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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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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DR—2019—0020002 邹政办发〔2019〕2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22 日 — 1 — 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 特殊的经济组织。为了切实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工 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 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 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 码工作的通知》及《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实施 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为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 社。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职能。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 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负责制定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管理办法,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 制。 第四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统一印 制并核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 2 —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五条 申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内容全面准确、权属关系明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办公地址、组织名称、组织章程、 理事机构、监督机构,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三)组织成员明确; (四)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申请登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填写《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全体成员指定的 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农业农村局核定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成立的文件; (五)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六)成员名册及电子版 word 文件; (七)组织章程及电子版 word 文件; (八)集体经济组织住所证明; (九)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 3 — 第三章 登记办理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定后, 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 发《登记证》;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责成申请单位在 15 个 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于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条 登记赋码工作具体由邹城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办理,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第十条 《登记证》一证一码,分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从市农 业农村局获得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加载在《登记证》上。 第十一条 《登记证》记载的内容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二)类型; (三)住所; (四)业务范围;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法定代表人; (七)资产情况; (八)成立日期; — 4 — (九)有效期限; (十)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证》到相关部门办理 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等手续。《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 更登记,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农业农村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手续,发放新的《登记证》。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登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填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由原证书所载法定代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农业农村局核定变更登 记。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四)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 — 5 —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及电子版 word 文件; (六)修改后的组织章程及电子版 word 文件; (七)原《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公章;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 应及时将修改后的组织章程报送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在市农 业农村局指定的媒体上发表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声明,并向市 农业农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 见。 (二)刊登声明原《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而作废的报纸。 第十八条 对于撤村建居,且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旧村改 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不具备 继续经营运转条件、群众提出注销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 及因合并和分立需要等情形予以终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 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经成员大 会表决通过,并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及时办理银行销户手续, 向原登记赋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交回《登记证》正本 和副本、公章。 — 6 — 第二十条 申请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政府批准注销的文件; (二)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 (三)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的方案、决议及债务清偿情况的说 明; (四)银行销户证明; (五)原《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公章;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五章 其 第二十一条 他 邹城市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邹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 7 — 附件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组织名称 类 型 住 所 集体经济 成员人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 旗/市/区) 业务范围 申请单位 经办人签字 集体土地总面积 万元,其中资本 亩; 万元。 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 分配等。 联系电话 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字: — 8 — 号 联系 电话 亩,其中未承包到户的土地 万元;净资产总额 县(自治县/旗/自治 村(路/社区) 身份证 号码 性别 资产总额 市(地区/盟/自治州) 乡(民族乡/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 资产情况 成立日期 同意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基本信息 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省(自治区/直辖市) 所 自治旗/市/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乡(民族乡/镇/街道) 县(自治县/旗/ 村(路/社区) 号 变更事项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单位 经办人签字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联系电话 申请人声明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事项变更,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9 — 登记机关 审核意见 同意变更,发放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 10 — 月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中央、省、济宁市驻邹各单位。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22 日印发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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