的 认 识 关 法 律 赋 予 了 所 有 具备 劳 动 能 力 的 公 民 以 平 等 的 劳 动 权 利 一 体 化社 会 保 障 体 系 。 保 障 农 民 平 等 地 获 得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也 就 可 以 被 看 作 是 政 府 对 农 民 作 出 的 保 障其 基 本 生 存 需 要 的 政策 方 面 的 一 一 种 承诺 个 重要 转 向 是 。 长期 以 来 年 , 月 】 , 土地 承包 经 营 权几 乎完 全承 载 了 农 村 居 民 的 日 中 国 共 产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全 体 会议 通 过 的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决 定 》 中 指 出 营 性 建设 用 地 出 让 〕 方面 体 现在 长 种 互感 互动 的 关 系 为 平衡 个人 对土 地 的 占 有 需求 , 保 护 农村 土 地 承包 关 系 的 长 期 稳 定 年颁 布 的 物 权 法 更 进 , 一 〕 〔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制 度 自 然 就 被 视 为 协 调 和 改 善 极 为 紧 张 的 人 地 关系 的 最后 另 ; 人 地关 系 具 有 多层 次 的 内 涵 可 以被 理解为 人 口 数量 和 土地 面 积 之 间 的 关 系 层 次 上 相 当 严重 但 也必 , 文体 场 所等 农村 、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制 度 承 载 着 协 调 和 改 善 紧 张 的 人 地 关 系 的 功 能 , 而由 也 不 能 赋 予 集 体 土 地 所有 权 以 对 抗 国 家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与 把握 以 及人类 活 动 对 自 然 环 境 的 顺 应 与 抗衡 , 种 私权 而存 在 。 也就理所 当 然地 成为 政府 强 制 终止土地 承包经 方 面 反 映 了 自 然 条 件对 人 类 生 活 的 影 响 与 作 用 层次上 一 从 而 使其在事 实 上 与 独 立 物 权 的 制 度 设计 理 念相 去 甚 远 期 以 来 土 地 管 理 法律 与 政 策 其次 ” 为保 障这些 功 能 的 实 现 。 国 有 土地承 担 着满 足公 农 村集 体所 有 土 地 就 成 为 国 有 土 地增 量 的 主 要来 源 农 村集体 土 地还 需 要 满 足 乡 村 道路 , , 国 有 土 地 的 有 限 性 决 定 了 仅仅 依 靠 其 , 集 体土 地所有权衍生 出 来 的 土地 承 包经 营 权尽 管 在形 式 上 是作 为 〔 农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制 度 所 依 存 的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承 载 着 促 进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存 量无法满 足上述 需要 、 , 也 无法 彻 底 消 除 被 承 包 土 地 与 公 共 利 益 和 集 体 利 益 之 间 的 共 利 益 和 社 会发 展 建 设 用 地 需 求 的 首 要 责 任 地 另外 。 。 首先 一 尽管 这种 表述 未必 能准 这种 关 系 的存在 也 充 分解释 了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制 度 所 承载 的 社会 性功 能 的 必然 性与 , 合 理性 功能 , 。 期 物 权 法第 、 条规 定 租赁 “ : 。 人股 , , 在 符 合 规 划 和 用 途 管 制 前 提下 实行 与 国 有 土 地 同 等 入 市 承 包 期 内 发 包 人不 得 调 整 承 包 地 调 整 承 包的 耕 地 和 草地 的 得 收 回 承 包地 、 “ : 。 、 同权同价 , 依照 其规 定 ” 。 ” 。 《 中 允许 农 村 集 体 经 。 因 自 然 灾 害 严重 毁损 承包 地 等特 殊情 形 应 当 依 照农 村土 地 承包法 等法 律规 定 办理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等 法 律 另 有 规定 的 , 第 条规 定 “ : 需要 适 当 承包 期 内 发 包 人 不 , 土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 功 能 转 型 及权 能 实 现 就业 权 实 现 、 “ 了 所谓 的 失业保 障 最低 生 活保 障 、 以 家 庭 为 主 的 保 障体 系 医疗保障 、 养 老保 障 等 、 系 列 的 集合 功 能 一 构成 , ” 。 〕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制 度 承 载 的 经 济 性 功 能 家 庭 联 产 承 包 经 营 之 所 以 能 够 成 为 我 国 农村 的 一 项 基本 经 济制 度 其直 接原 因 就在 于 , 人 民 公社 体 制 下 的 集 体 经 营 模 式 在 其 后 期 无 法 有 效 调 动 劳 动 者 的 积 极 性 土 地经济效益 的实 现 重要 的 目 的 首先 , 因此 。 。 土 地承包经 营 权 构 成农 民 固 有 利 益 中 最 为 重 要 的 部 分 体收益 的权利 由 于 当 时 的 集 体组 织 获 益 能 力 极差 。 所有 权 分 离 , “ 比如 。 。 承包到 户 之后 ” 畜 牧 业 等农 业 生 产 农民 ” 。 林地 、 种 归 属 于 农 民 的 最 基本 物 权法 更是将 土 地 承 包经 营 权单列 , 集 体所 有 和 国 家 所有 由 农 民 集体 使用 的 耕 地 承包 经 营 的 耕 地 一 、 一 、 林地 草 地等 享 有 占 有 是农 户 家 庭 的 最 基 本 收 入 来 源 式下 , 使 用 和 收益 的 权 利 、 〔 一 。 因此 的 农 民 的 期待利益是 非常 微 弱 的 体制 中 也即 , 公有私 营 “ ” , 义 二 ) 一 模式 下 , 、 在 土地 “ , ” 公有公 营 模 , 、 特 別是 土地 上 所体 现 统分 结合 的 双 层经 营 土地 承 , 而 且 其 灵 活 的 经 营 方 式 也 能 够 给农 民 提 供 更 这 种 与 土 地相 关 的 期 待 利 益不 仅是 承包 经 营 合 同 本 身 蕴含 的 基本要 。 一 判断的 较 之 国 家所 有 权 的 强 势 地 位 就是 很 好 的 例 证 。 一 种 现 实选 择 。 。 。 我 国 农 村土 地承包 经 营 权 的 但农村 土 地 之 上 的 利 益 诉 求 群 体 毕 竟 不 是 单 根 据 我们 的 调查 《 , 、 艾云 : 《 , 法学 家 农 产 品 收 人在 家 庭 收 人 中 的 比 重 为 两项合 计 占 的占 周 雪光 的 “ , 影 响 的 演 变轨迹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在 法 律权 能 及 其 行 使 上 所 表 现 出 的 对 我 国农 村 社 会保 障法 制 化 的 思 考 》 黎 建飞 〕 : , 一 一 “ 效率机 ” 〔 〕 , 次等性 ” 而 多 重 利 益 诉 求 所 表 现 出 来 的 多 重 功 能 需 要 之 间 的 冲 突 不仅 在 理 论 上 引 发 了 〕 〕 林业 、 无法 直接 获 得其 在 土 地 上 , 制 与 既 得利 益 之 间 相 互作 用 导 致 了 所有 权配 置不 同 于 效率 机 制 单 〔 。 土 地承包 经 营 权和 劳动 要素 更 加 紧 密地 结合 般强 调 效 率 机制 在制 度 变迁 中 的 主 导 作 用 产生 似 乎 也 是 符 合 这 口 不但 可 以 依 法 对 其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法 律 制 度 的 权 能 缺 失 制度经济学 〔 依法 , 土 地承包 经 营 收入 至 今 仍 , 而 在 以 土 地 家庭 承包 经 营 为 基础 。 也 是 农 民 在 就 业 途 径 有 限 的 历 史 阶段 的 , 农民 这种 制 度 变 迁促 成 了 土 地 。 农 民 和 土 地 之 间 的 利 益相 关性 包经 营 权 不 仅 为 农 民 提 供 了 基 本 的 生 活 资 料 多 的 创 造 财富 的 机 会 , “ 明 确规 定 〕 员 的 农 民 除 了 分 得 基本 的 生 活 资 料 之 外 进行 劳 动 所 产 生 的 增 值 利 益 , 有 权从 事 种 植 业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也 是 农 民 期 待 利 益 实 现 的 基 础 性 条 件 作为 集 体组织 , 。 章 一 旦通过承包 经营合 同 获得这种财 产权 承包 经 营 权 上 升 为 我 国 农 民 现 实 拥 有 的 最 为 核 心 的 财 产 性 利 益 其次 最重 要 、 草 地 以 及 其他用 于 农 业 的 土地 、 而且 也享有 不受 非 法 侵 害 的 自 主支 配地 位 , 土 地 使用 权开 始 与 集 体 , 作 为 私权 保 护 基本 法 的 民 法 通则 就 明 确 将土 地承 包经 营 权 界定 为 , 与 财 产 所 有 权 有 关的 财 产 权 实 行 土 地 承包 经 营 制 度 农民 , 加 之 社员 个 人也 不能 从 事任 何 商 品 经 , 相 关立 法也 逐渐 把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确 定 为 的 独 立 财产 权利 在人 民 公 社时 期 。 其财 产利 益 主 要 表 现为 作 为 集体 组织 成员 分配 集 , 农 民 的 个人财 产 利 益 几 乎 可 以 忽 略 不计 , 逐渐 制 约 了 农村 经 济性 功 能 是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创设 和 推 广 的 最 为 直 接 和 最 为 , 的 固 有利 益 主 要体现 为 人格 和身 份利 益 济活动 , 。 换 言之 多重 逻辑 下的 制 度变 迁 , 一 : 年第 期 。 以 上 的 占 受 访 农户 总 数 的 比重 为 有 接 近 四 成 的 农 民 仍 把 土 地承 包 经 营 收 人 作 为 主 要 来 源 个分 析 框 架 》 , 《 中 国 社会 科 学 》 年第 期 。 — 。 法学研 究 年第 关 于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法 律 性 质 的 长 期 纷争 在实 体 法上 收益 处分 四 项基本权 能 、 出 相 应 的 请求 权 能 场交易 的需要 〕 〔 同时 ; 从法 理上 看 制 度 目 标 都 决定 了 该 权 利 应 当 是 首先 , 种 类 似 于 所 有 权 的 用 益 权设 计 。 立法作这样 安 排 用价值 的 支配力 另 , 一 一 种 “ 使 用 价 值权 包 人 收益 的 同 时 提 髙 土 地 利 用 效 率 , 但 土 地承包 经 营 权 的 , 法 律 就不应 当 加 以 禁 止 , 即 使 承 认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一 。 