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教学事故申诉管理规定.pdf
华交校发〔2012〕267 号 华东交通大学教职工教学事故 申诉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 客观、公正,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组成 1、学校成立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工会 的副校长、工会、人事处、监察处、教务处、申诉人所在学 院的领导、教师代表组成。主任由主管工会的副校长兼任、 副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 工会。 2、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教职工的教学 事故申诉。其工作职责为: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 及证据;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 件及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申诉的受理 1、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指教职工对教学过程事故、教学 管理事故以及教学保障事故处理结果的申诉。教职工对学校 作出的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 申诉,逾期不受理。 2、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向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递交 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写明 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学院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3、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 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 放弃申诉。 三、处理程序 1、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办公 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受 理程序,并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 理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2、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 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教学事 故仲裁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 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 的,应尊重其意见。 2 3、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 委员会意见予以保密。涉及教职工隐私的应予保密。 4、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如有与申诉对象直 接关联的,应予以回避。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 之二委员出席方才有效;会议决议事项,经出席委员三分之 二多数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不得委托 代理。 5、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处理明显不当的,由教学 事故仲裁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提出复议建议。 6、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受理决定书及 时送达申诉人,可采取本人签收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方 式,并在校内公文系统公告。 7、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的,原处理决定暂缓执行。 8、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前,教职工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 申诉。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 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9、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 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会议。 四、附则 1、同一事件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2、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 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教学事故 仲裁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3 3、教职工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之日 15 个工作日内,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本规定由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华东交通大学 2012 年 11 月 26 日 主送:校属各单位(部门) 抄送: 存档 华东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印发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