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精选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Svenˊ衣冠禽獸34 页 230.471 KB下载文档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当前文档共34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做好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保证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 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创新杰出贡 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 术合作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各类奖项的提名、评审、授予等 各项活动。 第三条 【授奖对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 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 个人、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 选者。 各级党政部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 其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 1 第四条 【授奖范围】省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个人、组 织,是指在晋的个人、组织或者与其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 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位应当为在晋注册或登记的组织。 第五条 【荣誉性质】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组织 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公平公正】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 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 不受任何个人、组织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奖励机构】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 称省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评审 活动组织和服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 称省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 第八条 【授奖原则】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遵循“突出 原创、行业翘楚、社会公认、宁缺毋滥”原则,候选人应全 职在晋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 过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2 第九条 【重大突破】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在 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 重要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 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 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 认,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 献,且仍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 第十条 【重大贡献】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在 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 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 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 产业化,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 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我 省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终身成就】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为终身成 就奖,是对科技人员长期从事科技工作,并为我省科技、经 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最高奖励,该奖终身只授予一 次。 第十二条 【授奖数量】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授奖条件 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3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三条 【注重原创】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 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 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 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四条 【科学价值】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 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 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 【国际公认】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 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 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 2 年 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 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 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 【候选条件】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 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 论和学说; 4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 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 分析等。 第十七条 【评定标准】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 人所作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 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 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 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 大影响,可评为一等奖。其中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 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 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 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 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可评为二等奖。 第十八条 【授奖数量】自然科学奖每年评审一次,各 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6 人。自然科学奖特等奖每次授奖 不超过 1 项,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授奖条件时,可在 评审年度空缺。 5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 【产品工艺系统解释】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 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 件以及生物新品种和国家审定的新药等;“工艺”包括工业、 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 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 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 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注重原创】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 所称的“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 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 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 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同时,该技术发明应取相应知识 产权。 第二十一条 【先进适用】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 所称的“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 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路线、技术原理或 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 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6 第二十二条 【产生效益】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 所称的“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 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 并实施应用 2 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并具有广泛的 应用前景。 第二十三条 【候选条件】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 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 人。 第二十四条 【评定标准】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 选人所作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 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 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且可 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并具有非常 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对原始性创新特别 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 品,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特别重 大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 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 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明显且可量 7 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并具有广泛的 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二十五条 【授奖数量】技术发明奖各等级单项授奖 人数不超过 6 人。技术发明奖特等奖每次授奖不超过 1 项, 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 缺。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 【技术开发】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 所称的“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 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公益】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 所称的“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 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生态建 设、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 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 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八条 【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 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是指在实施科技成 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中完成的对本省行业或者区域的科技、 8 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形成大规 模应用的科技成果与应用推广。 第二十九条 【重大工程】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四) 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 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第三十条 【管理创新】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五) 所称的“管理创新项目”,是指以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 代化为目标,针对政府管理、科技管理、企业管理、社会管 理等实践中提出的复杂性、系统性课题,运用现代科学技术 手段进行跨学科、多层次的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并为政 府等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实现了管理模式、管理机制 或者管理制度创新。 