传统 但是 。 对 于权 利标 , 〔 。 〕 设 立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如 果 通过 权利 转 让等 处分 方式 能 够 在 增 加 承 。 采 矿权 等 用益 物权 的 制 度 设计 、 而没 有 被赋 予 明 确 , 物 权立 法在 没 有 明 确 赋 予用 益权 人对 于 标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的 各 项 权 能 都 明 显 不 足 其次 但其 历 史 渊 源 和 , 即 该权利 之设定 是为 了 取得对 物 的使 ” 也没有 明 确禁 止对于 用 益权本 身 的处 分 , 的 主要 目 的 是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土 地 的 利 用 效 率 出 来 的 国 有 土 地 使用 权 反映了市 方 面 是遵循 了 传统 法理 关 于 用 益物 权权 能 的 理解 的 物 的 处 分 和 对 于 权利 本 身 的 处 分 是 有 区 别 的 的 物 的 处 分 权能 的 同 时 步 派生 甚 至作 为 独立 的 用益 物权 , 故 而 用 益 物 权 人 对于 标 的 物 不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处 分权 , 、 方 面 是 基 于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制 度 所 承 载 的 社 会公 平 和 社 一 , 物 权 法 理 论 认 为 用 益 物 权仅 仅 是 , 〕 “ 使用 、 一 。 。 会 保 障功 能 的 社 会 管 理 考 虑 们相 比 〔 。 土地承包经 营 权 仅被 赋予 了 占 有 和 有 限 的 使用 与 收 益权 能 的 处分权 能 因 为其 , 农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尽 管 不 是 所 有 权 , 一 处分 权 被视 为 所 有 权 的 核 心 , 现 实 制 度 设 计 使之 不 仅 未 能 拥 有 所 有 权 那 样 的 完 整 的 权 能 体 系 也存在 明显 的 权能 缺失 该权利具有 占 有 , 当 上述 基本 权 能受 到 侵 害 时 还会 在实 体法 上 进 , 在上述 权能体 系 中 。 ” 。 更 在 实 践 中 导 致 了 其具体法 律 权 能 的 残 缺 不 全 , 法律权 能 最 为 丰 富完 整 的 民 事权 利 是所 有 权 , 期 。 〔 , 另外 。 也 包 含有 同 样 是从 所 有 权 派 生 , 一 定 的 处 分权 能 。 与它 〕 定 的 处 分权 能 其 交换 价 值 的 实 现 手 段 亦 相 当 有 限 , 。 农村 土 地 承包 法 和 物 权 法 都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是 否 可 以 通 过 作 价 的 方 式 出 资 入 股或进行抵 押 以 实 现该 项 权利 的 自 由 流 转 传 统 物 权法 针 对物 的使 用 价值 和 交换 价 值 分 别 。 设 计 出 了 用 益 物 权 和 担 保 物 权 两 大 类他 物 权 应现代 经济社会生 活 的实 际 需要 。 如今 但 这种 泾 渭 分 明 的立 法理 念显 然无 法完 全适 , 围 绕 着用 益物 权本 身 的 交 换价 值 以 及 担 保 物 权本 , 身 的 再交 换 价 值都 已 经 形 成 了 新 的 交 易 市 场 甚 至 衍 生 出 了 新 的 财产 权能 形 态 , 国 由 国 有 土 地使 用 权 转 让 形 成 的 土 地 二 级 市 场 〔 〔 朱岩 〕 物权法 第 权利 〔 〕 : , 《 条 规定 “ : 有权 从 事 种植 业 比 如 物 权法 第 从 , 一 定意义上说 , 《 中 国 社会 科 学 》 年第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人 依 法 对 其 承包 经 营 的 耕 地 、 林业 条的规定 。 、 畜 牧业 等 农 业 生 产 又如 , ; 〔 〕 , , 包括 一 : 、 。 〔 〕 这 。 草 地 等享有 占有 条 明 确 賦予 永 佃 权 人 处 分 权 俄 罗 斯 民 法 典第 、 使 用 和收 益 的 是 不 得改 变 土 地 的 农 业 用 途 ; , 规定 永 佃 权 人 可 以 以 条也 规 定 享 有 土 地 永 久 使 用 权 的 人 在 取 得 所 。 系 列 鼓 励 流 转 的 法 律 政 策 在 客 观上 赋 予 了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以 到 诸多 方 面 的 制 约 正 是 由 于对 土 地 承 包 ” 有 权 人 的 同 意 时 有权 出 租 土 地 或 将 土 地 交 付 他 人 供其 无 偿 有 限 期 使 用 一 期 林地 、 。 。 意 大 利 民 法 典第 生 前 行 为 或 者 遗 嘱 对 自 己 的 权 利 进 行处 分 近 年来 , 才 导 致 了农 民 收人 偏 低 的 状 况 长 期 难 以 得 到 明 显 改 善 , 社会 基础 变 迁 与 民 法 双 重 体 系 建构 》 〕 前者 如 我 后 者 如 质 权 人对 质 押 标 的 物 的 转 质 权 等 , 但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交 换 价值 的 实 现 手 段 却 相 当 有 限 经 营 权 使 用 和 转 让 的 诸 多 限制 , 一 定的处分权能 。 不 过 这 种 流转 要 受 二 是 不得 改 变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性 质 ; 三 是 流 转期 限 ‘ 不 得超 过 剩 余 承 包 期 限 ; 四 是 要 求 流 转 应 当 签 订 书 面合 同 六 是土 地承 包 经 营 权 转 让 须经 发包 方 同 意 〔 〕 根 据我 们 的 调 查 的 仅有 。 , 有 。 其中 , ; 五 是 本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同 等 条 件 下 享 有 优 先 权 除 前 两 项 具 有 明 显 的 正 当 性之 外 的 农 村 家庭 近 三 年 平 均 年 收 人 未 过 万 元 , 的 未过 , 其 他 的 限 制 都 值得 商 榷 万元 , 年收 人 在 ; 。 万以上 土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 功 能 转 型 及权 能 实 现 无疑 与 我 国 近 年 来 经济 的 高 速发展 和 物 价水 平 的 快 速上 涨极不 相 符 前许多 农 民 仍然 从 事农业 生产 活 动 的 原 因 并 不 是 基 于 自 愿 其 他手段 最后 更 多地是 , 一 种 无奈 的选择 〔 。 根 据我们 的 调查 〕 制 度 之 设计 乃 是 基 于 对 土 地 的 物 理 形 态 的 认 知 。 我 国 物权法 关 于土 地 故 而将 重 心放 在 了 土地 的 静 态权 能上 , 地 用益物 权制 度 的 不 断发 展虽 然 折 射 出 了 物 权立 法从 归 属 到 利 用 的 演进 计 仍 以 静态 权能 为 基础 权 由 此产 生 权 ” , 。 。 而在 不少 国 家 即 农 地 变 更 为 城 市 建设 用 地 的 权 利 土 地发 展权 的 法律性质 英国 作为 , , 土 地发 展权 创设 之后 。 “ 项 私权利 ” 主要有两种 立法类 型 一 : 是将 土 地发展 权作 为 国有化 “ 展 权是在传统 的 民 事 法律 制 度 之外 由 专 门 立 法确 立 的 的 权能 , 城市 化 的 进 程将 会是 漫 长 的 的做 法 。 。 土 地 发展权 过 程 中 对农 民 的补 偿 不 足 问 题 。 〔 〕 “ 国有 化 项 关于 。 ” 公权利 , 如 二 是将 土 地发展 权 〕 。 〔 〕 由 于土地发 土地承包经 营 权作为 但农 用 地 变 更 为 建 设 用 地 的 , ” “ 这种 土地 发 展权 。 “ 国有化 国有 化 ” ” 的做 的 直 接后 果就 是长 期 以 来农 村 土 地征 收 一 个方面 。 一 种 赋权 型 制 度设 计 其 特定 的价 值追 求应 当 是保 护 和 实 现作 为 , 农 村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的 农 民 对 于 集 体 所有 土 地 的 终 极 权 利 和 利 益 相 应 的制 度功 能与 法律 权 能也应 当 与 这 一 价值 追求 相 适 应 却 呈 现 出 对其特定 价值追 求 的 明 显 的 不 适应 性 究其原因 。 。 , 特别 是 经济权 利 和 利 而现 行 的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由 制 度 功 能 的 严重 超载 与 法 律 , 权 能 的 明 显 缺 失 所 引 发 的 诸 多 弊 端 显然 是 无 法 忽 略 的 重 要 因 素 ) 因 而 在农 地 现行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制 度 设 计 的 主 要弊 端 二 、 一 , 这 种 补 偿不 足 所 彰 显 出 的 农 民 对 其 承 包 土 地 的 发 展 权 能 缺失 已 经成为 我 国 现行征地制 度 最受诟 病的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承 载 的 制 度 功 能 之 间 存 在 严 重 的 结 构 性 冲 突 “ 尽 管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进 行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被 学 者 誉 为 〕 切财 产权 这 种 收 益 如 何 分配 最 终 取 决 于 如 何 配 置 土 地 。 我 国 现行 立 法没 有 明 确 规定 土地 发 展权 。 法 受到 了 不少学者 的批判 〔 一 因 此 也可 以 将 其视 为 特别 法 意义 上 , 前 置程序 显 然是将 土 地发展权 及其 收 益 直接赋 予 了 国 家 , 〔 一 “ 规 模也 非任 何其 他 国 家 可 以 比 拟 , 用 途变更过程 中 所产 生 的 收益 将会 十 分 巨 大 益 农 地发 展 。 在我 国 发 展权 土 地上 的 其他 如 美 国 则 是 采 取 了 土 地 发 展 权 归 土 地 所有 者 的 做 法 , “ 此 后 变 更农 地使 用 类 别 的 权利 则 属 于 发展 权 年 的城 乡 规划 法就采 取 了 土 地发 展权 一 , 土 土 地发 展 , 因 而又 被称 为 , 。 但 相 关权 能 的 设 , 很 早 就开 始关 注动 态 的 土地 权利 配 置 , 由 于 土 地 发 展 权 最 初 创 设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护 农地 均 是 以 目 前 已 经依法 取得 的权 利 为 限 目 , 而 是 因 为 缺乏 获 得 经济 收人 的 , 农 民 对 于 土 地发 展权 及其 收 益 的 分 享权 能 未 能 得 到 确 认 , 。 