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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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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预〔2014〕5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和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呵苹噬 苹液慈善吸 损古 抛才苹苹感 殴蹬 呵畴芯驱 钓僵剁蹬荒绪剃Ж陈 匣臣荡例酷 魔原扬椅剃 椅剃谊详惰输 赛 魔甘扑坍苹ㄠ液筛澄贤 山东省财政厅 2014 年 2 月 13 日 — 1 — 抛才苹苹感 殴蹬 呵畴 芯驱钓僵剁蹬荒绪剃Ж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直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增强预算刚性 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 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 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 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 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及租用 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 费用。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通过当年公共预算财 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 — 2 — 公务接待费预算。 第四条 “三公”经费管理坚持总量控制,实行严格的预算 管理。坚持从紧从严,严格按标准支出;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 方监督。省直各部门应当强化领导责任制,严格按照财经法律法 规和有关制度要求,对“三公”经费预决算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制定“三公”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六条 “三公”经费预算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省直 部门各项收入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不得 以任何形式隐瞒、坐支。 第七条 “三公”经费预算按照省级部门预算工作程序和有 关要求编制,随部门预算一同上报、一同审核、一同批复。 第八条 “三公”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年度预算 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审核 后按程序报批。追加经费应当纳入部门决算如实反映。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三公”经 费预算。本年预算数是指部门当年预计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 总额,包括年度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安排的“三公”经费预 算总额。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 3 — 的内容要求,明细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应 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因公出国(境)的联动审批,从源头上把 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先 行审核制度。省直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在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核定出国(境) 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境)活动,确定出国(境) 团组数量和规模。如需调整,应在年度预算内调剂安排。无出国 经费预算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出国。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 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 费,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 嫁出国费用。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公务 用车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规定,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降 低行政成本。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对 需要保留的公务用车,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的数 量和标准,结合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按照编制内实有车辆数合理编制, 省直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执行公务用车加油、保险、 维修费用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 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 4 —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一般应当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具 有特殊接待任务的部门,其专项接待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 管理。接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编制公务接待经费预 算,严禁超标准申报预算。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 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的名义 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 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 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省直各部门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 则,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严禁超预 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 预算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三公”经费预算 拨付资金,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省直各部门在国内发生的 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六条 省直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应当遵循现行财政财 务管理制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含年度中追加支 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示、反映,据实编制 — 5 — 部门决算并保持预决算口径一致。 第十七条 “三公”经费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 转结余资金管理等办法管理。 第四章 预决算公开 第十八条 省级“三公”经费预算公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保证公开数据真实、完整,以公开促规范;遵循及时、便民原则, 推进公开工作统一、有序,以公开增强预算透明度。 第十九条 省直各部门是“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公开的主 体,负责本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省财政部门负责 省本级“三公”经费汇总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要求, 协调工作进度。 第二十条 报送省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政府部门和单位,除 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外,原则上都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三 公”经费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一条 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当分别随同部门预 决算一并公开。省直各部门公开“三公”经费应当参照财政部门 确定的统一表格样式,公开数据应当与正式下达的部门“三公” 经费预决算数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预决算批复后 20 个 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时间,统一在本部门网站或省政 府网站予以发布。 — 6 — 第二十三条 省直各部门应当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对于预决 算变动大、不同年度之间波动大等情况和项目,必须作出合理说 明解释。对公开后公众提出的相关问题,各公开主体应当妥善做 好相关工作,采纳合理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加强本部门“三公”经费管理、 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省直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管理和公开工 作有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 “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7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 8 — 2014 年 2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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