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pdf
附件: 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保障 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水电规划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主要河流的水电规划。主要河流 包括大型河流、跨国境河流和主要跨省界(含边界)河流,具体 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三条 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是水电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 必须贯彻全面协调、统筹兼顾、保护生态、发挥综合效益的原则,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河流(河段) 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水电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 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 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给出明确的环境影响 评价结论。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 划的安排、管理和审批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规划的行业管 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水电规 1 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召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负责招标确定大中型河流(河段) 水电规划的编制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及规划编制工作协 调和成果验收。 第六条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应在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工作 完成后的 30 日内,将规划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将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同时,应将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 环境保护部进行审查。 国家能源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水电规划报告技术方案先 行进行审查。 第七条 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 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水电规划报告和水电规 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审查意见是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 据。 第二章 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第八条 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应依据国家有关环 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 角度,结合流域环境特征和水电规划特点,全面评价规划实施后 对相关区域、流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对环境、人群健康 产生的直接和潜在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 2 效益的关系。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召集有关部门代表 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 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召集审查前,根据需要 组织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座谈研讨等审查准备工作。 第十条 审查小组的专家从环境保护部依法设立的环境影响 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应当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生物多样性、 地质环境、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审查小组中的专家人数不少于审 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环境保护部对专家库内的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在更新和补充 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时,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查小组应当客观、公正、全面、科学、独立地 对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基础资料、数据的可靠性和代表性; (二) 评价方法的适用性和适当性; (三) 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 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改进措施的有效性; 3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七)从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水电规划的 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与优化调整建议,及方案实施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方可 通过。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 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 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 当建议退回修改: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 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 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4 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商国 家发展改革委在 30 日内组织审查。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应依据审查 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规划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补充、 修改和完善,对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将有关材料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查和审批水电规划报告时,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 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水电规划报告审查 第十六条 水电规划报告的审查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和技术规范,按照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从经济社会发展 需要、工程技术条件、水库淹没与移民安置、生态环境影响、工 程投资以及发电效益、综合利用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比 选各规划方案,全面分析水电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协调 性和可行性。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设立水电规划报告审 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包括水文泥沙、地质、水环境、水资 源、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生态、动能经济、规划、移民、航运、 水工、机电、施工、造价、电力系统、宏观经济、能源政策研究 5 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河流规 划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代表和审查专家组长组成审查领导小组, 对审查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 总院)负责审查具体工作,由其组织成立审查专家组,提出审查 意见。审查会召开前,水规总院应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 现场查勘。 第十九条 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内相关专家名单 中,综合考虑水电规划的专业要求,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审查会议一般应包括大会汇报、专家和代表评审、 大会审议等程序。专家评审可按专业分组进行。审查会议应充分 听取和综合考虑各方意见。 第二十一条 水电规划报告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河流(河段)开发任务的合理性和全面性; (二)对水文、地质、水库淹没、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开 发条件的评价; (三)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技术条 件、移民安置、环境影响等方面对推荐梯级开发方案的梯级布置、 开发规模和开发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的综合评价; (四)对水电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采纳情 6 况; (五)规划实施方案和近期工程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下步工作 建议。 第二十二条 水电规划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通 过: (一)河流(河段)开发任务论证不正确或不全面,不能满 足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基本要求的; (二)水文、地质、水库淹没和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不可靠, 代表性差,不能够支撑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的; (三)梯级布置方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有效的防范措 施的; (四)梯级布置方案不合理,经济性差,国民经济评价不可 行的; (五)没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者规划环境影响报 告书未经过审查的; (六)报告不符合水电规划编制规程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审查会后,水规总院应在 10 日内将审查情况及 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能源建设和经济社会 发展的需求,综合考虑规划成果、规划环评结论及其审查意见,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水电规划进行审批。 7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规划变更审查及后评价 已经批准的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在实施范围、 梯级布局、开发方式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该规划的 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审查和报批水电规划报告及 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水规总院负责组织对水电 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适时开展补充论证和跟踪评价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负责水电规划编制管理的单位应依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程序,科学、公正、合理确定规划编 制单位和规划环评单位。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有徇私舞弊情形 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开展水电规划审查的单位,应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开展审查组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 革委可以取消其委托,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一)水电规划审查工作有重大失误; (二)水电规划审查成果质量低劣; (三)审查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审查专家应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审 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观点和 8 提出意见。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和本办法规定或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批评或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主要河流以外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释。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