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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试场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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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上财教﹝2017﹞47 号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考试试场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课程考试,维护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15 年 12 月 27 日修订)和教育 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参照教育部《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33 号,2012 年 1 月 5 日发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在籍学生的各类校级考试。学 校组织的其他无专门规定的考试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三条 监考老师应携带监考通知、提前十分钟进入试场,安排 考生考试座位,并提醒考生检查课桌上是否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一 经发现,调整座位。 — 1 — 第四条 考试铃响前五分钟,监考老师应当督促、检查考生将物 品放到指定位置(包括开卷考试) ,并向考生宣读本规则第三章“考 生行为规范” 。 第五条 考试铃响后,监考教师方可分发试卷。考试开始半小时 后,监考老师清点考生人数,并在试卷袋上填写实到人数和应试人数。 第六条 对考生提出的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由主考教师解答, 监考教师不得作任何说明。监考教师只回答有关考生提出的试卷印 刷、文字不清等问题。 第七条 监考教师须认真监考,不得无故离场,不得做与监考无 关的事情,如看书、看报、玩手机、批改作业等。 监考教师如发现作弊者,不论其是否“受益”,应立即停止其答 卷,宣布其试卷作废,收缴作弊物证并及时向主考教师汇报,在试卷 袋上作好记录并形成书面记录材料。对于收缴的作弊物证,应由监考 教师填写收缴单并由作弊考生本人在收缴单上签名确认。考试结束 后,将该作弊考生的试卷和作弊物证一并送交有关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部门。 监考教师如在监考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考教师或学校相 关教育教学管理部门汇报。 第八条 监考教师须检查考生的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护 照等,校园卡无效) ,认真核对考生姓名、学号等信息。对无证件者, 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如发现代考者,则按作弊论处。 第九条 监考教师应按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过时不 再接收考卷;收卷完毕,应清点试卷,确保试卷份数与应试人数相符, 并在试卷袋上填写有关内容。 第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门课程考试 过程进行检查。监考教师及考生应尊重及接受巡查人员的指导。 第十一条 — 2 — 监考教师违背本规定的,以教学事故处理。监考教师 监考失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应当会商相关院系(部)及时对其 进行批评教育,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考生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护照等, 校园卡无效)按时进入试场,按规定入座,保持试场肃静。迟到三十 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场。 第十三条 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进入考场;闭卷考 试时,不准使用具有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和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电 子产品;考生所带的书包、笔记、书报等应集中管理;考生不得自带 稿纸,课桌内不得有任何与考试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考生对试题内容不得要求监考教师解释。如遇试题字 迹模糊和试卷分发、印刷错误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十五条 除主考老师特许外,考生答题均须用钢笔、水笔或圆 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 第十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 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 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 在考 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 场秩序的行为的;(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 考场的;(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 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 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的;(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 — 3 — 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 能的设备的; (5)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 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 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 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 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 的行为。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凡拖延交卷, 警告无效者,监考教师有权拒收其试卷,该课程以零分计。考生交卷 后不准在试场内逗留或在试场附近谈论试题答案。 第四章 考生违纪与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有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中的违纪行为或作 弊行为的,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17 年 6 月修订)、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2017 年 6 月修订) 和其他相应的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在收到违纪或作弊材料后, 应复核违纪和作弊事实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考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要求被处理考生作出书面检查。并告知考生享有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诉和申辩。 — 4 —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与作弊考生的处分决定和处分程序,按 照《上海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7 年 6 月修订)及相应的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附 则 本规则所称考试试场是指实施考试的教室和其他 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包括研究生院、 教务处、学生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 关考试试场规则同时废止。 (2017 年 6 月修订) 上海财经大学教务处 2017 年 8 月 19 日印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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