根据 我 们 的 调查 对 于 问题 , 家 庭 主 要 收 人来 源 ” , “ 目 前您 仍 然 种 地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什 么 的 的 被 调 査 人选 择 的 是 有 “ 政府 不 准抛 荒 ” , , 有 年农 村 土 地制 的 被 调 査 人选 择 的 是 否则要收回 ” , “ 种 地是 的 人选 择 的 是 有 ‘ “ 土 地转让 困 难 〔 〕 参 见 刘 国臻 〔 〕 参见 刘 国臻 〔 : : , 只 好自 种 , , 的 人选 择 的 是 有 “ 其他 《 论 英 国 土 地发 展权 制 度 及其 对我 国 的 启 示 》 《 论 美 国 的 土 地 发 展 权制 度 及 其对 我 国 的 启 示 》 根据 湖 南省 统计 局 农 经 队 报告 》 显 示 ” 年 月 征 地后平 均 每 户 获得补 偿 , 《 , ” 。 法学评 论》 《 法 学 评论 》 日 在该 局 官 方 网 站上 发 布 的 元 , 年第 年第 期 。 期 。 《 湖 南 城 镇 化过 程 中 失 地农 民 现 状 调 査 远低 于 土 地使 用 权 转 移后 的 土 地 增 值部 分 。 ■ 法学研究 年第 ” 度 改革 的 最 大 成 就 〔 , 并且直到 现在仍 受 到 农 民 的 广 泛欢 迎 〕 地承包为 起点 的 改革开 放也 引 发 了 当 代 中 国 急 剧 的社 会 变 迁 者 们 所称 的 “ 结 构 紧张 农 业 社会不 同 ” 〔 。 面 则 推 动 着 社会 分 工 的 深 入 发 展 样 , 面 , 张 都在削 弱 一 一 方 面是对 血缘 的 重要 因 素 “ 而这种 。 但与此同 时 变迁 的 后果 之 , 一 , 以 农村 土 就是 社会 学 与 传统 的 , 地 缘关 系 的 不断 超 越 、 另 , 利益 关系 复杂 化 、 结构紧 张 ” 。 〔 〕 “ 结构紧 。 经济性功 能 与 政治 性功 能 的 冲 突 。 这种 冲 突 的 表现 形式 多 种 多 样 最为 突 出 的就 是 , 土 地 承包经营 权所 内 含 的 财 产权 属 性 受 制 于 表征 和 维 持社会 公平 的 政 治 性 功 能 的 需 要 一 样 规模 经 营 也是提 升 土 地 使 用 效 率 的重 要途 径 , 大 规模 经 营 的 需 求 也 非 常 强 烈 。 〔 政府 一 与 。 并且 农 民 对 扩 , 但在 追求 规模 经 营 的 过程 中 所 可 能 导 致 的 土 地集 中 似 乎 〕 又 与 政 府 保 障农 民 土 地 权 益 公平 的 政 治 目 标 相 背 离 , 。 作为 承包 经 营 权之 客 体 的 土 地 在 使用 过 程 中 也存 在 着效 率 最 大 化 的 需 求 , 除 了 技术 和 劳 动 力 投 人 之 外 优 一 具 体 到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层 利益 矛盾 尖 锐化 等都 是 引 起 、 方 也 必然 会通过 土 地 承包经 营 权所 承载 的 各种 制 度 功 能 之 间 的 相 互 冲 突 更 加 直 接地 表 现 出 来 其 他 财产 一 而社会 分工 带来 的 差异 性 与 经济 活 动 带来 的 利 己 主 义 。 个社 会 团 结 和 整 合 所 必 不 可 少 的 共 同 基 础 附 着 其 上 的 利 益 主 体 多元 化 ” 〕 其根 本原 因 在 于 中 国 社 会 正在逐 渐步人 工 业社 会 〕 现代工 业社会 和 经济 活 动 , 〔 。 期 , 进 而可 能损 及 政 治稳定 直将保持土 地均分 的形 式公平 视为 髙 于 使用 效率 的 价值 目 标 基于 此种 担 。 。 经济 性 功 能 与 政 治 性 功 能 的 冲 突 还 突 出 表 现 在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财 产 权 功 能 严 重 受 制 于行 政 管 理 性 功 能 为基 础 如前 所述 。 现有 制 度 下 的 土 地 承包经 营 权是 以 集 体经 济 组 织 的 成员 权 , 因 此该制 度 的 设立 本身 就是 承包 人享 有 成员 身 份 资 格 的 , 约 构 成了 土 地承包经营 权 的鲜 明 特征 〔 。 的 独 立财产权属 性难 以 得 到 充分 实 现 , 〕 为公 共利 益 的 代言人 ” “ 和 行 政 管理 的 经 济 性 功 能 与 社会 性 功 能 的 冲 突 的 比如 。 , 一 致的 有权 人 ” 农 民 通过经 营 其 承包 土地 了 其 劳 动 权 和 社 会 保 障权 但是 。 。 , , 〔 〕 〔 〕 王小 映 : 《 “ 农 民 认为 有 , 弊端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所 承载 的 经 济 性 功 能 与 社 会 性 功 在 获得 和 增 加 固 有 利 益 与 期 待利 益 的 同 时 上述 两 类功 能 的 矛 盾 冲 突 又 是无 法避 免 的 参 见 李汉 林 、 魏 钦恭 〕 参见 肖瑛 《 法 人团 体 〔 〕 〕 正如学者 指 出 的那 样 , 因 为 这种 矛 , 承包土地 使用 是 由 不 同 理 念派 生 出 的 , 年第 , “ 一 一 也 实现 ” 只有 , , 期 。 的 张彦 、 一 : : 种 《 “ 社 会 变迁 过程 中 的 结 构紧 张》 总 体 的 社会 组 织 的想 象 ” , — 《 中 国 社会 科学 》 年第 涂 尔 干 的 社会 团 结 思 想 研 究 》 期 。 社会》 年 但 实 际 情况 是 目 前只 有 不到 的农 , 《 。 根据 我们 的 调査 户承包了 〔 。 “ , 。 〕 期 个 共生 的 过 程 而 得 以 实 现 ” 〔 第 一 年 农村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的 最 大 成 就 》 《 中 国 土 地 》 农 民 家 户 的 土 地 承包 经营 方式 很好 很 自 由 认 的 为 有 髙达 〔 : 土地承包 经 营 权 , 。 賦予 农 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根据 我 们 的 调 查 身份 制 各级 政府 及其 职能 部 门 作 , 分别 属 于 两个完 全不 相 同 的 权利 基础 , , 也会 以 更 加 强 大 的 公 权 力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 盾 冲 突 源 于 两 类 功 能所 各 自 追 求 的 价 值 目 标 的 差 异 权 的 社 会 保 障性 与 物 权 性 同样 。 这两 类功 能 在很 多 情 形 下 是通 过 , 据此 。 身 兼基 层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在 管 理 过 程 限 制 乃 至 剥 夺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之 财 产 权 功 能 的 发 挥 和 行 使 能 在 许 多 方 面是 协 调 种 表征 在 这 种 身份 隶 属 关 系 的 约 束下 中 仍 然会 以 各种 理 由 和 形 式干 预 承包 经 营 权 的 独 立行 使 “ 一 参见 周应 江 “ , 愿意 扩 大种 植 面 积 的农 民 占 到 调 査 总数 的 亩 以 上 土 地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 。 。 论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 身 份 制 约 》 , 《 法 学 论坛 》 年第 期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功 能 转 型 及权 能 实 现 相 互 冲 突 的法律制 度规 则 前者 追 求社 会公 平 : 后 者崇 尚 经 济效率 , 土 地 的 社 会 保 障功 能 与 土 地 利 用 效 率 之 间 的 深 层 次 矛 盾 〔 。 〕 “ 因 价 值 目 标 差 异 而 导致 的 经 济 性 功 能 与 社 会 性 功 能 冲 突 在 就 是 农业 用 地 的 规 模 经 营 受 阻 我 国 人均 耕地 只 有 亩 、 比 较 效益 难 以 提 升 规模效益 的 进而 言 之 。 城 乡 二元化 结构 ” 的基本体 制 矛盾 社 会 保 障 的 最 为 首 要 的 物质 基 础 , 身是有 区别 的 受 一 积极权 能 , “ , 。 则 可 表现 , 一 一 然则 一 次请 求权 也 一 理论 上 说 述 全 部 或 者 大部 分 请 求 权 能 能 的行使 。 首先 。 成 为 给 付 之 诉 的 实 体法 基础 恢复原状 、 种 用益 物权 但 在实践 中 , 发 包 方 和 各 级 政府 意 志 的 占 有 一 , 存 在着 公 共 事 务 与 经 济 事 务 不 分 离 的 状 况 物 权 的保 护 在权利 受 到 侵 害 时 一 种 有期 限 的 也 难 以 追 究 责任 和 获 得 有 效 赔 偿 能仅 局 限 于 实 物形 态 的 耕 作 使 用 资 本 形 态 的 使用 收 益 ( 如 入股 ) 。 , 再次 , 一 , 〕 前引 〔 〕 参 见 温铁 军 〕 参见梅 〔 〔 〕 刘俊 文 , 协 : : 《 , 大陆法 系 的 物 返 还请 求 : 章 中 规定 了 权 。 。 。 。 其次 , 土地 些 乡 村组 织 肆意 干预农 户 经 营 自 当政府实施 征地行为 时 生活 , 鉴 于 目 前 乡 村 治 理 中 普遍 一 。 旦造 成农 户 损 失 。 , 实 践 中 对于 承包地 的 , 即使不 是基于 承包 人往往 也 只 能 被 动 接 受 , 。 , 最后 “ ■ 读书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出 版社 ■ 年版 , 第 页 。 年版 , 第 土地 ” 而无 法 拒绝 。 新 知 三 联 书店 出 版 社 , 公共 利 益 。 , 种 有别 于 应 当 能 够 行使 上 往 往 因 缺乏 有 效 的 法 律保 障 而 导致救 济 困 难 三 农 问 题 与 世 纪反 思 》 《 民 法 要义 》 处分 等 现行 立法 所 明 确 赋予 的 土 地 承包经 营 权 的 收 益 权 被 征 收 或 者要求 获 得更 多 的 因 土 地用 途改变 而 产 生的 收 益 〔 一 承包 权人 往往 无法 获得 救 济 , 实践 中不乏 不符合相 应 的程序 或 者 征 收补 偿 不 合 理 、 ” 、 附 加 身 份条 件 的 和 受 制 于 而未 能 涵 盖 资本形 态 的 使 用 收益 承包 经 营 权 未 被 赋 予 相 应 的 发 展 权 能 需要 、 而这些 干预 行 为 多 因 带 有公 共 管理 的 色 彩而 难 以 抗 拒 。 。 一 赔 偿 损 失 等 具 体 的 请求 权 、 , “ 承包 经 营 权 的 使 用 权 能 要 受 制 于 村 委 会 与 各 级 政 府 的 管 理 职 权 主 权的 行为 收益 旦发 包方 凭借 个别 人意 志 或 者所谓 民 主 决议机 制 单 方变 终 止 承 包 经 营 关 系 或 者 政 府 实施 征 地 行 为 、 、 积 极法 律权 能 的 不 完善 大 大制 约 了 这些 请 求权 土 地承包 经营 权 的 占 有 权 能 是 , 使用 、 在 权利 不 , 且其 发动 不 限 次 , 这 里所说 的 请 求权 也是 , 我 国 物 权法 也 在 。 