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ZCDR—2019—0020003 邹政办发〔2019〕3 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29 日 — 1 — 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 理保险”)制度,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济政办发〔2018〕33 号)有关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当年参加 护理保险且正常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职工和退休 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医保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 理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结算、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经办 服务规程和护理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及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按照 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和福 彩公益金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的监督。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资金筹集,长期护 理与老年护理服务的衔接和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 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发改、残联、 老龄办、总工会、红十字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 险的有关工作。 — 2 —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监控前提 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 合作,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第二章 第四条 护理保险基金筹集 护理保险设立基金专户,基金通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解决,并 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其中,个 人缴费不低于筹资总额的 30%。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的职工全部纳入护理保险保障范围,个人缴费部分由经办机构从 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中统一代扣。 第五条 护理保险基金按年度筹资,筹资标准按照上年度全 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0.2%确定。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暂 按每人每年 100 元标准,分别从以下渠道划拨筹集: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 55 元、个人缴费每人 30 元(从个人账户划 拨)、财政补助每人 5 元、福彩公益金每人 10 元。 第六条 医保部门于每年 1 月底前,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 55 元的标准划拨至护理保险基金账户;从 个人账户中按每人每年 30 元的标准划拨至护理保险基金账户, 个人账户当月不足的,从次月予以划拨。财政和福彩公益金补助 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分别按每人每年 5 元、10 元的标准,于每 年 1 月底前一次性将补助资金划拨至护理保险基金账户。 — 3 — 第三章 第七条 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造成生活不能 自理卧床达 30 天以上,预期持续卧床 3 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 定,按照《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 2)评定低于 60 分(不含 60 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 护理保险待遇。 第八条 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 形式: (一)医疗专护,指长护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 人员长期提供 24 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指长护护理机构为参保人员长期提供 24 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指长护服务机构安排专人到参保人员家中 或指定地点提供护理服务。 第九条 根据《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量表》和疾病严重程度,综合评定申请人员的失能等级。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得分高于 60 分(含 60 分)的,不享受长 护保险待遇。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得分低于 60 分且疾病严重程度符合规定 情形的,可评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或轻度失能,享受对应的 长护保险待遇。 (一)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得分低于 60 分且疾病严重程度符 — 4 — 合如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度失能。 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 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 行处理的; 2.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的; 3.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 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 0—Ⅱ级, 需要医疗护理的; 4.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 炎,需要医疗护理的。 (二)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得分低于 60 分且疾病严重程度符 合如下情形之一的,为中度失能。 1.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 为 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 (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 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 2.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 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的; 3.高龄参保人员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重病的; 4.患其他严重慢性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截瘫。 (三)日常生活能力评分低于 60 分、无上述疾病情形的, 为轻度失能。 不同失能等级,选择相应的服务类型:轻度失能的,可申请 — 5 — 居家护理服务;中度失能的,可申请居家护理服务或机构护理服 务;重度失能的,可申请上述任意一种护理服务类型。 第十条 医疗专护及机构护理,定点长护机构需根据失能人 员需求为其提供 24 小时连续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及医疗护理服 务;居家护理,定点长护机构需提供每天不低于 1 小时的基本生 活照料服务及医疗护理服务。 