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和《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和维修项目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pdf
济大校字〔2010〕113 号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监督检查 工作规定》和《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和维修项目质量 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和《济南 大学建设工程和维修项目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已经校长办 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 一〇 年十月十日 1 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指项目预算在 10 万元以上的) 1.学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含维修改造,下同)工程。 2.部门或实体自筹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重点 在建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材料采购、建筑质量 和竣工验收六个工作环节及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是否按上级的有关规定以及济南大学有关建筑活 动管理的规定执行。 2.项目的招标投标是否执行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 理条例》以及济南大学有关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证照是否符合资质,有无转包、 分包行为。 4.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偷工减料、不按 设计要求或不执行标准规范现象能否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 5.在材料及设备采购中是否执行济南大学有关招标投标的规 定,有无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2 6.工程质量和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竣工后是否按时 验收,工程验收程序是否正确,各类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规范,是否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7.资金来源是否合理,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严格按照学校规 定办理,项目的付款方式、数额、工程审计、结算等是否符合合 同规定。 8.在建设过程中,有关人员有无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失 职渎职、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 监督检查以经常性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经常性监督检查 经常性监督检查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以建设工程主管 部门为主,主要是通过工程管理的方式对施工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具体方式主要是: 1.参加监督检查范围内有关项目的研究和讨论; 2.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资料和文件; 3.督促或完成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 4.加强施工监理,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 工程验收; 5.加强对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督,完善材料的验收及出、入库 工作; 6.召开协调会议,汇报建设工程进展及有关工作情况,研究 解决工程进展中的问题。 3 (二)重点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或学校需要进行,由监 察室牵头,基建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 有关部门配合。具体工作方式是: 1.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 2.相关部门根据内容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做好必要准备; 3.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4.检查结果向校长或协调会议报告,由校长或协调会议提出 处理意见。 四、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重点监督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意见由监察室向基建处等有关 部门反馈,并负责督促落实; 2.对查出的违规问题,监察室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3.针对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 制度。 五、分工与责任 协调会议经校长授权,一般由分管校长、纪委书记共同主持, 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基建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等相 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调会议主要听取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监督 管理部门的汇报和建议,研究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案,成立 检查组,听取检查组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等。 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主管部门,负有对学校建设工程实行统 一管理和对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管理监督的责任,并且有向监督管 4 理部门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的义务;后勤产业与管理处作为 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有对学校维修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对施工 单位进行工程管理监督的责任,并且有向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主动接受监督的义务;监察室、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监 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协助基建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 等有关部门把好关口,协调关系,解决矛盾。 六、本规定由监察室负责解释。《济南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执 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济大校字〔2002〕90 号)文件同时废止。 5 济南大学建设工程和维修项目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的管理、监督,保证建设工 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 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济南大学校内从事的建设工程项目和维修项目 均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筹资或社会捐资等 方式,经过学校立项的基建工程与维修改造工程,包含土建工程、 基础工程、桥梁、道路、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与校舍修缮、 绿化、小型改造工程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 章、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 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等项指标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单位,对学校 的基建工程质量负责,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是学校校舍及公用设施 的修缮、小型改造工程、绿化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单位(以下 均简称管理单位)。 第二章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责任。 管理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项目负责人)是工程质量责任人,有 关工程技术人员(电器、设备、工程、安全、现场监理等)是工 6 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建设工程项目和重大维修改造项目在工程开 工时填写《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人登记表》(见附件 1),一般维修 项目分批填写《一般维修项目质量责任人登记表》(见附件 2), 并归入工程档案。 第六条 要按上级和学校的规定要求通过招标选择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不得随意将工程发包给某一个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甲方采购人员应当保证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管 理人员和采购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配件和设备, 一般需经甲方认质认价。 第八条 管理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 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与其 他从业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伪造监理记录。 第九条 对实行许可的建设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施工设计 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设计文件未 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管理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 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管理单 位组织招标时要提出许可资质要求,并查验资质。 第十条 对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 7 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时甲方派出工程技术人 员做现场监理,在现场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管 理单位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 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在审查验收条件具备 时,管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 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 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和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的安 全生产全面负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布置任务时讲安全,检 查建设工程项目时检查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到安 全第一、万无一失。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管 理单位监督验收。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管理单位督促施 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施工单位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我校建设工程项目服从省、市工程质量管理部门 的监督检查,学校监察室参与监督。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实行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制度;工作人员要做到严格自 律,勤政廉政,遵纪守法,按章办事,坚决做到不收礼、不吃请、 8 不受贿,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和济南大学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 责任人的责任;若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 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管理单 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若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 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 赔偿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追究管理单位主要负 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的其它相关规 定,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监察室,自发布之日起开始 执行。《济南大学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济 大校字〔2003〕145 号)文件同时废止。 9 附表 1 济南大学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人登记表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工程规模 管理单位 批准概算 质量责任人 (基建处长) 批准文号 质量责任人 (分管处长) 管理工程师 (土建) 管理工程师 (电气) 管理工程师 (水暖通风) 责任人 勘察 单位 其他从业单位 设计 单位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填报单位: 承担的内 容及范围 责任人 承担的内 容及范围 责任人 承担的内 容及范围 责任人 承担的内 容及范围 责任人 填报人: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和重大维修改造项目;由管理单位在开工时填报,加盖公章,报送 监察室存查。 2.工程期间责任人发生重大变更的由管理单位书面通报监察室。 3.其他从业单位责任人一般包括: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 10 附表 2 济南大学一般维修项目质量责任人登记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批准 概算 填报单位: 立项 依据 开工 日期 建设 单位 填报人: 甲方 责任 人 施工单位 乙方 责任 人 年 日 月 监理 单位 监理 责任 人 注: 1.本表填写一般维修改造项目,由管理单位分批填报,加盖公章,报送监察室存查。 2.工程期间责任人发生变更的由管理单位书面通报监察室。 3.本表可以按照规定表格字段自行设计式样。 主题词:监察 建筑 维修 通知 济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 年 10 月 10 日印发 印 20 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