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师办〔2021〕80号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师办〔2021〕80 号 关于印发《海南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机关部门,各教学教辅单位,各附属(下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 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16 日 1 抄送:校领导。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 2021 年 12 月 16 日印发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 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 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 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2 年或 3 年,2 年制硕士 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 4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3 年制硕 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 5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博士研 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3 年或 4 年,3 年制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 不超过 7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4 年制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 限不超过 8 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第二章 第四条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各类研究生, 持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 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申请报批,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方为 有效。请假时长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 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 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并经学校附属医院 复核,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 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 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研究生学院审核合格 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 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前置学历学 位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 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 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返校,持研究生证到 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各学院研究生辅导员于开学后三天内将 研究生报到情况报送研究生学院。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 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者有其他 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 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 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 学业。 第三章 第九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研究生在校期间,须参加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 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 绩、学分等均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及论文答辩等按研究生的有关管 理制度执行。政治理论课、学位论文等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其它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可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的相关 规定申请免修。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公共学位必修课必须进行考试,课程考核具体按照学校研究生学 5 习成绩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 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凡一门课 程旷课的节数超过实际授课总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 考核资格,并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研究生参加课程的考核资格由开课单位根据其课程出勤情况 确定。取消考试资格的要由学院作情况说明,分管院长签名后报 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道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 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故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按学校研究生 学习成绩考核的相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时参加 考试者,按缺考处理,考试成绩记“零”分,记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须补考,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经申请,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重修该课程。研究生重修须 随下一年级研究生一同上课、考核。补考、重修成绩在记载时要 加以注明。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持研究生证或身份证参加学校组织的 任何考试,并遵守《海南师范大学考场规则》。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 理。同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 处分。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 6 学单位审批,可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 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 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 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第十八条 转专业与转学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确因情况特殊需 要转专业的,一般在原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调整。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培养中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以申 请转学或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调整,原有专业撤销或者合并; (二)原指导教师变动、调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 究生,而本专业又确无合适指导教师的; (三)原指导教师转聘其他专业,根据培养的连续性要求和 研究生本人意愿,转入导师所在新专业继续培养; (四)因国家需要,要求特定专业的研究生转入适应社会和 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新专业; (五)研究生入学后因患病或其他不可预测事件,造成在原 专业培养存在困难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经有关部门认定不转 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六)研究生因特长、兴趣等原因,又能以材料证明其在拟 转入专业中具有发展潜力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有两名正教 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7 第二十条 研究生校内转专业,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所在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考核接受,报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 学院备案。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 学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 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 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留校察看期间的; (七)已转一次专业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 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办理。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 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 8 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 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 关。转学基本手续如下: (一)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经学校批准并 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研究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 证研究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研究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 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与复学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 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生育的; (二)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 间占一学期总时间 1/3 以上的;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占一学期总 时间 1/3 以上的; (四)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 须暂时中断学业,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出具休学意见, 9 经学校研究生学院批准的; (五)研究生在培养计划外,自愿参加非合作培养项目、交 流项目,以及出国担任对外汉语志愿者等长时间离开学校的; (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研究生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注明 休学起止时间并出具意见,经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报研究 生学院批准备案。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 续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2 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 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 退役后 2 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 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休 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研究生户 口不变更,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七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 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研究生 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 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 经学校附属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10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 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研究生复学后均应按原培养计划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退 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研究生在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学位必修课 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或 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 8 学分(含 8 学分)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 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 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 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无能力完成学位(毕 业)论文工作,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八)研究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 决定。 11 第三十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 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 发出公告之日起一周后,即视为送交。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 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研究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 学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 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无故超过规定 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 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 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毕业(提前毕业)、结业与肄业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 内容,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 毕业证书。 12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 所要求的学分,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申请提前 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各学院自行制定。申请程序按照个 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研究生学 院审核、主管校长同意等步骤进行。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提 前 6 个月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凡提前毕业的,一经批准,即应坚决执行。届 时不能毕业者,视具体情况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完成 学业的,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学院批准, 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该申请应在基本修业年限结束 6 个月前提交。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需办理相关手续,延长修业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且要按 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能通过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答辩的,学 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而未完成培 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除外) ,或虽已学完培养 计划规定的课程,但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自动退 学的研究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学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海南师范大学研究 13 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的研究生授予学位证书。对学位论文 答辩通过符合毕业条件,但因在学期间科研成果未达到授予学位 要求者,先颁发毕业证书,其可在 2 年内,根据学校学位授予实 施细则,申请补授学位。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 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新旧身份证、户口本及 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户籍变更证明等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 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 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并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 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海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海南省教育厅报教 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 14 海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学籍处理程序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 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异动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等影 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研究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 一律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所需的相 关证明材料,研究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辅导员或班主任 和教学秘书初审,院长审核签字,研究生学院审定,上报主管校 长批准,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六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 为学校各学院教务办公室(或研究生教学秘书) ,各学院及时汇总 报送研究生学院或向研究生学院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 经办单位为研究生所在学院(重要的学籍处理应由学院党政联席 会议研究、审查),审定部门为研究生学院,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结果上报海南省教育厅 备案,研究生学院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各学院教务办公室承担公 示和执行的职责,并负责通报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及 研究生本人。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附 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 解释。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