一 , 相对于 占有 , 另外 。 就绝 对权而 言 则随 时可 以 发 动 , 因此 〕 〔 。 将 实 体 法上 的 物 上 请 求权 区 分为 三类 , 排除 妨碍或 消 除 危 险 、 土地承包 经营权 作为 , 。 种 消 极 权能 般以 妨 害 形态 的不 同 为 标 准 返 还原 物 、 旦 遭遇 侵害 ” 它 连接 了 实体 法与 程序 法 , 实 体 法 上 的请 求权 与 权利 本 。 而非与 权 利 同其 内 容也 , 排 除妨 害 请 求 权 和 妨 害 预 防 请 求 权 、 利确认 更 , 请求权 可 以 被 理解 为 诉 权 的 实体 权 利 权法体 系 请 求 权 系 权 利 之 表现 其 请求 权 则 隐 不 显 现 次侵 害 , 由 此派生出 , 承包 土 地 仍 然 充 当 着 农村 劳 动 力 实 现就业 和 法 律 权 利 救 济 的 依 据 首 先 依 赖 于 实 体 法 意 义 上 的 请求 权 受 侵害 时 不可 但 是在农 村劳 动 力 转 移渠 道 没有有 效柘 宽 以 及 独 〕 〔 。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法 律 权 能 的 缺 失 导 致 其 受 侵 害 时 的 救 济 严 重 不 足 二) 权 年 , 而 其 中 优 质 耕地 只 占 全部 耕 地 的 , 且 政 府 与 分散 农 民 的 交 易 成 本 过 高 , 立 于 土 地 的 社会保 障 体系 未 能 完 全建立 之 前 , 问 题上 的 直 接表 现 以 土 地分散 经 营 为 表 征 的 小农 经 济造 成农 业生 产效 率低 下 , 避 免 地 会与 工 业 化 和 城 市 化 发 生 冲 突 数 ” 如 此 之低 的 人 均 耕 地 占 有 量 在 家 庭 联 产 承 包 经 营 的 体 系 下 是 无 法 实 现 农 业 用 地 经 营 的 。 “ 三农 根 据国 土 资源部公 布 的 数 据 。 不 到 世界 人 均水 平 的 , 二者 反映 了 我 国 农 村 ; ” 页 。 [ 年第 法 学研究 同样 法律权利 的 救济 也离 不开 程序 法 , 行 使 首先 表 现 为 “ 种 一 私力 救济 ” 当 这种 , 的 程 序法 寻 求 政 府 的 介 人 或 者法 院 的 裁 决 “ 济的 ” 公力 前 文 已 经 述及 私力 救济 相应 地 , ” “ 即 所谓 的 , 主 要是指 行 政之力 和 司 法 之力 现 为 行 政 救 济 请求 权 和 司 法 救 济 请求 权 从 权利救 济 的 角 度 理解 。 “ 无法实 现时 体 法 上 的 请 求 权是 非 常 困 难 的 。 。 基 于 同样 的理 由 。 权利 人转 而通过 特定 , 程 序 法 意 义 上 的 请 求 权 能 也 主要 表 , 承 包经 营 权人 在其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时 , 实 体 法 上 请求 权 的 , 能 够 对权 利 形 成直 接救 ” 公力 救济 期 力 救 济 途 径 行 使 程 序 法 上 的 请求 权 也 绝 非 易 事 。 , 通 过私 力 救 济途 径直 接行 使其 实 , 在 面 对公 权 机关 的 侵 害 时 试 图 通过 公 , 这种 困难 在土 地征 收 行 为 中 表现 得尤 为 明 ’ 显 首先 : 承包人在 土 地征 收法律 关 系 中 的 主 体 地位 不 明 确 , 是 土 地所 有 权 人 〔 。 其次 〕 人 在 征地 过 程 中 的 知 情 权 承包人在 征 地过程 中 的 程序 性权 利 缺 乏 相 应 救济 , 参 与 权 和 听 证 权等 都 没有 明 确规 定 、 的 救 济 通 常 要 求 经 过 行 政 复议 的 前 置 程 序 无 法 得 到 充 分保 障 。 最后 如 有学 者认 为 被 征 收人 只 能 , 再次 。 如 关 于承包 , 对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 而通 过 行 政 复 议 途 径 进 行 权 利 救 济 的 公 正 性 往 往 , 承 包 人 对 省 级 以 上 政府 的 征 地 决 定 不 享 有 司 法 救 济 请 求 权 , 并 〕 〔 , 且 对 于其 他 各 级 政 府 的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有 争 议 时 能 否 请 求 司 法 救 济 在 法 律 规 定 上 也 不 明 确 另外 法权 承包人 的 司 法 救 济还 要 受 到 自 身 权 利 认 知 水 平 有 限 , 执行难等诸 多 因 素 的 限 制 、 实 证调 査也 表 明 。 诉 讼成 本过 高 、 一 个极其重要 的 因 素 带来 巨 大 的 经 济 利 益 土地作 为 。 一 来 的 巨 大 收益 一 方 元 : , 高圣 平 、 行 政 诉讼 法 第 、 , 占不到 四成 区 〔 、 陈鑫 条 规定 《 : 裁决 。 水流 、 森林 民选择 “ 和 “ ■ 、 山岭 、 土地 上 的 经济 利益 如何 荒地 、 、 年农 村居 民 人均 纯 收入 由 元增 加到 元 北 京 大学 出 版社 , 、 元 。 年版 条第 调 整 或 者 征 用 土 地 的决 定 、 , 省 , 农村居 主 要 依 靠农牧 业 , 已 接 近 农 村 家庭 的 , 页 第 款 规定 、 。 而且 收入 之 比也 由 ,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织 对 下 列 事 项 提 起 的 诉 讼 而行 政复议 法第 ” 滩涂 , 没 有 充 分享 受 到 土 地 资 产 增 值 所 带 在农 民 家庭 的基 本收 入来源 中 , 中 国 物 权法 评 注 》 草原 、 , 就是 作 为 公 权力 行使 , 自 治区 “ , 、 … … ( : 根据 国 务 院 或者 省 四 、 ) 法 自 治 直 辖 市 人 民政 府 确 认 土 地 、 海 域 等 自 然资 源 的 所 有 权 或者 使 用 权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为 最终 ” 根据 我们 的 调 査 〕 , 至 , 人 民法 院 不 受 理 公 民 “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对行 政 区 划 的 勘 定 、 于是 。 在使 用 和处 分 时能 够 , 而 依靠 外 出 打工 的 比 例在 上升 , 律规 定 由 行 政 机 关 最 终 裁 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矿藏 杯羹 元扩 大到 通过我们 的调 查发现 收人 的家庭 比 例在下 降 参见 朱岩 一 而同 期 城镇 居 民 人均 年可 支配 收 人 由 ; 另外 。 土地权 利 制 度设 计 的 不 合理 无 疑 , 使 用者 所 向 往 、 农 民 仍是 我 国 收人 较低 的 阶 层 一 民 和 城镇居 民 的 收 人差距不 但绝 对值 由 变成 其中 。 根据 国 家统计局 公 布 的 数 据 。 元增 加到 〕 〕 在 围 绕 着 承 包 经 营 权 所 依 附 土 地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博弈 中 。 作 为 用 益 权人 的 农 民 无 疑 是 最 为 弱 势 的 〔 〔 种稀 缺而 无法 替代 的 宝 贵 资 源 管 控等 手段 力 图 多分 得 、 分 配 就 依 赖 于 各 利 益 相 关方 的 博 弈 弱 势 的表现 之 , 这 种 经 济利 益不 独为 所 有 者 。 主 体 的 政府也会通 过税 收 〔 。 他们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法 律 权 能 的 缺 失加 剧 了 其 权 利 主 体 的 弱 势 性 ) 我 国 农 民 阶层 沦 为 弱 势 群 体 的 原 因 极 为 复 杂 是 行 政权 干 预 司 当 农 民 的 合法 权益 受 到 侵 害 时 , 更 愿 意 选 择 通 过 行 政 方 式 而 不 是 司 法 方 式来 保 护 自 己 的 权 利 三 、 。 其他 ” 。 , 对于 问 题 找 政府 部 门 反 映 “ ” ; “ 自 己 的 正 当 权 益受 到 损 害 时 “ 其次是 找 有 威望 的 人 出 面 解 决 ” ( 直 接 找 对 方讨 说 法 您首 先 想 到 的 是 如何 解 决 , ” , 选择 直接 占 的 比 例 基 本相 同 。 另有 “ ” , 有 高达 上法 院 告 的 农民选择了 ” “ 的 比例 能 忍 就忍 的农 ( 和 土 地承 包 经 营 权 的 功 能 转 型 及 权 能 实 现 一 半 农业 收 人 不 能成 为 许 多 农 民 家 庭 主 要 收 人 的 原 因 。 农 业 支 持 乏 力 和 对农 民 经 济 权 益 重 视 不 够 农 业生产方式 的落 后 我 们 的调 查显 示 。 行 耕作 的 仍 占 到 。 由 于 土 地制 度 不完 善 来 的 收益 , 甚 至更 少 — , 按照 物权法 的 。 围 支配不动产 , 地 方政府 大约 得 〔 。 单 纯依 靠手 工 方式 进 , 全部实现机械化方 式的 仅 占 农村 集 体 土地被 大 量 征 收 , 。 有研 究显 示 村集体 组织 得 — , 在 土 地用 途 , 失地 农民 只 — , 剛 土 地 承 包经 营 权 对于 集体 土 地 所有 权 和 国 家 土 地所 有 权 的对 抗权 能 : 一 般 理论 用 益 物 权作 为 物 权 , 权 利 人 不 仅 可 以 依 用 益 物 权 限定 的 范 , 而 且有 权对 抗 包 括所 有 权 人在 内 的 任 何 人对其 权利 行使 的 干 涉 , 而 , 农 民 难 以 全面 享受 土 地 资产 增 值 带 , 导致 以 农业 为 生 的农 民 的 权益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损 害 弱 势 的表现 之二 不足 在 目 前 的农 业生 产 方 式 中 随着 中 国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不 断 深 人 , 方 面 是 由 于 国 家 的相 关 政策 对 方 面 则 可 归 因 于 国 家对农 业投 人 的 不足 和 土 地 市 场 化功 能 未 能 充 分发 挥 , 转 变增 值 的 权 益 分 配 中 得到 一 采用 半机械化方式 的 占 , 更值得关注 的 是 , 另 , 一 ,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人 往 往 难 以 对 抗 作 为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的 集 体经 济 组 织 但 现实 中 。 其原 因 在 于 。 