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激发民法典的权利保障功能.pdf
检察日报/2020 年/6 月/3 日/第 007 版 百家 充分激发民法典的权利保障功能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张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行,意味我国民生之私法保障体系走向成熟。它首次对我国 民事法律体系进行了系统清理与规整,拓展了民事权利的保护深度与广度。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 立成编更开创了社会主义国家相关立法先例,彰显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与制度自信。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典编纂本身并不导致民生保障水平自动提升,还需要在法典施行后 及时分析运用具体条文的功能发挥原理,尤其是针对需要借助配套性新立法、新理念、新科技、 新社会条件等方能实现权利保障实效的制度方面,激发制度潜力。比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 期的续期问题事关广大城市业主的住宅产权安全,素来为社会关切。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其到期自 动续期,续期费缴纳或减免,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续期费的高低关系到广大业主的根 本财产利益。在此,应如何体现土地“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如何落实 民法典对居住用地这一基本民生要素的保障功能,需要后续关于续期费计算与缴纳的法律法规的 及时与正确制定。 又如,网络信息社会在方便人们信息沟通的同时,也使个人信息处于前所未有的暴露风险之 下。为此民法典人格权编以专章建立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二元保护体系。但这也凸显了相对于 成熟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区别点:个人信息并非处于典型的信息私密状态,而是处于基于 各种公共利益及效率考虑而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外界介入、获得、利用的“半开放状态”。这在应 疫情防控需要而生的“健康码”等信息手段使用中尤为明显。应不断探索对个人信息的个人支配 与社会正当与必要介入相互间边界的确定方法,既维护信息公共利益,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同 理,对民法典不便列举,而“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如关于受教育、 贞操、生育等方面人格利益,需要凝练关于其保护范围、保护条件与标准的裁判经验,使“其他 人格利益”的生成能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在追求美好生活实践中对法益的创新。人格权编还要求从 事与人体基因、胚胎有关的医疗与科研活动应遵守法律与相关伦理道德,也需要通篇考量相关医 疗与科学在现在与未来的功能、潜力与风险点,兼顾满足社会对基因科技与医疗的合理需要,反 思与建构相关管制性法律与医学伦理,方能全面发挥民法典中有关规范的功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优良家风”要求引入其中。为防止优良家风被悬置在道德宣示层面, 应尽快明确这一要求在进入民法典后的法律效力及其生成路径。如用于判断因家风败坏而致被监 护人失管失教,进而被监护人在学校等场所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能否减轻承担侵权责任;用 于明确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具体内涵,进一步用于对假结婚、假离婚、天价离婚补偿 协议等“投机型”身份行为所引起财产性后果的效力评价;用于解释离婚冷静期等家庭稳定保障 制度的正当性及其边界,帮助形成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条件与限制,等等。 民法典不仅是形式美观的权利宣言书,更是关于提高民事权利保障水平的法治路线图与承诺 书。通过不断挖掘各项权利保护性规定的功能潜力,民法典保障民生的美好愿景才能在不断变化 的新历史场景中转化为良法善治的实效,才能使人民真正感受到新的民法之治所带来的安全感、 获得感与公平感。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