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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 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 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 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 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 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 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 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 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 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 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 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 - 1 - 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 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 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 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第四条 组织设置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 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 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 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50 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 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 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 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 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 5 个。 为期 6 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 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 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 - 2 - 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 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 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 1 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 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 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 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 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 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 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 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 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 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 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 指定。 - 3 -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第九条 基本任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 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 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 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 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 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 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 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 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 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 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 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 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 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 - 4 - 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 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 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 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 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 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 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 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 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 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 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 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 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 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 - 5 - 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 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 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 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 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 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 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 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 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 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 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 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 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 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 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 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 - 6 - 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 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 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 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 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 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工作机制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 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 1 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 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 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 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 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 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 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 7 -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 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 次,根据需要可以随 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 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 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 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 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 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 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 1 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 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 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 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第十五条 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 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 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 织生活。 - 8 -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 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 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 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 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 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 讲 1 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 1 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 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 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 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 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 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一般 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 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 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 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 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 9 -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 1 次民主评议党员,组 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 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 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 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 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 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 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 谈话一般不少于 1 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 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 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 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 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 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有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 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 3 至 5 人组成,一般不超过 7 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 - 10 - 等,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设 1 名书记,必要时可以 设 1 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其 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 3 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 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 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 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 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 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 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 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 一般提前 6 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 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 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 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 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 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 - 11 - 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 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 1 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 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 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 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 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 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 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 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 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 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 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 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 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 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 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 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 12 -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 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 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 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 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 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 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 少参加 1 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 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 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 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 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 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 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 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 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 - 13 - 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 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 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 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 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领导和保障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 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 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 1 次党支部建设工 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 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 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 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 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 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 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 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 - 14 - 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 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 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 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 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 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 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 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 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 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 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 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 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 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 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附则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 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 - 15 - 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18 年 10 月 28 日起施行。其 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