承包 , 人 的 承包 经 营 权 不 仅 受 制 于 其 对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身 份 隶 属 性 和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而且受制 于 发包人 的 监督 权及 其对 土 地 承 包经 营 权转 让 的 同 意 权 , 组织 “ 务 很 多 情 况 下 是 某 个 人 或某 些 人 ( ” 管 理者 可 以 利 用 其 农村 集 体 土 地 ) 的 双重 身 份 限 制 甚 至 剥 夺农 户 的 承包经 营 权 也 无 力 对 抗 身 兼 国 有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和 公权 力 行 使 人 的 政 府 仅 有 获得 补 偿 的 权 利 权利 这是 ( 一 四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往 往 , 面 对强 制 征 收 的 实施 。 ) 。 同时 权利 人 , 而非阻止征 收的 , 我 国 多 数农 民 的 权 , 。 即 要从 传统 的 小 规 模农 业 向 现代 化 , 社 会层 级划 分模 式 的 转 型 ( 。 即 要 从身 份 主 导 型 的 社会 层级 划 , 制度 目 标的转 型 ( 公 平为 重心 的制 度 目 标 向 以 实现发展 权公 平为 重 心 的 制 度 目 标转 型 即 要 从城 乡 分 立 的 二 元 社 会 向 城 乡 , 转 变 社会管理 的 理念 与 方 式 相适应 〕 〕 。 社会管 理创 新 的具 体 内 容繁 多 参见 任 峰 : 《 农村 集 体 资 产 变 身 对 于问题 “ 的 被调 査 农 民 选 择 了 “ 根据 我 们 的 调 査 , 限 制 的 原 因 回答 却五 花八 门 査 者选 择 了 “ 不清 楚 许 多 人 回 答 的 是 诸如 补偿 , , “ 一 体 化发 展 的 一 创 新 社会 管理 的 体制 与 机 制 , 。 “ 股票 , 。 没有 限 制 《 山 东 商 报》 政 府想 征就 征 , “ 对于 问题 元 社会转 型 ” 一 样 , 与此同 时 。 也需 要 , 以 使 之与 社会 转型 的 客 观需 要 , 年 月 , 标 准不 同 等 非 常 模糊 的答 案 “ ” 、 。 “ 征 用有 法 律 限制 么 、 的 被调 査 人 选 择 了 只有 了解 一 大 队会统 点 一 首 : 日 。 您 是 否 了 解 国 家 关 于 征 用 土 地 的 补 偿规 定 的 被 调 査 者 选择 了 另有 社 会整 体 结 构 的 ( 而 其 总 体 目 标可 以 大 致概括 为 以 下 几个 转 变 ” 》 即要 从 以 实现 生存权 , 您 知道 政 府 对 农 民 承 包 经 营 的 集 体 土 地 进行 征 收 各 地 规定 不 但 具 体如 何 确 定 不 清 楚 , 简单 说 。 即 要 从 农 业 人 口 占 多 数 的 人 口 构 成 向 非 农 业人 口 , 分模 式 向 去 身 份 化 的 社 会 层 级 划 分 模 式 转 型 〔 ) 城镇 化与 现代 化所必 需 面 对 的 问 题 、 农 业产 业 的 转 型 ( : 人 口 构 成 的转 型 ( 。 占 多 数 的 人 口 构 成转型 〔 和 集体 公共 事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制 度 缺 陷 制 约 了 社会 的 整 体 转 型 与 管 理 创 新 大 规 模 农业 转 型 转型 ” 大 部 分 农 民 在 土地 征 收 过 程 中 自 觉 不 自 觉 地 放 弃 了 自 己 的 相 应 权 , 社 会 转 型 的 重 要 方 面包 括 , 所有 者 个 赋予 被 侵 害 方 以 损 害 赔 偿 的 责 任 法 规 则 社 会转 型 与 管 理 创 新 是 中 国 走 向 工 业 化 来 由 此 导致 集体 经 济 。 〕 〔 。 另外 。 个 赋 予 权 利 人从 根 本 上 避 免 被 侵 害 的 财 产 法 权 利 利 意识 也 极 为 淡 薄 利 这只 是 ( 一 “ ” 。 “ 在回答 告 知 政策 、 , 了解 “ ” ” “ 有限制 有 高达 一 点 ” ” 。 ” , 有 但对 的 被调 的具体 内容时 应 该 有政 策 ” “ 、 , 需 要 给予 法学 研 究 年第 先是社会管理 主 体的 转 变 变 。 政府 , 即 要从 政 府单 方管 理 向 包 括社 会 其 次 是 管 理信 息 传 递 方 式 的 转 变 、 社会 要 从 施 加 型行 政 方 式 向 回 应 型 行 政 方 式 转 变 区 域 分 隔 型 管 理 向 融 合型 管 理 转 变 从个体 角度看 。 再 次是 行 政方 式 的 转变 最 后 是 管理 空 间 思 维 的 转 变 , 即 即 要从 人 员 , 、 。 从社 会 整 体 意 义 上 看 型 与 管理 创 新 构 成 了 明 显 的 制 约 了 农业产 业 的 现代化转 型 。 其次 首先 。 , 转移农 民 市 民 化 和 城 乡 , 这 种 制 度 设计 缺 陷 则 对 社 会 的 整 体 转 土地 权 利 的 细 碎 化 及 其 流 转 能 力 的 不 足 严 重 制 约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所 担负 的 保 障功能 成 为 限 制 农 民对 于 社 , 会保 障 和 其 他 公 共 服 务 的 公 平 享 受 权 的 借 口 、 。 。 现行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 制 度 缺 陷 突 出 表现 在加 剧 了 权 利 主 体 的 弱 势 性 , 以 及相 应 的救济 能 力 的 匮 乏 身份 化 公众 在 内 的 多 方参 与 管 理转 即 要从 由 政 府 到 公众 的 单 向 度 管理 信息 传递模 式 向 , 公众 相互 间 的 多 维 度 互 动 型 信息 传 递模 式转 变 、 、 期 一 , 土地制 度 和 户 籍 制 度 体化 发展 的 最 大障 碍 。 再次 , 一 起 构 成 了 社会 成员 去 土 地 承包 经营 权法 律权 能 的 残 缺 以 及 土 地 发 展 权 配 置 的 失 衡 阻 碍 了 与 土 地 相 关 的 整 体 制 度 目 标 向 更 高 层 次 的 公平 配 置转 型 的 一 最后 。 种表现 , 现行土地承 包 经 营 权制 度 设 计 的 诸多 缺 陷 也是 落后 的 社会 管理 理念 与 方 式 土 地 制 度 变 革 因 而 也 是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基 本 要 义 与 内 在 需 求 , 三 从 深 层 次来 看 。 现 行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制 度 缺 陷 的 原 因 分 析 、 导致 现行 土 地承包 经 营 权 缺 陷 的 原 因 当 然 与 土 地 资 源 的 特殊 性 以 及 其 , 上所 体现 的 利 益关系 的 复 杂性直 接相 关 , 对 此我 们 不 再赘述 。 除此 之外 , 土地 承包 经 营 权 制 度 产生 时 的 特 定 政 治 社 会 情 境 以 及 进 行 制 度 设 计 所 需 要 依 赖 的 理 论 基 础 薄 弱 等 方 面 的 问 题则 是 导 致 其 存 在 上 述 制 度 缺 陷 的 直接 原 因 一 )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制 度 设 计 受 制 于 特 定 时 期 的 政 治 社会 情境 从政 治 情 境 上 看 , 土 地承包 经 营 权制 度 诞 生 于 既 有 上 层 建筑框 架 下 治 权 力分 配格局 对农业经 营 方式 的 历 史 时期 里 , ( 而 非农 村经济 基础 ) 所作 的 有 限 变 革 我 国 农村 的 产 权 制 度 和 生 产 方 式 基 本 上 都 是 一 , 。 是基 于 特 定 的 政 在 建 国 后相 当 长 种 自 上 而下 的 安 排 地的 集体 所有和 集 体经 营 体 现 的 是公 权 力 的 政 治 偏 好 而 非 农 民 的 自 主 选 择 “ 农 村土地 的 在表征 公有 公营 ” 不仅仅 是经 济基 础的 客 观表 现 , 年代 后 期 对薄弱 。 生存 需 求 因此 从 客观上 看 。 , , 而且 也是 农村 基层 上层 建筑 的 外 , 农 民 群 体 也 成 为 低 下 农业 生 产 率 的 最 大 受 害 但 其 在 政 治 权 力 格 局 中 的 从 属 性 阻 碍 了 农村 土 地 产 权 设 计 与 经 营 方 式 的 变 革 世纪 农村 土 尽管 这种 土 地产 权 设计 与 经 营 方 式 在 实 施 后 不 久就 通 过极 其低 下 的 生 产 效率 而表 。 现出 了 与 当 时 的生 产 力 发展水 平 的 不 适 应 性 者 , , , 整 个 农 民 群 体 在 国 家 政 治 生 活 中 的 话语 权 仍 然 比 较 有 限 尽管土 地承包 经营 权 发端 于 农 民 的 创 造 , 甚 至 尚 未 体 现 出 生 存 权 意识 , , 直到 自 主 意 识 也相 但 这 种 创造 的 初 衷 完 全是 出 于 最基本 的 更 不 涉 及 对 基 层 民 主 自 治 和 政 治 参 与 平 等 的 诉求 虽 然 这 种 创 造 后 来 为 国 家 权 力 所 认 可并 明 确 上 升 为 法 定 权 利 担的 政治 性功 能 与 社会 性功 能 基本 上 没 有 减 弱 也相 当有 限 , 。 , , 。 但 农村 土 地 原本 所承 法 律权 能从 国 家 与 集 体 向 农 民个 人 的 转移 。 从社 会情 境 上 看 , 沉疴 已 久 的 城乡 二元社会结 构 强 化 了 土 地 承 包经 营 权 的 身 份 权属 性 削 弱 了 其应有 的财 产权 内 涵 。 由 于历 史 的 原 因 , 农 民 与 市 民 在政 治权 力 分 配 、 , 公 共服 务供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 功 能 转 型 及 权 能 实 现 给 发 展 机 会 享 有 等 诸多 方 面 的 不 平 等 导 致 了 城 乡 二 元 社 会 结 构 不 断 加 强 、 也 对 土 地承包经 营 权 的 制 度 设 计产 生 了 重要 影 响 定 的 集 体经 济组 织 身 份 和 农业 户 籍 丧失 的 重要条件 承 包 经 营权 虽 然 被 视 为 延长 但 延长 的 , 一 一 种 财产 权 一 式 流转 的 应 当 经 发 包 方 同 意 但 其 保 有 具有 法 定 的 期 限 性 , ” , “ 但诸如 草根创 造 违 背 大政方针 的 私 下 约定 “ “ ” 号文件 《 其 : 题》 指 出 , 《 “ 、 包干到户 “ 家 庭 联 产 承 包 责任 制 , 村 经 济 的 十项 政 策 》 中 进 法 定权利 至 关 重 要 步强 调 。 但是 , 。 一 “ , 些 权 在 本 质 上 是 个 体 农户 的 财 产 权 , , 一 种手段 , , : 《 社 , ” 问题 一 因为 , 种 民 事 权利 , , , , 《 承包 。 其 年的 中央 。 年以上 一 生产 周 期 , 一 步 活 跃农 ” 。 毋 庸置 、 权利位 阶 “ 法 学 研究 》 具体 。 有 观点 既 然 农村 承 包地 和 宅 基 地 的 使用 ” 项 基本 权利 、 , 。 较为 。 因 为 虽 然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这 一 、 。 一 概念的 土地 承包经 营更 多地 真正 将 其上 升 为 具有 农 村土 地承包 法 和 物权 法 年第 期 。 