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规定.pdf
华交教〔2013〕137 号 华东交通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最 大限度地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过程 中,因主观过错而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 后果以及违背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过程事故、教学管理事故和教学保障事故三 类。 1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内容 一、教学过程事故 教学过程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过程事 故、严重教学过程事故和重大教学过程事故。 (一)教学差错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定为教学差错: 1.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请人代课、调课; 2.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有较大出入;授课不按课表规定的时间、 地点、班级进行,随意变动; 3.教师上课无故迟到 5-10 分钟或提前下课 5-10 分钟; 4.监考教师迟到不超过 10 分钟;提前或推迟 5 分钟以上发放试 卷;不按规定安排考生座位;监考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聊天、 看书报或擅自离开考场等)或不交考场情况记录; 5.上课或监考中途无故离岗 5 分钟以内; 6.试卷出现一般性错误; 7.批改考卷、统分有差错;成绩评定时工作不细,漏登、错登 学生成绩;未按规定时间录入考试成绩或未做考试成绩和试卷分 析;考试、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评分以后未按规定保存试卷、设计 资料和平时成绩;(注:上述行为均未造成严重后果) 8.擅自使用教室,引起教学秩序混乱; 9.上课时做其他与授课无关的事(如:偶尔接听移动电话等), 但未影响正常教学。 (二)一般教学过程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定为一般教学过程事故 1.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讲稿或教案, 2 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授课内容有较大错误; 2.教学态度差,不负责任,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且经调查情况 属实; 3.上课时做其它与授课无关的事(如:多次接听移动电话等), 且造成不良影响; 4.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10-20 分钟;监考迟到 10-20 分钟;上课或监考中途无故离岗 5-10 分钟; 5.监考教师迟到不超过 10 分钟,致使考场秩序产生混乱; 6.体罚、侮辱学生或多次发生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 7.试卷出现严重错误;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要求出 题;两年内两次考试试卷题目的完全重复率大于 30%; 8. 因工作失职,在实验、实习及其它教学实践环节中,造成 仪器设备损坏; 9. 在课程考试时,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或进行 庇护、说情;在考试过程中给个别学生的解题做暗示;不履行监考 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10.任课教师在考试前给学生暗示考试题目,或由于疏漏而泄 露考题,产生不良影响; 11.考试结束后,不认真清点,收回试卷时出现丢失试卷,又 未及时追回; 12.批改考卷不按评分标准评分,随意加、减分,打人情分等, 造成学生成绩失实; 13. 擅自不上课(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且未通知学生而擅自停 课) 。 (三)严重教学过程事故 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定为严重教学过程事故: 1.无故减少学时; 2.缺监;监考迟到超过 20 分钟;上课或监考中途无故离岗超过 10 分钟; 3.因监考教师的原因,致使考试延期或更改时间; 4.私自更改成绩;批改考卷或统分出现较大错误,造成严重后 果; 5.在录入学生成绩时发生重大错误,导致对学生做出错误的学 籍处理; 6.教师在考试前有意泄露考题,产生不良影响; 7.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 20 分钟; (四)重大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定为重大教学过程事故: 1.教师在教学中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 动闹事,进行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等; 2.任课教师考试前泄露考试内容,致使重新考试; 3.教师参与学生的考试作弊; 4.因工作失职,在实验、实习及其它教学实践环节中,造成人 身伤亡事故、贵重仪器设备损坏或不良社会影响。 二、教学管理事故 教学管理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教学管理差错(A) 、一般教 学管理事故(B)、严重教学管理事故(C)和重大教学管理事故(D)。 1.在执行培养计划时,遗漏某一教学环节;漏排某门课程或因 排课表失误造成教师或学生未及时到位;因排课、排考造成教学冲 突等现象; (A) 4 2.教师已事前请假,而有关人员未及时办理停调课手续(A); 3.未按规定通知学生学习相关事宜(A); 4.各种考试名单漏报、误报,影响学生正常考试(B) ; 5.教学任务书下错,导致教学秩序混乱(B) ; 6.因教学计划变化需要更改教学任务书但未及时更改导致教 学秩序混乱(B); 7.隐瞒情况,不如实填报教学事故( B) ; 8.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培养计划(B) ; 9.课程表、调课通知单、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 知学生或教师,造成停课或停考(B) 10.未按相关规定发放和保管学历证书导致严重后果(C) ; 11.试卷传送、印刷、保管过程中由于疏漏而丢失、泄密,致 使重新考试(C); 12.试卷传送、印刷、保管过程中有意泄密,致使重新考试(D); 13.有意提供不符合实际的成绩单或学历证明(D); 三、教学保障事故 教学保障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教学保障差错(A)、一般教 学保障事故(B)、严重教学保障事故( C)和重大教学保障事故 (D) 。 1.因没有按时提出订购教材计划或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教学 (A) ; 2.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开门,延误上课、实验或考试,延 误时间 5-10 分钟(A);延误时间 10-20 分钟(B);延误时间超 过 20 分钟(C); 5 3.已经报修的灯光、门窗、桌椅或黑板等,未及时修好,影响 正常上课、考试或实验( A) ; 4.已损坏的教学设备,因主观原因维修不及时,影响正常教学 (B) ; 5.由于指导人员错误指导或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 学生违反操作规程, 造成教学仪器、 设备等损坏价值在 1000 元(含) 以下(B); 6.由于指导人员错误指导或对学生要求不严或擅离岗位,导致 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坏价值在 1000 元以上( C) ; 7.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事 故者(D)。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责任人、各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应 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 在事故发生后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 教学主管部门按一事一表的方式作好教学事故记录,并在事故 认定后将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及时送达事故责任人及所在部门,送达 方式包括:亲自送达、转达、邮件或相关媒体公告等。 学院或部门领导对本单位出现的事故故意隐瞒不报者,或教学 检查人员、管理人员对发现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各类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学主管部门受理,教学差错核实后, 由教务处长审定;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核实后,由主管校 长审定;重大教学事故核实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学校对已认定的教学事故进行如下处理: 6 1.对教学差错责任人给予警告批评、记录在案并在学校公文系 统中予以不点名公布; 2.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一学年中发生 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学年教学考核为基本 称职; 3.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学年教学考核为 基本称职; 4.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学年教学考核为不称职,并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适当行政处分(行政警告、记过、停职等),对触犯国家 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5. 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将与所在学院或部门的考核评优结 合,并与职称评定和校内岗位津贴挂钩(详见人事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工 会、人事处、监察处、教务处和申诉人所在的学院领导、教师代表 组成。 “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和对已认定 与处理有异议的教学事故进行仲裁,详见《华东交通大学教职工教 学事故申诉管理规定》(华交校发〔2012〕267 号)。 第六章 附则 1.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差错、违纪行为;违反《华东交通大 学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华东交通大学学生毕业(学位)证书发 放、保管规定》、《华东交通大学学生学籍预警制度的暂行办法》、 7 《关于学生成绩及其他日常教务管理的规定》、《华东交通大学课 程考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行为,均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 给与相应处理。 2.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 《华东交通大学关于教 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的暂行规定(试行)》(华交教〔2004〕 162 号)同时废止。 华东交通大学 2013 年 7 月 8 日 主送:校属各单位(部门) 抄送: 存档 8 华东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 年 7 月 8 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