第三十一条 【候选人条件】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创 新研究类除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或技术创新中作出 重大贡献;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第三十二条 【候选人条件】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创新 研究类奖项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思路的提出和总体研究方案的设计中 作出重要贡献; 9 (二)在管理模式、管理机制或者管理制度的创新中作 出重大贡献; (三)在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中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第三十三条 【候选单位条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 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 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 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四条 【项目条件】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创新 研究类除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 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 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提升和改造, 通过技术创新,降低了产品成本,使行业或者产品增益降耗, 增加了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了产品质量和产品附加值;技 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所 开发的项目经过 2 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项目成果产 生了较大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 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贡献; 10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 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 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 要作用。 第三十五条 【管理创新项目条件】科学技术进步奖管 理创新类奖项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新性突出:在研究选题、方法、理论和观点上 有重要创新,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的作用和影 响;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项 目研究成果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采用,经过 2 年以上广泛 应用,项目成果产生了较大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 出重要贡献; (三)引领、示范效应明显:项目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 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区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 【技术开发评定标准】科学技术进步奖技 术开发类奖项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 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 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 11 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项 目成果创造了重大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 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 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 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 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 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 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 项目成果创造了明显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 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作用 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十七条 【社会公益评定标准】科学技术进步奖社 会公益类奖项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 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 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 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 且可量化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 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对于技术创新性 特别突出、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 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12 (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 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 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且可量化 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 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十八条 【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评定标准】科学技术 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类奖项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 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者转化推广机制、方法、 措施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或者产业 化程度高,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具有很强的示 范、带动和扩散能力,项目成果创造了重大且可量化的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 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其 中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 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 特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者转化推广机制、方法、 措施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成果转化程度或者产业化程 度较高,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具有较强的示范、 13 带动和扩散能力,项目成果创造了明显且可量化的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结 构调整、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三十九条 【重大工程评定标准】科学技术进步奖重 大工程类奖项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 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通过团结 协作、联合攻关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 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 水平,项目成果取得了重大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 奖。其中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 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 以评为特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通过团结 协作、联合攻关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 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水 平,项目成果取得了明显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 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对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14 第四十条 【管理创新评定标准】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 创新类奖项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 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重大创新,研究难 度大,复杂程度高,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策科 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 理部门广泛应用,具有很大的引领、示范效应,项目成果产 生了显著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对于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社会 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推动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作用 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重要创新,研究难 度较大,复杂程度较高,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 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 和管理部门较大范围应用,具有较大的引领、示范效应,项 目成果产生了明显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 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四十一条 【授奖数量】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 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10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7 个;二等奖 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8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6 个。 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每次授奖各类合计不超过 1 项,候 选者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 15 第五节 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十二条 【授予对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科 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 列个人、组织”,是指在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中对山西科学技 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 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四十三条 【联合申报】科学技术合作奖须由省内个 人、组织牵头,和省外、境外合作的个人、组织联合申报。 省内个人是指开展科学技术合作期间,在山西省内居住,且 具有山西省户籍或者工作关系在山西省内的公民。省内组织 是指在晋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 【省内授予条件】被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 的省内个人、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省外、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 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 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 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通过对外合作,在向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 进科学技术、提供重要技术和研发条件的支撑、培养科技人 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 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 者生态环境效益; 16 (三)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者我国其他 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 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五条 【省外授予条件】被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 的省外、境外个人、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 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 作用,并取得显著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 环境效益; (二)在向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 供重要技术和研发条件的支撑、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 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 取得显著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 益; (三)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者我国其他 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 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六条 【评定标准】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等级根 据候选人、候选组织所作出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 如下: (一)在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 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在向省内的个人或者 17 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 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 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 者我国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并对 山西的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 奖; (二)在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 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在向省内的个人或者 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 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 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明显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 者我国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对 山西的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 奖; 第四十七条 【授奖数量】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单项 授奖人数不超过 10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7 个;二等奖单项 授奖人数不超过 8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6 个。 