但 除 了 在物 权法颁 布 之前广 。 也有 观 点 认 为 其具 有 二 元性 农 村土 地集 体 所有 的 困 惑 与 消 解 》 ( ” 是马 克 思 主义农 国 务 院关于进 、 但 在这 些文 件 中 而没 有 被视 为农 民 的 , 。 “ 指出 就应该 作为 宪法权利 受 到 适 当 的 保 护 和 尊重 泛 存在 的 债权说与 物 权 说 的 争 论 之外 张千帆 “ 姓 法 律性 质 、 对于 土 地承包经 营 权作 为 民 事 权利 的 具体 性质 也存 在 不 同 理解 〕 、 在 相 当 长 的 历 史 时 期 未 能 形 成 理 论 共识 确 切 含 义 的 法 律 上 权利 的 是 具 有 民 事 法 律 性 质 的 民 法 通 则 〔 ” 年通过 民法通 则 和 土 地管 理法上 升为 则 未 能 得到 很好解 决 , 提 出 最 早 见 于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农 村 问 题 的 有 关文 件 一 资 般应 在 年 《 中共 中 央 。 种 当 前 农村 经济 政 策 的若 干 问 《 一 一 制 度 设计 者们 着 力 解 决 的 理 “ 号文件 土地承包 期 种 宪 法 性权 利 普 遍 的 观 点 是认 为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是 是 调 动 农 民 积 极性 的 在 土 地 承包经 营 权 从 , 联 产 承 包 责 任 制 和 农 户 家庭 经 营 长 期 不 变 以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 法 律 性 质 为 例 一 据 以 指 导 制 度 设计 的 而 是 社 会 主 义农 业 经 济 的 组 成 部 分 , 关于土地 承包 经营 权 的 制 度 目 的 认为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应 当 归 属 于 , 其 三 是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的 稳定 问 题 ” 救 济 途 径 等 更 为 具 体 的 理 论问 题 、 , 问 题 给 出 了 明 确 的 答案 上述理论 问 题 的 明 确 对 于 土 地承包经 营 权在 权能 这 就决定 了 土 地承 包 是 在 党 的 领 导下 我 国 农 民 的 伟大创 造 承 包 期应 该 更 长 一 一 年的 中央 。 年农 村工作 的 通知 》 指出 关于 长 的 和 开 发性项 目 , 采 取转让 方 完 全是 中 国 最基层农 民 的 ” , 是 土地 承 包 经营 的 姓 全 国 农村工作会 议纪 要 》 对这 业合作化理论在 我 国 实 践 中 的新 发展 疑 一 不 同 于 合 作 化 以 前 的 小 私有 的 个 体 经 济 ) ” 逐步转 变 为 合 法权 利 的过 程 中 二 是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的 理 论 血脉 问 题 号文件 包产 到 户 通 过对特 定历 史时 期 的 文件 梳理能 够发 现 论 问 题主 要集 中 在 以 下 几个 方面 责 任制 “ 、 。 其从 发端萌 芽 到 成 为 明 确 的 法定 权利 的 过程较 为 短 暂 , 。 年的 中 央 ,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理 论 基 础 的 本 土 积 累 与 外 来 借 鉴 均 不 充 分 理论积累 明 显 不 足 一 土地 , 农村 土 地 承包 法虽 然 明 , 等 限 制 性 规 定 都 具 有 鲜 明 的 身 份 色彩 作 为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制 度 雏形 的 “ 最后 。 其次 。 承 包经 营 期 限 尽 管可 以 , 本集体 经济 组织 成 员 享 有 优 先权 经 营权 的 流 转 无 法 越 过 城 乡 二 元 社 会 结 构 的 雷 池 ) 步 固 化 了 城 乡 二元 社 会 结 构 个主 要前 提 条件 又 回 到 了 身 份 和 户 籍 上 确 了 土 地承包经 营 权可 以 流 转 二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 获 得 要 基 于 特 , 权 利 主 体 身 份 和 户 籍 的 变 化 都会 成 为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 这样 的 制 度 设计 也反 过来进 。 首先 。 这种 社会 结构 , 。 , 即 物权 性质 的 土 地 承 年第 法学 研究 包 经 营 权 和 债 权 性 质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质 的 纷 争 尘 埃落 定 , 〕 〔 。 物权法 的颁 布 虽 然使得关 于 土 地 承包 经营 权 性 但农 民 土地权 利 虚 化 的现实 问 题仍 是 除 了 本 土 理论 积 累 的 不 足 外 一 个未 解 的 难 题 。 ⑷ 。 与此同 时 发 达 国 家的 法律 制 度 所 , 髙 度 重 视 的 土地 用 途 转 换 的 增 值 收 益 分 配 以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土 地 发 展 权 设 计 三 , 相 关 的 理 论研 究几 乎 是 空 白 从法 律 特 性 上 看 个体 利 益 为初 衷 的 “ 法加 以 明确 解为是 权的 占 有 、 公 有 公营 ” 的低效 弊端 使用 收益 、 农 业 生 产 的 积 极性 但同时 , 。 , 种 私人 财产权 处分 、 ( 这 。 以 农 养工 扩张 的需要 尽管 用益 权 以 所有 权为 基础 。 而应 当是 对所 有 权 的 , 对 权利 而非 对 土 地 本 身 才 能 保 障承 包 人 的 个 体 利 益 、 机关 原因 “ 公 共利益需要 、 假名 托 姓 ” 。 四 ) 开放性和 变动 性 ” 谋求 私 利 〕 〔 , 还承 载着 政府 的公 共政策 目 标 , , 农 地 权 利 要 服 从服 务 于 城 市 、 : 首先 , , 一 〔 〕 参 见丁 关 良 参 见王 利 明 〔 〕 参 见王 利 明 : 、 : 。 易 于被公 权力 , “ 制度群 “ 制 度群 。 ” , 土地 承包 需 要着 力 解决 不 同 利 益 主 体之 间 的 矛 盾 冲 突 , ” 。 从总 体上说 , , 这 一 配套 土 地承 包经 营 制 度 的 , “ , 这 。 ” 制度群 应 当 重点解 年第 , 〉 一 重构 实际 上关系 到 年第 , : 。 其 基本 要义 应 当 是 明 晰 集 体经 济 组 织 成 员 对 于 集 农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性 质 二 元 化 之 客 观界 定 》 《 经 济 问 题 》 周 友 军 《 论 我 国农 村 土 地 权 利 制 度 的 完 善 》 《 中 国 法学 》 物 权法 。 当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从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中 派 生 和 分 离 出 来 《 〈 , 而 由 于 公共 利 益 这些 利 益 主 体之 间 的 关 系 极 其 复 杂 , 现实 整 个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产权 制 度 的改 革 〕 从而使 因 此很难基 于 土 地承包经 营权对抗 政府 的 征 收 行为 作 为 原权利 的集 体 土 地所 有 权 的 重 构 工 作 就应 当 同 步 进行 〔 , 要 厘 清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与 其 他 相 关 权 利 特 别 是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关 系 从制 度变 革的 基本逻辑来 说 , 政府 权 衡 选择 。 对 其的 准确 界定 和 严格 限 定 非 常 困 难 将 土 地承包经营 权 明 确 为 法定权 利 只 是解 决上 述 问 题 的 开 始 决以下 问题 思想作 用 于农村 土地 一 弱 化 其应 有 的 权 利 特质 和 内 涵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制 度 的 有 效 运 行 缺 乏 完 善 的 配 套 有效运 行还需要 构建相 关 的配套 以后 这 。 。 而处 于 弱 势 地 位 又 极 为 分 散 的 农 民 由 于 既 不 了 解 土 地 被 征 收 的 。 经 营权 的 制 度 设计 必 然 无 法 回 避 这 , 也应 当 享有 排 除 他 。 之名 直接征 收 征 用 被 承包 经 营 的集 体 土 地 农村 土 地上 承载着 多 元 化 的 利 益诉 求 因此 , 其 既 应 当 承继所 有 政府不仅可 以 凭借其行 政管 理权 干 预承包 人 的 经营 权 行使 也 不 清 楚 土 地 征 收 的 补 偿标 准 , , 等 积极 权 能 ) 城 市 优先 发 展成 为 政 府政 策 的 主 导 思 想 种 次等的 法律权利 具有 可 转换性 “ 种 限制 由 民 事基 本 但 其 不应 当 被 理 , 而 这 两 种 需 要 与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私权 属 性 存 在 明 显 的 抵 牾 。 还可 以 凭借 一 , 对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的 法 律特 性作 这样 的 理 解才 能 真 正 提 高 承 包人 安心 的 结 果 必 然 是 限 制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 保 有 和 行 使 一 种 以 实 现 承包 人 一 赋 权行 为 由 国 家根本 大法 加 以 肯 定 一 农 村 土 地 之 上 不 独 承 载 着 农户 的 承 包 经 营 权 , 是 ,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制 度 旨 在 克服 。 制 度 安 排 的 结 果 就 是 农业 生 产 要 服 从 服 务 于 工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得 其沦为 。 其法 律 内 涵 就 是 在 力 求 不 触 及 土 地 公 有 的 基 本 经 济 制 , 种 从属 于 所 有 权 的 次 等 权 利 、 一 从集 体 土 地所 有 权 派 生 出 来 的用 益 权 并通 过专 门 立法 加 以 具 体化 , 人妨碍等 消极权 能 长期 以 来 因 而 在 具体 制 度 设 计 中 也很 难 加 以 考 虑 , 土 地承 包经 营 权 是 承包人 的 , 度 的 前提下实现对农 民 的 重 新 赋 权 一 在我 国 土 地承 , 土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 法 律 特性 与 相 关 政 策 的 现 实 目 标 存 在 抵 牾 ) 农村土 地 〕 土 地 承包 经营 权也 因 其极 为 鲜 明 的 中 国 创 造 特 色 和 国 情 , 特点 而 难 以 从境外 成熟 的 制 度 体 系 中 获得 直接 的 借鉴 包 经营 权建立之 时 期 颁 布 后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征 收 中 的 若 干 法 律 问 题 》 , 《 法学 》 期 期 。 