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pdf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2019 年 12 月通过) 第一条 为整合教学和科研资源,激励学术科研,推进我院各学科建设,并 加强学科建设对本科以及研究生教学成果的转化,促进研究中心的规范化管理,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研究机构,是指为了促进学院、学科或专业发展由学 院批准设立并管理的科研机构。包括学院发起成立的科研机构,教师、研究人员 个人发起成立的科研机构。 研究机构承担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智库和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并支持 我校人才培养计划及学院师资梯队建设。 第三条 各研究机构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积极 探索、回应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提 供科学的咨询或决策依据。 第四条 我院现职教研人员中具有博士学历水平或者具有副高级(含副高 级)以上职称的老师,均可提出申请,研究机构团队由教师自愿组成。 申请设立研究机构必须由申请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见附件) 。 申请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决定是否批准设立。成立后,学院为研究 机构设立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统一行使指导、考核、监督等管理职责。 第五条 研究机构设立后,应当严格按照申请书中所列明事项开展活动,并 尽可能多地吸收本科生与研究生参与其中。 第六条 研究机构需依法依规进行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可独立开展学术 活动、承担科研项目、项目洽谈,但不得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 必须报学院审查批准,并加盖学校或学院有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七条 学院对研究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三年。考核合格的, 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研究机构拨付一定经费;考核不合格的,可责令在一年内进行 整改,仍旧不合格的,撤销研究机构。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一)研究机构人员至少在学校规定的 D1 类以上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或出版一部学术著作,或申请并获批一项厅级以上项目; (二)厅级以上项目结项成果获得良好以上评价; (三)研究机构人员获得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四)智库类科研机构负责人应承担过厅级以上决策咨询课题、市哲社年度 (应用类)系列课题或有专报获得厅级以上领导人批示,或有实质性项目为支撑 或有资金支持的; (五)研究机构人员参加校外学术会议不少于三次。 (六)研究机构每学期在校内举办讲座、读书会、论坛等学术活动不少于一 次。 以上活动应当以研究机构名义实施。在每个考核期内满足以上条件(一)并 有(二)(三) (四) (五)(六)中任何两项的为考核合格。 第八条 完成第七条(一)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指标,或在学校规定的 C 类以上期刊发表文章的,学院根据年底创收情况适当增加经费支持。 学院拨付的经费应当用于研究机构开展其设立时列明的活动事项,并严格按 照学校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九条 研究机构应把承揽重大科研项目作为机构建设的中心任务,争取各 类纵横向科研项目,推出精品成果,促进学科发展,培养科研人才,并积极为社 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学院网站加强对研究机构所举办活动的推送和宣传。学院鼓励研究 机构建立网站,向校内外及时发布各类学术活动消息。研究机构设立网站需报院 党委、宣传部审批,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对研究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出现违反本规范第三条、第六条情形的,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经济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