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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政校发〔2019〕22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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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文件 西政校发〔2019〕225 号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学校 2019 年第 14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南政法大学 2019 年 5 月 20 日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 管理,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章程》和《西南政法大 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 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是研究生与学校确立教育管理法律关系 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第四条 入学与注册 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应持录取 通知书并按通知书有关要求,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报到期内书面向所属二级教学单 位请假,由二级教学单位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备案。请 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4 日。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 弃入学资格,由二级教学单位在开学第 3 周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 院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 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 1 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 入学资格,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须保留入学资格的,应于当年拟录 取名单公示期满后 7 日内,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至研究生招生办 公室。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 至 2 年(新生应征 入伍的除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和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应届考生是否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学科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研究生院负责第(一)、(二)项复查,二级教学单位负责第 (三)项复查,校医院负责第(四)项复查。复查结果应于新生 入学 3 个月内报研究生院汇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 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 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办理保留入学资 格或休学手续。 第八条 被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其入学资格的恢复按以 下规定办理: 2 (一)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 书面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申请恢复入学资格时必 须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并出具适宜 在校学习证明,经校医院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查后,办理入学 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行学期注册制。研究生应于每学 期开学后 7 日内,按学校要求缴清学费等相关费用后到所属二级 教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 为“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未注册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及考核考试。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研究生可以在办理申请 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研究生,应向二级教学单 位提交书面暂缓注册申请与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期限原则上最长 不得超过 30 日。 第十一条 被学校准予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在暂缓注册期内 具备修读课程、参加考试等教育教学活动资格,其修读课程的考 核成绩及学分在完成注册后生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籍自动终止: (一)退学; (二)毕业、肄业或结业; 3 (三)取消或开除学籍; (四)其他符合学籍终止的情形。 第三章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与成绩记载 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按时参加课程 (含网络课程)学习和各种其他教学环节。不能按时参加的,应 当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对于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 请假未获批准,或因超假而没有参加课程学习或其他教学环节的, 一律以旷课论处。 对于课程学习的旷课时数计算,按课程实际课时执行;对于 其他教学环节的旷课时数计算,按每日 6 课时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病确需 请假的,须提供校医院认可的病情证明与请假时间建议。 请假应按以下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一)请假 3 日以内,由指导教师、辅导员审批后,分别报 研究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和课程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备案; (二)请假超过 3 日的,由指导教师、辅导员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主管书记批准,并报研究生所在二级 教学单位和课程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备案; (三)请假超过 14 日的,由指导教师、辅导员、研究生所在 二级教学单位主管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主要负责人批准, 并报研究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和课程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备案。 研究生一个学期累计请假不得超过 30 日,超过者应当按照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在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期返校,并到准假和备案部门销 假。不能按期返校者,必须凭有关证明并按照以上程序办理续假 4 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活动的,任课教师、辅导员、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缺课情 况反映至研究生所在二级教学单位。二级教学单位视情况对研究 生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 10 学时至 19 学时,予以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 20 学时至 29 学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 30 学时至 39 学时,予以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 40 学时至 49 学时,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处分后继续旷课且旷课累计 60 学时以上者, 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学时累计达到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除按规定 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其他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按照 学校研究生课程考核有关规定和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二级教学单位 负责,原则上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 程,可以申请跨校或出国交流学习、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 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在校外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根据学校 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5 经指导教师和二级教学单位审查同意,研究生院核准,可按以下 原则申请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一)在 CSSCI 来源期刊上独立发表 1 篇学术论文或获得专 利授权 1 项,可折算选修课程学分 2 学分,累计最多可折抵 4 学 分; (二)参加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成效显著或具有良好的 社会效应,可折算研究生专业实习学分,并通过撰写创业或社会 实践报告折抵专业实习报告; (三)其他成果申请折算学分的,经指导教师和二级教学单 位、研究生院审查同意,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决定。 本条中所涉及的各类成果,须以西南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 位。与指导教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研究生 独立发表。 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得重复用于学分折算 和科研成果审核;硕士研究生参与实践类课程的相关经历、成果, 不得重复用于学分折算。 第二十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 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业成绩档案与学业成绩证明中予 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课程考核成绩记 为零分,并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 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 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 6 考试、符合录取条件,两年内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本 人申请,可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当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 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 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有 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 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与转学 确因所学学科、专业调整,所在学科、专业无 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由研究 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和拟转入二级 教学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查,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 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提出转学申 请。