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pdf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鲁学助(2019)1 号 关于转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 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转发给你 们,并就还款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还款救助范围及条件 (一)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的毕业借款学生包 括: 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死亡类毕业借款学生,申请 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证明;失踪类毕业借款 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法院宣告借款学生失踪的民事裁定书。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丧 失劳动能力类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 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登记》 (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 力鉴定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类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提供县 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裁判 文书。 (二)可以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的毕业借款学生包括: 1.本人或家庭当年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毕业借款学生。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 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因灾导 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2.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毕业借款学生,其中:家庭成员仅限于本人父母、配偶和子女; 申请还款救助年度内,在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承担费用需 超过 1.2 万元。患有重大疾病类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 重大疾病医保报销凭证复印件。 3.家庭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当年贷款本息的 毕业借款学生,主要包括未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 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需提供相关 部门出具的贫困、残疾证明和借款学生未就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 件。 二、还款救助资金管理 省资助中心会同国开行山东分行,拨付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 资金时预先提取还款救助备用资金,存入省资助中心在国开行山 — 2 — 东分行设立的还款救助资金专账。山东省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 账户: 户名: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账号:3710 1560 0307 5311 0000 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 省资助中心建立还款救助资金专账,统计资金收支情况。还 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同级财政、教育、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还款救助工作开展时间及流程 (一)救助申请受理 还款救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毕业借款 学生,申请人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提出申请。县资助中心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后,通过生源 地助学贷款信息系统还款救助功能模块提交申请。对于工作中发 现的符合还款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毕业借款学生,应主动协 助其申请还款救助。 系统操作路径:县资助中心经办人登录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进入“贷后管理——还款救助——还款救助申请——明细”功能, 点击下方“新增还款救助申请”按钮,按照提示录入相关信息, 系统将自动生成对应的还款救助申请表。之后,点击“生成申请 表”按钮,导出并打印申请表一份,由申请人签字,县资助中心 盖章。 — 3 — (二)县级汇总上报 县资助中心完成还款救助的初审和公示工作,填写《XX 县(区) 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 ,连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 救助申请表》,于每年 2 月 20 日前上报至市资助中心。 系统操作路径:①县资助中心负责人登录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进入“贷后管理——还款救助——还款救助申请——明细”功能, 对每条救助申请信息进行复核。 ②县资助中心经办人登录助学贷款管理系统,进入“贷后管 理——还款救助——还款救助申请——县批次”功能,点击“新 增县级还款救助批次”按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实施救助 的明细信息,汇总生成汇总批次。然后,将该批次提交审核。 ③县资助中心负责人登录助学贷款管理系统,进入“贷后管 理——还款救助——还款救助申请——县批次”功能,对汇总批 次审核并上报。 ④县资助中心经办人或负责人可以进入“贷后管理——还款 救助——还款救助申请——县批次”功能,点击“导出还款救助 县级汇总表”一份(盖章后上报)和“导出还款救助县级公示表” 至少一份(签字盖章后,用于公示、存档) 。 (三)市级汇总上报 市资助中心填写还款救助汇总表并汇总各县资助中心还款救 助汇总表和对应的还款救助申请表,于每年 3 月 1 日前上报至省 资助中心。市资助中心无需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进行审核操作, — 4 — 但可以查询所属各县区还款救助明细和批次信息。 青岛市还款救助工作由青岛市和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另 行开展。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9 年 1 月 2 日 — 5 —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节 总则 制定目的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 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 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 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教财〔2015〕7 号),制定 本操作规程。 第二节 主要内容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开办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 称“校园地助学贷款”) ,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救助对象及条件、 操作流程和其他工作等。 一、基本要求。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 规范资金管理和账户管理;明确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二、救助对象及条件。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救 助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操作流程。规范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操作流程, 明确初审和复核各环节工作,以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能与责任。 四、其他工作。规范救助完成后的后续管理、征信管理和档 — 6 — 案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节 概念界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教育部门组 织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享受财政贴息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校园地 助学贷款。 二、借款学生:指通过教育部门和经办银行的审核,在校期 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 、研究生、第二 学士学位的在校生或毕业生。 三、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中心”) :指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部门设立的,负责本地区国家 助学贷款管理等工作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四、还款救助:指各省级中心、各高校利用有关资金,为偿 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 息。 五、基层机构:指组织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 管理机构(以下称“县级中心”)和组织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的高 校。 六、申请人:指向基层机构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 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七、被救助人: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助学贷款 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四节 其他事项 — 7 — 一、本操作规程由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 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负责解释。 二、与国家开发银行外的其他银行合作开办国家助学贷款的, 有关省份、高校与经办银行可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适用本地(校) 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的操作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 救助资金 一、资金来源 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 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高 校学生资助的资金。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应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 作。省级中心会同经办银行,向县级中心拨付风险补偿金结余奖 励资金时,应预先提取还款救助备用资金,存入省级中心在经办 银行设立的还款救助资金专账。 二、还款救助资金的账户管理 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 同级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 职责分工 一、省级教育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部门负责协调有关 部门,制定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指导省级中 心落实还款救助机制。 — 8 — 二、省级中心 省级中心负责本地区还款救助机制落实工作,主要包括救助 资金专账的设立,资金的归集、保管和统筹使用,组织县级中心 开展受理还款救助申请,汇总全省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和信息,并 进行集中复审。 