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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2018〕4 号 关于印发《太原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 授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有关单位: 《太原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管理办法》已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太原理工大学 2018 年 3 月 9 日 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 2018 年 3 月 9 日印发 太原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管理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是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一 项根本性战略任务,是学科建设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规 范学位授权点设置,加强学位授权点内涵建设与管理,切 实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学位点”) 系指我校获准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全部学术型博士、硕士学 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 第二条 所有学位点均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为促进学位点建设和发展,落实管理职责, 学校以学院为单位管理学位点。 第二章 第四条 建设与管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学位点 建设发展整体规划,研究和解决学位点建设工作中存在的 -3- 问题,并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进行学位点的 设置、调整和检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制定所辖学位点 的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或审定拟设置、调整学位点的申请 方案;定期组织召开学位点建设工作会议,掌握学位点建 设发展现状,检查建设规划落实情况,及时向所在学院提 出建设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为加强学位点建设与管理,学校一体化推进 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学科负责人同时兼任学位点负责 人。学位点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授权点的建设发展规划, 编写学位点合格评估材料,组织做好研究方向、学术队伍、 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条件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学院院长是学位点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 人,学位点负责人是学位点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跨学院学位点 第八条 跨学院学位点是指由多个学院支撑申报获得 的学位点。此类学位点可按主干研究方向(参照国务院学 -4- 位委员会编写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口 径由相关学院管理。 第九条 跨学院学位点需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牵 头学院,由牵头学院负责协调和管理,其余学院共同负责 建设。跨学院学位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育管理由各学院 分别组织开展。 第十条 设有跨学院学位点的非牵头学院,在学科评 估、学位点评估、学科学位项目申报、统计资料收集等方 面应主动配合牵头学院工作,共同为该该学位点的发展做 出贡献。在建设过程中,该学位点所获得的奖励、受到的 问责,由牵头学院和非牵头学院共同分享或承担。具体情 况由彼此根据贡献度、参与度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满足合格评估要 求,跨学院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执行统一的培养方案。在 师资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培养方案中的同一门课程可由不 同学院分别开设。 第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取消相 应学院设置该学位点的资格:符合《学位授权审核基本 条件》的学术骨干人数少于 3 人,不足以支撑该学位点某 -5- 一主干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培养;培养成本过高,年招生 人数少于 10 人;不配合牵头学院工作,导致学位点建设 与管理工作无法有序开展;④合格评估未通过。 第十三条 被取消学位点设置资格的学院的相关研究 生指导教师,如有意愿继续在该学位点招收培养研究生, 可向牵头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继续挂靠在牵头 学院招收培养研究生,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所有事宜归牵头 学院管理。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检查评估 学校对学位点的评估主要采取合格评估、 水平评估与诊断式自我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逐步实 现评估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在有条件的学位点开展国 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定期开展自检自评工作,全面掌 握本单位所辖学位点的发展现状,认真研究、解决发展中 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提升方案,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 向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调整学位点的申请。 -6-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国家或学校的质量信息平台,公 开评估结果,发布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对学校合格评估结果中存在问题的学位 点,视情节做出如下处理: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学位点,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给予限期整改、 停止招生,直至撤销的处理;对评估结果为“合格”,但 在某些方面存在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问题的学位点,视情 况给予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等处理。 第十八条 未通过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合格 评估的学位点,学校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对学位点做 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