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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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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校发〔2017〕404 号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行为, 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修订 完善和报送普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通知》 (渝教学函〔2017〕1 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重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 制度修订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渝教学函〔2017〕3 号)等文件要 求,学校制定了《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已经 2017 年 9 月 1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通过重庆市教委审查备案,现予 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年 9 月 13 日 0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 学生行为,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章程》和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 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 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 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 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 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积极协助学校处理违纪事件的; 1 (二)主动积极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对免予处分 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 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第二章 第七条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或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下列情 形之一,视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 (一)考试作弊的;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扰乱教学秩序的; (四)无故缺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 (五)违反考试纪律或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应受处分的其他 情形。 第八条 学生有扰乱校园安全秩序的下列情形之一,视其过 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学校在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依法发布或转达 的决定、通知等规定的; (二)在校园内违规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擅自 移动、损毁消防(防险)设施设备、改变其用途,或违章使用水、 电、气的; (三)在校园内违规驾驶交通工具, 或擅自移动、损毁交通 2 设施设备、改变其用途的; (四)传播有害信息,扰乱校园安全秩序的; (五)扰乱校园安全管理秩序,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学生有损害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下列情形 之一,视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 (一)在专业实习中,违反实习纪律、实习单位工作纪律,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二)从事、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生育政策的; (四)损害大学生形象、社会公德,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学生有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视 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的; (二)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学生宿舍床位的; (三)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或乱扔杂物、倾倒脏物,严重影 响学生宿舍公共卫生的; (四)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 到治安警告、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 察看处分;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相关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但不予治安处罚的, 视其过错和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3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依照 其规定实施纪律处分。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处分权限及程序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 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分管校领导、二级 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按下列分工,代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一)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拟 处分意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查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拟 处分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查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决 定,并报学生处或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4 (四)对违反考试纪律,需要及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处分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分管校领导审查拟处分意见后, 分情形作出处理: (一)拟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拟处分意见作出决定; (二)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的,责令补充调查; (三)处分工作程序不正当的,责令补正程序; (四)应当变更处分或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迳行作出决定。 分管校领导审查拟处分意见后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处分学生必须以经过调查核实的违纪事实为根 据。 知晓学生违纪事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 料,协助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违纪事实应当形成《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 告》 ,载明下列事项: (一)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的过程; (二)向学生告知权利的情况,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 辩; (三)查明的事实,证明材料及其来源。证明学生违纪事实 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随《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移送、保存。 第十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 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 生的陈述和申辩不成立的,应当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5 第十九条 学生对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重大分 歧,需要以听证方式查明情况的,应当根据学生的申请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听证由提出拟处分意见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 门一名负责人主持,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法律顾问、辅导员、 学生参加。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拟处分意见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的工作人 员介绍违纪事实调查情况、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辩理由; (三)审查核实证据。听证应当形成《学生违纪处分听证笔 录》 ,载入《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提出拟处分意见的二级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应 当按照听证查明的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拟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提请审查决定 或作出处分决定; (二)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补充调查;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 度不相适应,或适用依据不准确的,应当予以变更; (四)违纪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 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6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决定单位、决定时间; (六)其他必要内容。 使用统一格式,加盖学校行政印章。 第二十四条 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提出开除学籍、留校 察看的拟处分意见和给予记过处分的,应当经职能部门、二级教 学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由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 人或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处分决定书;给予严重警告、警告 处分的,由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 其他负责人审查后直接签批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 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 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查作 出处分决定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签批处分决定书; 分管校领导审查作出处分决定的,由分管校领导签批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以及告知书等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 负责直接送达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 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的时间;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送达后,由校行政部门 负责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7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执行与解除 在下述期限内,受处分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评 优评奖: (一)警告:6 个月; (二)严重警告:8 个月; (三)记过:10 个月; (四)留校察看:12 个月。 以上规定的期间,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到期后 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由学院负责考察并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留校察看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负责考察。 根据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分别作出处理: (一)留校察看期间未发生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决定按 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决定提前解除留 校察看处分。 根据上述第(一)项作出的决定,由负责考察的学院提请分 管校领导审批;根据上述第(二)项作出的决定,由负责考察的 学院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批。 第三十三条 对在处分期内毕业的学生,解除处分由校长办 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对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自违纪行为 发生之日起,超过对应处分期的,学校不再给予处分,但可给予 8 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 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并由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 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 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学生不服处分决定向学校提出申诉的,按照《西 南政法大学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处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作 为时间计数单位的“日”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西南 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西政校发〔2015〕232 号)同时废 止。校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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