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推免生、单独考试、硕博连读及“申请审核”制方式招生录取的; (四)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 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得转学的其他情形。 7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 的,经学校出具证明,报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 学校。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 在学校、拟转入专业导师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 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 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或转学一次。由外 校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 示。对转入研究生,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学校报重庆市教 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转学、转专业者,其毕业、授位审核,按 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而未取得转入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学分 的,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通过自修或报名重修等方式学习,并 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休学与复学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即博士研究生最长 学习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6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但应征 入伍保留学籍除外,下同),标准学制为 2 年的硕士研究生最长学 8 习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4 年,标准学制为 3 年的硕士研究生最长 学习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5 年。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而应当休学的,学校 给予休学;研究生申请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确认,在一学 期内停课治疗休养超过 30 日的; (二)研究生需要中断学业进行创业的(定向就业招生录取 的研究生除外) ; (三)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持续离校超过 30 日的或在一学期 内请假累计超过 30 日的; (四)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不足一学期按一学期 计算),但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研究生因创业活动申请休学的,最长可以休学 3 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 师、辅导员签署意见,定向就业研究生还需要由所在单位或定向 单位签署意见,经二级教学单位同意和研究生院审查后,报分管 校领导审批。 学校决定休学的,根据相关事实和材料,二级教学单位拟定 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 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休学研究生应于收到正式休学通知下达后 7 日内离校。 第三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 9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经指导教师、二级教学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出国出境 还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 ,研究生外出参加课题研究、联合培 养项目或其他学习交流,须申请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 管理关系,对自己行为和安全负责。 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不在此列。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应于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 14 日,提 出复学(恢复学籍)或继续休学(保留学籍)的申请。经指导教 师和二级教学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因病休学的,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并出具适宜在校学习证明。复学审 查不合格的,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继续休学期限应当符合第 三十四条规定。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退学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指导教师和二级教 学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最长 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10 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 14 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应当由指导教师、辅 导员和二级教学单位出具意见,研究生院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 议审批。 第四十二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书面通知由所在二 级教学单位送达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30 日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完相关退学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的,由研究生 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指定人员为其办理。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 校报毕业学历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学业证书颁发及管理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 方案全部要求并达到科研成果条件,毕业(学位)论文通过学术 规范审查,经指导教师评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合格, 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通过毕业(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的, 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 修满规定学分,经指导教师评定符合要求,品德及其他方面鉴定 11 合格,但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或 博士研究生未达到科研成果条件的,可颁发结业证书;在校学习 时间满一年及以上,成绩合格,可颁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年或受 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开具学习证明。 不符合结业、肄业条件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已取得毕业证书的博士研究生,自最长学习年 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毕业(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的,发 给学位证书。 已取得结业证书的博士研究生,自最长学习年限届满之日起 一年内,达到科研成果条件、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术 规范审查的,可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通过毕业(学位)论 文评阅与答辩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2 年。 第四十八条 换发毕业证书由研究生本人向原毕业二级教学 单位提出申请,经二级教学单位审查符合条件并附相应材料后, 由二级教学单位报研究生院按相应程序办理。 对于因二级教学单位调整而原毕业二级教学单位不存在或不 便处理的,直接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评阅 与答辩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等,填 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须填写的个人信息 12 的,需理由合理充分,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 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 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一律 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按相关规定核实后出具相应 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奖励与处分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 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13 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 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 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二级教学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受 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应当在 5 日内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 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 籍所在地。 第五十八条 受到以下处理的,可以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学 生申诉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退学; (三)取消或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有关 条例进行处理和处分。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提出申诉。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 理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制度执行。 14 第九章 第六十一条 附则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研究生、港澳台侨研 究生和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 “以下”、 “以内”、 “期满”, 均包括本数;作为时间计数单位的“日”含节假日。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 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政校发﹝2017﹞429 号)同时废止。校内其 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 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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