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置暂行规定.pdf
校发〔2007〕15 号 关于重新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置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所)、校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学校于 1999 年 4 月颁发和实施了《上海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 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随着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教 学指导委员会论证的基础上,学校对《暂行规定》,尤其是其中的“教学 事故范围”进行了适当修订。现经 2007 年 4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重新颁发经修改的《上海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置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层次学历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 各院系教职工和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各单位要组织好该 《暂行规定》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务必使减少各类教学事故,保证 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成为广大教职员工的自觉行动。同时应注意收集该《暂 行规定》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并及时反馈教务处,以使该项工作得到 不断完善。 附件: 《上海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置暂行规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学管理 教学事故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认定与处置 通知 2007 年 5 月 21 日印发 上海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置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财发[1996]051 号《上海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和我校三届三次教代会通过的《上海财经大学教师道德行为准则》精神,为保证我校 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 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上海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置暂行 规定》。 教学事故的定义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工在教学过程中因本人主观过错而对学校正常教学秩 序、教学任务造成较大影响,或其教学语言及行为违背国家及学校有关法规等方面的 责任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包括课堂教学、实践与论文、考试与成绩、教学管 理等 4 大方面,共 33 项(其中重大教学事故 7 项)。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发 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发现后三天内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各教学主管部门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教学事故记录,并在事故认定后 将教学事故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 , 不得以集体代替。 第七条 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管理人员对值勤、巡 视中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八条 由各 本专科、研究生及成人学历教育等不同层次教学活动中的一般教学事故 教学主管部门受理、核实后于一周之内认定;重大教学事故由各教学主管部门 受理、核实后于一周之内报主管校长认定。 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以认定的教学事故进行如下处理: 1.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 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 对重大教学事故记录在案并给予全校通报,累计两次重大教学事故,将根据事 故及人员的性质给予事故责任人取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及其他相应处罚。 3. 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工考核奖惩、职称评定、晋职晋薪等方面 的重要参考依据。 4. 发生教学事故的院系或部门,视其具体情况在年度群体考核中扣除相应得分。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主任的“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成员包 括教务处、研究生部、成教院、人事处、审计监察处、工会、法学院等单位和部门有 关负责人,其常设机构挂靠人事处。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和对已认定与 处理但有异议的教学事故进行仲裁。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的学历教育教学活动,实 施对象包括各院系教职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学校行文下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7 年 4 月修订) 教学事故范围 序号 1.课堂教学 类别 1-1 在授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及淫秽内容。 重大 1-2 无正当理由开学第一次缺课;未经教务部门同意,擅自停课;停课后 不补课 2 课时以上(含 2 课时) 。 重大 1-3 不向学生发布教学大纲;上课无教案(或讲稿、或多媒体课件);未 安排平时辅导。 一般 1-4 上课无考勤,无平时成绩或平时成绩无依据。 一般 1-5 上课时接听手机。 一般 1-6 未经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门备案而由其他人代课。 一般 1-7 对学生歧视、挖苦、污辱、体罚。 一般 1-8 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到达教室(教学点)或提早放课。 一般 1-9 未经院系同意,较大幅度舍弃或拖延学期课程内容。 一般 1-10 整学期未布置作业或对学生按规定上交的作业未予批改。 一般 2.实践与论文 2-1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未予指导。 重大 2-2 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实习未予指导。 一般 2-3 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失察。 一般 2-4 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成绩评定严重偏差。 一般 3.考核与成绩 3-1 教师和职员泄漏考试内容。 重大 3-2 因试卷未准备好或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重大 3-3 出卷老师和其他责任人失误导致试卷明显不规范。 一般 3-4 任课教师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严重偏差或记分严重错误。 一般 3-5 主、监考教师无故缺席或迟到;监考老师擅离岗位。 一般 3-6 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考人数不符。 一般 3-7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学生的试卷、报送成绩。 一般 4.教学管理 4-1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重大 4-2 擅自更改或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重大 4-3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一般 4-4 教学文档管理不善,造成缺失(试卷、论文等)。 一般 4-5 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教师未及时到位。 一般 4-6 全校性教学活动调度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局部未予执行。 一般 4-7 审查不力,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并难以收回。 一般 4-8 院系(或教师)未按时完成教材预定造成教材采办困难,开学两周后 仍缺教材。 一般 4-9 经院系决定使用的教材而任课教师不予采用。 一般 4-10 部门领导或教学检查、教学管理人员对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拖 延、阻挠上报。 一般 4-11 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无故未打开教室或设备。 一般 4-12 因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