。 年第 期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功 能 转 型及 权 能 实 现 体产权 的权利 进 而 在 整 体 上 增 强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产 权 的 市 场 导 向 性 和 要 素性 , 。 其次 好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 稳 定性 与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构 成 及 其 身 份 的 变 动 性 之 间 的 矛 盾 要处理 , 土 地承包 。 经 营 权 的 效 率价 值 和 土 地 本 身 的 使 用 特 性 都 要 求 应 当 尽 可 能 保 障 权 利 分 配 状 况 的 稳 定 性 种稳 定 性 需 求 又 与 其 身 份性 要 件 存 在 冲 突 因此 。 , , 相 应 的 制 度 设计 应 当 特 别 加 以 明 确 的 是 而这 , 身 份性 要 件 在 权利 的 初 始 分配 完 成 之 后 是 否 还 要成 为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后 续 保 有 与 处分 的 决 定 性 条 件 实 际上 。 为 基础 , 从 财 产 权 利 产生 发 展 的 动 态 过 程 来 说 其后续 的存 在和 变动 也未必 , 一 即使 , 一 项财 产权 的创设 是 以 特 定 的 身份 定 需要 受 到 身份 的制 约 经 营 权 作 为财 产 权 的 要 素 性 与 流 动 性 问 题 实践证 明 。 最后 。 , 要解 决好 土 地承 包 以 身 份作 为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取 得 , 保 有 乃 至 流转 的 决 定 性 条 件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制 约 了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财 产 性 功 能 的 发 挥 和 实 践 中 对 于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继 承 四 关 人股 等问 题 的 长 期 争论就是 、 “ 众多 , 身份 型农 民 ” 如今 。 转 移农 民 的 市 民 化 已 经 和 农 业 生 产 的 产 业 化 , 成 为 社 会 转 型 时期 制 度 建 设 的 重 点 , 制 度 经济 学 的 基 本 原 理 表 明 。 一 个 明 显的 例证 。 与农 村 土 地 之 间 的 有 形 纽 带 正 在 断 而 由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所 维 系 的 无 形 纽 带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已 经 成 为 , 的 羁绊 样 抵押 理论 社会 管 理 创 新 视 角 下 的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改 革 思 路 、 中 国 农 民 工 的 发展 状 况 表 明 裂 、 , , 、 “ 农民 城乡 发展的 ” 一 一 词 去身份 化 体化 等 问 题 一 而这 些 问 题都 与 农 村土 地权 利 的 制 度 设 计 直接 相 , 在进 行制 度 选 择 时 必 须 重 点 考虑 效 率原 则 定 农村集体经济 组 织 法 权 关 系 的 制 度 路 径 时 以 便 于作 出 类 似 于 市 场 理 性 选 择 的 法 律 选 择 , 在确 必 须 将 成本 收 益考 量 引 入 对 法 律 的 分析 中 , 进而 实 现法律 指 向 型 的 资源 配 置 , 因此 。 。 长期 以来 我 国 农 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法 权 关 系 在 处 理 效 率 与 公 平 的 关 系 方 面 出 现 了 很 大 程 度 上 的 偏 失 制 度本身 所 内 含 的 优化 资 源 配 置 的 功 能 基本 处于 一 种 失效 的 状 态 设 计 必 须 为农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法 权 关 系 塑 造 寻 找 到 路径 、 一 。 有 鉴于此 , , , 未来 的 制 度 , 条 契 合 制 度 经 济 学效 率原则 的有 效 。 前文 巳 经分析 了 土 地承 包经 营 权制 度 所 承 载的 过 于 沉 重 的 制 度 功 能 以 及 因 各项 功 能 之 间 的 内 在 冲 突而 导 致 的 法 律 权 能 缺 失 背 效率 原则 的 明 显 例证 制度功 能 〔 〕 , 。 总体 而言 改 革 的 目 标 就 是 要 最 大 限度 地 纯 化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 在 弱 化 其 政 治 性 与 社会 性 功 能 的 基 础 上 不 断 充 实 其 经 济 性 功 能 度 地 实 现 其作 为 独 立 物 权 的 各 项 权 能 健全权 能 体 系 的 民 事 法律 权利 的 变 革 大 潮 密切 结 合 首先 , 〕 进 而最 大 限 , 将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真 正 打 造 成 具 有 确 定 法 律 含 义 和 , 并 且这 , 一 目 标 的 实 现要 与 社会 整 体 转 型 以 及 社 会 管 理创 新 。 应 当 通 过 乡 村 治 理 机 制 和 社 会保 障 体 系 的 改 革 创 新 为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制 度 减 轻 政 治性 功 能 和 社 会 性 功 能 的 负 担 〔 这种 功 能 超 载 冲 突 与 权 能 缺 失 的 状 况 就 是 该 制 度 违 , , 同 时 尽 可 能 理顺农 村集 体经 济 组 织 与 村委 会之 间 对 集体 纯 化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功 能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由 于 现代 社 会 关 系 异 常 复 杂 的 社 会关 系 作 出 全 面 调 整 值 迫 求 上 具有 唯 过 于 分散 座》 第 , 一 。 另 性和 纯洁性 一 , 方面 , 辑 , 任何 一 个 法律 制 度 设 计 部 不 可 能 对 所 有 任 何 法 律 制 度 在 调 整 目 标 和 功 能 发 挥 上 都 具有 特 这 是保 障 法 律 统 一 那 么 就 很 难 达 到 制 度 设 计 的初 始 目 的 山 东人 民 出 版 社 , 年版 , 第 。 和 制度 功 能发 挥 的 前 提 和基 本 要 求 参 见赵 万 页 以下 。 一 : 《 。 性 , 在最 基 本 的 价 如果 制 度 的 功能 设 计 法律为 什么 会受 到非 议》 , 载 《 法学家茶 年第 法 学研究 期 ; 财产 和 承包土 地 管理 的 关系 。 〔 〕 乡 村 治 理 机 制 的 改 革 取 向 应 当 是 乡 村 公共 事 务 与 经 济 事 务 的 分 离 革取 向 应 当 是 乡 村城市 一 体化 权 的 享 有 和 民 主参 与 权 相 脱 离 而是 其 从 事 的 涉 农 职 业 生死的 原 因 客 观现 实 同时 。 会保 障 体系 一 , 面的 市 民待 遇问 题 些农 民 虽 不 享 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但 却 享 有 农 村 基 层 的 治 理权 的 包 经 营权 来 实 现 通过 这种 变 革 。 医疗 、 粮 食安 全 以 及 协 调 人 地 关 系 等 也将 随 着 这 , 、 尽 快建 立和 完善 全 民覆 盖 的 社 , 子 女教 育 一 如 体现 社 会 公平 , 变 革过 程 进 一 进而转 化 为 土 地承包经 营 权 制 度 安 排 的 基本 原则 和 指 导 框 架 能 也会与 之更 加 协调 统 与 此相 适应 治理 的重要 手段 户 但 作 为 社 会管 理 的 基 本 单位 , 障 土 地安 全 的 责任 济发展 中 的 作用 其次 , 在此 基础 上建 构 的 经济 性功 , , , 并 将其 视 为 推进 基层 民 主 和 改善 乡 村 虽 然农 村集 体经 济 组 织 已 经 让 渡 了 部 分 土 地 产 权 给 农 , 农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事 实 上 仍 兼 具 管 理 集 体 资 产 特 别 是 保 优 化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组 织 构 造 不 但 可 以 充 分发 挥 组 织 体 在 社 会 经 。 “ 应 当 通 过 推 进 集 体所 有 土 地 的 , 步 明确 为 国家土地战略 目 标 而 且 可 以 为 实 现 良 性 乡 村 治 理 打下 坚 实 的 基 础 , 保障 、 。 就现 实 情 况来 看 。 促 进 公 共利 益 、 一 要优 化农 村集 体 经济 组织 的 建设 , 住 房 以 及 政 治参 与 等方 、 基 层 民 主 功 能 和 社会 保 障 功 能就 无须 再直 接 由 土 地承 , 而 其 他 的 政 治 性 和 社 会性 功 能 。 , 由 于 土地 承包 经 营 合 同 的 长 期 相 对稳 定 和 农 村人 口 婚 嫁 特 别 是 要 解 决 好转 移 农 民 在 就 业 , 将 土地 承包 经营 , 农 民 参与 基层 治理 的依 据不 是其 是否 享 有 土 地 承包经 营 权 。 要逐步 纠 正公 共 服务 供 给 不公 平 的 现 状 , 社 会保障 体 系 的 改 , 通 过分离 社员 权和 基 层治 理 的 参 与 权 〕 。 事 实上 。 已 经形成 了 , 〔 承 包 经 营权 的 实 体 法 权 能 益 分配 格 局 的 基 础 上 集体 所有 土地 的 。 强 化其资产 属性 , 资 产化 “ ” 资产化 和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 的 流 转 完善 土 地 , 是 在 尊 重 集 体经 济组 织 现 有 土地 利 ” 完 善其 实体法权 能 , 。 尤 其 是增 强 其 流 转 能 力 , 。 有 学 者 提 出 的 逐 步 以 租金 征 收 和 分 配 来 彻 底 解 决 现 有 农 户 之 间 人 地 不 均 矛 盾 的 思 路 就 是 立 足 于 集 体土 地 的资 产 属性 〔 。 