第十一条 定点长护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和实际需求,制 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适度的医疗护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 不限于: (一)定期巡诊、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行 口服、注射及其他途径给药; (二)根据护理等级进行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特殊护理, 严格规范消毒隔离措施; (三)处置和护理尿管、胃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指导并 实施造瘘护理、吸痰护理、压疮预防和护理、换药、膀胱冲洗, 以及实施口腔护理、会阴冲洗等一般专项护理; (四)采集并送检检验标本; (五)指导吸氧机和呼吸机的使用; (六)对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人及时处理,必要时协助转诊; (七)在护理评估基础上,对参保人员进行营养指导、心理 咨询、康复治疗照护及卫生宣教,对参保人员及家属进行健康教 育和康复指导,进行心理干预; (八)对终末期病人进行临终关怀,通过照护和对症处理, — 6 — 减轻病痛,维护生命尊严; (九)其他根据病情需要照护的情形。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经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定点 护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必要、适度的医疗护理和基本生活照料服 务。具体服务项目和费用标准,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 录”及《济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及费用标准》 《济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及费用标准》执行。协 议管理定点长护机构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第十三条 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待遇。确需门诊治疗的,可以按 照规定通过门诊慢性病、门诊急诊、普通门诊统筹或个人账户等 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以下费用长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伙食费、床位费、接送费等费用; (二)应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 或社会福利制度支付的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四)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护理费用; (五)已纳入残疾人保障、军人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 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 — 7 —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长护保 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一级、二级、三级长护医疗机构发生的 医疗专护费用,长护基金支付分别为 90%、85%、80%;长护护 理机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发生的机构护理费用支付比例为 85%; 各类定点长护机构发生的居家护理费用支付比例为 90%,其余费 用由个人负担。 轻度失能人员选择机构护理服务或医疗专护服务的,日均基 金支付限额为 40 元;中度失能人员选择医疗专护服务的,日均基 金支付限额为 90 元。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护理保险待遇申办流程 申请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 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向具备评定条件的 评定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 表》(附件 1);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由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授权的第三方评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评定机构在接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业 人员对《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 2) 规定的相关项目及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评定,并保存现场影 像资料。 第十八条 评定机构应于现场评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定 意见告知申请人员,并将评定结论上传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 8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评定机构做出的评定结论进行随 机抽查,发现不合理评定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进 行现场复核。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病情程度好转或加重,自理情况发生变 化的,依照上述程序对失能等级重新评定。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定点长护机构基础管理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护理机构及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根据自愿原则均可申请定点长护 机构,填报《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经办机构参照《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办法》(济人社发〔2016〕6 号)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评估 后确认定点长护机构资格,纳入协议管理。 在长期护理保险起步阶段,根据业务的需要可先纳入部分机 构作为长护定点机构。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承担 居家护理服务。护理机构及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可申请承担居家护 理、机构护理服务。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承担 居家护理、医疗专护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承担各类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 条件: — 9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长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近 2 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医疗机构内部设置专门长期护理病区,并配备专职医 护人员。 (三)护理服务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内科、中医 或康复医学专业。 (四)符合护理保险规定的医护型床位数量及人员配置。其 中承担医疗专护的机构护理服务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与护理床位 数配备比例分别不低于 1:10 和 1:5。 (五)配备符合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及专业人 员。 (六)按规定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七)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 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申办定点的,其医疗、养老机构应为同一 经营地址、同一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承担长护保险护理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具备以 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护理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二)具有护理专业资质或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三)熟练掌握执业范围内各项护理知识和操作技术。 (四)协助执业医师做好各项护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 10 — 定点长护机构拆分、合并、改变机构性质、变 更执业(经营)地址、增减床位数量等情形进行信息变更的,自 批准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情形进行信息变更的,自批准变更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定点机构申请承担医疗专护业务的,应设置医 疗专护病区,专护床位数不少于 10 张;申请承担机构护理业务 的,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医护型养老区域,并有明显标识,医护型 床位数不少于 20 张,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 5 平方米。 