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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 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 细则》的通知 教研厅[2010]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 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 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 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 号)的 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 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 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 主设置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学位〔2009〕10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 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 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 整。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 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 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 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 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 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 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 列课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 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 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 的二级学科。 四、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 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 制。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 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五、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 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 款的要求。 (二)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 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 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 可行性论证。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 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 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 (四)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 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本 单位归档、备查。 六、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 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 及本细则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 (二)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 循以下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国内外 学科的最新发展,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 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 7 人以上(含 7 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 议; 3.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目录外二级 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 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 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 30 天的评议和质询; 4.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公示结果,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 决定。 (三)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本单位人才 培养条件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 后,及时撤销不满足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的目录外二级学 科。 (四)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 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 号(从“1”开始顺排)。 七、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 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 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 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 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 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 位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 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四)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 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五)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 人才培养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 后,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 (六)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 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 二级学科、交叉学科,都应纳入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其设 置清单由教育部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学位授予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本年度增 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 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 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本单位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 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 数、授予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十、教育部将视各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学 科发展情况,不定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整(包括增设、更 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十一、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自主设 置二级学科的规定及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措施。 十二、本细则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