地 承包经营 权 的处 分 自 由 〕 , 正如 学 者所言 借 助 于具 体 法 律 规 则 的 完 善 可 以 强 化 农 民 对 土 , 比 如 取 消 转 让权 利 时 的 发 包 方 同 意 要 件 权进 行抵押 以 及延 长 土 地承包 经 营 权期 限 等 。 〔 〕 通过 对集体 所有 土地 的 承 包 经 营 权 不 再作 为 成 员 权 的 必 然 权 利 和 成 员 身 份 利 益 的 唯 格相 分离 的 时 、 去 身 份性的 纯粹 物 权 不 再直接承包 经 营 集 体 土 地 , 的 固 化纽带 〔 〕 也可以 进 , 一 。 据此 。 一 载体 “ 改造 , “ 份额 化 ” 收益 权 的 同 这样 做 不 仅 有助 于 割 断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与 成 员 身 份之 间 步 为 现 有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的 。 村 民 委 员 会组 织 法第 形 式 的 合 作 经 济 和 其 他经 济 “ 款却 又 赋予 村 委会 位 的 内 如立 法 冲 突 , 〕 例如 〔 〕 参 见 陈小 君 , 款规 定 “ 出农 “ : , ” 和 非成员 的 “ 人农 ” 提供 村 民 委 员 会 应 当 支 持 和 组 织 村 民依 法 发 展 各 种 促进农 村 生产 建设 和 经 济发 展 管 理 本 村 属 于 村 农 民集 体所 有 的 土 地 和 其 他 财 产 又 与 集 体经 济 组 织 的 经 济 职 能 发 生 冲 突 , 成都 市 〔 条第 承 担本村 生 产 的 服务 和 协 调 工 作 僭 越 集 体经 济 组 织 的 经 济 职 能 成 为 常 态 月 出 台 实施 的 年 。 ” 的 职权 。 、 高飞 法调 査 为 基 础 》 参见 温世扬 、 , 《 、 耿卓 等 : 法 律 科学 》 兰 晓为 : 《 《 ” 。 但同条第 这 既导 致 关 于村 委会 职 能定 正是 由 于立 法 上 的 混 乱 致使现实 中 的村委 会 , 。 《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保 险 暂行 办 法 》 、 《 城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办 法 》 采 取 城 乡 完 全打 通 和 市 级 统 筹 的 方 式 基 本 实 现 了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城 乡 全 覆 盖 和 相 互 衔 接 〕 ”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对 于 农 村 集 体 经济 组 织 与 村 委 会 在 处 理 集 体 财 产 和 管 理 承 包 经 营 土 地 上 的 关 系 的 规 定 是 极 不 明 确 甚 至 是彼 此 冲 突 的 〔 资产 化 而真 正成 为 与 成员 资 , 现 有成 员 可 以在 保 留 其 , 允 许 以 土地 承包 经 营 、 后 农业 税 时 代 农 地 权 利 体 系 与 运 行 机 理研 究 论 纲 年第 期 — 。 以 对我 国 十 省 农 地 问 题立 。 土 地承 包经 营 权 流转 中 的 利 益 冲 突 与 立 法选 择》 , 《 , 法 学 评 论》 年第 期 。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 功 能 转 型 及权 能 实 现 有 效途径 。 通过这 种改造 农 村社 会 管 理也 将会 消 除 对 土地 权利 管 控 的 过 度 偏 好 , 区 发 展 与 人 文 关怀 的 新 目 标 再次 , 应进 目 前所使用 的 “ 一 。 步强 化 作为 土 地承 包 经 营 权 主 体 的 农 民 的 职 业特 性 农民 难 以 消 除性等联 系 在 是 在 出 生 时就 巳 确 定 ” 一 。 概 念具 有 很 强 的 身 份 属 性 起的 不仅 如 此 。 一 个有待解决 的 过 有 针 对 性 的 制 度 变革 逐 步 祛 除 对于传统农 民来说 , 不仅是 新的 一 , 一 ” ” 的 身份 性 内 涵 , 更是 劳资矛盾等冲 突 充 分发 挥 仲 裁 , 人合意 、 程 序 简便 、 、 纷 中 的作用 不可取代 。 。 〔 因此 〕 , 完 善的 总 体原 则 主 要有 两点 种 身份 的 转 换 一 : 在 具 体 制 度 设 计上 、 及时 年 。 、 , 日 起施 月 性建设用 地 出 让 、 租赁 土地 所 有 权 的 平 等 化 。 、 人股 “ , , 〔 〕 〔 〕 其解决办 法 是通 。 职业农 民 相 其 职业 性要 求农 业 从 。 。 社 会 管理 创 , 经 惟其 如 此才 能 解决 社 不少 国 家 所采 取 的 设置 专 门 的 土 , 。 由 于 仲 裁 具有 强 调 当 事 因 此 其在 解 决土 地承 包 经 营 纠 但 遗憾 的是 因 征 收 集体所 有 的 土 地及其 补 也 要 不 断 健全 和 完 善 其 他 非 诉 纠 纷 解 决 , 。 , 一 。 , 。 。 另外 一 : 、 。 允 许农 村 集体 经营 等要 求 , 实际上巳 土 地 权利 的 平 等 化既 包含 , 将 集体 土地 的 发 展权 归 还 给农 是 要 严格 限 定 土 地 征 收 中 的 “ 公 共利 益 ” , 二是 土 地 权利 的平 等 化也 要 求 对土 地所 有 权 人和 用 益 , 尤 其需 要 注 意 。 , , ” 土 地所 有 权 的平 等化 是指 要 实 现 在涉及 土地 承 包经 营 权 的 许 多核 心利 益上 也不能 越 俎 代 庖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面 深化 改 革 同权 同价 从 法律 角 度 来 说 也 包含 所有 权 与 他物 权 的 平等 化 级市场 的 政 府垄 断 《 在 符合规 划 和 用 途管 制 前 提下 实行 与 国有 土地 同等 人 市 , 其核心 问 题包含两个层 面 权人 的 平等对待 能肆 意 侵 害 , ” 是 加 强 行政 救 济程序 的公 开 性 和 独 集 体 土地 所 有 权 与 国 家 土 地 所 有 权 在 私 法 层 面 的 真 正 平 等 要 打破土地 农民 “ , 行 的 农 村土 地承包 经 营 纠 纷调 解 仲 裁法 巳 经 为 另外 。 步的 土 地征 收 制 度改革 指 明 了 方 向 民 集体享 有 而 且也 导致 从 社会 制 度 发展 的视 角 上说 中 共 十 八 届 三 中 全会 通 过 的 。 若干 重 大问 题 的 决定》 中 明 确 提 出 了 一 。 而 应 当 通 过 推 进 土 地 权 利 的 平 等 化 和 保 障 承 包 人 在 土 地 征 收 中 的 主体 地 位 来 实 现 农 民 对 承包经营 土 地 的发展 权 经 为下 〕 〔 。 , 、 同 时 要 积极 拓展 非 诉 纠 纷解 决机 制 的 渠 。 充 分发挥调解 等纠 纷解 决机制 的 优点 和 独 特价值 最后 。 保 密性 强 等特 点 和 优点 偿发生 的 纠 纷并不能 通 过该 仲 裁 机制 解决 , ” 重塑 其职业 性本 义 调 解等 非诉程序 在维 护 农 民权 益方 面 的 作 用 灵活 歧视 性 、 。 与 土 地承包 经营 权 纠 纷解 决相 关 的 行政 复 议 以 及诉 讼 土 地承包 经营 纠 纷构 建起 相 对 独 立 的 仲 裁 机制 程序 , 公民 而需 要社 会 特别 是 国 家 的 参与 , 地 裁 判 所 和公 用 征 收 法 庭 等 做 法 非 常 有 借 鉴 意 义 道 一 个重 点 工作 就是要 协调 不 同 利 益 主 体 之 间 的 冲 突 、 “ 而非被服务 的 , 种 独 立 的 职业且必须 以 获取经济利 润 为 目 的 二 是 贯 彻 司 法最 终 审 查 原 则 。 ; 问题 应 当 通 过完 善 土 地 纠 纷 裁 决 机 制 强 化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救 济 权 能 程序仍需要加 以 完善 立性 “ , 正 是 由 于 身 份 属 性对 于 职业 特性 的 僭越 。 农民 “ 济 活 动 不 能只 由 工商业 自 身 来 管 理 会福利 且这 种身份 属 性 又 是与 弱 势 性 , 农 民 身份 的 获 得也 并非 基 于 后天 的 自 主 选 择 , 种称谓 的 改变 一 业 者 必 须 将 从 事农 业 活 动 作 为 复次 消 除其 身份 属 性 , 其结 果不但 导致 社 会成 员 之 间 权 利 初 始 安 排 的 不平 等 社 会 成 员 在 获得 发 展 机 会 上 出 现 不 平 等 在 公 共 治 理 层 面成 为 转 向社 , : , 集体 经济组 织 的 代 理人 既不 土 地 承包 经营 权 人 作为 用 益 物权 人 , : , , 其在 法学研 究 年第 土 地征 收 中 的 补 偿 请 求 权 已 经 由 物 权 法 确 认 “ 的 被征 收人 ” 主 体 地位 的 肯 定 , , 这 是 立 法 从另 因 而 其相 应 的 参 与 权 一 角 度 对其 在征 收 法律 关 系 中 救 济 权 等也 应 当 进 、 一 步得到 完善 对 农 民 承 包 土 地 发 展 权 的 确 认 和 实 现 正 是 制 度 变 革 回 应 广 大 农 民 利 益 诉求 的 鲜 明 体 现 应 当 成 为 未 来 农村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点 期 , 。 也 。 中 国 农 村 所 承 载 的 人 口 压 力 的 巨 大 性 和 城 镇 化 发 展 侵烛 农 村 土 地 的 不 可 避 免 性 始 终 是 我 们 思 考 农 村 社 会经 济 制 度 问 题 的 现 实 基 础 提 。 通 过 本文 的 论述 能 够 达 成 的 简 短 结 论 是 直面 中 国 国 情 市人 口 一 , , : 也 是 完 善 农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制 度 的 逻 辑 前 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制 度 的 改 革 与 完 善 必 须 必 须 与 社会 管 理 创 新 发 展 的 理 念 相 适 应 起 公平 分 享 改 革 发 展 的 成果 各种 法益 的 衡平兼 顾 。 我 们 相信 , 。 在这 一 过程 中 , 权制 度 在 经历 功 能 转 型 与 权 能 实 现 的 蜕 变 之 后 , 、 富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土 地 承包 经 营 能 够在 农 民 权 益保 障 以 及 和 谐 社会 构 建 中 。 : , , : , , , : 、 必须 做 到 对 土地 承包 经 营 权 所 蕴含 以 公 平分 享 理念 为 指 导 发 挥其 他 制 度 所 无法 替 代 的 积 极 作 用 改 革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农村 人 口 与 城 改 革 的 基 本 方 向 是 弱 化 其 社 会 管 理 和 社会 保 障 功 能 , 强 化其作 为 独 立 财产 权 的 经 济 性 功 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