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岗....pdf
天津科技大学文件 津科大发〔2017〕110 号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 教师岗位选聘的意见》的通知 有关学院、部门: 《天津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选聘的意见》 已经 2017 年 6 月 28 日天津科技大学第六届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选聘的意 见 2017 年 7 月 7 日 -1- 附件: 天津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选聘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及财政部《关 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的精神,深化导 师评定制度改革,实现研究生导师由“资格”向“岗位”的转变,加 强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 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为了强化岗位意识,避免形成导师终身制,学校不再进 行研究生导师资格评定,只进行研究生导师岗位选聘,我校教师及校 外兼职人员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科发展需要和自身需求申请招 收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岗位选聘工作全部下放至研究生培养单位,由 各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 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等因素,严格控制导师数量,择优选聘,确 定上岗研究生导师名单。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选聘要有利于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 展培养高层次人才,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和优化学科结构,并按照“按 需设岗”的原则进行,确保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 第四条 选聘上岗研究生导师时要充分结合学科高水平师资队伍 建设需要,公平竞争,建立以能力为导向、能上能下的导师动态管理 -2- 和竞争上岗机制。成功选聘上岗的研究生导师具有三年的招收研究生 的资格,三年后必须重新参加选聘方可获得新招收研究生的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宁缺毋滥,确保质量。 第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聘任的在岗教师,校外兼职 人员申请招收研究生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章 申请标准 第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制定本分委会所负责学科的“研 究生导师岗位选聘办法”。选聘办法要明确具体申请标准、选聘程序 及相关要求,要充分体现学科特色和发展需求。对于学术不端人员或 在研究生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严禁上岗招收研究生。各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选聘办法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 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 治学态度;具有强烈的责任心,能认真履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 职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切实履行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第九条 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年龄: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年龄要求须充分考 虑博士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周期等因素,以及学校关于教师退休年龄的 相关规定;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年龄一般应不超过 57 岁,符 -3- 合我校延聘条件的高级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具体由各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自行确定。 (二)申请范围:学术水平突出、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教 师,原则上应有完整指导至少一届硕士研究生的经历。申请者的研究 方向应符合所申请招收研究生的一级学科的内涵。 (三)科研项目与经费:申请人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有适合博士 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用于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 具体标准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制定。 (四)学术水平:申请人学术水平突出,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具体标准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制定。 (五)综合素养: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个人素养、教学能力以及 指导学生进行科研的能力。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制定具体申请标准时不只限于上述条件, 可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提出其他要求。 第十条 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年龄: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年龄要求须充分考 虑硕士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周期等因素,以及学校关于教师退休年龄的 相关规定;申请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年龄一般应不超过 57 岁,符 合我校延聘条件的高级专家也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具体由各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自行确定。 -4- (二)申请范围:学术水平较高、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 上职称的教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自行提高对学位和职称的要 求。申请者的研究方向应符合所申请招收研究生的一级学科的内涵。 (三)科研项目与经费:申请人有适合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 目,有用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具体标准由各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自行制定。 (四)学术水平或实践能力:申请人学术水平较高或实践能力较 强,有较高水平科研成果或解决了重大实践问题。具体标准由各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自行制定。 (五)综合素养: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个人素养、教学能力以及 指导学生进行科研的能力。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制定具体申请标准时不只限于上述条件, 可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提出其他要求。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选聘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新增选 聘工作,未取得招收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均可参加选聘,具体时间由各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确定,但一般应在每年五月底之前将拟新聘任 的研究生导师名单提交到研究生院。具体选聘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5-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按照申请学科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选聘办法对申请人的 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和相关材料进行公示。研究 生培养单位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提交至申请学 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选聘办法,对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拟聘任的研究生导师名单,并对审核结果进 行公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拟新聘任的研究生导师名单、选聘总 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研究生院。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研究生院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聘任的研究生导师名 单及相关材料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为了有利于学科建设,对于暂无硕士及以上学位授权 点的单位的教师,允许其根据研究方向所属学科内涵,在相同或相近 的硕士或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招收研究生,申请 标准和程序按照申请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为了促进学科交叉,已上岗的研究生导师可以在其他 一级学科再次申请招收研究生,申请标准和程序按照申请学科所属学 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要求执行。审核通过后可在原学科和新申请学科同 -6- 时招收研究生。每个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最多只能在两个一级学科申请 招收研究生。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单位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自行制定校外兼职人员申请招收研究生的有关要求,选聘程序与校内 人员相同。 第四章 监督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选聘工作实施“三公开”:各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应公开具体申请标准和选聘程序,公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涉密材料必须脱密),公开最终的拟聘任的研究生导师名单。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的选聘工作。所有教师可对选聘过程进行监督,个人和集体 对研究生导师岗位选聘工作的程序和结果有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向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名提出异议申请,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处理结 果不服的,可实名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要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提交书面报告,经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进一步核实后,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在岗位选聘过程中存 在不合规现象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个人,一经查实 由研究生院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处理 意见。 -7- 第十七条 为了提高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保证学位授予 质量,研究生院将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和抽检,对招生人数较多 的研究生导师,将加大学位论文盲审比例。学校将对盲审和各级抽检 有问题的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及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保持本分委会制定的“研究生 导师岗位选聘办法”的稳定性,修订周期一般不低于三年,修订前需 要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修订的选聘办法需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 执行。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选聘上岗获得博士研究生招收资格的导师在三年聘 期内自动具备招收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即三年内同时具备招收博士和 硕士研究生的资格,无需参加硕导选聘。 第二十条 对于因科研方向发生重大改变,需要调整招生学科的 研究生导师,可在下一次的岗位选聘工作中重新申请在新的一级学科 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具备招收研究生的资格但是名下并无正在指导的研 究生的教师不是实际在岗的研究生导师。在导师数据填报或相关统计 时,只有名下有正在指导的研究生的教师才列入导师名单。 -8- 第二十二条 首次参加导师岗位选聘且选聘成功者,选聘当年即 具备招收研究生资格;非首次参加选聘的导师应提前一年参加选聘, 选聘成功的导师列入转年的招生目录,即选聘转年具备新招收研究生 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该文件执行之日起之前获得招生资格的研究生导 师,后三年继续保留研究生招生资格,之后应按照拟招生学科的归属, 参加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的研究生导师岗位选聘,通过选聘后列入新 的一年的招生目录。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 学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科大研[2013]10 号)、《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的通知》(津科大研[2013]11 号)和《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研究 生协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津科大研[2013]1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天津科技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7 日印制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