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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政发〔2021〕9 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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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政发〔2021〕9 号 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微山县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 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微山县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实施。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10 月 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微山县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 制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市委、市政 府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 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实施 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 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 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 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 2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 章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消 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 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 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第五条 政府职责 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牵头的消防工作 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 安全重大问题,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 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县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 计划,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二)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 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 实施; - 3 - (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 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设施、消防宣传教育 等需要;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 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 制度;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县直有关部门单 位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 督察、考核; (八)按照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 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 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 - 4 - 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纳入本乡镇(街道)总体 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 (四)明确消防安全专管机构,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根 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 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 性消防工作; (六)辖区发生火灾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 规定履行乡镇(街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 村(社区)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二)将保护消火栓和消防器材、维护消防水源、保持消防 车通道畅通等要求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并教育村民、居民自觉遵 守; (三)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装备;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 (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在村庄、住宅区设置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 - 5 - 全知识; (七)组织村民、居民开展以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为 内容的消防演练。 第三章 第十条 部门职责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落实省、市、县消防安全工作部署; (二)根据本系统、行业内的企业、场所规模制定标准,明 确乡镇(街道)与部门的责任划分;定期研判、分析消防安全形 势;研究解决本系统、行业消防安全重点问题的措施建议;负责 各自行业系统办公区域和家属区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本系统、 行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行业灭火和应 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三)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 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对 检查出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其他 原因不能整改的及时函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6 -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组 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 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民族宗教事务中心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 安全管理,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工作。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三)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 业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 作纳入教育规划,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逃生技能纳 入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职工在职培训内容; (二)负责公共体育场馆、高危险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消防 - 7 - 安全管理和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县科技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 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 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五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二)负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负责指导工业中小企业、乡镇工业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县公安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办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 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九小场所、住宅区、村庄开展日常 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接受职责范围内群众对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 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民政行业安全教育培训 内容,结合社会救助、养老、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 8 - 培训活动; (二)指导、监督老年公寓、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做好消 防安全工作; (三)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烈 士纪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县司法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法治 宣传教育重要内容,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 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应当落实地方消防经费管理规定,保障 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 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 责: (一)指导、监督所属人力资源市场和技工学校做好消防安 全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村转移劳 动力等教育培训内容; (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消防安全类职业资格的职业 技能监督和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报名审核; (四)依法对从事消防安全专业(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 - 9 - 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 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并纳 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负责对乡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的消防专篇进行审查,依据现行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对建设项目的消防规划进行技术性审查; (二)根据城市建设的规模、性质和功能分区,提出合理的 消防安全布局和规划管理要求,对于影响城镇消防规划和安全的 建设项目,严把项目选址及消防规划技术审查关;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预警预报,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 援的技术支撑工作,配合开展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林业消防安全管理; (五)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 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工程、历史文化 名镇名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 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 - 10 - 考核内容,对相关培训机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 抽查并定期向消防救援机构通报; (四)负责指导、监督单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指导、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的消防安全工 作; (六)贯彻落实《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指导本 系统做好主管范围内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指导、监督道路客货运输、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和客渡 船舶等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 作。 第二十五条 县水务局应当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的消防安全 工作,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农民做好种植业火灾防 范工作; (二)指导、督促农民在种植业生产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三)负责畜牧、畜禽屠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 - 11 - 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共 图书馆、博物馆、不可移动文物、剧院、文化馆等的消防安全管 理; (二)指导、监督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公共娱乐场 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单位开展消防安全 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承办的大型文化娱乐、演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推动消防文化 建设; (五)负责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 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负责主办、承办的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活 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七)指导、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 作、播出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八)负责旅行社、星级宾馆、A 级以上旅游景区(点)的 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纳入职责 范围内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 12 -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 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火灾事故和灭火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 的医疗救护。 第三十条 县应急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 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 患报县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纳入各类安全宣 传教育培训内容; (三)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四)协调火灾现场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 工作,协助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五)将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消防救援机构,为 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六)将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 救灾、扶贫济困和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有 关规定,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项目办理立项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 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 - 13 - (三)负责对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消 防产品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设置的户外 广告进行查处; (二)加强便民设摊、点、亭、流动车的监管管理,不得占 用消防车道。 第三十四条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工作职责: (一)应当指导、监督渔业船舶、渔港经营单位从事渔业生 产、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指导、监督水产品捕捞、养殖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银监办、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银 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服务网点、派出机构的消防安全管 理。 第三十六条 县气象局应当将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 通报消防救援机构,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 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 14 - (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 责任制; (三)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消防工作规范性文 件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 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五)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 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六)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七)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 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八)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履行下 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通信服务网点、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第四章 单位职责 - 15 -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 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 整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 志,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 有效; (四)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 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 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保 证所属人员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快速扑 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 力;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有针对 性的消防演练; (八)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 不少于二人,操作人员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九)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 - 16 - 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达到标准的要配备小型消防车, 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职 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 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 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 营业期间每二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和寄宿 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设有自动消防 设施的,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 检测和维护保养; (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 培训和疏散演练; (六)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达到标准的应配备小型消 防车,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查情况报消防救援 机构。 - 17 - 第四十一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 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 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 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按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消防设施;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组 织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 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 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按照规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 负责。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 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五章 - 18 -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县安委会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县 直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 作为主要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 灾隐患,县政府将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实施消防安 全责任制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或者 本行业、本领域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 (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许可、进行监督检 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灭火应急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 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附 则 本规定自 2021 年 10 月 17 日施行。 - 19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 - 2021 年 10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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