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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建筑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北建大校发〔2020〕20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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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建大校发〔2020〕20 号 关于印发《北京建筑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建筑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已经 2020 年 6 月 8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北京建筑大学 2020 年 9 月 10 日 - 1 - 北京建筑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提高仪器设备 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 《国务院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 的意见》 (国发[2014]70 号) 、 《北京市关于解决重大科研基础设 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若干关键问题的实施细则》(京科 发[2018]189 号) 、 《北京建筑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要 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开放共享、优质服务、有偿使用、合理收费” 的原则,学校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 台),将相关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在完成教学、科 研任务前提下,积极推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及测试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用于支持和 激励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管理 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 验室(中心、机组)三级管理。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 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 2 - 1.负责建立、完善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统筹、监督和考核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3.负责学校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4.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的使用管理。 5.负责审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服务的收费标准。 6.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服务费的监管。 (二)二级单位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管理主体, 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 实相关的管理工作。 2.负责统筹教学和科研实验任务,合理配备实验技术人员, 督促实验室(中心、机组)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及测试服务工 作。 3.负责初步审核实验室(中心、机组)申报的仪器设备开放 共享测试服务的收费标准。 4.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服务费的分配、使用和 监管。 5.负责推动本单位相关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管理。 6.负责监管实验室(中心、机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安全等 相关工作。 (三)实验室(中心、机组)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的实施主体,机组成员是直接从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并为用户提 - 3 - 供实验测试服务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兼职)。主要职责 是: 1.负责制定开放共享测试服务的收费标准、管理要求和操作 规程,主要包括:测试服务项目、协作要求、计费依据、实验记 录、成果形式、知识产权和保密要求等。 2.负责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运行维 护,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测试服务质量。 3.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与使用的记录及存档工作。 4.负责落实相关仪器设备纳入共享平台管理。 5.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安全与防护工作。 6.负责合理、合规使用本实验室(中心、机组)的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测试服务费。 第三章 第五条 运行管理 除学校批准可不对外开放的贵重仪器设备外,单台 (套)原值 10 万元(含)以上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贵重仪器设 备,原则上要纳入学校共享平台管理;鼓励单台(套)原值 10 万元以下的具有通用性强、性能良好且可提供相关服务的仪器设 备加入学校共享平台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为对内开放共享和对外开放 共享两种形式,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由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中 心、机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 4 - 第七条 共享平台可实现仪器设备的信息查询、网络预约、 授权管理、收费管理、效益考核、数据统计、运行监控和交流互 动等功能。通过共享平台公布可提供共享服务的机组信息,公布 的信息包括机组的介绍、自用计划、运行状况、使用形式、试样 要求、收费标准、存放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满足条件的实验室(中心、机组)需提出申请并获 得学校批准后加入学校共享平台,申请时需明确共享实验室(中 心、机组)名称、仪器设备及其主要性能指标、机组成员、使用 方式、共享时间段等信息,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 室管理处批准。 第九条 校内外用户根据自身使用需求在共享平台上预约 使用仪器设备,经实验室(中心、机组)审核后按约定时间使用相 关仪器设备,并按约定要求与实验室(中心、机组)完成费用结算。 第四章 第十条 收费管理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服务费纳入学校预算,采取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仪器 设备的运行和管理要求、实际测试服务成本,并参照北京地区同 类仪器设备测试服务的市场收费标准制定。没有参照标准的,以 仪器设备原值为依据,结合仪器设备使用费(折旧、维护维修等)、 实验材料费、水电等能源费、场地占用费、技术服务费、管理费 和税费等综合定价,水电费单独计量收费。 - 5 -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实验 室(中心、机组)提出并报二级单位初审,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 管理处审核并于学校校园网公布无异议后执行,每年可依据市场 物价变动情况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校内教师和学生享有仪器设备的优先使用权,并 享受以下优惠: (一)校内教师开展科研任务使用仪器设备的,原则上在不 低于成本的情况下,纵向科研按收费标准的 40%执行,横向科研 按收费标准的 50%执行。 (二)承担学校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任务、承担科技创新 项目及学科竞赛项目等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不收取测试服务 费。 (三)以纵向、横向及竞争性专项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 经费负责人享有优先使用和测试服务费优惠的权利,具体优惠政 策由二级单位制定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四)其他特殊情况,如青年教师培养、机组成员使用等的 优惠政策由二级单位制定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十四条 扣除税费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测试服务费实际 收入的分配原则如下: (一)20%作为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用于综合考 虑实际测试服务成本和激励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由国有资产 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 - 6 - (二)30%作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维修基金,用于纳入共享 平台的仪器设备日常运行保障,包括仪器设备的维保、功能开发、 维修及耗材等,由二级单位统一管理。 (三)15%作为二级单位管理基金,用于二级单位实验室建 设和管理相关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发表文章)、仪器设备耗 材与维护等,由二级单位统一管理。 (四)35%作为实验室(中心、机组) (包括临聘人员)的开 放共享工作的绩效奖励。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投入水电气暖等相关测试 成本按照《北京建筑大学能源定额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对内开放共享,以校内转账的方式收取 开放共享测试服务费。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须签订开放共享测试服 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测试要求、双方责权、共享模式和测试 服务费分配比例和收费标准等。其中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的 开放共享测试服务费由第三方机构统一收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学校的测试服务费,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五章 第十八条 考核与奖惩 学校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 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开放机时、人才培养、科技成果、服 务收入和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等。 第十九条 对考核优秀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中心、机组) - 7 - 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中心、机 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复查仍不合格者,将在学校通报批评 并取消开放共享资格,学校有权收回仪器设备管理权。对造成国 家财产浪费和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附 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建筑大学党政办公室 - 8 - 2020 年 9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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