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上财研【2011】19号).pdf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上财研﹝2011﹞19 号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二级学科 自主设置(调整)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系、所) ,有关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二级学科自主设置(调整)工 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 2011 年 6 月 27 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上海财经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二级学科 自主设置(调整)工作实施细则 为科学、合理、规范地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 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工作,切实促进我校学科结构优化,确保研究生培养 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 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 号)、《授予博士、硕士学 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 号)、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学位〔2011〕11 号)及《关 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 知》(学位办〔2011〕12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设置(调整)原则 第一条 学科设置是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过程中的基础性工 作。二级学科自主设置(调整)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国家和区 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我校学科布局发展规划,兼顾一级学 科授权审核工作和专业学位授权申报工作,为我校的学科布局调整、学 科空间拓展做好铺垫。 第二条 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工作是一项整体性、系统性工作。对二 级学科的设置和调整要注意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教 师职务职称配置、教学资源状况以及招生名额分配等多方面因素,作出 系统性安排。论证工作要严格周密,充分体现科学性、稳定性原则,避 免随意性和短期行为。要注意发挥优势,错位竞争,突出特色。 第三条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调整)工作要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进行。要注意 发挥《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01)年》中学科设置和划分的 指导作用,把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 置实施细则》对目录内、外二级学科及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的程 序和要求。 第四条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调整)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 负责的组织管理体制。学校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长总体领导,校研究 生部为具体组织落实部门,负责备案工作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备 案工作时间进度安排、汇总设置(调整)方案及论证材料、组织专家评 议、进行公示、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和上报备案等。各学院(系、 所)领导中须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撰写设置与调整方 案的动议、提交所需材料,对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的评议和质 询予以回复等。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须在我校具有博 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进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 科,须在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进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 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我校须均已获得博士学位 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 我校须均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第六条 所设置的二级学科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 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具有相对独 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 2~4 个相对稳定、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研 究方向。 第七条 设置二级学科的院系所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 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拥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 结构合理,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二级学科博士点一般要求 至少有 2 名教授,其中至少有 1 位具备了指导博士生的水平和能力,具 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不少于 3 人。二级学科硕士点一般要求至少有 1 名教 授,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不少于 2 人。学科带头人不得在两个二级学科 点上兼任;有较宽的学科研究领域和较好的科研基础,近 5 年来有较多 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或取得较多重要的科技成果。承担有国家、 省部级的科研项目,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有较为科学、合理的培养 方案,能开出高水平的系列课程及专题讲座。有浓郁的学术氛围,能够 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有比较先进的教学、实验设施和充足的国内 外图书资料,能满足培养研究生的需要,其中实践性强的学科应有相应 培养研究生实践能力的条件和基地。 第八条 社会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有较为充足的优 秀生源。 三、工作程序 第九条 每年 8 月 10 日前,各学院(系、所)将拟增设、调整、撤 销的二级学科相关论证材料报研究生部。其中增设和调整目录内二级学 科,须提交论证报告,结合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 要性、可行性论证,并附上培养方案;增设和调整目录外二级学科及交 叉学科,须按照《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 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 号》)的要求,撰写“自 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或“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 从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四个方面 进行论证,并附上培养方案;撤销二级学科,须提交撤销申请,说明撤 销的原因和理由。 同一个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 2 个。自主设置的交叉学科挂靠在所交叉的学科中基础理论相近的一级 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第十条 每年 8 月 20 日前,研究生部根据各学院(系、所)提交的 拟增设、调整的二级学科情况,聘请 7 名以上(含 7 名)外单位的同行 专家(须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拟增设和调整的目录外 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方案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每年 9 月 1 日前,研究生部将本年度拟增设、调整的目录 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 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 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 30 天的评议和质询。 第十二条 每年 10 月,研究生部将本年度拟增设、调整或撤销的二 级学科的申报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信息平台公示情况等相关材 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表决。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决通过的拟 增设、调整或撤销的二级学科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决。 第十三条 每年 12 月 31 日前,研究生部通过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 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 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 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 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予学位人 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四、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 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 号》)的要求,原按照《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 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2〕47 号)文件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 需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所)要加强对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建设, 定期开展自评工作,对于不宜继续设置的学科、专业及时进行调整和撤 销。学校将加强对新设置学位点的检查评估,并视各二级学科人才培养、 社会需求和学校学科发展情况,不定期提出调整或撤销建议。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学科建设 二级学科设置 实施细则 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送: 各学院(系、所) ,有关部门 2011 年 7 月 5 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