科学技术合作奖单项奖中,省外、境外组织数量所占比 例应当不低于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省外、境外个人数 量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 18 第六节 企业技术创新奖 第四十八条 【企业释义】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企 业”,是指在本省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 企业、科技型企业等,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 3 年度未出现重 大质量、安全、环保和社会信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九条 【创新能力】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一)所 称“科技创新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是指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高,近 3 年连续盈利, 持续进行技术和管理创新,具有稳定的成长性。 第五十条 【关键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二)所称 “拥有本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为企业主导产 品提供支撑”,是指企业掌握本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并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获批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具备健全的研发 机构和研发人员,主导产品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行领 先、具有较强行业带动性。 第五十一条 【创新成果】奖励办法第十三条(三)所 称“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在业 态创新、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显著示范作 用”,是指在技术创新或产品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创造 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在推动山 西省科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19 第五十二条 【评定标准】企业技术创新奖评定标准如 下: 企业技术创新奖奖励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较高,创新能 力较强,在研发组织管理、高端人才培养与引进、产学研合 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具有先进性,取得 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重大突破,其主导产品技术水平达到 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者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市 场占有率高,创造了显著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 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 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五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职责】省奖励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一)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审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报告和省科学技术奖 励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 定; (四)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 行指导和裁定; 20 (五)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 大问题。 第五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组成】省奖励委员会由若干 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 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主要领导担 任,副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分管领导等担任。委员由有 关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以及年度评审委员会主 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委员等担任。其中专家、学者委员 应当占多数。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 省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 导兼任。其职责是在省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省科学技 术奖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具体承担 奖励工作的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省奖励委员会下设省 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 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综合评审等评 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按照等级向省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者和奖种的建 议; 21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 处理; (四)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 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委员若干人。综合评 审委员会一般由各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员 组成。委员人选由省奖励办公室遴选,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 奖提名的具体情况,可聘请省外有关知名专家参与评审。 第五十七条 【学科评审组职责】根据评审工作需要,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对相 关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项目进行评审,结果提交省评审委 员会进行评审。 第五十八条 【学科评审组组成】各学科(专业)评审 组的委员组成,由省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提名 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 第五十九条 【主动回避】当年提名专家和候选人不得 参加相关评审工作。与候选单位、侯选人有利害关系等可能 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专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六十条 【保密要求】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有关保密纪律,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 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22 第四章 提 名 第六十一条 【提名启动】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采取集 中提名的方式,具体时间和要求按照当年的提名通知进行, 提名通知相关信息在省人民政府网站、省科学技术厅网站、 省内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转发提名通知 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提名要求】提名者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 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 写由省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必要的证 明或者评价材料。提名者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 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书及有关材 料应当完整、客观、真实、可靠,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六十三条 【提名公示】提名单位在提交提名材料前 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对候选单位、个 人及项目进行公示,并责成候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主要完成 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利害关系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提名个人应当责成候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 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利害关系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 间均不少于 7 日。公示有异议并未处理完毕的,提名材料不 得向省奖励办公室提交。 23 第六十四条 【申请回避】提名单位、提名人认为有关 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 避,并在提名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每项提名 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 3 人。 第六十五条 【其他情形】奖励办法第十九条第(三) 款所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是指: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立案调查尚无结论 的; (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政务 处分,并依法被限制表彰奖励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尚未取得的; (五)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省自然科学 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六)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我省及国家级社会力量设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奖的; (七)同一技术内容已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他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奖的; (八)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未整体 通过验收的。 24 (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 学技术保密规定》要求的。 第六十六条 【限制重复提名】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 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第六十七条 【限制连续提名】上一年度省自然科学奖、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项目前 三名的完成人,不能作为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完成 人。 第六十八条 【限制反复提名】经评审未授奖的省自然 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 企业技术创新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 内容提名须至少间隔一年进行。 第六十九条 【驻外提名】工作关系在山西省内的独立 法人单位的个人在国外以及在中国的外资机构,或者省内单 位在国外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享有有关的知 识产权,且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名为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 第七十条 【提名时效】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七条及本细 则规定的提名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奖励办公室提交 提名书和相关材料。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对受理的提名材料进 行形式审查,并将结果在省人民政府、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等 媒体上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 7 日。 