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节选)》.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节选)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 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 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 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 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 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