第二十六条 定点机构应当配备为失能、半失能人员进行治 疗及康复的医疗仪器设备,并根据人员、医疗设备情况以及承办 能力,合理安排和承接护理保险业务,提供护理服务项目,确保 护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定点长护机构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指定专 人负责,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明显标识,按管理要 求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应根据资质、人员、房屋、设施、设备等 情况以及管理服务能力,合理安排和承接护理保险业务,确保护 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医保部门与定点长护机构之间实行协议管理, 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双方协 定。违反服务协议的,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定点机构 出现符合终止协议或被取消定点资格的情形时,医保部门应及时 终止协议。 — 11 — 定点长护机构因改建、扩建、迁建等各种原因,暂不能承接 护理保险业务时,应提前 1 个月到医保部门备案,医保部门视情 况做出相应处理,并监督护理机构妥善安排好被护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定点长护机构: (一)有套(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 (二)因违规违法被解除定点服务协议未满 2 年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运营时间不足 6 个月的。 (五)不符合长护保险定点范围、条件的。 第三十条 定点长护机构通过伪造病历等手段,将不符合办 理条件的患者纳入护理保险结算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相关约定 进行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处理结果与年度考核及基金结算费 用挂钩。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护理服务与管理形式 定点长护机构应加强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管理, 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及《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格证》, 建立病历并保存相关记录,填写《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巡诊表》 (附件 3),设立护理保险建床、撤床登记簿和在床人员一览表。 治疗结束后,应将参保人员在床期间的护理记录、病历、检查检 验报告等材料一并保存并建立个人档案,并按要求录入、上传护 — 12 — 理保险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定点长护机构对医疗专护的建床与登记,按照 医疗机构住院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应在核 准通过之日起,为参保人员建床并办理护理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登 记,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提供护理服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 建床的,报医保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联网登记;在有效期内, 参保人员因中途结算或其他原因撤床后,仍需在原护理机构继续 护理的,可直接办理建床和联网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定点长护机构应建立护理服务综合评估制度, 制定个性化的护理服务计划,护理服务计划应包括参保人员需要 护理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具体护理措施、护理服务时间频次、预 期的护理目标等,并对护理服务计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价,根 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不断调整优化护理服务内容,同 时填写《邹城市护理服务计划与评价表》。 对医疗专护的护理服务,应按照医疗机构住院管理有关要求 执行。机构护理、居家护理须由医保医师和执业护士共同管理, 根据护理服务计划,合理安排护理服务项目,并如实填写《邹城 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表》,由医护人员和参保人员(或家属) 分别签字确认,并合照保留影像资料(影像资料需显示确切日 期)。对居家护理病人,医保医师巡诊每月至少 3 次。 第三十四条 定点长护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及失能情 况合理提供护理服务,不得将费用标准分解到个人,或限制其合 — 13 — 理的护理需求。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医保三个目录”“长护 目录”范围内药品和治疗、护理项目,确需使用范围外药品和治 疗护理项目的,须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同意。未经参保人员或 家属签字认可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 定点长护机构应加强失能人员用药管理,建立 药品、医护耗材领取发放、护理设施租用登记制度,使用药品和 医护耗材等,要如实填写《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表》, 由医护人员和参保人员(或家属)分别签字确认,并保存相关资 料。 第三十六条 医保医师应及时为患者建立病历,记录诊疗信 息,合理诊治,每 3 个月进行一次自理能力评估;对需要转院治 疗的,协助做好转诊服务。执业护士应根据病情和护理计划实施 护理,每 2 个月进行一次护理效果评价,根据护理效果或病情变 化及时调整完善护理方案。 第三十七条 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医疗文书管理参照住院管 理有关规定执行。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医疗文书包含门诊病历、 检查化验报告单、护理记录等相关资料,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健 康部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 病人的医疗文书应与护理服务协议书等一起保管,以备医保 部门查验。定点机构对所有在床病人相关材料要集中管理,对撤 床结算病人相关材料按卫健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并长期 保存。 — 14 — 第三十八条 定点长护机构应严格遵守诊疗护理安全规范, 依法依规开展护理工作。开展居家护理的定点机构应遵守如下要 求: (一)原则上不开展静脉输液,确需在家中进行静脉输液或 其他特殊治疗的参保人员,须告知本人或家属,并签订知情同意 书后,方可进行相应治疗。 (二)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保人 员,在医护人员开展服务时应有家属陪同在场。 (三)医护人员发现建床参保人员病情加重,应告知本人或 家属及时转到医院就医。如拒绝转院,医师应在病历上记录并要 求本人或家属签字。 (四)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时协助转诊确诊,及 时报告并做好疫情登记,指导法定监护人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医 疗器械应按规范处理后带回定点机构,按照医院感染规范要求及 消毒隔离制度进行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五)居家护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由医护人员 按要求统一回收,并带回定点机构,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 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得将医疗废弃物留置居民家中。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需暂停或结束护理治疗的,可随时办 理撤床手续,定点机构应当按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及时与参保 人联网结算,并打印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单(以下简称 “费用结算单”),费用结算单须由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确认。 — 15 — 第四十条 办理撤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核准的有效期内需 再次进行护理的,可直接到原定点长护机构办理建床手续;有效 期满的,应按上述流程重新提出申请和审核。