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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兑现的实施细则(市科发[2017〕10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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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兑现的实施细则(市科发[2017〕100号).pdf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 西 安市 财政 局 市科发〔2017〕100 号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兑 现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 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市字〔2017〕 47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引才、育才、留才、用才的 实施服务工作,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勇攀科技高峰,为西安科技 — 1 — 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贡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获 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兑现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7 年 11 月 23 日 — 2 — 《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兑现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 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 (市字〔2017〕 47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引才、育才、留才、用才 的实施服务工作,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勇攀科技高峰,为西安科 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贡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单位及其科研人员。 第二章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为西安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获得 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 150 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 一、二等奖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 20 万元 奖励。 第三章 第六条 奖励资格的认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 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国家颁发的奖励证书为准。 — 3 — 第七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 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颁 发的科技奖励以下达奖励的文件为准;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以陕 西省颁发的奖励证书为准。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奖励资格由市 科学技术局认定。 第八条 申报以上所有奖励,除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应是前 三完成单位外,均应是主持完成。 第九条 除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可下达给前三完成单位外, 其余奖励经费均下达给项目主持单位。 第十条 已获得年度“西安英才奖”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 报奖励。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办理流程 申报与受理。国家、陕西省官方公布获奖名单后, 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学技术局下发通知,自主申报,在指定地点 提交相关材料。其他省部级奖励,以通知之日起之前一年内获得 的奖励为有效奖励。奖励以法人为申报单位,不接受自然人申报。 每年一次。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学技术局按照申 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核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公示。对审查合格的获奖个人或团队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奖励下达。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由市 — 4 — 科学技术局审核无误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励文件和奖金。 第十五条 申报所需材料 1. 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兑现申报表; 2.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获奖证书复印 件; 3. 其他省部级奖励的奖励下达文件复印件。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 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并追缴奖励资金。情节严 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 给予问责。 第十七条 履行本细则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玩忽 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 察机关给予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附 则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 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5 月 3 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5 —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 6 — 2017 年 11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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