25 第七十一条 【提名结束】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提 名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提名者。对形式审查合格且没有异 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通过的提名材料,由 省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学科(专业) 组评审。对提名材料不规范的形式审查意见带入后续各评审 环节。 第五章 评 审 第七十二条 【评价导向】省科学技术奖分类制定以质 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省科技创新杰出贡 献奖围绕重大创新、突破和重要建树、贡献,省自然科学奖 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省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 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 益和经济社会价值,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围绕科技传授、人才 培养和社会贡献,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围绕研发投入、技术创 新、成果转化和经济社会效益,分别制定科学、客观的评价 标准。 第七十三条 【定标评审】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人 选)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提名者严 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 26 级建议。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一等奖、 二等奖独立投票表决,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 第七十四条 【评审环节】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学科 (专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综合评审委员会评审、 省奖励委员会审定等主要环节。 (一)学科(专业)组评审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 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 决产生复评结果。 (三)综合评审委员会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对省科技 创新杰出贡献奖和各评审委员会推荐的特等奖、一等奖项 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对二等奖项目采取 会议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审议。 (四)省奖励委员会审定以会议方式进行,对省科技创 新杰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以及各类特等奖、一等奖项 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对二等奖项目以会议方式 进行审定。 第七十五条 【表决规则】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 则如下: (一)学科(专业)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综合评审 委员会评审、省奖励委员会审定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含四 分之三)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27 (二)省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 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学科(专业)评审、评审委员 会评审应当由参加评审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通 过,综合评审委员会评审、省奖励委员会审定应当由参加评 审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通过。 (三)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一等奖的学科(专业) 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应当由参加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省奖励委员会审定应当由参加评审委员 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通过。 (四)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二等奖学科(专业)评审、评审委员会评 审应当由参加评审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 过,省奖励委员会审定应当由参加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七十六条 【涉外要求】省科学技术奖涉及外国人、 外国组织的学科(专业)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省内有关外事 机构的意见。 第七十七条 【评审答辩】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省科技创 新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的候选项目(人 选、企业)须进行答辩。 28 第七十八条 【结果公示】对通过学科(专业)组评审 的省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 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的项目(人 选、企业),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 评审结果在省人民政府、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 第七十九条 【现场考察】为保证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 公平和公正,评审委员会评审全部结束后,可酌情组织专家 对省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以及自然科学 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特等 奖、一等奖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论证,并将专家相关意见提交 省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异议与处理 第八十条 【异议制度】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实行 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 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形式审查结果或者评审结 果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省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 理。 29 第八十一条 【异议范围】异议的范围包括对候选人、 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提名书填 写的真实性及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 提名者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 异议范围。 第八十二条 【异议条件】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 或以他人(其他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八十三条 【异议保密】为维护提出异议的单位、个 人的合法权益,省奖励办公室、提名者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 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的身份予 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提出异议的单位、 个人的意见。 第八十四条 【异议受理】省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 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 应予受理。 第八十五条 【异议查核】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 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提名书填写的真实性等 内容的异议处理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提名者协助。 30 提名者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 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公室。必 要时,省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 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提名者负责协 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公室。涉及跨部门的异 议处理,由省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提名者协助,其处理程 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十六条 【异议处置】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 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 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 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八十七条 【查核结果】省奖励办公室应将异议核实 及处理情况提请省奖励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反馈异议方、 提名者以及被异议方。 第八十八条 【异议完毕】形式审查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的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 15 日内处理完毕的,以及 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 30 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在下一年度提名工 作截止前处理完毕的,可按上年度中止的节点进入后续评审 31 程序;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后处理完毕的,可以在下一 年度后重新提名。 上款所称“处理完毕”,是指“异议不存在”或“异议 存在,但在处理时限内已化解争议”。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八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科 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省奖 励办公室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及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监督委员会,报省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九十条 【投诉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学技术 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 委员会进行实名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一条 【科研诚信】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 纳入科研诚信评价体系,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和科研诚信 审核制度。 第九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职责】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 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 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区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 予相应的处理。 32 第九十三条 【专家违规处罚】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 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家学者,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 资格,并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 名单和数据库等处理。 第九十四条 【候选者违规处罚】省科学技术奖对重复 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 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 已授奖的撤销奖励。 第九十五条 【经费监督】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 授予不收取任何费用。产生的会议费、专家评审费、奖金及 其他相关费用,分别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 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批准和授奖 第九十六条 【奖励批准】省奖励委员会形成的省科学 技术奖审定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作出授 奖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七条 【省长授奖】省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报请 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33 第九十八条 【政府授奖】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由省人 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解释权限】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 解释。 第一百条 【生效与废止】本细则自 2023 年 月 日起施 行,有效期 5 年。2018 年 9 月 28 日印发的《山西省科学技 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晋科创发〔2018〕80 号)、2020 年 1 月 23 日印发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实 施细则》(晋科创发〔2020〕7 号)和 2021 年 4 月 13 日印 发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晋科 发〔2021〕32 号)同时废止。 34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