三、县级中心 县级中心负责本地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主 要包括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 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级中心汇总报送初审合 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高校 高校负责本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归集申请 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 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级中心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 相关材料。 五、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信息化建设,以 及救助资金的专账管理、核算、划付和结算。国家开发银行总行 有关部门负责根据还款救助机制政策要求,在助学贷款相关系统 中增加还款救助功能模块,实现还款救助机制的全流程信息化管 理。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配合省级中心,做好本地区助学贷款还 款救助机制专账的管理,以及还款救助资金的明细核算、资金划 — 9 — 付和入账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一节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 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 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 生。 第二节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 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 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 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 — 10 — 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 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 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 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 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 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 册》等有效证件到相关基层机构办理。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 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 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 明。各省(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此类学 生的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要件。 第三节 救助原则 一、救助重点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 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 — 11 — 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 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 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级中心还款救 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相关办法由各省制定。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申请受理 一、申请办理 1.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以向基层机构提出还 款救助申请。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向县级中心提交申请,校园 地助学贷款向高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 2.对于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 和归属地,分别向相关基层机构提出申请。 3.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 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 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 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4.在日常工作中,基层机构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 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5.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 — 12 — 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资格初审 1.基层机构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 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 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基层机构要向 申请人讲明,通过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 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 2.在材料审查无误后,基层机构指导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 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 (附件 1) ;第五类情况的申请 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 2) 。 3.基层机构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应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 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初审。如有必要,基层机构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表见 附件 7)。 4.初审完成后,基层机构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表汇总,填写《XX 县(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 (附件 3)或《XX 高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 (附件 4),连同申请人 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一并上报至省级中心。 第二节 复审及资金划付 一、省级复审 1.省级中心归集全省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后,汇总复审, — 13 — 并编制《XX 省(市、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总表》 (附件 5)或《XX 省(市、区)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 总表》 (附件 6) ,将复审通过的被救助人相关材料提供给经办银行。 2.经办银行核定所有通过复审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后, 编制《XX 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 (附件 8)或 《XX 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附件 9),尽快 反馈给省级中心。当月 15 日(含)之前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救 助金额应计算至当月 20 日。当月 16 日之后收到的还款救助材料, 救助金额应计算至下月 20 日。每年 10 月 16 日至 12 月 15 日(含) 之间收到的救助还款材料,救助金额应计算至当年 12 月 20 日。 还款救助金额包括收到还款救助材料时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 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 二、资金划付 1.省级中心收到经办银行反馈的《XX 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 款救助资金明细表》或《XX 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 细表》后,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资金专账划拨至经办银行助学 贷款还款专用账户。经办银行在收到救助资金后,要尽快完成入 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2.省级中心可以根据本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工作实际情况, 与经办银行商定救助资金划付的频度,保证资金划付及时足额。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一节 后续管理 — 14 — 一、失信惩戒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 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 经查实,基层机构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 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 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征信管理 1.对于第一至第四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 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 2.对于第五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 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但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 行标注。 第二节 档案管理 一、工作要求 1.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 编号管理。 2.除《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外,申请人提交的其 他材料及附件 7,由基层机构存档,无需报送省级中心和经办银行。 3.附件 1、附件 2、附件 3、附件 4、附件 8、附件 9,由省级 中心存档。 4.附件 5、附件 6,由经办银行存档。 5.其他档案管理要求参见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 — 15 — 家开发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区域开发局联合印发的《国家助学贷 款操作规程》。 二、归档范围 详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附件 10) 。 第三节 信息安全 基层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 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 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附件:1.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 2.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 3.XX 县(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 4.XX 高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 5.XX 省(区、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 总表 6.XX 省(区、市)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情况汇 总表 7.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公示表 8.XX 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 9.XX 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 10.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归档材料清单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