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定点长护机构应及 时办理撤床和结算手续,申报护理保险待遇终止。 (一)经护理后病情稳定或好转,自理情况改善,达不到护 理保险办理条件或不再需要护理; (二)专护病人病情加重需转普通住院治疗,或者病情好转、 自理情况改善,已不符合医疗专护条件,但可以申请享受机构护 理或居家护理待遇; (三)需变更护理机构; (四)参保人员变更居住地,或护理机构变更执业地址,超 出护理机构服务路径范围,护理机构与参保人员未协商一致。 第八章 护理费用结算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定点长护机构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按照不高于发改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定点长护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上传参保人员在 床治疗期间所有医疗费用明细。对长期在床的参保人员可办理中 途结算;参保人员办理撤床手续,定点机构应及时办理医疗费用 联网结算。 — 16 —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床期间因病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住院期间不 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实行“限额结算、超支不补” 的结算办法。日均费用限额标准以下的费用,据实结算;限额标 准以上的费用,由长护机构负担。 一级、二级、三级长护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专护的,日均费用 限额分别为 120 元、170 元、200 元;提供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 的,日均费用限额分别为 90 元、40 元。 第四十六条 定点长护机构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与参 保人员结算的护理保险费用结算单报送至经医保部门。 医保部门对定点长护机构报送的结算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扣 除不合理费用后,根据实际护理天数、限额标准计算长护保险基 金实际拨付金额,于当月月底前予以拨付。 第四十七条 经办护理服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床病人 医疗及护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定点长护机构违反规定和服务协 议所发生的费用,经查实,在与定点长护机构月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四十八条 医保部门与定点长护机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 度。符合规定的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先支付 95%,其余 5%作为 预留保证金。医保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以下标准兑付定点 长护机构年度预留保证金:年终考核 85 分(含 85 分)以上的, 预留保证金全部兑付;满 75 分不满 85 分的,扣减 15%;满 60 分不满 75 分的,扣减 30%;不满 60 分的,全部扣减。 — 17 — 第九章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以“以收定支、收支平 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执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举报投诉、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提高监管水平。 第五十条 定点长护机构应积极配合医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定点护理机构伪造病历、 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由医保行政 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参保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条件申报,不得夸大病情或隐 瞒事实。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护理 保险待遇的,医保部门依法追回骗取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定点长护机构医疗护理服 务、协议履行的日常监管工作。医保部门应探索监督管理新模式, 条件成熟时可以采取引入第三方稽核的方式,加强对定点护理机 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床参保人员和护理治疗情况进 行检查,及时与定点护理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 疗费用不予支付,对违规情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十二条 况的监督检查。 — 18 — 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定点长护机构政策执行情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附件:1.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 2.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 3.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巡诊表 — 19 — 附件 1 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 社会保障卡号 (身份证号) 申办类别 姓 名 □医疗专护 性 别 □机构护理 年 龄 □居家护理 疾病诊断 参保人员现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原因: 长期护理保险病人签字: 家属签字: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规定,护理机构及医保部门应对申请人和核准建床的病人病情 及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将会到护理机构或家中查看病人病历资料、询问病 情、查体、录音、录像以及采集指纹信息等,申请人及家属应给予积极配合。对不能配合的,将终 止护理保险待遇核准。 申明:本人已认真阅读上述内容,理解并愿意配合做好上述工作。 参保人员签字: 家属签字: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面 反面 护理机构意见: 护理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护理机构、参保人员各一份 — 20 — 附件 2 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 医保医师签名 : 护士签名: 参保人员 姓名 人员身份 评定时间: 在职□ 退休□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卡号 (身份证号) 病情描述及 诊断 项目 1.进食 评定标准 0 需部分帮助(夹菜、盛饭) 5 全面自理 10 依赖 0 自理 5 依赖 0 自理(能独立完成洗脸、梳头、刷牙、剃须) 5 依赖 0 需部分帮助 5 自理(系开钮扣、开关拉链和穿鞋) 10 失禁 0 偶尔失禁(每周少于 1 次) 5 能控制 10 失禁或需他人导尿 0 4.穿衣 5.控制大便 6.控制小便 偶尔失禁(每 24 小时少于一次;每周多于 1 次) 能控制 9.行走 需部分帮助 5 自理 10 完全依赖别人 0 需 2 人以上(含 2 人)帮助,能坐 5 需 1 人帮助,或照护 10 自理 15 不能走 0 在轮椅上独立行动 5 需 1 人帮助(体力或语言督导) 10 独自步行(可用辅助器具) 15 不能 0 需帮助 5 自理 10 合 医保复核意见 同 意 □ 不同意 □ 计 医保复核时间 社保机构评分 10 0 10.上下楼梯 护理机构评分 5 依赖 7.如厕 8.床椅转移 分值标准 较大和完全依赖 2.洗澡 3.梳洗修饰 评分 100 复核人员签名 — 21 — 附件 3 邹城市长期护理保险巡诊表 参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巡诊日期 医护服务项目 起始时间: 收费 标准 巡诊人签字 护理类型: 参保人员(家属)签 字 备注:本表由医护人员在上门巡诊服务时填写,并将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的内容录入医保信息 系统;“巡诊医护服务项目”栏填写上门巡诊实施的主要诊疗、药物及特殊检查、护理等 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栏填写具体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 22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中央、省、济宁市驻邹各单位。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